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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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化妆品卫生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卫生主管机关之意义)

本条例所称卫生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卫生处(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三条 (化妆品之意义及范围)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系指施于人体外部,以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体臭或修饰容貌之物品;其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四条 (标笺之意义)

本条例所称标笺,系指化妆品之容器上或包装上,用以记载文字、图画或记号之标示物。

第五条 (仿单之意义)

本条例所称仿单,系指化妆品附加之说明书。

第六条 (标笺、仿单或包装应刊载事项及使用之文字)

化妆品之标笺、仿单或包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规定、分别刊载厂名、地址、品名、许可证或核准字号、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号或出厂日期。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并应刊载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项所定应刊载之事项,如因化妆品体积过小,无法在容器上或包装上详细记载时,应于仿单内记载之。其属国内制造之化妆品,标笺、仿单及包装所刊载之文字以中文为主;自国外输入之化妆品,其仿单应译为中文,并载明输入厂商之名称、地址。

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标示药品名称、含量及使用时注意事项。

第二章输入及贩卖

第七条 (输入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检查及输入无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备查等)

输入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化验报告书及有关证件,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输入。

输入化妆品未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其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及有关证件,并缴纳审查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备查。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免予备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名称、用量、规格及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及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第二项申请书之格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审查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八条 (输入化妆品色素之程序)

输入化妆品色素者,应提出载有色素名称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化验报告书及有关证件,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输入。

前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及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九条 (分装改装之禁止)

输入之化妆品,应以原装为限,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在国内分装或改装出售。

第十条 (变更原核定事项之禁止)

输入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之核准或备查事项,非经申请卫生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输入贩卖之禁止)

化妆品内含有不合法定标准之化妆品色素者,不得输入或贩卖。

第十二条 (改变标笺仿单包装容器出售之禁止)

化妆品贩卖业者,不得将化妆品之标笺、仿单、包装或容器等改变出售。

第十三条 (化妆品色素贩卖许可)

化妆品色素贩卖业者,应报经省(市)卫生主管机关之许可,始得营业。

第十四条 (输入许可证之有效期间及延长)

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输入许可证,其有效期间为五年;期满仍须继续输入者,应事先报请原核发机关延长之。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章制造

第十五条 (工厂登记证之取得及设厂标准之订立)

化妆品之制造,非经领有工厂登记证者,不得为之。

前项工厂之设厂标准,由中央工业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六条 (制造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查验及制造不含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化妆品之申请备查等)

制造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制造要旨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及化验报告书,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造。

制造化妆品未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名称及其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笺、仿单及有关证件,并缴纳审查费,申请省(市)卫生主管机关备查。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免予备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第二项申请书之格式、标笺、仿单之份数及审查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七条 (申请制造化妆品色素之程序)

制造化妆品色素,应提出载有色素名称之申请书,连同标笺、样品、包装、容器及化验报告书,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登记;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售。

前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及证书费、查验费之金额,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八条 (使用非法定化妆品色素之核准)

制造化妆品,除使用法定化妆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使用。

前项法定化妆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九条 (药师之聘请)

制造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聘请药师驻厂监督调配制造。

第二十条 (使用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之定立)

制造化妆品所使用医疗或毒剧药品之基准,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二十一条 (变更原核定事项之核准)

制造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之核准或备查事项,非经申请原卫生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制造许可证之有效期间及延长)

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之制造许可证,其有效期间为五年;期满仍须继续制造者,应事先报请原核发机关延长之。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四章抽查及取缔

第二十三条 (对含有损害人体健康之化妆品色素之处置等)

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足以损害人体健康者,中央或省(市)卫生主管机关应禁止其输入、制造、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其已核准或备查者,并公告注销其许可或备查证件。

依前项规定公告注销许可或备查证件前已制售之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应由制造、输入或贩卖业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并依规定期限收回市售品,连同库存品一并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方法处理。

来源不明之化妆品或化妆品色素,不得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

第二十三条之一 (输入化妆品样品之申请及载明“样品字样”)

输入化妆品之样品,应提出载有品名,成分、数量、用途之申请书,并检附有关证件,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发证明。

前项样品之容器及包装上,应载明“样品”字样,不得贩卖。

第二十四条 (据实广告及广告之申请程序)

