论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论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论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论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提要:市场经济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矫正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弊端,一系列市场交易原则应运而生,成为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活动的正常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公司法;自由公平;效率安全

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与市场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市场经济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矫正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弊端,一系列市场交易原则应运而生,成为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它们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商法基本原则包括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即促进市场交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和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以下分几方面分别论述之。

第一,促进市场交易自由原则。市场经济以自愿平等的公平交易为其特征。自由的市场交易使得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成为可能。故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应越少越好,这就是经济学上的经济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其源于哲学上的个人主义。商法的这一原则就是自由经济主义的体现。

第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在商业社会中一切交易行为都显露出纯粹的利己主义色彩。因此,法律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交易的公平竞争。”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其具体规则必然会体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情事变更。

第三,提高交易效率原则。商业交易的天性为盈利。“时间就是金钱,机会就是金钱,交易越迅速便捷,获取利润的机会就越大,然而商事交易错综复杂,交易机会瞬息万变,如果法律程序和方式过于繁杂,势必影响交易效率,增加交易成本。有鉴于此,法律尽量简化交易程序,弱化交易方式,以求交易的简便,易行,迅速,敏捷,以此提高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盈利时间和机会。”由此可知,商法对于效率的追求体现了商事活动的本质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这一原则促成了交易定型化和时效短期化。

第四,确保交易安全原则。敏捷而高效的商业活动如果没有了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只能是空谈。各国商法为贯彻此原则要求,采取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告知或通知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等措施,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商法私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关系密切。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观点不一,本人赞成四原则的分法,即现代商法分为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关键词] 商法、商事关系、商人、商行为、原则 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具体体现为商人和商行为,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商行为就是商人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活动。商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营利性的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活动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市场经济体制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近代资本主义商法以契约自由、平等和诚实信用等为原则,带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到了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经济全球化带来市场交易的专业化和普遍化,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对商法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原则,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和五分法。本人赞成四分法的观点,也就是说现代商法有强化企业组织、讲究经济效益、维护

买卖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四大原则。 一、强化企业组织 计划经济年代,国营企业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国有企业法是龙头法,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实力、最有活力和最有影响力的市场要素。因此,健全企业组织,完善企业功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企业是法律上的人格者,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是公司法人。组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清析、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强化企业组织,就是要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素质要求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交易能力,有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法律制度。例如,公司法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大大降低投资风险。实行公司资本三原则制度,可以使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或者公司设立时拥有充足的财产和可靠的信用,从而具备必要的经营能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要维护社会公平正当竞争,形成良好的优胜劣汰机制,该破产的要破产,不破不立,每天都有新的公司注册成立,也应该有亏损企业倒闭破产。当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比较特殊,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兼并、和解重整或者组建集团公司、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等。完善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 第一节修改的背景

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 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但是无可置疑,现在《公司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着所有制立法以外的一种分类方式,所谓的两条腿走路、并轨的现象还存在。近十年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大家对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与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 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 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 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 (4)提高交易效率 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 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 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 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 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 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 (5)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保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 (1)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是一种可保利益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人的寿命和身体 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主要有列举式和定义式 实行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减少道德风险

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的业务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内部 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公司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 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的各办事处、经营单位等独立核算的会计实体。 第四条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主要基本原则:(一)内部会计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任何个人都不 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任何业务都不得 超越内部控制程序处理。 (三)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合理设置,其职责权限应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 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 约、相互监督。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 (二)实物资产内部会计控制。 (三)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 (四)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 (五)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资料

学习资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的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与统一的商事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在具体中包括:1、商事结社自由。即设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退出自由等2、投资自由。商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其投资自由权不受任何人的限制。3、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商事组织内部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章程自治、机构自治、人事自治,经营管理自由,不受任何人限制。4、开业歇业自由,即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开业歇业,不受他人限制。一,商事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又称商主体永续原则或支持原则,指商法基于商主体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积极救济、强化商主体(特别是商法人)成为健全商事组织体并实现其必要存续和发展的原则,它是贯穿整个商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 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达到营利之目的,对交易迅捷的追求,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在商事交易之时效期间方面,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规则,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权利证券化,以促进和达成交易之迅捷。 四,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是商行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其具体体现在: 1、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2、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4、严格责任主义,即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三,诚实信用原则。 此原则为民商法的“帝王条款”,对于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应遵循交易习惯,其交易主体更多的体现在陌生人之间,要求商事主体可以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仅供学习与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律师365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例如我们的公司法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是用于管理公司本身的设置、构成等关系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鼓励投资原则。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公司首先是股东投资的工具,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投资’便利投资,激励投资。在全球经济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

