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特点:高度专制主义

1、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

刑乱世用重典

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

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

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

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

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

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

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

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

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

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

7、刑法

一、刑法原则

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重: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律明显加重对政治性犯罪处罚。

轻:明律对轻微触犯礼教,不直接危及国家统治的行为,较唐律规定的处罚有所减轻。

2引律比附

“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

3化外人相犯(注意唐代也有类似原则)

明律中取消了同类、异类的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属地主义的原则,这与近代法制的原则是吻合的。

二、重典治吏——重绳赃吏

大明律废除了传统的“官当、减赎及荫法”,对官吏犯罪实行“重罪加重”的原则。

1严惩失职、渎职

2严禁臣下朋党,创奸党罪

3重惩贪污

(1)处罚从重

官吏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官吏受财枉法。

(2)常赦不原

凡官吏犯赃罪不赦。

(3)用刑残酷

《明大诰》规定:官吏贪污,轻者罚苦役,戍守边缰,赃满六十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以示警告。

4法外措施

申明亭皮场庙

三、刑罚变化

明律基本上继承了唐宋的刑罚体系,只是规定徒、流刑一律附加杖刑。把过去的一些非法之刑写入了律典。

非法之刑(非法典规定的刑罚),诸如: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梳洗(洗刷),铁布裙,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等等。

1充军

充军是明代广泛使用的一种刑罚。充军是强迫罪犯到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充军开始不分里程、等次,明朝后期逐渐规范。

终身充军:身死即止

永远充军:子孙承袭军籍,世代为军

2廷杖

明代经常使用的刑罚手段,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了恶劣影响。

3枷号

4文字狱

8、司法

一、司法机构

1中央

(1)刑部:中央主审机关

(2)大理寺:复核慎刑机关

(3)都察院:纠察机关,风宪衙门

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上述三者,合称为“三

法司”。中央上述三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约束和牵制,对重大案件三法司进行会审,时称“三司会审”。

2地方:省、府(州)、县三级

省:提刑按察使司,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

府:知府(知州)

县:知县

3军事司法机关

明朝设五军都督府统领全国的卫所军队,并主管军人的司法审判工作。

4特务机构:厂卫

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缉察逮捕。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其北镇抚司“专理诏狱”,并设法庭监狱,管辖“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天下重囚多收系锦衣卫断治”。

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恢复,且建立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明宪宗、武宗时又分别建立西厂、内行厂[nèi háng chǎng]。内行厂权力又在东、西厂之上。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10余万,严重干扰司法。

内行厂[nèi háng chǎng]

明代官署名,即内办事厂

明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特在京师荣府旧仓地设立,由他直接指挥,从事镇压人民及正直官吏,权力在东厂、西厂之上,两厂亦在被监视之列。正德五年刘瑾倒台后废除,内行厂与西厂亦一同被裁撤。虽然内行厂仅存在五年,但亦残害了不少忠良。

二、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司和都察院组成的联合审判制度。凡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审理,最后报皇帝裁决。

2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明代重要的复审制度,是由中央政府九个部门的长官,即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的大理寺卿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尚书,共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判决后囚犯仍翻供不服重大疑难案件,亦称“圆审”,又叫“廷鞫”。虽然存在着形式主义的缺陷,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仍是有益处的。

3朝审

英宗天顺三年(1459)创制。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众多官员,在承天门外会审在押待决囚犯。由吏部尚书主持。囚犯喊冤,或认为案件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裁决。为清朝秋审制度的前身。4大审

大审是由皇帝定期派出官员审录在押囚犯的制度,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定制,每隔5年,逢丙、辛年时,由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在大理寺会审京城在押囚犯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

5热审

热审是在暑期来临前对在押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一般每年小满后10余日开始,到6月底止。

京城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官员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疑案奏请皇帝裁决。

