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七、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书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

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八、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立案决定和案件的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九、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统一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将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二)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十一、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十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

(一)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三)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

(四)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而不移送的。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在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有关公安人员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办理以及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其他机关和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本规定办理。2001年12月3日

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了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大对涉烟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所查处案件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明显不属于烟草系统管辖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现场查获的涉案卷烟物品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所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四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五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如实填写清单,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由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第六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卷烟物品清单; (四)有关卷烟物品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卷烟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的三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案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烟草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烟草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局烟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卷烟市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作出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按照以上程序的,如果大家发现有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在很多时候,有的人分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首先二者所处的领域是不同的,刑法是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最后是不能够轻易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当然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我委按规定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案件。 第三条对不属于我委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 对我委办结的案件,需要其他行政部门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四条我委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行政案件移送由我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因管辖权问题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案件证据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业务处负责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留存。 第七条已办结的案件,因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责任,而向其他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 (三)案件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案件承办业务处提供,政策法规处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三日内会同案件承办业务处办理移送 手续,紧急情况下经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书副本与案件证据材料原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 处理决定书)原件留存。 第八条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业务处应当立即指定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经主任办公会议 审定后移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在移送犯罪案件至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移交案件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复制件),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当事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书证以及专业机构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制件),有罚没收入的,应附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复制);

全案移送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全案移送制度 篇一: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 龙源期刊网.cn 刑事庭前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 作者:韩宇霞 来源:《理论观察》20xx年第03期 [摘要]依据20xx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案卷的方式上回归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实现庭审实质化。 [关键词]庭前全案移送制度、配套措施、庭审实质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xx)03—0027—02长期以来,审判形式化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诟病,严重损害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而全案移送制度被认为是其主要原因,对其进行修改甚至废除,移植西方国家的移送制度是我国法学界探索之路的理想信念。然而,20xx年刑事诉讼

法在起诉方式上做了重大修改,即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送卷宗的方式上回归了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立法的倒退?是否加剧审判形式化?其修改 的原因是什么?接下来,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我国起诉方式的演变过程 (一)1979年的庭前全案移送制度与实质审查模式 我国是职权主义国家。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需要移送所有掌握的案卷。法官庭前阅卷后,认为卷宗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可开庭审理,否则法官有权退回检察机关,让其补充侦查。可以看出,1979年实行的起诉方式是庭前全案移送制度加庭前实质审查的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制度以及实质审查的起诉方式,容易导致法官产生对被告人有罪的庭前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的典型问题。因此,全案移送制度遭到了法学界学者的强烈批评,而废除之声也越演越烈。 (二)1996年的限制移送制度与庭前形式审查模式 1979年的全案移送与庭前实质审查致使法官产生对被 告人不利的庭前预断,加剧庭审形式化。为避免这一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借鉴日本和意大利的混合起诉模式,将之前的全案移送的起诉方式,修改为有限移送制度。〔1〕该制度要求法官庭前不能查阅到所有案卷,且仅形式审查,即只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某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48页)

附: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 目录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停工(核查)通知书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案件移送单 6.案件立案审批表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证人证言笔录 10.案件处理审批表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陈述申辩笔录 1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4.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1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6.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17.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8.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19.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20.重大行政处罚案案件讨论记录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当场处罚决定书 23.行政处罚决定书 24.送达回证 2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2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复工通知书 29.责令支付行政代履行费用通知书 30.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决定书 31.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发还通知书 32.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发还清单 33.催缴通知书 34.限期拆除决定书 35.关于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36.强制拆除通知书 37.案件结案审批表 38.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39.卷内材料目录 40.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案件受理登记表××受案字[ ]第号

Χ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停工(核查)通知书 ××停字[ ]第号 :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 因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行为之合法依据,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于年月日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地址:,联系电话:)接受调查处理:

案件移送制度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案件移送制度 文件编号:ASYC/ZH-QD-ZM-27 版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

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 1.0 目的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协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涉烟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移送。 3.0 职责 市、县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上级机关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0 相关规定 4.1案件移送分为行政案件移送和刑事案件移送。 行政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刑事案件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所查出的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司法机关。 4.2 行政移送 4.2.1 行政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在烟草专卖执法管辖范围内,因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b)向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c)向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 d)其他依法进行的移送案件。