化妆品不得于报纸、刊物、传单、广播、幻灯片、电影、电视及其他传播工具登载或宣播猥亵、有伤风化或虚伪夸大之广告。

化妆品之厂商登载或宣播广告时,应于事前将所有文字、书面或言词,申请省(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机构缴验核准之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抽检及抽样)

国外输入或国内产销之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省(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得派员持凭证明文件,赴各厂商抽查或检查;必要时,得以原价抽取样品,检查其品质,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为前项之抽果或检查,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六条 (抽查及抽样)

省(市)或县(市)卫生及工业主管机关,应派员持凭证明文件,赴各化妆品及化妆品色素制造、加工之场所、仓库、贩卖处所,实地检查其设备、装置、制造程序、环境卫生及其成品、半成品、原料、配料、包装、容器、标笺、仿单等,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中央卫生及工业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为前项之检查,厂商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 (罚则)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规定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收销毁之。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规定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各该主管机关撤销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厂有第一项情事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并对该法人或工厂之负责人处以该项之罚金。

第二十八条 (罚则)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二十三条之一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锾;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入销毁之。

第二十九条 (罚则)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无故拒绝抽查或检查者,处新台币七万元以下罚锾。

第三十条 (罚则)

违反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各该主管机关撤销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第三十一条 (罚锾之科处)

本条例所定之没入、罚锾,由直辖市或县(市)卫生主管机关为之。

第三十二条 (罚锾之强制执行)

依本条例所处之罚锾,经通知逾期不缴纳者,由主管机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罚锾与刑罚之分别处罚)

依本条例应处罚锾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者,应分别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施行细则之订定)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化妆品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及车间操作规范

化妆品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及车间操作规范 一.个人卫生 1)车间着装规定 1. 穿工鞋:进车间前要更衣室更换工鞋。 2. 穿工衣:上衣的纽扣全部扣起。盖住所穿的衣服。 3. 戴工帽、口罩:帽子要把全部头发遮盖,口罩须遮住口鼻。 4.外来人员进车间前要穿一次性鞋套、穿白大褂、戴一次性头套。 2)不准留长指甲,手指的指甲长度以不超过2毫米为准。 3)工作时双手不准配戴首饰、饰物、上班时间不准化妆、涂指甲油。 4)车间严禁吸烟、饮水、进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5)控制区在灌装作业期间进出车间需随手消毒,至少每隔1小时喷洒75%酒精消毒1次。 6)有皮肤病及双手有创作或出血症状不得进入灌装车间。 7)要勤洗澡、勤洗头,勤换衣,有效保证良好的个人卫生;一般工作服至少应3天洗一次,帽、鞋至少每周洗一次(夏季衣服需每天清洗)。 8)灌装工人在操作过程中若手不可避免碰触到料体时必须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或医用手套。 9)车间使用的工鞋、工帽工服不准穿到车间以外的地方。 二.环境卫生 1. 进出各功能间要随手关门。 2. 在作业过程中地面要保持干燥,没积水。 3. 生产中不慎掉在地面或工作台的料体要立刻擦干净,不能任留料体在地上踩踏。 4. 不得将私人用品带进车间。 5. 每天下班前要清洁机器与整理工作台面,当天工作结束前要清洁地板、机器、玻璃、窗台等;未完成任务的包材要归位。 6. 有灌装任务时,在上午上班前及中午下班后开紫外灯消毒0.5小时,晚上下班后开紫外灯消毒0.5小时。 7. 每周要彻底搞一次卫生,包括清洗地板、擦下班、擦窗台、清洁生产设为,整个车间要做到无积尘、无霉斑、无渗漏、无不清死角,地面无积水,无杂物。并用臭氧消毒2小时。 8. 楼道、走廊、电梯间不得放置任何生产用具或其它物品,保持运输通道的清洁、畅通。 9. 车间每次搞完卫生后各卫生区域负责人、现场质检要检查卫生状况。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食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制度

分厂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管理,确保每个加工程序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卫生操作情况。 3.职责 各分厂负责人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操作的标准化管理。 4.程序 4.1个人卫生制度 4.1.1到消毒槽洗手消毒时,一定要用洗手液把手上油渍洗干净,清水冲掉后再用二氧化氯消毒液浸泡,再次用清水冲洗。 进入车间应着整洁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洗手要求: 生产人员遇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消毒,分厂应有监督措施: 开始工作之前; 上厕所之后; 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分割肉和熟肉制品加工人员离开加工场所再次返回前应洗手、消毒。 4.1.2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换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

