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的自查报告

学习刑法的自查报告
学习刑法的自查报告

学习刑法的自查报告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一)

在原来的基础上,本年度刑法学课程建设除了继续加强师资队伍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的同时,重点围绕三项工作展开:

1、教学案例的遴选。为增强案件的“原始性”和客观性,我们积极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对一手案例资料进行挑选,引入刑法学的教学中,大大提高了案例教学的效果,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避免四维的格式化。

2、努力实现多媒体教学的全面覆盖,克服人员少的困难,老师们加班加点,进行多媒体课件的设计并进行使用。

3、随着团队科研水平的上升,积极实现科研与教学的结合,以科研促进教学,效果明显。2007年教师队伍教研、科研成果显著。优质课负责人和参加人获得教育部社科项目2项、省社科课题1项;发表教研、科研学术论文10余篇。

明年计划解决的问题:

1、继续利用好网络教学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强和加大信息量,向专家请教,为学生课堂空间的拓展提供平台和服务。

2、继续完善教学内容,完善多媒体教学课件,力求质量,以实现教学效果的进一步提升。

3、将司法考试引入课堂,关注学生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

4、科研与教学相互促进,提升教学团队的内功、并把内功的修炼与教学紧密结合,带动学生的思考兴趣和问题意识。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二)

《刑法学》(分论)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作为部门法学之一,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为突出,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明显。该课程于2005年申报校级优质课获得批准,经过几年的充实、完善,现已实现提纲、教案、热点链接、习题、案例分析等较为完善的教学内容体系,教师教研、科研水平提升速度快、效果好。

一、教师队伍教研、科研成果显著。迄今优质课负责人和参加人主持学校教研项目1项、校级科研项目2项、教育部社科项目2项、

省社科课题3项;发表教研、科研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CSSCI论文

超过20篇。指导国家级大学生科研立项一项;获得校级、省级大学生

社会实践、挑战杯奖各1项。

二、教案内容不断充实、完善。提纲、教案、热点链接、习题、

案例分析等电子版化,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教学内容体系。特色之一,

与实践结合非常密切,所选取教学案例均为实践中获得的真实案件,

说服力强,代表性突出。特色之二,将重点阅读资料和热点话题采用“相关链接”的方式,事前传导给同学;特色之三,将司法考试与课

堂教学奥妙结合;特色之四,选取立法、司法解释,不断充实到教学中。

三、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增大信息量、关注前言问题,注重知识

与能力、思维与论证的结合,注重法科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法律思维的

培养。教学方式规范又不失新颖、灵活。

需特别提及的是,尽管电子版课件随时可用,但为防止多媒体教

学弊端,即只展示干巴巴的结果,没有思想的形成过程,仍然采取教

师演示讲授的方式,目的是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思维流程,这对培养

法科学生的思维和论证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当然借助“相关链接”,将关注的热点和阅读资料提前发到学生手中,上课时师生之间、学生

之间形成互动,效果显著。

四、课堂教学与课外案例评析等实践教学相结合,积极参加课外

指导学生案例评析、以案说法活动,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工作。

五、适时调整内容。因三学期制的实施,使得课时大大地压缩,

由原来的72课时压缩到现在的32课时,对于内容庞杂、实用价值又

非常大的一门课程,重点解决的是如何协调好课堂内容的筛选和重点

内容的把握,经过两轮尝试,已大大改进。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三)

省教育厅:

自20xx年“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我院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在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大力推进普法和依法治校进程,创新工作

思路,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开创了学院法制

工作的新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学院“六五”普法工作自查汇

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和普

及活动的管理,确保法制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主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狠抓落实: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学生

处长、保卫处长、教务处长、总务处长分为成员的“六五”普法工作

领导小组,并设立学生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六五”普法进行明

确分工,并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

工作摆在学院工作的重要位置。

2.制定《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开展普法工作的方

法与要求以及实施步骤。对学院“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安

排和部署,将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学院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到年度有计划,平时有检查。使“六五”普法工作有目标,有步骤,稳步推进。