附:司法考试考点

明刑弼教

《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奸党罪

充军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廷杖

厂卫制度

会审制度

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

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

家庭要想和谐兴旺,首先要走对方向,父亲的格局就决定着家庭的发展方向。

曾国藩曾说:“谋大事者首重格局”,心中格局的大小,决定了眼光是否长远,眼光是否长远又决定了事物的成败。

家庭的发展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家庭需要经营,需要规划。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父亲作为家庭中的男性,承担着家庭领导者的职能,是家庭“权威”的代表。作为家庭列车的火车头,父亲的眼光要远,格局要大,只有父亲的格局大,才能确保家庭的发展方向不出错。

老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人的一生中有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庭中度过,观念、思想等都会通过家人间潜移默化的影响来传递。如果父亲有一个大格局,那在他的妻子、后辈子孙都会受到好的影响。

在家庭生活中,父亲有大格局,就是在家庭遭遇困难或变故时,不退缩,能够顶住压力。对待家庭小的损失不斤斤计较,不浑浑噩噩混日子,积极对待生活,对于家庭发展有大致的规划。

蒙田曾说:“作为一个父亲,最大的乐趣就在于:在其有生之年,能够根据自己走过的路来启发教育子女。”

一个父亲胜过一百个老师,父亲是孩子在人生中接触的第一个男性形象,他肩负着帮助孩子正确认识世界,了解社会的重任。父亲在教育孩子过程中有大格局,孩子才能健康茁壮成长,才能为家庭的兴旺积蓄后备力量。

在教育孩子中,父亲的大格局体现在不给孩子贴标签,懂得孩子的品格比能力更重要。

说到才女,不少人会想到民国时的“合肥四姐妹”,进而感叹合肥张家是个风水宝地。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 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学习重点: 1、明代的立法思想; 2、明代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的思想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尚书·大禹谟》) 五教:指五品之教,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深切叮咛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朱熹:《朱文公文集》) (二)“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1、元朝灭亡的教训 2、“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 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 1、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2、《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二)《御制大诰》 大诰之名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本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中颁布的重刑法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 2、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 3、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三)“例”的编撰 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

1、《〈钦定律诰〉条例》 2、《问刑条例》、 3、《真犯杂犯死罪条例》 4、《充军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例”。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明太祖时已有例,不过不是法律之主要形式。但历朝积累,例的数量与日俱增,逐渐演变为通行的条例。 (四)《大明会典》的编撰 ——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明会典》明会典的体例仿自《唐六典》和《元典章》,是关于国家机关诸司之职掌,典章制度之总汇的纲领性文件。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第二节明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学习重点: 1、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2、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3、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 一、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 (一)加重对危害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 明律的重罪范围十分广泛,但最主要的是十恶大罪中的前三项,即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纯属政治上的犯罪,其矛头固然也指向统治集团内部的各级官员,但主要是针对庶民百姓的反抗。 (二)重典治吏 朱元璋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 1 从篇章体例看,赃罪在法典中占有突出和醒目的位置。 2 明律有关官吏贪污、受贿、盗窃等罪的条文也比唐律大为增多,规定也更加细密、全面,“受赃”还专列一卷 3 从量刑上看,也较前大为加重 官员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弹劾,而元律赃一百贯以上仅杖一百零七;受财不枉法,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元律赃三百贯以上仅杖一百零七;若掌监察权的“风宪官”犯赃,较高其他官加重二等治罪;若监守官自盗,则有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斩,不满四十贯可免,改处其他刑罚,但须在右臂刺“官盗”等字,使其终身受辱;官员犯赃,即予除名,永不叙用。《大诰》惩贪更加严厉,236条中,惩贪的条文多达一半以上。有的按律免死,而《大诰》处凌迟,并且家财没官,家人迁往化外。 4、朱元璋还创造了一些民主的允许百姓监督、陈告、扭送害民官的措施。 比如,明律规定,官吏征收税粮和摊派差役作弊枉法,被害之民可拘拿该官自下而上陈告,若上司不受理也要依法论处。大诰规定,对于“违旨下乡,动扰于民”的贪官,乡间年高德重的人可率精壮之民捉拿赴京。另据《草木子》记载,朱元璋还在州县特设“皮场庙”,作为剥皮的场所。对于民愤极大的贪官,在众人围观之下,使用最野蛮的刑罚活剥其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之于官府,以示儆戒。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代律法意义: 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 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和榜文: 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 四、条例编篡和修订: 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 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一、轻其所轻: 对于初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较唐律都进一步减轻二、重其所重: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的量刑进一步加重。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

