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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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

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

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六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

第八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第九条

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第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供血浆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计和印制。《供血浆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

第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并核实其《供血浆证》,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

血液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采集

血浆,并建立供血浆者健康检查及供血浆记录档案;对检查、化验不

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及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第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第十八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同时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十九条

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进行立项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

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

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第二十五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测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第二十七条

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所经营品种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牟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

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

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

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

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口血液制品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

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造成经血液途径传

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

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

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革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

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假药、劣药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非

法采集原料血浆的;

(二)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的,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

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三)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或者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四)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第三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

供应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成品库待出厂的产品中,经抽检有一批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指标,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撤销该血液制品批准丈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血液制品检验人员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第四十六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律予以关闭。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时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店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全

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质量副总经理职责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及有关法律、法规,对血液制品的经营行使质量否决权。 2、负责建立有效的质世管理体系,并使血液制品的经营符合GSP相关规程。 3、牵头组织编制和修订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该制度在日常经营工作中的实施,确保血液制品质量管理制度幕到实处。 4、指导质验收、养护和质查询工作,接受企业内部有关血液制品的质技术问题咨询。 5、重视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培养企业质量管理队伍,奠定质量管理基础。 6、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血液制品质管理的一切事务。 (二)质管部经理职责 1、在质量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协助质量副总经理认真贯彻各种有关药品质量的政策、法规等,全面负责血液制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工作。 2、组织制定和修订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经营各环节的操作程序,经总经理及质量副总经理签裴颁发后负责组织实前并检查监督。 3、指导各部门实施各项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4、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5、负责血液制品首营品种、首营企业的审批。 6、负责主持血辖制品质量分析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 7、负贵血液制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 (三)质量管理员职责 1、依据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血液制品质量工作计划,并协助部门领导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检在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措施。 3、负责处理血液制品质查询事务,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出原因并迅速予以答复解央,填写质量查询登记表。 4、负责血液制品质信息的管理工作,经常收集有关血液制品质量的意见及建议,组织传递反馈。 5、负责不合格血液制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废处理的监督工作。 6、收集、保管好血液制品的质量比文件、档案资料,督促各岗位做好各种台账、记录,保证血液制品质地管理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7、及时填报血液制品质量统计报表和各类质信息处理单。 二、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一)血掖制品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血液制品的采购,保证所购血液制品质量合格。2.适用范围:适用于血液制品的采购进货。 3.责任人:采购员、质量管理员。 4.规定内容: 4.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强血液制品购进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把好血液制品购进质地关。

十三五教师培训管理规制度

“十三五”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规章制度 弓长岭区汤河学校 为使我校“十三五”期间教师培训的培训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充分调动在职教师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考核制度

弓长岭区汤河学校 1、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对教师进行培训内容的考试和技能考核。 2、对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加强自学,在规定时间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当年年度不能评优评先。 3、凡在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者,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4、对拒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教师,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且将其情况上报严肃处理。 5、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辽宁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教师参加培训培训情况进行登记。五年内,不按规定参加培训、不完成培训学时并考试考核不合格的(2016—2020年),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建议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 6、加强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构建以学校教务主任为登记员与校长为监督员相结合的登记措施,保证培训情况的真实,当年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培训登记的教师,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7、把教师参训及考核情况作教师考核、评职、聘任、晋级、骨干教师选拔、评优评先等的依据。 教师学习培训制度

弓长岭区汤河学校 培训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渠道,参加培训学习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一。为使我校教师每次的培训培训达到预期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定》,特制订《弓长岭区汤河学校“十三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工程学习制度》。 1、认真规划,积极创造条件为教师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使每位教师都能参加县级以上的培训。学校还要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规划,为教师提供校本研修的机会。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师综合素质提高和打造骨干教师队伍作出贡献。通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2、“十三五”期间教师培训实行学时管理制度,每位教师参加校以上的集中培训,若因学校原因未妥善安排教师参加学习,造成教师培训学习培训不合格者,由学校承担责任;属于教师个人原因(安排了未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没有遵守培训纪律)造成培训学习培训不合格者,责任自负。 3、根据上级安排,认真推荐教师参加学习培训,并及时上报参训教师的相关资料。每个教师对安排的培训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培训。 4、根据上级要求安排外出培训的教师,应自行协调解决学习培训中的相关问题,并做好培训记载,培训后及时回学校汇报学习、出勤、生活等情况。 5、参训教师要端正学习态度,按时参加学习培训,遵守作息时间,不早退,不迟到,每次培训要提前10分钟入场。认真听讲,主动做好听课笔记。积极参加互动交流,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和培训安排的相关作业。 6、参训教师在培训场地内,要关闭手机(或调整到振动状态),不准接听电话,不准高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不能任意走动,爱护培训场地内的公共材物。 7、参训教师培训结束后,要按时完成培训心得体会,交学校领导检查后,将培训心得体会和有关培训证件复印存入培训个人档案。 8、集中培训期间不能请人代为参加,凡安排后应参加学习培训的教师,培训开始前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递交请假条,经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能不参加培训,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的作旷工处理。 9、培训期间迟到3次或早退3次的,不予计入相应学时,无故不按时参加学习的,当年年度不能评优评先。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SUIYANG 血 液 制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内一科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 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 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 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 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 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来源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输注前经过交叉配血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前交叉配血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 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 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 输血相关医护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 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临床输 1

