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厦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厦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60元版)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帮助,特制定《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原则上,职工人数千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保障人数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80%,千人以上的应占50%。

第二条单位办理参加保障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参加保障凭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加保障单位的工会印章;(可在“厦门工会网”下载)

3、参加保障的职工纸质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一个,该名册须用excel表格,按“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会员卡号、性别、是否本市户口”六个栏目制作;(纸质名册须盖章)

4.相关的缴费证明。

保障费

第三条每人一份,保障费为60元,保障期满不返还。

保障期限

第四条保障期限每期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向市总工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保障材料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责任

第五条参加本办法的职工享有以下保障责任:

第六条补助标准:

1、住院补助金(包含疾病、意外、生育住院)每日补助50元,在参加保障一个周期内只能申请一次住院补助,最高补助天数30天(1500元)。

2、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或新生儿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给予重大疾病补助金30000元(重大疾病及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范畴详见附注)。新生儿罹患特定先天性疾病,按家庭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金,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份。

3、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或伤残(1-10级)

(1)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死亡一次性补助30000元;

(2)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1-4级,一次性补助20000元;

(3)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5-6级,一次性补助10000元;

(4)意外事故(包含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经伤残评定为7-10级,一次性补助6000元。

4、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超过3万元给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3万(含)-5万元(不含)的,给予补助3000元;

(2)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5万(含)-8万元(不含)的,给予补助5000元;

(3)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在8万(含)-10万元(不含)的,给予补助8000元;

(4)单病种年度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含),给予补助10000元。

第七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内患本办法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补助金只能申领一份;因意外身故或伤残(1-10级),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申请只以其中一个保障责任为限,不能重复申请,给付相关补助金后,重大疾病及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被保障人在本保障周期前已经确诊患有本办法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种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本保障周期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待遇,但被保障人新生其他重大疾病的,仍可申领重大疾病补助。

第九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

第十条参加保障单位一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

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住院补助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欺骗、故意行为;

2、被保障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被保障人所进行的保胎医疗行为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流产、堕胎、分娩等;

5、被保障人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

6、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

7、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加本保障前已患有的重大疾病;

2、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3、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4、被保障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第十三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总工会不承担给付意外事故补助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亲属对被保障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障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障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障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障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障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

9、被保障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障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及以上责任。

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下所要求申请表格可在“厦门工会网”下载)

1、住院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住院补助金申请表》;

(2)出院记录复印件;

(3)生育住院申请需加附计划生育准生证复印件;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2、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补助金申请表》;

(2)疾病诊断证明;

(3)住院病历;

(4)相关病理及检查报告;

(5)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2)、(3)、(4)、(6)项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复印专用章。

3、意外身故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意外身故补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身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4、意外伤残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意外伤残补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5、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申请表》;

(2)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

(3)已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凭据;

(4)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市总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住院补助金、重大疾病补助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和出院后的90日内向市总工会提出;意外身故或伤残补助金的申请应在残疾认定书出具后的90日内向市总工会提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申请应在保障期满前30日内向市总工会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应事先向市总工会报备。将以上资料交厦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医疗互助保障办理处,在10个工作日经审核无误后给付。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月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注:

一、重大疾病范畴

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

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植物状态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脑部严重损失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意识障碍,是一种觉醒而无意识的状态,患者对自身及周围环境完全缺乏意识,但其下丘脑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判断标准可根据我国最

新的PVS诊断标准。因故意行为,酗酒及药物滥用导致的植物状态不在此保障范围。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09/L ;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

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天以上。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27、严重的1型糖尿病

严重的1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需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29、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②光敏感;③口鼻腔黏膜溃疡;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靗或血小板小于100000/靗或溶血性贫血)。(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①抗dsDNA抗体阳性;②抗Sm抗体阳性;③抗核抗体阳性;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⑤C3低于正常值。(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30、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幼稚细胞呈肿瘤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定义

二、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范畴

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是指新生儿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唐氏综合症:又称21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其细胞遗传

学特征是第21号常染色体呈三体征。临床主要特征为智能障碍、特殊面容和体格发育落后,并可伴有多发畸形,确诊需作染色体检查。

2、联体儿:指因单卵双胎在妊娠早期发育过程中未能分离或分离不完全,导致身体中某一部位相互连接在一起,有头部、胸部、脐部等联结方式。

3、法洛氏四联症:指由室间隔缺损,肺动脉狭窄,主动脉骑跨及右心室肥厚四种畸形组成。

4、完全性大动脉转位:指肺动脉和主动脉血管相互移位,大动脉与心室之间的连结关系颠倒,即主动脉出自右心室,肺动脉出自左心室。

5、显性颅裂:指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因前神经管闭合障碍,导致颅骨缺损,软组织膨出,根据膨出的软组织可分为脑膜膨出、脑膜脑膨出。

