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篇名】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

【作者】王靖华.

【刊名】东南亚纵横2005年02期

新加坡的社会治理是以“严刑峻法”著称于世的。据不完全考查,自19世纪60年代李光耀任总理至1991年,新加坡共制定各种法律法规383种①。几乎所有社会行为都被细密的法律条文所覆盖。在对大众传媒业的管制方面,法律更是充当主角。

一、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管制的政治尺度和道德尺度

作为一个社会信息运动系统,大众传媒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将其置于社会管理内容的重要方面。国家对大众传媒的管制主要体现于政治控制,即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传媒的信息传播活动能够不破坏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并配合政府实现发展目标。在新加坡,既没有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新闻法》,也没有借助其原殖民国英国的判例法形式,而是把有关新闻传媒的法规写进其他的专用法律中或法律条款中②。与传媒相关的法律有宏观的如《宪法》、《刑法》、《内部安全法》等等,也有具体的如《不良出版物法》、《报纸与印刷所法》、《电影法》、《新加坡广播局法》、《广播法》、《网络行为法》等等。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管制总体来说依据两个尺度,即政治和道德两方面标准。

(一)政治标准。这一标准主要是要求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准宣传共产主义思潮、原教旨主义和大民族主义观念,严禁危害政局稳定和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内容传播。同时对于外国报刊、外国驻新加坡记者及外来的电影、报刊、电视等制品严格审查,禁止有攻击新加坡政府或其领导人内容的信息在国内传播。

新加坡《刑法》第505条规定,凡是“制作、出版或传播任何声明、传谣或报道”,其目的在于引起或可能引起新加坡的武装力量或任何人叛乱、玩忽职守的;或目的在于“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或部分公众害怕或担心,并因此使任何人实施或反对公共安全秩序的”;或目的在于“煽动或可能会煽动任何阶级或社团实施一项反对任何其他阶级或社团的”行为,可处长至2年的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两罚并处。也就是说,大众传播所载信息,不得带有引发社会动荡、团体争斗的意图,这里也应包括可能引起宗教冲突的传播行为。但该条也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传播行为有理由被认为其内容是真实的,在实施该行为时不存在上述动机的不属于本条意义的犯罪。

《不良出版物法》第3条第1款规定:“如果部长认为某人在新加坡境内外出版或印刷的出版物或系列出版物的进口、销售或发行可能违反公共利益,那么,他有自由裁量权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一项命令,禁止该出版物或系列出版物或者该人印刷或出版的所有出版物的进口、销售或发行。”这里,“可能违反公共利益”所指内容宽泛而不具体,而“违禁出版物”的范围也仅以此条为辨别标准。可以看出,这一法律在不同的条件下对出版物的约束能力具有弹性和主动权。该法第4条规定,进口、出版、出售、帮助销售、发行或复制任何违禁出版物或摘录其中内容的将构成犯罪,没有正当理由拥有违禁出版物或其摘录的将构成犯罪。第5条则规定当某人在不知情的时候得到了违禁的出版物,一旦知情,“则应将该出版物或其摘录送交警察局的有关负责官员,违者构成犯罪”。第11条则明确要求“进入新加坡的任何人”,必须“声明他是否携带出版物”并“出示该出版物以供检查”,违者构成犯罪。法律对违禁出版物的控制之严格可见一斑。

同样严格的管制在《报纸和印刷所法》中也有醒目的体现。该法第3条规定,新加坡境内的人,如要开设印刷所并用来印刷文件,必须取得由部长颁发的期限为一年的许可证。有关的部长拥有对于许可证的颁发、永久撤消或随时中止效力的自由裁量权。针对在新加坡境外出版的可能会影响到新加坡国内政治统治的报纸,该法也有细致的条文。第17条规定:“部长

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命令,声明在新加坡境外出版的某种报纸为涉及新加坡国内政治的报纸。”一旦某境外报纸被“声明”,则该报纸的进口、出售、发行必须事先获得部长批准,同时部长有权限制发行或销售量。这类报纸不准由进入新加坡的人带入境内,而在新加坡国内要订阅“被声明的外国报纸”,只能通过由部长授权的发行人来进行,违者构成犯罪。

1996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网络行为法》明确规定,由新加坡广播局对网络内容进行管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在网络内容传播方面所负的责任及禁止性资料的范围。其中第4条对“禁止性资料”作了明确的规定,凡与政治标准相关的如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定”的基础相违背的资料,包括种族歧视、宗教仇恨等,均在禁止范围之内③。

此外,《内部安全法》中也涉及对大众传媒的管制。根据该法,内政部长可以国家安全、反颠覆或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等理由,禁止出版物的印刷、出版、发行、售卖以及拥有④。众所周知,新加坡不仅立法严,而且执法苛。法律不会被当成一纸空文。1971年5月,新加坡内部安全委员会曾以“倾向共产党”、“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逮捕了《南洋商报》的4名高级职员,其中包括总经理李茂成、总主笔李星可、总编辑同道章等。因该家报纸有宣扬华人和其他种族的矛盾的倾向。当时,李光耀这样评说:“任何人要借着假造的理由,虚构华族语文和文化将面对被消灭的危险,以期鼓起种族情绪,都要受到严厉的处分。为此,政府对《南洋商报》4名高级职员及编辑采取了行动。”⑤

对于涉嫌有外国敌对势力影响国内传媒的情况,新加坡政府表现强硬。如1971年以“接受共党资助”为理由迫使《东方太阳报》关门;指责《前锋报》记者收受“不友善的外国资金”而撤销该报的印刷许可证;1976及1977年间,几十名经常著文批评政府的新闻工作者以参与“共党阴谋”等罪名被捕⑥。

不仅新加坡国内传媒受到严格管制,在对待外国传媒方面也不例外。根据新加坡有关法律,政府有权限制任何在新加坡发行的未经审查、涉及新加坡国内政治的外国报刊。1986年,新加坡政府指责美国《时代》周刊的一篇文章《钳制异议者的声音》,认为该报歪曲事实,要求其更正但遭到拒绝。而后,政府下令限制其在新加坡的发行量,由原来的18000份减半,1987年再次减到3000份。不久,《亚洲华尔街日报》、《亚洲新闻》、《远东经济评论》和《经济学人》杂志都先后因各种报道触怒新加坡政府而被限量发行或禁止入境⑦。1994年,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发文《所谓的“亚洲价值观”是经不起考验的》,该文批评新加坡存在“王朝政治”,称李光耀的接班人吴作栋是“王朝政治”的“傀儡”,而李显龙能成为副总理是利用了与李光耀的裙带关系;两个月后,该报又刊文暗指李光耀曾对其反对党进行打击。为此,1995年7月,李光耀、李显龙、吴作栋分别以诽谤罪向《国际先驱论坛报》索赔。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处该报赔偿吴作栋35万新元,李光耀和李显龙各30万新元。其结果虽未完全执行,但该报及作者登了道歉启事,并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敦促下,不得不同意支付李光耀21.4万美元的名誉赔偿金⑧。这不仅表明了政府的强硬立场,而且其不是说说而已的态度使外国媒体对涉及新加坡的评论可能会有所收敛。