品、市场的竞争,更是制度的竞争。制度的竞争,无论是顶端竞争,还是底端竞争,其实质都是比试谁的规则最优,谁更能吸引投资者,谁更能为企业成长、发展提供最优越的制度环境。因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一改原来过分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的立法价值倾向,转向对投资者提供便利、服务与激励的立法价值取向,如大幅降低最低资本额、放宽出资形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取消股份公司设立审批等,都是鼓励投资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含义是: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允许以章程、决议及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审慎设置强行性规范,努力维护公司行为的效力。原有公司立法留给公司自治的空间过于狭小,2005年修正率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尊重股东权利,加强公司自治,从片面、过度的防范、管理与控制转向对公司自治的尊重,适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各股东之间基于股东身份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该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股东平等的出发点是主体平等、实质平等,包括四重含义: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一律平等。基于同类股权,股东的权利义务的性质与类型是相同的,禁止歧视待遇。股东平等原则不排斥股权在具体内容的差异,如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差异。股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在现实状态下存在差异’如因为股份多寡而形成的分红差异,这一差异可以依据股东所持股份增减而发生转化。股权行使应基于诚

(完整版)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 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 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 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商法复习题1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法的含义和特征。 2、评析商法的基本原则。 3、分析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4、评析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5、如何构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第二章商事主体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不同特征。 2.简述商个人与自然人之区别。 3.商个人与商合伙之区别。 4.商合伙与商法人之区别。 5.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在商事活动中重要作用并比较他们不同特征。6.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联系与区别。 7.经理权与代办权的区别。 8.试述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和义务。 9.简述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 10.试述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关系。 11.简述入伙的条件。 第三章商事行为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之不同特征。 2.试述绝对商事行为与相对商事行为的分类。 3.如何理解基本商事行为与附属商事行为的关系。 4.试述商事行为的主要内容。 5.试比较商行为代理与民事代理的不同。 第四章商事登记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商事登记的意义和法律特征。 2.简述商事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3.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4.简述商事登记的监管内容。 第五章商号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商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简述我国对商号选定的限制。 3.简述商号登记的效力有哪些。 4.试对我国现行商号登记制度进行评析。 5.如何加强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6.商人的商号权与一个自然人的姓名权有什么不同。7.我国法律对商号使用有哪些限制。 第六章商事账簿 复习思考题: 1.商事账簿编制的意义何在。 2.简述商事账簿的种类及内容。 3.试述商事账簿法律关系的特征。 4.试述违反商事账簿制作与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编公司法 第七章公司法概述 复习思考题: 1.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公司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公司法的基本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公司法是对公司的成立或者是公司的破产等一些规定,不符合公司法,是不可以成立公司或者是宣布破产的。公司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颁布的,国家会根据社会的发展,由人代代表进行更改更适合当今社会的公司法。

《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业界对“基本管理制度”的不同解释 在实务中,学者、《公司法》研究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咨询从业者对《公司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众说纷纭,主要的见解有以下几点。 1、“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制度 这个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立法主体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的立法主体是国家,公司《章程》的立法主体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而“基本管理制度”是由董事会“制定”。 对于“制定”,按照笔者对《公司法》的理解,应当是“最终决定”的意思,其理由是: ——如果做为“拟定、起草”的意思,必然应当在股东会的职权中明确“审议批准(基本管理制度)”,如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 ——按照《公司法》的立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应当分离,因此董事会应当履行经营的职责,对公司起到经营管理的责任,因此应当有权限在《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范围内“最终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问题。既然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再制定个“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可见,“基本管理制度”应当是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所不同的制度。 2、认为“基本管理制度”这个提法太泛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的基本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采购、生产、销售、投资、财务、薪酬、劳动等等各方面都挺“基本”的,因此不好界定“基本管理制度”究竟是指哪些制度。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的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身份是“最高决策机构”(也有说是“日常权力机构”),赋予总经理的是“最高执行机构”。

中山大学《公司法》讲义及思考题(导论和第一章)

前言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二、本课程的学习内容 理论和争议 现状与发展 问题及解决 三、学习与研究方法 四、本课程的内容和框架结构 五、学习参考资料 教材和著作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江平主编,方流芳副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周友苏著:《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台)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版。 (日)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德国资合公司法》(第三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牛津法学教科书译丛),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张维迎著:《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刘连煜著:《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江平主编、赵旭东副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王红一著:《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Gower and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8th ed), Thomson, Sweet & Maxwell 2008. Larry E. Ribstein and Peter V. Letsou, Business Association (4th ed),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3. Adolf A. Berle, Jr. and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Revised edition, Adolf A. Berle,1968. Frank H. Easterbrook and Daniel 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网络资源 法学期刊和法学网站(学术期刊网;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国外:https://www.360docs.net/doc/778118838.html,) 国内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 2005年修正)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通过,1986年,1987年修订)及《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及《实施细则》(1990年发布,200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2005年修订) 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规定 我国关于外资保险、证券等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外立法 United Kingdom Companies Act 2006 Takeover Code Combined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UK Listing Rules United States