6、显性脊柱裂:又称囊性脊柱裂、开放性脊柱裂,指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因后神经管闭合障碍,导致椎管闭合不全,软组织从椎管内膨出,根据膨出的软组织可分为脊膜膨出、脊膜脊髓膨出。

7、先天性脑积水:指因各种先天因素引起脑脊液在脑室系统内大量蓄积,导致颅内压升高、脑室扩张,不伴有原发性脑萎缩,伴有或不伴有头围增大。

8、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指分隔左心室和右心室的心室间隔发育不全,心室间隔上存在孔道,导致左心室和右心室间存在血液分流。

9、肺动脉瓣狭窄:指右心室与肺动脉交接处的肺动脉瓣狭窄,

导致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碍。

10、主动脉瓣狭窄:指左心室与主动脉交接处的主动脉瓣膜狭窄,导致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碍。

11、三尖瓣闭锁:指因分隔右心房和右心室的瓣膜发育异常,缺乏三尖瓣组织,瓣孔缺如,导致血液自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滞。

12、主动脉弓缩窄:指主动脉血管在主动脉弓处发生的先天性狭窄畸形。

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思考

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思考 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思考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经云南省政府批准,为巩固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由云南省总工会在全省职工中组织实施一项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这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互助活动通过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有效帮助,缓解了生病住院职工沉重的经济压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的创新,是一件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学习和借鉴,因此,需要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一名基层工作人员,我想就活动开展2年来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于7月1日启动以来,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解决了部分患病住院职工的实际困难,弘扬了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共建。在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是“接力棒”的关系。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只能说是一个基本的、低层次的保障,实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以后,由于个人自付部分过高,许多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出现了有病不敢住院的情况。每当工会去走访慰问时,职工们迫切希望工会帮助解决的,几乎都是住院治疗的问题。云南是一个经济发展滞后的省份,职工收入较低,靠最低生活费生活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日子就更加艰难,一旦有个大病小灾,抵御能力几乎是零。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工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的情况时,给予职工的经济帮助。可以使职工在享受了国家法定保险待遇后,还能得到一定的补助待遇,从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比如,云南省林业科学院的退休职工张瑾杨,在8月的一天,平常身体挺好的他突然出现了冠状血管狭窄、阻塞的毛病。3个月内竟然4次住院治疗,其中两次是给血管进行安装支架手术,每次安装两个,仅这两次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就高达4万多元,如果没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这笔开支将使本来生活就不是很宽裕的张瑾杨顿时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中。但处在职工医疗互助这张“网”中的张瑾杨非常幸运,4万多元的自付部分,省总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给他报销了19872元。目前,张瑾杨已经基本恢复正常。可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补充了社会保险的相对不足,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二)、解决了部分患病住院职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以来,切实解决了部分患病住院职工的实际困难。德钦县教育局的一名职工住院治疗费用达345944.82元,医保统筹支付了33120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了100000元后,个人自付部分仍高达212824.82元。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一次性给予该职工128020元的补助金。该职工的个人自付总额从212824元下降到84804元,个人自付比例从61.25%下降到24.5%。又如昆明市航运公司的一名女服务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

酒店医疗管理制度

酒店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医药费用,使员工有切实、长期的医疗保障,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实施对象为酒店参加杭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和退休员工。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为酒店医疗统筹管理及执行部门。 条基本医疗费缴费标准和管理原则: 酒店参加______ 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额度的 ______ %缴费,计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中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承担的部门医疗费。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W瘤、系统性红斑狼创、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第五条员工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员工按本月工资总额的 _______ %缴纳,由单位按月代扣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中退休人员不交纳医疗保险费。

(二)酒店以年为计算单位,根据员工的工龄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贴并计入个人帐户,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 ____ 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_____ %划入; 2. ____ 周岁至_____ 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_%划入; 3. ___ 周岁至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_____ %划入; 4.退休退职后至______ 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 ______ %划入,本人基金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__________ %划入; 5?____ 周岁(含_____ 周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 的____ %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 金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划入; 6?综合办为每位员工建立个人帐户和医疗报销台帐,登记每位员工医药费报销情况。员工凭医疗费报销凭证经综合办登记核准后到财务部报销。 7 ?综合办于次年月底前对每位员工上一年度的医疗费报销情况进

2019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019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对于医疗的废物,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为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医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 __ __令第380号文件,关于《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及《环境保护法》规定,根据医院医疗、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在医院感染科指导下,有专人负责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各科室医疗废物有专人处理,污物处理人员(卫生员)应接受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不得让病人或家属自行处理各种污物。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实施由院感科、总务科、护理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要严格分开,不能混放;医疗废物用专用包装袋(黄色、防渗漏)盛装,扎紧袋口,双层封闭处理,并粘贴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做好医疗废物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