(二)道德标准。这一标准要求大众传媒所传播的内容,不得与政府提倡的社会价值观相违,尤其禁止传媒进行鼓励、放纵和渲染淫秽色情的内容和极度暴力的内容,以维护社会道德和信仰的安全,从而维护政府的统治及民众思想的净化。

《刑法》第292条规定,无论何人,“出售、租借、发放、公共展览或以任何方式传播,或为出售、租借、发放、公共展览或传播的目的,制作、生产或拥有任何淫秽书籍、册子、报纸、图画、绘画、作品或图像或其它任何淫秽物品的”,在知情时参与上述物品的运输、交易、介绍的,“处可长至三个月的有期徒刑,或罚金,或两罚并处”。但同时,为维护宗教信仰的自由,本条将出于宗教目的而使用的可能会被该条规定视为“淫秽”的作品置于“例外”,从而使这一条规定在具体实行时避免被误解。

《电影法》第29条规定,任何人如拥有、放映或发行淫秽或色情影片即构成犯罪。有关的执法人员在确信某人拥有色情影片,则可在任何时候,在必要的帮助下强行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搜查,查封此种影片及放映和制作设备,拘禁拥有和放映上述影片的嫌疑人。

《网络行为法》规定的“禁止性资料”中也体现了道德标准。明确了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基础相违背的资料包括色情、暴力等内容,禁止在网上传播⑨。目前,新加坡已在互联网络上设立了网络警察,凡是私自从国际互联网络上获取色情材料或色情片者,一旦被发现将会被逮捕法办。

新加坡政府在动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中显示不出丝毫的折扣。1992年,曾有4名男女青年被指控为贩卖黄色录像,理由是在他们的提包中检查出了20盒黄色录像带。其中3人在法庭认罪之后,被处以2万新元的罚款,另一女青年否认有罪,于是此案件被搁置。后经过延期审理,这位女青年受到了更重的罚款⑩。

在新加坡,凡大众传媒中包含有被政府认为对社会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比如色情、暴力等等都被严格把关,坚决取缔。电影和电视录像带在放映及发行之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定、批准。对于来自国外的这类产品则持更加严格的标准,凡是政府认定为不宜在公众中传播的内容,一律剪掉。比如,来自中国的电影《红高粱》在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存在一些不符合道德标准的镜头,在放映时被删剪。来自外国的书刊在进口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确认合格的才准许进入。像《花花公子》这样的色情杂志是严格禁止出售的。各类舞台演出在面世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对演出的角本进行审查。为严加防范有悖于道德标准的内容经卫星传输渠道传入,新加坡的法律还规定,除了经过金融管理局批准的极个别银行出于工作业务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允许安装卫星天线,接收国外电视节目。

二、新加坡有关大众传媒法律的特点

在没有一个统一的约束整个大众传媒的法律的情况下,新加坡各类有关的法律足以能涵盖现实社会中与传媒有关的绝大多数行为。新加坡有关大众传媒法律的特点表现如下。

(一)法律条文细而全面。新加坡的法律条文不嫌繁琐。法律规章对于各条款的文字表述都力求做到准确、细致、全面,以便给司法者带来方便。例如,在《刑法》中,关于制黄、售黄、贩黄的行为在第292条已有规定,但第293条又特别强调,如果这类行为的受害人为“20岁以下的任何人”则所处的刑期则从3个月增至6个月;在《不良出版物法》中,第4条规定了进口、出版、出售、发行等任何违禁出版物的犯罪的处罚,但对于初犯和重新犯罪的人的处罚是区别对待的,对重新犯罪者的处罚较重;再比如《电影法》的第13条规定,任何进口的、未经委员会准许的影片,不得从它所进口的船上、新加坡港务局的仓库、邮局、火车站或其他场所“移动”,违反者即构成犯罪;第14条规定,经批准从仓库中取出的影片必须在48小时内返还该仓库,违犯者构成犯罪。另外法律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详细,罚金数额具体。

(二)执法者权力大而灵活。在有关的法律中,部长对于自己根据法律做出的某些批准,可以在任何时间给予撤销,而且“可以不阐明理由”。例如撤销对某人直接或间接通过其被指定人持有超过一定报业公司3%的普通股,“可以不阐明理由”(《报纸和印刷所法》);对于在新加坡销售和发行的外国报纸的许可,“部长可以在规定一定条件后批准许可,也可以拒绝批准或撤销许可而不阐述理由”(《报纸和印刷所法》第16条);没有许可官颁发的许可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电影业务,但许可官发证与否,“无需说明理由”,且“许可官可以随时变更或取消许可证的现行条件,或者规定新的条件”(《电影法》第7条)。

在针对违禁出版物方面,有关的部长不仅拥有法律赋予的禁止某出版物的进口、销售、发行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他可以在任何时间撤销、变更,或修正自己的命令(《不良出版物法》第3条)。另外,法律还规定,在许多必要的场合下,警察可对一些可疑场所进行搜查而无需持

搜查证件。有关的部长等法律执行官员,因掌握各自范围内的主动灵活的权力,他可以根据情况需要调整对相应大众传媒的管制力度,或张或弛,尽在掌握之中。

(三)经济手段的密切渗透。许多人熟悉“Singaporeisafineplace”的双关说法。这一方面说明新加坡作为一个花园城市国家有美丽的景色,另一方面是说这里法制严格,罚款是社会管理中的一个极其普遍的手段。作为一种经济惩罚手段,在新加坡的法律中,“罚款”被广泛使用。在对大众传媒的法律约束中,几乎任何一条对犯罪行为的处罚都配合着“罚款”。如对于从境外进入新加坡的人,检查员有权要求其声明是否带有出版物并出示,违反者构成犯罪并处1000新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除非有特殊的规定,不遵守《报纸与印刷所法》者构成犯罪,由地区法院或治安法官处以5000新元以下罚款或二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处。有意思的是,据新加坡统计局的统计,新加坡自1985年来所得罚款总数为9亿多新元,年均为9112万新元。新加坡“推行罚款措施的初衷当然不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但推行的结果的确取得了这方面的收获,这在世界上恐怕是绝无仅有的了” 。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法律对报业公司的经济控制甚为严格。《报纸与印刷所法》规定,每家报业公司有两种股份,分别为董事股和普通股,只有获得部长书面批准,公民或个人才可能得到由报业公司发行或转让的董事股,而且未经部长批准,董事股不可被抵押。同时,董事股也不能在任何股票交易所上市。董事股之所以受到严格控制,是因为其持有人在报业公司的董事或其他成员任免时,每一股可以有200票的投票权,而一股普通股则只有一票。也就是说,只有董事股的持有人决定着报业公司的权力归属,说到底,这一权力还是在于部长,在于政府。为避免因资本集中造成普通股股权集中,从而影响人员任免,法律还规定,任何持有某报业公司普通股的人,未经部长批准,不能使所持的普通股超过该家报业公司普通股的3%,超过者即构成犯罪,超出部分应被没收。这样,通过法律的手段在经济上确保了政府对报业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的控制。