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

前言 l、本次新修订的《柜组主任》培训教材,是在原《柜组主任》(业务部分)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新修订的“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进行了修订(试用)。“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概括了我们经营中的关键环节,因此,本次教材修订,以“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为框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丰富。 2、本次修订,对现在柜组长期保存的部分业务文件,以“相关链接”的形式,加在了相关章节里,便于大家对照学习。 3、教材中新添加了“应用题",意在让大家学以致用,避免理论与实际经营活动脱节。 4、现实经营活动绝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经营活动的结果也远没有书本上理论预言的那样刻板。我们经营的项目众多,既是同一个问题也难用同一个方式或方法解决,还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因次,教材中的公式、案例不在于提供直接答案,意在启发大家的经营思路,找出规律,把握规律,不要生搬硬套。 5、经营活动是动态的,因此培训教材没有“定”稿。欢迎大家把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优秀做法或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出来,通过案例教学的形式进行分享,也为下一次的《柜组主任》培训教材修订积累素材。 6、本教材既是新柜组主任尽快熟悉柜组业务操作的平台,也是老柜组主任自我进修的工具书,同时也是商品部经理对柜组主任进行业务培训的素材。 7、本教材现在是试用本,欢迎大家提建议、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xchengzhi 7065x163.com 20一三年6月23日

公司业务操作的基本原则 商厦定位:县级市场定位于本区域内最高档的两场,一、二级城市在县级市场定位的基础上,定位于大众工薪消费。 一、商品定位,以中高档商品为主,积极开发引进名牌商品和适销对路的大众化商品。 二、商品结构:商品结构的优化:主要体现在新商品的开发和无生命力商品的淘汰上。(一)新商品的引进: 1、开发新商品速度要快,不能因犹豫、懒惰而错失时机。 2、新商品要系列化引进,本着品种、少批量的原则。 3、优质商品、高档知名品牌商品应大胆尝试引进(注:高档商品不只是高价位商品, 是更高品质、能给顾客更多好处的商品)。 4、开发新品要努力和优势供应商或源头合作。 5、新品开发应贯穿经营始终,尤其季末更要关注新品开发。 6、新商品的引进与无生命力商品淘汰并举。 优秀的企业都有非常强的试错能力。大胆尝试,尝试就是成功,尝试就是成绩。高档商品和新商品应该首先出现在信誉楼。 (二)商品陈列 1、便于顾客购买,便于员工导购。 2、丰富丰满、整齐有序,体现经营思路。 三、库存结构:畅销商品不缺货,问题商品及时解决;库存周转科学合理。 四、品牌操作 l、充分结合厂家研发思路与品牌特色,做好科学订货。 2、做好过程管理,深入细节精心培育。 3、坚定信心,不轻言放弃。 五、市场考察 l、各级业务人员多做市场考察;新主任、新经理更应加大市场考察频率,缩短成长时间。 2、业务人员多到商品生产地、集散地、批发地去开拓视野,搞好经营。 3、业务人员应多利用资源,搜集、了解、积累行业状况信息。 4、市场考察的费用一定要花,这是一项投资,会给业务经营带来巨大收益。不能因懒 惰和心疼费用而疏于市场考察。 六、和供应商的交往: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利益。 我利客无礼、则客不存,我利大客利小、则客不久,客我椭当、则客可久存、我可久

商法基本原则说

一、商法基本原则涵义 商法基本原则是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对于标准之于基本原则的确定的重要意义,学者们并无异议;但对于具体标准的设立,学者们并无统一的观点。 秦守勤在《商法基本原则探析》中认为确立商法基本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三标准说”):应从商事关系的本质去认识商法基本原则,应着眼现代商法产生的大背景去考虑商法基本原则,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商法基本原则; 徐学鹿教授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出了另外一种“三标准”,即要有明确的调整对象,要明确区分是近代商法还是现代商法,要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王春婕教授则认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四项标准(“四标准说”):基本原则应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应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应统辖商法的基本制度,应适应商法的国际化趋势;雷兴虎在《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指出确定我国商法基本原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八个因素(“八标准说”):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商事活动运营的基本规律,繁荣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准则的根本性,效力贯彻始终,内容特有性,立法、司法活动的普遍指导意义; 顾功耘在《商法教程》中认为除了上述“四标准说”和“八标准说”以外,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还要注意(“综合标准说”):不要将民法基本原则当成商法原则,重复表述,不要将商法的具体规则或制度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要机械地理解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始终,不同的商法规范其价值取向仍有不同的重心。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由于学者们的角度不同或采取的标准不同,形成了诸多观点,总的说来有以下几种: 1、“二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赵中孚在《商法总论》提到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另一种是张振亮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提到的营利性原则和互惠性原则。 2、“三原则说”,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诚信原则和交易公平原则;另一种是黎燕主编《商法》中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和商事主体的法定与维持原则;三是王枫云著《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的规范、保障、促进营利原则。 3、“四原则说”,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傅鼎生《论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公平原则,交易迅捷原则,交易确定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二是张秀全、覃有土、王春婕等提到的强化商事主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 4、“六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即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在夏雅丽、丁学军所著《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中有所提及;二即效益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和充分尊重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原则,赵万一在其《商法基本原则研究》中提及。 5、另外还有从国际商事规则出发的“九原则说”:利润最大化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磋商调节原则、互惠原则、简便敏捷原则、安全原则、经营自主原则、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社会责任原则,周林彬、任先行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根本准则。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和规范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各部门法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世界各国的成文法都明示或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借以体现其基本价值观念,对于我国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的今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文中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变并没有对社会主义体制产生转变,从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发展成果来看,中国逐步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演变的完善,逐步得到世界的认可。国有企业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细胞,中国的民营和集体企业在近年来得到大规模的发展,中小型企业中他们已占到主体的地位,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关键词:公司法,基本原则,企业运作规律,立法

