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几点借鉴

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几点借鉴
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几点借鉴

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几点借鉴

2007年初,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宣布,政策性银行尝试商业化运作的转型。事实上,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转型问题早在2001年就受到决策层的关注。当年,国务院成立调研小组,研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定位。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变化,需要对其职能定位进行动态调整。自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转型问题被我国金融管理当局提上议程,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前景开始备受关注。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广泛存在于在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于金融体制完善的发达国家。政策性金融是市场机制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在日本、德国、韩国、甚至是美国,都存在着较大规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有益经验可资借鉴。首先,政策性金融应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动态调整业务领域,做适应性发展。其次,确保政策性金融的财务可持续性是其健康发展的底线。再次,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依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最后,重视政策性金融的专门立法,以法律为依据是发展政策性金融的重要原则。

一、政策性金融在不同时期的适应性发展

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手段而存在,这是它最为本质和最为重要的特征。实践证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促进工业化、配合实施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迫使许多国家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政府所采用的干预经济运行的手段之一就是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缓解危机造成的困难局面,恢复投资活动,奉行自由市场制度的美国也成立了复兴金融公司。

二战后,各国均面临恢复生产和重建经济的任务,国家需要调动大量资金开发或重建工业企业,各国都采用了依靠政府力量快速实现这一目标的策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和工具得到普遍建立和发展。德国成立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柏林工业银行,日本成立了复兴金融公司、日本开发银行以及区域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北海道东部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而在新兴的民族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也相继涌现。实践证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帮助处于特殊阶段的国家迅速恢复生产、重建经济中发挥了

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日渐成为一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七、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趋势显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纷纷进行金融改革,重组金融机构。在这一浪潮的冲击下,各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或关闭或转型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保留下来的政策性银行,则进行了业务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新加坡开发银行,自70年代起在业务多样化过程中,开始扩展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资金管理、保险及其他专门服务,90年代通过在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并购活动向区域性银行发展,现已成为全能银行。菲律宾开发银行在1989年完成重组后,转变为商业银行,其业务范围也逐渐转向支持私人部门。

政策性金融在本质上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往往在特殊时期或特定的发展阶段更多地被政府所采用,尤其当金融体制尚不完善或出现危机的时候,政策性金融往往是行之有效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使政策性金融的作用重新为人们所认识。面对商业银行倒闭,信用破坏,坏账增多,企业破产和失业率上升的局面,受危机国家的政府再次要求政策性银行发挥重要作用,重整本国经济。

1998年,日本政府再度要求开发银行提供资金扶持有生命力的企业,用于恢复经济的贷款占其当年贷款额的42%。马来西亚发展银行也被要求调整重点,除支持民族经济外,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以适应经济复苏的特殊阶段。为应对危机,韩国政府则通过对韩国开发银行大量注资,使之承担起支持商业银行、扩大企业贷款、实施企业重组等职责。而之前,韩国于1993年制定了“整顿政策性金融方案”,提出要减少政策性金融,对现有政策性金融中需求程度低的合并为普通金融,对临时性政策性金融则要么取消,要么分阶段撤回,或将支持薄弱部门的政策性金融转变为财政。

综观国际上诸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策性金融的基本职能都是配合国家制定的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企业,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作为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补充了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对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同时,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几乎各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根据环境的变化和本国工业化程度的不同,动态地调整着具体的业务领域。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纷纷重组、倒闭或转型,全球政策性金融机构进入调整期。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成立之初被

定位于对联邦政府有特殊政治或经济利益的项目进行投资,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2004年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进行了部分业务的调整,将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的出口信贷和项目融资业务独立出来,纳入到新建的全资子公司中,该公司作为标准的商业银行独立运作,不再享受国家优惠待遇,而保留下来的政策性业务则重点转向支持中小企业、高科技、环境领域及扩大就业机会等。

韩国开发银行的做法与德国有所不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韩国政府允许韩国开发银行混合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但要求在其内部设立不同的业务部门分别经营并分账户独立核算,政策性业务和政府的补贴归入国家账户,商业性业务则归入市场化账户并实行风险自担。

日本开发银行成功地经历了几十年的变迁,根据各个时期政府产业政策的不同有所侧重。在战后经济恢复时期,日本开发银行为配合战后重建,贷款重点投向电力、煤炭、钢铁和造船等基础工业。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面对成熟经济、老龄化和环境问题,转向支持地区开发、大众生活等领域。2005年,日本政府要求将现有八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合并为一家,拟定2008年实现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的比率由目前的18%降低到10%[1]。

在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始终在探索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方向,并于2007年提出政策性银行尝试商业化运作的转型,将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方向定位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商业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政策性银行将根据各自的条件,进行商业化改革。如果这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在我国行将退出金融市场的舞台,那么“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转型”就是值得商榷的,这种提法本身即是问题所在。本质上,政策性金融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是对市场机制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我国而言,政策性金融改革所应解决的真正问题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既定的政策性目标与任务,如何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经营模式、体制机制、业务范围等进行适应性调整,增强内部活力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的问题。我国现阶段,无论科技产业、中小企业,还是东北振兴,尤其是“三农”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政策性金融协助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综合发展目标。在此背景下,政策性金融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二、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性

