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立案侦查

【发文字号】冀公法[2016]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3.13

【实施日期】201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3月13日冀公法[2016] 23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部署,切实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

在的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及时、便民、规范、公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条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坚持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案管中心设在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案管中心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案件,要全部实行警情网上登记,警情数据网上流转,法律文书网上制作,受案立案网上监督,执法过程网上查询。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接报警、受案立案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案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勤务指挥平台、网上执法办案等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二)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涉税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

(三)统一接受登记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通

知立案的案件,并网上指派相关办案部门开展受案、立案工作;

(四)协调解决案件管辖争议;

(五)对经调查或侦查认为应由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口对外移送;

(六)掌握本级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做到受案立案数据一口统计汇总;

(七)对在受案立案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负责通过回访报警人、检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3]2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11.04 【实施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3〕26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公交管〔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三、完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应当事人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货物单独保管以及其它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四、强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收费,在组织实施道路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河北省户口政策详解

xx户口政策详解 xx超生、非婚生儿童也能上户口 5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户口整顿工作及相关政策。我省此次户口整顿工作将从今年5月17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核清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底数,清理解决户籍和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人口信息资料更加准确、翔实,而一些诸如出生婴儿未落户、人户分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也将在此次户口整顿中得到解决。 在会上记者获悉,这次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入户访查、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6月1日—8月31日是入户访查阶段。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十万名入户访查员将一一敲开常住居民和暂住居民的家门,对居民家的人口、户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妥善解决计划外生育、黑人黑户、死亡未销等疑难遗留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籍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决好各类户口问题。 对于出生婴儿未落户等六大类重点问题,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河北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在会上进行了介绍。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的问题。对 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6]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 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并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或行为人下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文的工作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件卷宗。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告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件卷宗。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挂号信件邮寄送达,挂号信件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劳动者本人或拖欠劳动报酬行为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人员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 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 )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 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 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 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 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 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但因先检举 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 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 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 (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 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 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行业计划 【发文字号】冀工信装[2016]1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4.14 【实施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工信装〔2016〕1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公安厅

2016年4月14日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于2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的通知》,明确将我省列入国家四个试点省份之一。为积极推动我省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利当前和惠长远相结合,破除不利于扩大消费的各种障碍,发展新型消费模式,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带动城乡皮卡车消费和我省汽车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积极推动,试点先行。着力破除现行体制机制的束缚障碍,积极推动我省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试点省份的政策优势,探索有利于扩大皮卡车消费的新型管理模式。 --省级统筹,地方为主。省级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试点工作,结合各自职能指导各地先行先试,各地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2020最新河北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确定

2020河北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确定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省招生委员会联合省公安厅确定了202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 一、报考资格条件 参加河北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和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以上院校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河北省户籍(以高考报名时户籍所在地为准);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4.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5.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6.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7.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8.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9.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10.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二、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察安排在6月19日至7月10日进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安排在高考后,填报志愿前进行。 (一)考察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实施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机关为市级公安机关,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对考察情况进行分析,综合做出考察结论。

1.凡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右侧导航栏的“普通高考信息服务”),进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打印《2020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个人信息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 2.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打印的个人信息表、身份证、户口簿,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办理人身份证,于6月19日至7月10日17时,到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考察申请,并填写《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附件1)。派出所依据个人信息表,采集考生身份信息; 3.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考察实施人员,对申请考察的考生进行网上核查、档案审查、走访调查等工作,在考察表上按要求填写考察意见,统一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研究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于7月13日前报送至省公安厅政治部; 4.省公安厅政治部于7月13日前,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业务办公系统(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数据交换平台)核验申请考察考生的报名信息; 5.考察合格考生名单于7月15日在省公安厅官方网站(网址:)“公告公示”栏进行公布。 (二)签写《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 考察合格的考生,须从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打印并签写《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附件2),考生务必认真阅读,逐项核实确认内容,如实做出承诺。承诺不实的,考生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考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导致体能测评中出现意外,由考生本人承担。《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具体标准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三)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1.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具备报考资格条件且考察合格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参加面试体检(无须空腹)和体能测评。 2.考生在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地点,经身份验证通过后领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登记表》。 3.面试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 全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食盐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2日

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盐业市场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私盐和假冒伪劣食盐不仅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而且偷逃国家税收,干扰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因此,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非常重要。依法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是供销盐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各级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存信任组长,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盐管办主任夏永利任副组长、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总队长姚爱国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6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浙公发〔2011〕78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见附件1,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在审批数量内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兼顾平衡。 第三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审批的方式,每年审批一至二次。每次审批前,省公安厅发布受理申请的公告。 第四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及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自集中受理截止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

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含公司章程)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另行规定。 第六条申请资料的有关解释和说明。 (一)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浙江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 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14日召开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望贯彻执行。 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 的住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公治[2008]405号 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2008年2月24日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 府令〔2008〕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 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办法》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立法精神,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际,制定的一部具有很强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 法律武器。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立法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工 作。要加大对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民警的培 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新形势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办 法》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同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 式,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办法》的社会宣传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了解《办法》 的主要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 法活动。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力度。《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 了细化、解释和补充,对民爆物品流向管理、仓库管理及涉爆人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各 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好《办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力度,提高 安全监管水平。 (一)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在做好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加强民爆物品运输过程的检查,重点检查运输民爆物品运输车 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专用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运输的品种、 数量是否与运输证一致。要严格掌握运输的有效期限,省辖市内运输的,一般不超过3日; 省内运输的,一般不超过10日;跨省运输的,一般不超过20日。 (二)严格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管。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我省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类 管理,待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出台后,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分级资质认定审批。 从事道路、桥梁、涵洞等工程建设、城市拆除等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为甲类爆破作业单位; 为合法矿山企业提供岩土爆破作业服务的单位、使用现场混制装药车混装炸药并进行爆破服 务单位和在省内两个设区的市以上范围内因本单位生产所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为乙类爆 破作业单位;企业因本单位生产所需进行岩土类爆破作业的和进行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 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特种爆破作业的单位为丙类爆破作业单位。甲类爆破作业单位可 进行B级及B级以下各类爆破作业;乙类可为合法矿山企业提供D级及D级以下各类岩土 爆破作业;丙类只能为本单位提供D级以下各类岩土爆破作业或特种爆破作业。 甲类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受理,省公安 机关对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核发《爆破 作业单位许可证》(临时)。 乙类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受理,接到申 请的公安机关对申请证明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实地核查后,报省厅复查核准,核 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临时)。 丙类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设区市公安 机关对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核发《爆破

