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十三章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十三章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十三章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一节概述

一、定义

不良信贷资产系指由华夏银行承担风险的到期未收款项及利息,以及垫款的本金及利息。

二、范围

不良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各类表内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贴现)本金及欠息,表外信贷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业务、信用证等)垫款及利息。

三、种类

(一)按“一逾两呆”标准划分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还清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不足90天的列为催收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180天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180天但借款人生产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使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亦列入呆滞贷款:

(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2)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名存实亡;

(3)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3、呆帐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或按上述规定已列入呆滞贷款,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贴现未收回款项等都是对应信贷业务逾期后所形成的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自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分类。

(二)按风险分类标准划分

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具体分类标准参见第十二章“信贷检查与风险分类”的有关内容。

本行的不良信贷资产由分行(直属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由不良资产发生行负责具体清收工作,也可由分行(直属支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具体清收工作。

第二节日常管理

一、建立不良资产报告制度

经办行出现不良资产后,主管信贷人员最迟于次日营业终了前向信贷经营部门报送《华夏银行信贷检查重大事项报告表》,对不良情况加以简要说明,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在贷款逾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分管信贷员应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贷款逾期的原因、企业今后偿还贷款的可能性,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填报《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向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汇报,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报管辖行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二、不良贷款认定

(一)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对贷款状态进行认定,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3、贷款担保有效;

4、属于周转性贷款。

(二)对于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三)对于呆滞贷款,应在贷款逾期满规定期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期限但符合呆滞贷款条件需转入呆滞贷款科目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填写《华夏银行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认定报告》(附件13-1),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交同级会计、稽核部门会签,经主管行长核准后通知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四)对于呆帐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填报《华夏银行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认定报告》,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会计、稽核部门会签后,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通知经办行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

认定后的不良信贷资产,各经办行应指定信贷人员负责清收,并将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纳入对有关人员的工作考核之中。

三、确保不良资产债权完整

(一)把握诉讼时效。

信贷资产逾期一个月内,信贷人员应向客户发出《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或《华夏银行催收垫款通知书》,同时送达担保人,并取得回执。在随后的管理中,定期发出催收通知(每三个月至少一次),并取得回执。必要时可采取公证送达方式,确保债权连续。

(二)及时要求债权。

在要求保证人代偿债务时,应区别具体情况办理:属一般保证的,在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分别采取向第三方保证人提起督促、诉讼或其他措施,并在第三方保证人要求我行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一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偿债诉讼;属连带保证的,在贷款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内要求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控制债权,妥善保管抵、质押权证。

在不良资产出现后,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会对债务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详细核查,落实有效资产;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确定担保方式,签订担保合同:

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

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

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四)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采取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并设法使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等措施;

(五)注意收集债务人的其他资料,尤其是反映债务人财产情况的资料;

(六)监视债务人在本行的存款、票据、有价证券等,以备抵销不良贷款,行使抵销权;

(七)经办行在催收过程中应根据资产的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对难以盘活,催收又无显著效果并拟采取诉讼方式收回的资产,应及时向法规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已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各行可不再发送《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或《华夏银行催收垫款通知书》。

四、对不良信贷资产的跟踪管理

(一)建立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台账,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不良信贷资产的动态,同时做到会计、信贷、保全部门数据一致。

(二)订立年度不良信贷资产盘活、清收和核销计划。

(三)每月由主管信贷人员根据最新情况撰写《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附件13-2),提出具体化解方案。定期对不良信贷资产的盘活、清收和核销等情况作详细的说明,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四)分行(直属支行)每年拟订不良资产清收计划,将化解数量分解到各信贷经营部门或机

构。

第三节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改变信贷投入、更换优良担保、改变承债主体等方式对风险不大、易于盘活的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化解的一种信贷管理手段。对于信誉较好、还款能力和意愿较强的债务人,各行可视风险情况在回收部分不良信贷资产的基础上对剩余部分通过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方式予以化解。另外,各行亦可采取如下业务重组方式化解不良信贷资产:

