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细则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细则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细则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保障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第二条大病医疗互助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加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要达到单位总人数的80%以上;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各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够正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的《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三)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名单的电子版和两份打印名册。

第二章互助期限

第四条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单位行政和工会对在档管理的特困职工给予全额补贴,对困难职工给予部分补贴。

第六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时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互助金。各县、区可以确定集中缴费时间,为职工办理登记、审核和费用收缴,逾期未办理的不予办理。缴费时间截止到每年12月20日。

第七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在30日内持职工花名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招聘书、劳动合同、职工调动转移报表等有关手续,到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县区办事处)办理手续。

(一)职工调出、调入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四章互助范围和补偿标准

第八条补偿范围和标准为两种:一是按互助期内的住院费用给予补偿;二是按互助期内的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一)大病住院治疗是指一个医疗互助期内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计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

(二)慢性病门诊治疗是指以下病种在一个医疗互助期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

1.冠心病合并心功能不全经常在Ⅲ级以上;

2.心肌病心衰Ⅲ度以上;

3.恶性肿瘤;

4.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糖尿病(需胰岛素维持);

6.肝硬化失代偿期;

7.高血压Ⅲ期合并症;

8.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9.脊髓损伤截瘫有合并症;

10.红斑狼疮;

11.精神分裂症;

12.中度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

1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4.脑梗死;

15.血友病。

第九条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以下项目不属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偿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治疗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点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的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袋装置(PET)、电子属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诊疗项目;

2.眼睛、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机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它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互助金的起付及补偿标准。

(注:住院累计个人负担费用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乙类5%)

第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金的起付及补偿标准。

(注:慢性病门诊累计个人负担费用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乙类5%)

第十二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只享受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待遇,不享受异地转院治疗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待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参照参保职工执行,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互助金的起付及补偿标准。

(注:住院累计个人负担费用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包括乙类5%)

第十三条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大病住院医疗互助补偿金和慢性病门诊互助补偿金两项之和总计不超过30000元。因病情特别严重造成医疗费用特别巨大的,补偿金额超过30000元者,可由市总工会向省总工会申请省级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患病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在实际互助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

第十五条参加市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或在校生)有一方患大

病住院治疗且符合医疗互助条件的医疗费用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10000元。申请救助时,职工家属的救助金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统筹基金范围个人自付部分进行核算救助。职工家属与职工本人在本互助期内最高互助补偿金额总计不能超过30000元。

第十六条参加市大病医疗互助的工会会员,因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或身亡,或因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同时享受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残疾者,根据残疾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予救助金;因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按损失程度给予一定比例救助金;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死亡者,救助标准为20000元。

第五章补偿金申请和办理

第十七条市直职工直接到市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办理互助补偿,四县五区到县区职工服务中心申请补偿。市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根据各县区上报的补偿材料进行复核、审批,统一实行网上支付,并短信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申请互助补偿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表》;

(二)《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申请资料签收单》(一式两份);

(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门诊慢性病本原件或复印件;

(五)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个人结算型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疾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结算单或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凭证和大额保险结算单复印件;

(七)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慢性病产生门诊费用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费用清单;

(八)市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申请互助补偿金需增加以下资料:

(一)病例原件;

(二)与治疗方案一致的医疗费用明细;

(三)职工所在单位及本人按时足额缴纳互助金证明;

(四)必须是医保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患病治疗时,必须到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医院医治和购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如确需要到外地医院治疗时,须经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差、法定假期、探亲期内等在异地急诊住院医疗时,应按照最近就诊的原则到当地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参加本市大病医疗互助单位在外地设立分支

机构的,也可参加本市的医疗互助,职工患病时应到当地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住院治疗的,应在一次性治疗结束后90日内,或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后60日内,持医保部门或医院出具的结算凭证或医院费用专用收据、治疗明细单到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或办事处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逾期不办理,则丧失此次享受补偿权利。

第二十四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患慢性病需在门诊治疗的,应在定点医院治疗期满90日内,或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后60日内,持购药凭证及有关治疗凭证到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或办事处申请慢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逾期不办理,则丧失此次享受补偿权利。

第二十五条为方便职工就医,可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在一个互助期内,无论是住院还是慢性病门诊病人,凡住院累计费用或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已达到规定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互助补偿金。

第六章互助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大病医疗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

缴、管理和支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大病医疗互助金提取4%上缴省总,作为全省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提取5%用于工作经费;其余全部用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偿。

第二十八条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和大病医疗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互助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大病医疗互助金的收缴工作由各级工会负责。工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大病医疗互助的收缴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奖惩制度。对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给予适当奖惩。

(一)全国和省级“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和“河北省先进集体”、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头积极组织大病医疗互助工作,单位会员参与率要在85%以上。今后推荐、申报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会员参与率须达85%以上。

