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

浅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
浅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

浅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

【论文摘要】民事权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由公力救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固然公力救济有着较高权威性,但其效率低、周期长等弊端也较明显。在崇尚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客观上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在社会结构中也实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从私力救济的必要性、正当性和限制性的分析,对私力救济进行粗浅的探讨,力求整体上能更好理解私力救济,并简要分析私力救济在当代社会存在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私力救济;正当性;必要性:局限

On the Civil Rights Private Relief

Ma Wenxian

Abstract: Civil rights dispute resolution public relief and private relief and public relief has been dominated. Course of public relief has a higher authoritative, but its low efficiency, long cycle and other defects are more obvious. Advocating diversific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mode of modern society, the private relief living space, objectively different degrees of development, actually played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social structure. In this paper, from the necessity of private relief, the legitimacy and limitations of the analysis, the private relief shallow discussion, and strive to better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vate relief and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private relief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Key words:private relief, legitimacy, necessity, limitations

民事权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由公力救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固然公力救济有着较高权威性,但其效率低、周期长等弊端也较明显。在崇尚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的现代社会,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客观上不同程度得到了拓展,在社会结构中也实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私力救济的存在会引发诸如违法犯罪、扩大损害等问题,但我们不能否认它存在的巨大优势性。尤其在乡土风情气息浓郁、人口众多的中国,私力救济的作用尤其重大。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今天,私力救济的存在给了我们一个“拯救自己权利的权利”。在权利时代的今天,我们更应操控好自己的这一权利,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重视不同社会成员在纠纷解决中的需求差异,在法治的基础上提倡社会成员的自治性,讲公平正义,兼顾效率,提倡协商和双赢,通过法律规制和疏导私力救济,

这样有利于对私力救济行为进行理性的控制,并建立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以完善对公民民事权利的真正保障。

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概念

在现代法学领域,随着法学认知的成熟及社会私力救济行为的逐渐类型化,私力救济被定义为当事人认定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当人们在确定自己某项权益正在或即将遭受到不利侵害时,因公力救济本身具有的周期性和滞后性,导致对私权利救济的不及时,从而法律规定可允许私权利人可自力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由法律在事后予以认可。[1]因此,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一种补救措施,其作用是补充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时间差,以更好的保护私人之权利,防止侵害的扩大。

(二)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特征

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纠纷解决的非强制性

当事人采用私力救济解决纠纷,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无需依靠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双方的问题最终能否得到解决,绝大程度是得益于双方的主观认同。这就必然使得纠纷的解决呈现非强制性的特点。这也是与公力救济的本质区别。

2.纠纷解决的自治性

私力救济不同于公力救济就在于它不依靠国家强制武器,完全是基于人性的需求,依赖当事人或社会共同体的需求和自主选择。私力救济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自行实现,即自助或自行“执法”,也包括双方的协商和解和“压服”。同时,私力救济也可能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纠纷。

3.纠纷解决依据的灵活性

私力救济在适用规范上具有灵活性,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特别注重民间社会规范本身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私力救济正是民间社会规范的主要实施机制。由此,私力救济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期待的解决结果,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规避法律的一种途径,需要进行合理的指导和限制。

4.救济的直接性

这是私力救济最大的优势,因为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尝试协商或自主解决通常是最合理的选择。然而,私力救济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一旦没有进行私力救济的条件或无法达到预期结果,当事人往往就不得不求助于更为正式的社会救济或公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西方社会私力救济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称之为它的存在是一种原始的,赤裸裸的人类恶的本性体现。虽然它被视为不文明、落后的纠纷解决方式,却在文明国家存在、利用了几千年,且在文明日益发达的今天,私力救济的作用

日益显得重要。因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问题有必要值得探究与思考,所以我结合理论基础与人文基础两方面对其正当性加以解释,并对私力救济的优点和公力救济的缺陷体现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1.理论基石—社会契约论