3.狠抓制度落实,做到依法治校。按照“六五”普法的要求,结

合工作实际,修订和完善了《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汇编》、《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安全手册》《突发事件的应急和处理

流程》等制度。每学期两次的座谈会、意见征求会、重要问题民意测

评等多种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切实落实

依法治校。

二、深入实际,广泛宣传

(一)抓好教职工的“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教师的法律意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

治教育,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服

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

保证的法治观

2.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开展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教育,提高抵制唯心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

伪科学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

的有关内容,充分发挥学院名师和专业带头人的榜样作用。

3.深入学习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观念,形成诚实守信、开拓创新的氛围;加强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

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

(二)抓好学生的“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认真抓好入学的“第一课堂”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

教材、师资”四落实。从养成教育入手,加强了学生的安全教育,法

制教育,进行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举办法律专

题讲座、观看电视录像片等,以此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自

我保护的能力,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2.要充分发挥思政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把法律教材学习与宪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

素质。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通过以法治校和以德

治校,逐步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

意识,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

3.请进来教,从学院从2011年开始,每年两次邀请邀请大连律师

协会党员义务普法团的律师来校,走进学生课堂与班级同学面对面交流,解答学生心中的疑惑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另外,我们还长期聘请

王金海、党月领等6名大连知名

律师担任我院的法律课的讲授,知名律师走进学生课堂受到学生

的好评。

走出去学,学院每年都有师生代表参加由大连市政府法制办组织

的下乡普法宣传活动,如“远离戒除网瘾”、“119”消防日等活动,

引导学生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网络道德、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网络法制

意识,消防安全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

法制观念,提高师生自救的能力。积极开展心理健康辅导。成立7年

的飞鹰心灵成长工作室,在新生军训期间,安排了系列的心理健康活

动和户外拓展训练。组织健康咨询周、心理健康电影展播、心理健康

测试等活动。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对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起到了积

极的推动作用。

5.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例如:清明节组织学生去万忠墓扫墓、去旅顺日俄监狱旧址参观等活动,增强学生爱国、爱家的情怀。

利用重大节日,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利用“3.15”消费

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26”禁毒日、“12.4”宪

法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劳动权益、预防违法犯罪等普法教育

活动。

6.以安全教育工作为重点,抓好学生普法教育。①建立安全工作

责任追究制。按学院--系(处)---班级的三级管理体系,将安全教育

工作列入各部门、各辅导员工作的目标考核内容。②签订责任书。学

院与各部门负责人、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

自的职责。③不断完善学院安全教育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了《学生社

会实践、顶岗实习安全守则》《学生安全用电规定》等制度。④建立

学院各类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⑤当地派出所王薇平警官经常来校

做专题法制讲座,对师生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同学们提供法

律援助。

7.以创建“平安校园”为契机,抓好学生普法教育。强化综合治

理工作,确保校园财产的安全。以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为载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落实

校园安全责任制;建立夜间巡视队伍,深入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黑车违章停车,私拉撕扯学生的现象,联合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加强

对小商小贩的经营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

检查力度,坚持抽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对校园宿舍楼、教

学楼、机房、图书馆、食堂内部、体育设施等隐患进行检查,做到防

患于未然。

三、健全民主机制,继续推行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学习刑法自查报告(四)

自“六五”普法以来,我乡在县委、县政府及县法制建设和依法

治县领导小组的正确指导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法制建设,认真开展“六五”普法活动,积极组织全乡干部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加大普法、学法、用法力度,特别是把各项工作与普法结合起来,在巩固前一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增强了全乡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树立起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了各项事业的依法规范和依法管理,全乡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保障和促进了我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就我乡“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方针。为巩固“六五”普法成果,切实做好“六五”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工作,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规划全面部署“六五”普法工作。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形成了普法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了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了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乡党委、政府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政治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综治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度专门召开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次,研究普法治理工作,并在年初制定了普法工作计划。由于领导高度重视,乡“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到了机构人员、工作和经费三落实。