政策性金融是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以政策性和优惠性为特征,服务于国家特定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目标,因而承担着政府赋予的特殊的经济和金融职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中介机构,是一种基于战略高度的金融制度安排。与商业性金融以利润最大化为宗旨不同,政策性金融追求的是项目的社会合理性,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尽管如此,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而言,贷款的可偿还性仍然是确保其可持续发展的底线,利润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的保障之一。“政策性”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根本职能,但盈利性也是对一个金融机构的约束。政策性金融机构即不是一般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一般公司企业法人,也不是不讲究财务效益的政府机关,而是代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特殊公法法人[2]。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维护自身的信用等级,重视资金投入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政策性金融虽然具有政策属性,但在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机构,是以信用中介的方式而不是财政的方式、更不是救济的方式来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因而必须建立在自身健康发展的基础上。

国外比较成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在严格限定的“政策性”项目领域的基础上力求合理的盈利水平,力求“政策性、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有机组合和协同,这是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质的规定性。德、日、韩等国的法律规定,政策性银行应在保证财务稳健的前提下进行经营决策。日本开发银行自成立以来奉行“不亏损”原则,其财务结构稳健、经营效益良好。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法第20款规定,银行所从事的发放贷款、担保债务、购买公司债券、应政府要求取得资产要求权或进行投资等业务,只有在确认它们能产生利润以保证能够有投资回报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韩国产业银行则主张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

对于我国而言,金融管理当局已经意识到政策性金融的财务可持续性问题。正是出于政策性金融财务可持续性的考虑,决策层提出政策性银行商业化运作的转型,要求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明确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商业性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决策层认为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与盈利性不可兼得,为维护其盈利性,只能明确其商业性银行的发展方向。但事实上,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严格限定的政策性领域内力求一定的盈利水平是可以实现的。政策性与盈利性的组合与协同既确保了政策

性金融质的规定性,又提供了其可持续发展的财务基础,有待研究的是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金融的理论依据是基于市场的不完备性,更有效地实现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资源配置。政策性金融的目标则是贯彻和执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推进市场化的进程。政策性金融与生俱来的“政策性”目标与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商业化、市场化手段并不矛盾。在根本上,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以银行经营活动原理和方式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特殊机构。正如李扬所指出的,政策性金融可以依托国家信用、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实现国家目标。采取市场化手段实现政策性目标的提出,是我国政策性金融理论的进步,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盈利性和可持续性。

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支持某些特殊产业的成长,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政府某些特殊目标。由于目标模式的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机制、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贷款回收安全保障体系等方面,均表现出与商业银行明显不同的特征。为了实现可持续性,确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规避风险,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具有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手段,还需要有一套比商业性金融机构更为可靠的贷款回收保障体系,这个体系既包括一套财政支持的、合理的利益补偿制度,也包括一整套以政府选择性担保为辅助的信用担保机制。

三、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

政策性金融通过部分财政资金和其他手段,获得大量长期可靠的低成本的资金,然后再通过贷款、投资和担保等方式为符合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提供长期优惠的资金支持,以较少的资金带动和引导大量社会资金,完成单靠财政本身难以完成的社会经济目标。

国际上,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渠道五种方式。一种渠道是财政融资,包括政府提供资本金和政府提供借款两种方式。本质上,政策性金融机构是贯彻和配合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特殊工具,因此,政策性金融机构多由政府创立并向其提供资本金。有的由政府提供全部资本金和部分营运资金,如日本开发银行和韩国开发银行;有的由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构成,政府持有主要股份,并提供大部分或一部分资本金,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由联邦政府

持股80%;有的机构则是依托于政府政策,靠征收附加税筹集资本金,而不是由政府直接提供资本金,如巴西国家经济开发银行、加拿大商业开发银行。

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共同特点是与财政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除财政直接注资形成实收资本以外,政府还以各种形式增加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准备。在德国,政府予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免交所得税和不给股东分红的优惠政策。韩国开发银行法规定,韩国开发银行净利润全部转为准备金。此外,政府还以财政借款的方式扩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即由政府组织资金,再转借给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并采取部分无息或低息的长期借款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并运作比较成功的有日本开发银行、巴西开发银行和加拿大开发银行。政府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资本金的足额拨付与稳定的资本增补补偿机制,对于确保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营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策性金融机构最初组建时,一般都由政府为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本金,但财政融资受到政府财力的限制,单纯依靠政府资金难以为继。相比之下,市场融资是更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融资渠道。市场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吸收存款、借入外国资金三种方式。

其中发行债券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融资的主要方式,尤其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发行债券是其首选的市场化融资方式。发行债券筹资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信用为其担保,因其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而可以低成本筹资,这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以较低利率发放贷款、完成政策性目标的有力保障之一。此外,发债筹资还具有灵活性和可控性强等特点。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就是市场融资的典型范例。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以政府信用为背景,以德国健全的融资体系和发达的资本市场为依托,从市场上筹集发展政策性业务所需的资金。但通过发行债券筹资是以健全的金融体系和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前提条件的,这些条件在发展中国家尚不完备。在现实中,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往往依赖政府资金,根源正在于此。

