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17]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

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

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建设过程中未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第十二条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

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经济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未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从事证券、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工具等交易;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未按照市场价值收取费用;未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重大经济合同条款法律评估缺失,或对合同中与一般惯例不符条款风险评估不足;对企业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十五条国(境)外资产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国(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境)外国有资产评

估、占有(备案)、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新注册、变更公司审批核准的;国(境)外企业未以企业名义及时在当地办理企业的自有物权、出资权益、特定资产的法定登记,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因驻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等原因,企业需以个人名义但未经上级核准授权,以个人名义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国(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权限批准(或上报审批),并未按照驻在国(地区)的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的;未对国(境)外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统一管理,未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未规定年度经营规模、交易权限和运作模式等重要事项的;从事国(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未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违反国家、省和企业有关国(境)外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六条实物资产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因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相应管理制度缺失,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发生挪用、丢失、被盗等。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

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参考标准见附件1)。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确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三条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尚未形成损失事实,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不可避免的资产损失,且能计量资产损失金额并难以追回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资产损失持续1年仍没有挽回的,比照资产损失处理。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认定要准确划分论证、决策、实施、监管、变更决策等各阶段、各环节的相

应责任。要准确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性质,将主观故意、失职失责与市场及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区别开来。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

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落实,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清晰责任情形的,视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对前任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应完善交接手续,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因不作为而造成损失或对接任时的损失风险未积极处置以避免、减少损失发生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承担主管

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5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理参考标准见附件2。

(四)纪律处分。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受到扣减薪酬处理的,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

和计算,参照附件2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六条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主动足额赔偿等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第三十七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年内挽回资产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情况对扣减的薪酬予以退还。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被扣减薪酬后从本企业离职、退休(退养),若采取措施挽回资产损失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条建立举报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有关人员奖励机制。对检举、控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有关人员,由直接受理实施问责的机构(部门)制定有

关奖励制度、核实举报、兑现奖励。奖励可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追缴额度的1%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二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承担责任追究主体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巡视巡察、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职责,对权限范围内的进行追究处理,或对损失线索移交受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上级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达到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责任追究;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包括:研究制定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权限范围内有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负责企业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等情形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受理企业被处罚的有关责任

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其他有关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七条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责任人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重大和连续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所属企业处罚的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完成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公安、审计等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的除外)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并确定负责部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通过资产风险预警及资产定期检查机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及时清查资产损失。

第七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发现和受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收到有关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移送案件线索和举报,或发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线索应当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和认定。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有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追究和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和处理。

(四)整改和完善。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五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责任追究的组织提出申请复查,也可向有关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复查过程、提出申诉不影响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十四条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办不力的,严格追究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五十五条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有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属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细则。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资产损失划分标准和处理标准,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七条金融、文化类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资产损失金额参考标准

2.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理参考标准

附件1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资产损失金额参考标准

注:

1.资产总额是指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度本企业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年末资产总额,当年度成立的企业的资产总额是指本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年末资产总额。

2.资产损失金额是指经认定确认的单笔(单事项)资产损失额。

3.金融企业资产损失划分标准以绝对值或相对值孰低确定。

附件2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

处理参考标准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

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 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 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 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坚持属地化操作、专业化运营。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本地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政策标准。通过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时间安排,从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重点完成龙煤集团所属企业供水、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以及有关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7年基本完成有意愿并能够实现移交的企业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企业自行主张不移交的项目,自2019年起各级政府不再出台移交政策。 三、职责分工 (一)省国资委、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开展工作,协调推动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及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中央下放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监管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住建厅负责指导各市(地)统筹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等相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三)省人社厅、工信委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指导各市(地)开展相关工作,配合做好省属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改革:形势和重点(1)