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特点:高度专制主义 1、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 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 刑乱世用重典 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 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 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 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 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 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 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 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 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 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 7、刑法 一、刑法原则 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重: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凌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律明显加重对政治性犯罪处罚。

明朝的刑律制度

明朝的刑律制度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刑律制度也是非常 重要的一部分。明代的刑律制度可以说是笼罩了整个社会,不仅 是对罪犯起到了惩戒作用,也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打下了基础。本文将从刑律制度的概述、惩治措施、审判程序等方面,来探讨 明代的刑律制度。 一、刑律制度的概述 明代的刑律制度可追溯至建立初期,但直到永乐年间才編成了 全面的《大明律》,这是一部相当完备的刑律法典。《大明律》 共分为二十二卷,包括了犯罪的界定、惩罚的种类及其适用、审 判程序等内容。除了《大明律》之外,还有《大學士程頤公奏議》和《皇明大典》等成书,使得明代的刑律制度日臻完备。 明代的刑律制度可以说是十分严厉,很多地方甚至有着长期残 酷的刑罚。在明代,如果有人犯了罪,那么他们不仅面临着刑罚 的惩戒,还会被社会所唾弃。这种惩罚方式不仅是为了惩罚罪犯,同时也还起到了警戒作用,让人们不敢轻举妄动。

二、惩治措施 明代的惩治措施非常的多样化,主要包括狱罚、徒刑、杖刑、 钳刑、鞭刑、劓刑、斩、枭首、凌遲、藏毒、杀种、遣戍等。其 中的斩、枭首、凌遲等刑罚可以说是明代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在 这些刑罚中,斩头刑是最为普遍的一种,而且在明代中期后期的 厉行旧恶时更是如此。 相比之下,钳刑、鞭刑等刑罚尽管较为轻微,但持续时间往往 很长。而狱罚、徒刑等刑罚则与现代的监禁制度类似,通过羁押 罪犯来达到治安维护的目的。 三、审判程序 明代的审判程序可以追溯到隋唐时期的“杖刑审判”制度,是一 个相当完整的审判制度。主审官往往是朝廷的法律专家或官员。 在审判过程中,往往贯彻的是“取用典籍、组织考证、界定罪名、 采取证据”的原则,这也是我国的审判制度的约定俗成的公正标准。审判程序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在当时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 一、立法思想: (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 ○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 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 ○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 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 (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 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 遍加重; 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 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 抗情绪; ○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 (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 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 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 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三)刑罚残酷: 1.充军; 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 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 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 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 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 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 (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 1.茶法; 2.盐法; 3.商税法: 1)关税; 2)市税; 3)舶税; (三)民事立法的发展: 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 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 2.关于租佃关系; 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 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 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 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 二立法概况 ,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 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 兵、刑、工。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 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 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 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 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名例为首,吏、户、礼、 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 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把大 诰147条附在律后面。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特 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 名例律:47条总纲 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 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 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 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 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 2明大诰 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分为四编《大诰一编》74,《大诰续编》87,《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有典型的案例,重刑法令,对臣民的训导。属于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1. 时代背景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一个朝代,自1368年至1644年,共 计276年。明朝时期,国家不断发展壮大,人口和经济都得到了飞速 发展。作为一个官僚统治的封建王朝,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保障之一。 2. 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明朝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唐朝和宋朝的一些法律制度。 根据《大明律》记载,明朝当初一开始的法律制度比较简单,只 有少数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国家治理的惨淡,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社会秩序的混乱程度越来越高。此时,朝廷 加强了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和扩大了法律制度,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备 的法律制度。《大明律》就是其中的代表作品之一,它是明朝时期颁 布的最高法律。 除了《大明律》,明朝时期还有不少其他法律制度。其中,《地 方官治罪章程》规定了地方官员的纪律和惩罚制度;《水利水法》则 规定了水利和治理水灾的法律法规等等。