(二)坚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领导带头学法:党委、政府中心学习小组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每年集体学法在两次以上,学法有记录、有笔记、有体会。结合工作实际,乡领导带头查找在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改进。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观念。二是全乡农民和青少年学法:为了

搞好普法教育,在经费相当紧张的情况下,订购了“六五”普法有关

的学习书本,不断增加“六五”普法所学的法律、法规内容,方便广

大干部群众开

展自学。配备了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以法制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

辅导学法。在进行辅导学法的同时,还组织学法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我乡居民、青少年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以及依法办事能力得到了

进一步提高。

三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月”、“6.26”禁毒、“12.4”法制宣

传日教育活动。在每年的三月法制宣传月、6月26日、12月4日全国

法制宣传日期间,结合我乡实际,抽调人员参加实践活动,开展了丰

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首先在赶集日设立法律宣传咨询点,法制人员现

场接受群众咨询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音像资料。其次是组织宣传车沿主要街道进行宣传,散发普查

知识宣传资料。最后在文化站门前醒目的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整个活

动散发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共计2000余份。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

活动,使全乡干群进一步提高了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认识,收到很好

效果。

四是加强村“两委”干部及村民小组组长培训。我们充分利用乡

党委、政府召开的经济工作会、党员培训会、年终总结会等对村支

“两委”干部及村民小组长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

法规知识。

五是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学习法律法规。自“六五”普法开展以来,为增强普法的实际效果,我乡采用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进行宣传。其中以会带训、集中学习、专题学习、举办培训班、宣传车、拉设过街横幅、板报等形式。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农民工参加法律

培训,提高了农民工学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已的意识。

六是切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根据县普法办《关于开展“法

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我乡“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以机关、农村、学校为重点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一是法律进机关。我乡充分运用宣传栏、简报、黑板报等宣传阵地,

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学法阵地建设,完善机关法制学习制度,搭建资

料信息平台,为机关干部学法提供条件,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断推进

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法律进农村。针对农民最关

心的土地管理、道路建设、生活保障等热点问题,我乡组织司法、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别以宣传日和专题法制宣传等形式,有针对

性地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100余次,收到良

好效果;三是法律进学校。配强法制副校长,并充分利用现场说法、图

片展览、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等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法

律法规,寓教于乐,全面提高青少年学法的兴趣,增强守法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同时,我乡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开

展“送法上门”活动,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教育和关爱。一方面对经济

困难、农村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调处纠纷,无偿提供法

律援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加强对社

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的政策、法律教育及安置帮教,通过走访、解

答咨询、培训帮扶等活动,积极帮助他们增强就业技能,拓宽就业途径,大大降低了重新犯罪率。通过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促

进全乡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七是依法治村工作。首先,我们建立依法治村领导小组由村主要

领导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其次,召开村三职班子成员、党员、村

民组长会议,进行全民动员,广泛宣传依法治村工作深入人心,家喻

户晓;第三,认真组织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创建“平安

村寨”活动,在创建“平安村寨”活动上,积极推进村民民主选举、

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六五”普法期间共创5个民主

法治示范村,达标率达100%,经过普法宣传教育,村民的民主法制意

识明显增强;第四,以司法所、乡调委会为主干力量,定期组织村级

调委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同时结合

村务公开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五)

园区管委会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严格按照我县关于“五五”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五五”普法的各

项工作,通过园区各局室同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现总结

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到位

今年来,园区切实加强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普

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了园区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首先调整了普

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陈锋书记任组长,安吉格主任、赵建华

主任、张茂进主任任副组长,具体承办人员为陈伟。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次园区每年召开二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对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总结分析。形成了主

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干部共同参

与的格局,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充分利用各种载体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园区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的能力,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力,园区管委有针对性地对各企业职工

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合

同法》有关内容,特别对《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知识重点宣讲,使在外打工的务工人员既守法

致富又能依法维权。

三、开展普法骨干培训及考试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园区管委全体党员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普遍增强

法律素质,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园区在组织全体

人员进行

了三期“五五”普法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内容以《干部

法律知识读本》及《“五五”普法法规选编》为基本教材,认真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等以及“五五”普法教材的部分内容。为确保园区“五五”普法培训及考试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完成

