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的建筑规划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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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术语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

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

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 2.2 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第二节建筑高度

限制规定

2.1.1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

度。

2.1.2在我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普查确定的文牧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

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

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

高度和保护措施。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图 2-1-2

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

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

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

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

度限制要求。

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2.2.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

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

墙顶。如图2-2-1所示。

2.2.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

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 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

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如图2-2-1 所示。

图 2-2-1

2.2.3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

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 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 2;

( 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 4。

2.2.4 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2-4 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图 2-2-4

2.2.5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南向(或东向)

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梁底标高起计(如图2-2-5 所示)。

图 2-2-5

第三节建筑间距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

3.1.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

(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 45°)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3.1.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

(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按照增城地区日照条件、城市密度分区、建筑物朝向、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

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

建筑高度建筑建筑短边(单位:米)朝向长度

(单位:米)

≤ 14

南北

3.3.1 的规定,但不得小于表的规定值。

表 3.3.1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单位:米)

方向

密度 1 区密度 2 区密度 3、 4 区南北

≥≥ 1H ≥

且≥ 6 且≥ 8 且≥ 8

东西≥ 6 ≥8 ≥ 8

居住建筑

<30

公共建筑

<24

> 14

≤ 14 南北≥≥ 1H ≥

且≥ 8 且≥ 10 且≥ 12 东西≥ 8 ≥ 10 ≥12 南北≥ 8 ≥ 10 ≥12 东西≥≥≥1H

东西

> 14

≤ 20

南北

居住建筑

≥30

公共建筑

>20 ≥24

≤ 20

东西

> 20

且≥ 8 且≥ 10 且≥ 12

南北、≥≥≥1H

东西且≥ 8 且≥ 10 且≥ 12

≥(× 30)≥( 1×30)≥(× 30)

南北+( H-30)+(H- 30)+( H- 30)

且≥ 13 且≥ 13 且≥ 18

东西

H≤ 60,≥ 13

H≤ 60,≥ 18>60,≥ 22

H> 60,≥ 18

≥(× 30)≥( 1×30)≥(× 30)

南北+(H-30)+( H-30)+(H-30)

且≥ 18 且≥ 18 且≥ 22

东西

H≤ 60,≥ 18 H≤60,≥ 22

H >60,≥ 22 H>60,≥ 26

南北

H≤ 60,≥ 18 H≤60,≥ 22

H> 60,≥ 22 H>60,≥ 26

东西

≥,

≥,但不少于 22

且不少于 18

南北、≥,≥,但不少于 22

东西且不少于 18

附注:建筑高度超过80 米的建筑工程,80 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距,超过

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类别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13 米9 米

多层建筑9 米 6 米

3.3.2

附注:表 3.3.2 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

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3.4.1 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并按表和表的规定择宽确定。

3.4.2 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

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规定值的1/ 2 以及表的规定值。

3.4.3 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

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和表的规定择宽

确定。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3.5.1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和表规定值的 1 / 2 择宽确定。

3.5.2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

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条规定值的 1

/ 4 和表条规定值的 1/ 2。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 3.3.2 的规定。

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 3.3.2 的规定的前提下,允

许在表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10%。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予扣减。

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表 3.3.2 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3.8.1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

许外挑不大于 1.5 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3.8.2 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

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

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条的规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其

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通安全

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4.3.1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应符

合表 4. 3 .1 的规定。

表 4.3.1

建筑控制线距规划道路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规划道路类别临路退让间距 D(单位:米)

规划路宽≥ 60 米,15 米<规划路宽<60 米,规划路宽≤ 15 米,城市道路

D≥ 10 D≥ 5 D≥ 3 城市高架路D≥10

城市快速路及对外出口公路D≥20

环城高速公路D≥50

对外出口高速公路D≥100

建筑控制线距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间距规定

退让间距 D(单位:米)

河涌规划控制边线D≥3

4.3.2 荔城中心城区、新塘中心城区区内的建筑工程应按表控制临路退让间距;区外

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路退让间距要求外,关于

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执行。但当高架路中线在地面

上的正投影与地面道路规划路中线不重合时,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

按以下规定确定(如图4-3-3 所示):