4.1.3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带入车间,进入车间不准佩戴耳环、 项链、手表等,不得携带非生产性物品,不得涂指甲油或擦浓烈的化妆品,男不留长发,女不披散发。 4.1.4严禁在车间吃食物、吸烟、随地吐痰。 4.1.5严禁患有肺结核、痢疾、伤害病毒性消化道传染病、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之患者(包括病毒携带者)进入生产车间,若生产操作人员患有以上疾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1.6未经允许,不得携带家属朋友等非工作人员进入车间。 4.1.7生产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如上厕所)后必须立即洗手。 4.1.8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切实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中的各项条款。并随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本厂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应适当进 行经济处罚。 4.1.9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进行考核,对新职工进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4.2设备设施卫生情况 4.2.1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洗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所用工器具、容器,修整案、不混用、不乱用,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消毒处理,并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方可接触肉品,不用的修整案上面不得有积水。 4.2.2加工设备不允许直接用水管子冲洗, 4.2.3防止不卫生物品对食品、食品包装和其他与食品接触表面的污染及未加工产品的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大连开发区城市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城区市容环境,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我区环境卫生事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发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为环境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评比,并组织、促进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环卫工作考核分为基础管理考核与作业管理考核二部分。并以此作为半年和年终环卫工作考评得分依据。对年终累计扣分的单位,相应扣罚当年城市维护费;对累计加分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四条将环境卫生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础管理考核 第五条基础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情况;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情况;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落实情况;环卫工人安全教育及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环卫一线作业人员达标情况;辖区内有偿服务管理情况;市民及社会各界满意度情况;信访及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依此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工作;配齐配强城管主任、城管科长和专职环卫工作管理人员,以便更好地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相关企业配备环境卫生一线作业人员;保障环卫事业专项资金的投入;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和更新应满足城市发展和实际作

宿舍安全纪律卫生管理制度

宿舍安全纪律卫生 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宿舍环境,建立良好的宿舍秩序,特制订宿舍管理制度。 一、严格点名制度,熄灯铃后5分钟舍长点名清查人数并将清查情况如实记录,并报告管理教师登记处。 二、严禁夜不归宿,结伙上街游荡,购买吃食、看电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处罚扫地一天,屡教不改者会同家长大会检讨。 三、服从值日教师和舍长的管理。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休息,不大声喧哗,不得串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处罚扫地一天。 四、大同学要关爱小同学,高年级要关心低年级,严谨以大欺小,以强欺弱,违者大会检讨。 五、自觉值日,按时交班。督促同学折叠被褥。 六、夜晚上厕所必须两人以上,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七、要提高警惕,严防小偷小摸,妥善保管自己的钱物。现金和贵重财物要存放老师处,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八、舍长要提高工作责任心,不断更新管理方法,严管理,以理服人,严禁简单粗暴,打骂同学。 九、讲究宿舍集体卫生和个人卫生,严禁疾病传播,发现传播者应及时报告防止治疗。 十、凡在校住宿的学生必须爱护宿舍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宿舍纪律。 十一、在宿舍,对人要讲文明礼貌。杜绝讲脏话和不文明的举止,严禁吸烟、喝酒、赌博、打架、看、传黄色书刊。

