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XXXX分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2018年征求意见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员工安全素质,提高员工岗位操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航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民航发[2016]111号)、《民用航空安全培训规定》(民航发[2006]206号)及《 XXXX XXXX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湘机场〔2013〕20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层级安全培训工作,包括公司级、部门级、岗位级安全培训。各部门可参考本规定要求开展对外包单位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培训是与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相关的培训,以及安全管理理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等培训。

第四条岗位操作手册、岗位操作程序等岗位技能内容的培训,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相关要求落实,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

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未经过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民航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工作。

第七条 XXXX控制区准入培训按照《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控制区准入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湘机场股份 XXXX〔2011〕212号)执行。

第八条危险品从业人员培训按照《 XXXX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航空安保教员、航空安保负责人、航空安保管理人员的培训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执行;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培训管理规定》(民航发〔2012〕23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安全质量部职责:

(一)负责建立、修订及完善公司安全培训制度;

(二)负责收集各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拟定 XXXX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负责制定和持续完善公司安全培训大纲;

(四)负责协助集团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资质培训;

(五)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情况;

(六)负责联合人力资源部选聘安全内训师。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审定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费用预算及使用监督。

(二)负责指导、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三)负责安全内训师的统一管理,选聘以及课时津贴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培训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并制定新员工安全培训大纲;

(二)负责协助开展公司级的专项安全培训工作。

(三)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选聘安全内训师。

第十三条各单位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部门安全培训实施办法。

(二)负责向安全质量部报送培训年度需求,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并遵照落实,督促和检查部门级和岗位级安全

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组织实施部门级和岗位级安全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础安全培训;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专项安全培训。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参与公司级各项安全培训。

(六)负责配合公司选拔安全培训师。

(七)负责建立部门培训大纲及培训课程,开发、完善内部课程、案例库及试题库。

(八)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档案管理,确保培训记录的真实、完整和有效,符合公司的规范要求。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内容的效果评估。

第三章安全培训人员分类

第十三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质量/运行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第十四条中层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质量部负责人;运行单位行政主管、总支书记、分管安全/质量/运行负责人;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五条初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质量部职员;运行单

位质控部门从业人员;运行单位安全助理员;科级分管安全负责人;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内的人员。

第十六条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以外的人员,包括不需要取得安全管理资格的管理人员、分队长(班组长)、员工、新进人员、实习生等。

第四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基础安全培训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基础安全培训

1.参加由民航局批准或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课程以民航局授权或批准的培训机构安排的课程为准。

3.初训学时为连续学习24学时。

4.在上一次获得培训合格证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复训,复训为连续学习24学时。

5.由实施培训的机构建立培训记录并保存。

6、安全质量部对公司领导安全管理资质进行管理,确保资质符合局方要求。

(二)中层安全管理人员基础安全培训

1.参加由民航局批准或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课程以民航局授权或批准的培训机构安排的课程为准。

3.初训学时为连续学习32学时。

4.在上一次获得培训合格证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复训,复训为连续学习24学时。

5.由实施培训的机构建立培训记录并保存。

6.各单位对本单位中层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进行管理,确保资质符合局方要求。

(三)初级安全管理人员

1.参加由民航局批准或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课程以民航局授权或批准的培训机构安排的课程为准。

3.初训学时为连续学习80学时。

4.在上一次获得培训合格证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复训,复训为连续学习24学时。

5.由实施培训的机构建立培训记录并保存。

6.各单位对本单位初级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进行管理,确保资质符合局方要求。

(四)其他从业人员基础安全培训

1.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和考核。

2.各单位制定培训大纲,包括培训课程和学时安排。

3.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及行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民航安全诚信管理规定

(4)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风险管理

(7)公司安全规章制度

(8)安全信息报告

(9)岗位操作规程

(10)适用于本部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理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管理方法和工具、安全操作技能、应急处置预案、典型不安全事件案例分析、典型应急处置案例分析