4.3.3.1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地

面道路规划路边线按表的规定进行退让。

4.3.2.2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高架

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的规定进行退让。

图 4-3-3

4.3.4 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按有关城市轨

道交通规划控制要求控制;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

退让间距应自道路红线退让10 米。

4.3.5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间距应自立交规划红线退让10 米。

4.3.6 建筑退让间距少于建筑间距的,应同时适用本节和第 3 节的相关规定并择宽确

定建筑退让间距。

4.3.7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特定城市地段或地区的建筑退让间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建筑工程临铁路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

建筑控制线距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如图 4-4 所示)应符合表的规定。

图 4-4

建筑工程临铁路退让间距D(单位:米)

建筑物性质

油库、加油站、煤气站等工业与民用建筑铁路等级

主干线D≥50 D≥25

支线、专用线D≥50 D≥15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

4.5.1 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 ( 构) 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如图4-5 所示)

应符合表的规定。

4.5.2 地下电力电缆距建( 构 ) 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不得少于0.75 米。

图 4-5

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 构) 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

0. 1~1万伏5米

3 . 5~11万伏10米

15. 4~33万伏15米

50万伏20米

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内的规划控制规定

4.6.1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范围应用作人流集散和绿化,但第条和第条有特别规定

的除外。

4.6.2建筑物退让规划路边线 3 米的地上、地下空间范围内和建筑工程消防间距范围

内, 建筑工程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经城市规划批准的与城市轨

道交通、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相连而进入该范围的地下室、地下隧道、空中行

人廊道除外。

4.6.3建筑工程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3米的地上、地下空间和消防间距范围外,在符合

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建筑工程可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步级(含台阶)和外挑

构件(含雨蓬)(如图所示),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另有要求的除外:

图 4-6-2

4.6.3.1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控制规定

4.6.3.1外伸地下建(构)筑物控制规定

(1)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边缘距规划路边线最窄处不得少于 3 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伸的顶面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

于2 米,同时应满足市政管线和绿化的要求。

4.6.3.2外伸步级(含台阶)控制规定

(1)退让规划路边线大于或等于5 米的,建筑工程方可外伸步级(或台阶)。

外伸步级(含台阶)宜平行规划路边线设置,步级(含台阶)的进深不

得大于 2 米。

(2)外伸步级(含台阶)的高度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得少于0.3 米。

4.6.3.3外挑构件控制规定

(1)外挑构件(含雨蓬)应当统一设置,且外缘距规划路边线最窄处不

得小于 3 米。

(2)外挑构件(含雨蓬)的底面梁底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的设计标高不

得小于 4.5 米。

(3)除雨蓬外的外挑构件进深不得大于0.5 米。位于建筑物出入口位置的

雨蓬外挑进深不宜大于 2 米,其他位置的雨蓬外挑进深不得大于 1.5

米。

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

要求:

(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覆土应不少于0.6 米;

(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少于 1.5 米,且其建筑外缘边线距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少于 2 米。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筑

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退让间距不能满足以上各项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

修。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退让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应与周边城市空间布局和环境相协调。

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

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建筑工程周围设置围墙。

5.2.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第条所列单位的围墙宜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

大于 2.2 米。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建设统一的遮挡设

施。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新塘加工区建筑设计室意见: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需要规划部门审批吗?)

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与主体建筑同时投入使用,并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5.5.1除首层外,窗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窗的内侧。

5.5.2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

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间距内外飘的阳台、梯平台或者走廊,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

施的,应按照第条的规定执行。

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

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按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设置。

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设置;如确需分散设置的,位于荔城中心城

区及新塘中心城区(如图5-9-1 、5-9-2所示)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的商业用房,其首层临

路一侧应设置不少于 3 米进深的、用于疏导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图5-9-3所示)。

图 5-9-3

图 5-9-1

图5-9-2

建筑外墙装修及建(构)筑物外飘构件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同时应满足防水、防开裂、防腐蚀、防风化、防脱落,防强烈反光的要求。

附设于建筑工程外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除应满足第 4.6.3.3条第2点的规定之外,还应