私力救济的正当性源于自然法学说中的社会契约论。他们主张天赋人权,认为人民才是权力的主体,政府只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其权力的行使基于人民授权。在自然状态中,人人拥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因此人民有权利为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反抗。基于人们体力智力平等使其拥有同等的互相毁灭能力,这导致每个人对暴死于他人的猜忌。但仅凭一己之力在很多种情况下不能抵御他人非友善的侵袭,因此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自愿交出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产生政府,以此寻求更强大的权力的保护。但人类的权利是天赋的,国家政府亦不具绝对权。人民的私力救济权实际上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在进入法制社会后,当国家存在治理不当或缺失的地方,人民选择运用私力自行救济。这也是私力救济现象从盛行到限制,再到禁止,又大量出现的原因。在早期社会,缺乏国家和法律的约束,人民任凭内心,对侵害自己权利的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后随着国家的建立,统治者为维护秩序限制人们行使这种权利。而到了法制社会建立初期,私力救济更被严格禁止。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出现了许多国家无法掌控的情况,随之出现法律制度的不足和救济渠道的缺失。私力救济现象的大量出现,一方面是人民行使自然权利的体现,另一方面反映了国家的制度缺失,这也印证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2.人文基础—社会理性

私力救济的正当性也是基于人性的需要。我们知道许多的私力救济都来源于一时冲动,人的天性中根本需要之一就是进行自我保护,私力救济的产生与生物自保和复仇本能密切相关。这种自保和报复在生物界广泛存在,人类受侵犯时本能会激发抗争,这是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因而私力救济必然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现今,以公力救济为特征的法治社会须抑制人性冲动,但是,复仇仍被看作是法律制度构建的起源。仅仅出现一个作为符号的公权力并不足以自动且完全消除那种产生报复冲动的生物性本能,通过公力实现救济与依靠私力实现权利对比,私力救济更能满足当事人的自我实现感和平息愤恨情绪。这在古代的中国更为常见,如“伸冤”和“报仇”。出于人的社会理性,人们解决纠纷的思维是典型的实用主义,首先考虑的就是实效性,即哪种救济手段投入少、见效最快。“成本效益分析”也印证了这一点。个人行为将会因未来可预测的成本收益的变化而随时作出反应。成本一收益的比较和对效率的追求使人们更自然的选择了私力救济。人们耗费不起大量的诉讼成本和周期成本。前者是为诉讼行为所消耗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总和,而且是不断追加的“成本群”。而私力救济的成本则较为简单,付出时间也无需固定。二者比较起来,私力救济在成本维度上代价低廉,

在纠纷解决后果维度上可预测性强且有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时间维度上便捷且高效。

(二)私力救济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由于自身的优势和公力救济自身缺陷,导致当事人更愿意接受私力救济的方式。通过对比可以体现私力救济存在的必要性。

1.公力救济的缺点

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为什么存在并被社会所认可,经过归纳总结其主要因素是由公力救济的局限性所致。与私力救济相比,公力救济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诉讼收益的实效性较强;(2)诉讼成本太高,需预付较高费用;(3)诉讼周期长、效率低;(4)公力救济制度不合理,诉讼程序复杂,技术性强,不确定因素多;(5)司法不公普遍存在,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不足;(6)公力救济的功能有局限;(7)诉讼可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8)诉讼无法充分吸收当事人的不满,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令当事人更展示主体性;(9)当事人自保和报复的冲动,等等。[2]

2.私力救济的优点

私力救济相对于公力救济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私力救济的手段灵活多样,能充分调动私人的力量,因而效果明显,并且私力救济相比于公力救济更加及时、成本更低、更加直接、更为便利、更能张扬当事人的主体性。(2)私力救济相对于公力救济有弥补局限、替代补充的功能。可缓解司法压力,及时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虽然私力救济存在的问题很多,有可能激化冲突,但尽管如此,私力救济却在一定程度上能相对有效地弥补公力救济功能的局限。(3)快速解决纠纷,维持秩序。私力救济实现纠纷解决和维持秩序功能的手段,与公力救济基于国家强制力不同,它依靠私人力量。(4)自治功能。公力救济依靠公力,私力救济诉诸私力,功能实现的手段不同导致主体性作用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参与性不同。当事人借助个人或其自然延伸(诸如亲友、朋友的朋友)的力量,最后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3]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更有利于吸收不满、消解冲突、平息愤恨。私力救济在某些时候对于人们来说它更便捷、更经济、更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这对于起来说是最迫切需要的正义。所以在人们的观念当中已经对于私力救济有一种默认的态度,它更能在第一时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其利益不受到侵害。所以私力救济在当今社会存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三、民事权力私力救济局限及合法行使

(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局限

虽然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人们所认同,并且具有自身的优点。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私力救济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和弊端。私力救济由于缺乏外在力量的制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缺乏规范性和制度的保障,并且私力救济本身拘束力较弱,在行为时不免会脱离实际,它完全依赖于纠纷主体自身的力量,很容易产生弱肉强食的不公平现象和局面,比如民间收债有时候会演化为暴力收债,