3. 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3.1 《大明律》的制定和内容 《大明律》是明朝时期颁布的最高法律,它含有五千多条法律条文,涉及刑、政、财、礼、军、户、工、文、刑、商等多个方面。这部法律在后来的清朝、民国时期甚至一直延用至现代,可见其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大明律》具有一系列的特点,例如完备性、明确性、笼统性、宽严适度和注重程序保障等等。此外,它还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制度和惩罚措施。这种法典式的构造,是明朝法律制度走向正规化的重要标志。 3.2 刑法的规定 明朝时期,刑法以斩刑和流刑为主,并有杖、狱、贬等方式。斩刑实行的条件比较严格,只有犯有重罪的人才会被斩首。流刑则被分为流贼、流人和流党三种。在刑法执行上,朝廷实施了制度化的司法制度,高级官员对于案件进行审理,陪审团则对于底层官员的决定进行监督。 3.3 民事法律的规定 明朝时期,民事法律的规定比较保守,主要关注“家道贤富”和家族关系的继承等问题,具有较强的封建色彩。例如,禁止女性继承家族财产,实行“男尊女卑”的思想,还规定了男性在家庭内的地位和权力极具优势。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在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和发展,融合了各个历史 时期的法律制度,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起源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源于先前的唐、宋、元、明四个朝代的法 律制度。明朝建立初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至洪武 二年,设立了司法部门和法院,明朝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成型。 二、明朝时期的刑法 明朝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笞刑和罚款等。 其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是死刑,而最为轻微的刑罚是罚款。 明朝时期的刑法比较严格,而且对于一些重大罪行,如杀人、 强奸、盗窃等,判刑往往会比较重。同时,明朝时期还实行了“十 恶不赦”的刑罚,即杀人、放火、盗窃、抢掠、强奸、贩毒、投毒、

收买盗窃、结党捣乱和谋反。如果犯了这样的罪行,就会被判处死刑。 明朝时期的流刑主要是流放到边疆、岛屿或沙漠等差异较大的地方,但是也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流刑地方,如盛京、台湾等。明朝流放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罪犯在本地继续犯罪,同时扩张明朝的疆域。 三、明朝时期的律法 明朝的律法分为三个层次,即《大明律》、《常例》和《总例》。其中,《大明律》是明朝的刑律典籍,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常例》是明朝的行政法律与刑法的补充材料;《总例》是明朝八旗军族遵循的刑律。 《大明律》是明朝时期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它采用的是“六法”、“王度”等古代法律制度。《大明律》的主命犯法条数达到了240多条,基本涵盖了当时的各种刑事罪行。 四、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备,大体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中央的司法机构是六部和三法司,六部主管文职、三法司主管刑事、审判和监狱。地方的司法机构由省级、州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组成,而县级以下的也称为司法小组或差官。这样的层级结构,在当时的中国历史上算得上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 除了六部和三法司以外,明朝还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司法机构,如边检、囚徒管辖和专门的贡、霆署等。 总之,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以后的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即便现如今,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中蕴含的智慧和理念,还是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当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 革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明朝不仅制定了一系列刑法,还进 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本文将探讨明朝的 法律制度刑法,以及其对司法改革的探索。 一、法律制度刑法的完善和发展 明朝在法律制度刑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发展。明代的刑法 主要以《大明律》为基础,逐渐形成了健全的刑法体系。其中,《大 明律》被誉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完整和系统的一部刑法典,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明律》涵盖了刑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刑罚的种类、判决的程序、犯罪的界定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刑罚的规定,明朝的刑罚较为严厉,凌迟、斩首、鞭笞等手段被广泛采用。同时,《大明律》还对判 决的程序和犯罪的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二、司法改革的探索 除了刑法的完善,明朝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效 率和公正性。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是推行“提刑按察使制度”和实行“靖 难之后的大赦”。 明朝推行的“提刑按察使制度”是一项划时代的改革。该制度将行省、巡按等地方官员与江南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提刑官相结合,使得司法 权力更为分散化,并增加了司法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这一制度使得各