(推荐)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成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

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HCV)、艾滋病毒(AIDS.HIVI/2)、人类嗜淋巴细胞I/II型病毒(HTLV1/2),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I1/2、HBV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和保管 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品供应严格按照有关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鉴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书》。第六条血液纸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药学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药剂科在发放、运输血液制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应将血液制品置冷藏箱中进行运输。护士站备有此类血液制品或临时领用、保管该类血液制品的,应按照规定环境条件储存。

最新教师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最新教师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一、学校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1、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统计周期。起始学年和结束 学年相同代表本年度。在周期内每位教师必须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 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 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远程培训5年内不能超过50学时。 2、教师年人均完成培训学时力争72学分及以上,且在教师培训平台上自主选择培训学时在36学时(不含校本培训和指令性培训学时)及以上。 3、90学时参训率年度力争优秀(达到22%及以上为优秀,在21% 及以上为良好,在20%及以上为合格。) 4、教师自主选课后实际参训率力争优秀(在92%及以上的为优秀,达到90%及以上的为良好,达到85%及以上的为合格。) 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 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1、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 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 2、教师应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 训课程、形式和时间,及时登录师训平台选报自主培训项目,并准 时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及时对培训项目进行评价,获取培训 学分。

3、教师需准时参加校本培训,不得迟到或旷会。培训时认真记录培训内容,写好培训反思与体会,并记录在“校本研修”记录本上。校本培训每年最多不超过24学分。 4、外出学习调研的教师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记录详细过程,回校后向全体教师汇报。 5、外出参训的教师需及时向本学科或本年级组人员传达会议内容,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并指导自己的教学实践。 6、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7、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8、参加职称评定的教师当年需参加不得低于72学分的培训。 9、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10、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对学校指派承担的培训任务要主动接受,认真完成。 11、教师要有主人翁意识,积极探索适于我校校情、学情的培训内容、形式,为校本培训工作献计献策。 一、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要提高学生的素质,培养新世纪的人才,首先应提高全体教师的素质,因此加强全员岗位培训十分必要。 第一、坚持每周一次政治理论学习或业务学习,以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师德修养和业务理论水平。

血液制品使用规范

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二、为保证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我院使用的血液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1、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 2、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剂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3、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报告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三、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四、入库血液制剂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冻结。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五、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六、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如发现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昆明市卫生局及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根据本院“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八.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九.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输血科管理制度汇编

输血科管理制度 目录 1-2页 1、输血科工作制度3页 2、临床输血全过程管理制度 4页 3、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5页 4、输血相容性实验室检测管理制度 13页 5、临床输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15页 6、输血科交接班及值班制度 17页 7、急诊输血管理制度 19页 8、紧急抢救配合性输血管理制度 20页 9、Rh(D)阴性输血管理制度 22页 10、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制度 24页 11、输血科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25页 12、输血相容性检测室间质量评价管理制度 26页 13、血液及血液制品入库制度 29页 14、血液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30页 15、血液报废管理制度 33页 16、信息反馈制度 35页 17、贮存式自身输血管理制度 36页 18、临床用血前评估和用血后效果评价制度 40页 19、配血管理制度 42页 20、交叉配血复核制度 43页 21、标本接收制度 45页 22、不合格标本处理制度 46页 23、标本管理制度 47-51页 24、输血科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制度 52页 25、实习生、进修生管理制度 53页 26、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54页 27、输血科试剂采购及使用管理制度 55页 28、输血科安全管理制度 57页 29、消毒工作制度 58页 30、档案管理制度 59页 31、输血科垃圾管理制度 60页 32、输血科考勤制度 63页 33、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及处理制度 64页

34、输血科临床输血全程监控工作制度 67页 35、临床输血会诊制度 71页 一. 输血科工作制度 1、接受标本做到二不收(血样无标签或填写不清不收,科别、、年龄、床号不清不收)。