一、调整信贷投入

对于因信贷投入不足、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资金存在缺口而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增加新的信贷投入可使债务人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转为正常从而得以盘活的,可视情况增加信贷投入予以盘活。

(一)要求条件

1、建设项目、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仅由于所需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的贷款不能按期归还;

3、建设项目已建成,仅因配套资金不充足而造成无法正常生产,形成不良的贷款;

4、建设项目已基本建成,但由于客观原因形成的资金缺口,导致项目无法竣工生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

5、增加新的投入,能从根本上使生产扭转,转化不良资产;

6、符合其他特殊条件。

(二)程序

主管信贷人员对不良贷款客户进行综合评价,考察客户不良形成的具体原因,符合新增信贷投入条件的,填报《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增加信贷投入类)(附件13-2.1;附件13-2.6)交所在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指定信贷人员参与对客户的复查,填写《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经办行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一同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通知经办行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于原有贷款已出现风险,对新增信贷投入必须从严掌握。

二、调整担保方式

对没有担保、原有担保能力不足或已经丧失担保效力的不良信贷资产,可通过增加或改变担保方式来降低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

(一)适用条件

1、客户自身还本付息能力大幅下降,现有担保方式缺乏保障;

2、第三方保证人代偿能力大幅下降,已无力履行保证责任;

3、抵(质)押物价值大幅度贬值,保障程度下降。

(二)程序

同调整信贷投入的调查审批程序。信贷经营部门填报《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调整担保方式类)(附件13-2.2;附件13-2.6),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予以调整。

在调整信贷担保方式时,新担保要符合《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事后抵(质)押担保法律无效问题。

如果与客户签订了新的担保合同,可酌情对原有不良信贷资产重新办理手续。

三、利用企业资产重组化解不良资产

利用企业资产重组手段化解不良信贷资产,是指在企业资产重组中,落实我行债权,防止信贷资产流失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资产所有者或者资产经营者对其所有或经营的资产总量及结构

进行调整和重新组合,因此,不仅涉及企业自身产权的重组,而且也包括企业债权债务的重组。作为债权人,华夏银行应及时掌握企业重组的意向和方案,并积极提供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兼并、收购、托管、联营、合并、破产等资产重组方案。在重组过程中,要落实我行债权,化解不良资产,防止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逃废银行债务权。一旦企业重组成功,必须落实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担保效力,敦促企业归还贷款,如遇企业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倾向,及时向上级行和人民银行汇报。

(一)重组的种类

1、企业兼并: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主要有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控股式兼并等。在全国110个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重组中,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2、收购: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开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的控股权。主要形式有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杠杆收购等。

3、企业托管:指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或其代表将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的企业和个人经营管理,并以委托经营中的资产保值或减亏为考核依据的资产重组形式。

4、联营: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生产、联合经营。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5、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合并在一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操作程序

1、主动参与资产重组的设计。国家确定的试点城市中的我行分支机构应主动参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尽早介入企业兼并工作,争取主动;非试点城市的分支行可根据企业情况,对由于国家政策或市场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要通过多种渠道,为企业资产重组当好参谋,寻找合适的的重组方案。

2、调查审批。主管信贷人员应对企业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认为客户基本符合资产重组条件,且有重组的可能性,填写《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债务重组类)(附件13—2.3;附件13-2.6),交所在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审查,同意后,指定信贷人员参与对客户的复查,形成意见,填写《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连同《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一同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指定负责资产保全工作的部门牵头与申报行成立重组专题小组,负责重组工作。

3、与客户协商重组事项。经批准后,重组专题小组与客户接触协商,动员其进行重组,协商一致后,向客户提出资产重组的建议,探讨重组的具体方案。

4、办理相关重组工作的具体手续。

(1)在企业破产过程要做的工作有:

①认真申报债权。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

②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权力。认真审查各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③认真审查破产费用的设置,破产财产的处理和评估结果,职工安置费的设置等,匡算自身债权受偿率,对于破产过程中出现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随时提出意见;

