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

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
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

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

罗薇

作为当代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导(英文为:NonCoercive form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或称为非正式行政行为,简便式行政活动(英文为:Informal Administrative Action)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国家强制性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二战”后的日本,日本推行和建立的行政指导制度是创造日本经济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日本虽然同欧美等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却是富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行政指导这种灵活的管理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管理中,收到明显的成效。

一、日本行政指导的概况

(一)日本行政指导的特点

1993年,日本国会通过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指导的意义、原则、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日本的行政指导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日本,行政指导已正式成为一种社会影响巨大的行政现象,几乎覆盖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其表现形式众多,不仅有诱导型计划、产业政策不协调恳谈会,还有各种审议会,发布技工贸方面官方的信息,以及具体的指示、告诫、劝告和建议等等。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作为。”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注意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任务或者所管辖事务范围和行政指导内容只有在相对方的协助下才得以实现。”

在日本,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对之实施行政指导。

2、实施行政指导的宗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

3、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在日本各种行政指导不仅适用于产业政策等经济管理领域,其运用范围几乎覆盖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其方法多种多样,有指导、引导、辅导;劝告、劝导、规劝;告诫、劝诫、提醒;建议、意见、主张;商讨、协商、沟通;赞成(或反对)、表彰、提倡;示范、推广、宣传;鼓励、勉励、奖励;调解、协调、斡旋;指导性计划、规则;导向性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等。

4、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5、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行政指导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

(二)日本的行政指导的性质

日本的行政指导的性质与其特点是密切相关的。

1、行政目的性。日本的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某种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目的性是其

性质之一。行政指导的目的属性是日本行政指导制度据以存在的基础。日本学者室井力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而根岸哲则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意图的行为。就行政管理而言,一种制度之所以会存在并为政府所利用,只是由于这种制度能有助于实现政府特定目的而非其他。

2、法律限制性。日本并不强调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但法律限制性是日本行政指导的另一性质。日本学者和田英夫认为,行政指导是这样一种行政作用,即不管有无立法依据,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个人,公法、私法上的法人和团体,要求对手一方的同意协作以实现行政机关的意图,诸如警告、劝告、提供知识、信息等。其观点不强调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日本盐野宏教授说“就我个人的见解而言,行政指导含有某种程度背离法治主义的疑虑,这一点我个人也认可,但并不因此使我认为应一律禁止所有的行政指导,我个人是认为应尽可能在法律限制的架构里面,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指导的作用,这种讲法似乎是一种二律背反、矛盾的讲法,会这么讲是因为在性质上行政指导本来就是一个不应受法律太多拘束的一种类似裁量自由的概念,这里说应尽可能在法律的限制架构底下进行,我想确乎是有矛盾的地方。”(注:参见《盐野宏:日本行政法最新发展研讨会》)盐野宏教授在其所著《行政指导》一书中进一步认为,即使将某个行为当作“行政指导”的前提基础进行理论论述时,也必然要承认“权限规范”的先行存在。日本《行政程序法》也明确行政指导须在行政机关职权所管辖的范围内,就是说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手段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

3、非强制性。非强制性是日本行政指导的重要性质。日本学者原田尚彦认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采用被称为建议、指导的非权力手段鼓励国民、诱导国民作出行政厅所希望的行为的行政作用之总称。南博方: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所采用的多种行为形式中,被称为建议、指导、指示、希望、劝告、鼓励、恳请、协力、警告等等一系列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谋求相对人同意的行政作用。根岸哲: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谋求相对人的合作并对其做工作,以此实现行政机关意图的行为。三位日本学者的观点分别用“诱导”、“谋求”、“劝告”等来表示,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运用行政指导,并“希望”得到相对方的协助,可见其非强制性的特点。虽然行政指导只是个单方面的行为,仍会留下一个给行政决定相对人交涉的余地或者这种行政决定的作成通常是基于交涉的结果。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机关不完全利用强制手段,期待个人、组织的真诚合作以共同完成公共利益目标的新型权力,其权力色彩有所淡化。因此,进行行政指导时,不得超过其所掌管事务的范围,以相对人的自愿协助为前提,不得对相对人不服从为理由而采取对其不利的措施。这是期待行政指导的明确性、透明性的一般原则。不得逼迫相对人不得不服从行政指导。进行行政指导时,根据请求,要交付书面文件等,以明确行政指导的宗旨、内容和责任人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关于行政指导的准则,并予以公布。