十二、不准私自带客进舍,更不得留客住宿,违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三、晚间如遇同学生病,同学要互帮互爱,并及时报告值日教师,病情较重者,由值日教师、班主任老师及宿舍管理人员陪同下迅速送往医院治疗。 十四、遵守作息制度(含节假日),保证休息时间,晚自习时间一律要到课室学习(生病学生凭有关证明方可留宿舍),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讲话,不准在宿舍里打牌、下棋,否则,没收一切娱乐器具,并通报批评。 十五、必须保持宿舍清洁卫生,每天早晨清扫一次,严禁在房内吃饭,严禁向楼下、窗外抛掷杂物;严禁污损墙壁及乱涂乱钉。宿舍的卫生用具由自行购置,要备齐;一个拖把、一个拖桶、一个垃圾篓、二把扫帚。 十六、房内整洁做到:叠被统一格式,口杯、毛巾、鞋等物品摆放整齐,每天面地面保持干净,并注意保洁。 十七、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凡损坏公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不准私接用电器,照明灯泡不得超过40瓦,违者,除没收外,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十八、提高警惕,做好安全防范。 1、宿舍实行三锁三开;上午早读上锁,放学开锁;下午上课预备上锁,放学开锁;晚自习预备上锁,下夜课后开锁。 2、上课时间学生不得进入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班主任批准,宿舍管理人同意方可开门进内。 3、贵重物品不要带入宿舍,现金随身带或存学校附近银行。 4、各房要自觉遵守学校防火安全措施。如:不准点蜡烛、用纸生火、烧塑料袋等。 5、如遇紧急危险,相关学生要有秩序地离场,保持道路畅通,不挤压、不堵道、不跳楼,并要迅速报告值班保卫人员,保卫人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6、如遇地震或空袭,学生要按相关常识做好自我安全保护。 7、如遇突然停水、停电,学生不得起哄,吹口哨,大声怪叫等。 8、严禁爬门窗。 9、不准把娱乐器材带进宿舍、教室、不得在宿舍区打球。 10、加强群防群治,发现有偷盗、勒索、抢劫行为要勇于斗争、及时报告,要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化妆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化妆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索证索票制度 2、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3、台账管理制度 4、卫生管理制度 5、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7、化妆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确保化妆品使用行为的合法性,把好化妆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化妆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者化妆品经销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化妆品。 2、负责企业和该批次化妆品的资料索取工作,建立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该批次化妆品初审工作;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3、化妆品使用单位必备索要的材料: 3.1、(1)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流通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证明;(3)化妆品批准证书和产品质量标准;(4)与经营的化妆品批次相对应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2、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如检索不到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化妆品使用单位负责对填报的表格及资料进行审核并负有责任。 5、化妆品使用单位负责将所使用的化妆品的相关资质证明

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文件保存至文件夹。

6、购进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将进货票据及时黏贴到索证索票记录本上,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二、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为保证使用的化妆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化妆品使用单位负责入库化妆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2、化妆品使用单位必须熟悉化妆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3、化妆品使用单位应对到货化妆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化妆品最小包装。 4、验收时应按对化妆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4.1 、验收化妆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化妆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化妆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试行稿)为改善住校学生生活环境,规范就寝秩序,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为完成学习任务创造条件,制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如下: 一、宿舍开关门时间及规定: 早晨开门时间: 5:30— 7:30 上午锁门时间: 7:30—11:55 中午开门时间: 11:55—12:40 午休锁门时间: 12:40— 2:15 午休后开门时间: 2:15— 2:45 下午锁门时间: 2:45—4:40 课外活动开门时间:4:40-- 7:15 晚自习锁门时间: 7:20—10:20 晚上开门时间: 10:20—10:50 晚上就寝锁门时间:10:50—5:30 1、学校规定的锁门时间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课间时间不准学生回宿舍。凡不服从管理的按违反校规处理;态度恶劣者,宿管员报政教处或班主任处理。 2、凡在锁门期间不经宿管员同意私自进入者(或翻墙进入者)按有偷盗嫌疑处理。 3、因病因事需回宿舍的,班主任开具批条,并到宿管处登记后方允许进入。 二、宿舍区环境卫生的几点要求及规定: 1、宿舍区环境卫生由宿管员管理划分,各住校生必须按时打扫。 2、凡宿管员通知打扫卫生、整理内务而不打扫者,将由宿管员加锁锁门,打扫不好不开门。值日生接受宿管员批评教育。如将锁损坏或跳窗户的,处以3—5倍赔偿处罚。 3、杂物、脏水须倒在指定地点,乱扔乱倒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宿舍内必须经常保持干净,墙上严禁张贴字画、订钉及私拉乱接电线、绳子。 三、住宿纪律 1、严禁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进宿舍,违反者按违纪处理。 2、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违反者按违规处罚。 3、按时就寝,不准大声喧哗、吵闹,不准点蜡看书,不准播放音乐,以保证大家睡眠时间。熄灯后不回宿舍或跳墙外出的学生,按严重违纪处理。 4、学生离开宿舍必须将门窗关好上锁,不上锁的将由宿管员上锁。班主任说明情况,然后开门。 5、星期天、节假日全校休息不回家的,须提前登记。晚9:30前必须回宿舍,否则不予留宿。出了事责任自负。 6、宿管员抓住上网违规学生,班主任要认真处理并向宿管员反馈处理结果,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首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劳动教育,写出保证书,三次给予30元以上经济处罚,四次通知家长酌情给予处理。 政教处 宿管处 二〇〇六年九月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员工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预防和查挖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特制订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1、凡来工地参加施工作业的职工、临时工、在现场宿舍住宿的必须由公司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转调床位,不准冒名顶替住宿,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亲访友者确需留宿应当征求后勤管理人员统一后方可留宿。 2、住宿人员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被盗。严禁把门钥匙转让他人,进出房门时,要随手关好门和窗,严禁将易燃易爆、放射物品、枪支弹药、特种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房存放。 3、不准在宿舍内寻衅闹事,严禁斗殴、赌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动以及传播放映反动、淫秽书画、照片、录音、录像,坚决制止非法同居,男女混居等伤风败俗的不法行为。 4、不准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生明火取暖,不准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烧饭炒菜。不得随意乱拉私接电线、电灯和用电灯烘鞋,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人员离开宿舍前要关掉电器,做到人走电断。 5、因驻地位于林区禁烟范围,严禁在院外吸烟。违章者除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罚外,公司还将额外处以500元罚款。如有吸烟需要可在院内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地方。烟头要及时踩灭,不得吸完烟后随地丢弃。 6、讲究文明礼貌,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宿舍内的一切公用设施,住宿人员