④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参与破产财产的收购联系工作,争取合理收益。

(2)在企业兼并过程应做的工作有:

①审查兼并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与兼并双方签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落实银行债权,防止债权悬空。

③有必要落实担保的,应要求兼并方提供担保。

(3)对企业联营应注意:

应针对企业之间不同的联营方式,采取不同措施。对于法人型联营,因原借款人已不存在,原企业债务要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应与新法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合伙型或合同型联营,因原借款人尚存在,不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要防止企业通过经营方式的改变逃避监督。

(4)合并或分立过程应注意: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在报刊上发布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时未清偿的债务,由新公司承担。

在了解公司分立合并意向后,应根据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力,及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担保。在公司分立合并后,对于未清偿的贷款,应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落实债权。

第四节司法保全

通过法律手段化解不良信贷资产是保全我行资产的重要方式,各级行应给予充分重视。我行法律诉讼工作由法规部门或法规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一、司法保全的方法

(一)依法起诉

这是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行为。它的基本条件是:

1、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签订信贷合同的支行以上信贷业务经营部门;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向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起诉。

(二)申请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是华夏银行在诉讼以前或在诉讼进行中,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诉讼行为。可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种。申请的基本前提是:

1、我行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由于情况紧急可能导致信贷资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或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及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3、诉前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三)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华夏银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规定,对债务人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一种诉讼行为。申请支付令由于其简单易行,能很快进入执行阶段,免去了调查、庭审等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应大力倡导及推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

1、经办行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我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于当事人不予履行,而申请法院强制扣划存款,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行为。基本条件是:

1、具有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2、被执行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3、必须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

为便于保全我行资产,提高资产保全的工作效率,信贷经营部门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时,可同时与客户签定还款协议,并予以公证,这样客户一旦违反合同不按期归还所欠款项时,我行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避免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

(五)依法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其他已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本行到期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涉案单位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基本条件是: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对其已到履行期的债权,不行使债权或延迟行使债权;

3、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影响对华夏银行的债务履行。

(六)依法行使撤销权

如果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又明知等影响本行债权实现的情况,经办行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我行须以起诉方式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基本条件是:

1、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需是主观恶意;

2、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导致银行债权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

3、华夏银行的债权需在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前有效存在。

(七)依法行使抵销权

若债务人与本行涉案经办行之间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则经办行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八)申请债务人破产

对以正常手段和上述法律手段仍无法化解的不良信贷资产,涉案经办行可视情况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受偿。申请破产的基本条件是:

1、债务人有到期不偿还华夏银行贷款的事实;

2、债务人确因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二、操作程序

(一)调查建议

主管信贷人员对不良贷款客户进行综合评价,考察客户目前经营状况以及还款意愿,认为符合法律手段清收的,填报《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法律手段类)(附件13-2.4;附件13-2.6),在报告中说明建议采取的法律手段,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审查,同意后,指定信贷人员参与对客户的复查,形成意见,填写《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连同《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一同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批确认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交法规部门会签后,提交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指定法规部门牵头准备诉讼,同时通知经办行按程序收集有关债权材料。

(三)移交起诉

经办行将涉诉有关债权材料包括各项合同、协议、催收通知、本金及利息清单等整理完毕后,上交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统一准备诉讼。我行实行外聘律师统一管理制度。外聘律师由法规部门统一聘用,其他部门不得聘用律师。特殊情况下,可由涉案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法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五节呆帐核销

呆帐核销是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改善资产结构、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是由银行根据财务制度及核算规则,通过提取呆帐准备金,用经营成本将呆帐贷款予以冲销。

一、呆帐核销条件

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的规定,呆帐核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经确认无法偿还的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参加财产保险的借款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偿后,借款人用其财产变价收入加保险赔偿及银行存款、其他债权等可收回的款项之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未参加财产保险或保险公司不予保险的借款人用其财产变价收入、银行存款、其他债权等可收回款项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四)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在追究担保人责任后,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停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在追究担保人责任后,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核销程序