4.初训学时为24学时,复训为两年时间内累计24学时。

5.各单位建立培训记录档案,至少保存3年。

6.各单位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进行管理,确保符合局方要求。

(五)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

1.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和考核。

2.由培训中心制定培训大纲,包括培训课程和学时安排。

3.学时为连续学习24学时。

4.培训中心建立培训记录,至少保存3年。

5.所属单位将记录备存,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的基础安全培训。

(六)转岗工作人员安全培训

1.转岗人员(跨单位)的应接受转入单位的部门级安全培训和岗位级安全培训。

2.应在转岗后 1 个月内完成所在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基础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专项安全培训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或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1.管理体制和生产任务发生重大变化。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程序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新的标准和程序。

4.发生航空事故或严重不安全事件。

5.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培训组织单位建立培训台帐,记录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环节。

(三)各单位将专项安全培训录入参训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并计入其他从业人员基础安全培训复训的课时。

(四)人力资源部和培训中心协助安全质量部组织专项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日常安全教育

(一)每月5日为安全教育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前或顺延,最晚不能晚于每月15日,各单位分层级对日常安全教育做好记录,不计入参训人安全培训档案。

(二)日常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1.安全形势分析和通报

2.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行业内外典型案例

3.安全指示精神传达及分解

4.安全警示

5.有针对性的安全问题研讨等

(三)除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外,各单位应结合重大节日、专机保障、换季工作、特殊事件,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四)当连续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各单位应立即进行专门有针对性的补救性安全教育。

第五章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机构、上级管理机构要求,同时结合 XXXX的安全发展战略及年度重点安全工作,安

全质量部每年11 月10日前组织向各单位收集安全培训需求,共同制定次年公司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审核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部门级、岗位级安全培训计划,自主实施。

第二十二条如需申请费用支出,按照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教员、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计划外的安全培训事宜,由培训组织部门将相应培训项目补充入当年相应层级的安全培训计划中,并注明为计划外培训。

第六章培训记录及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按公司统一要求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在各类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录入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培训记录应真实完整,并于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第1周将更新的安全培训档案电子版报人力资源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安全信息系统建立后,按时间要求直接录入信息系统,取代安全培训档案电子版。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部门安全培训记录,培训台帐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实施情况、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资质管理台帐、员工上岗证书、培训签到表、培训效果评估表、考核试卷、考试样卷、考核结果、培训课件、培训现场影像资料、内训师档案、案例库、试题库、培训大纲等。

第二十七条转岗人员(跨单位)安全培训档案应随本人变更至新的单位,两个单位安全培训专员做好档案交接。

第二十八条安全培训记录和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至少保存3年。

第七章考核与资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培训组织部门应于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对象的差异可选择不同的培训考核方式。可针对单个培训项目进行,也可定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员工岗位培训可采用笔试测验、实际操作、技能比武和口试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知识类考核应采取闭卷考试。考核成绩需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的培训可采用撰写心得报告、课题研究和任务学习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员工岗前安全培训须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培训组织部门须保留考试试卷、实操评分标准和评分结果。凡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级安全管理资质培训均为取证培训,对于个人所取得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原件由各部门留存,安全质量部登记备案。

第八章内训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安全质量部和培训学院配合在公司范围内选聘安全内训师,并负责培训师的资格认定、遴选、培养、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安全培训师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2 年以上机场工作经验,了解安全管理的基本理论,具有安全管理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参加过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获得公司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人员优先;

(三)安全内训师应牵头组织、参与编写、修订或更新相应安全课程,且安全培训师只能传授上述安全课程或经其他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资质认可的课程。

第三十六条安全内训师须经人力资源部资格审核通过,

并参加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培训师技巧培训及安全质量部组织的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经公司批准后聘为相应级别的培训师。具备民航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管理人员,可免于参加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安全内训师的教学质量根据培训评估衡量。对于学员反映学习效果差、教授内容不清、交流沟通困难的培训师,人力资源部和安全质量部可取消其培训师资质。