日本学者普遍认为,行政指导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拘束力,对相对人也没有强制力。因此,由于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厅的处分行为而不够成撤消诉讼的对象。但是,行政主体若以相对方不服从行政指导为由,作出某种制裁或其他的不利处分时,相对方可以该处分为争议对象,争讼行政指导的违法性。

(三)日本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和替代作用。由于经济与社会生活加速发展等原因,难免出现立法跟不上,存在“法律空白”的现象,因此,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予以调整,以补充单纯法律手段之不足,就成为客观的要求。而且,在某些虽有具体法律规定,但采用法律强制手段尚不必要或效果较差的情况下,可先行采取行政指导措施来替代法律强制手段进行调整,以期更为及时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2、辅导和促进作用。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知识、信息、政策等方面的优越性,行政指导更具有一种导向和促进作用,能够合理引导、影响行政相对方的行为选择。

3、协调和疏通作用。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和自主抉择性,使其在缓解和平衡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中具有特别有效的作用。尤其是对于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冲突,更需要通过行政指导进行协调和斡旋。

4、预防和抑制作用。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之下,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种为增加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社会利益的倾向,对此需要进行适当的抑制。而在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尚处于酝酿和萌芽状态或初现弊端时,最宜采用行政指导这种非强制性积极行政方式进行调整。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则可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

因为日本的行政模式通常采取较温和的手段,非权力的行政指导手段较多,事前通常得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或事后同意,因此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解决纷争的情况就比较少。在日本这种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上也是相对比较少的。

二、我国行政指导的特点及规范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一)明确的法律概念尚未形成。我国立法上并未正式使用行政指导的概念,而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4款却明文规定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虽然如此,但在法律上我国尚无行政指导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的界定。实践中,行政指导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却广泛使用。如1994年国务院在《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劝告各国有棉纺企业从大局出发,开拓控制棉纱生产总量,对不听劝告,盲目超产的企业采取控制棉花供应手段,促其减产、停产。又如1989年3月公布的《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将机电、石化、汽车与建筑四大主导产业确立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家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政府对其实行诱导性倾斜投资。再如卫生部2003年4月29日公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国家质检总局5月15日公布的《过氧乙酸消毒液安全使用指南》等等,这些表现为指导、劝告、建议、宣传、示范、提醒等形式的行政指导措施与大量的行政指令措施配合运用,收到了提高公共危机政府管理水平的特殊功效。

(二)抽象行政指导多以政策为主。从中国目前的实践看,绝大多数抽象行政指导是以中共中央会议精神或决定为依据的,且多以政策形式下达。如《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制定依据即是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依政策指导与依法指导将长期并存,这在转型期的中国是一个短期内难以改变的事实。

(三)欠缺行政指导的程序控制。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无法象日本那样在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指导的意义、原则、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制。从程序规范的角度看: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很少,留给公民参与的空间较小;信息交流“隔阻”过大,“官民合意”空间缺乏;行政指导异化为行政命令的情形多有发生;缺乏对第三人的程序保护;自由裁量空间过于宽泛,使行政法治空洞化。

法律对行政指导的要件和内容规定很少,即使有,也仅限于概括性规定。尽管从表面上看,行政指导并不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但由于它是以政府所拥有的巨大权限为依据的,再加之行政指导的透明度缺乏等,因而容易造成不正当的垄断,并导致“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

总而言之,一方面,综观各国行政管理实务,20世纪后期以来,行政指导行为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经济与社会管理过程中,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多方面积极作用,显现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即使美国政府原本对日本的行政指导一直持强烈的公开批评态度,但自80年代初以来,转而予以承认和利用。行政指导在我国也是广泛地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有其积极的作用。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充分发挥

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求平衡,有效地为行政相对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引导行政相对方作出正确选择,减少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与冲突,激励行政相对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进公共利益。(注:罗豪才等:《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第55页。)