我行呆帐核销按照“经办行申报、分行(直属支行)审查、财专办审查或备案、总行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界定呆帐贷款

(附件13-3)。

经办行信贷人员对已认定、拟核销的呆帐贷款,撰写《华夏银行呆帐贷款专题报告》

(二)收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

在呆帐贷款认定后,经办行应按债务人类别,全面搜集、整理有关呆帐贷款材料,以下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由分行(直属支行)对原件审查后,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具体资料有:

1、借款人破产的主要证明材料:

(1)县(区)级以上政府机构同意企业破产的文件;

(2)借款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

(3)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决书;

(4)我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5)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6)破产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附破产企业财产清单及评估资料、财产分配报告);

(7)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文件;

(8)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10)我行受让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11)担保人破产、关闭或法院裁定担保无效的证明,或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及处置结果的证明材料;

(12)抵/质押物的处置依据及清偿结果的证明材料。

2、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的主要证明材料:

(1)原审批机关批准借款人撤销、关闭、解散的主要证明文件;

(2)会计(审计)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清算组对关闭企业的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3)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4)我行受让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5)担保人破产、关闭或法院裁定担保无效的证明,或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及处置结果的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3、借款人失踪或死亡的主要证明材料:

(1)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证明;

(2)财产或遗产偿债清单;

(3)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5)我行受让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6)担保人破产、关闭或法院裁定担保无效的证明,或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及处置结果的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主要证明材料:

(1)气象、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2)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3)企业受灾或事故前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4)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6)我行受让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7)担保人破产、关闭或法院裁定担保无效的证明,或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及处置结果的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三)提出申请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人员审查《华夏银行呆帐贷款专题报告》后,指定双人进行情况核实,撰写呆帐核销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3、贷款形成呆帐的原因;

4、申报核销前的主要催收过程、保全过程;

5、清偿债权或清理财产的过程;

6、该笔贷款应认真吸取的教训;

7、申报核销的金额。

此后,逐户填写《华夏银行呆帐贷款核销申报表》(附件13-4),提出对呆帐贷款主要责任人及其责任认定的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收集的材料及《华夏银行呆帐贷款专题报告》一并报分行。

(四)分行审查

分行资产保全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资金部门、稽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注意见,报行长签批。根据拟核销呆帐的金额,分别报送:

1、单个贷款客户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直接报总行审批,总行核准后,报财政部驻当地财专办备案;

2、单个贷款客户拟核销贷款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送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再报总行审批。

经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分行(直属支行)填制《华夏银行呆帐贷款核销申报汇总表》(附件13-5),撰写有关呆帐核销的请示(行发文),连同有关材料上报总行。

(五)总行审批

总行资产保全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稽核部会签后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行行长签批。

(六)通知核销

呆帐核销核准后,由总行资产保全部通知申报行,申报行依据批复及有关规定对呆帐贷款的本息进行账务处理,登记好台账。

(七)呆帐核销后的管理

呆帐核销属我行商业秘密,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过程,不代表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解除,除法院已裁定终止执行的项目外,我行均应保留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权。各级行要采取“账销案存”的办法,指定专人对有关档案专卷保管,并继续做好催收工作。

第六节以资抵债

以资抵债,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我行债务时,将事先抵押、质押给我行或经我行认定的资产折价归我行所有,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我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物,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资抵债范围。

办理以资抵债,必须能有效化解或降低信贷风险,有利于保全我行信贷资产。

各级行应加大货币收贷力度。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应以货币形式受偿,严格控制以资抵债。借款人、担保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非货币财产所得价款清偿本行债务;当借款人、担保人确无货币清偿能力,且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财产暂时难以变现的或遇借款人、担保人破产等危及本行债权安全的特殊情形时,方可实行以资抵债。在办理以资抵债时,要综合考虑抵债后资产的变现方式,对无法变现或变现非常困难的资产不能办理以资抵债。

各级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内以资抵债的管理工作,履行协调、审批、监督等职责。

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办理以资抵债具体事务,包括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接收、保管、处置抵债资产,以及向信贷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材料和数据资料。

