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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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尽职调查分为初步尽职调查和全面尽职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行业务部门为申请项目立项在承揽业务过程中为判断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的基本调查。

全面尽职调查是指项目经公司立项后,对发行人进行全面了解,充分熟悉其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其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其发行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而进行的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或部门指定人员。全面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业务部门应合理配备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合理计划尽职调查工作,使尽职调查得到有效执行。

尽职调查过程遇到重大问题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向业务部门汇报,解决方案应当经业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组负责落实。

第五条项目组应当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并取得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此基础上,如实记录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是判断投行项目可行性的基本依据,

也是考察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的书面证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尽职调查工作应当留痕。

项目组应当对各类形式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留痕,形成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以书面方式予以保存(特殊方式下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

发行人提供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由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参与形成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有检查、管理、督导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主要针对IPO业务类型制定,对其他业务类型参照执行。

第二章尽职调查实施

第十条项目组进场后,应与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也可通过召开尽职调查动员会等方式,对发行人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提供的协助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应根据与管理层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沟通结果,考虑重要性原则,将可能影响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重要问题列为重点调查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时,应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发行上市可能存在有重大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充分性及全面性,避免出现尽职调查工作存在重大问题遗漏的情形。

第十三条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根据不同专业和特长,分别对财务会计、法律和行业相关事项选派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项目组成员负责尽职调查。

项目组成员应明确本人的分工和职责。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组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在项目组中发挥的作用应当予以明确。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组人员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签字,并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合理分配尽职调查时间,包括尽职调查动员会的召开、搜集与整理相关资料、与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沟通、发行募集

文件初稿编制进程等事项的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项目组尽职调查过程不能过分依赖于发行人,应保持独立性,对于项目判断的关键点(不同项目可以有不同的关键点,如毛利率异常的关键点在销售和成本环节),项目组应设计和使用独立、合理的调查核实方法,并获取充分、适当的调查证据,以得出合理的职业判断。

第十六条尽职调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是衡量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发行人发行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重要前提。调查证据的充分性主要针对证据数量,适当性则主要针对证据质量。充分性与适当性与被调查内容的重要性有关,越重要的内容,越要取得详细和可靠的资料。

项目组成员应当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审慎评价在项目关键点上调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十七条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时,对发行人发行申报文件中有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项目组尽职调查时,对发行人发行申报文件中需披露但无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慎判断。

第十九条尽职调查工作应贯穿于项目的全部阶段,项目组上报证监会以后也应当对发行人进行持续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项目组应当及时将尽职调查的结果反馈给发行人。项目组应当同发行人共同协商处理尽职调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事项,就特定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处理方式应当同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达成一致,存在重大分歧并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时,项目组应当及时向投行业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对拟向公司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当编制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和发行人质量初步评估报告,并随同其他立项申请文件一并报送立项小组审核,具体规定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尽职调查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应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发行人改制与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股东出资,重大股权变动,主要股东及员工,五独立,内部职工股及商业信用等方面的调查。

2、业务与技术调查。主要包括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生产和销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等方面的调查。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主要包括同业竞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方面的调查。

4、高管人员调查。主要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经历及行为操守,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薪酬及兼职情况,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情况,持股及对外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调查。

5、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等方面的调查。

6、财务与会计调查。主要包括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部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现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等方面的调查。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等方面的调查。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主要包括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提纲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提纲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成立时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若是国企改制设立,还应提供改 制方案、剥离方案、存续企业的基本情况); 3、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情况介绍,对控股股东还应提供其股权 结构、附属企业情况、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或有员工持股情况,请作特别说明; 4、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请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或相关材料); 5、公司历史沿革情况,包括:公司成立、股权变动、业务发展情况(请提供公司 大事记等); 6、公司章程和内部组织结构 (1)公司章程; (2)公司组织结构图; (3)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7、公司的附属企业情况: (1)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情况(股权结构、资产规模及其经营情况)、公司章程、组织文件(如协议等); (2)公司对各附属企业的管理体制(行政关系、资产关系、管理关系)。 8、公司对外宣传材料。 (二)行业与公司竞争力分析 1、本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状况、特点及未来发展前景;本行业发展的有利与不利 因素; 2、国家对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3、有无制约该行业发展的政策(如行业特许经营权、进入限制、区域布点规划限 制等); 4、对公司未来发展起重大影响的因素分析,如加入WTO、现有优惠政策的取消、 未来可能出台的支持或限制政策等; 5、竞争情况和公司的竞争力比较