国有企业改革:形势和重点(1) 中国经济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国有企业约占用工业总资产一半,工业贷款的三分之二以上,而只创造了三分之一工业产值。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始终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 在世纪更迭之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而国有企业面临的形势却变得更加严峻。其中对国有企业影响最大的有三个方面: 一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除垄断行业外,国有企业的不可替代地位已不复存在。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不仅使大量的外资成为中国市场的进入者,而且民营企业大举进入更多领域,国有资本独占各个行业和领域并受到政府保护的局面已经消失。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 二是政府职能的重点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正面临新的挑战。为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政府改变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不同的政策的做法,对丧失竞争力的国有企业政府已经不能再用传统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挽救,旧体制沉积于国有企业的大量问题成为最难处理的问题; 三是加入WTO使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在我们可以更多地利用国际经济资源加快发展的同时,也使企业竞争进一

步国际化。在那些国际化程度高的产业,长期达不到国际平均水平的企业,在国内也将难以立足。 形势发展的结果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强化,企业两极分化加剧。在销售收入、利润、品牌效应向一部分企业集中的同时,相当一批企业陷入困境。正如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攻坚阶段”。 推进国有企业深层次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结构和制度创新。 在加快建立市场体制背景下,与过去简政放权、减税让利相比,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正进行重大调整: ——由着重搞好国有经济、国有企业,转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着力把经济总量做大。 ——由着眼于搞好一户户国有企业,转向抓大放小,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使国有资本向国家必须控制的领域集中,政府重点关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关键少数。 ——由以减税让利作为搞好企业的主要手段,转向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市场环境、提供公共产品 ——为优势企业的壮大发展拓展市场空间;为竞争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开辟通道。 ——由政府通过直接干预搞好国有企业,转向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许多方面实现了突破与创新,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重大成就。概括起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全国已有50%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48%进行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先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有些还实现了主营业务资产整体上市,促进了机制转换和管理创新。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竞争上岗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一些企业还探索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初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 在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对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决定设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第一次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使国有企业改革进入由出资人依法推进,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在推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完善法规规章、加强业绩考核、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健全治理结构、加快结构调整、探索选人用人新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二是国有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提高。近年来,国有企业户数不断减少,但资产总量和实现利润大幅度增加。1998年到2004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从23.8万户减少到13.8万户,减少了42%;国有资产总额从13.5万亿元增加到22.3万亿元,增长了65.5%;净资产从5.21万亿元增加到9.33万亿元,增长了79.1%;实现利润从213.7亿元提高到7525.4亿元,增长了34.2倍。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1998年至2005年,中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由3家增加到18家,其中内地的15家企业全都是国有企业。上海宝钢集团由2004年的第372位上升到第309位,成为我国竞争性行业和制造业中第一家连续两年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南方电网、一汽集团等两家中央企业首次进入2005年度世界500强。 国有大型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电信TD-SCDMA技术已成为3G 的国际标准。四家大型中央冶金企业连铸比达到97%。国资委直接监管的169家中央企业中,共有技术研究院、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技术创新机构476家。2002年至2004年,中央企业共获得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5646项,投产的新产品22943个,采用新工艺17204项,实现重大工艺改进7427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4年共申请专利989项,平均每天2.7项;获得授权专利760项,平均每天2.1项。上海宝钢目前累计获专利授

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政办发[2017]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

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精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6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和促进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三条省国资委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发布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将投资计划决定权授予出资企业行使。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出资企业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依法依章程自主决策。 第四条出资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与分类要求,严格执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方向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其投资规模不得超过经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 第五条出资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一是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 三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四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五是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六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 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和释放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指导意见》强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一是依法落实企业自主权。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由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二是推动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公司制股份制

国有公司改革.方案

办[2017]76号 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市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xx城市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 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xx市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方案为积极推进市属国有公司改革转型,做实做强儆大国有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实体化运营为目标,推进市属国有公司实现“两个转变”,即从融资平台向实体经济转变、从投资城市向经营城市转变,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抗风险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总体架构 市本级设立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交投公司)、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xx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文