4.2.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任何一个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都应履行移送职责,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4.2.3行政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a)对查获的案件尚未立案的,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b)已经立案的,应当先撤销立案,再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c)案件移送由专卖执法机构负责操作,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被移送的行政机关发送案件移送函; d)对已经取得的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列出清单并全部移送; e)取得回执并存档备案。 4.3 刑事移送 4.3.1刑事案件移送包括以下情形。 a)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b)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c)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d)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 e)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f)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 4.3.2 刑事案件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a)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 b)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c)涉案物品清单; d)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e)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3.3 刑事案件移送的办理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及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15号令等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移送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的违法责任人和违法主体。 第四条对于移送的案件实行领导审批。凡需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移送或行政处分建议呈报表等文书,并草拟《行政处分建议书》或《涉嫌犯罪移送书》等,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需移送有关机关的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指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移送法律文书。 第六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其他耕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或者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土地,达到以下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三)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下、其他耕地30亩以下、其他土地50亩以下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下的; 3、其他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 (四)逾期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案件移送时,将有关案件的资料副本一同移送,负责办理移送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好移送登记手续。 第八条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应当督促被移送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装入案卷。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 (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民权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发生的涉嫌违法烟草案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所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对于现场查获的涉案标值或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 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对易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按照程序取样,由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要确保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将整个案件情况核实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 当自接到移送报告起3日内做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 (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二)安全检查、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件。 (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及时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对安全生产违反案件进行调查,要如实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回避。 (六)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批信访件,检查发现的案件,要由主要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罚,要提出建议,

报局长批准。 (八)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九)安全生产违法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交出部分罚款的,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报副局长批准,定期督促当事人补交余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结案。将案件的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姑息纵容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局领导研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区安监局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三)区安监局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乡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条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八)程序是否合法;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不属于沈阳调查系统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沈阳调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一)询问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时使用。 2.制作规范 (1)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2)地点:制作笔录的具体地点。 (3)询问人和记录人:填写负责询问和记录的两名执法人员姓名。 (4)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

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5)正文的第一句: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 (6)询问记录内容: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1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 1.适用范围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进以及完善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演进以及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20XX年3月14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显而易见,本规定恢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卷移送主义的做法,⑴修改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所确立起来的复印件移送主义的规定。⑵鉴于此,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关于是否取消案卷移送主义并进而吸收起诉书一本主义基本思想的问题再次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认为,这项修改是一种倒退,又回到了1996年以前的老路上。 ⑶而另有一些学者则认为,案卷移送主义的恢复是对中国现实的一种尊重,是案卷移送制度的理性回归。⑷到底应当如何评价这项制度的修改?笔者认为,判断这项修改进步与否的一个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价值。在此基础上,还要尽可能地考虑其是否能够提升司法的效率。 以此来考察我国1979年以来三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会发现,这三部法律所确立的案卷移送制度在阻断法官预断、实现司法公正方面都未能尽如人意。本文将论证,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案卷移送主义+实质审查”的制度设计在实现庭审效率方面效果突出,但是未能阻断法官预断,牺牲了审判公正,因而是本末倒置的做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合理内核,确立了“复印件主义十形式审查”的制度设计,但是,这一设计并未实现立法初衷,带来了公正、效率“双输”的局面;20XX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恢复了1979年全案移送的方式,⑸与此同时,保留了1996年的形式审查,⑹两者的“嫁接”从理论上讲有助于弱化法官预断、促进司法的公正价值,但是能否在实践中取得预期的效果,笔者持审慎态度。 笔者认为,案卷移送制度的整体设计应当以阻断法官预断、实现司法公正为核心目标,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效率问题。案卷移送主义与起诉状一本主义,只是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诉讼模式而做出的不同选择,并没有对错优劣之分;实质审查作为两大法系的一般性做法,更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阻断法官预断、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既不在于案卷移送的方式,也不在于是否进行了实质审查,而在于由谁来审查这一主体性问题。因此,科学确定对案卷进行庭前审查的主体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工商字〔〕号 : 本局于年月日对 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向司法机关发出的书面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使用。 2、增加该文书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第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与此相适应,我们增加了本文书。 3、填写说明 ①中填入对有关主体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概述。 ②中填入移送的事实根据,即有关主体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 ③指的是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送达回证》部分按照《送达回证》文书的要求填写。 一式四份文书均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目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 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 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 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 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 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 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 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 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 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 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执 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 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 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 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 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 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罚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 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 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

