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宪法尊崇宪法

学习宪法尊崇宪法——三论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对我国宪法的又一次重大完善。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修改宪法,正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此次宪法修改,反映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对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进行了及时确认,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才能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把实施宪法摆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以宪法修改为契机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首先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我们党首先要带好头,坚持依宪执政。要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群众真诚的信仰。宪法只有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此次宪法修改,对于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在全

党的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至关重要、影响深远。全社会要广泛开展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推动力。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回顾历史,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进步,都离不开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离不开全社会对宪法精神的尊崇。学习宪法、尊崇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才能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让宪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

来源:《求是》

■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体现了党章和宪法规定的内在统一,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这既是顺应新时代新要求的战略举措,也是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关于宪法实施的重要论述,系统而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宪法实施的方略、路径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在宪法总纲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中充实“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使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内在地包含禁止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涵,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有利于对反对、攻击和颠覆党的领导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并为惩处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宪法依据,从而使宪法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

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监察权实施提供了宪法保障。

监察权实施的宪法保障

来源:《求是》

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监察权实施提供了宪法保障。

为着力解决自我监督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自我监督是国家治理中的历史性、世界性难题。中国共产党下定决心攻克这一世界性难题,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同时汲取中国传统自上而下的监察体制优点,建立了国家监察制度。一是强化了党的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进一步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根基。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完备科学有效。二是消除了监督盲区。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使监督无盲区无死角无空白。三是提升了治理效能。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增强了监督实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一是宪法修正案使改革于宪有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

规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二是宪法修正案使监察法于宪有源。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为国家监察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三是宪法修正案使监察权于宪有凭。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宪法赋予的监察权,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重大调整,独立于行政权之外,保障了监察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正风反腐不停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一是反腐败定位更加聚焦。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二是反腐败力量更加集中。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攥指成拳,形成合力。三是反腐败任务更加明确。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的基础上,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做到惩前毖后、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扩大了反腐败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来源:新华网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2018年3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当选的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铿锵有力的宣誓声响彻人民大会堂。75字的誓词字字千钧,激荡在13亿多中国人民心中。这庄严神圣的一刻,必将载入共和国的光辉史册。

国徽高悬,熠熠生辉;宪法至上,深入人心。首次举行国家领导人宪法宣誓,尤其是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国家、军队最高领导人率先垂范,带头面对宪法宣誓,充分彰显了依宪治

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树立了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榜样。这次宪法宣誓既是生动的法治实践,也是深刻的宪法教育,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更好地在新时代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从深入开展宪法教育,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国家根本法确定下来,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必将更有力地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是我们面临的新任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人人有责。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首先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法治、反对人治,让领导干部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汇聚磅礴力量。

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

来源:《求是》

我国宪法序言开宗明义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自身历史演进的产物。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法。宪法的本质特征和中国宪法实践决定了我们必须坚决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

一、西方“宪政”不适用于中国

一段时间以来,有人认为我国宪法不如外国宪法,主张我国国家治理应该照搬西方“宪政”模式。这种观点既不符合我国的历史,也解决不了我国现实问题。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西方宪法是在资产阶级执掌国家政权之后,运用制定宪法的手段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阶级意志确立、保护下来,以此明确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及运行秩序。西方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成果,本质上是资本主义宪法,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个人主义价值为根基,旨在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维护以多党制、议会制、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维护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

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所铸就的“宪政”道路存在自身固有缺陷,只能臣服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秩序和资产阶级利益。英国《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美国宪法》1791年通过的修正案等,都确立了一个西方宪法最根本的原则: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德国学者哈贝马斯尖锐地指出,资本主义民主只是在形式上保障每一个公民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他们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最后带来的结果,是一切人都拥有“在桥梁下睡觉”的平等的权利。西方“宪政”聚集民意的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各种资本力量或特殊利益集团群体。在自诩民主灯塔的美国,各种利益集团可以深刻地参与到政治活动中,以政治捐款等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决策,通过支持总统和国会议员当选,影响国会立法、政府施政。以美国枪支管控为例,虽然校园枪击案频发、民众频频游行抗议,但受困于“全美步枪协会”这一

利益集团的阻碍,美国“控枪”屡屡失败。

一些人忽视历史与现实,通过虚构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将美国的三权分立、英国的议会主权等某个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宣扬的某种价值、形成的某种制度拼凑出一种所谓的“普适宪政”,套用于中国,根本不具有实践可能性。二战后,一些国家盲目照搬西方“宪政民主”,不仅没有实现所期望的民富国强,反而导致社会动荡、经济衰退和民不聊生。任何试图将西方“宪政”模式强加给我国的做法和言论,都有可能危及我国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是相当危险和值得高度警惕的。

二、旧中国“宪法”无法解决中国问题

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我国宪法发展史,是我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面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些仁人志士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向西方寻求救国方案,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移植到中国,宪法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并被视为拯救中国问题的“灵丹妙药”。

迫于各方面压力,清政府于1905年派大臣出洋考察并宣布“预备立宪”,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正文14条均为“君上大权”,仅以附录形式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又于1911年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然而,清政府立宪只是沿用了近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形式,根本目的是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实质上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很快就宣告破产。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等,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临时约法》在文本层面被认为“极其优良”、“极其华丽”,但由于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临时约法》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也就不可能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民主自由权利,最终未能改变国家和人民的悲惨命运。

由于脱离社会现实和人民意志,过于强调宪法的制度形式意义,导致《临时约法》之后的旧中国各种宪法彻底沦为政治工具,成为“宪政”外壳和专制内核的“畸形政治”、“畸形宪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就是对袁世凯统治地位的确认。它以宪法的名义,确认总统独揽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外交大权,并享有解散议会和否决法案的权力。曹锟在夺取最高权力之后,甚至采取贿选的方式,也要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以之确认自己的统治地位。北伐战争胜利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背叛革命,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实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反动统治,先后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主要是对蒋介石个人独裁、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治制度的确认。“宪法”完全成为了当权者灌输权力意志的工具。

列宁曾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制是虚假的”。宪法并不是简单的作为法律文件存在的,无论其内容如何开明,结构如何完整,一旦立宪权的来源不具有合法性,宪法是舞弊、专制的副产品,那么从本质上来说就已经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没有真正的民主政治,立宪也好,宪政也好,都是维护特殊利益集团统治地位的障眼法。这些“宪法”无法解决旧中国所面临的国家衰弱、民族危难和人民疾苦问题,从来就没有被广大民众所肯定和拥戴,最终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历史早已证明,中国照抄照搬外国宪法、宪制的道路走不通。中国近代以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目标无法通过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来实现,以西方宪法为师的旧中国“宪法”根本无法解决中国问题。

三、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

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被改革开放伟大实践所检验了的好宪法。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的优势、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现行宪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是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从诞生至今,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中。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后历经五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使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实践表明,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最新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必将进一步推动和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现行宪法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宪法和旧中国宪法的本质区别。中国和西方制度安排的最大差别在于,中国有一个西方不可能拥有

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力量,这个政治力量承载着厚重的国家民族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无限责任。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是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党的指导思想、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重大战略决策宪法化的集中体现。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宪法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法律基础,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法治保障。

现行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经过长期齐心合力、接续奋斗、逐步建立和形成的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使得我国人民享有的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丰富的参与实践,不仅有选举、投票的民主形式,也有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的民主形式,人民不仅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国宪法序言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我国宪法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法制基础。随着修改后宪法的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发展道路必将开创新境界,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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