吸收存款有利于弥补资金供求的缺口,但由于存款业务本身所固有的商业性质,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长期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能否吸收存款以及存款种类和对象的选择上都采取谨慎态度。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借入外资,主要渠道有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洲际开发银行、局部地区开发银行、外国政府等。通过这种方式筹借的资金往往具有期限长、金额大、利率低的特点,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促进经济项目开发的目标。

在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财政融资与市场融资这两种融资渠道都不够完善。一方面,政策性银行没有财政借款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民银行指令性派购给邮政储蓄机构和各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融资机制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急需形成一个长期、稳定、低成本、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四、政策性金融的经营原则

二战后,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蓬勃兴起,在这一过程中,法制建设与机构建设同步推进并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地调整,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内涵。以法律为依据是国外发展政策性金融最为重视的原则。国外政府和立法当局普遍注重政策性金融的专门立法建设,有相应独立完善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不仅在机构成立伊始就有法可依,而且还与时俱进地及时调整修改有关法律。

政策性金融机构种类繁多,且专业性较强,分属不同的特定领域,各国立法当局一般是对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分门别类地单独立法。一国有几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就分别制定有几部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往往是一个类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某一部与其对应的法律来专门规范。在这方面,日本表现得尤其典型。在日本,与政策性投资银行相对应的法律是《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与国际协力银行相对应的法律是《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与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相对应的法律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等。

从法律内容上看,主要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机构组织与业务运作两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前者包括政策性金融的组织结构,如法律地位、法律性质、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事安排、机构变更、终止的条件与程序、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与处罚、监督机制等;后者具体涉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资产与负债业务、经营原则、财务与会计、外部关系等问题。

在国外的政策性金融立法中都强调该机构的国家信用性质以及由国家来承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最后风险,即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设立的,并且政府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着紧密的资金联系。国家理应承担政策性金融的最高风险。国家信用和财政支持是政策性银行生存发展的基础,政策性金融的经营目标决定了它必须依靠国家的信用和政策支持。国家信用的内涵是由政府提供担保,以提高政策性金融的信用度,为其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提供便利,降低筹

资成本。

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和弥补市场失灵,为此必须在政策性金融立法中贯彻协调均衡原则[3]。政策性金融并不是赤裸裸的政府干预,而是以财政为后盾,采用金融的办法,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它是金融与财政、市场性与行政性、宏观与微观、间接管理与直接管理、有偿与无偿的巧妙结合体。从最本质的资源配置机制上来说,政策性金融立法必须实现政府与市场这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的有机结合即协调均衡,以此克服资源配置主体(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和资源配置目标(经济有效性与社会合理性)之间的错位与失衡,从而实现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在法律中确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融资原则,主要包括充当“最后出借人”原则、非竞争性原则、倡导性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有效地规范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充当“最后出借人”原则指的是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给予最后支持。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二章规定,该银行是对那些重建和促进德国经济发展的项目发放贷款,并且这些项目所需的资金其他信贷机构无能力筹措到。非竞争性原则的提出,目的在于规范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比较成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都要求其业务行为不得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如《日本开发银行法》在第三章“禁止同金融机构竞争”中规定,日本开发银行鉴于其目的,不得通过业务经营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在德国,法律规定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国家信用开展业务,但不能与商业银行竞争,并应有计划地退出发育成熟的经营领域。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其活动必须奉行补充性原则和中立原则。韩国进出口银行在追求每一笔业务的效益性的同时,主要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起补充作用,并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倡导性原则指的是,对其他金融机构自愿从事的符合国家政策目标的放款给予偿付保证或者再融资,以支持、鼓励、吸引和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活动。如《日本开发银行法》中就有“对与开发资金有关的债务提供保证”的规定。

政策性金融的专门立法,不仅是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发挥职能的法律依据,也是处理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业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比之下,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专门立法滞后。在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已

十年有余,至今为止也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适用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仅有一些所谓的章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的无序竞争。并且,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使得政策性金融机构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同时也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其自身的运作方式不得要领。