另一方面,尽管一些行政指导行为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多数行政指导行为则是基于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作出的,有的则是直接根据国家政策而适时灵活地作出的。这就使得行政指导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固有缺陷,在实践中难免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威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例如,某些行政指导行为缺乏透明度,少数的甚至“暗箱操作”,极易产生弊端;某些行政指导者的动机不纯正,;某些指导者为追求行政指导的实效,采取变相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人就范,使得行政指导行为实际上变成行政指令行为;某些行政相对人出于不正当的自身考虑而一味盲目服从行政指导,指导者与受指导者之间形成一种不正常的关系。

因此,如何有效地克服行政指导行为的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大意义,对行政指导进行规制非常必要。

(三)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初步设想

目前国人对行政指导还不甚了解,学术界应加强对行政指导的研究和宣传,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认识和接受这种制度,并逐步树立行政目的与效益及公平与效率统一观、行政成本效益观、行政民主观、行政责任观等一系列现代法治观念。

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可借鉴日本的有关经验,着眼于行政行为的过程,通过设计合理的程序来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对于行政指导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除以责任制约、权力制约、权利制约等着眼于行为结果的实体规则外,引入程序制约来达到既能保障行政指导的机动性又不致失控,既能体现相对人的任意性,又能保证实现行政目的,从而实现行政指导应有的效能。可以在我国正在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单列一章具体加以规范,在其中引入“行政指导”的概念,对行政指导的意义、性质、原则、方式等内容明确加以规定,并设定具体的程序及救济措施。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界定

将行政指导的定义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使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其特性如下:

1、行政指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指导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的业务指导。

2、行政指导具有行政目的性,是为谋求某种行政目的而为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指导存在的基础。

3、行政指导是柔性的非强制性的行为,其实现需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其行为方式是指导、劝告、建议等。

4、行政指导是具有一定法律限制性的,行政机关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总之,我们将行政指导设定为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互相配合的行为,以期体现行政行为民主性的趋势。正如我国学者罗豪才等在其“平衡论”中所论述的,法律对此类行为“往往只规定行为模式和实现行政的目的,不设定法律效果,希望通过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调动相对方的积极性,靠政府的威信和政府内部的行政纪律来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只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又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尽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动的积极作用,通常称之为‘积极行政’”(注:参见罗豪才沈岿的《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再谈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二)行政指导的程序控制

1、抽象行政指导的程序(注:参见吴国干的《行政指

导与依法行政》)

(1)起草的原则:有抽象行政指导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或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拟定有关抽象行政指导文件草案时,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模式,重点是指导对象、条件和手段,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并形成明确的可诉利益,且设定有关救济渠道。

(2)通告及评议: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在特定的政府公报或适用范围相适应的全国性或地方性报纸上向公众公开。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就行政机关通告的文件草案,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制度。

(3)审议及修改: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有关行政指导的文件草案时,可借鉴日本的作法,设立“审议会”。审议会由有关经济、法律界人士、有经验的学者和民间性行业协会的代表人士组成;成员有固定的任期,以保持成员的责任感。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综合审议会提交的咨询报告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

(4)通过与公布: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有关立法程序通过行政指导的文件后,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布,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权力机关与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依

法撤销或变更违法的抽象行政指导。

2、具体行政指导的程序(注:参见吴国干的《行政指

导与依法行政》)

(1)具体行政指导动议的发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不得超出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考虑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行政指导不能优先于法律,行政指导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机关在为行政指导之前,需事先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不得采取强制的手段。在相对人明确表示不服从行政指导时,不得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对依申请而为的行政指导,相对人有权撤回或变更申请,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原申请的行政指导;拥有审批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对该审批等权限行使的对象实施行政指导时,不得故意明示此等权限,以迫使相对人接受该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告知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内容、理由、负责人等事项。原则上可以口头告知,但行政相对人请求书面形式告知的应予以满足。在行政指导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作记载并予以答复。