级官员对地方的刑事案件有了更加密切的关注,有效地提高了刑事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另外,在明代,每逢政权更迭后都会进行一次大赦,即靖难之后的大赦。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得宽恕成了明朝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同时也减轻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累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明朝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意义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和司法改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明代刑法在形式和内容上比较完备,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次,推行的“提刑按察使制度”以及大赦制度的实行,为后世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此外,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和司法改革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需求和问题。明代是一个人口众多、犯罪活跃的时期,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司法制度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明朝的司法改革也为后来的社会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总之,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对于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完善刑法和进行司法改革,明朝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也为后代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明朝的法律制度刑法与司法改革的探索确立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对于今天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 国的历史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明朝的法律制度和 司法改革进行论述。 一、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明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独特的特点和重要的影响。首先,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核心。《大明律》是明朝建立后颁布 的法典,有严密的结构和详细的条文,对几乎所有方面的刑法和诉讼 程序进行了规定。其次,明朝的法律制度注重刑讯的限制和刑罚的适度。根据《大明律》,严刑拷打只用于严重的案件,而对于轻微的罪 行则采取温和的刑罚。此外,明朝法律制度注重惩治贪污腐败和保护 人民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提供了保障。 二、明朝司法改革的动机和意义 明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需要,司法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明代官员的职责除了管理地方和负责治理外,也包括审判案件和 维持社会秩序。因此,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明朝的政权稳定 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设立专门的地方 巡抚和巡按使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地方官 员的权力,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其次,对于重要案件和官员的刑 讯审问进行限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

法行为的打击。此外,明朝还设立了专门负责监察官员和纠正冤假错 案的衙门,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明朝司法改革的效果和影响 明朝的司法改革对于明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司法改革减少了地方官员的权力,限制了他们的不当行为,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提高了政府的执行效率。其次,明朝的 司法改革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公民的人权, 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司法改革也促进了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起 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明朝通过《大明律》等法典,建立了完善的法 律制度,注重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为后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改革提 供了重要借鉴。明朝的司法改革也为政府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提供 了经验和参考。我们应该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秉持公正和法治的 原则,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导言: 明代(1368年 - 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在明代的法律制度中,体现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的司法模式和思想,同时也体现了人民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本文将从明代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法律体系、刑法、民法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历史背景 明代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前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如虽然明代有自己的立法、刑法和民法,但仍然延续了唐代和宋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秉持“知法守法”的思想,而明代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又发展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如明代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对农民和庶民的保护,对官员的约束也更严格等。 二、法律体系 明代的法律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国家法和地方法。国家法主要包括皇帝颁布的法令、诏令和朱熹编纂的《大明律》等,它们对全国范围内的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地方法则是指各级地方官员根据国家法在本地区制定的法规,如《某地地方素问》等。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方特色,能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三、刑法 明代的刑法有严重、轻重之分。轻重之分主要是根据罪行的轻 重来判定刑罚的轻重程度。明代主要的刑罚有杖刑、笞刑、杖刑、 斩刑、剐刑等,这些刑罚除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外,也起到了威慑 和警示作用。 四、民法 明代的民法主要包括土地、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明代法律对土地和财产的保护非常重视,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和 财产权的原则。在婚姻方面,明代法律规定了合法结婚的年龄、婚 姻登记手续等。至于继承方面,明代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和继 承份额。 五、对社会的影响 明代的法律制度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明代法 律制度加强了国家的统治能力,提高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其次,明 代法律制度对农民和庶民的保护加强,提高了他们的生活品质。再次,明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后来的清朝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六、现代价值