发达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验表明,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立法是确保其自主决策、规范运作、可持续经营的有力保障。金融立法是一国金融改革题中应有之意,甚至是具有深远内涵和重大意义的制度安排。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其本质就是法制经济,系统完善的法律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良好运行的必要的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国外政策性银行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6-09-09 作者简介:郑波(1978110-),男,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国外政策性银行的 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郑 波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浙江杭州 310006) 摘要: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自组建十余年以来,在新的形势下需要进行新的模式和路径的选择。本文将首先归纳总结当前国外主要政策性银行业务运行中的一些共同特点,再分析和介绍国外主要政策性银行的最新发展趋势,最后针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未来的改革和发展,提出相应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2-0059-03 一、国外主要政策性银行业务运行中的共同特点 当前,国际上主要的政策性银行运营中普遍存在如下共同点: 11政策性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 部分,在弥补市场缺损、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如韩国,1967年“入关”后,韩国产业银行(KDB )等政策性银行贯彻政府促进输出工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向重点产业提供了大量资金。配合政府推出的“重化学工业计划”,KDB 等政策银行通过发行国民投资债券和从韩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资等方式,为重化工业发展提供了50%的设备资金。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产业银行(KDB )承担了处理金融危机的重任。韩国在严重的 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急剧下降,信用度降低,流动性问题严重,只是回收贷款,没有能力开展更多的业务;一批负债累累的财团先后倒闭,大量依托财团生存的中小企业也陷入了严重的困境。在处理危机中,KDB 一方面代表政府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筹集资金,承担政府国际资金借款的转贷,向国内 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证和资金,对商业银行给予扶持和支持。另一方面,扩大对企业贷款业务,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开展进出口融资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过去是KDB 的辅助业务,在商业银行无法开展这项业务时,KDB 承担了支持进出口业务开展的重任,到1999年贸易融资业务已达40亿美元。KDB 还重点扩展投资银行业务,开展承销债券、资产证券化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务,并成立了兼并重组部和风险投资组,组建了四只基金,在企业的重组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与此同时,KDB 还以大企业和大财团的大股东身份,参与民营化改造,并对朝鲜进行金融支持。 韩国政策性银行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突出显示了政策金融的导向性和不可替代性,受到了来自本国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21国际信用机构给予政策性银行国家主权级或 准主权级的信用等级。国家信用的实质是“政府的担保”,即政府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政策性银行的负债进行担保。 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特征主要体现在:依托政 9 5《上海金融》2006年第12期 国际金融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 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 第五条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等12个指标。 第八条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九条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第十条金融机构间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第十一条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第十二条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 第十三条托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 第十四条有价证券承销额是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在境内外承销的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总额。 第十五条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场外交易的金融衍

政策性金融复习

一、政策性金融的含义 综合学术界对政策性金融概念的不同理解,也为了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我们应该基于制度的视角来科学界定政策性金融范畴。其界定标准主要体现在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对象是否“强位弱势群体”这一基本特性上。亦即凡是既处于强位又属于弱势范畴而需要金融特别支持的产业、地区、领域、项目等不同形式的特殊群体,都应该属于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对象和制度安排的范畴。对强位弱势群体的投融资倾斜和扶植服务也是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的集中体现。这里,所谓“强位”,是指符合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政治意图,关系到国计民生而需要政策性金融扶植的产业、领域和群体,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战略性的重要地位;所谓“弱势”,是指金融需求主体或融资对象由于自身的、历史的和自然的等特殊原因,造成其在一定的经济环境条件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融资或参保方面的相对劣势或特别弱势的状态。 因此,从政策性金融概念的内涵而言,所谓政策性金融,是指在一国政府的支持与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强位弱势群体为金融服务对象,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合理性为目标,运用种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的可得性和有偿性为条件,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金融制度安排。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宗旨,就是充当政府经济与社会调节管理职能的工具,专门为各种形式的强位弱势群体提供资金、担保及保险等金融服务,补充并引导商业性金融,促进这些特殊目标群体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 二、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特征 1.政策性:即服务于政府的特殊产业或社会政策目标,使政策性金融成为政府干预经济,推动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2.有偿性:即在一定期限内有条件让渡资金的使用权。有偿性是与国家财政最主要的区别。 3.优惠性:即比商业性金融优惠的利率、期限、担保等条件提供贷款或贷款保证。 三、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比较 商业性金融是指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活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关系。 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主要由非政府经济主体(如企业、个人)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服务等货币信用业务的法人。 (一)共同点 1.都具有金融中介功能。 2.相近的资金运用形式。 3.运作的市场化。 (二)不同点 1.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2.性质与目标不同 3.职能与运行机制不同 4.融资原则不同 5.种类多少不同 6.资金来源渠道与结构不同。①从财政部、中央银行、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公共基金借入资金, 还可以借入国外资金;②发行债券;③一般不吸收存款,少数情况下有条件地吸收有限种类的存款。

浅析韩国政策性银行

浅析韩国政策性银行 如今,各个国家的银行结构中,一般来说均以中央银行为首,然后以商业银行作为主体,辅以各种专业性银行。其中政策性银行分摊着各类专业性银行的重要构成部分,鲜明的性质让其拥有自身独特的地位,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程度日益加剧,并且在国际上对世界的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既是机遇也为挑战,令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也要求国内的政策性银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找出自身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多加借鉴国际的先进管理技术,加快发展步伐。因此,我将对邻国的政策性银行进行探究,借鉴其对韩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有效作用和成功经验,吸纳经营和管理的先进方法,进而完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六十年代的韩国还是个贫穷的农业国家,GDP仅仅为87美元,但仅经过30余年,其发展为新兴工业化国家,2000年左右,其GDP为7466美元。在这个工业奇迹中,韩国产业银行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将要以KDB为切点,进行探究。 韩国产业银行(Korea Development Bank),是韩国目前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前身是1918年的韩国开发银行,在1954年,伴随朝鲜战争结束,政府依据《韩国产业银行法》,全额出资成立了韩国产业银行,其宗旨是:“遵照国策,为产业的开发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和管理产业资金。”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韩国产业银行身为韩国政府的代表,在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产业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引导者的角色,配合国家政策的变化,顺应经济不同时代的需求,不断扩宽的金融业务的范围,开发金融机能,主导了产业的发展,也以令人惊讶的速度在不断进行长足的发展。 一、KDB经营特征 (1)有效利用国家政策权利和财政手段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附件1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定义说明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各项指标定义如下: 一、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二、金融机构间资产 本指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登记结算类机构和中央交易对手等各类金融机构,不包括多边开发银行、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包括: (一)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款项。