新加坡严明的法治是其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稳定有序的重要保障。对传媒的管制在过去的30年中,支持了政府倡导的“亚洲价值观”,并避免了因经济的发展而可能带来的信息多元化造成的混乱。但是,“有限度开放的方法至少可以阻延经济发展带来的资讯开放的冲击。这是否长远有效,则另当别论” 。随着科技进步和资讯发达,新加坡的社会环境和价值观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而对传媒审查的标准也在相应调整。新加坡审查检讨委员会认为,政府可以适度地放宽现有的一些审查尺度,并调整各类媒体的分级制度,给成年人提供更多选择。但同时,也必须更严格地管制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的媒体内容,尤其是那些渲染暴力的题材,以免他们受到不良资讯的影响。委员会建议,一切有害社会秩序、亵渎种族和宗教的内容继续被禁止,渲染暴力的内容则应更严格管制。审查尺度获得放宽的包括同性恋课题和非渲染的性爱描述,它们将获得更灵活的处理。这些都表明了新加坡政府在对传媒管制方面的变通性和适应性。但是,像其他国家一样,新加坡对大众传媒管制所面对的环境也处于较大变动之中。比如,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对传统的信息控制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而且防不胜防;新加坡的年青一代被一些学者称为“独立后新生代”、“看电视长大的麦当劳少年” ,他们的生活方式与老一辈相比有很大不同,如坚持娱乐至上、消费第一、淡漠政治等等。这些可能较易接受西方观点的人们不久将会占据社会的主要位置,从而使信息的管理环境发生变化。从外部看,以美国文化为代表的西方文化不仅传播能力强大,其内容又能迎合信息消费市场的需求,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对来自国外信息控制的难度。种种新的变化使大众传播管制的难度相应加大。于是诸如“文化帝国主义”、“信息安全”等问题在这里也逐渐受到关注。但无论如何,新加坡对传媒的管制手段对于许多处于相似环境的国家或地区有一定的参照意义。李光耀曾经说过:“我们必须生活在我们现有的那个世界之中。” “现有的世界”是无法回避的,生活也在继续。

注释:①⑧⑩凌翔、陈轩:《李光耀传》,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87页、第293页、第288页。

②李良荣:《新闻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1页。

③⑨肖永平、李晶:《新加坡网络内容管制制度评析》,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

④⑥陈韬文:《权力结构、经济发展与新闻体制:香港与新加坡的比较》,载《现代传播》1997年第3期。

⑤新加坡联合早报:《李光耀40年政论选》,现代出版社,1994年,第525页。

⑦庄礼伟:《世界信息与传播格局中的西方与非西方冲突》,载《东南亚研究》2000年第5~6期。

11.王少军:《李光耀治国的特征》,载《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2期。

12.严实:《新加坡的廉政与社会管理》,华夏出版社,1993年,第36页。

14.蔡孝欣:《新加坡传媒尺度将进一步放宽》,新加坡联合早报网,2003年9月5日。

15.16.曹云华:《亚洲的瑞士———新加坡启示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7年,第169页、第170页。

17.亚历克斯·乔西:《李光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3页。(作者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智慧花园城市——新加坡

智慧花园城市——新加坡 作者:陈劲来源:信息化建设 新加坡由新加坡岛和附近的63个小岛组成,2008年人口484万,面积699.4平 方公里,其中新加坡岛占全国面积的88.5%,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个国土狭小、资源匮乏的城市型国家,近些年来新加坡高度重视绿色环保节能建设,全力打造智慧花园型城市国家,从而为其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新加坡的绿色环保节能措施主要体现在构建智能交通系统、发展清洁能源、推广“绿色建筑”、废水利用、垃圾处理等方面。 新加坡“智慧花园城市”发展战略 智能交通

在新加坡,平均每人拥有1.6辆机动车,给城市交通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由于交通拥堵导致效率降低、环境破坏和财产损失等,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占GDP的1.5%到4%。1998年开始,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着手建造电子道路收费系统(Electric Road Pricing),通过对道路交通数据的收集和测算来界定拥堵路段,汽车在交通拥堵路段通行时要进行收费。这一做法在世界上还是首创,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据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报告称,道路通行量相比交通高峰时期减少了25000辆汽车,车流量却提高了20%。 仅仅通过EPS来构建智能交通系统还是不够的,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还将城市路网信息联接成网络,安装传感器、红外线设备,通过优化交通信号系统、电子扫描系统、城市快速路监控信息系统、接合式电子眼以及ERP系统等提供历史交通数据和实时交通信息,对预先设定的时段(10分钟、15分钟、30分钟、45分钟和60分钟)的交通流量进行预测。通过控制1700个交通信号灯,对未来一小时内各个路段情况的平均预测准确率达到惊人的85%以上,10分钟内的预测结果准确率更是高达90%。新加坡市民可以通过手机网络、车载GPS查询未来一小时内的交通情况,并选择合适的出行时间和路线。