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一些非正义结果的出现。[4]其次,有时私力救济不能最终解决纠纷,可能相反,成为纠纷升级或激化的缘由,多数私力救济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纠纷解决的彻底性。最后,有些私力救济反映的是一些传统的民间陋习和一些落后的观念,在西北偏远地区表现得尤其明显,这种私力救济现象不利于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这类私力救济还包括民间调查公司、商场搜身、私人罚款等。

(二)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如何合法行使

民事关系中私力救济行使也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其走上规范性轨道。如果民事权利私力救济行为违法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实施私力救济过程中应主要体现有以下几点,使其行使更加规范化,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私力救济应以国家公力救济手段无法运用或来不及适用

私力救济被肯定就在于它可以补充国家公力救济之不足,及时有效率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现代法治国家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以私力救济为补充。自卫和自助行为均以情事紧迫,国家公力无法及时应用为前提,尤其是在自助行为中,行为人必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协助,集中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滥用私力救济的防范态度。

2.私力救济应具有合法性,即不违反国家法律

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应具有合法性,即为法律所承认,但私力救济的方式及各自构成要件在不同国家却是不同的。大多数国家都把请求、自助、自卫行为作为法定的私力救济方式,并规定了构成要件。请求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关当事人得以直接向侵害人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之权利,而对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在行使私力救济的过程中,其采取的措施方法及后果都必须符合法律,这是私力救济的前提和基础。私力救济之效果最终要由国家法律作出评价,当事人的诉讼外和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私力救济是否合法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或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最终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和评价。我国在通过公力机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3.私力救济的运用不得超越公权力的范围,也就是不得与公力救济相冲突

私力救济具有公权力运用的补充性,当然不能去行使公力救济范围的职权。根据法治原理,属于国家公权力运用的范围,当然应排除私力的运用。如公民不得对违法闯红灯的汽车进行制裁,采取违法行为来行使有关部门的公权力,这就是私力救济的滥用。公民滥用私权力去处罚违法行为,将会破坏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私力救济价值的发挥。所以,私力救济的运用要真正成为公力救济的有效补充,而不是替代公权力的适用。[5]

4.私力救济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纠纷不得损害公序良俗,否则将不为法律所承认。至于具体如何判断私力救济是否符合公序良俗,需要根据法律的精神及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权衡各种利益。如不能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还债;如不能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顾他人巨大损害的发生;不能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如抓住小偷采取游街的方式,等等。

5.私力救济不应有重大过错

私力救济如果不允许过错的存在,无异于否定私力救济的存在。由于行使私力救济一般多处于情事紧迫情况下,对行使私力救济的民事主体要求没有过错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私力救济只要求在维护自己及他人的民事权益时没有重大过错即可。至于何为重大过错,应依民事纠纷具体情况进行分析。[6]如住宿旅馆或吃饭的消费者不支付费用,如不限制对方人身自由即无法保护自己债权的情况下,店主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适当即为没有重大过错,如在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采取的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则应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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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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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汤勇.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物权私力救济[J].行政与法,2008(11):62-66.