起床后必须把被子和床铺整理好,并打扫室内卫生,衣服等其它用品放置有序,做到整齐一致,不得从室内随意倾倒和投掷垃圾废物和剩菜剩饭,不得随地大小便,保持文明卫生整洁。 7、晚上九点半熄灯,必须在熄灯前回到宿舍。如有加班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提前通知后勤管理人员。就寝时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交谈和播放音响及弹奏,不准到他人处找老乡,不允许他人来自己住处。 8、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外来不明真相的动态,发现可疑行为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以便控制和查明情况,必要时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报告。 9、各班组长要天天检查,并督促落实,各工地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项目部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10、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项目部有权处理并根据违反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取消用工,严重者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0日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化妆品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化妆品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一、车间环境清洗消毒程序……………………………………………………... 二、洁净厂房管理度 ........................................................................................... 三、洁净区卫生管度 .................................................................................... 四、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 五、工作服管理制度……………………………………………… 六、清场清洁管理制度 ........................................................................................ 七、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 八、人员出入车间管理制度 ................................................................................. 九、物料进入车间管理制度 ................................................................................ 十、紫外线灯使用常识及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试行稿) 为改善住校学生生活环境,规范就寝秩序,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为完成学习任务创造条件,制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如下: 一、宿舍开关门时间及规定: 早晨开门时间:5:30—7:30 上午锁门时间:7:30—11:55 中午开门时间:11:55—12:40 午休锁门时间:12:40—2:15 午休后开门时间:2:15—2:45 下午锁门时间:2:45—4:40 课外活动开门时间:4:40-- 7:15 晚自习锁门时间:7:20—10:20 晚上开门时间:10:20—10:50 晚上就寝锁门时间:10:50—5:30 1、学校规定的锁门时间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课间时间不准学生回宿舍。凡不服从管理的按违反校规处理;态度恶劣者,宿管员报政教处或班主任处理。 2、凡在锁门期间不经宿管员同意私自进入者(或翻墙进入者)按有偷盗嫌疑处理。 3、因病因事需回宿舍的,班主任开具批条,并到宿管处登记后方允许进入。 二、宿舍区环境卫生的几点要求及规定: 1、宿舍区环境卫生由宿管员管理划分,各住校生必须按时打扫。 2、凡宿管员通知打扫卫生、整理内务而不打扫者,将由宿管员加锁锁门,打扫不好不开门。值日生接受宿管员批评教育。如将锁损坏或跳窗户的,处以3—5倍赔偿处罚。 3、杂物、脏水须倒在指定地点,乱扔乱倒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宿舍内必须经常保持干净,墙上严禁张贴字画、订钉及私拉乱接电线、绳子。 三、住宿纪律 1、严禁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进宿舍,违反者按违纪处理。 2、严禁学生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违反者按违规处罚。 3、按时就寝,不准大声喧哗、吵闹,不准点蜡看书,不准播放音乐,以保证大家睡眠时间。熄灯后不回宿舍或跳墙外出的学生,按严重违纪处理。 4、学生离开宿舍必须将门窗关好上锁,不上锁的将由宿管员上锁。班主任说明情况,然后开门。 5、星期天、节假日全校休息不回家的,须提前登记。晚9:30前必须回宿舍,否则不予留宿。出了事责任自负。 6、宿管员抓住上网违规学生,班主任要认真处理并向宿管员反馈处理结果,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首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劳动教育,写出保证书,三次给予30元以上经济处罚,四次通知家长酌情给予处理。 政教处 宿管处 二〇〇六年九月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考试试卷及答案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试卷 单位: 部门: 姓名: 1、《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2年 1月1日)起施行。 2、《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 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3、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工作。 4、主要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等公共区域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5、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街 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6、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 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 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7、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车始 末站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 8、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责任,由(管理单位)负责。