旅公司)等四家国有公司,按照做实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工作思路,通过市场化转型改革,将四家国有公司转型成为业务独立、平行运作的市场主体。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 (二)企业定位 市国投公司转型为真正市场主体,发挥其投融资和资产经营方面的优势,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水利建设、类金融业务、产业投资为主,实行多板块业务经营。开展土地级开发业务,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拓展类金融板块业务,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出资设立创投公司,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市交投公司由市国投公司全资子公司调整为与市国投公司平行运行公司,鉴于目前市国投公司受发债因素制约,两公司间股权关系暂不变。市国投公司持有的市交投公司股权,由市国资委直接管理,市交投公司主要业务为高等公路、水运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配套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通过提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测资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拓展加油加气站、砂石资源开发等业务,实行多种经营。市工投公司以工业生产性服务为先导,以扶持“四新经济”为重点,以兼容平衡重点产业与中小企业服务的双轮驱动模式,通过产业基金和资本运营,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市工投公司重点对工业经济、工业发展进行投融资,主要业务为股权债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服务宛陵科创城和双创企业、科创团队;拓展应急转贷等。

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现状及改革要点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c2528894.html, 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现状及改革要点 作者:姜荣帅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04期 [提要] 本文通过运用各年度数据对比介绍东北地区近年来日趋严峻的经济形势,选择影响东北经济的国有企业这一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阐述目前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现状及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产业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27日 一、前言 2016年,国家发布了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意见。意见从加快结构改革、 健全体制机制、抓好组织落实、推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对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经济作出了重要部署。作为中国老工业基地的东北三省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连续多年经济增长处于国内后位席次。2012年以来,东北三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速急剧下滑,并持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4年东北三省的经济增长率已下降至5%左右;2015年辽宁省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为3%,吉林省增速为6.5%,黑龙江省增速为5.7%,居于全国垫底地位;而2016年以来前三个季度辽宁省的经济增长率甚至出现负增长,成为全国唯一经济增速负增长地区。从数据上看,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形势相当严峻,作为一个有着良好基础的重型工业基地,如今东北地区的经济竟一蹶不振,对此影响的因素有很多:不断流失的优秀人才、始终不足的创新能力、正面临枯竭的资源等等,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国有企业。 2003年,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开始实施,在此后十年中(2003~2012年),政府加大了对东北地区的投资,有力地推动了东北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使得东北地区过于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对2003~2014年间东北地区投资的数据观察,可以看到投资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过高是过去十多年间促进东北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而地方政府对能够拉动经济增长的消费和出口两个要素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政府体制转变滞后,错失了历次结构调整的机会。最近几年,在国内外经济始终处于低迷的状态下,原来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二、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对国有企业干预度过高。作为我国实施计划经济时间最早,退出时间最晚的区域,东北地区直到今天依然没有对国有经济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济转型时期的东北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解放出来,仍然保留着原来僵化的思维,导致政府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还是以各种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主要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有企业改革:形势和重点(1)

国有企业改革:形势和重点⑴ 中国经济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国有企业约占用工业总资产一半,工业贷款的三分之二以上,而只创造了三分之一工业产值。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始终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 在世纪更迭之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而国有企业面临的形势却变得更加严峻。其中对国有企业影响最大的有三个方面: 一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除垄断行业外,国有企业的不可替代地位已不复存在。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不仅使大量的外资成为中国市场的进入者,而且民营企业大举进入更多领域,国有资本独占各个行业和领域并受到政府保护的局面已经消失。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 二是政府职能的重点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正面临新的挑战。为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政府改变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不同的政策的做法,对丧失竞争力的国有企业政府已经不能再用传统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挽救,旧体制沉积于国有企业的大量问题成为最难处理的问题; 三是加入WT(使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在我们可以更多地利用国际经济资源加快发展的同时,也使企业竞争进一步国际化。在那些国际化程度高的产业,长期达不到国际平均水平的企

