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中解决纠纷的方法

国际经济贸易中解决纠纷的方法
国际经济贸易中解决纠纷的方法

国际经济贸易中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争议解决的方法有三种:即协商调解、司法诉讼和提请仲裁。

1、协商调解

这种解决方法又分两层意思,一是协商,二是调解。协商和调解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协商是指争议发生后,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由当事双方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应该说,协商是一种理想的解决方式。正因为如此,几乎在所有的商务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无不写下这样的语句:"由于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这一条款已成为国际通行条款。

2、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就是到法院打官司。在国际商务争议中,如果通过协商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曾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其中当事一方反悔而拒绝执行和解协议,而同时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当事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国际商务争议当事人可将其争议提交下列法院审理:

一是当事一方国籍所属国的法院。只要当事一方具有法院地国的国籍,法院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宗商务争议的管辖权。这就是国际法上所确认的"属人优越权原则",即属人化管辖。

二是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就是国际上所载明的"属地优越权原则",即属地化管辖。

三是当事各方协议的法院。这就是由当事各方共同选择某法院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即协议性管辖。

目前,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如果争议标的属于一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事项,那么,由此产生的争议只能由特定国家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及位于一国境内的不动产争议,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有效性的争议,一般只能提交不动产所在地国或对有争议的专利或商标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院解决。

对于国际商务争议而言,只要一方当事人把它提交某国法院,该法院首先要审查该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州法律是否规定其对该宗诉讼有管辖权,只有法律确认其对该争议享有管辖权时,方可受理,并按诉讼程序强制被告出庭,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国际商务交易中,有时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需要由另一国法院执行。而在一国境内作出的法院判决并不能在另一国自然获得效力,除非得到另一国法院承认。于是,就有了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司法承认和协助的条约。如果争议判决地和执行地分属两国,而两国之间又没有条约的约束,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另一国执行时,往往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碍,有时当事人不得不在该执行地法院重新打官司。所以,在打官司之前,要好好了解有关国家之间的条约和协议。

3、仲裁

仲裁又叫公断,就是有争议的当事各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其争议提交给他们自己选择的"裁判官"公断,公断结果(即仲裁判决)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能自动执行该裁决,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与协商调解、司法诉讼这两种解决争议方法相比,有自己很突出的长处,它能充分尊重当事各方的意愿,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使争议得到最终的解决。所以,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商务争议最为普遍的一种方法,在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几乎都有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仲裁条款"。仲裁有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最有名的有: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1)国际商务仲裁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际司法涉外民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在我国,凡属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当事双方的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者仲裁协议中涉及的商务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标的物位于国外的,都应视为国际商务仲裁。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务争议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存在,就不可能有仲裁的发生。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方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仲裁条款是现代国际商务合同中经常采用的一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拟提交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典型表述方式是:"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xxx(仲裁机构)在xx(地点)依法按仲裁规

则仲裁解决"。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在公布其仲裁规则的同时,还公布了供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的仲裁示范条款。

仲裁协议书是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在国际商务交易中,如果合同中无仲裁条款,对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时,若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解决,即可订立一项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涉及到的主要阶段包括: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案件的审理和仲裁争议的裁决。

--仲裁案件的管理

仲裁机构管理仲裁案件,不仅凭当事双方的仲裁协议,还须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是开始仲裁程序的最初步骤。几乎所有的仲裁规则(也即国际通行规则)都规定仲裁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符合其仲裁规则的规定,即可受理该仲裁案件。

--仲裁员与仲裁庭的组成

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关系。在解决国际商务争议的实践上,仲裁员应具备某些专门知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而且还应具有解决争议的经验,为争议各方当事人所信赖。仲裁员可以是商人、工程技术人员、律师、教授或某一领域的专家。尽管许多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员的资格没有专门规定,但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仲裁员协会,只有获得会员资格的人,一般才有可能为当事人所信任,并有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国际上,许多仲裁机构都设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它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也可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通常取决于当事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庭人数达成一致,通常的做法是争议金额较小且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由独任仲裁庭解决;而争议金额较大且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都应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解决。