民事权利救济的博弈分析

民事权利救济的博弈分析

救济制度的完善和救济方法的选择有其价值基础,主要包括正义和效益。二者既有价值冲突的一面,也有价值统一的一面。救济制度中的正义主要包括法律实施中的正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程序正义,也包括立法正义,即在立法中排除任何特权和专制因素,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然而,正如法谚所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权利救济的实现程度是公平价值的一种尺度或者说评判依据。效益是实现公平的基础。经济学中成本效益观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无论是一种道德追问,还是一种法律实证,民事权利无疑是神圣的。民事权利救济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一种矫正措施,是一种补救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 一、民事权利的救济性及其制度基础 权利在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中有不同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自然权利”或者“道德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实际享有的权利)。[1] 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层面上的权利,首先在于其合法性,即民事权利由法律规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同时又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即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立法者对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有其价值取向,如在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时间和行为方式上作出限制。 救济性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法律社会的基本观念。民事权利救济是由于权利受到侵犯而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依据一定的程序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权利资源具有稀缺性。[2]一方面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对有些权利未加规定,另一方面是权利意味着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不得滥用。其它如权利客体的不足以及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由于权利资源的稀缺性,因而,为了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必须进行选择、优化和合理配置。合理的权利安排,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因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3]二是利益的矛盾性。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实际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走出权利的抽象思辨,我们不难发现,权利的确认、实现总是受制于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权力或者民事权利的“滥用”以及民事义务的违反都会造成权利的损害。三是某些民事权利对主体来说只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主体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甚至阻碍,这时也需要救济。 民事权利救济的含义具有多样性,可以作不同层次的理解。首先,民事权利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是民法中的一种援助性民事权利,这是基于民事基础权利被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以相对人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来消除因侵害或危险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内容,旨在恢复或实现基础权利的一种实体权利。相对于原权(第一性权利)而言,它是第二性权利,即由于第一性权利受到侵害后而派生的权利。其次,根据救济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权利主体的自我救济。根据适用的程序的不同,不同性质的权利救济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如申请行政复议等)。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一、引言:方法与问题 ; 对权利救济的研究,传统上往往从功能主义救济观和权利保护救济观两种视角出发。对于前者,更主要的是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给予技术和结构上的安排。从历史上看,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完成了以制度性救济为特征的体系。这种制度性的救济体系是以诉讼、仲裁、调解或行政裁决为主要或全部要素。非制度性的救济------如复仇、武装斗争、起义、革命,被认为是对现行体制和连续性历史进程的反动,而不是补充,只是在极为特殊的历史背景下,非制度化的救济才被赋予合理性。在现实意义上,解纷机制的制度性诸要素确实具有共存的客观性,而且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呈现出的结构性特征。因此,在需要对救济补充或完善时,问题不在于是否在现有的制度性救济之外创造或发明新的救济形式,而在于如何将这些制度性的救济形式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重新加以组合的问题。权利救济的功能主义解释,无疑在寻找一个有关权利救济的一般性的社会结构,以及蕴含的社会解决纠纷机制的整合和发展的假设。[i] ; 把救济作为权利保护理论的一个内容提升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品质。纠纷解决机制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都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只是在近代以来,纠纷解决机制才与权利观念连接在一起。这种权利救济观在方法上是立法救济、宪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等的总和。既包括政治和公民权利消极意义上的救济,也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

权利的积极意义上的救济;既包括权利救济制度的设计、修正和完善,也包括权利救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这样一种权利救济观等同于权利保护机制。从救济理论角度出发,权利保护的救济观是通过把救济作为一项权利,从而组建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ii] ; 以历史逻辑的方法,研究权利救济历史的成长过程,探讨权利救济内在的发展规律,是权利救济理论研究的另一种角度。在提出这一立论之前,有必要做出限制。这里所谓的历史观,首先是一种历史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认为权利救济是一历史的连续发展的过程,在权利救济发展的任何历史阶段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因此,权利救济发展的过程无疑是一否定之否定的辩证的过程。其次,从这一立场出发,本文不打算从历史学或考古的角度证成权利救济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显现,而毋宁把权利救济的历史"当作一个逻辑整体来分析、描述,这样,不但可以抽出所谓的本质特征,而且还可能找出重要的事件,作为历史的里程碑。"[iii]权利救济的本来面目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着眼于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相统一的基本点上。首先,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具有同一性。主体的同一性原则表明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在权利的不同领域的再现,是权利完美性的体现。当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虽处于不同的领域却成为不同的或者并列的主体时,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的同一性便受到挑战,但不意味着二者的和谐状态趋于破碎,因为在权利主体与救济主体即使分离并且成为不同的主体时,在可以被控制的具体情形中,一定意义上的和谐状态也是可以成立的。其次,权利或权利救济的主体性原则是认知主体在权利的实践领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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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根据( ),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 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 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答案:A 解析: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