一、抵债物的来源

以资抵债必须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资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且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资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资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二、抵债物的种类

抵偿债务的资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等。

我行不接受下列资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一)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基于抵债资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资产价值的;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四)资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六)债务人发展社会公益性质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或已入住使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

(七)无形资产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债。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债的,要扣除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后,用剩余价值抵偿银行债务。

三、操作程序

(一)选择方案

各级行办理以资抵债,首先由信贷经营部门同债务人协商确定抵债方案,经主管行长同意后,同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意向书。但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以资抵债意向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抵债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和所处位置;

2、抵债的金额;

3、抵债资产的交付方式;

4、登记手续的办理和相关费用的支付等。

(二)确定抵债物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抵债资产折价抵偿银行债权的数额。

1、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资抵债,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抵债金额。

2、债务人和我行协商确定以资抵债的,抵债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与债务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时,要对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尤其要对基于抵债资产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是否已经按期缴纳调查清楚,对未按期缴纳上述税费的,要用扣除应缴税费后的价值确定抵债金额。

在确定抵债金额时还必须综合考虑抵债资产日后的变现费用,要用扣除变现费用后的价值确定抵债金额。

以不动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抵债的,要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基础,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该资产的抵债金额。

(三)申报

经办行信贷人员对客户调查后,填写《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以资抵债类)(附件13-2.5;附件13-2.6),拟定以资抵债的方式、范围,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审查同意后,

指定信贷人员参与对客户复查,形成意见,填写《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其他材料包括:以资抵债申请审批书(附件13-6);以资抵债意向书;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决算报表和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审批

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会同法规部门进行审查会签后,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1、抵债资产为足值、有效的存款单、国库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银行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的,由分行、直属支行自行审批。

2、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资抵债,不需报批。

除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以资抵债,根据相应权限报批。

异地支行和同城支行经办的以资抵债一律报上级行审批。

单个债务人以资抵债总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行、直属支行自行审批;超过500万元的,报总行审批。

对各行自行审批的以资抵债项目,须在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或有效法律文书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总行备案。

(五)签订协议,取得抵债物。

经审批同意后,经办行要同债务人签署《以资抵债协议书》(附件13-7),根据协议的规定,

及时收取抵债资产和相关的产权证书。

抵债资产为不动产、车辆等经过登记转让方能生效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六)抵债物的保管

1、经办行收取抵债资产后应负责妥善保管,保证抵债资产不受损失,由会计部门进行记账核算。对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委托出纳部门保管,对我行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行内或行外的机构或部门代为保管。对委托保管的,要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2、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要将抵债资产在《华夏银行偿债物登记簿》(附件13-8)上进行登记,并将办理以资抵债过程中制作或收到的各种凭证、协议及其他文件作为抵债档案专卷保管。

信贷经营部门要为每一项抵债资产建立《华夏银行抵债物保管卡片》(附件13-9),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资产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收取时间、抵债金额以及入账情况等。保管卡片与抵债资产不得分离,由抵债资产的实际保管人持有。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检查,核对登记薄、保管卡片和账务记载是否一致。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也必须对抵债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

(七)偿债物的处分

1、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变现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申报,

并视同新购固定资产,根据我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抵债资产一般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一年内未变现的,经办行应于一年届满后一个月内对抵债资产重新估价,并向上级行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变现的原因和抵债资产的现状。

2、抵债资产变现,一般应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抵债资产符合本行使用需要,按照我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视为财产变现。

3、抵债资产的变现方案,由经办行信贷部门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审查。变现收入超过该资产抵债金额的,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可直接审批。变现收入不足该资

产抵债金额的,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4、抵债资产变现收入不足该资产抵债金额的,对不足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前,一律上报总行,由