2020年浙江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浙江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机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通知》,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开发布机制,除依法不公开的事项外,主动公开目录所列决策事项;健全重点工作定期发布机制,释放权威信号。 二、动态调整、及时公开权责清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开展权责清单梳理,对权力事项库实行动态调整,并实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摸清文件底数,提出保留、废止、修改意见。严格遵照执行《浙江省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丰富意见征集渠道和征集形式,提高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 三、深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管方式,指导厅属职能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执法公开,及时公布严重违法行为、大案要案查处结果。 四、高质量实施政务服务信息公开。 依托政务服务网,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推广“一件事”公开办事模式,提高办事过程透明度,探索通过“浙里办”定向精准推送办事服务和证照到期、办件进度提醒信息,深入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实施意见,对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行调整优化,督促基层公安机关依法做好主动公开工作。重点推进户籍管理等试点领域标准的细化落实,推动各地公安机关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六、着力提升政策解读的可读性和传播力。 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带头开展政策解读,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政策解读必须与政策文件同步关联发布,更多采用政策简明问答和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拓宽政策解读发布渠道。试行政策施行后解读,对政策公布后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七、及时精准回应社会关切。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冀建质[2007]30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7.06.20 【实施日期】2007.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 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的通知 (冀建质〔2007〕3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公安局、安监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建筑施工生产活动,逃避质量安全监管,并由此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为坚决打击、取缔建筑施工领域非法生产活动,遏制由于非法建筑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安办[2007]11号)总体安排,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打击建筑施工领域非法生产行为为重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 二、专项打击范围、内容和依据 (一)专项打击范围: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含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非法建筑施工。 专项打击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开发区、县(县级市)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基础处理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与拆除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专项打击主要内容:1、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2、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施工单位的行为;未取得或超越施工资质承揽建筑施工业务的行为;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承接建筑施工业务(包括总承包业务、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承包业务)的行为;4、建筑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不依法登记而投入使用的行为;5、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三)专项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立案侦查 【发文字号】冀公法[2016]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3.13 【实施日期】201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3月13日冀公法[2016] 23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部署,切实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

在的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及时、便民、规范、公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条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坚持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案管中心设在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案管中心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案件,要全部实行警情网上登记,警情数据网上流转,法律文书网上制作,受案立案网上监督,执法过程网上查询。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接报警、受案立案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案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勤务指挥平台、网上执法办案等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二)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涉税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 (三)统一接受登记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03.02 【实施日期】201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5年3月2日

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要求,保护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为政法干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当前,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妨碍、报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的事件屡有发生。部分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或对政法干警进行威胁恐吓,对政法干警办案施加压力;或对政法干警及家属进行拦截、殴打、谩骂、诽谤、侮辱,借以发泄不满情绪;或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到政法机关哄闹,妨碍案件的依法办理;更有甚者为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杀害、伤害政法干警及家属,严重妨碍了司法职权的顺利行使,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类事件屡屡发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当政法干警处理矛盾纠纷或案件不能满足自己的意愿时,认为是强权压制,错误地采取违法犯罪行为妨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二是有些政法部门查处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案件时,协调配合不够,执法思想不够统一,存在怕麻烦、"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思想,导致一些妨碍、报复

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服务措施

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服务措施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服务措施 (河北省公安厅 201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部署要求、省级机关作风整顿动员会议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全省公安机关服务水平,省公安厅日前集中推出2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一、省内居民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内居民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可在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无需再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说明:过去,居民跨市、县迁移户口需要在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户口准迁证后,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实行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有效提高办事效率,让群众少跑路。

二、居民身份证可以省内异地办理。户籍信息中有照片的省内居民,可凭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异地受理点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正在申请且急需的,可在异地受理点申办临时身份证。 说明:针对人口流动性大,群众回原籍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不便,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准,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异地受理点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解决群众异地办证难问题。目前,全省各县(市、区)至少设立了1个受理点,开展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办理工作。 三、更快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偏远农村派出所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8个工作日、其他派出所由18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继续开通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对学生、返乡农民工和其他急需身份证的居民,优先办理,不受节假日限制。 说明:2014年,《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已经缩短了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其中市区和县城区派出所缩短至18个工作日,其他派出所缩短至20个工作日。实施后,我省是全国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最短的省份。 四、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地址方便群众落户。对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可在派出所或社区设立的公共户口地址落户。 说明:当前,随着城镇落户条件的进一步放开,一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等)、新建小区居民及其他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虽符合城镇落户条件,但因无具体落户地址而无法落户。在派出所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地址,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方便群众在城镇落户。 五、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对拟为新生儿取用的名字,监护人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生育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本省、市、县范围内相同姓名人数,方便新生儿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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