(1)市场竞争力分析 A、主要竞争对手的名称、产品市场占有率情况; B、公司在本行业中近三年的市场占有率; C、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比较,说明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根据情况 使用图表对生产能力、产量、品种、技术等级、销售量、市场占有率、 销售收入、业务利润率等进行分析比较)。 (2)与国内外本行业领先企业相比,竞争优势和劣势的比较分析,尤其是在产品质量、品种型号、新产品开发能力、设备水平等方面的比较; (3)与国内外同行相比,公司的综合技术水平分析,从技术创新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目前公司所具备的技术诀窍等方面进行比较。 6、同行业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动向 (1)竞争对手的拟开发的新产品、投资的新项目、经营上的重大举措等; (2)拟进入该行业的潜在竞争对手情况; (3)拟退出该行业的企业情况及退出原因 7、环境保护问题 (1)适用于本行业的环保法规; (2)公司过去因环保而产生的治污费、是否产生罚款及其他责任; (3)公司建设及经营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4)近两年三废的排放情况; (5)历年环保事故情况。 (三)企业经营情况 1、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产品品种、产品名称、产品性能介绍、主要产品的 年生产能力、近三年实际产销量等); 2、营销能力(包括主要销售市场、分类产品销售额、营销网络、销售渠道、客户 资源、客户开发能力现状、优势与今后的发展策略); 3、公司产品生产的批准文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公司所执行的质量标准、生产质量控制措施、质检设备装备、主要产品的达标 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 5、公司及附属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名称、数量、性能介绍、金额及其分布); 6、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标准及年平均需求量,原材料、能源的价格定价方

尽职调查操作指引手册

尽职调查操作指引手册 1、概述 本工作指引作为尽职调查工作的参考性文件,需要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调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进行分析使用。 本工作指引需配合尽职调查相关工作表格一起使用,包括会计科目分析底稿、关联交易及往来统计表、或有事项统计表以及土地房产统计表。 2、公司基本情况 2.1 设立与发展历程 设立的合法性 取得公司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资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其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历史沿革情况 查阅公司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工商年检等资料,了解其历史沿革情况。 股东出资情况 了解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是否一致。 关注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其亲属在公司的投资、任职情况。 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资料,调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核查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出资资产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主要股东情况 了解股东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况。 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调查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查阅与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称“三会”)有关文件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 核查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重大重组情况 了解公司设立后发生过的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性质】为知道各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正确参及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切实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依据《甘肃普高船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甘肃普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管路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投资的工作实际,指定本指引。 本指引系为向各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对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子公司可根据具体事项的情况参考执行。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企业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大资产购买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以下简称“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有以下作用: (1)帮助公司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用于判断拟进行的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 (2)帮助公司决定是否调整该投资项目的价格以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 (3)帮助公司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投资项目完成的时间表;

(4)帮助公司更加准确地确定该投资项目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 (5)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公司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第四条【责任】各子公司相关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当具有尽职、尽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第二章调查材料及调查方法 第五条【调查材料】调查材料是指及调查相关的,反映被调查方法情况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和档案等,在尽职调查中,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由被调查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2)从第三方调取的书面陈述; (3)被调查方做出的书面陈述; (4)从其他中介机构获得的书面材料; (5)调查人员对于各类口头陈述的记录或者录音; (6)调查人员对于现场调查的记录。 第六条【独立调查】独立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从被调查方之外的第三方获取相关调查资料的调查方式。独立调查应当尽量从第三方处获取书面调查材料,若无法获得书面材料的,应当对第三方的调查答复进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一、内部控制调查;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一、内部控制调查 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

员,下同)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其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公司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春晖投行在线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置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均需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上述行业分析师应具有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持续关注该行业,并在最近六个月内发表过行业研究报告。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推荐公司挂牌项目任意两个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八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主办券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房地产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稿)