(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未提取承诺。 (三)普通债券。 (四)次级债券。 (五)商业票据。 (六)大额可转让存单。 (七)持有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本与股本溢价,扣除用于对冲股票空头头寸发生的银行集团负债的公允价值。 (八)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证券融资交易净正敞口,包括: 1.逆回购融出资金与质押证券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净正敞口。 2.正回购质押证券公允价值与融入资金轧抵后的净正敞口。 3.证券借贷交易借出证券的公允价值与交易对手质押现金的价值或质押证券的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净正敞口。 4.证券借贷交易借入证券所质押现金的价值或质押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借入证券的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净正敞口。 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时,可以根据银监会资本监管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方法对证券融资交易的敞口余

我国政策性金融研究综述

2006/7 我国政策性金融研究综述 王学人 摘 要:政策性金融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正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新热点。本文介绍我国自政策性银行建立以来的国内研究进展,重点阐述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度缺陷及主要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国内专家学者对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进行深入研究以及决策者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政策性金融;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6)7-005-04 作 者: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四川,成都,610041 政策性金融作为市场机制“缺陷”或不足的产物,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以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为标志,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策性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正初步显现。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金融改革和发展不断推进,政策性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也日益凸显。未来我国政策性金融应何去何从,当前正成为社会多方关注的新热点之一。为此,本文对近年来有关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观点进行了综述,以期能为关心政策性金融发展的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 政策性金融的概念与原理 目前国内对于政策性金融虽有国家金融、政府金融、制度金融、开发金融、特殊金融、财政投融资等多种提法,但其内涵基本相近。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关于政策性金融的几种主流概念。较早使用“政策性金融”这一术语的学者白钦先将其定义为“是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①。瞿强(2000)将其定义为后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它主要通过建立政府银行或对银行体系的直接干预,以比市场或商业金融更优惠的条件,为特定的最终需求者提供中长期信用。谢汪送(1998)认为政策性金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及社会政治需要而规定的具有特定政策意义的金融行为。还有一些学者把政策性金融看作是特殊的金融活动。杨涛认为政策性金融“是指在政府支持下成立、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展开业务、不单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旨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特殊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②。 政策性金融的原理主要回答政策性金融产生的客观依据和必要性等问题。在近年来的研究中,主要有资源配置折衷论、金融资源配置论、开发金融论、金融控制论和国家利益论等重要观点。 第一,资源配置折衷论。政策性金融是在金融领域内把“政府”与“市场”两者对资源配置的作用进行“折衷”的具体应用。“当然,这种折衷主义的结论并不否认政府或市场在某一阶段的经济思想居于主导地位”③。政府和市场是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两大宏观调控手段,单纯地运用其中一种手段来配置资源必然导致“市场失灵”或者“政府失灵”,多年以来的实践和理论都是围绕如何实现两者有机结合问题而展开的。事实上,政策性金融是既需要体现政府意图,又需要遵循市场规律的特殊的金融中介。 第二,金融资源配置论。金融资源被视为稀缺的国家战略资源,政府遵循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两个基本原则对其进行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中的某些领域,商业性金融依据经济有效性原则而不愿融资,这些领域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又具有重要意义,这时,就只能通过政策性金融依据社会合理性来进行金融资源配置(崔艳梅等,2004)。“由宏观经济主体发动和引导、由微观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并主要由其按市场经济有偿原则展开,进而最终实现准公共产品的有效配置与及时提供,成为当代市场经济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这种集宏观经济主体和微观经济主体于一身的经济主体,在金融资源配置领域中只有政策性金融或者说政策性金融机构才能担当和胜任”④。 第三,开发金融论。陈元(2004)认为,我国正处于转轨进程中,政府应当将高能量的国家及政府信用用于建设市场,以建设和利用市场的方式,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开发性金融机构就是要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市场业绩为支柱,将长期融资优势与政府组织协调和增信相结合、机构债券与金融资产管理相结合,以建设市场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利用“政府入口、机构孵化、市场出口”的融资机制,推动治理结构、企业法人、信用结构以及项目现金流的建设,从而将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信用转化成企业信用,发育出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健全市场规则,实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第四,金融控制论。美国学者罗纳德?麦金农在《经济市场化的次序》中最早提出“金融控制”,指转型国家在经济市场化进程中,政府采取有效的政策工具,以实现非通货膨胀型的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问题: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答案: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 【相关阅读】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1%。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农发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建行目的 1、补充和完善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对象,一般是限制在那些社会发展需要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又不愿意带给资金的银行或项目,因此能够补充商业性融资的缺陷,完善金融体系的功能。 2、诱导和牵制商业性资金的流向。一是政策性银行透过自身的先行投资行为,给商业性金融机构指示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心,从而消除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疑虑,带动商业性资金参与;二是政策性银行透过带给低息或贴息贷款能够部分弥补项目投资利润低