新加坡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学习与借鉴

新加坡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学习与借鉴 新加坡面积约700平方公里,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迅速,已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国际化城市,短短40年间,成功打造了世界一流的陆路交通系统。尽管居住人口成倍增至约500万人,车辆总数增长至95万台,机动交通日出行量急剧增至约1000万人次,新加坡通过谨慎、细致、有效、长远且可持续的交通政策及创新方案的实施,成功避免了其他大城市在城市化过程中普遍遇到的负面影响,譬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 一、新加坡交通规划与管理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中,由URA(市区重建局)统一协调,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用地规划、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LTA(陆路交通局)根据城市发展目标、人口增长、劳动力增长、经济发展等对交通的需求,编制了综合交通规划,确定了道路网、铁路网(轨道网)规划及建设长期发展战略。 在进行指定区域的规划时,市区重建局负责进行包括交通在内的总体设计。在此设计完成以后,陆路交通局对此设计中的交通规划部分进行评估和测试,通过数学模型和大型仿真软件模拟未来交通状况以确定交通设计的容量和分布是否合理,并将信息反馈回市区重建局,完成或者重新修改总体设计。这种运作机制上的耦合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系统整合的要求。 新加坡交通管理体制实现了职能的整合,负责新加坡陆路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机构是LTA(陆路交通局),其工作目标是提供高效率及高效益的陆路交通系统以满足不同的需求,主要职责是: ●陆路交通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陆路交通规划(道路、地铁、巴士线路) ●设计、建设地铁与道路等基础设施 ●管理道路交通、维护道路设施 ●车辆注册、牌照及税务 综合交通系统的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主体规划的框架之下,新加坡综合交通系统规划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 ●建立整合、高效、经济的道路交通网络,并使之持续满足国家的需要。 ●规划并管理新加坡的道路交通系统,在确保环境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利用现有交通资源和保证公共交通的通畅。 ●拟定并实施相关政策以鼓励通勤者选择最适合的交通方式。 ●在谨慎而科学的研究和评估后,提供选择和实施必要的管制和调控。 新加坡的交通系统发展不可避免的受到狭小国土面积的制约。1965年建国初期,新加坡的土地面积仅有580平方公里。虽然30年的填海造地使总面积增加到700平方公里(其中约12%用于交通),土地使用的紧张状况却远远没有缓和。另一方面,在土地缓慢增长的同时,人口、车辆、出行人数以及平均出行时间都有了显著的增加。其中车辆占有率从1981年的666辆/万人增加为2009年2000辆/万人,出行率从1981年的260万人次/天增加为2009年的1000万人次/天,而同期的土地面积仅增加100平方公里。显然,新加坡的特殊地理条件决定了不可能通过扩充道路面积来适应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只有通过充分发掘现有交通资源的潜力,有效控制交通需求,才有可能用有限的资源保证道路交通战略基本目标的实现。

新加坡的法律

新加坡的法律 据360教育集团说: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新加坡的留学生,在新加坡这个应该尊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循当地的道德标准,尊重原住居民的风俗习惯。这样留学生在新加坡才能受到别人的尊重和喜爱。 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安全舒适,新加坡是许多学生(特别是中国留学生)最向往的留学国度。然而,新加坡法律制度的严格也是全世界有名的,而且对于风俗礼仪也有诸多讲究之处。特别是留学生,初到新加坡一不小心就会被罚款,并且有可能被处以刑律。因此,请各位留学生在出国之前一定先了解清楚新加坡的法律和风俗礼仪,这样才能让自己尽快融入到新加坡社会中去。 最容易触犯的法律条例 在新加坡,有些我们看似非常平常的小细节,在新加坡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这里我们将一些常见的法律条例列举如下,请大家一定要注意遵守: ·随地吐痰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新元的罚款或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不允许直接吐在垃圾桶里,要吐在纸上,包好再扔。 ·乱扔垃圾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的罚款或是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 ·乱按地铁的警示铃或紧急制动闸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 ·上完厕所不冲水有可能被处以最高500新元的罚款或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 ·横穿马路有可能被处以最低50新元的罚款。 ·乱按防火警报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新元的罚款或在劳动法令下受罚或两者兼施。 ·偷偷进入军营有可能被当场击毙。新加坡有很多军营分布在各个地方,外面有明显的标志,用铁丝网隔开。同样,很多大使馆、政府机关都是这样规定的。 ·公共汽车逃票这个处罚是最轻的,只是补齐差额并罚一倍的车费。 ·盗版光碟一张1000新元。

国外城市智能交通发展现状

国外城市智能交通发展现状 国外智能交通发展状况 一、美国ITS发展状况 美国是应用ITS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发展重点:1995年3月,美国交通部出版了“国家智能交通系统项目规划”,明确规定了智能交通系统的7大领域和29个用户服务功能,并确定了到2005年的年度开发计划。7大领域包括出行和交通管理系统、出行需求管理系统、公共交通运营系统、商用车辆运营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应急管理系统、先进的车辆控制和安全系统。 应用状况:据报道,目前ITS在美国的应用已达80%以上,而且相关的产品也较先进。美国ITS应用在车辆安全系统(占51%)、电子收费(占37%)、公路及车辆管理系统(占28%)、导航定位系统(占20%)、商业车辆管理系统(占14%)方面发展较快。 投资:美国联邦政府1990~1997年用于ITS研究开发的年度预算总计为 12.935亿美元,20年发展规划投资预算

约为400亿美元。美国政府要求将ITS的发展与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投资计划之中,大部分资金由联邦、州和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也注重调动私营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二、日本ITS发展状况 日本早在1973年就开始了对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 发展重点:日本ITS规划体系包括先进的导航系统、安全辅助系统、交通管理最优化系统、道路交通管理高效化系统、公交支援系统、车辆运营管理系统、行人诱导系统和紧急车辆支援系统。 应用状况:日本的ITS主要应用在交通信息提供、电子收费、公共交通、商业车辆管理以及紧急车辆优先等方面。目前在日本已有超过1800万人的汽车导航系统用户。 投资:日本政府1996~1997年用于ITS研究开发的预算为161亿日元,用于 ITS实用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为1285亿日元。1996年“推进ITS总体构想”推出了一个投资预算7.8兆日元的20年规划。日本走政府与民间企业相互合作的道路,如车辆信息通讯系统(VICS)的运作方式极大