明朝法律形式

明朝法律形式 明朝的法律形式是什么样子?请大家看这篇文章,我想你们一定会很感兴趣的! 根据《明会典》,明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三种: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是“重情”、“从旧”,凡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律均须“遵用”。案件当事人双方各执己见时,一般都采取回避的办法。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不加刑。各级司法机关对于刑狱案件,必须按照职责分工,遵循诉讼程序处理。如果发现错误,应该由上一级官员复查。“犯罪禁锢”,即有严重违反封建礼教的犯罪者,终身监禁,不准出来做官;不知悔改者,发配边疆。 清朝时,顺治帝曾下诏,大赦天下,“蠲免钱粮,以苏民困。”雍正帝时又颁布“摊丁入亩”令。当时地主阶级正在加紧推行封建土地所有制,除了摊丁入亩之外,还开始“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也就是把农民的田赋加到地主头上,最后转嫁到农民身上。这种政策,自然遭到广大农民的反对,他们纷纷起义,使清朝走向灭亡。明清的“钱法”还规定,老百姓在经济活动中需要的任何物品都必须缴纳税金。如果私自截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明代的法律形式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为后来明朝走向衰落打下了伏笔。大部分皇帝还没有脱离封建专制的习惯,并且刚愎自用,多疑善变,认识和估计形势的能力很差,容易迷信,被一些奸臣蒙蔽。由于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虽然皇帝昏庸无能,但是他又依靠宦官作耳目。因此,官吏的贪赃枉法更加猖狂,整个官僚集团

都陷于腐化堕落之中。朱元璋还在自己称帝前,就特别注意革除滥杀无辜和贪赃枉法的弊端。为此,他亲自制订《大诰》、《逆臣录》等,公布了很多贪官污吏的罪状。他还发布了《铁榜》,宣布要保证官员和绅士的廉洁奉公。但他发布的命令,往往不能完全兑现,而且他又很难一一约束自己的亲属和子孙。因此,到了明朝后期,随着皇室的衰微和官僚集团的腐败,朝政越来越混乱,官僚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愈演愈烈,统治者更加昏庸。明朝统治者继承了前朝的弊端,比如滥杀和贪污。所以,它逐渐走向衰落。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明朝是一个集思想僵化和黑暗腐败于一体的封建王朝,但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我们不应该否定它的历史地位。

明清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继承

明清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继承中国的法律制度文化拥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底蕴,其中明清两代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两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既有各自的特点和特色,也有共同的继承与演变。本文将深入探究明清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继承。 一、明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与演变 明代时期,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各地的特殊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融合和整合,大部分地区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为基础,结合了宋代、元代的一些制度。明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可以分为刑律、律纪、户部、礼制等方面。 首先,明代的刑律制度主要包括《大明律》和《大明鞫》两部法典,与唐代《唐律疏议》的风格相似,具有深厚的儒家文化特征。明代的刑律制度主要强调国家的统治力和人民的福利,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维护封建主义的权力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次,明代的律纪制度主要包括《律纪全书》、《盐铁律令》、《钱谷律》等。明代的律纪制度与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明代封建 社会的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再次,明代的户部制度主要是以管理财产和税收为核心内容, 其中包括徭役法制、盐铁法制、钱谷法制等各类制度,为明代财 务部门的工作提供了合理的法律规范。 最后,明代的礼制制度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贯穿于明代 的各个领域。在明代的礼制中,礼德、礼法、礼教、礼乐等各类 制度被充分体现,并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二、清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与继承 清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与明代有很大的继承,也有着自身的特点 和变化。清代的法律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刑律制度、律纪制度、户 部制度、礼制制度等方面。 首先,清朝的刑律制度主要包括《大清律》和《大清鞫案志》 两部法典,这两部法典继承了明代的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