总行计财部门会同资产保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行长批准。

抵债资产处分后,要及时在《华夏银行偿债物登记薄》登记,关于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和变现的会计核算,按《华夏银行会计核算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摇铃乡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负债及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档案、查询资料和管理台账、走访群众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调查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不良资产预计收回金额和受偿比率是否真实反映不良资产损失程度,预测未来清收、处置情况;审核不良资产现金清收、资产处置预案的合理性。同时,提出初审意见和处置方案报乡上审议乡长审批。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现状;处置的方式、目标、实施步骤、相关经办人及责任,相关的控制措施等。 第七条乡上根据不良资产调查报告和意见及处置方案,确定最终的不良资产估值,并以此形成具有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步实施的处置方案,形成会议纪要,经乡长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不良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变化情况。(一)根据不良资产及客户情况,各村至少半年一次对不良资产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资产负债反映资产风险变化,提出风险化解建议。

不良资产管理制度(修订版)

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股份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质量,避免资产风险,真实反映资产实际状况,严格加强对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形成的过期的、不适用或不需用,应当清理报废及盘亏或预计可能造成损失的各项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逾期应收账款; 2、超储积压、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呆滞物料和废料; 3、超储积压的各种型号的产品、等外品和残次成品; 4、不适用、不需用或损毁报废且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费用未摊销完而不需用、不适用或提前报废的各种模具; 6、盘亏的资产或其他类型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下属经营单位。 下载附件教育市场推广方案 2010年4月22日这几天一直在培训核心竞争力什么不仅个人思

第二章不良资产确认及损失计提标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确认标准 1、逾期应收账款确认标准:内销应收账款以发货日为准,出口应收账款从报关日起计算账龄,超过销售合同或销售协议规定期限的应收而未收回的货款。 2、不良存货确认标准:(1)不良物料:采购入库超过1个月(战略储备物质除外)及不需用、不适用的物料;(2)不良产成品:存放超过6个月(淡季备货除外)及不适销对路正品、等外品和残次品; 3、不良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不需用或因故停用需转入清理且未提足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 4、不良模具确认标准:所有权归本公司(含帐内及帐外模具)因工艺更改或产品更新等原因而不需用、不适用的模具和未摊销完提前报废、毁损的模具。 5、不良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确认标准:不再使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条不良资产损失准备按以下标准纳入责任制考核 1、损失计提标准如下: 下载附件教育市场推广方案 2010年4月22日这几天一直在培训核心竞争力什么不仅个人思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包括: 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 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 3.账销案存资产; 4.抵债资产; 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 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 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专业化原则。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 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思路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思路分析 根据公司党委和人力资源部的工作安排,ⅩⅩ年10月12日至ⅩⅩ年4月12日,我在ⅩⅩⅩⅩ进行为期半年的实习锻炼。现将实习过程和工作思考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实习过程简要总结 一、研习体系文件,动手画流程图 ISO9001标准体系文件是公司今后标准化管理的依据,是指导工作的有效方法,它规范了现有公司产品和新业务开拓的管理标准。在ⅩⅩ实习期间,对每个部门的体系文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学习,对重点程序性文件涉及的流程图动手描绘,并细化到部门内的具体操作岗位,以期既能达到从制度机制方面了解公司管理框架,又能掌握具体业务操作方法的目标。 二、投身业务实践,掌握操作方法 ⅩⅩ是执行总公司决策、负责具体业务操作的层面,通过在ⅩⅩ各个部门的轮岗实习,掌握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业务操作方法。同时,和项目经理一道对资产处臵项目和业务拓展项目进行运作,参与调查和谈判,走访关联人,撰写工作报告,比如:在与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就该公司管理的不