--仲裁案件的审理

仲裁庭依法设立后,即对争议案件进行全面的审理。仲裁审理程序不像法院诉讼程序那样严格,一般允许当事人对如何进行仲裁审理作出约定。

在国际商务仲裁实践上,仲裁机构的规则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审理方式时,一般都遵循当事双方在仲裁协议书中的约定: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只进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时,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不公开进行。事实上,多数仲裁庭在审理仲裁案件时,都采用口头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公开的开庭审理,以保护当事双方的商业秘密。

--仲裁裁决

各国立法和1958年《纽约公约》对"裁决必须是书面的"都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仲裁裁决本身的各种表现形式都必须是书面的,而不论是部分裁决还是终局裁决,还是根据双方同意作出的裁决。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裁决书都用文字表述并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这已成为国际通行惯例。那么,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它的效力如何?它的有效性应适用何国法律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适用仲裁地国的法律,如果依照仲裁地国家的法律,某一裁决为无效裁决,或者裁决已被该国法院撤销,则裁决在外国一般也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

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与实践,宣布仲裁裁决无效,或者撤销仲裁裁决,只归属仲裁地国法院的管辖,而其他国家的法院对该裁决而言,只是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异国法院可以根据法院地法律承认或拒绝承认该外国裁决在其境内的效力,但无权宣布该外国裁决本身无效或撤销该外国裁决。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详细资料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https://www.360docs.net/doc/7b17409274.html,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采用FCA 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 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

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二、对CIF术语的解释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IF 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

“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钩下交货)字样。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三、对FCA术语的解释

FREE CARRER(https://www.360docs.net/doc/7b17409274.html,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3)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交货问题

《2000年通则》规定,在FCA术语下,卖方交货的指定地点如是在卖方货物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点是在任何其他地点,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

2.关于运输合同

《2000年通则》中的FCA术语,应由买方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但《通则》又规定,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3.FCA与FOB的异同点

FCA与FOB两种术语均属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FCA与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视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而定,其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FOB术语仅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此外,在装卸费的负担和运输单据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四、对CIP术语的解释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

付至(……指定目的地)。按《通则》规定,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的运费,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分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法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l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月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3.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三)FCA、CPT、CIP与FOB、CFR、CIF的比较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与FDB、CFR和CIF三种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又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F三种术语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程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

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费的负担和在CPT、CIP 合同中的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均已明确。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FR、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四、对EXW术语的解释

EXW-EXworks (…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即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时,履行其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或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责任,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该术语对卖方表示承担最小的义务。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应使用该术语。在此种情况下,应使用FCA术语。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1.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 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CIF价= CFR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 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 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二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

1. FCA价换算为其他价CPT价= FCA价+国外运费CIP价=( FCA价+国外运费)/(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2. CPT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PT价-国外运费CIP价= CPT价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3. CIP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PT 价= 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

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 第二,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已成长为一个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由于国际商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商事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商事惯例体系,而扩展到国际法、国内法、甚至还包括难以归属上述法律分类的其它各种法律规范。

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

“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 2010-12-29 10:21:47 徐崇利 【作者简介】徐崇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 361005)【内容提要】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不应囿于法律人惯有的分析实证主义思维,主张由国际裁判机构作出刚性的裁决,而应顾及国际关系的现实,优先考虑采取富有弹性的外交解决方式。如果当事国执意要将此类争端诉诸国际裁判机构,那么国际裁判机构应保持司法克制,尽量避免直接对其中的敏感性问题作出刚性裁决;如果国际裁判机构不得不作出裁决,那么也应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防止裁判的结果给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带来损害。对于一些涉及中国的国际贸易争端,只有以“政治性争端”加以透析,才能全面认清和准确把握其实质。 【关键词】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司法克制/司法能动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注重法律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的分析实证主义方法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主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不可能对所有的国际争端都采取僵硬的“就法论法”的纯法律分析,对于一些“政治性国际争端”的解决,必须顾及国际关系的现实。①随着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涌动,各种违反WTO协定的情形不断出现。其中,许多国家采取的刺激经济的措施就可能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并引发各种贸易争端。这些贸易争端由于关涉各国的重大利益因而可能上升为“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对于“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是否仍应囿于法律人惯有的分析实证主义思维,主张由国际裁判机构作出刚性的裁决呢?答案若是否定的,又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笔者试对上述问题作些研究。 一、基本原理 国际争端可以区分为“法律性争端”与“政治性争端”。前者是指那些不涉及败诉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的重大利益,可以由国际裁判机构(国际司法机构和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