新加坡智能交通发展状况

交通拥堵已经成为令各大城市管理者头痛的“城市病”,近来,北京、广州等城市纷纷出台了治堵方案,其中很多都将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交通拥堵、提供便利出行作为一项重要举措。北京市就计划在“十二五”期间斥资14亿元打造智能交通,将通行能力提高15%。 事实上,同样人口稠密、交通压力持续加大的新加坡,早就将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到交通管理领域。 为城市装上 “智慧大脑” 新加坡自2006年开始推行的“智慧国2015计划”致力于将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而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对主要经济领域,政府部门乃至整个社会进行改造;建立超高速、普适性、智能化的可信赖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智慧国2015计划”的两个重要战略。 按照这两个战略方向,新加坡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为狮城装上了“智慧”的“大脑”。作为“智慧国201 5计划”的重要内容,新加坡于2006年启动了“无线@新加坡”建设,目前已在公共场所布置7500多个热点,相当于在新加坡每平方公里有10个热点。随着2010年新一代宽带网络正式启动,提供了更快捷的宽带服务。新加坡先进的国家信息通信网络为智能交通等应用系统提供了有力支撑。 新加坡首个智能地图信息系统——全地图(OneMap),于2010年3月正式发布。它可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可信赖的位置定位信息和服务。智能地图信息系统的建立基于新加坡基础地图,是一个服务多样化的多机构平台,用户可使用此系统智能搜索和定位感兴趣的地点,例如博物馆、美食街、托儿所、公园、体育中心和学校。智能地图信息系统旨在通过向公众、私营和公共部门推广地理空间信息的使用带动创新。公司、机构和个人均可以在各自的网页上添加应用智能地图信息系统的网页版地图技术,从而提供更加实用的增值服务。 同时,MyTransport.SG这一服务的推出(2010年3月)也使市民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Wi-Fi或者GPRS接入网络,通过同一平台了解全面的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停车、路况等在内的出行信息,方便规划他们的出行。 诸如此类的智能交通应用和服务无疑为新加坡市民的出行带来很多便利。 “智慧大脑” 解决交通难题 新加坡全国车辆数量已达85万,并且还在不断增长。为了保持交通顺畅,新加坡推出了多个智能交通系统,包括高速公路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综合铁路监控系统。通过实施综合交通管理措施,新加坡建成了动态可升级的交通系统,效率大大提高。 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RP) ERP是公路电子收费系统的简称,是新加坡利用RFID等信息技术在拥挤路段进行自动收费的智能交通系统。 新加坡在车流量最大的中心城区的各大通道设置了28个ERP闸门,当汽车经过,闸门通过无线电波识别该车辆,自动从装在车内读卡器中的智能卡上扣费。车主不需要在所有时间都交费,除了7:30至10:00、12:00至20:00的高峰期,其他时间系统自动关闭。为引导车辆尽量不在高峰期进入市中心,ERP还可以根据不同时间段调整收费标准。 ERP的效果十分明显,它将新加坡市中心的交通量调低了10%左右,车速提高将近30%,这让面积狭小的新加坡交通顺畅不少。同时,ERP不仅能收费,还能收集、分析各条公路的车流数据,新加坡陆路交通局定期根据这些数据来调整ER P收费标准。 优化交通信号系统(GLIDE)

新加坡企业法律

新加坡企业法律(摘录) 第十四章企业组织形式第一节概论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节合伙企业 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公司 第六节商业信托 第一节概论 企业组织形式

14.1.1 希望在新加坡创办企业的人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 ?商业信托 企业组织的规则 14.1.2 企业属于商业注册局(ACRA: https://www.360docs.net/doc/7b9652733.html,.sg)的管制范围。另外,涉及证券与期货市场的企业募集资金的行为将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同时还有特殊行业许可的规定需要遵守。(读者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登记和取得许可的步骤及申请的信息,可以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7b9652733.html,.sg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b9652733.html,.sg)中的在线商业许可服务。)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14.2.1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被描述为个人独立开办的,不使用单独、分立的企业形式的经营体。 14.2.2 个人独资企业是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法律没有将个人独资经营作为一个不同的实体与它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区分对待。正因如此,企业所有的权利也都是经营者能够享有的权利。同样,企业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及债务也将对经营者产生法律约束。企业所创造的资产和利润都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也需个人负责缴纳因这些收益所产生的税款。一旦经营者死亡,企业随即解散。 注册与遵守 14.2.3 如果个人希望在新加坡创办个人独资企业,他首先要依照《企业注册法》(第32章)的规定注册该企业。他可以填写完相关表格然后直接提交给商业注册局,或者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7b9652733.html,.sg 网站进入商业注册局的电子归档 链接处使用电子方式注册。随后,经营者必须遵守《企业注册法》中规定的所有行政管理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智能交通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报告编号:1597871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b9652733.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报告编号:1597871←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810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ongHangYeXianZhuangYuFaZhanQianJing.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中国智能交通系统已从探索进入到实际开发和应用阶段,且保持着高速的发展态势。2012年中国城市智能交通市场规模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包含智能公交、电子警察、交通信号控制、卡口、交通视频监控、出租车信息服务管理、城市客运枢纽信息化、G PS与警用系统、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和交通指挥类平台等10个细分行业的项目数量达到4527项;市场规模达到163.3亿元,同比增长21.68%。2013年,我国城市智能交通市场规模为192.9亿元,同比增长20.6%。预计,2014年城市智能交通市场规模将达到230.98亿元,到2018年市场规模将达488.21亿元左右。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智能交通建设,市场持续增长,从目前智能交通行业整体发展来看,预计到2015年,我国智能交通领域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左右,智能交通市场正在不断扩容,为各类相关智能交通软硬件提供商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商机。 从发展趋势来看,物联网和智能交通的结合将是必然的选择,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处理能力将成为未来智能交通发展的核心技术。从行业的投资机会来看,由于智能交通项目往往地域性较强,因此在投资时可关注区域内领先的企业以及拥有有效核心技术的企业。其中,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一线城市的智能交通市场竞争相对更加激烈,而未来二三线城市的智能交通也将获得更快的发展。同时,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细分市场来看,预计智能交通前端的视频监控设备厂商、整体解决方案厂商以及城市智能交通运营商将获得更多的关注。 我国的智能交通系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未来几年,ITS主要应用于我国的城市交通和城际交通这两个领域。随着公路、铁路、城轨、水路、航空建设的进一步加快,智能交通行业的发展必将加快其步伐,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以超过25%的年增长率高速增长。目前在全国2300个县级以上城市中,近半数以上的城市不同程度地安装了现代化的交通管理技术系统,“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在200个以上的大中型城市建立城市交

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

新加坡各项法律规定 2003-7-11 7:01:36 已阅读4214 次出处:山东涉外网 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是全球最低之一。 所得税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 税率介于2%至28%。新加坡也提供一些税务回扣项目例如:抚养父母、专业术课程学费和人寿保险保费。持有就业准证或工作准证,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的非公民必须缴付所得税。所有在新加坡赚得的收入和从海外汇回 来或带进来的收入都需缴税。新加坡赚取和缴税的海外收入,可以因为缴交了海外税款而获得减税。一些指定的海外收入所缴交的海外税款可以获得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其他国家缴交的税款也可以在英联邦免税或和许多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下,获得抵免。 工作准证 人力部的工作准证处负责管理客工在雇用外国劳工法令下的就业情况。在法令下,任何雇主如果有意聘用月薪不超过S$2,000 的外国劳工,必须向工作准证处申 请工作准证(又称R准证)。新加坡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准证。 工作准证持有者的就业情况,受到劳工税和各行业的客工数顶限等方面的管制。 就业准证 新加坡现已和38个国家达成全面协议,它们包括:澳洲、加拿大、丹麦、德国、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中国、菲律宾、南非、瑞士、台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越南。 就业准证 新加坡就业准证分两种:P准证:给拥有受认可的专业资格,月薪超过S$3,500 的专业人士。Q准证:给拥有被认可的资历,月薪超过S$2,00的人士。P准证又分为P1和P2准证,P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7,000的专业人士。P2准证发给月薪介于S$3,500至S$7,000之间的专业人士。Q准证也分为Q1和Q2两种,Q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2,000(但低于S$3,500)且持有受认可学历的人士。对不完全符合Q1 准证资格的人士,当局只在特殊情况下发Q2准证。 就业条件