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禁止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四、各科室不得直接向垃圾道内倾倒污物,保证污物入袋(治疗室、手术室、病房、诊疗室、换药室、化验室、输血库、病理科、供应室等),送至指定地点,由环保、城管部门统一收集、集中焚烧。 五、患者的生活垃圾每天由卫生员清理,集中盛放于专用污袋(黑色)送垃圾站集中处理。 六、有机废弃物收集容器,必须密封有盖,防渗漏、防蝇、防鼠,便于搬运及消毒。 七、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各科室使用后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由供应室按数回收、毁形后按要求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绝不可自行处理和随意扔掉,防止造成社会污染。 八、传染病人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用2019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用双层黄色污袋双扎口,密闭运送医院指定地点,由医院统一收集,送焚烧。

医院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

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本单位职工身心健康,使医务人员更好地发挥积极性,以饱满的热情和精神投入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工作中,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6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单位《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严格进行职工上岗前和在岗中体检。 2、每位职工建立一份职工健康档案,由保健科负责管理。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体检,原则上两年一次;市干部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符合我省保健条件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对放射科、CT室、供应室、药剂科等特殊科室人群按有关要求进行额外体检。 4、每年对在职已婚女职工进行查环、查孕和妇科检查。 5、保健医生经常关注本单位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给予相关的疾病预防指导。 6、凡医院职工(含聘用人员)统一参与三明市医疗保险。职工诊治、住院、转诊、病休等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医保管理规定处理。 7、对身体有恙的职工给予积极关心、帮助和适当的休假,但要办理请假手续。 8、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编制标准,尽量配足配齐医务人员,重点向临床一线倾斜,充实临床一线医护人员数量,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员,避免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同时,通过预约诊疗等办法,合理安排和分流病人,有效减轻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 9、每年安排职工休假,特殊岗位(如放射科、CT室等)人员按要求增加休假。 10、定期组织活动,调整职工心态,增强体质。 11、关心离退休职工,年终进行慰问和召开座谈会。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例:2012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 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

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二)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三)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职工个人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各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元以上至150000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收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四)互助金计算公式: 1.门诊医疗费用互助金计算公式: [“自付(一)”-起付线1800元]×20%=互助金额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对全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科室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设置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兼任,成员由医教部、护理部、院务部、保卫科、感染管理办公室、护保中心等负责人组成。 1、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全院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2)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3)审核院务部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制度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4)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院务部的职责 (1)承担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拟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2)组织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知识培训。 (3)履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合同的签署。 (4)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日常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5)定期总结、分析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汇报和向有关人员反馈。 (6)负责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容器的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7)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和高危感染性医疗废物实行消毒处置操作等的应急处理措施。 (8)管理环卫站、污水处理站的日常工作。 3、保卫科的职责 (1)加强门卫管理,不得发生医疗废物的流失。 (2)加强对运送车辆的管理,给指定回收单位的专用车辆办理有明显标志的通行证,其它车辆不许运送医疗废物。 (3)禁止废品回收人员私收医疗废物,门卫应对出院废品 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医疗废物外流。 4、感染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解答

一、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组织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接力棒”的关系。 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企业行为;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行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帮助解决职工特殊困难为目标。 四、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五、如何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并由参加单位将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六、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每期周期为一年,第一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参加单位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七、互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费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第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0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八、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 (三)单位行政承担(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列入成本); (四)其它。 九、如何办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单位工会应及时到设在本辖区总工会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2、参加人身份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住院+意外)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会费 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60%,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首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累计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5、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取300元互助金, 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金; 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可领取200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大全

郁南县人民医院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各职能管理部门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工作人员职责...................................... 医疗废物登记交接制度................................................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专(兼)职人员职责........................................ 医疗废物内部运送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暂存间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疗废物转运工作制度................................................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职责..........................................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 郁南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图.................................... 医疗废物分类........................................................ 医疗废物院内运送与暂存制度.......................................... 医疗废物暂存间清洁消毒制度..........................................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完善邯郸市及我县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缓解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问题,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各县开展的基础上在我县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一、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原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坚持“职工自愿参加,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它的特征是群众性、互助性。 二、开展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和条件。凡本县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三、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缴费标准和互助期限。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年50 元,由单位收齐后,统一开票,一人一张,补助责任范围从开票之日起后延60天。互助期限为1年 四、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互助金由市总工会建立专门帐户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留存,市总工会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的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五、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偿标准。确诊患下列1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有医保、新农合鉴定资质医院确诊证书,或医保农保报销后的证明、市总工会首期给付其医疗补助金xxxx元,第二期继续参加活动的给付其医疗补助金xxx元,第三期继续参加活动的给付其医疗补助金xxx元。连补三年 十种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死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缓解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 第二条本方案由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第二章互助金筹集 第三条互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0元。由参加单位、职工缴纳6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第四条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限缴一份。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 基层工会办理参加手续时,须提供本单位《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本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统一格式的参加职工名单。 第五条单位或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标准将根据保障金支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青岛市总工会(或区、市工会)补助的医疗互助金,将根据专项资金筹集和结余、互助保障资金收支变化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互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互助保障资金设立专户管理,接受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及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的监督。利息和结余全部并入下年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负责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金的预决算和其它重大事项由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决定。涉及本方案资金的筹集、支付和标准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设立互助保障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监督各项互助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上交总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结存状况。重点审核保障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监控保障金的结存状况。不定期复查理赔案例,审核其程序是否合规。 第四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A方案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如下: 1、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按照150元标准给予保障金。一个保障年度只补助一次。 2、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75%的比例标准给予保障金。 3、在保障年度内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前,基本医疗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汇编