符合有关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居住单体建筑如需设置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

居住单体建筑设置的开口天井或者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形成的开口天井应符合以下规定:

6.2.1开口天井净宽度(如图6-2 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 1)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如建筑层数少于九层,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 4 米;如建筑层数超过九层(含九层),其开口净宽度则不得小于 6 米。

2.4米;但仅用于

( 2)用于非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

楼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 1.8 米。

6.2.2开口天井最大净深度(如图6-2 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 1)满足第 6.2.1条要求的开口天井,净深度不宜大于8 米。如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需要,导致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8 米且小于或等于12 米的,其开口天井净宽度则应分别在第条规定值的基础上递增开口天井净深度超过8 米部分的50%。

(2)若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 12 米的,开口天井的净宽度应按第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图6-2

6.2.3为减少相邻住户的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口宜避免相对开设,空调室外机外挑搁

板应避免与对面住户窗口相对设置。

居住建筑封闭式天井规定

6.3.1居住建筑如确需开设封闭式天井通风采光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居住建筑(少于九层)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2)居住建筑(九层以上)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8 米。

13 米。

6.3.2封闭式天井内不得外挑

阳台和梯平台。

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边线0.5 米。

设置于封闭式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

6.3.3与封闭式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且应直接对外。封闭式天井应有对外直

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第七节骑楼

本市规划区内的骑楼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

7.1.1 A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路缘石、占用人行道路的骑楼(如图7-1-1-1、7-1-1-2所

示)

图 7-1-1-1

图 7-1-1-2

7.1.2 B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无临路退让间距的骑楼(如图7-1-2

所示)

图 7-1-2

7.1.3 C类型骑楼: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 的规定退让后建设的骑楼(如图7-1-3所

示)

图 7-1-3

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改造和新建应符合以下原则:

7.2.1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与改造应保持原有骑楼的历史风貌。

7.2.2沿街骑楼应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同时

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

7.2.3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其建筑外立面的装修选材宜采用石材或其它与传统

骑楼外立面装修材质相近的装修材料。

7.2.4骑楼建筑沿街店面宜采用通透的设计处理手法。

7.2.5骑楼下的公共空间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烟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

的通风系统。

7.2.6骑楼建筑应进行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计,其灯饰、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计与

设置应与骑楼建筑的立面设计保持统一与协调。

7.2.7经批准的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有特别规定的,骑楼建筑的更新、改造以及

新建应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7.2.8 A 类型和 B 类型的骑楼仅适用于传统骑楼街区骑楼建筑的保护、

更新与改造,且应符合所处地段有关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

骑楼规划控制规定

7.3.1 A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距路缘石外边线距离不得小

于10cm; B 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不得超出规划

人行道边线。

7.3.2 A 、B 两种类型的骑楼,其骑楼人行道路面以下不得修建地下室,基础和地梁顶

面设计标高距城市道路规划标高不得少于 2 米。

7.3.3 C 类型骑楼的临路规划控制要求应按照第 4 节“建筑退让间距” 的规定进行控制。

7.3.4临路骑楼(包括含骑楼的裙楼)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 1) A、 B 两种类型的骑楼: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 米时,建筑高度应不小于 10 米,且不大于18 米;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 米时,建筑高度应不小于

15 米,且不大于 24 米;并且,还应同时满足第 2 节“建筑高度”的有关控制要求。

(2)C类型骑楼的建筑高度应按照第2 节“建筑高度”以及第 3 节“ 建筑间距”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7.3.5骑楼人行道路面设计标高控制规定

( 1) A、 B 两种类型骑楼的人行道设计标高应与人行道路面规划标高持平。

( 2) C 类型骑楼人行道的设计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设计标高高差不得大于0.15 米。

7.3.6骑楼净空高度控制规定

骑楼净空高度自骑楼人行道路面标高计至骑楼梁底设计标高;如骑楼设置吊顶,

则应计至骑楼吊顶底面。A、 B、 C三种类型骑楼的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 4.5 米。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6)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19) 第七节骑楼 (21)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5)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0)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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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 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 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 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 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 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 名词解释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 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设工程规划验 收篇)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2.1 格证: 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 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 2.1.5 有关规定。 2.1.6 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 2.2.2 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2.2.3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虽不满足报建审批要求,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护要求及最小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要求的;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 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原状维修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建筑高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建筑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节骑楼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 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 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执 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能够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 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6月1日《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开始实施