(3)行政机关不得以相对人未服从行政指导为由,采取对其不利的措施。

(4)具体行政指导一经发出,且经相对人明确表示接受,原则上不得撤回,但行政指导违法的除外。若基于公共利益而需撤回时,行政机关应依情势变更原则予以撤回。

(5)为行政指导设定合适的救济程序,以改变行政指导发达的日本,对行政指导的救济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救济问题成为行政指导制度的一项缺陷的状况。

3、行政指导的救济手段(注:参见段禹马莉的《试论行政指导的救济》)

关于行政指导救济的缺陷,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将行政指导纳入救济的范畴,应当从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两方面出发,而程序救济更多体现在事前救济方面,从程序上对行政指导的决策、实施给予规制,使对方权益的损害防患于未然。

如上所述,为行政指导设定的程序应属于事前救济手段,既有对抽象行政行为,也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此事前救济是广义上的行政指导的救济手段,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指导难免出现,为了保证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给予相对方以事后申诉的机会是必要的,这是事后救济模式。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如果是以法律、法规或规章形式的行政指导的问题,可

依靠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或规章来进行,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指导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解决,这些方式在目前已经可以做到,此救济亦为广义上的行政指导的救济手段,在此就不再深入探讨。

所以,笔者以为重要的是具体行政指导的事后救济,此为狭义上的行政救济手段,也是目前各国行政指导的缺陷所在。根据有“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理。对于因行政指导而引起的相对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应赋予相对人请求救济的权利。对于针对特定相对人的行政指导,相对人在认为具体行政指导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相对方在实际中的不利地位,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进行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发布了失实的信息或作出了错误的指导,则应赔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行政机关的指导违法,则应赔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果行政指导本身不存在暇疵,而是由于其他原因使接受者遭受损失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一定的补偿。

(行政管理)行政指导作业

行政指导作业 一. 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深入理解即:(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对之实施行政指导 (2)实施行政指导的宗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 (3)行政指导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尽管一些行政指导行为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多数行政指导行为则是基于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作出的,有的则是直接根据国家政策而适时、灵活地作出的 (4)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 二.特征:1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2 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定的职责任务和管辖事务的范围灵活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示范、告诫等方式,对社会经济生活作出及时灵活的反应 3 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传统行政主要是“消极行政”,政府基本上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生活很少主动干预。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政府为了平衡公益和私益,兼顾公平和效率,注重降低社会成本和增进社会福利,消极行政已不能满足客观需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从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特别是从社会发展目的出发,实施积极的行动,包括采取行政指导方式,补充单纯法律强制手段的不足。 4 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尽管行政指导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行政指导行为是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作出的。行政指导符合积极的法治原则,是对传统上依法行政原则的一种必要补充。 5 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不同,行政指导主要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柔性的、非强制的方式进行,并辅助以利益诱导机制,向特定行政相对方施加作用和影响,以促使其为一定行为或不

行政指导规范

行政指导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完善行政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法行政要求,结合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所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约谈、说服、劝告、协商、建议、鼓励、帮助、警示、发布信息、提供行动指南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本规范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

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在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时候,应当优先选择采取柔性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 (一)行政提示。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涉及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事项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 (二)行政示范。指行政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卫生行事业方面的相关活动。 (三)行政辅导。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本机关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四)行政引导。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说服,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进行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实施同样的行为。 (五)行政规劝。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预警。 (六)行政告诫。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或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无明确法律责任认定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 (七)行政约见。指行政机关对严重破坏管理秩序、影响团结稳定的突出问题,约见行政相对人进行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总则 为营造良好的公司氛围和办公环境,促进各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味尚商贸”艰苦创业的奋斗精神,和“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体现团队价值和打造个人理想平台,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人员严格遵守。 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罚。 一、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上午8:30至下午18:00(其他时间视工作进度自行调整),午餐时间为12:00—13:00,晚到按迟到处理,提前离开按早退处理。每周六、周日轮休,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放假;若因公事出差,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2、无故迟到或早退5~30分钟,按10元扣除;迟到或早退30~60分钟,按50元扣除;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按缺勤1天计算,扣除当天基本工资;无故缺勤1天,扣除3天基本工资,无故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 3、设立全勤奖,每月核算出满勤的,奖励该员工100元; 4、每日早会时间30分钟,主要由各部门总结前一天工作,安排当天工作,讨论并处理相关问题,并由总经理提出工作指示,如因无故缺会者,扣除10元进行处罚。