房地产信托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操作规程,提高房地产信托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全面性,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业务人员遵循审慎稳健、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查看、查询等方法,对申请立项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之影响业务安全性的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并确认借款人、担保人等交易合作方(下称“交易对手”)提供信息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业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坚持独立调查原则。如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本指引为公司立项项目尽职调查的一般要求,业务人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尽职调查实行项目小组制,须为2人以上。项目小组成员应具备法律、财务、房地产行业等方面的相关知识。项目小组亦可根据需要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一同参与尽职调查。 第六条项目小组对拟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下称“目标项目”)调查和交易对手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直接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尽职调查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网络查询以及审核第三方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等。具体形式包括:

(一)与交易对手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座谈; (二)查阅交易对手之工商登记资料、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审计报告、凭证等; (三)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 (四)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掌握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五)询问交易对手相关人员;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充分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七)以面谈、发函询证等方式向包括交易对手之客户、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业其他公司及金融机构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 询; (八)网络、报刊、电台等社会公开信息查询; (九)其他可以采用的方式和措施。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根据交易对手及目标项目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八条项目小组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留痕,认真做好记录并由随行人员签字。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对手的证照原件、主要资产进行复印、扫描、现场拍照等方式。前述资料应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项目小组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列明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以及结论。 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交易对手基本情况调查 第十条交易对手设立、变更情况及开发资质调查。 项目小组应通过查阅交易对手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包括历次章程修正案)等文件资料,核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调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

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清单(精心整理)

尽职调查清单 序号文件明细有无备注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主体情况 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盖有“工商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全套1、 《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单》/ 《公司变更登记情况查询单》 2 、公司最新的证照文件等,包括: (1 )公司(包括公司前身)自成立以来(包括设立、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及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年检合格) (4 )银行开户许可证 (5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 (6 )社会保险登记证/表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境外身份文件(包括境外护照、居留权证 (7) 书、身份证等,如有),并请书面说明其经常居住地是否位于中国境内) (8 )公司信用等级证书等资质评价证书(如有) (9 )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税收、进出口、土地使用权等)的证明文件(如 有) 3 、公司历史沿革的说明 4 、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协议、

序号文件明细有无备注股东协议,现行有效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历次出资协议、股东协 议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如有) 公司的验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历次资本变更的验资 5 、 报告) 以资产(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出资的股东出资时办理移交 手续证明文件及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 6 、估报告、资产评估备案 / 核准批文(如有)、资产交接文件、共同签署的 资产清单及 / 或产权登记证。若未办理手续,请书面说明资产实际移交的 情况(如有) 政府主管部门向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和联营合作企业及下属 7 、部门核发的全部涉及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下属部门生产经营的许可、特许 权或特许经营等许可性文件(如有) 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现行有效的 8 、 章程,以及历次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文件) 除公司出资协议和章程外,公司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的与公司 9 、 经营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 10 、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选举/ 聘任决议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管理层人员介绍 12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举决议/ 委派书; 13 、公司完整的组织结构图,包括公司各股东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联

全国律协《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

(创业指南)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程序指引

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程序指引 (2011年7月1日) 为了督促和提醒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现将尽职调查问核程序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保荐机构所保荐项目的见面会召开当天,审核一处和二处审核员共同约请该项目的签名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要求当场填写《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附件一),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问核中存在不能当面回答或存在瑕疵,应当纳入补充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二、审核员审核过程中可以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业务和技术、历史沿革、公司治理和内控、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和其他事项,要求保荐代表人补充填写《问核表》。审核员补充提出的事项应该明确具体,并在《问核表》中列明需核查的范围或方式。 三、保荐项目的两名签名保荐代表人填写《问核表》的同时按规定的内容当面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名确认。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问核程序,并签名确认。 五、《问核表》有审核一处、二处审核员暂时保管,在该项目封卷时将原件纳入存档。 六、审核员应对问核情况及问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填写《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情况评价表》(附件二)并转发审委工作处。评价结果将作为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考核和评价的依据之一。