Abstrac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is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s running under the laws of reflection of the company, its effectiveness has always been throughout the company law is always runn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company to adjust the company's fundamental guidelines for external relation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hina's Company Law is a reflection of China's Company Law should be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regulat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basic norms of the company, it is also written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the tool company law. Law departments have their ow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is no exceptio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express or statutory law contains a number of basic principles, in order to reflect its fundamental valu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in our country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oda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provisions in the law have Comparison of fully reflected. China from a planned economy to a market economy and the successful transformation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did not have a shift from nearly three decade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development achievements, China's gradual evolu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o improve, and gradually recognized by the worl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market cell, China's private and collective enterprises 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large-scal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ccounted for the main they have the status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 have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Keywords: company la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law, the Legislative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总结精选(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6]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是通说,赞同者占

公司法重点理论及发条分析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在私法之下,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为什么会理论上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关键是立法模式。大陆法系之下,立法模式分为两种,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形式上的民商合一是指一个国家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民商分立是指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采取的是民商分立,如欧洲的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亚洲的日本、韩国。瑞士是典型的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 我国目前民法典正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趋势是民商合一。从中国目前既有的情况来看,中国既不是民商合一,也不是民商分立。 我们到底要怎样走,是一个重大的立法抉择。民法学者抢先一步,编纂民法典作为党的决定正在落实。问题是民法典出台之后还要不要制定商法典?制定商法典是不可取的,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倒是可能的。 虽然制定民法典已成定局,但关于商法未来如何完善依然存在着多种可能性。第一,民商合一、民商分立概念本身是19世纪立法的产物,现在看来已经非常老旧了;第二,即便存在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立也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即是一部法典还是两部法典。但无论如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商法是分开的,商法有自己的特殊规则,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抽象出商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为达到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否有必要将商事单行法重新编纂纳入法典之中,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单行法易于修改,而法典修改却很困难。而恰恰是商法修改频率较高,原因在于商法极具制度创新意识,商人群体推进商法的修改,商法可以及时地反映人类的制度创新和智力成果,这也决定了商法不适合以法典的形式存在。问题的关键是现在要制定民法典,我国不适用完全的民商合一,也不适用制定商法典,商法的分则已经有了,现在只缺少总则,用以规定商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商事关系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事特别法,没有商事特别法的适用商法总则,没有商法总则适用商事惯例(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没有商事惯例再回归到私法的一般法,适用民法。现在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规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商行为的一般规则,商主体的一般规则。主流观点并不是制定商法总则,而是制定商法通则。基于“立法技术剩余”将各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商事留置等规定在商法通则里面。 在民法总则里就可以看出未来走向,民法总则的部分规定没有为商法提供商法总则的规范性体系的作用,同时又大大削减了将来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即,民法典总则部分提供全部的商法的一般性规范可以,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比如就代理制度来讲,民事代理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是经典的民事代理;而表见代理,在民事生活中极少成立,表见代理真正的适用领域在商事领域;还有经理人制度和店员的代办权制度,特殊的商事代理,这些制度能否进入民法总则——不可以,原因在于将严重破坏民法体系自身的和谐,民法会变得不伦不类。最近将要审议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关于商法的规定全部删了。将来单独制定商法通则的可能性和空间留了出来。 同学展示: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优先适用商法,只有对商法无规定的才适用民法。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原因: 民法:虽然各国尚未制订民法典,但民事法律规范一直在主导着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社会经济关系以及商业贸易不断发展,商人阶层的存在和特殊利益致商人团体的自制规则和商事规则逐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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