无救济则无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又作“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可以说,权利自始就是与救济紧密相联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现代国家,救济总是与司法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这可以说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试错”所获得的一个基本经验。 在人类的早期历史中,权利救济的方式主要是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救济”,即所谓“以命偿命,以目偿目,以牙还牙,以手偿手,以足偿足,以打偿打。”但是,“私力救济”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尤其是冲突解决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尽管人类早期社会的“私力救济”也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程序,也尽管“私力救济”在个别情况下也许可以大致获得实体上公正,但是,大量的事实说明,“私力救济”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冲突解决方式。在这种原始的冲突解决方式中,由于冲突当事人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很难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寻求冲突的解决,最终导致决定冲突解决结果的,往往不是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冲突双方参与武力斗争的人数的多寡和气力的大小。原来的被害者可能仅仅因为人数上寡不敌众而再次被害,原来的加害人则可能因为人多势众而再次成为胜利者。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以法律程序取代私人武力的方式——解决冲突成为历史的必然。当然,说“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人们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获得公共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的保护,并不是说“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不起任何作用,更不是要彻底否认“私力救济”在一定情形下一定限度内的正当性。事实上,无论是在早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都极为盛行,这既因为“公力救济”具有不可克服的滞后、被动等特征,难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和保障权利,也因为国家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公力救济”不可能包揽对所有纠纷的解决,尤其是那些对国家统治秩序没有造成明显威胁的纠纷,“公力救济”甚至根本就缺乏介入的兴趣。但是,在一个逐步走向法治的社会里,对“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是不过分的。这不仅是因为,相对于“私力救济”而言,司法救济由于具有中立、消极、公开等特性,能够使纠纷的解决在一种有序、安全及相对文明的氛围中展开。还因为,相对“私力救济”等其他权利救济和保障手段途径而言,司法救济通常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司法救济所具有的这种内在优越性,使得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救济手段而言,具有更为明显抑制违法保障权利实现的功效。 因此,为建立一种基本的法治秩序,国家不仅应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确立在宪法和法律之中,也必须同时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只有这样权利才能获得法律的强有力的保护。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权利法案”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们从普通的被告人权利被“提升”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而在于这些刑事被告人的公民权利都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加以保障。在欧洲,最近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超国家的救济机制。在这些欧洲国家,当本国的救济途径已经用尽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的情况,一国公民还可以上诉到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的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来告这个国家。 相比之下,中国的宪法尽管也赋予了公民的一系列的实体性权利,但是相应的法律却疏于为那些受到公共权力机构侵害的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虽然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已经得到确立,权利和自由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的公民,确实可以向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但是,现行的行政诉讼不仅有着较为明确的“受案范围”,而且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在救济方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更为严重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竟然没有在刑

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仲裁救济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

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从现代法制的发展来看,行政司法救济的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近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而需要贯彻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致。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不仅仅指纠纷在数量上的增多,而且纠纷在性质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 我国的行政司法救济也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两种形式。 公民权利是宪法的重要标志,列宁曾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的纸。”境法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目的,侵害公民权利就是侵害宪法。宪法对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或举例、或列举但都不能穷尽。如果说只有侵害了宪法规定的权利或对宪法权利具体化的法律权利才救济,则有违立宪主义的本质。立宪主义承认权利先于宪法。一切对个人的侵害,不管有无法律的规定,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从宪政的人权目的看,都应施以救济。 权利救济是矫正正义的体现。权利救济的及时性是法律秩序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权利被侵害后没有完成救济必然造成秩序链条的断裂,随时有可能导致更大的程序破坏。权利救济的及时原则最低度要求是严格遵守时限规定。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 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 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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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法律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案情】 2014年10月,张某以51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松狮犬,并不惜花800来元给爱犬烫眼睫毛,每月又花600来元购买优质狗粮饲养爱犬。2015年3月25日,松狮犬被贺某驾驶的面包车意外撞死,张某与贺某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5月8日,张某再次约贺某协商赔偿一事时,私自扣留了贺某的肇事面包车。贺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扣车造成自己误工损失3000元。张某答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无奈之下的私力救济行为,遂提起反诉要求贺某赔偿购犬、养犬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800元。 【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行为不构成私力救济,判决张某返还贺某面包车,贺某赔偿张某松狮犬损失5100元。驳回贺某、张某其他诉讼(反诉)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力救济?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贺某撞死松狮犬在先,张某在与贺某多次谈不拢赔偿的无奈情形下扣押肇事车辆的行为构成私力救济;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私自扣押事故车辆,属于协商无果之愤怒下的个人报复行为,构成新的侵权,不构成私力救济。 焦点二是张某养犬支出的费用与贺某因扣车误工的损失是否构成间接财产损失?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些损失如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侵权行为法学》第06-19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06章在线测试 1、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是? A、停止侵害 B、返还财产 C、排除妨害 D、赔偿损失 2、适用侵权责任最重要的原则是? A、救济损害需要 B、可以并用x C、适当处分 D、必要的先予执行x 3、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属于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的是? A、赔礼道歉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D、恢复原状 4、民事责任竞合的本质是? A、一个行为产生一种责任 B、一个行为产生两种以上责任,但责任重合 D、两个以上行为产生两种以上责任,但责任 C、两个以上行为产生一种责任 重合 5、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是? A、择一行使请求权 B、同时行使请求权 C、先后行使请求权 D、由法院决定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属于财产性责任方式的是? A、赔偿损失 B、恢复原状 C、返还财产 D、停止侵害 E、消除影响 2、下列民事责任方式中,属于精神性民事责任方式的是? ABCD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

