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实施制度保障北京全域拆除私搭乱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实施制度保障北京全域拆除私搭乱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实施制度保障北京全域拆除私搭乱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实施制度保障北京全域拆除私搭乱建

首都向违法建设亮剑

( 2019-07-17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治经纬

●从北京市一些区的拆违计划来看,今年的拆违任务量巨大。仅今年一季度,北京市拆除违法建设1035万平方米,腾退土地1464公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实施,意味着北京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对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处置程序、抗拒执法的责任和后果等作出详细规定,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体现,为长期、彻底整治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现象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未来需要更加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常态化执法,杜绝违法建设的存在空间

公开信息显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今年6月底总计16栋违建别墅被全部拆除,面积约9500多平方米。在北京市密云区,一片总计18栋违建别墅被拆除,面积达7051平方米。在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拆除违建2000平方米。

□本报记者陈磊

两栋5层高的居民楼之间,一棵两人合抱粗细的梧桐树拔地而起,浓密的枝叶犹如一把巨伞。梧桐树下停着七八辆汽车,几位老人在旁边一边乘凉,一边打牌。

这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的一个老旧小区。站在梧桐树下,小区居民李丹告诉记者,一个月前,梧桐树下还是一片砖混结构的违法建设平房,周边电线、树木横杂,“如今总算拆除了”。

李丹发现,最近一段时间,小区拆违力度明显加大,“整个小区都在拆除违建”。李丹感受到的只是目前北京全域拆除违法建设的一个缩影。6月初,北京市城管执法局透露的数据显示,全市一季度拆除违法建设1035万平方米,腾退土地1464公顷。

今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剑指违法建设。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北京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处置违法建设,为长期、彻底整治乱搭乱建现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同时也表明落实新的城市规划、坚决整治违法建设的决心。

北京全域拆除违建

传递中央坚定决心

李丹所在的小区建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

她刚搬到这里时,两栋居民楼之间得有30米宽,社区用水泥、砖块砌了一个大花池子,里面种着花草树木。

后来,小区养护不及时,树木和花草大部分枯死,裸露出地面。接着,有小区居民开始在裸露地面上堆放杂物、搭简易棚子。再后来,有小区居民在这里盖起了几间砖混的平房,还架上电线、通上水管。

这种情况在小区里并非孤例。李丹发现,有的居民把房子往外加盖出一间屋子,有的居民把绿地圈占成私人菜地,有的居民在公共区域装上地锁。

对于这些违建,周围居民颇有怨言,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后多次协调下发限期拆

除决定书,但违建居民仍迟迟不予拆除。

变化发生在今年3月底。

李丹发现,针对居民的不断举报,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专门开会约谈违建居民,讲清楚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公布最后强制拆除日期。结果,在启动强拆程序前一天,违建的居民开始腾退屋内物品,自愿同意拆除,并联系有关部门协助。

此处违建拆除后,社区先是进行地面整修,把这里改建成一个小型停车场,方便居民停车,接着又在

停车场的外围设计一个隔离绿化带。

李丹还发现,自从居民反映强烈的这处独立违建拆除后,小区其他各处违建的拆除一路绿灯。“我们小区发布的简报统计,共拆除323处违建,拆除面积6000多平方米”。

这只是目前北京全域拆除违法建设的一个缩影。

公开信息显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今年6月底总计16栋违建别墅被全部拆除,面积约9500多平方米。在北京市密云区,一片总计18栋违建别墅被拆除,面积达7051平方米。在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街道拆除违建2000平方米。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今年6月初透露的数据显示,仅今年一季度,全市拆除违法建设1035万平方米,腾退土地1464公顷。

观察北京市一些区的拆违计划,可以发现今年拆违任务量非常大。例如,北京市朝阳区计划今年拆除违建600万平方米,北京市大兴区今年同样计划拆违600万平方米。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教授告诉记者,北京市全域拆除违法建设,向社会传递出的信号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及时地治理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必须得到处理,这是法治内在的、基本的要求。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看来,自秦岭拆除违建别墅群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传递出了拆除违法建设的坚定决心。

孟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违法建设的存在,不但违反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道路通行等方面既有法律法规,而且存在消防隐患,往往还因为建筑质量问题而存在倒塌、坠物等危险,是“城市病”的一种体现,必须得到坚决治理。

修订城乡规划立法

制度保障拆除违建

值得注意的是,街道、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时,屡屡提及新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为拆除违法建筑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4月28日开始实施,诸多新增制度剑指违法建设。

比如,这部地方法规明确了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部地方法规,违法建设今后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

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此外,《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也开出了“药方”,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还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打击;对于阻碍执法的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等。