业,在国内也将难以立足。 形势发展的结果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强化,企业两极分化加剧。在销售收入、利润、品牌效应向一部分企业集中的同时,相当一批企业陷入困境。正如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攻坚阶段” 推进国有企业深层次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结构和制度创新。 在加快建立市场体制背景下,与过去简政放权、减税让利相比,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正进行重大调整: ――由着重搞好国有经济、国有企业,转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着力把经济总量做大。 ――由着眼于搞好一户户国有企业,转向抓大放小,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使国有资本向国家必须控制的领域集中,政府重点关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关键少数。 ——由以减税让利作为搞好企业的主要手段,转向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市场环境、提供公共产品 ——为优势企业的壮大发展拓展市场空间;为竞争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开辟通道。 ――由政府通过直接干预搞好国有企业,转向推进企业制度创新,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大力发展 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许多方面实现了突破与创新,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重大成就。概括起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全国已有50%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48%进行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先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有些还实现了主营业务资产整体上市,促进了机制转换和管理创新。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

制、全员竞争上岗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一些企业还探索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初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新机制。 在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对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决定设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第一次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使国有企业改革进入由出资人依法推进,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在推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完善法规规章、加强业绩考核、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健全治理结构、加快结构调整、探索选人用人新机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第十二章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30年 第一节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本章执笔周天勇夏徐迁 2008年09月17日08:3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本章提要】本章对30年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可划分为改革的初步探索、制度创新以及纵深推进三个阶段。国企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是中央推动与地方实践上下结合的产物,本质上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但国有企改改革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通过进一步改革来解决。今后的国企改革将主要集中于调整战略布局、深化股份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国企领导方式等几个方向。 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来看,改革的脉络呈现出由浅入深的阶段性推进特征。本章通过透视改革进程,揭示推动每一阶段改革的基本因素和根本动力,对我国国企改革的推动模式进行全面梳理与总结,以便我们能够在今后的改革中把握规律,掌握主动,尽快实现国企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第一节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一、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 从1978年到1992年,是我国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1.国企改革起步于放权让利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企改革开始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扩权让利的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1979年7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探讨提纲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探讨 ——淄博绿色洗涤有限公司 改制与产业化发展的实践与思考 淄博绿色洗涤有限公司是由原淄博焦化厂三产企业服装加工厂、劳服公司洗衣服务部为主体的淄博焦化洗涤中心于2002年整合而成的。近两年来,淄博绿色洗涤有限公司坚持将企业改制同淄博焦化厂整体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在规范公司运作上下功夫,收到了显著成效。 首先,从淄博焦化厂转型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整体策划企业改制方案。介绍企业改革前的状况以及为什么要制定和策划企业改革方案、企业改革的战略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 1、改制宗旨 2、改制方针 3、企业改制后股权处置 4、企业职工股权结构 5、企业职工股中实股、期股股权结构 6、关于改制后企业股权处置的说明 7、操作中应注意和遵循的细则 8、改制方案实施步骤 二、改制给企业带来的主要成果 1、举例和数字说明企业改制后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如何实施无形资产奖励制度和职工持股计划,探索新的激励机制 3、集中优势资源组建大企业,实现首都洗涤产业的规模化经营 4、与市区洗涤企业共建市场开发平台,积极推进绿色洗涤技术产业化进程 5、尝试新的用人机制,建设职业化的经营管理队伍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计划经济“养人”观念的思想冲突成为三产企业搞好改制不易扭转的棘手问题 三产企业改制的整体目标明确后,从实践环节看,仍存在着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的计划经济“养人”观念的思想冲突成为三产企业搞好改制首先解决的问题,对此,必须加以冷静而准确的分析。 1、职工股层次划分这种持股方法值得商榷 2、职工身份置换中的不公平,实行“职工股层次划分”如何进一步调动一般职工的积极性应进一步研究 3、个别企业大量减员:弱势群体转化为社会负担 四、体会与思考 1、为什么说企业改制转换经营机制是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必然途径。 2、要树立“改制成本”观念,提高企业改制的效率、效益其主要体现在的几个方面。 3、其他成本:主要包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改制具体实施中的费用(比如工商登记、相关证照的变更等)。 4、企业改制后的整合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改制是手段,发展才是最终目的。通过改制可以很好的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为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但作为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更应该注意改制后的整合问题,缩短企业转型的阵痛期,降低整合成本。 五、对淄博焦化厂其他类型三产企业改制的借鉴 六、结论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历程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历程。3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实现了从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向市场主体的转变。这一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这个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用了15年时间。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统一下达,资金统贷统还,物资统一调配,产品统收统销,就业统包统揽,盈亏都由国家负责,国有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先后在国有企业推进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利润递增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利益主体地位,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为企业进入市场奠定了初步基础。 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这个阶段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之前,用了10年时间。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在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进一步阐明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明确了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方向。这10年间,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特别是1998-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带领国有企业实施了改革脱困3年攻坚,通过债转股、技改贴息、政策性关闭破产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国有企业的优胜劣汰,实现了国有企业的整体扭亏为盈,为国有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以党的十六大为开端。针对长期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和问题,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明确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中央、省、市(地)三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相继组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在国有企业逐步实施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进一步激发了国有企业的活力,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国有企业改革主要进展存在问题及今后思路