C、恢复名誉 D、赔礼道歉 E、恢复原状 3、适用侵权责任方式的一般规则包括? ABCDEx ABDX BCEX BCDEX ABCX ABCD A、救济损害需要 B、可以并用 C、适当处分 D、必要的先予执行 E、全面赔偿 4、特殊的侵权责任聚合包括? A、精神损害赔偿与消除影响的聚合 B、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的聚合 C、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聚合 D、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的聚合 E、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的聚合 5、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请求权应当考虑的内容有? A、诉讼管辖 B、赔偿范围 C、举证责任 D、诉讼时效 E、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拘留也是民事制裁方式。 正确错误 2、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也是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形式。

为什么公力救济

为什么公力救济 由徐昕《论私力救济》引发的思考题目定的有些无厘头,一是为了与徐昕老师的“为什么私力救济”相区分,二“为什么公力救济”也是本文要思考的主要内容。副标题却也有意为之,评《论私力救济》正如魏老师所言,多少有些冒险。当然更主要的原因是,作者并不想作纯粹的学术探讨,只作启发性的讨论。 问题的引出 大家为文,总能想别人所不能想。私力救济的文章并不少,以作者之浅薄也多少有所耳闻,但能把私力救济论述的如此系统,运用方法如此之多,引人思考如此之胜,徐昕老师《论私力救济》当是成功的。作者文薄才浅,论述多少有些束手束脚,评价徐昕老师大作之言当是不足为外人道的。 徐昕老师以华南民间收债的个案出发,对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进行了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并进一步揭示出私力救济蕴含着的内在经济逻辑。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公力救济”?本文不想上升到法哲学的高度,去探讨法律以及公力救济的产生,但是公力救济的产生必然有其内在逻辑。这种逻辑在私力救济面前有那么不堪一击吗?私力救济的内在经济逻辑能使私力救济完全替代公力救济而存在吗?面对私力救济的竞争,公力救济又如何实现其自身的突破? 为什么私力救济?——山寨现象引发的思考在探讨私力救济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山寨现象”。山寨并没有很明晰的定义,当然本文也并不试图界定山寨。时下流行的“山寨”源于广东话,先是广东某些地方的IT行业,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进行整合创新。由于这种手机不是经过官方批准生产的,没有行业执照,躲避政府管理,故被称为山寨手机。 现在我们再修改一个简单的认识,私力救济是私人为权利受侵害人提供的一种产品。在追债这个案例中,这种产品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追债人为被侵害人提供追债服务。服务费用是这种产品的价格。这种认识也完全适用于公力救济。现在我们可以类比私力救济之于公力救济,正如山寨之于品牌。私力救济不为法律所承认,规避政府监管,在阴影下生存,这与山寨相符。而公力救济为法律所

民法习题——第2章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法律事实必须是() A.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B.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C.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D.所有的客观现象 2.当义务人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时,权利人可诉请人民法院以()之诉的方式予以保护。 A.确认 B.给付 C.形成 D.请求 3.绝对权是一种()的民事权利。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B.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C.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不特定 D.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特定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违法行为 C.可以是舍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D.只能是表意行为 5.凡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其行使的义务的权利称为() A.财产权 B.人身权C.绝对权 D.相对权 6.抗辩权是针对()的权利。 A.物权 B.债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7.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为()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主权利 8.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为援助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为()A.原权利 B.救济权 C.从权利 D.支配权 9.某甲杀害了某乙.某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某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违法行为 D.自然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中.()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A.债权债务 B.税收C.相邻 D.财产继承 E.财政 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财产权。 A.承包经营权 B.债权 C.发表权 D.名称权E.修改权 3.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人身权。 A.肖像权 B.留置权 C.名誉权D.共有权 E.荣誉权 4.财产所有权属于()权。 A.支配 B.人身 C.财产 D.形成 E.绝对 5.债权属于()权。 A.请求 B.人身 C.财产 D.相对 E.绝对 6.基于自然人姓名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A.绝对法律关系 B.相对法律关系 C.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D.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E.人身法律关系 7.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表现为() A.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客观现象 B.特殊情况下,主观现象也可成为民事法律事实C.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加以规定 D.民事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E.民事法律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三、简答题 1.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 4.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5.简述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 6.民事责任有何特征?