(二)县级工会规范化建设检查中,会员参与率达到20%得1分,20%以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分增加0.1分。

第三十一条市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进行监督、稽查、考核和奖惩。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如有违反《实施办法(试行)》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终止其本期医疗互助待遇。

(一)开具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处方,冒领互助补偿金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例、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进行非法倒卖的;

(四)其他违反大病医疗互助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打架、斗殴、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互助补偿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工(公)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互助补偿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向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完善邯郸市及我县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问题,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各县开展的基础上在我县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一、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原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二、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和条件。凡本县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三、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缴费标准和互助期限。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年50 元,由单位收齐后,统一开票,一人一张,补助责任范围从开票之日起后延60天。互助期限为1年 四、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互助金由市总工会建立专门帐户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留存,市总工会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的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五、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偿标准。确诊患下列1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有医保、新农合鉴定资质医院确诊证书,或医保农保报销后的证明、市总工会首期给付其医疗补助金xxxx元,第二期继续参加活动的给付其医疗补助金xxx元,第三期继续参加活动的给付其医疗补助金xxx元。连补三年 十种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死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思考

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思考 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思考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经云南省政府批准,为巩固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由云南省总工会在全省职工中组织实施一项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这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互助活动通过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有效帮助,缓解了生病住院职工沉重的经济压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的创新,是一件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学习和借鉴,因此,需要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想就活动开展2年来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于7月1日启动以来,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解决了部分患病住院职工的实际困难,弘扬了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共建。在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是“接力棒”的关系。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只能说是一个基本的、低层次的保障,实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以后,由于个人自付部分过高,许多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出现了有病不敢住院的情况。每当工会去走访慰问时,职工们迫切希望工会帮助解决的,几乎都是住院治疗的问题。云南是一个经济发展滞后的省份,职工收入较低,靠最低生活费生活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日子就更加艰难,一旦有个大病小灾,抵御能力几乎是零。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工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的情况时,给予职工的经济帮助。可以使职工在享受了国家法定保险待遇后,还能得到一定的补助待遇,从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比如,云南省林业科学院的退休职工张瑾杨,在8月的一天,平常身体挺好的他突然出现了冠状血管狭窄、阻塞的毛病。3个月内竟然4次住院治疗,其中两次是给血管进行安装支架手术,每次安装两个,仅这两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就高达4万多元,如果没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这笔开支将使本来生活就不是很宽裕的张瑾杨顿时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中。但处在职工医疗互助这张“网”中的张瑾杨非常幸运,4万多元的自付部分,省总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给他报销了19872元。目前,张瑾杨已经基本恢复正常。可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补充了社会保险的相对不足,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二)、解决了部分患病住院职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以来,切实解决了部分患病住院职工的实际困难。德钦县教育局的一名职工住院治疗费用达345944.82元,医保统筹支付了3312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了100000元后,个人自付部分仍高达212824.82元。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一次性给予该职工128020元的补助金。该职工的个人自付总额从212824元下降到84804元,个人自付比例从61.25%下降到24.5%。又如昆明市航运公司的一名女服务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

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1〕2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第八条(支付标准)调整如下: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

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三)将第八条第四款“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5%”,调整为:“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77%”。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病种定额结算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标准按照病种定额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住院统筹方式继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在4 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同时自愿接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应一次性补足当年度需缴纳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补缴后连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费用的计算公式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全国总工会创办,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的互助保障形式,是政府支持、企业和职工参与、工会操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当前我市推出的是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综合保障活动。 2、互助会和商业保险公司有什么区别? 互助会同商业保险公司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3、哪些职工可以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凡身体健康,在滨州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行政)按规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4、职工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吗? 不可以。必须以团体形式参加。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 5、会员怎样交纳会费? 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单位行政、工会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会费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6、互助金标准是什么? 住院医疗互助金标准: 1、基本住院互助金按照统筹基金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 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门诊特病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最高 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同一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大额医疗补助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 重大疾病互助金标准: 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不给付互助金;在30日后90日(含)内,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在90日(不含)后,一次性领取10000元重大疾病互助金。 意外伤害互助金标准: 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导致身故时,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 2、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最高可领取伤残 互助金40000元,导致身故时,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 7、会员申请互助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医疗机构结算单一份; (2)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一份;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厦门市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参加保障期限: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的帮助,本着“献爱心、送保障”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第二条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度或上一季度从业人员人数的报表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 3、参加保障的职工名册(excel格式)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名册须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填写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