借鉴国外政策性银行成功经营经验推进农发行转型之路

借鉴国外政策性银行成功经营经验推进农发行转 型之路 编者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自1994年成立至今,政策性业务不断市场化,带有补贴、政府指令的政策性业务比重逐步下降,自营开放性业务比重逐步上升,其商业化改革趋势不可逆转。国外农业政策性银行成功经营经验对我国农发行转型具有重大借鉴意义。福建银监局搜集整理了相关材料,现予编发,供参阅。 一、国外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模式 (一)纯政策型运行模式。完全享有国家信用,主要从事传统政策性业务,政策性银行本身为国家全资所有,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以DBJ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一旦决定对某些产业提供政策性资金,则表明国家对这些产业加以扶持,反映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商业性金融机构对这些产业的投资热情随之高涨,政策性银行将逐渐减少其投资份额,转而扶持其他产业。这种模式形成了一种政策性银行对商业性金融资金运用方向和规模的扩张性诱导机制,政策性银行投资规模随商业性金融进入的规模加以调整,使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互相补充而非替代,对融资对象加以扶持而非包揽。 (二)综合型运行模式。政策性银行一定程度享有国家信用、兼营政策引导性业务、并直接参与商业性业务,既有国家全资所有,也有国家与民间资本共建。最具代表性的是韩国产业银行

(KDB),通过成立不同的业务部门经营及核算,在立足于传统政策性业务基础上,积极开展项目、企业并购、债务重组、承销债券和风险投资等业务,目标是成为世界领先的投资银行。 (三)分离型运行模式。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成立专门子公司,子公司或为政策性银行全资所有,或者与战略伙伴合资成立,专门从事商业性业务、参与市场竞争。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把与商业银行产生竞争的出口信贷和项目融资业务独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IPEX-Bank经营,期间分两个步骤进行: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31日试运行阶段,作为行中行进行经营;2008年1月1日,该子公司正式作为商业银行独立运作,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财务管理权限,受独立董事会管理,不再享受国家优惠待遇。KFW作为纯粹的政策性银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和国家信用,并通过市场规律的运作,达到了促进德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性目标,而其全资子公司产生的利润又增强了KFW的实力,更有利于政策性业务的开拓。 (四)完全商业性运行模式。政策性银行完全不享有国家信用,国家在政策性银行或拥有部分股份,或政策性银行完全民营私有化,政策性银行受股东利益驱动和支配,完全商业化运作,其业务范围广泛,甚至包括零售银行业务。较具代表性的是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其作为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68年成立,但政策性业务需求在新加坡受到制约,DBS由此开始商业化进程,到1989年已成为新加坡资产额最高的全能商业银行,受股东利益驱动和支配,金融服务完全商业化,目前更名为“星展银行”。

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成立参股和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方针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资金的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的重点是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由政府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项目。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种类:(1)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为政府经济开发和发展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配合政府实施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经济落后区域经济振兴。(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以经营农业或与农业有关的信贷业务来贯彻政府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为农业提供资金支持服务于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指以经营与进出口有关的信贷业务以推动国家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作用--主要是通过融通资金提供融资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经办对外援助服务于政府的对外政策。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1)一般职能:是指其所具有的与

一般金融机构类似的或相同的职能即金融机构的金融中介职能。(2)特有的职能:倡导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意图的放款来发挥其首倡引导的功能;选择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融资领域或部门的资金支持是有选择性的即选择政府政策支持但市场机制作用有失灵的领域或部门;补充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可以补充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企业或政府提供金融与非金融服务的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政府预算拨款供给资本金;借款;发行债券;吸收存款;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贷款;投资;担保。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关系:政府的关系--依附型、相对独立性、中间型;业务往来对象的关系--信贷关系、投资关系;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再贷款或专项基金向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来源、人事互相参与、个别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政策性银行有哪些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投资建立,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在限定的业

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 策 内容提要: 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各国为促进本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中国进出回政策性金融发展历史较短,新形势下面临着种种挑战,如国外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呈现出的战略性、创新性和开放性发展态势,中同经济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以及中国进出,q政关性金融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若干约束条件等。为此产国应该采取适当的发展战略和对策,主要包括处理好与外国同类机构的关系,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加快中间的进出口政策性立法等诸多方面。 关键词:中国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挑战;对策 中间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对外经济的计放程度将会更大人而面临的外部竞争也更激烈地意味着中国支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时必须遵守共同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中国政策性金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国外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进出问政策性金

融在新形势下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其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达国家都把发展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放到重要的战略高度。 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日政策性金融机构基本上都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在这样长的历史时期内,它们经历了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和发展中的各种挫折,可以说其适应性是相当强的。不仅如此,在这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他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真正作用,历史上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曾一度解散过美国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Ex-ImBank),但是后来又坚定不移地发展进出口银行,同时在70年代初期又成立了另一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stment Corperation,OPIC);近年来日本也出现过人们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作用怀疑的现象,但是大藏省经过实际考察和论证后发现,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具有不时替代的作用,随后在 1999年对进出日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重整,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ank)。这表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不仅仅是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大力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都对本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制进行了全面调整,使其逐步完善。 2.各国都在进行着进出日政策性金融创新活动,以提升这一政策