新加坡——继承法

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CHAPTER 138) Short title and application. 1.—(1)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2) This Act shall not apply to the estates of deceased Muslims. Interpretation. 2. In this Act,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 "annual income" means, in relation to the net estate of a deceased person, the income that the net estate might be expected at the date of the order made under this Act, when realised, to yield in a year; "death duties" means estate duty and every other duty leviable or payable on death; "net estate" means all the property of which a deceased person had power to dispose by his will (otherwise than by virtue of a special power of appointment) less the amount of his funeral, testamentary and administration expenses, debts and liabilities and estate duty payable out of his estate on his death; "Registrar" means the Registrar or the Deputy 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all cases where proceedings are taken in the High Court and means the Registrar or Deputy Registrar of the Subordinate Courts where proceedings are taken in a District Court; "will" includes any codicil or other testamentary document; "son" and “daughter”, respectively, include a male or female child adopted by the deceased by virtue of an order mad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ny written law relating to the adoption of children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in Singapore, Malaysia or Brunei Darussalam, and also the son or daughter of the deceased en ventre sa mere at the date of the death of the deceased. Power for court to order payment out of net estate of deceased for benefit of surviving spouse or child. 3.—(1) Where, after the commencement of this Act, a person dies domiciled in Singapore leaving — (a) a wife or husband; (b) a daughter who has not been married or who is, by reason of some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incapable of maintaining herself; (c) an infant son; or (d) a son who is, by reason of some mental or physical disability, incapable of maintaining himself, then, if the court on application by or on behalf of any such wife, husband, daughter or son as aforesaid (referred to in this Act as a dependant of

新加坡企业税收介绍

新加坡企业税收情况介绍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或视为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取得,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另外,在新加坡收到的境外赚取的收入也须缴纳所得税,有税务豁免的除外(如:股息、分公司利润、服务收入等)。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新加坡之前还有遗产税,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后取消了该税种。 【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 自2010估税年度起(即在2010年度缴纳2009财年的所得税)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7%,并且所有企业可以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首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3年)首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个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少于183天的外籍个人。 一般情况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要就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所有收入纳税。自2004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新加坡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再纳税,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海外收入除外。因为合伙企业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合伙企业本身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每个合伙

新加坡法律制度

第四章新加坡法律制度 第一节新加坡简介 一、国名、国旗和国徽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原意为狮城。据马来史籍记载,公元1150年左右,苏门答腊的室利佛逝王国王子(般+木)那乘船到达此岛,看见一头黑兽,当地人告知为狮子,遂有“狮城”之称。新加坡是梵语“狮城”之谐音,由于当地居民受印度文化影响较深,喜欢用梵语作为地名。而狮子具有勇猛、雄健的特征,故以此作为地名是很自然的事。过去华侨多称其为“息辣”,即马来语“海峡”的意思,也有因其小而将之称为星洲、星岛的。 新加坡的主要标志与象征、鱼尾狮塑像。 新加坡共和国:(英语:Republic of Singapore,马来语:Republik Singapura,泰米尔语:[音:Cingkappūr Kudiyarasu]),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也是一个城市国家。该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毗邻马六甲海峡南口,其南面有新加坡海峡与印尼相隔,北面有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相隔,并以长堤相连于新马两岸之间。新加坡的国土除了本岛之外,还包括周围数岛。独立日:8月9日(1965年) 国旗:由上红下白两个相等的横长方形组成,长与宽之比为3∶2。左上角有一弯白色新月和五颗白色五角星。红色代表人类的平等,白色象征纯洁和美德;新月象征国家,五颗星代表国家建立民主、和平、进步、正义和平等的思想。新月和五颗星的组合紧密而有序,象征着新加坡人民的团结和互助的精神。 国徽:由盾徽、狮子、老虎等图案组成。红色的盾面上镶有白色的新月和五角星,其寓意与国旗相同。红盾左侧是一头狮子,这是新加坡的象征,新加坡在马来语中是“狮子城”的意思;右侧是一只老虎,象征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之间历史上的联系。红盾下方为金色的棕榈枝叶,底部的蓝色饰带上用马来文写着“前进吧,新加坡!”

国外智能交通系统发展现状

国外智能交通系统发展现状 高速公路是一个地区或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而高速公路的信息化建设则是实现高速公路现代化管理最重要的途径。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信息技术与交通理论和规划的融合,都加速了高速公路信息化的进程。高速公路监控及信息诱导技术的综合运用,成为利用信息技术改善交通秩序,提高高速公路利用率不可或缺的方法和手段。 澳大利亚: 先进的智能交通运输系统 交通控制系统 1.最优自动适应交通控制系统(SCATS)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较早从事智能交通控制技术研究的国家之一,著名的SCATS系统在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有使用,目前上海、深圳等城市也采用这一系统。 SCATS系统的优点是其自动适应交通条件变化的能力,通过大量设在路上的传感器以及视频摄像机随时获取道路车流信息。ANTTS是其重要子系统,该系统通过几千辆出租车装有的ANTTS电子标签与设在约200个交叉路口处的询问器通话,通过对出租车的识别,SCATS系统能够计算旅行时间并对交通网的运行情况进行判断。 澳大利亚的先进系统合作研究中心目前正在开发一种名叫TRIRAM的系统,其主要的目的是通过模拟道路网来预测交通行为以及新的交通流量。 2.远程信号控制系统(Vic Roads) 交通控制与通信中心(TCCC),不仅使用SCATS系统进行交通信号灯控制,而且还采用其它系统进行事故检测和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其中较重要的是交通拨号系统,该系统通过普通的电话线,TCCC能够连接到50个偏远的受控交通灯,可以监测这些信号灯的状态改变它们的参数,为偏远路口的信号控制提供了便利。 3. 微机交通控制系统(BLISS) 该系统最主要的优点是运行于普通微机上,并可控制63个交通灯,目前在布里斯班已超过500个信号灯采用BLISS系统进行控制。 道路信号系统 道路信号系统是交通控制中心与机动车通信的基础。通过该系统可实现交通管理中心运行车辆间的信息交流,该系统使用900MHz的频率通过路旁询问器与车内电子标签进行通信,电子标签通常是简单的异频雷达收发机,当被询问时可返回一个可被识别的信号。该系统最普通的应用是车辆的不停车收费。 路旁信号系统的公共优化系统,通过与BLISS系统相互作用,可保证公共汽车到达路口时总保持绿灯,从而可减少公共汽车的运行时间。另外,该系统还可以包括公共汽车的运行安排表,当一辆车运行晚点的话,通过特殊的措施应能保证该车获得优先行驶权。 系统通过一种设在道路中间的特殊的称量质量的装置与中央控制中心通信,驾驶员不用减速或采取其它特殊操作,即能确定重型载货车的装载量是否符合要求。 车辆监控 视频数据获取系统运用视频摄像机监测、识别和计算交通量,已在澳大利亚广泛地应用。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内容摘要: 新加坡早期是英国的殖民地,在独立前新加坡的法律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和牵制。但在独立后,也不断吸收东方的法律思想。新加坡根据本国的实际,在两者之间找到了最适合它的具体部分,并加以适度融合。在宪政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便充分体现出这一思想。从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了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新加坡法律宪政 新加坡早在海峡殖民地时期就开始了制宪活动,其后经过自治宪法、州宪法直至共和国宪法的发展,体现出新加坡从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走向最终独立的历程。更重要的是,从其发展的经历中,反映出新加坡对西方先进宪政制度的借鉴过程。 在海峡殖民地宪法法律时期。从1826年,英国将新加坡、马六甲、槟榔屿三块殖民地合并成立海峡殖民地,隶属于孟加拉总督管辖。1867年,海峡殖民地移归英国殖民部直接管理,成为直属殖民地。同时,通过英王敇令的形式颁布了《海峡殖民地宪章》,在海峡殖民地建立起完整的政府组织体系。根据该宪章,海峡殖民地效仿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起自己的政治体制,按照英国的法律思想与传统实行法治管理。这一统治措施与制度对该地区的早期发展确实产生过积极作用,通过先进的法律制度发展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但是,殖民者采取的各种措施归根结底,其根本目的认识维持他们的殖民统