4、参加本期保障活动的缴费证明。 二、保障计划和保障费 第三条分为60元保障计划和36元保障计划两种。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参加60元保障计划,非公企业职工可参加60元保障计划或36元保障计划。 第四条每人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单位也可以为全部参保员工交纳同一保障计划的两份保障费,参加两份互助保障,享受两份保障服务(直系亲属亡故安抚金除外)。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费。 三、保障期限 第五条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保障服务 第六条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被保障人享有以下保障服务: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新生婴 儿)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缴费时间出生60天内持入户 手续办理 报销比例92% 85% 75% 50% 按 市 内 同 级 别 医 院 缴费地点街道(镇乡)、社 区劳动保障所 (站)参保缴费 起付标准100元 200 元 500 元 1000 元 保险有效期出生之日起至当年 12月31日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上一年度 成都市城 镇居民可 支配收入

的6倍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 额=(一 次性住院 医疗费总 额-全自 费-个人 自付医疗 费用-起付 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 致 普通门诊 在门诊统 筹定点医 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 门诊统筹 支付范围 的门诊医 疗费用, 门诊统筹 基金按 60%的比 例报销, 一个自然 年度内累 计不超过 200元。 支付标准〔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

档缴费计算的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额)〕×77%; 肝脏、心脏移植手 术定额支付4万 元。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40万元 结算方式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学生儿 童)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例: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

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厦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厦门总工会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60元版)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帮助,特制定《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保障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 第二条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可在“厦门工会网”下载) 3、参加保障的职工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制作;(纸质名册须盖章) 4.相关的缴费证明。

保障费 第三条每人一份,保障费为6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保障期限 第四条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向市总工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保障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 第五条参加本办法的职工享有以下保障责任:

第六条补助标准: 1、住院补助金(包含疾病、意外、生育住院)每日补助50元,在参加保障一个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住院补助,最高补助天数30天(1500元)。 2、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或新生儿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给予重大疾病补助金30000元(重大疾病及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范畴详见附注)。新生儿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按家庭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份。 3、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1-10级) (1)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一次性补助30000元; (2)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1-4级,一次性补助20000元; (3)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5-6级,一次性补助10000元; (4)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7-10级,一次性补助6000元。 4、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超过3万元给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3万(含)-5万元(不含)

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淮北矿业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年11 月9 日淮北矿业第七届职代会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减轻职工、家属患大病治疗的经济负担,建立长效帮扶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淮北矿业成立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凡与淮北矿业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退离休(职)人员,伤病亡职工的无职业无经济收入配偶或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八周岁仍在就学期间(研究生除外)的子女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参加。第三条互助会的任务是在淮北矿业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政策,筹集、管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自主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第四条大病医疗互助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会员交纳会费(每人每年一次性缴纳30 元,每年一季度缴纳当年度会费,当年缴纳会费只享受当年救助); (二)企业资助; (三)工会资助; (四)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五)职工自愿捐款; (六)互助金利息收入。第五条互助会设立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病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审批。管委会由工会、人力资源部、

财务资产部、纪委(监察审计部)等部2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副主席、人力资源部和财务资产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原单位同职人员自行替补。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淮北矿业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七条互助金由管委会委托淮北矿业工会集中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第八条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互助金收支帐目每年年底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通过多种形式公开。第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及其配偶、子女患大病时,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权利; (二)会员有参与互助金管理和对互助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会员对互助金的使用、管理,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会员有自愿退会的权利;会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二)诚实守信、如实申报的义务; (三)执行管委会决定的义务。第十条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条件3会员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解答

一、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组织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接力棒”的关系。 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企业行为;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行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帮助解决职工特殊困难为目标。 四、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五、如何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并由参加单位将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六、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每期周期为一年,第一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参加单位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七、互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费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第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0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八、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 (三)单位行政承担(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列入成本); (四)其它。 九、如何办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单位工会应及时到设在本辖区总工会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2、参加人身份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住院+意外)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会费 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60%,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首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累计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5、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取300元互助金, 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金; 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可领取200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文档1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文档 Document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medical mutual assis tance of teaching staff in major diseases

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 体系,发扬广大教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教职工及家庭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此办法互助对象为xxx学院在册在岗的教职工(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三条参加人在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 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向xxx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简称校医疗互助办,设在校工会)申请互助待遇:㈠恶性肿瘤;㈡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㈢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㈣再生障碍性贫血;㈤侵蚀性葡萄胎;㈥重型肝炎;㈦颅内疾病需要外 科手术;㈧心脏瓣膜置换术;㈨意外伤害致四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半年以上以及重大脏器的损伤;㈩严重烧伤;