培训讲师管理办法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培训讲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专职讲师管理 第四章兼职讲师管理 第五章外聘讲师管理 第六章总结与考评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培训讲师管理,建立健全讲师的选拔、认定、培养、使用、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制度措施,建设一支以专职讲师为骨干,兼职讲师为主体、外聘讲师为补充的高素质培训讲师队伍,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为集团公司培训工作提供

师资保证和支持,根据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讲师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按需配置。根据专业特点和培训项目需求选拔配置讲师。 (二)广开渠道。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引进等渠道吸纳人才加入师资队伍。 (三)资源共享。通过互相调剂和使用培训师资,实现讲师资源的融通和共享。 (四)动态管理。定期对培训讲师进行质量评估,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不断优化师资队伍。 第三条集团公司培训讲师分为专职讲师、兼职讲师和外聘讲师。 (一)专职讲师是指在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从事员工培训教学和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兼职讲师是指在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从事本岗位工作,并由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聘请的担负员工培训教学和课程开发工作的兼职人员。 (三)外聘讲师是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根据专业特点和培训需要,面向社会聘请的承担一定培训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是培训讲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单位的培训讲师管理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专、兼职讲师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激励和约束,及集团公司和各单位高级兼职讲师的认定等工作; (三)负责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外聘讲师聘任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培训讲师师资库及调配使用师资库资源。 第六条所属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培训讲师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专、兼职讲师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激励和约束,及本单位初级、中级兼职讲师的认定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外聘讲师聘任工作;

培训教师管理制度

培训教师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教师管理,提高授课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2.适用范围 均豪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范畴内培训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总部部室负责协助做好相关专业培训教师的选配和管理工作。 3.3 项目部负责对项目内课程授课教师的选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4.术语 无 5.程序 5.1 教师条件 5.1.1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担任培训教。 5.1.2 职业道德高尚,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表达能力强的人员可作为教师的择定对象。 5.2 教师择定 5.2.1 根据培训课程需要,确定授课教师人选。

5.2.2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培训课程专业课的授课教师,由专业归属部室推荐;基础知识和综合知识的授课教师由人力资源部推荐。以上每门课程原则上推荐教师不少于 2 人。 5.2.3 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培训课程的专业课和岗位管理规范的授课教师,由所属相关专业部门推荐;基础知识和综合知识的授课教师由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5.3 教师资格审批 5.3.1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培训课程的授课教师人选由本人填写《培训教师登记表》,推荐部门 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3.2 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培训课程的授课教师人选由本人填写《培训教师登记表》,项目部推 荐部门签署意见送交同级培训主管人员,经项目部执行经理审批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存。 5.3.3 外聘的培训教师必须经项目执总及行政总监审批后方可授课。 5.4 教师管理 5.4.1 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师资由人力资源部实行统一调配。 5.4.2 总部各部室、项目部须支持授课教师担负的培训工作,并提供时间、设备、场地等必要的帮助。 5.4.3 授课教师在授课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原则上非紧急重要工作应以培训为主,特殊情况由培训组织人员与培训教师上级主管领导协商解决。 5.4.4 教师授课费用 5.4.4.1 公司对部门经理以上培训课程授课教师所讲内容经公司总经理审查合格拟制成光盘者,予以发放课时费。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绥阳县人民医院THE PEOPLE' HOSPITAL OF SUIYANG 制品使用管理制 度 内一科

血液制品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输注前经过交叉配血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 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前交叉配血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输血相关医护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 1)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不同级别临床医师的申请用血量权限。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含)的临床医师负责签发输血申请单。 3)一次临床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用血科室主任和输血科(血库)会诊医师签名后报医务处(科)

培训教师管理办法

培训教师管理办法 培训教师在奥瑞纳教育咨询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为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满足企业培训的开展需要,特制定出奥瑞纳培训教师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还承担部分课程开发或教学任务的公司员工。兼职教师是公司培训教师队伍的核心力量。 (一)兼职教师的来源 1、各级管理干部:各级管理干部皆担负有培养员工的责任,是兼职教师的主 要来源; 2、优秀骨干或业务精英:业务部门的优秀骨干、业务精英以及职能部门的优 秀专业人员是员工业务培训的重要教师来源; 3、有教学特长的优秀员工:曾经从事教学或具有突出教学能力的优秀员工。 (二)兼职教师的分类 兼职教师分为公司级兼职教师和部门级兼职教师。 1、公司级兼职教师 指担任公司级培训课程的教师,以及各一级部门组织的管理干部培训课程的教师。公司级兼职教师的级别分为:临时讲师、讲师、中级讲师、高级讲师和资深讲师。 2、部门级兼职教师 指担任由各二、三级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的教师。部门级兼职教师的级别分为临时讲师、讲师、中级讲师和高级讲师。 (三)兼职教师的任职资格要求和课酬标准(见附表一)