良资产合作事宜进行了调查和磋商后,根据双方谈判. 内容和掌握的资料,提交了《与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良资产合作事宜的调查报告》;通过实地走访南星锑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堂汉锌铟公司,根据掌握的资料完成了《关于南星锑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堂汉锌铟公司的现场走访情况汇报》。 三、总结工作经验和方法,提升业务素质 在每个部门实习结束后,都会对部门涉及的工作要点进行总结归纳,比如总结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背景;项目审核如何从评估、法律和综合的角度把握审核要点,ⅩⅩ业务拓展的设想等。 在实习过程中,通过与项目经理一起参与项目运作实践,感觉到定价成为困扰资产处臵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关乎项目处臵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结合在总公司期间对ⅩⅩ的审计和后评价所了解到的情况,重点对现阶段公司不良资产处臵定价的现状和破解思路进行了思考。 第二部分不良资产处臵定价思路分析 不论是从外部监管机构的视角来看,还是从公司内部关注点来看,定价是否合理成为衡量公司不良资产经营成果和处臵能力好坏的重要砝码。合理定价,无论于国家于公司都是双赢的事情;定价不合理,是国有资产流失、公司经营能力缺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介绍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介绍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1998年以后,我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一、我国清理不良贷款的措施 1、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998年4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宣布,将在全国开展金融资产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按国际通行办法对信贷资产逐渐推行五级分类和考核办法。很久以来,我国银行的贷款质量笼统地划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这种划分,不能及进、准确反映

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新推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办法,按实际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除能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真实资产外,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商业银行可主动防范贷款风险。 2、财政适量注入资金 199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决定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所筹集的资本金补拨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可以说,这次发行的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拨商业银行资本金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同时也使他们争取到了改革机制、完善管理的时间。 3、建立呆账准备与核销制度 从今年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而根据银行资产的等级分类可以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正常资产0.5%,关注资产5%,次级资产20%,可疑资产50%,损失资产100%。1993年我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行以来,呆帐准备核销制度远远不能满足核销呆帐的要求,所以放宽核销条件,给予银行呆帐核销的主动权,特别是对事实呆帐认定责任后及时进行核销。

最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管理办法完整版.doc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

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 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 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 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 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 (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 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 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 次调整;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专职清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部: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 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 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

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 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 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 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负责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清收、委托清收和内部职工承包清收的管理,制订相关的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汇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汇总 一、不良资产传统处置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 产 这是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 利用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实际上并没有减少不良资产存

量,而且还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资源内耗,利用借新还旧等方式腾挪不良资产,并没有真正降低不良资产的偿还风险。除了真正把信贷投向实际经济领域外,展期和借新还旧方式掩盖了大量不良债权,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创新 1.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国有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萨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事实上现在不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都将目光投向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证明了不良资产中蕴涵着巨大的未开发价值。当国有商业银行找到了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市场后,就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不过就现阶段而言,除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体制、经营手段不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现在存在法律上的瓶颈;另外,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期内,将银行债权直接转化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的股权,尚缺乏足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国家要对国有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给予一定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给予单独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适当运用资本运营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 办法

不良资产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理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它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经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理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理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理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理,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理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

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 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它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理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1、接受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授权文件。 2、签定不良资产交接协议。 3、审阅不良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4、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 5、选择具体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 6、审核资产处置追索方案。 7、设立不良资产处置专门帐户。 8、组织实施不良资产的清理处置,建立抵债物资明细帐册。 9、处置入库物质和收益。 10、拟写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意见,并做好终结资产资料的移交工作。 11、总结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12、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情况。 (A为我公司,B为其他公司) 1、首先要看B公司不良资产是否符合A公司能力范围之内,A公司是否能依法依规帮助B公司清除不良资产。此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存在。撰写可行性或可研究性报告。 2、确认在A公司能力范围之内后、应确认B公司不良资产项 目的可行性,此项目是否会给A公司带来经济盈利或经济亏损。

3、A公司能力范围且内;依法依规存在;B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可行;A公司能够帮助B公司清除不良资产;能给A公司带来经济利润;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即可与B 公司谈判。 4、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不良资产处置交接协议,此项不良资产将由A公司以拍卖、运营、债转股等多种依法依规方式进行最大化变现。 5、资产管理的实施工作。 清理处置工作展开后,资产管理处置人员将依据单项资产处置计划或方案,按照资产处置工作程序,选择切实可行的资产追索处置突破口,采取各种有力处置措施和手段,确保重点追索、资产变现目标的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得到维护、确保资产清理处置收益最大化。 6、货物资金的处置 (1)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a、存货盘点表;b、社会中介结构的经济鉴证证明;c、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②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 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③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a、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有企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汇总资料