5、公司每周一次总结会议,会议时间定于周五下班前,如因无故缺会者,扣除50元进行处罚。 6、如非故意,可能出现迟到、早退、缺勤的,应及时向直接上级作出申请,条件允许的,拍照取证报予上级主管,交公司核定。 7、公司驾驶人员、跟车人员的下班时间,根据物流情况可作临时决定,考勤由物流部统一处理。 二、加班、调休、请假规定 1、法定假日不建议任何部门加班,如需加班,请填写“加班申请表”,报审(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将加班申请表交到行政部,以备查验。 2、一般例假日,销售部自行到公司办理工作相关事宜的,不计算为加班。 3、公司安排的拓展、培训活动,属于福利活动,不视为加班。但员工可自由选择参与。如报名人数未达成标准人数,将取消活动。 4、加班后应尽量在2个月内安排进行调休,包含事前安排及事前请假后调整为调休情形。 5、行政部应于每月考勤表中,体现当月的实际考勤记录。包含请假、迟到、早退,当月/年度累计加班记录,当月调休记录,实际上班日数记录。 6、每人每月请假不得超过3天,如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情况,按国家规定执行,并附加证明,如没有依规定附加证明者,一律以事假方式处理。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宪法】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议会】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 【内阁】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 【司法】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政党】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一个企业的壮大,离不开严谨的行政管理制度。以下是某企业行政管理制度范文,如想更加明朗地管理企业,可参考以下范文。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第二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

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4.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第三条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5.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四条公文打印管理 1.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2.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部打印,

日本公务员制度综述

日本公务员制度综述 任何政治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必须建立服务于自身的行政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而公务员制度则是其必不可缺的重要内容。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产物,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公务员”一词,最初译自英文的Civil Servant(或Civi1Serviee)一词,中文也有译作“文官”。它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1870年6月4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二号枢密院令,对文官的考试、录用和等级结构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至此,英国用法令的形式确立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文官制度,宣告了西方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一、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1885一1945年官僚型的文官制度。1 这种官僚制度的形成,起始于1867年征夷大将军德川庆喜归还政权于明治天皇,此举造成明治维新的契机。正是明治维新的实行,使日本舍弃固步自封的封建制度,而加以吸收现代文明。文官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在1887年公布《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确立考试用人的原则之后。1893 年明治政府制定了《文官任用令》和《文官考试规则》,而确立了功绩主义原则。1899年明治政府进一步修改1893年的《文官任用令》,并制定新的《文官资格保障令》和《文官惩戒令》,此即所谓《文官三令》,标志着战前官僚制度的确立,这种体系一直沿袭到二战结束,并无重大变化。 (二)1945一1980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巩固时期。2 1945年8月,日本在二战中失败,日本政府开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废除天皇专权制,对旧官吏制度进行改革。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新宪法,建立议会和内阁,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为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日本政府对人事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1947年10 月,日本政府参照美国的人事制度,制定并公布了《国家公务员法》,开始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50年又制定了《关于国家公务员职阶制的法律》,同年12 月又制定了《地方公务员法》。这些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一直实行至今,是二战以后日本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法规。1946 年11月颁布的《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10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标志着日本官吏制度正式转变为现代公务员制度。从战前的“天皇的官吏”转变为“国民的公仆”。 (三)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时期3 进入80 年代以后,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以往隐藏在台面下的公务员制度的负面影响、消极作用日显突出,其弊端不断受到社会的攻击。如,行政管理方式的陈旧落后,规制过度,“公务员下凡”(指从政府机关退休后在大企业再就业的现象),公务员道德伦理的腐败,年功序列和行政机关的低效运转等。很多专家认为,由于现行的日本公务员制度无法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阻碍日本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为此,1996年上台的桥本内阁提出要推动全面的行政改革,目的是 1娜琳:中日公务员制度的比较探析. 大连大学学报,2007(1) 2同上 3车美玉: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最新动向. 鲁行经院学报,2003(5)