第三十八条培训师的授课课时统计、考评、津贴等事宜依据公司培训管理规定予以落实。

第九章培训评估

第三十九条为确保安全培训的有效性与适宜性,安全质量部和各单位结合当年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实施、安全培训效果等内容对当年安全培训工作开展培训评估,形成书面的安全培训年度总结,各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报送安全质量部,以确认培训计划是否实现,评估安全培训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条培训完成后,培训组织机构应组织对本次培训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对象掌握情况、培训讲师授课情况、培训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统计培训评估结果,

汇总反馈的建议和意见,对培训效果进行整理记录。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组织工作,并报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安全质量部和各单位按照企业法定自查方式对安全培训进行自查,安全质量部联合人力资源部检查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培训工作的落实开展情况、部门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安全培训台账等。各单位应定期就本单位负责的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一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实施培训工作,自觉接受安全质量部的监督与检查。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质量部按照《公司安全奖惩规定》和《安全考核实施细则》提出处罚意见,报经 XXXX安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XXXX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XXXX〔2016〕171 号)同时

废止。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_1

编号:SM-ZD-37026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工种训练。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条凡新入厂职工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一级(厂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总裁办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017-1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内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相关方(外来承包施工人员、外来购货人员、为本单位供货)人员等。 3职责 3.1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2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3各班组负责其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4各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工作程序 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4.1.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1.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4.2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9-3-1)13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

《安全管理制度》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工种训练。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条凡新入厂职工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一级(厂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总裁办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 2、二级(车间)安全教育 由车间主管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经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三级(班组)教育: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方式。其教育内容: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的预防措施。 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 第四条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要填写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完毕,经审核后,方可准许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单位领导负责。 第六条新入厂职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顶岗。 第七条凡属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1、对外包和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基建部门(或委托单位)和承包、外借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用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经生产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2、对进厂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教育内容:本厂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 第八条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 第九条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每次不得少于50分钟,不得挪作它用。 1、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车间领导或安全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组织安全活动 公司通过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班组或车间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 第三条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由总公司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时间必须达到42学时,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重点是生产安全方面的法规。 (3)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车间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侧重与车间生产制度、生产工艺、安全防范知识、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时间必须达到20学时,容包括: (1)本车间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要求。

(2)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工艺及其特点,生产中的危害因 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3)车间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侧重与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时间必须达到10学时,内容包括: (1)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劳动纪律。 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安全教育 员工变换工种调到新岗位工作,对新岗位而言还是新工人,并不了解新岗位有什么危害因素和安全操作要求,所以在上岗前还要接 受安全教育,车间内跨班组调岗的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 少于10学时;跨车间调岗还要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离岗病假、产假等)时间 较长,对原工作已生疏,复工前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 于10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起重工、加氯工、电焊工、电工等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但是仍需不断 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 技术水平。 4、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5、企业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和班组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所以他们 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 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对他们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负责 实施,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 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 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 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减少生产事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员工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结合中石化HSE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如东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 工。 2、 职责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三、 工作内容及要求 1、人员管理 (1)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意识。 (2) 工作时间,职工要按中石化规定穿戴工作劳保。夏季禁止袒胸赤膊、穿拖鞋进入厂区。 (3) 进入厂区,外来人员会客(来访)需进行证件登记。 (4) 工作时间,禁止在车间门口及厂区主干道两旁聚集逗留。 (5) 酔酒后禁止上岗。 (6) 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参照执行。 2车辆管理 (1) 非生产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域。 (2) 所有车辆(包括甲方单位的货运车辆)要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堵塞厂区交通;禁止停放在厂区车间门口及标识的禁停区域;禁止轮胎粘有污染物的车辆进出厂区。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办公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的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的规定、要求对厂区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研究部署。各分