民法复习资料 第三章

第三章民事权利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答案:民事权利义务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 3.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包括()和()两种形式。 答案:事件、状态 4.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和()。 答案:人身权、财产权 5.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答案:民事义务 6.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和()。 答案: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二: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3.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4.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支配权: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单项选择 1.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A)。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现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C)。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抗辩权 D.物权 3.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关系 D.税收关系 4.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C)。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5.根据民事权利实现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A)。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绝对权和相对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原权和救济权 四:不定项选择 1.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AD)。 A.基于法人的名称而发生的名称权关系 B.自然人交纳所得税关系 C.工商局对违法经营企业的罚款 D.企业因不履行合同依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CD)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的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论文论文参考网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因私力救济,易生流弊,弱者无从实行,强者每易仗势欺人,影响社会秩序。故国家愈进步,私力救济的范围愈益缩小。至于现代法律遂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行为,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 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为,但它决非纯粹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法律背景知识而实行私力救济。人们寻求私力救济时还会诉诸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规范。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如通过诉诸有关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尽管不知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如此规定,但肯定有这样的规定)而强化自身力量,最终实现权利救济之目的。可见,法律不仅抑制私力救济,也被作为一种知识运用于私力救济中。这种私人对公权力的运用可视为国家权力的延伸。 私力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一种事前性、防卫性、被动性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后者是一种新的攻击行为,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是一种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法学中私力救济一词通常是被狭义使用的。 中国在通过公力机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称为自力保护权或自卫权。 中国《民法通则》未明文肯认自助行为,着重于对侵犯民事权利者的阻止甚至责罚,而不是着眼于对权利人的利益恢复或者救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追究侵权人、违约者的法定责任来寻求救济,而缺乏一个直接以“权利”为出发点的完备的救济体系。由于公力救济不力,特别是执行难,出现了诸如讨债公司或形式多样的“讨债职业人”等等往往是采用私力救济方式。对于这种在法律规范边缘和道德调整之间临介层面的自助救济行为,法律未加以认可和一概否认,处于一种含糊状态。立法对私力救济的模糊,有待立法建全和完善权利制度体系,丰富与合理充实权利形式及其内容,以及将权利保护从责任观念转为权利救济观念等等。

民事诉讼法学_习题集(含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习题集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 习题 【说明】:本课程《民事诉讼法学》(编号为05009)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论述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简答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实体法 B、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程序法 C、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实体法 D、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程序法 2. 下列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我国基层政府组织 B、我国基层权力机关 C、仲裁机构的特殊形式 D、群众解决纠纷的自治组织 3.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之诉属于()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撤销之诉 4.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 A、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判决与裁定 B、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于自己任何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C、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D、处分原则仅仅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包括民事权利。 5.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同等原则 D、相等原则 6.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 A、民事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和方式 B、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最具可接受性 C、只有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D、民事诉讼中有国家权力介入

2018年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权利救济100分

权利救济 一、单选 1.关于复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6.0分) A.复核不适用于扣减福利待遇等违规行为 B.复核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C.复核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D.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复核的,可以延长期限 2.关于仲裁案件当事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6.0分) A.在竞业避止案件中,与原单位有竞业避止合同的员工所在的新的聘用单位可能成为第三方 B.借用人员与借用单位发生争议,原单位可作为第三方 C.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他人利益受到伤害,被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争议案件的第三方 D.工伤争议中员工未成年子女不可以作为第三方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负责举证。(6.0分) A.用人单位 B.劳动者

C.人民法院 D.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4.复核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等活动的总称。(6.0分)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上级主管部门 D.原做出决定单位 5.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管辖。( 6.0分) A.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B.县级人民法院 C.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部门 D.省级人民检察院 二、多选 1.复核和申诉的区别有()。(8.0分)) A.目的不同

B.受理单位不同 C.处理结果不同 D.法律效力不同 2.下列案件中,适用一裁终局的是()。(8.0分)) A.追索劳动报酬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C.追讨工伤医疗费且数额特别巨大的争议 D.索要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经济补偿的争议 3.下列情形中,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的有()。(8.0分)) A.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来自同一地区 C.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D.仲裁员与案件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哪些组织申请调解?()(8.0分))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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