河南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修订) 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并符合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要求,不

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增益止损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 (三)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性。行政相对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四)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指导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方式,做到实施程序简便,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提升。 (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指导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常用的行政指导有以下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经发布10批指导性案例共52例,其中行政指导性案例9例,现汇总整理如下: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 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

中小企业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中小型企业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等。 (二)档案管理 第三条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办公室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三)印章管理 第七条公司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八条公司印章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章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九条公司所有需要盖印章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十条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一条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1.总经理、各部门主管交由秘书打印之文函、广告,需填写《文书委派单》,并标明文件之性质,如传真、公函、内部文及保密级别,急迫性程度由秘书根据其缓急确定先后秩序。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人事管理 一、公司人力资源规划 二、招聘与录用 三、培训 四、考勤 五、假期 (一)请休假 (二)假期规划 六、奖惩 七、考核 八、核薪 九、保险 (一)社会统筹 (二)商业 十、人员流动 (一)调动 (二)辞职、辞退 十一、关联企业

第二章行政管理 一、礼仪纪律 二、工作计划 三、会议管理 四、办公设备 五、文书作业 (一)打印 (二)复印 六、收发文 七、用印 八、文档 (一)图书 (二)专业资料 (三)客户档案 (四)办公文档 九、访客接待 十、办公用品 十一、采购 十二、固定资产 十三、物业 十四、公司福利 十五、午餐

第三章业务支持 一、Internet主页 二、文件档案管理 三、商业秘密保护 四、公共关系 (一)司外 (二)司内 (三)投诉 五、广告宣传 ****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总纲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文件,其管理依据是《****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员工守则》。 本制度由总经理、公司管理中心、行政部及各部门主管

直线执行。司职机构为公司行政部。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总经理核准;重大事项的更改须报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核准。

第一章人事管理 总则 1.人事管理是公司“人才为本”价值的直接体现; 2.人事管理以合法、平等为基准,以实绩导向、取优汰劣、赏罚分明为宗旨; 3.人事管理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为核心目标。 一人力资源规划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 2.建立明确的人才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3.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总经理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董事会核准; 4.经核准后由总经理领导制定征用计划; 5.行政部依据招聘计划执行招聘流程; 6.建立公司人才库(全部应征人才简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的储备。

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

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 各科室: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好地服务服从于全市“三保三促”中心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营造和谐、公平、有序的档案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昆山市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局特制订《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公共服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行政指导工作的有序推进,成立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郭秧全 副组长:汤惠明吴桂平唐介明姚雪珍徐秋明 成员:钱建良顾惠明沈小羽沈明 三、工作原则 档案行政指导是指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采用具体的指导、示范、建议、劝告、

警示、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征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指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档案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式,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合理原则。行政指导内容应当适当、合理,实施行政指导要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紧密围绕档案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薄弱环节等问题,选择相应的指导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3、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自觉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加重处罚。 4、公正原则。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公正、规范,同一事项的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指导。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形式等内容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四、指导内容 档案行政指导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进行。一般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向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 实现“五化” (一)建章立制,行政指导制度化 在深化原有的各项制度基础上,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行政指导工作考核 奖惩制度、信息调研工作制度、典型案例评析制度等,实现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 (二)健全机制,行政指导规范化 规范正确的工商行政指导行为,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提高行政效率的有力保障。具体要求如下: 、一般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一般项目是指各部门在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实施的食品安全台帐、营业执照 悬挂不规范等等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各部门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的一般项目的步骤,根据实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可以自行适时灵活地实施。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得到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 协助下进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 政指导部门对此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结合实际与行政相对人协力对该指导项 目进行专门调研,拟订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行政相对人采纳行政指导意见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以提高所实施行政指导的质量 和效果。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是指行政指导部门实施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 行政指导,以及实施可能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在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例如:重点项目的行政指导等。 行政指导部门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重大项目,应当填写申请上报县局备案。 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指南、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文件草稿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相关事项,重点是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 注意事项等,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办公室负责审查行政指导申请。在接到提议机构的立项审批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对文件草稿加以研究,认为符合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总纲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文件,其管理依据是公司管理制度和员工守则。 本制度由总经理、公司管理中心、行政部及各部门主管直线执行。司职机构为公司行政部。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总经理核准;重大事项的更改须报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核准。