普法骨干培训任务,成立了以陈锋书记为组长的“五五”普法法律知

识培训及考试领导小组。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骨干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制宣传的工作水平。培训结束后,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测试。

四、抓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园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每月定期组织园区各局室人员上街宣传,进一步加大了普法教育

的力度。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为重点,抓好五大类法律知

识的普及教育:一是民主政治类的法律知识,包括宪法等;二是维护

稳定类的法律知识,包括刑法等;三是民事经济类的法律知识,包括

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婚姻法以及各种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四是

基本国策类的法律知识,包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学习刑法自查报告(六)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防止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所

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

汇报如下:

我所自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优先”

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方法,致力于将有限

的资源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截止目前,我所共登记在册

矫正对象22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11人,假释2人,2人。所有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为零。一直以来,我所在“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

为辅”的理念引导下,着重加强社区矫正的前期走访和后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帮助矫正对象增强了回归社会的自信心,有效的

降低了当地的治安犯罪率。

首先,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

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

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

台帐。

其次,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

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又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

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他们思想认识,改变他们思想观念,矫正他们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因此,我们在教育管

理手段上实行有的放矢,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

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个体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

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二是确立一个公

益性劳动基地潭丘乡敬老院,选择一些公共场所,根据性别、年龄、

体质和特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安排相应的公益

劳动等。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心理疏导,提

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再次,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我所在

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的情况下,

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和非重点管理对象。对重点管理对

象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和监督;对

非重点管理对象,只需要适时的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期参加公益活动,不定期地开展教育谈话。针对不同性格、思想、生活环境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对于情绪低落,思想悲观的矫正对象,坚持安

身暖心,实施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对于存在抵触心理、拒

不接受矫正的对象,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法;对

于患病及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回顾过去,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目

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目前我所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区矫正经费不足,资源占有量较少,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电

话沟通、思想汇报、谈话教育、组织培训、公益劳动等方方面面,由

于经费不足,学习场

地、教材、人力等资源严重匮乏,集中学习工作开展难度很大,

公益劳动也得不到有效的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表现在对矫正对象

的思想汇报和教育上,经费不足产生的后果是对矫正对象的监控容易,教育却很难,矫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监视层面上,无法达到

预期的教育目的,矫正对象往往是被动应付各方监督,尚未真正认罪

伏法,逆反心理较大,这种情况对社会治安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力不足,矫正工作者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以

我乡现状来看,社区矫正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

者组成,组织结构单一,无法形成有效的矫正网络,同时,社区矫正

工作者参加业务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不够丰富,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这几方面都是制约矫正工作无法做到高效、规范、深入开展的原因。

综上所述,认清了目前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就应

该思考对策,立足现实,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从目前来看,社区

矫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个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更应

该深谋远虑,未雨绸缪,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矫正工作体制,为今后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创造条件。今后我所的矫正工作,会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一是加强社区矫正档案的规范化建设。突出表现在档案管理上,

档案的建立应将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教育等各方面情况均记录在案,突出每个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和工作表现,同时,尽量避免重

复记录的情况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细节,做到档案简洁、内容充分、

条理清晰、主次分明,再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年终档案,对矫正情况

做出全面、客观的总结。

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的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矫正工作的

制度化、规范化和体制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资源,做到资源调配

不浪费,此外,还要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的解决目前矫正工作资金

不足的现象。

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

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政治

素质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炼,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执

法为民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以上是我所2011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的自

查报告,回望过去,成绩是显著的,教训是深刻的。展望未来,前途

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社区矫正这一事业,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探

寻和摸索的地方,但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帮助和指导下,在

社会各界的不断支持和鼓励下,我所一定能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更好的成绩。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七)

我局接到县检察院《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文件后,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现把工作开

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我局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组织人员学习县