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探究

Vol.33No.6 Jun.2012 第33卷第6期2012年6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是指检察院审查后将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法院的方式或形式。正如陈卫东教授所言“公诉方式与一个国家的审判模式有着紧密的联系,其程序设计是否科学,甚至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① 新中国公诉案件的卷宗移送制度经历了全卷移送到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两个时期,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又恢复了全卷移送的要求。据此可以看出,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行直到今天,三十余年的时间,我们对公诉方式的选择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对我们究竟应当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案卷移送制度,什么样的案卷移送制度是既适合我们的国情又符合实现普遍正义还难以轻易断言。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平衡的艺术,从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反复中就可参详出些端倪,本文试图从我国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的变迁中,发现些许价值规律的平衡,但愿能在传统诉讼文化和价值平衡中发现最为适合我们的案卷移送制度选择。 一、问题提出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实行全卷移送制度,在开庭前法官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不仅包括程序上是否合法,而且还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全卷移送制度改为“复印件移送主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又恢复了公诉案件全卷移送主义。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立法用三十多年的时间走回了原点,有的学者认为新刑诉法是对起诉书一本主义和庭前程序性审查的背弃,回归全卷移送制度和庭前实质性审查是一种立法的倒退;有的学者支持这样的修改,认为复印件移送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复印件移送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异化,无论是庭审前的全卷移送还是庭审后的全卷移送,在实践中控方案卷对法官的影响仍旧无可限量,深受影响者实乃辩护方的阅卷权以及由此牵涉的辩护权,立法对全卷移送制度的回归至少解决了复印件移送制度对辩方阅卷权的限制,有利于辩护权的行使。尚且不谈那种观点更正确,仅就立法中卷移送制度从全卷移送制度到复印件移送制度再回归于全卷移送制度这一脉络上来看,笔者以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一直在一个怪圈中循环,往往会为了解决一个已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而在立法中采用新的措施,但这个新措施除了解决既有问题之外,还附带着会产生新的问题,当这种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表现的极为突出并迫切的需要得到解决之时,立法又会做出另外的规定来解决这个新的问题,直到立法制定的新措施带来的新问题又一次变为突出而迫切的问题时,再在立法中针对性地推行另外一种措施,如此周而复始、反反复复,立法失去了稳定性和权威性俨然变成了对策性立法。 此外,再谈公诉方式之争,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卷移送制度,反对者与支持者各执一词,且皆有独到论述,然则何种案卷移送制度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是起诉书一本主义抑或是全卷移送主义?每一种公诉方式都根植于特定的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起诉书一本主义根源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而全卷移送主义则植根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作为中华法系的我国,当今又处于何种诉讼模式之下、今后又该去向何处? 纵观各国公诉方式,其运行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即全卷移送主义与起诉书一本主义。全卷移送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密切相关,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负有调查证据和推进诉讼的职责,为保证法官有效履行其职责,开庭前完整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有效发挥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具有重要影响。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起诉书一本主义相伴而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裁判者包括法官和陪审团,只是消极中立地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并根据诉讼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最终对案件做出裁决,由诉讼双方负责调查和收集证据并推进诉讼进行。为了保证裁判者的中立性,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检察官只是参与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其地位与被告人平等,故而当其向法院 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探究 王颂勃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摘要:本文简评我国公诉案件卷宗移送制度的历史演变,对两种诉讼模式的不同案卷移送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分析全案移送制度和起诉书一本主义,落脚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出对两种不同案卷移送制度的不同选择,不仅是对不同诉讼模式的选择,更是平衡不同的法的价值理念时的不同价值倾向,诉讼文化和诉讼传统在做出选择时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文章最后建议我国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主张实行公诉案件全卷移送制度。 关键词:诉讼模式;案卷移送制度;价值权衡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6-0054-03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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