宜良德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件应急预案4 医疗废物安全防护制度6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7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体系8 医疗废物处理相关工作人员要求8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流程9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及工作要求10 医疗废物暂存地点的工作人员职责14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15 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16 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17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18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复习题2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4 第一章总则24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25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25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26 第五章监督管理27 第六章法律责任28

第七章附则30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31 医疗废弃物产生地点分类收集方法示意图及文字说明33 医疗垃圾收集办法及流程图36 宜良德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在各医疗机构内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4.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程序》处理,并做好登记和持续保管登记资料工作。 5.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 6.一次性医疗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应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消毒和清洁。 7.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

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目录 1、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院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4、医院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范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 ),并配备2—3 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柳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 ,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 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①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 ②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③实行收费明细清单制,收费明细清单由住院科室提供,不按要求提供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④医院医保办每月检查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情况,对电脑录入的患者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按规定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 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大全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厅关于重申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健全医院相关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我院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三、科室要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的检查、督促本科室人员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规范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医疗废物被盗、被随意丢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事件发生。 四、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放置等工作;使用医院统一购置的医疗废物专用装放容器,不得使用民用桶及纸篓。 五、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棉签、敷料、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用品使用后应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黄色包装袋及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专用利器盒中,3/4满封口,放入指定专用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内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六、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专职回收人员统一回收并与相关科室人员双方签字后,经专用运送路线运至医疗废物暂存处。 七、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及暂存处的管理,严禁随意丢弃和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为医疗废物专职回收人员配置脚踏式流动水洗手设施和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及职业暴露处理用物、用品。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 八、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与产生医疗废物科室的交接登记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日期、数量及签名要详实,交接登记本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三年。 九、生活垃圾使用黑色塑料袋,生活垃圾及私人用品不得使用医疗废物专用黄色塑料袋。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

一、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概念与对象范围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及家庭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的情况时,给予职工的经济帮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金一般都是职工个人一次性交纳,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可以从职工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定费用的待遇。 我国职工助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职工及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了原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我国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一般由工会等独立机构承办,职工自愿意参加,费用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参加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家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经办条件与审批 为了保证互助医疗基金的共济能力,抵御基金营运风险,申请并经办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是地级市以上城市工会等独立法人团体,并经同级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批。 三、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与待遇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职工自愿为本人和家属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用期限和缴费额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也可为职工自愿纳部分互助医疗保险费用,所缴费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渠道列支。如企业未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为职工缴纳互助医疗保险的费用,可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入成本。 四、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与营运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政府、社会和投保企业、职工的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和发放。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批准运行一事实上期限后,确有基金投资营运能力的,必须经当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国家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严规定投资营运范围,才能,进行基金的投资营运。

医疗保健技术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完善新技术的准入、评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卫计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第18号])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技术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各临床医技科室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应当是核准的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医务科负责全院常规医疗保健技术的管理。 (二)不得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 (三)各科不得使用在临床应用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四)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的医院与医师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五)进行的医疗技术科研项目,必需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 (六)各科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与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科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报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方能实施开展,要求: (一)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与我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相适应; (二)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及确保病人安全的方案; (三)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三、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 (一)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 (二)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建立诊疗规范及质量考核标准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正式应用后,及时制定发布临床诊疗规范、操作常规及质量考评标准,并列入质量考核范畴。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宣传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性质、特点和作用职工住院互助计划是市总工会为配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工会组织运作,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继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之后推出的第三个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该计划是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托制定的。计划的推出,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和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职工减轻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缓解经济负担。 二、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任何原因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的人员),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系统工会可决定统一由系统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三、参加职工住院互助计划的职工人数要求 以单位(向社保基金中心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基数,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80%;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70%;1000人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续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也按此要求执行。 四、保障期限 (一)保障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当期保障费100%缴纳,保障期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障费(以银行进账单上银行受理日期为准)并交齐参保资料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1、超过1月1日缴纳保障费或交齐参保资料的; 例:某单位在1月1日前已缴交保障费,但3月1日才交齐参(续)保须提供的资料,那么,保障期由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