明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对中国司法发展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明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推进,为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将从明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司法改革的实施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明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严谨和正义。明朝刑律首创了以格为罚的刑罚 分等制度,即将不同的犯罪行为按照等级划分,分别施以对应的刑罚。这种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原则,使得法律判决更加规范和公正。同时,明代的法律制度还注重保护民众的权益,在社会治安和民生问题上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这种打击犯罪、保护民众的法律制度特点,为明代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明代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方面,明代的法律条文繁琐复杂,难以操作和执行。另一方面,虽然刑律分等制度在理论上是公正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例如,低级犯罪和严重犯罪实施同等的刑罚,导致对罪行轻微者过于严厉,对罪行严重者过于宽容。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明代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首先,明代加强了审讯和 取证程序,推行了严格的审判制度和严密的举证规则。同时,明代还加大了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其次,明代将法律教育纳入官员培训的内容,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从而提升了整个司法系统的效益和公信力。此外,明代还注重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的教育,鼓励广大民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增强了民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和信任度。 这些司法改革对明代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司法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司法改

万历皇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明代刑罚与法律改革

万历皇帝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明代刑罚与 法律改革 在明代,尤其是万历皇帝统治时期,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本文将探讨万历皇帝的法律改革和刑罚制度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一、万历法律改革的背景 随着明代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对治理效果的要求,明代各个皇帝都致力于法律改革。万历皇帝即位后,面对日益繁重的社会问题和内外交困的局面,加强法制建设成为其当务之急。 二、万历法律改革的内容 1. 纠察制度的建立 万历皇帝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加强了纠察制度。纠察制度在明代被用来管理地方社会秩序和控制犯罪。万历法令规定了纠察的权限和责任,确保了纠察制度的有效运转。 2. 司法制度改革 万历皇帝进行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他实行“巡按制度”,派遣巡按御史检查地方官员的执法情况,并对贪污、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行为进行严惩。 3. 法律编纂与修订

为了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备和规范,万历皇帝主持编纂和修订了大量 法律文本,如《大明律》、《大明仪制》等。这些法律文本对明代的 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三、万历时期的刑罚制度 刑罚制度是法律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万历时期,明代的刑罚制 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1. 移风易俗 万历皇帝倡导“宽明刑政”,提倡以轻刑罚为主,减少对人身权利的 侵害。他废除了一些以死刑为主的重刑罚,对轻微犯罪采取了较为宽 松的刑罚。 2. 罪责个别化 万历皇帝重视犯罪分级和罪责个别化的原则,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判决标准和刑罚。他注重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 决定判刑,体现了明代刑罚制度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3. 重视挽救和改造 万历皇帝提倡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挽救,致力于使罪犯重新回到社会。他推行了一系列改造刑,注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以期减少再犯率。 四、万历法律改革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1. 维护社会稳定

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八讲明清的法律制度 (1368-1644-1840) 学习重点: 1、了解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2、掌握清朝的会审制度。 主要内容: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二、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287) 1、刑乱国用重典: ①吸取元代“宽纵”亡国的教训; ②以“重典”为消灭异己巩固皇权的手段; ③“重典”是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在明朝统治者看来,法律是推行教化的必要措施。教化与刑罚不应有主辅之分,而应是并列的统治手段,并非必须“先教后刑”,也可以“先刑后教”。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 2、《大明律》:洪武七年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二十二年律(七篇)、洪武三十年律。 六部分篇,共七篇。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见 教材P291) 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一直沿用到明亡 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见教材P292) 1)朱元璋采集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颁行天下。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2)《大诰》的特点: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同一犯罪,量刑较大明律重;重典治吏色彩鲜明。 3)《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官立学校的必修课;私塾老师定期向乡民讲读;讲读师生到南京汇报交流;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语言通俗易懂; 特权优待。 4)《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 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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