孟强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实施,意味着北京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对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处置程序、拒绝执法的责任和后果等作出详细规定,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体现,为长期、彻底整治违法建设、私搭乱建现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同时也表明了北京市政贯彻落实新的城市规划、坚决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心。”孟强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城市治理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像北京这样的现代化大都市,既要承担首都功能,又要承担一般大都市的功能,治理更加困难。

支振锋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就是在重新认识北京的功能定位、在建设城市副中心和保障首都功能的背景下修订实施的,以从制度上解决北京市长久以来存在的私搭乱建现象。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杜绝违建死灰复燃

1992年7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北京市第一部涵盖规划工作全过程、比较全面完整的城市规划地方性法规,在规划编制等方面提出了规划管理的制度性和程序性要求。

首都城市规划的法治化建设自此走上了一个新台阶。

资料显示,此后20多年间,北京市先后出台了30多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城市规划法为基本法、以《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为地方立法基础的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规划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2005年12月,北京启动《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工作。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009年5月,北京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城乡发展实际,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今年5月3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其中披露了北京市再次修订《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背景。

2017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修订《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城市合理布局,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制度性保障。

2018年10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3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今年5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

孟强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和相关实施意见的出台,使执法部门有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执法行动指引,有助于坚决处置违法建设,有助于坚决遏制在施违法建设。

在前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看来,未来需要更加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常态化执法,杜绝违法建设的存在空间。

支振锋对记者称,城乡查违拆违,一方面为了城乡安全、环境和居民生活和谐,要严格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建设;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城乡治理的复杂性,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依法治理,实现城乡规划的初心。

制图/李晓军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变迁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与变迁 作者:陈杰时间:2012-04-13 今年恰是邓小平1980年关于住宅问题讲话发表30周年,该篇讲话是新中国城镇住房制度从福利制度向市场化改革启动的关键标志,奠定了其后近二十年间中国房改政策的基本思路,显示了伟人的超凡预见性,至今仍对我们认识住房问题有深刻的启迪。为此在今天纪念这篇讲话,仍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住房所特有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它既是社会民生福祉最关键实现环节之一,也是国民经济建设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另一方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发之后城镇诸项改革中最先酝酿、也是最先启动的改革,但也是进程最曲折、反复最多,但又是改革最彻底、最市场化的一项改革,所取得的成就某种意义上是非常丰硕的,但当前争议又是最多的。所以,研究中国这30年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变迁的历程,可以获得的信息是非常丰富的。 本文提出住房事业这个概念,是希望以此来涵括住房制度、住房建设、住房市场、住房政策(包括住房保障)这几个高度相关但又相互区别的内容,从而可以对住房问题做一个宏观整合的分析与思考。 以下本文先按照历史顺序对1980年住房事业的发展与制度变迁做

一个全景式概括描述,然后再反思1980年房改以来在住房问题的根本经验与教训,以此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愿景和提出必要的政策建议。 一、历史背景:改革前的中国住房事业? 新中国建立之后,在意识形态上采纳马克思、恩格斯等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改造学说,而如不少学者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明确反对工人阶级拥有自己的个人资产,尤其包括住房。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认为,对于(德国大城市)工人说来,如果让他们有自己的房屋,把他们重新束缚在土地上,那就是破坏他们反抗工厂主压低工资的力量。他这样写到:“工人必须负起沉重的抵押债务,才能得到这种住所,于是他们就真正变成了资金主人的奴隶;他们被束缚在只好同意接受向他们提出的任何条件”。为此,新中国政府对住房问题策也无可避免地受到这些观念的影响。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提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1958年底城市私房改造基本结束,1964年7月政府正式宣布私人租赁性质的住房关系基本不再存在了,1978年我国城镇住房中74.8%为公有住房。 由于公房制度长期实行无偿分配和低租金的福利体制,住房的投融资机制被严重扭曲。1952-1978年中国包括农村住房在内的住房总投

浅谈中国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

浅谈中国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 土地与房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生产资料,为历代政府和人们群众所重视。房地产业的法规、制度,房屋的建筑结构、工艺、材料,标志着每个时代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水平的基本特征。基于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政府部门必须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标签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 1、引言 房地产业,是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反应人们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一个重要标志性产业之一。随着改革地不断深入,住房制度也逐步深化,房地产正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承载体,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兴起、发展所形成的独立产业,同时又推动了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大系统中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其自身特性感决定了这一产业的感应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中处于平均水平之上。在我国,住宅投资的增加,被带动的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较大的产业有60多个,有力地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业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保证,是社会一切产业部门不可缺少的物质空间条件,并具体构成各个产业部门。房地产发展的规模、产品结构、布局是否合理、水平的高低和发展速度的快慢,都将影响着各行业的规模、结构、布局、水平和速度。房地产作为产业部门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直接参与价值生产和价值实现的经济过程,并形成商品生产和经营成本的重要内容。因此,房地产是构成整个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稳定而长远影响。 房地产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既有国民经济一般行业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产业内涵及活动领域十分广泛,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独立且非常重要的部门,房地产业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活动特点。 2、房地产概述 2.1概念 房地产是进行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房地产业与建筑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建筑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属于第二产业,而房地产业是第三产业。 2.2分类 房地产业可分为房地产投资开发业和房地产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又分为房