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这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 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 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 降低 利用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实际上并没有减少不良资产存量,而且还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资源内耗,利用借新还旧等方式腾挪不良资产,并没有真正降低不良资产的偿还风险。除了真正把信贷投向实际经济领域外,展期和借新还旧方式掩盖了大量不良债权,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处置不良资产的创新模式 1.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商业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当商业银行找到了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市场后,就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 不过就现阶段而言,除了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体制、经营手段不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现存的法律瓶颈;另外,我国目前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期内,将银行债权直接转化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的股权,尚缺乏足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国家要对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给予一定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给予单独政策,使商业银行可以适当运用资本运营方法处置不良资产。 现阶段可试行局部混业经营,探索从不良资产处置入手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先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从内部分离出来,交由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或保全中心进行专业化经营,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投资银行职能,运用资本运营方法处置不良资产。 2.联合运作模式——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首先探索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联合运作处置。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着力于产业和产品之间的衔接和联合,发挥商业银行的资金和信息优势,重在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灵活多样的方式。国家应允许银行各总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处置,国家和总行补贴一定的费用;也可比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放宽不良贷款 和抵贷资产处置的政策限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1-03-09 16:26:55) 一、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二、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银办发[200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现制定并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积极组织力量,确保这一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内部信贷管理制度,实行收贷收息责任制,减少新生逾期贷款和不良资产。 附件:《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企业贷款到期不还或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违反市场规律、破坏社会信用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为整饬社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现就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提出以下法律指导意见: 一、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公司不良资产清理处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不良资产损失风险,改善资产整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 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包括不良存货和不良固定资产两部分。 (一)不良存货是指长期积压已不能为生产正常领用或销售的存货,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或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按类别分为:(1)原料及主要材料、燃料 1、由于试制、产量减少(专用车型)等原因形成的不能为现产品生产使用的积压材料。 2、因工艺更改或产品改型导致的积压材料。 3、存放时间过长或其他原因导致锈蚀、包装物破损、产品失效而无法为现生产所使用的材料。 (2)内部半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半成品 1、因工艺更改或品种变化不能为现生产所使用。 2、存放时间过长,物理性能发生改变而无法为现生产所使用。 (3)修理用备件、工装、模具

1、相关设备已被拆除或报废而不能为其他设备所用的备件、工装、模具; 2、技术性能落后,已被其他产品所替代的备件、工装、模具; 3、存放时间过长,物理性能发生改变而无法为现设备所使用。 (4)整车、底盘及汽车备件 1、存放时间过长,由于风吹日晒等原因导致锈蚀而不能正常销售的产品; 2、由于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而无销路的产品; 3、由于不符合国家环保或其他法规需进行改良的产品; 4、产品已更改或转型,市场不再需要的备件。 (二)不良固定资产是指报废的固定资产(含报废的工程物资),报废固定资产分为常规性报废资产和非常规性报废资产,常规性报废资产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折旧并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非常规性报废资产是指未提足折旧及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 (1)、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属常规性报废资产: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价值; 2、主要结构陈旧,精密度极差,无大修理价值或经大修理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3、技术淘汰资产,非标资产难以修配,生产效率低下,国内已有新技术产品可供替代; 4、主要机件残缺,破损严重,再修理成本较大。 (2)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属非常规性报废资产: 1、因生产工艺改进或扩建、改建而必须拆除;

不良资产法律法规

不良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法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

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 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不良资产估值前业务部应完成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对不良资产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我公司贷款情况及担保人情况、或担保业务标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情况、影响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出现的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资产现状,掌握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资产清收潜力,提出不良资产估值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风控部门。 第九条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可采取调阅业务档案、查询业务部和风控部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风控部门收到业务部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债务人有效资产和偿债

银监会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

不良资产处置七种方式

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一般有七种: 1、诉讼追偿。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1)、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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