附件一: 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专业审慎的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判断并按照专业审慎的原则出具有关意见,而不是简单依赖所引用或间接取得的资料,核查过程的资料应纳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现场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基本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当事人承诺或声明、请有权机构出具确认文件或取得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原始凭证(电子卡)、咨询专家意见、查询央行企业征信系统等核查方式,采取这些方式应当以审慎、恰当、有效为原则。 3、表中所列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备注加以说明。初次问核存在不能当面回答的,应当如实说明并通过必要的补充程序或整改再次确认。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范投资银行业务 风险,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部门:投资银行总部。 2.2 本办法适用业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等项 目的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 3、定义和缩写 3.1 尽职调查:指项目组、保荐代表人对拟推荐公开/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5.1 项目组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应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5.2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工作程序 6.1 项目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据尽职调查指引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 6.2 项目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3项目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6.4 项目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6.5 项目人员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人员在完成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笔录等资料。项目组可参照《IPO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一)及《再融资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二)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6.6 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项目组应在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及股票承销的其他业务环节中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投行内核部/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工作底稿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的质量是评判项目人员是否勤勉尽责以及项目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6.7 项目组应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8 项目组应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制作专题调查工作底稿。如发行人按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专题调查要求的,项目组应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资料,并将补充资料按顺序

尽职调查操作规程

青旅联合物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支持部尽职调查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司投资并购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司《投资并购业务管理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司投资部负责的投资并购项目尽职调查工作,以规范投资部与法务支持部的工作分工与职责划分。 第三条尽职调查是指尽调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访谈、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目标被投资企业符合我司投资标准的过程。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工作内容和流程的原则要求。尽调人员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规程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还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多方面的考察,对于涉及到足以影响投资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进行详尽调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投资部负责的投资并购项目进入尽职调查阶段的,由投资部牵头成立项目尽调小组,组员由投资部与法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投资部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负责,对项目尽调小组成员合理分工,逐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内容。投资部在尽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发起尽职调查工作,成立项目尽调小组; (2)统筹项目尽调小组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必要时可向法务支持部申请聘用外部律所实施尽调工作;

(3)负责项目尽调小组与各方工作对接事宜,协调解决尽调工作中面临的各项问题; (4)针对尽调工作及尽调报告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5)如实向公司投资并购决策机构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尽调结论。 第七条法务支持部作为项目尽调小组成员,应全力支持、配合投资部的工作,并在尽调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1)就投资部发起的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合适人员参与项目尽调小组; (2)按照投资部及项目尽调小组的工作分工与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3)应投资部的要求,对接外部律所完成全部或部分尽调工作; (4)解答投资部及/或项目尽调小组就尽职调查工作咨询的法律相关问题; (5)对部门人员参与的尽调工作及/或出具的尽调报告负责。 第八条项目尽调小组应严格按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完成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详实撰写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充分披露目标被投资企业各项风险。如出现无法完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况,项目尽调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项目尽调小组应编制项目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第九条尽职调查工作的发起 尽职调查工作由投资部负责发起。投资部应于尽职调查目标确定后的【】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拟开展的尽调工作,并于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尽调小组。 第十条初步尽职调查 项目尽调小组成立后,应迅速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工作,最迟不晚于小组成立后【】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情况的,需立即开展工作。 初步尽职调查的主要目是通过了解标的企业概况,为公司是否正式立项提供必决策依据。初步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非现场或两者结合的形式进行,并向被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要点 私募基金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引,包括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尽职调查主要内容、档案管理、尽职调查监督。附有尽职调查报告格式。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资团队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 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相关 各方的资料,据此形成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过程。其目的是掌握项目的第一手 材料,确保提交公司风控部和投资决策相关委员会审批的材料真实、简洁、明 晰,为其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二条各业务投资团队负责尽职调查工作。每一个项目至少包括一名投资团队 负责人以上人员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项目AB角色双人参与制。 第三条尽职调查工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 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具体形式可 为: 3.1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谈; 3.2查阅、收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3.3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3.4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3.5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3.6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3.7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 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第四条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款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资金运用项目及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管理规定.doc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第五条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尽职调查指引

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投资项目经理对目标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经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投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目标公司经营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投资经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项目经理还应对足以影响公司管理层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项目经理负责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可以视情况需要组成项目小组。 第五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项目经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八)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九)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 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十)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申请挂牌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第七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八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明确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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