我国现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须改革

我国现行城市住房制度必须改革 ——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再思考之二 黄小虎 大约从2003年开始,我国政府几乎每年都要出台对城市房价的调控措施。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房价在调控中一路高歌猛进,已经成为严重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也成为舆论界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 综合十几年来各界的研究、分析、建议,影响房价的因素有,城市人口变化引起的需求变化,土地供应量,货币供应量,银行房贷政策如首付比例、利率、限贷,行业管理政策如限购、限价、限面积、限身份,此外还有市场管理,税收管理等等诸多方面。以上这些,基本属于影响房价的短期因素。 对房价长期走势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相关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其中,第一位的是住房制度,其次是土地制度、财税制度、投融资制度、户籍制度等等。 多年来政府的调控,主要围绕短期因素展开,调控的效果不佳,房价甚至越调越高。其原因就在于,没有针对制度建设的缺失,深化改革。 2009年之后的几年间,笔者陆续发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再思考”、“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思路的演变”、“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

题应实行‘三轨制’”、“关于保障性住房”等文章,i从不同的侧面,分析我国城市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建议。本文下面的论述,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过去的观点,但有新的分析,对有关方面的批评更加直接了当一些。 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历史回顾 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组织各界、各地调研、试点基础上,探讨改革思路,拟定改革方案。经过较长时间探讨,社会各届对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如下共识:需求侧(存量住房)是“租售并举,提租促售,以售带租,小步快走”;供给侧(新建住房)则是政府建房,合作社建房,私人建房和开发商建房并举。 我理解,租售并举,是要让住房买卖市场和租赁市场共同发展,消费者可以根据市场的租售比价和自己的购买能力,自主选择住房消费方式。政府建房,主要解决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住宅合作社作为非盈利经济组织,是普通工薪阶层合作互助解决居住需求的重要渠道;私人建房,主要是小城镇居民用于自住;开发商建房,对应的是高收入人群或富人阶层的居住需求和投资、投机需求。这些改革思路,在国务院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出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都有所体现。 按照这些思路,当时的建设部开展了积极探索。例如,在烟台、唐山、蚌埠等城市开展提租促售、租售并举的改革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例如,在全国探索建立和发展住宅合作经济。到90年代初,全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湖北省特级教师李洪祥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0]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服发〔2010〕6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09]6号)精神,加强对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现将《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

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工作过程中,要着眼于发展、稳定的大局,指导社区把承接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服务完成好、落实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社区服务站要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该岗位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同时注重发挥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作用,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水平,提升社区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社区服务站人力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台帐,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浅谈链家地产薪酬福利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b11314288.html, 浅谈链家地产薪酬福利管理 作者:张深林 来源:《商情》2017年第12期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本文以链家地产的薪酬福利体系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薪酬福利现状的分析,依据薪酬体系的设计原则并结合该公司的发展状况,提出了一些薪酬改革的建议,进而对链家地产员工的薪酬福利体制进行规划设计。 【关键词】薪酬福利管理链家地产 前言 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大模块,是指一个组织以所有员工所提供的服务来确定他们能够得到的报酬总额以及报酬结构和形式的一个过程。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如何给员工发放工资、怎么发、不同级别营销人员的提成如何设计、如何奖励优秀员工,才能让利益风险共享。当今社会发展下,薪酬福利管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所关注,科学合理的薪酬是企业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薪酬管理是企业成员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员工最为直接的工作目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一、烟台链家房地产有限公司概况 烟台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是一家涉及资产管理服务、交易管理服务和金融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房地产服务公司。其上级公司是国内最大且唯一具有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房产O2O平台,也是唯一一家即将上市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目前已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成都、青岛、重庆、大连、烟台等28个地区。 二、链家地产薪酬福利管理的内容 薪酬管理是在组织发展战略指导下,对员工薪酬的支付原则、薪酬策略、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进行确定、分配和调整的动态管理过程。薪酬激励机制运用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企业兴衰的重要因素,从而达到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的目的,这也是链家地产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迫切要求。 链家地产薪酬福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1、链家地产薪酬待遇是前6个月无责任底薪2500加500绩效,6个月转正后工资为佣金的30%-75%。入职6个月之后未转正人员发烟台市最低保障底薪1770元,开单后有佣金领取需偿还公司每月的最低保障。