治和经济利益。因此英国殖民者始终都影响着新加坡殖民地法律的发展。 在新加坡自治宪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于1942年2月15日占领新加坡,开始了三年零八个月的统治。日本对新加坡实行的法西斯统治使新加坡的经济停顿,人民生活极端困苦。通过此事件后,新加坡人民极力要求独立。加之二战后,英国在战争中耗尽国力,元气大伤,实力已大不如前,面对新加坡人民多次要求独立的压力,几经改变统治策略。通过《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关于未来宪法的声明》,《选举法》,《伦德尔制宪报告书》,一直到1958年5月28日双方达成关于新加坡实行内部自治的协议。12月,英国女王颁布敇令公布《新加坡自治宪法》。1958年5月,新加坡根据新的《自治宪法》举行立法会议选举,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在大选中获得胜利。6月3日,新加坡自治邦成立,同年5月,李光耀就任自治邦总理,并成立了人民行动党执政的新加坡自治邦政府。 在新加坡宪法的产生后,1963年7月,新加坡经过全民公决,同意新、马合并并成立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正式成为马来西亚联合邦的一个州。为了适应政治地位的变化,重新颁布了《新加坡州宪法》。新马合并后,由于各种一系列的问题上出现分歧,使政局动荡、新加坡经济发展速度不断下降,加之二战后激化的种族矛盾没有缓和。所以新加坡再次独立的呼吁声日渐强烈。于1965年8月9日,马来西亚亲王拉赫曼发表新、马分离的宣言,同日,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向全国人民发表独立宣言,新、马正式分离。

新加坡法律系统

引言 新加坡的法律系统犹如一幅丰富多彩的织锦,糅合了众多的法律、制度、价值观、历史和文化。就像具有新加坡特色的被子,法律系统的每一条线编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法律万花筒,又受着独特的国家认同标记所制约。 随着不断推进的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过程,社会、经济、政治、法制的变化渐次开展,法律系统将不可避免地在发展过程中经历挑战时期。新加坡已经准备好并且乐意从他国在相似境遇下取得的法制进步中汲取经验。有的时候,旧的方法可能必须被抛弃,新创的想法则必须要经过现实考验,作出适当的修正,以适应本地的状况。在这个过程中蕴含着(有时)大规模的法律调适、向外界的学习和持续的变动。无论如何,历史总会是一位有用的(尽管不是绝不会犯错的)向导,为新加坡现在和未来的法律道路提供指引(参看第二部分)。 法律与宪政发展 从1819年东印度公司的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建立起这一片殖民地,到1965年获得独立,新加坡的法律发展与英国殖民宗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时常,被采用的带有英国式风味的法律传统, 习俗, 判例及立法未经过此是否适于本地环境的考虑。 在独立以后,以发展、构建一个原生的法律系统为前进方向,一场法制改革运动渐进地、不断加强力度地推进,要求法律实践和规则都必须与新加坡本地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要求相协调。新加坡的经济奇迹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因素:领导者的智慧、对法律的运用以及它自身的法律系统,由此建立起一个新型社会,并增强了新加坡的经济生存能力。同时,为保证自身的法律系统与国际社会的需求相符合,新加坡付出了坚定不移的努力。这也带来了新加坡法治与宪政发展中一连串里程碑式的进展。 19世纪早期:新加坡处于柔佛苏丹(Sultan of Johor)的统治之下。作为一个渔民社区,居民不超过二百人,所通用的原初法律系统是马来人习惯和adat 法(今印尼和马来西亚地区本土化的传统法律与惯例)的混合体。 1819年1月29日:明吉连(Bencoolen?s)的Lieutenant-Governor, 莱佛士建立现代新加坡。他相当有先见之明地认识到新加坡独特的地缘政治地位:新加坡能使英国在同一时刻有力掌控马六甲海峡的入口和往返南亚及东北亚之间的主要航行路线。 1819年1月30日:莱佛士与柔佛苏丹的代表、天猛公阿卜杜尔.拉赫曼(Temen ggong Abdu?r Rahman)签订了一个初步条约,允许英国在新加坡建立贸易站。1819年2月6日,合约正式化。莱佛士将新加坡置于明古连管辖之下。而后者又是由位于印度加尔各答的参议会管理的。