(四)兼职教师的职责 1、兼职教师有义务根据公司或部门安排,承担相应课程的教学任务和教材编 写工作,并保证质量; 2、兼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除了传递课程本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教书育人, 不违背中合银企业文化及行为准则; 3、兼职教师必须根据培训组织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进行教学,如有改动须事 先获得培训组织部门的同意。 (五)兼职教师的评审部门和程序 1、由培训组织部门为兼职教师候选人填写《兼职教师评审表》(见附表三), 交一级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达到任职条件者,聘任为相应的兼职教师。 2、人力资源部将联同各一级部门每半年一次对兼职教师进行资格评议,符合 相关要求的教师可以获得教师级别的提升; 3、高级讲师一年累积不足15课时者,降为中级讲师;中级讲师、讲师半年累 积不足10课时者,自动降为讲师和临时讲师。 4、聘书颁发有效期为一年。 (六)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 1、各级管理干部皆负有培训人才的职责,其组织和参与的情况作为任职资格 达标认证的内容之一; 2、兼职教师的授课表现纳入其个人的工作业绩; 3、兼职教师有权优先获得有关培训技巧的培训,并共享相关的培训资料,从 而开阔眼界,提高教学技能,更新教学知识; 4、每年由一级部门组织评选优秀教师,对优秀教师给予荣誉奖励,或提供外 出培训交流的机会。外出培训交流后,相关人员需提供培训总结与资料。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1.血液制品使用原则 1.1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1.2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禁止使用商业及其他来源的血液制品。 1.3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2.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2.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 2.1.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1.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1.3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2.1.4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2.1.5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用血实行分级管理。 2.1.5.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1.5.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1.5.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批准,方可备血。 2.1.5.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述所列权限使用全血及血液成分,并在病历中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2.2血浆源医药产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2.2.1医院领导、医务部、药学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做好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工作。 2.2.2医院必须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需仔细检查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入库药品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2.2.3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2.4对使用血浆源医药产品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浆源医药产品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XX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学习培训管理办法 教师乃学校发展、学生发展之本,教师的发展将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培养一支思想、政治和业务过硬的教师队伍是我校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实现我校办学目标,在新世纪创一流名校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本校教师的学习培训包括:个人学历提高、校本学习培训、市内学习培训、省内学习培训、省外学习培训和职业机构短期学习培训六个方面。为确保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深化教育改革,转变教育观念为重要内容,以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为核心,以提高教师专业知能(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为目标,以新课程培训为突破口,以学校现有的网络教室和远程教育设备为培训平台,以提高教师学历为辅助,以培养骨干教师为先导。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打造一支优秀的教师群体。 二、培训目标 通过学习培训,加快我校这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敬业奉献、敢于创新的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建设,为把我校打造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特殊教育“名校”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三、培训形式 针对我校师资队伍存在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有待进一步加强;教师

教育教学观念与新世纪素质教育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任教学科的学科知识和教育学科专门知识有待更新和提高;教师组织教学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面对新课程部分教师在知识、技能、心理、教学方法等方面准备不足的现状,教师特殊教育专业化老化学科专业化较差等局面,实行全员参与培训。分批次、分种类、分学科有组织计划地在学历提高、校内、市内、省内外以及专业机构实行培训。 四、培训内容 本培训是将教师专业知识结构划分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理念——乐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科专业知识——能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能——会教三个方面的内容。把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现代教育理论、新课程理念、补偿性基本功、教育科研能力培养作为校本培训的主要内容。 1、计算机基础知识: (1)硬件和软件,操作系统; (2)课件(POWERPOINT、Authorware、演示文稿、FLASH等); (3)网络(怎样上网、怎样收发E—MAIL、网上查找资料、与教育有关的网站、IE浏览器、简单的网页制作); (4)试卷和电子教案制作; (5)应用多媒体组织教学。 2、新课程培训: (1)新课程改革的背景和理念、课程结构的调整、如何整合课程资源、如何开发校本课程、新课程与教学改革、新课程与学习方式的转变。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试题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一、是非题 1、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 2、单采血浆站可以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3、《单采血浆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4、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5、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一、是非题 1.√ 2.× 3. √ 4. √ 5. √ 二、填空题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及。

2、国家实行单采集血浆站、设置的制度。 3、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及制度。 4、严禁血液制品的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公用。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填空题 1. 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2. 统一规划 3. 消毒管理疫情上报 4.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单选题 1、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A、一个 B、二个 C、三个 D、四个