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 (4) (1)国家开发银行 (7)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7)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 (15) 国家开发银行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 (19) 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 (26)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8) 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30)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0)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 (4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 (47) 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 (49)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2)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 (59)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 (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 (67)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 (69)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 (76)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85) 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 (87)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 (90)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 (92) 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 (9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 (97)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 (100) 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 (103) 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 (105)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 (107)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 (110)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 (112)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 114

政策性银行介绍

政策性银行介绍 政策性银行(policylender/non-commercialbank)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 和信用活动的机构。[1] 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 1994年中国政府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民国时期的银行进行了全面整顿,中国人民银行吸收合并了国内绝大部分银行,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于一身,成为大陆地区唯一的银行。当时的政策性业务,主要由人民银 行负责。 1978年改革开放后,国家采取了多项举措,使国内银行业呈现 多元化发展措施,包括: (1)恢复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2)新办了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3)向深圳、广东、福建、上海四地政府发放了银行牌照,由当 地政府主持创办深圳发展银行(1987)、广东发展银行(1988)、兴业 银行(198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992); (4)向招商局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首钢集团四家国有企 业发放了银行牌照,开办了招商银行(1987)、中信实业银行(1987)、中国光大银行(1992)、华夏银行(1992);打破了银行由政府创办的垄 断局面。 1978-1994年间,国家的政策性业务主要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承担。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 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提出深化金融改革,将工 农中建四大行建设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此,从四大行中剥离出 政策性业务,组建了专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专业银行,即政策性银行。该文件成为政策性银行筹建的主要法律文件,从此,工农中建 四大行由专业银行转型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 1994年3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500亿 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国内开发型政策性金融业务。 1994年7月1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33亿 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融资业务。 1994年11月8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 200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农业政策性扶植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2007年,中央汇金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于12月31日在北京签 署协议,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200亿美元。 2008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 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日在京挂牌 成立,成为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商业银行,标志着我国 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目前,银监会在统计口径中将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列入政策性银行,将国家开发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并列统计。 政策性银行不同于政府的中央银行,也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它的重要作用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资金配置上的缺陷,从而健全与优 化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与其他银行相比,政策性银行具有如 下特点: 第一,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如德国(复兴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 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联储已经在单个银行机构的传统微观审慎监管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促进各家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是一项重大职责。但就更大的范围而言,我们也正努力在一个更宽泛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实施监管——不仅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情况,而且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 甚至在实施《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前,我们就已经开始彻底检视自身的监管方法,以便更好地实现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的政策目标。我们在2009年设立了大型机构监管协调委员会。这个高级别、跨学科的工作小组,从整个联储系统中汲取技术和经验,管理和监督最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通过协调委员会,我们对传统的、逐个机构检查的监管方法进行了补充,定期使用一种横向的、跨机构检查的方法来监督行业行为、日常交易和融资战略、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关联性及其他影响系统性风险的因素。利用经济学家和金融市场专家的工作经验,协调委员会越来越多地采用改进的定量方法来评估被监督机构的情况及其可能对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 联储加强跨机构监管的重要进展之一就是最近完成了第二部《综合资本分析与评估》(CCAR)。在CCAR中,联储评估了19家最大的银行控股公司的内部资本筹划过程,以及这些银行在非常严重的假设情况下,包括失业率达到13%的峰值、股价下跌50%、房价再下降21%时的资本充足率情况。从传统的安全和稳健的角度看,考虑每家银行的资本分布状况,我们关注的是这些银行在压力测试中是否有充足的资本维护金融稳定。同时,我们也用常规方法对国内最大的银行机构进行评估,这也有助于更好地评价整个金融体系的承受力,包括在经济很不景气的情况下,银行体系是否具备继续向家庭和企业提供贷款的能力。由于压力测试将成为有效的监管工具,我们正在评估最近的做法,以准确识别哪些因素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哪些方面还可以在实施和沟通过程中加以完善。 联储现在也经常使用宏观审慎方法分析重大经济事件对单个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影响。我们对2010年春出现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反应就是很好的范例。出于对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担忧,我们一直密切监测美国的银行对欧洲直接和间接的风险敞口,并追踪这些银行对风险敞口的管理。我们也一直在分析欧债危机发展到何种情形会导致更大的混乱局面,比如投资者避险情绪的急剧增加会对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这项工作不仅使我们对单个银行的风险状况更加了解,也帮助我们更好地评估了欧洲金融动荡对美国信贷流动和经济活动的潜在影响。 宏观审慎政策正在被纳入新法规和监管之中。例如,2011年12月联储发布了实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65和166条款的试行规则。这些规则将为最大的银行控股公司及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标准,这些标准因为机构系统性风险的增加而变得更加严格。我们也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国外监管当局合作,以对系统关键性机构实施FDIC新的清算规定。

政策性金融_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采取有偿的方式在较为有限的范围内筹集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进行资金投放以优惠性存贷利率为条件,直接或间接地,为贯彻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活动。 政策性金融的类型 (一)按业务类型划分 (1)政策性贷款正常利率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指导性贷款、指令性贷款。(2)政策性担保(3)政策性保险(4)政策性投资 (二)按机构类型划分 (1)政策性银行(2)政策性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3)政策性担保机构(4)政策性投资基金(5)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 (三)按作用划分