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

应对国际贸易纠纷(2021年)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收藏、阅读、改编、打印(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 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今年前9个月,国际上对中国汽车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案多达几十起。与前些年不同,面对国际官司,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始主动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被动挨打变为积极应诉 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是生产汽车钢圈的专业厂家,产品大量出口到印度、日韩、欧美、中东等国家和地区。该公司进出口部总经理谢华荣对国际反倾销案深有感触,他对记者说:“早在XX年,我们就接到来自印度的反倾销调查,但当时我们对此事一点儿都不了解,不清楚国际贸易纠纷相关的政策。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省经贸委等机构对国际反倾销案的理解也不如现在这么充分,直到我们聘请了国内外律师,准备应诉接案时才逐渐明白这是怎么回事。由于只有我们一家钢圈厂单枪匹马应诉,能力有限。”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进出口贸易越来越频繁,国际贸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 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 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这一规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不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供当事方选择,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

1浅析国际贸易中文化因素冲突的表现

浅析国际贸易中文化因素冲突的表现 【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并没有使全球文化向一体化发展,而是朝着各自特色的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些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贸易要求,也相应的出现了冲突,在国际贸易中具体表现在价值观念因素的冲突、思维方式因素的冲突和行为规范因素的冲突。 【关键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经济运行、国际贸易交往时,文化与经济日益被连结在一起,经济文化化、文化经济化成了国际化的一个突出迹象。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特殊文化背景与文化环境日益为各国重视,尤其是意识形态层面即政治、法律、艺术、道德、哲学、宗教等方面。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并没有使全球文化向一体化发展,而是朝着各自特色的多元化方向发展,这些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贸易要求,也因文化差异产生了文化冲突。一方面,经济一体化打破了各种地域文化间彼此隔绝的封闭状态,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和大众文化层面日益趋同;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加剧了文化在深层的价值观方面的差异和冲突,使得全球价值观与本国价值观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道德与法律、合法与不合法等文化因素的冲突。在国际贸易中,文化的冲突会产生贸易壁垒和摩擦,使得贸易受文化因素的影响也越发地突显,世界贸易中文化差异的存在已影响到国际间的贸易活动,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因素所产生的各国文化之间的冲突正是全球经济贸易的必然结果和具体体现,使得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与各国文化多元化构成了当今世界的一对矛盾。 一、价值观念因素的冲突 各国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在各自民族的历史传承和文明演绎下都有着截然不同的差别,特别是在现实制度的影响下使得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习惯用自己的价值观和认知去左右对方的行为,或是直接忽视对方的价值观和信仰的重要性,这势必会影响到贸易双方的合作,形成贸易中常出现的价值观念的冲突。从宏观上来说,价值观念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经济贸易与意识形态、贸易规则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等方面。一方面,欧美经济强国无论是在经济还是在文化科技上都占据强势地位和优势。这些有利的内部条件使得它在政治民主化、人权保障、市场经济制度等方面简化成一套意识形态教条,并把其作为一种普世的行为准则加以推行,人为地制造经济贸易与意识形态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价值取向和文化需求的不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制定时,发达国家体现的是要求对人权标准、劳工标准、环保标准、质检标准等严格措施,推行人文贸易;发展中国家体现的是要求摆脱贫困和谋求发展,实行差别与特殊差别待遇,推行农产品和服装等领域的自由贸易。由于这些相互对抗的深层次价值观念势必会造成贸易规则中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观冲突问题,因而使得在每次贸易谈判中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谈判效率极为低下。