9、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施工单 位负 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建 设单位)负责。 10、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 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的社会化和 (市场化)。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 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12、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 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 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13、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 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城建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设置。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 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 电杆悬挂物品。 15、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 卫生设施。 16、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作必要的(覆 盖),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不得带泥行驶, 污染路面。 17、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应当保持整洁,岸坡完 好,无破损,及时清除水面垃圾、漂浮物。禁止(滥倒)或者堆 放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沟通制度 生活老师每天与班主任、定期与家长取得联系,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变化,及时准确地做好有问题学生的思想工作。 2、分析制度 生活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管理分析会,对宿舍用电、用水、床铺设施、重点人、重点部位及时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做到“两个不放过”,即对不安全隐患苗头不查明原因不放过;对违纪者不受到教育,思想上有包袱不放过。 3、检查制度 每晚三次查寝,熄灯前查人头,熄灯后查人员就寝纪律。 4、汇报制度 每周二例会,分管老师汇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针对问题限期改正。 5、交接班制度 每天上下班,生活老师要做好交接工作,内容是:必须清楚人员在位及请假情况和设施保修情况。 住宿管理细则 1、住宿学生要求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熄灯就寝,保持室内整齐划一的内务秩序。 2、上课和自习时间不得在宿舍内逗留。因病或因事回宿舍时需班主任和生活老师批准。 3、住宿学生不得收留校外人员在学校住宿,不得调换房间,调换床位。 4、学生节假日不得在学校住宿。 5、未经允许男(女)学生不得进入(女)男学生寝室。 6、要讲究个人和室内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严禁乱扔杂物。 7、不得在室内洗衣服、洗脸、洗脚等。 8、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节约水电,严禁长流水,做到人走灯灭。不带或不私带使用任何电器(手机、随身听、游戏机、电吹风、电夹板等)。

9、不在宿舍内和走廊大声喧哗、打闹,要做到声音小,脚步轻。不准在室内和走廊打球、踢毽等活动。 10、不准将违禁物品带入宿舍。如管制刀具、棍棒、打火机等,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11、学生在宿舍内不准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以防失盗。 12、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保管好寝室内公、私财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13、各寝室设立寝室长负责寝室工作,值日生由学生轮流担任。每月按量化管理要就评定文明寝室、优秀寝室长和内务标兵。 14、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在生活区量化考核累计达10分的学生取消住校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住宿安全管理规定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校长领导下,总务主任负总责,楼层值班老师具体负责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突出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的管理,加强电、水、暖的管理。 一、日检查 楼层值班老师坚持每天检查8项内容: 1、学生就寝后,生活老师在走廊里不间断的巡视,督促学生遵守舍务规定,当值人员晚12点后方可休息。 2、每晚熄灯前后,至少两次查寝,清点人数,防止漏寝。发现漏寝要做好登记,对漏寝原因不明的,要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 3、发现学生有疾病发作,立即送入医院,不得延误,并通知家长和领导。 4、检查学生有无损坏校产情况,如发现情况进行教育并实行按价赔偿,且执行纪律处分。 5、按规定督促学生保管好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检查学生是否带手机、打火机、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到校,发现后立即没收并严肃处理。 6、每天检查水龙头、电开关、电灯、电话、门窗、洗衣机是否损坏。 7、负责督促寝室长、值日生每天小清扫、每周大清扫,保持内务卫生。 8、负责开窗、通风换气、消毒,避免流行性疾病的传播,发现患病者,立即报告。 二、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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