检察院方案要求,研究我局开展该项工作的具体方案,要求监督法制

科对2008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自查,做好迎接专项监督检查的各项

准备工作。

二、精心组织,开展自查

我局对2008年以来办理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认真检查,对

每个案卷逐一梳理,认真筛查是否存在涉嫌犯罪但尚未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的情况,认真对我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认真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自查。现把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无涉嫌犯罪应当移送但未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案件。

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等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并把以上规定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照结合,经过

学习、分析、

总结,发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实施抓》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以上标准,我局对2008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了自查。经自查,2008年至今,我局共办理行政违法案件——件,对每起案件进行

筛选。至今,我局无一起涉嫌犯罪应当移送但未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

案件发生。

2.“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贯彻执行情况良好。

我局一直非常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努力规范各

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一是严格执行处罚案件查审分离和集体审

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集体审理,经审理认定

涉案货值、违法情节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

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案卷评查、重大案件备案审查等方式,

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

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三是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执法

人员普法培训工作力度,增强执法人员对司法移送等法律知识和工作

机制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人员风险责任意识,确保“两法衔接”

工作落到实处。

3.行政违法案件办理合法

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都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案件办理遵循“先立案,后查处”原则,

查处时有2个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所有立案案件经

集体审理并做到查审分离。二定性准确、取证到位。行政案件的办理

能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全面,证据确凿,并采取拍照和复印有关资

料等方式固化证据,证据间相互佐证,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全面,

不避重就轻。三法律适用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循法律

适用原则,做到优先适用上位法、特别法和新法,不存在选择性适用

法条以及增、减法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的情况,文字表述准确,适

用法律写全称。针对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危害等,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四行政处罚

执行符合规定。罚没款罚收分离,罚没款一律由指定银行代收,并出

具省财政统一的罚没收据。对不符合行政处罚减、免条件的,不随意减、免行政处罚。五文书使用正确、规范。办理案件使用统一格式的

说理式执法文书,文书使用正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文书语言简洁、规范,不存在随意使用简称、简写的情况;文书

不存在涂改现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就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就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您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就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就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瞧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就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与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她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她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她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就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就是单位行贿还就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就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就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和其子杨×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和其子杨×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杨××和其子杨×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和其子杨×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杨××和其子杨×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20201111150646)

盗窃电能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X 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X 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XX从一个 X之子杨X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 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 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XX X 茯I其子杨X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XXXX年11月5日,化 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 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X X和其子杨X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XX和其子杨X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XX 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X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XX和杨X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XX和杨X违法所得6200 元。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

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X X和其子杨X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彖。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XX 和其子杨X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XX和其子杨X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杨X X和其子杨X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XX和其子杨X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杨XX和其子杨X有窃电的共同故意,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3篇 案件是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中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分析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篇一: 关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OOO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YYY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OOO 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OOO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

2021年刑法经典案例精选LG

刑法典型案例精选(LG400).txt41滴水能穿石,只由于它永远打击同一点。42火柴如果躲避燃烧痛苦,它毕生都将黯淡无光。刑法典型案例精选(LG400) 整顿到苹果姐姐刑法案例大全,索性将这个LG400刑法案例也帖上来。苹果姐姐刑法案例大全请见 司法考试刑法典型案例精选 第一某些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种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种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钞票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天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价格卖出。据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第五天还曾教唆一种15岁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协助她人运送毒品30克,获得运送费150元。 请对李某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阐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状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种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究竟。”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人们面将农药倒入乙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主线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匆匆打掉乙手中酒碗,用手抠乙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一、刑法对人的效力【案情】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于1997年11月25日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那西库玛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 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幺?【答案与解析】本案涉及到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夜 谭ǘ匀说男Я 煞治 ?nbsp;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一) 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编报刑事案例633篇,略高于去年。其中省法院编报43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编报590篇。从刑事案例编报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编报案例类型多样、反映出的问题相对集中。除编报专题性案例外,选取编报的方向和重点,仍以常见、多发的犯罪案件类型为主,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暴力型犯罪上。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分上。 二是专题案例,关注公共议题,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非法吸存、集资、经营资本的犯罪行为,安阳中院对所判案件进行了专题编报;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许昌、开封、商丘、信阳四地中院均对所判案件进行了编报;三门峡中院对网上非法炒汇、网上开设赌博网站等非法网络犯罪案件及环境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专题编报。上述法院还把编报的专题案例,选择适当时机,选准切入角度向社会予以公布,体现了案例对查处类似案件的政策导向,通过案例实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服务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