2020年整理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doc

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1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宁红玲律师 一、区分质量争议与风险转移 货物出现的与合同不符的品质问题,是否是货物本身的内在质量问题, 要求卖方承担质量瑕疵保证责任及违约责任;还是属于风险转移问题,即 是货物本身质量以外的问题导致其品质发生变化:如海上运输、仓储条件、包装、潮气、自然原因等引起的风险以及其他人为风险。因此,分析和判 断一个货物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还是属风险转移问题,非常重要。 国际货物买卖离不开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CIF和FOB买卖下,运输 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船的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风险归风险,如果货物本 身根本就承受不了这正常运输,这就不只是风险了。“风险指可能发生的 损失,是一种意外,而非是一定会发生的事情,故无可避免的正常的损耗,不构成风险。”①该风险转移规则主要是针对海运或内河运输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货物灭失、毁损等风险作出的,涉及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分担,但货 物风险的转移并不影响卖方对货物瑕疵的担保责任。卖方必须保证交付时 货物本身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在装运港确实交付了 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货物,则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也 不能因此免除货物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第36条也有明确规定。 案例1:装运一批黄豆,专家证明只要水分超出14%,在该航次(时间长短、天气、温度等)半途黄豆无法避免发热、出汗与损坏。检验证明,卖 方的黄豆确实超过了14%的含水量,带来不可避免的质变与损害,这风险不能让买方来承担,保险公司也不必赔偿。 二、货物质量争议的检验 案例2:2006年7月24日,德国公司与昆明公司签订脱水葱买卖合同。2006年10月2日,货物抵达德国仓库。德国公司委托德国官方检验机构对该批货物进行农残检验,发现该批货物所含的杀虫剂甲胺磷明显过量,不 符合德国食品法规,无法在德国市场使用。德国公司遂起诉昆明公司,要 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昆明公司以其提供的《检验 证书》等文件,试图证明其货物符合约定。买方抗辩,根据《出口脱水蔬 菜检验规程》(SN/T 0230.1—93),出口脱水蔬菜检验一般规程中并不包 含对甲胺磷的检验,且《检验证书》中对农残及甲胺磷只字未提。且双方 在合同、《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以及《一致性声明》中明确约定,货物 必须符合德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即货物品质合格与否,应当以德国 和欧盟的相关食品法律衡量,《货物购买的一般条款》第2.3条明确约 定,货物在接收时必须对其是否正确与合适进行检验,原告必须在合理的1https://www.360docs.net/doc/7b17409274.html,/s/blog_7190eb8e0100xxvs.html,2012-03- 26 .

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后,对入世后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纠纷,一方面是可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保障我国的贸易地位,维护我国利益,并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有其他成员通过该机制对我国提出诉请,因此,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 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经济关系 WTO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以来,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确定了WTO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系统的组织框架,为解决世界经济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其诞生以来,WTO 在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能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世界经济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积极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各 项活动,并且开始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纠纷,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空前的影响, 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多层面的理论研究。 一、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法中一种独特、崭新的、强有力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办法发展起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包括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管辖 范围、规则、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其核心是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作用。《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议》的签署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第二章货物的质量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习题10解答