6月1日《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开始实施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2011/5/25 10:57:12 来源:广州规划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管理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或者等于 2.2米的,按照本规定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目录 第1节术语 2 第2节建筑高度 4 第3节建筑间距 6 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 9 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5 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 17 第7节骑楼 18 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2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29 第1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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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第1节术语 1.1 “六线”控制体系 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 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 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 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 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 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 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 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

《广州市规划局贯彻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广州市规划局贯彻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征求 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住宅内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等半开敞空间的建设及其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位于建筑结构内的半开敞空间均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位于建筑结构外的半开敞空间的面积计算办法如下:住宅位于建筑间距标准为1H及以上的区域,半开敞空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出楼层梁底净高;位于其他区域,半开敞空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出楼层梁底净高的0.7倍。符合该要求的半开敞空间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套内半开敞空间的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套内建筑面积的15%。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的空中花园、活动平台、阳台等半开敞空间,外围有围护结构或栏杆高度为1.5米及以上的,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外围无围护结构且栏杆高度不足1.5米的,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公共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等,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公共架空层是指用于公众活动或者环境绿化的、开放式的开敞空间。主要包括首层架空、结构转换层架空及避难层的避难空间;应保证有一定的规模,最窄处的净宽度不得少于3米;因安全需要可以设置栏杆,但不得围闭。除首层、结构转换层和避难层外,其它楼层如确需设置公共架空层的,架空部分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该楼层建筑面积的1/2,且不得围闭。 第六条除复式住宅的客厅外,住宅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米;小空间的办公、商业用房的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5米。层高超出上述范围的,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飘窗为窗台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飘窗飘出结构外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过0.5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结构外围、无围护结构且净深不超过0.5米的,属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如有围护结构或位于建筑结构内或净深超过0.5米,则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半开敞空间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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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3) 第二节建筑高度 (5) 第三节建筑间距 (8)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 第七节骑楼 (23)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 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 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 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

前言 一、为指导我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二、本《要点》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审查机构及其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参考使用,也可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院所参考。 三、本《要点》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 四、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

一、初步设计文件要求 (一)文本装订齐整,封面的项目名称和设计单位清晰,出图印章有效,扉页内签署齐全,注册师印章有效,设计文件齐全。 (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三)设计应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及规范全面,名称及编号正确、版本有效。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应齐全,设计应满足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意见及相关规定。 (四)对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通告》(穗府…2012?1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应包括项目绿色建筑等级目标及子评估表、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措施及必要的计算、模拟分析报告。 二、建筑专业 (一)设计说明 1.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立项批复要求,规划设计是否满足规划批复,相关批文中的原则问题在设计中是否体现,工程概况是否与设计相符。 2.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依据性资料中对本专业的要

(技术规范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下) 2004-02-26 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5.1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应与周边城市空间布局和环境相协调。 5.2 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工程周围设置围墙。 5.2.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第5.2条所列单位的围墙宜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2米。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5.3 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5.4 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建设统一的遮挡设施。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 5.5 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与主体建筑同时投入使用,并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5.5.1除首层外,窗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窗的内侧。 5.5.2 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 5.6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间距内外飘的阳台、梯平台或者走廊,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按照第5.5条的规定执行。 5.7 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5.8 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按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5.9 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设置;如确需分散设置的,位于华南快速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如图5-9-1所示)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的商业用房,其首层临路一侧应设置不少于3米进深的、用于疏导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图5-9-2所示)。

广州市城市住宅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居住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间以及非居住建筑的阳台、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半开敞空间,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飘窗突出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0.5米且高度(含上下结构厚度)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突出建筑外墙结构边线小于或者等于且无围护结构的花池、结构板、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外墙附属物不计算建筑面积。突出建筑外墙结构大于0.5米或者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管理夹层层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或者等于2.2米的,按照本规定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按照套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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