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示范意义,对法治精神弘扬、宣传、教育民众具有正面引领作用。 三是案例编报的内容质量稳步提升,实效显著。在内容方面,编报的案例注重案件所反映的突出性、疑难性问题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编报,同时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该类问题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解决的建议。例如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审判实践中多有分歧,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又如在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容易造成适用上分歧,通过编报案例,弥补和消除了刑法规范中这些不足,澄清了模糊、分歧认识,统一了一些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实效相当明显。 四是编报案例,办案人员参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没有参照。最高法截止到2014年12月共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8起,但从编报的案例看,有些案件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论从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争议焦点方面都属于类似案件,但发现办案人员在裁判规则、理念、方法等方面并未参照。说明办案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还未养成主动利用指导性案例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也说明指导性案例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发现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办案人员无从参考。这说明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能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 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 「案情」 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理解: 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 (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行为。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

刑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案例:甲被乙拉入一个微信群。甲在群中看到攀比之风盛行,非常生气,质问乙为何将其拉入该群,由此二人产生争执。甲产生了杀害乙的想法,雇请杀手丙,给丙2万元。丙实际上根本不想去杀乙。甲要求丙退钱。丙不退钱,还辱骂甲情商智商都低。甲愤而报警。对甲和丙该如何处理?解析:可能的情形一:丙一开始就不想杀乙,就想骗钱,那么丙构成诈骗罪。甲是教唆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由于实行者无罪,甲也无罪。甲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可能的情形二,丙收钱时想杀乙,之后又不想杀了。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不退钱的行为根据多数观点,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甲给丙钱是基于不法原因(雇凶杀人),由此导致丧失了返还请求权。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 2、案例:甲在女朋友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乙手机上的支付宝申请了一笔蚂蚁金服的2万元贷款,然后欺骗乙:我的朋友向我还钱,我让他打到你的支付宝账户,你收到后转给我。乙两天后支付宝账户收到2万元,转给了甲。如何处理甲? 解析: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虽然甲冒用乙的名义,但蚂蚁金服不存在受骗的问题,因为蚂蚁金服没有审核贷款人身份的义务。蚂蚁金服也不是受害人,因为蚂蚁金服可以要求以偿还贷款。由于甲对蚂蚁金服不构成诈骗罪,所以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乙账户里面的钱由乙占有。乙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知错误而处分了这笔钱,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也就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占有给对方,相应的,主观上也有处分意识。 3、案例:便衣警察丙在抓捕逃犯丁。甲欺骗乙:丁是你朋友,丙是歹徒,在伤害丁,你要救丁。乙没有多想,便上前殴打丙,致其重伤。对甲乙如何处理? 解析:甲欺骗乙伤害丁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对乙有支配力,乙是被利用的工具;乙误以为丁正在遭受丙不法侵害,属于假想防卫,若有过失,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若无过失,以意外事件处理。4、案例:2016年,浙江,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童星公司的女性服装设计师,在网络贴吧上发布童星模特招聘信息,吸引有意向的未成年少女添加其为QQ好友。之后,张某某以设计模特服装需要先测量身体三围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QQ视频中裸露隐私部位,并让部分被害人做一些淫秽动作,同时将聊天视频保存至电脑主机、硬盘内。现已查明共有8名被害人在案发时系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解析:猥亵与强奸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强奸要求身体接触,而猥亵不要求,因为猥亵侵犯的是性羞耻心,只要侵犯性羞耻心就是猥亵行为。不过,猥亵儿童罪保护的不是儿童的性羞耻心,而是儿童的在性成长方面的身心健康。侵犯这一点,也不要求有身体接触。既然不要求身体接触,因此,通过网络视频裸聊方式,也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试题:45个刑法案例-法硕.doc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 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 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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