2、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处理经复检不合格的原料血浆,必须在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做好记录。 A、省级药品监督员 B、市级药品监督员 C、省级卫生监督员 D、市级卫生监督员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检查的频次为 A、一年一次 B、一年二次 C、一年三次 D、一年四次 4、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采集中规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 B、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C、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D、以上均是

教师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教师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一、学校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1、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统计周期。起始学年和结束 学年相同代表本年度。在周期内每位教师必须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 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 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远程培训5年内不能超过50学时。 2、教师年人均完成培训学时力争72学分及以上,且在教师培训平台上自主选择培训学时在36学时(不含校本培训和指令性培训学时)及以上。 3、90学时参训率年度力争优秀(达到22%及以上为优秀,在21% 及以上为良好,在20%及以上为合格。) 4、教师自主选课后实际参训率力争优秀(在92%及以上的为优秀,达到90%及以上的为良好,达到85%及以上的为合格。) 1、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 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 2、教师应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 训课程、形式和时间,及时登录师训平台选报自主培训项目,并准 时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及时对培训项目进行评价,获取培训 学分。 4、外出学习调研的教师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记录详细过程,回 校后向全体教师汇报。 6、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 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

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7、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 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 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8、参加职称评定的教师当年需参加不得低于72学分的培训。 9、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10、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对学校指派承担的培训任务要主动接受,认真完成。 11、教师要有主人翁意识,积极探索适于我校校情、学情的培训内容、形式,为校本培训工作献计献策。 一、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要提高学生的素质,培养新世纪的人才,首先应提高全体教师的素质,因此加强全员岗位培训十分必要。 第二、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或业务理论学习须遵守学习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笔记,并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活动。 第四、全体教职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岗位培训。 第五、抓好师徒结对子工作。定出“师徒”公约,双向考核,限期达到培养目标。 第六、坚持科研兴校,选派上进心强、素质好的教师开展专题研究,培养典型。 第七、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与教职工评聘、晋级提薪 挂钩。 二、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制度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试题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试题 姓名:部门:得分: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 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2.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3.《单采血浆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 () 4. 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 5. 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6.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

7. 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 8.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 9.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市级药品监 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 10.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 生产企 . . 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 二、选择题(共10题,每题4分) 1.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制定本条例。() A、《传染病防治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C、《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D、《血站管理办法》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日起施行。()

A、1996年10月30 B、1996年12月30 C、2003年6月16 D、2003年8月14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 采血浆站的制定总体规划。 () A、布局、数量 B、布局、规模 C、布局、数量和规模 D、布局、数量、类别 和规模 4. 下列属于设置单采血浆站条件的有:() a.具有与所采集原料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b.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c. 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d. 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e. 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 设备。 A、abce B、abcd C、acde D、abcde 5.《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 . A、县级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医院师资培养管理规定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师资培养管理规定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师资培养管理规定 人才是立院之本,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是医院内涵建设的核心。根据学校师资培养总体规划方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院教师要树立不间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跟踪学科最新进展的终生教育理念。 第二条各科室要加强对师资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教育,树立良好医德医风,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断加强对师资系列各层次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扎实理论基础、增强实践能力,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论资排辈观念,不拘一格选拔、培养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梯队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人才辈出的师资队伍。 第二章师资培养内容 第五条新分配来院并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各级医学专业毕业生均需参加医院组织的岗前培训。通过各门考试及考核后,方可承认临床教师资格。 第六条新分配来院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均须完成医院《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由院医务部安排进行为期1-3年不等的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轮转。 第七条各级职称系列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教育活动,并积极做好临床教学工作。 第三章师资管理考核 第八条教学部负责医院的师资培养管理,制定宏观的师资培养与考核规划。各科室主任要将师资培养作为科室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来抓,并负责具体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各科室要制定本学科初、中和高级职称师资系列的3-5年培养规划。培养规划包括科室师资现状、拟达到的师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知识结构(学位和学历百分比)和学术状况目标、师资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医疗、教学、科研)、外语水平五大方面。 第十条各科室要充分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安排教师参加学历(位)教育和国内外进修学习。 第十一条各科室要建立师资档案。每名教师都要制定3—5年个人发展规划。由科室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各科室每年年底要组织进行科室师资规划个人计划完成情况的评定与总结。对需要修改的部分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各教研室每季度要至少组织2次学术活动。各科室每月要组织1-2次学术活动。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 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 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

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AIDS . HIV1/2 )、人类嗜淋巴细胞Ⅰ/Ⅱ型病毒(HTLV1/2 ) ,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 HDV)、甲型肝炎病毒(HA 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 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 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与保管 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和通则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第六条血液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药学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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