管领导在汇报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汇报各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由站内主要负责人召集,汇报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各分管领导要根据分工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召开本分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安全工作重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4)生产部门作为企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根据本企业安全工作重点、甲方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做到及时上传下达,不延误时间。 安全培训制度 一、 公司安全教育 (1)对新入厂员工,在进厂时进行安全教育,使新员工了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第一的观念。 (2)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事故的发生。 (3)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利用标语、板报、会议、事故总结等不同形式,让员工明白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不定期的学习外地经验和重大事故通报。 二、新工艺、新技术的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朮、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三、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 (1)厂主管部门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不定期的对各基本生产车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自贡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环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促进安全、环保长效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落实“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力求培训实效。 三.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员工、新进员工的安全素质为目的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培训组织及培训范围

四.具体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培训范围 1.新进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部门、岗位),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各级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全部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转岗、复工员工培训。转岗培训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进入新的岗位。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3、每月定期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六.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安全思想意识培训教育; 2.安全生产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理论等; 3.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等; 4.事故应急处置及避险方法;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 职责1.安全部负责安全培训的计划、实施和考核工作。 2.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安全部进行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控制。 3.各单位负责按培训计划完成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控制过程1.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等。 培训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厂级安全教育(一级),新员工入厂后,在分配到工作单位之前,首先进行厂级教育,厂级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部协助实施,时间为32学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安全的工作,特制定了培训机构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学校、离开学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科任辅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学校。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室、楼梯间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7、学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学校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培训班进行备案并让有关科任课教师知晓。 8、在学校学习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9、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10、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11、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入学校。 12、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学校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3、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编号:SY-AQ-04747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management system

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目的 为做好****一期二批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HSE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施工过程中人身伤亡、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和污染事故,建立安全健康的施工环境,以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安装工程HSE管理方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工程的HSE管理。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3号) 3.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3.5、《业主HSE管理制度》 3.6、****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SHE计划 4、教育形式 4.1、入场三级教育 4.1.1、业主HSE教育 4.1.2、项目部HSE教育 4.1.3、施工队级HSE教育 4.2、日常安全教育 4.2.1、对有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现场HSE管理规定的员工,项目部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重新培训。 4.2.2、已经进行过三级安全培训的人员,若中途离开其工作岗位超过3个月以上,再返回工作岗位时需进行重新培训。(如业主有要求,离开的时间期限可以调整) 4.2.3、根据工程进展,适时对特殊工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充分利用好班前会、各种安全会议、事故应急演练、安全技术交底、宣传栏、放映等形式,结合施工现场的变化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X X X X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 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等, 力,安全培训由项目部负责,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二章培训种类、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三类人员是指:A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法人、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B类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C类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安全总监、安全主管部门人员、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

参加“三类人员”考核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32小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 3.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 故教训。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本单位概况,施工生产或工作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岗位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以往的事故教训。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培训一次 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岗前安全培训 施工班组在每天上岗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教育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投产使用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相应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工作; 2.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待岗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增强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办公室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 四、程序 1、每年初,各部门应识别本部门的安全培训需求,并向办公室汇总。 2、办公室收集各部门培训需求后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要求 1、安全教育培训适用于以下对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2)新入厂的人员; (3)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转岗、离岗人员; (5)相关方人员; (6)外来参观人员; (7)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 2、办公室应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识别本公司该类人员的培训需求,做好培训取证及到期复训的准备工作。 六、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1、从业人员培训: (1)办公室每年年底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由办公室编录。 (2)办公室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3)办公室根据每次培训内容设置“培训效果评估表”,检验培训内容的适宜性和培训结果的有效性。 (4)办公室需根据“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的培训内容选用或编制相应的培训教材。 2、管理人员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部门主管等)的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经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其他管理人员的培训教材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选用或编制,办公室协助编录。 3、新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培训教材及考核表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选用或编制。教育内容为: ①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编号:SM-ZD-15955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按照集团公司及材料公司对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持安全作业证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为此特定制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班组级安全教育是为了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使职工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增强防范能力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安全培训教育的对象是在岗员工、休假返岗人员、转岗人员及新入车间、班组人员。 3、车间副主任具体实施车间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次培训考核结束后,安排具体人员将培训内容及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后向员工家属反馈并落实。 4、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并负责班组级安全教育工作。 5、每位员工都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应急演练,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新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全文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 (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

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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