国有企业改革主要进展存在问题及今后思路 国有企业改革主要进展存在问题及今后思路 国有企业改革主要进展存在问题及今后思路 南昌是一座工业基础较好的城市,也是一座正在朝着新型工业化道路迅速崛起的城市。至今为止,全市已拥有汽车、医药、新材料、软件和信息产业、家电和服装产业、机电、冶金、化工等余个行业、余个种类、余个小类、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其中汽车、医药、新材料、软件和信息产业、家电和服装产业五类工业确定为全市的支柱产业。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现有户(包括市直工业企业户不含江铃,这户企业涉及资产亿元,负债亿元,职工总数人),其中国有和公有制性质的大集体企业户,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户,这些企业基本上是我市工业的支柱产业,年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均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以上,也是我市企业改制的重点。 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形式和基本成效 ⒈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形式十四大以来,我市加快了企业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企业改革的领导力度,全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合作制改制为主攻方向,以结构调整、资产营运为主要手段,突出了“抓大”、“放小”、“啃骨头”三条战线整体推进。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市企业改革按照“产权关系清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代表人格化、产权交易制度化、产权保障法制化、劳动用工市场化”的“六化”要求,“一厂一策”、因厂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取得了重要突破,创造了十种各具特色的改制形式:一是招大靠大,嫁接重组。二是捆绑式改制。三是软着陆式改制。四是对“三无”小企业调剂资金改制。五是依法破产。六是争取政策性破产后收购重组。七是民营化改制。八是股份出让。九是退城进郊。十是整体收购。 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成效 通过认真抓好企业的改制,我市一部分原国有企业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理顺了企业管理体制;剥离了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提高了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建立了厂长(经理)激励约束机制;培植了新税源;实现了做活做大做强。 一是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通过招大靠大嫁接重组、捆邦式改制、收购重组、股份出让等多种形式的改革,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实现多元化。如市直工口户国有企业中,截止到年月,有户企业基本完成改制工作,共涉及资产亿元,负债亿元,职工人,有户企业正在实施改制工作,共涉及资产亿元,负债亿元,职工人。截止到年上半年,市商贸口有户大型商贸企业和户中小商贸企业已经或正在实施改制。 二是理顺了企业管理体制。我市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要求,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与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整合了市直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资源,在撤销原市机械、轻工、二轻、纺织、化工、电子、建材等个工业局办的基础上,组建了南昌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理顺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整合了我市公交、自来水、燃气、出租以及市政工程开发等市政公用企业资产资源,组建了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理顺了市政公用企业管理体制。 三是剥离了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将剥离企业办社会负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先后采取措施剥离企业办学校、办医院等社会负担,强干主体,分离附体,使国有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 四是提高了国有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从江铃汽车集团于年成功上市至年,我市市属企业只有户上市公司。近几年市委、市政府加大了领导力度,到年月底止,南昌地区现有上市公司共户,其中市属企业猛增到户。它们包括汽车、飞机制造、机械、电子、能源、化工等行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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