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 篇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1958到1978年前的租房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行住房分配与工资制度挂钩。国家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住宅建设,住宅建成后,国家授权工作单位将住宅作为福利和实物工资分给职工。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 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 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来源:新华网 阅读要点提示:我国住房改革至今已取得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回顾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其政策调整轨迹,有助于了解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住房制度改革的四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由此开启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路。 (一)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宅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五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 1980年邓小平再次发表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1981年,公房出售试点扩展到23个省、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和一部分县镇。1982年,在总结前两年公房出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鉴于城镇居民工资水平低、购买能力有限,原国家建委和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决定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四个城市试行公有住房的补贴出售,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社保管理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

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 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京民社发[2017]2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7.07 【实施日期】2017.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7〕242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各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激励社会组织及其工作者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展示社会组织良好形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5-2017年度北京市社会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市、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市评选办公室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15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组织《章程》,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连续3年(2014、2015、2016年度)年度检查合格,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未受到各类行政处罚,按要求做好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行”各项工作,建立、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法人治理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建设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分立,运行机制顺畅,建立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高,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较为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完善,档案证章管理妥善。具有架构清晰、制度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主体特征。 3.作用发挥显著。紧跟改革步伐,在本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整体布局中有所作为。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发挥专业优势,在规范行业管理、开展扶贫帮困、服务民生、矛盾化解等活动中贡献突出。 4.社会公信度高。坚持非营利性组织宗旨,推行服务承诺制度,主动信息公开,有可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1958到1978年前的租房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行住房分配与工资制度挂钩。国家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住宅建设,住宅建成后,国家授权工作单位将住宅作为福利和实物工资分给职工。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第二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1986年-1993年)。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内容呢?想要了解更多下面请看小编 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简单概述 简单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 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 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 二、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 缴费政府给予资助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 社会福利主要包括生活、教育、医疗、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我国社会福利活动主要通过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多种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21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

住房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一)

住房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一) 央行在2005年3月16日宣布,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不再对房贷实行优惠利率;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最低首付款比例可提高到30%。央行意欲引导消费者对未来的资金价格产生一个合理的预期,抑制部分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控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社会对此反响强烈,再次引发人们对住房和住房政策的关注和期待。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国发[1994]43号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4.07.18 【实施日期】1994.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高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

五代十国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五代十国社会保障思想及制度概述唐朝灭亡之后,中国进入五代十国时期(907-960年),前后共53年。 一、五代十国时期的政权划分: 五代的更迭 国号时间创建者族属都城灭于后梁907-923朱温汉开封后唐后唐923-936 李存勖沙陀洛阳后晋后晋936-947石敬瑭沙陀开封契丹后汉947-951刘知远沙陀开封后周后周951-960郭威汉开封北宋 十国的更迭 国号时间创建 者都城灭于国号时间创建 者 都城灭于 前蜀891-925王建成都后唐南汉905-971刘隐番禺北宋 吴892-937杨行 密广陵南唐南平907-963高季 兴 荆州北宋 吴越893-978钱鏐杭州北宋后蜀925-965孟知 祥 成都北宋 闽893-945王审 知 福州南唐南唐937-976李昪金陵北宋楚896-951马殷潭州南唐北汉951-979刘崇晋阳北宋 二、五代十国时期的特点 五代政权主要位于黄河流域,朝代前后更迭,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后一个王朝取代前一个王朝,并且统治位置基本相同。十国政权主要在南方,有一个在北方,是位于山西的北汉。这些政权有前后相继也有同时并存。 五代十国是安史之乱以后藩镇割据局面的延续和扩大,同时也是中国走向统一的过渡时期,经过总结,这一时期具有这样的特点: (1)五代十国是晚唐藩镇割据的继续和发展,五代十国的统治者多是晚唐时期的地方节度使,或者是五代的地方节度使。 (2)在长期的混战中,局部政权逐渐扩大,割据势力减少,特别是后周世宗的改革和统一活动,为结束分裂、实现统一奠定了基础。 周世宗在经济、政治各方面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为统一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改革比较全面,对于百姓的体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我们所讲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相似。 (3)这一时期北方战乱不断,统治残暴,关卡林立,禁令繁多,商税苛重,酷刑暴力,经济残破,对于农业的生产,百姓的体恤政策几乎没有;南方地区政局相对比较稳定,各割据势力也比较注重发展本地经济,但是也有很多统治者昏庸无能残暴无道。 由于这一时期比较混乱,国家兴起,朝代更替频繁,许多政策都不健全,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查找到太多资料。 三、各国制度介绍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抚恤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部分, 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目前还可选择40%的缴费基数。 农民工的缴费基数是固定的,根据2001年市局125号文件规定,农民工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单位按20%的比例缴纳保险费,个人按8%的比例缴费。 城镇职工: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以前参中工作的被保险人,退休时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6个月至233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农民工: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按照《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9〕24号)自2009年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招用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可以按照183号令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农村劳动力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