第十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一、名词解释 1、商品检验:是指对卖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 2、索赔: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对方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3、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4、仲裁协议: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5、离岸品质与离岸重量: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 作为决定商品品质、重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所谓最后依据是指卖方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时, 就意味着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买方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从而否定了他对货物的复验权。 6、到岸品质与到岸重量:是指货到目的港(地)卸离运输工具后, 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 买方明其提出索赔或按双方事先的约定处理。 7、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8、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9、根本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0、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 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案例分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 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目前拥有158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WTO虽然号称“经济的联合国”,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当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毕竟是少数发达国家,全球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进程也是在发达国家占支配地位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它们通过WTO来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多种贸易、投资及经济运行规则,这决定了WTO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与问题,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必然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冲突。每个国家加入WTO就是为了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这些规则的不公平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的伤害。因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发生了。这就是即使具有约束力,还依然有争端的原因。 贸易自由化是指世贸组织各成员在货物、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要逐步实现自由化,即各成员方保证履行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乌拉圭回合和以后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协议与协定,逐步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方面的准入度。 WTO是与LMF和WB齐名的世界经济体系三大支柱之一,它建立在深厚的经济、法律、体系组织和理论的基础之上,是不可代替的,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力。它在推动国际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自己永葆青春。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宗旨、目标、原则、规则、组织和机制方面的特点体现了WTO主体价值观和灵魂的集中表现。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世界贸易组织还存有一些弊端。 WTO此机构的目标原是为了监督新的全球秩序,确保其合法;然而WTO目前没有任何类似民主机构的特征:WTO 秘密运作,没有义务向成员国或他者解释其行动;WTO的国家代表多是贸易律师,往往会因为企业需要而为之打通关,而该组织也秉持对市场的信仰,往往向企业利益倾斜,常让地方环境法与劳工法受挫、无以伸张。一些国家对于在WTO框架下的不公机制表示不满,如在数国组成的小团体内讨论而达到协议,往往压缩其他比较“不重要”的国家的权益等等,而在此体制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较没有足够力量反对一些决议。 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通过关税与贸易协定使全世界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极大的促进了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此外,WTO还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作出有利于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规定,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使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重要。2、使传统的贸易政策措施得到改观。 WTO 使世界贸易进入协商管理时代,各国的贸易政策将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贸易保护"和"贸易制裁"的作用和含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WTO不是一个纯"自由贸易"组织,而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国际贸易组织。3、使世界市场的竞争方式与竞争手段改变。在WTO的推动之下,世界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有序,国际大市场上的价值规律会更加充分的发挥作用。单一式的竞争将让位于综合式的竞争,即:在竞争中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有机的结合起来;粗放式的竞争将让位于集约式的竞争,即:依靠拼价格、拼数量、拼优惠条件的竞争将让位于非价格的优良投资环境、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企业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将让位于矩阵式灵活实用的组织机构;规模经济将让位于规范经

d2018最新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 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选编 目录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案 8>5“实盘”失效争议案 7合同成立形式要件纠纷案 11合同标的物品质条款争议案 15支付条款争议案 18包装条款争议案 22装运条款理解分歧案 24增减装条款纠纷案 27交货期条款引发争议案 28交货期与信用证开立日案 30仲裁条款适用纠纷案 32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36照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引起的交货争议案 39信用证替代合同纠纷案 41“合同落空”仲裁案例 43拒收瑕疵货物争议案 47交货及付款条款变更争议案

51违约金条款陷阱案 53卖方部分交货违约争议案 57根本违反合同争议案 63品质保证期限内索赔案 66索赔期已过索赔争议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案 案情: 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 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 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卖方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练习题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一、名词解释 1、索赔 2、离岸品质与离岸重量 3、不可抗力条款 4、根本性违约 5、仲裁 二、单项选择题 1、发生(),违约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A、战争 B、世界市场价格上涨 C、生产制作过程中的过失 D、货币贬值 2、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这种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A、对卖方有利 B、对买方有利 C、比较公平合理,它照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D、对保险公司有利 3、按《公约》的解释,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性违反合同的规定,则受损害的一方()。 A、只可宣告合同无效,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B、只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C、不但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且可宣告合同无效 D、可根据违约情况选择以上答案 4、在我国的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的规定,我们应力争()。 A、在中国仲裁 B、在被告国仲裁 C、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D、在对买方有利的国家仲裁 5、异议与索赔条款适用于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的违约行为,它的赔偿金额()。 A、一般预先规定 B、一般不预先规定 C、由第三方代为规定 D、由受损方确定 6、我与德商签订一笔进口机器零件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德商的两间工厂都投入了生产。 再生产过程中,两间工厂之一由于意外事故遭致火灾,完全丧失了生产能力,德商()。 A、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解除合同 B、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 C、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我方有索赔的权力 D、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应要求德商按期履行合同 7、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最迟期限是()。 A、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完毕即提单签发日期后两年 B、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两年 C、经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得出检验结果后两年 D、买方实际收到货物起两年 8、仲裁裁决的效力是()。 A、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B、非终局的,对争议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C、有时是终局的,有时是非终局的 D、一般还需要法院最后判定 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较常采用的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方法是()。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及方式

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及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使合同没有履行,这就引起了交易双方间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对解决合同争议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关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规定,也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 《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 ?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表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衫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合同中没有用品质机动幅度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大约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500~5000 ?案例: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后,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合理,把黄豆改成散装,在5%的增减幅度内,则无须降价赔偿 ?《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及呢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案例: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成为PACKED IN WOODEN CASE。但在CASE 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我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因而买方向我