(十一)急性重症胰腺炎; (十二)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 (十三)主动脉手术; (十四)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十五)严重免疫性疾病; (十六)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 (十七)脑中风后遗症; (十八)严重帕金森病; (十九)严重传染疾病; (二十)严重糖尿病。(以上20种疾病具体定义见第二 十条)。 第四条本医疗互助期限每3年为一周期,本周期从XX 年5月1日零时起到XX年4月30日24时止。 第五条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登记按要求填 写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一式3份(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档。 第六条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100元,(学校行政 出资40元,学校工会出资30元,教职工个人出资30元。个 人费用由学校财务代扣)。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浙总工办发[2017]94号 为进一步减轻省级产业系统在职职工的医疗负担,满足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现制定《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四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参加对象 第一条凡省级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已参加浙江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大于30人(含30人)的单位,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保数应达到75%以上,其余为85%以上。 保障期限 第二条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的12月31日24时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参保费用 第三条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100元/人,且每人限保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办理。 医疗互助保障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职工个人与单位行政、工会共同缴纳。共同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参保单位自行确定,但原则上职工个人应承担不少于12元的费用。 保障责任 第四条保障期限内,每份保障按如下补助标准享受保障待遇:

保障 项目 补助标准保障待遇 一般住院补助1、累计住院6天(含)以内的,一次性 补助300元; 2、累计住院超过6天的,每天50元, 最多补助40天,最高补助2000元。 1、仅一般住院的, 最少补助300元,最 高补助2000元; 2、患重大疾病的, 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 助和一般住院补助, 最高补助27000元; 3、大额医疗费用的, 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 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 助,累计最高可补助 12000元; 4、重大疾病补助和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 能同时享受。 重大疾病补助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见附注)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但未发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一次性补助15000元。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负)费用和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的累计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在5000.01--30000元之间的,5000.01--10000元部分,按40%补助;10000.01—20000元部分,按50%补助,20000.01—30000元部分,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第五条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重复享受。如果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同时符合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条件,由参保职工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保障期内,参保职工已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又符合重大疾病补助条件的,可重新选择享受重大疾病补助,但需扣除已享受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 第六条参保职工在本保障期内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下期续保时不再享受同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但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新生其他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缓解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 第二条本方案由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第二章互助金筹集 第三条互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0元。由参加单位、职工缴纳6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第四条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限缴一份。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 基层工会办理参加手续时,须提供本单位《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本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统一格式的参加职工名单。 第五条单位或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标准将根据保障金支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青岛市总工会(或区、市工会)补助的医疗互助金,将根据专项资金筹集和结余、互助保障资金收支变化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互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互助保障资金设立专户管理,接受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及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的监督。利息和结余全部并入下年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负责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金的预决算和其它重大事项由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决定。涉及本方案资金的筹集、支付和标准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设立互助保障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监督各项互助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上交总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结存状况。重点审核保障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监控保障金的结存状况。不定期复查理赔案例,审核其程序是否合规。 第四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A方案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如下: 1、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按照150元标准给予保障金。一个保障年度只补助一次。 2、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75%的比例标准给予保障金。 3、在保障年度内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前,基本医疗

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充办法

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试行办法 一、补助的条件 1、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收取并统一缴纳互助保障金,并参加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建立工会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 2、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周期为一年,保障期为当年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一个保障期限满以后可以连续参保(具体保费收缴办法,每年由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理事会另行通知)。 二、补助的标准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负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由职工医疗互助给予补助: 1、个人自负医疗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00元。 2、个人自负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补助50%,但最高给付限额为20000元。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三、报销程序 职工住院治疗结束后,由职工本人或单位工会及时到嘉兴市职工服务中心办理申领补助手续。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申请表(委托单位工会报销还需提供《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申请委托书》)。 2、补助对象住院费发票和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结算表(无法提供住院发票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3、嘉兴市职工服务中心在收到参保对象提供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提供材料不足的,参保对象必须补全。材料真实齐全的,返还住院发票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付互助保障补助金。 四、附则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嘉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 2014年8月20日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精品范文】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方案 为了大力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提升职工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市广大职工幸福指数,促进和谐xx、和谐社会建设。xx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决定联合在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全员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权利义务相结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活动,是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群众性、互助性、公益性特征。通过组织开展医疗互助活动,缓解职工患重大疾病之急,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因病致贫问题,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具体内容

第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范围为xx 市市直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册(在职)职工。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参加单位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50人的,须100%参加。同时,鼓励襄城区、樊城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参加,待积累一定经验后,从第二期开始向县(市)区和各类企业拓展,最终形成市级统筹的xx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互助期限为三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50元,最多参加3份;参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职工选定相同份额。 互助责任为参加职工在互助有效期限内首次确诊患《互助办法》规定的十六种原发性疾病,每份额可获医疗互助金1万元;在互助有效期限内因病直接引致身故,每份额可获身故抚恤补助金1000元至3000元。 三、工作流程 (一)参加流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