(1)开发型(2)支持型(3)扶持型 (四)按区域划分 (1)国际性的(2)国家的(3)地方的 政策性金融与财政的异同 一、共同点 (1)政府的经济职能财政——调控经济;政策性金融——辅助财政政策,完成政府的经济职能。 (2)宏观调控的手段财政——逆风向;政策性金融——逆风向 二、不同点 (1)有偿性财政——无偿转移支付;政策性金融——有偿 (2)使用领域财政——公共物品;政策准公共物品(高速公路)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异同

一、共同点 (1)金融中介主要是信用中介。 (2)资金的运作发放贷款,提供担保。 (3)运作的市场化。 二、不同点 (1)经营目标不同商业性金融追求利润最大化,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政策性金融以政府的意愿为目标。 (2)配置资金的导向不同商业性金融流向有利可图的地方。政策性金融不规避风险,流向对资金需求大的地方。 (3)资金的来源不同(筹措方式)商业性金融——存款、社会闲置资金、债券、借款。政策性金融——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邮政储蓄资金。 (4)资金投放领域不同商业性金融——追求经济效益,投放于收益率高的领域。政策性金融——追求社会效益,资金投放量大,期限长。

政策性金融发展新阶段——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例

政策性金融发展新阶段 政策性金融发展新阶段 ————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例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例 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例 2015年10月21日 2015年4月,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国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正式开始实施。这既是政策性银行的一件大事,也是政策性金融乃至整个金融界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大突破。笔者拟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例进行分析。此方案的出台,也标志着农业政策性银行经过20年探索实践之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是长久性战略决策 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是长久性战略决策 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出台实施,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改革要求的贯彻落实,也是从战略层面、顶层设计上对中国政策性金融,当然也包括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发展作出了全局性、长远性设计,也表明了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应是长期存在的一种金融形式。 政策性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具有深刻的经济与社会必然性。其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体制并非万能,它的选择不一定完全及时、完全有效、完全合理,在利益诱导下,许多极具全局性、公共性特征的项目,它往往会不予选择或自觉地滞后选择;且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微观配置主体立足于选择经济有效性目标,宏观配置主体则偏向于选择社会合理性目标,两者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一种兼备达成经济有效性与社会合理性目标的载体来解决,政策性金融就成为必然选择。其实践依据在于,一个多世纪以来,政策性金融伴随科学技术水平和近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国民福利的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信用关系的不断扩展与深化,国家干预及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宏观经济金融调节控制任务的深化,而逐渐形成为一种同商业性金融平行并列的持久性、稳定性的正式制度安排,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近现代金融体系中普遍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其重大意义在于,不管发展水平高低、富有程度高低的国家,不管处于什么发展阶段,都有强位弱势群体的存在,而强位弱势群体的长期客观存在和对金融服务需求的渴望是政策性金融产生发展的永恒理由。 在三维金融架构视角下界定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及关系 在三维金融架构视角下界定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及关系 三维金融架构是笔者近年来提出的一种对金融基础理论的扩展与提升,而在国家战略与政策层面则是一种顶层设计,其核心是在三维立体架构下科学确定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者在各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它强调,三者不是平行彼此孤立的三元金融体系,而是相克相生、相辅相成,构成共发展共繁荣的彼此不可分离的紧密架构。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都是以商业性金融为主,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为辅,前者为主体,后者为两翼;前者是全方位的,后者在空间上、地域上具有不同程度的限定性,三者协调配合形成一种立体架构,分别实现市场性、公共性与合作性等不同的经营目标,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在“三农”领域,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合作金融应是农村金融的基础,农业发展银行应发挥主导和骨干作用,与其他农村金融主体协调配合、互为补充,形成支农合力,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提供持续有效的金融支持。 发挥主导和骨干作用,就需要从市场经济全局、国民经济全局,从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战略与理性高度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以系统论为指导界定与扩大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政策性业务的覆盖面,并适时动态调整,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从全局角度更好地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办好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有限地办理一些自营性业务,也就是商业性业务。这是国际上政策性金融的普遍做法。这种做法有利于农业发展银行把握市场信息与市场需求,触摸市场最新动态与发展趋势,丰富业务技术与经验,优化内部激励与管理,减少财政补贴与开支。但自营性业务须是与政策性业务相关的或延伸的业务或服务,在规模与数量上是有限制、而不是任意比例的,且与政策性业务实行严格分账户管理。同时,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性质与任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成立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制;在管理上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其分支机构按照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需要,并经银监会批准设置。截至2006年底,除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外,设立省级分行30个;地(市)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330个,地(市)分行营业部210个,县(市)支行1600个,县级办事处3个。目前暂未在西藏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现有员工约5.9万人。 三、业务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考虑到农发行的承办能力来界定。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成立以来,国务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是: (一)办理粮食、棉花、油料收购、储备、调销贷款。 (二)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化肥等专项储备贷款。 (三)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四)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种子贷款。 (五)办理粮食仓储设施及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 (六)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 (七)办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 (八)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九)办理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支持范围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环节。 (十)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 (十一)办理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及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业务。 (十二)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结算。 (十三)发行金融债券。 (十四)资金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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