国际经济贸易中解决纠纷的方法

国际经济贸易中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争议解决的方法有三种:即协商调解、司法诉讼和提请仲裁。 1、协商调解 这种解决方法又分两层意思,一是协商,二是调解。协商和调解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协商是指争议发生后,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由当事双方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应该说,协商是一种理想的解决方式。正因为如此,几乎在所有的商务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无不写下这样的语句:"由于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这一条款已成为国际通行条款。 2、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就是到法院打官司。在国际商务争议中,如果通过协商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曾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其中当事一方反悔而拒绝执行和解协议,而同时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当事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国际商务争议当事人可将其争议提交下列法院审理: 一是当事一方国籍所属国的法院。只要当事一方具有法院地国的国籍,法院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宗商务争议的管辖权。这就是国际法上所确认的"属人优越权原则",即属人化管辖。 二是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就是国际上所载明的"属地优越权原则",即属地化管辖。 三是当事各方协议的法院。这就是由当事各方共同选择某法院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即协议性管辖。 目前,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如果争议标的属于一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事项,那么,由此产生的争议只能由特定国家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及位于一国境内的不动产争议,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有效性的争议,一般只能提交不动产所在地国或对有争议的专利或商标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院解决。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案例一

加拿大诉澳大利亚-关于鲑鱼进口措施的案例 一、发生的背景分析 1、加拿大鲑鱼出口的基本情况 加拿大用于出口的新鲜、冷藏和冷冻鲑鱼的主要来源包括: 太平洋海水捕捞的成年野生鲑鱼; 太平洋淡水捕捞的成年野生鲑鱼; 太平洋海岸海水养殖的成年大西洋鲑鱼; 太平洋海岸海水养殖的成年太平洋鲑鱼; 大西洋海岸海水养殖的成年大西洋鲑鱼。 加拿大出口鲑鱼从1969年的30653吨上升到1996年的66234吨,其中出口冰鲜或冷冻鲑鱼的比例越来越高,1969年出口冰鲜或冷冻鲑鱼14683吨,占总出口量的48%,1996年出口冰鲜、冷冻鲑鱼50838吨,占总出口的77%。 2、澳大利亚鲑鱼生产的发展概况 澳大利亚于1864年首次引进大西洋鲑鱼,到20世纪60年代,都主要是政府团体养殖一些用于观赏的鲑鱼。约于1986年开始,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省开发商用鲑鱼产品,主要采用网箱养殖大西洋鲑鱼和虹鳟鱼,在维多利亚省和南澳也生产大西洋鲑鱼。1986—1987年生产量仅20吨,但到1994—1995年,年生产量达到6192吨,价值6300万澳元,其中40%出口日本,60%供应国内市场,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澳大利亚国内市场对大西洋鲑鱼的消费量显著增加。 目前世界上生产大西洋鲑鱼的国家主要有挪威、智利、苏格兰等,在90年代早期其生产量占全世界的80%。 3、澳大利亚关于鲑鱼产品进口检疫政策。 早在1975年2月19日,澳大利亚就已经发布了86A(QP86A)检疫公告,在发布QP86A之前,澳大利亚对进口鲑鱼产品没有限制。发布QP86A后,禁止进口未处理新鲜的、冰解或冰冻鲑鱼,只允许被处理过的鲑鱼产品进入澳大利亚。 在实施长达20年的禁止从北美进口未煮鲑鱼的检疫措施过程中,对加拿大的鲑鱼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巨大的影响。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按照DSU第4条第4款,向澳大利亚提出磋商请求,加拿大认为澳大利亚实施的措施违背GATT1994第11条、第13条和SPS协议第2条、3、第5条的规定,损害加拿大的贸易利益。澳大利亚接受磋商请求,双方于1995年11月23-24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澳大利亚政府在1996年12月又根据风险分析报告的内容决定维持现行鲑鱼进口政策,出于检疫原因,禁止从北美太平洋进口未煮的,海洋捕捞的太平洋鲑科类产品。加拿大没有要求进一步的磋商。而于1997年3月7日向DSB请求成立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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