新加坡金融监管制度与我国的比较

新加坡金融监管制度与我国的比较 摘要:新加坡金融监管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MAS) 是新加坡的金融监管部门,其任务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预防通货膨胀,促进金融服务部门稳健发展”,集中央银行职能和监管职能于一身。2013 年上半年,MAS 修订了《新加坡金融监管目标和原则》,重新确立了新加坡金融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手段,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新加坡金融监管比较 新加坡是位于马来半岛南端的一个城市型岛国,面积648平方公里,人口300多万,是东西方贸易交通的十字路口,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也是世界级的金融中心,金融机构种类齐全,数量众多。新加坡金融监管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新加坡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并担负着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的职责。 一、监管组织构架 (一)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概述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主体是成立于1971 年的金融监管局(Monetary Athou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作为一个崇尚高度法治和严格管理的国家,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拥有非常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金融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其他东盟国家不同,MAS 一身二任,既是央行,又是金融业监管机构,职能与中国的“一行三会”类似,具体有两大职能:一是中央银行金融调控职能,与其他国家的央行一样,MAS 也通过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存款准备金等工具,运用利率、货币供给、外汇储备等工具,保持汇率和物价稳定,以调控整个国民经济;二是金融监管职能,负有对所有的金融部门,包括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当然,金融监管局也通过强大的公司治理架构和严格遵循国际会计标准来提升塑造新加坡的金融业,并通过与业界合作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 MAS 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该组团是MAS 最大的组团,由银行署、保险署、证券期货署、市场体系与风险顾问署、监管政策署、监管法律服务署组成。银行署是该局最大的一个部门,其人员占MAS 总员工数的1/8。由于在新加坡的银行较多,银行署下设六个银行监管组群,明确每个组群的监管机构。同时在银行署内部专门设置了“资本市场部”,以便与银行署内的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对银行资本期货业务的监管。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体系,有三个显着特点:一是监管当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MAS采取了董事会——执行总裁办——职能部门的治理结构模式。MAS董事会由政府官员及财政金融界、法律界的资深要员组成。新加坡MAS董事会这种人员构成为保证MAS职能的有效行使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并没有过多地影响MAS的独立性,在实施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过程中有相当的独立性和很高的权威性;二是实行混

新加坡国家概况。

国家概况: 新加坡的主流文化与中国文化同主同根,同声同心。同时,新加坡是是亚洲首屈一指的教育枢纽,拥有许多类别丰富和独特的教育课程与服务。 新加坡在城市保洁方面成绩斐然,故有“花园城市”之美称。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原意为狮城 新加坡是全球最为富裕的国家之一,属于新兴的发达国家,其经济模式被称作为“国家资本主义”,并以稳定的政局、廉洁高效的政府而著称。新加坡是亚洲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 新加坡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该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其南面有新加坡海峡与印尼相望,北面有柔佛海峡与马来西亚紧邻。 新加坡首都就是新加坡市 新加坡市区(Singapore City)是新加坡共和国的首都,位于新加坡岛的南端,面积将近100平方公里。该市是新加坡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花园城市”之称。1819年,总督斯坦福·莱佛士爵士在河口上岸,就预见新加坡适合发展转口贸易的经济潜能,于是,把新加坡开设为自由港,吸引各地商人前来进行贸易活动。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2012年的排名,新加坡是第四大国际金融中心[4],而毗邻的吉宝港口是世界上最繁忙的港口之一。新加坡河从市区穿过,她把新加坡抚育长大,在河口上直立着一座乳白石的“鱼尾狮”雕像,它是新加坡的精神象征和标志。

人口 2012年新加坡总人口临时数字为531万,其中328万人属于新加坡公民和53万个永久居民简称“PR”,居住在狮城的外籍人士数目相当多,有约150万人。新加坡公民主要以4大族群来区分:华人(汉族)占人口的74.1%,而马来人(13.4%)、印度人(9.2%)和欧亚裔(3.3%),占总人口的1/4。大多数的新加坡华人源自于中国南方,尤其是福建,广东和海南省,其中4成是闽南人,其次为潮汕人、广府人、兴化人(莆仙人)、客家人、海南人、福州人还有峇峇娘惹等。新加坡人口密度7257人/平方公里,全国的人类发展指数为0.866。 国旗: 由上红下白两个相等的横长方形组成,长与宽之比为3:2。红色代表人类的平等,白色象征纯洁和美德;左上角有一弯白色新月和五颗白色五角星。新月象征国家五颗星代表国家建立民主、和平、进步、正义和平等的思想。 国徽 新加坡国徽是以国旗图案为基础设计的,中心是红色盾徽,一轮上弯的新月托着排列成圆环的白色五角星,它的含义与国旗相同。盾徽两侧各有一只猛兽,左侧金色的鱼尾狮代表“狮城”新加坡,右侧带有黑色条纹的金虎表示马来亚,反映了新加坡原来与之的联系。国徽基部是金色的棕榈枝和一条用马来文写着Majulah Singapura“前进吧,新加坡”的蓝色饰带。 国花卓锦·万代兰是新加坡的国花 新加坡的国花叫卓锦·万代兰,它有一个姣美的唇片和五个尊片,唇片四绽,象征四大民族和马来语、英语、华语和泰米尔语四种语言的平等。花由下面相对的裂片拱扶着,象征着和谐,同甘苦、共荣辱。卓锦万代兰全年盛开,代表着新加坡争取繁荣昌盛的愿望与其国民不折不饶、顽强拼搏的精神。 总量

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

中国与新加坡合同法之比较与借鉴 引言 2009年,中国与新加坡的双边贸易额为478.6亿美元,较之两国1990年建交之初的28.3亿美元,20年增长了近16倍。2008年10月23日,中新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2012年新加坡贸易总额为 9849 亿新元(约合 8020 亿美元)。除欧盟外,马来西亚、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是新加坡前三位贸易伙伴,其中与中国的贸易总额达到 1038 亿新元(约合 845 亿美元)随着中新两国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对两国中主要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既有利于加强两国之间的经贸联系和法律交流,也有助于寻找合同领域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案。从法律传统看,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新加坡在传统上则属于英美法系。从社会制度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加坡则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新加坡和中国在法律传统和社会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同,所以尽管两国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是两国在法律制度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合同法领域的差异更为明显。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指各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磋商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合意,由此来建立具体合同关系的过程。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新加坡合同法也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可见两国都把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作为订立合同的两个重要步骤。市场经济国家的合同法中都有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旋律,而商品的价格不断变化是常有的事,价格的波动又往往容易引发合同纠纷,所以两国都很重视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行为。但是两国在合同订立的具体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对要约的不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是内容具体确定的,且要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新加坡合同法规定,要约即是要约人发出的一项允诺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无条件承诺某些确定的条款,要约人即受这些条款的约束。显然,两国对要约的定义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关要约构成条件的规定也大体相同,都规定了要约人要有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内容要确定;要约要向受要约人发出。但两国在要约的撤回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要约若无对价,则无约束力是英美法系长期存在的一种法律观念,新加坡合同法沿袭了此种对价原则,规定了要约在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只要由要约人亲自或者通过其他可信的渠道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因为要约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并未得到任何交换利益,所以可以随时撤回要约。我国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要约可以撤回,但同时亦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见在要约的撤回问题上,新加坡秉承的对价理论使要约人拥有更大的权利,而我国合同法更偏重保护受要约人的权益。 在要约的撤销问题上,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经济利益与降低交易风险,大陆法系的态度是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我国合同法一方面既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另一方面又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基本肯定要约可以撤销的同时,又专门列出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特殊情形: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而新加坡合同法没有关于要约是否可撤销的规定,不能不说是其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二)对承诺的不同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新加坡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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