第一章人事管理 总则 1.人事管理是公司“人才为本”价值的直接体现; 2.人事管理以合法、平等为基准,以实绩导向、取优汰劣、赏罚分明为宗旨;3.人事管理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为核心目标。 一人力资源规划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 2.建立明确的人才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3.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总经理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董事会核准; 4.经核准后由总经理领导制定征用计划; 5.行政部依据招聘计划执行招聘流程; 6.建立公司人才库(全部应征人才简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的储备。 人力资源规划流程 部门发展

二招聘与录用 1.****公司各部门需招聘新员工时,应该按照公司标准文本《人员增补申请表》进行填写 后上交公司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开始招聘程序。 2.各部门所需招聘的新员工,应该首先尝试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在公司内无合适人选或无 法调动时,开始公司对外的招聘程序。 3.行政管理部对外的招聘方式可以采用:公司内部人才库寻觅、设摊招聘、登报广告征员 等方式。 4.行政管理部于招聘前须将本公司用人计划、本次招聘人数、职位、要求等材料报政府有 关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方可拟稿登报或设摊招聘。 5.行政管理部负责应征人员资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合适的候选人材料转送录用部门审阅,并 与其共同商定参加初试者人员名单。 6.初试由行政管理部主持,包括笔试和面试,同时填写《面试记录》与《初(复)试考核 表》。 7.复试由行政管理部与录用部门共同主持,同时填写《面试记录》与《初(复)试考核表》。 8.录用建议由行政管理部与录用部门会同总经理共同作出,由行政部发放《聘用通知书》。 9.新进员工凭《聘用通知书》报到,应缴验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最高学历影印 件,据此行政管理部建立《人事资料卡》,并由行政管理部保存并管理使用。 10.录用人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满一至二个月时,由行政管理部会同部门主管对试用员工按 照公司员工考核体系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若发现有任何不符合录用条件者,随时解聘。届满后再进行正式考核。(见公司考核相关表格)。 11.录用人试用期结束,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公司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并由公司行政人事

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3篇

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3篇 为贯彻实施《省统计行政指导制度(试行)》,全面推进全市统计行政指导工作,现就我局组织实施统计行政指导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目的 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统计行政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依法统计、和谐统计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安排 (一)经济普查行政指导 1、指导内容:按照普查制度规定及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相关证照资料,配合经济普查人员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2、实施部门:市经普办组织各调查组实施,局政策法规处配合。 3、指导对象:按普查对象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 4、实施时间:XX年4月底前。 (二)统计双基建设行政指导 1、指导内容及实施部门 局政策法规处:按照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继续组织对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对标整改;督查指导已通过省级认证的93个乡镇,进行补缺、补短、补软;对28个已经认证为示范的乡镇统计机构全面组织

“回头看”;配合省局做好对县级统计局、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对标整改。 局相关专业处(室):按照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统计业务工作,重点督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联网直报企业设置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情况;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情况。对市级机关部门行政指导责任部门为局综合处。对示范企业“回头看”任务分解详见附表。 2、实施时间:XX年全年,10月底前报XX年1-10月份工作情况。 (三)统计业务指导 各业务处室按照日常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统计双基建设行政指导,选择若干联网直报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指导。各部门制定的本部门XX年行政指导工作计划,于4月15日前报局政法处,并及时对行政指导工作予以记录和登记。 1、指导内容:统计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及统计报表编制情况;统计人员学习统计业务和统计信息化知识、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统计人员熟练运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统计报表情况。 2、实施部门:工业和能源处、固定资产投资处、贸易外经处、核算与服务业处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处配合。

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

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 罗薇 作为当代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导(英文为:NonCoercive form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或称为非正式行政行为,简便式行政活动(英文为:Informal Administrative Action)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国家强制性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二战”后的日本,日本推行和建立的行政指导制度是创造日本经济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日本虽然同欧美等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却是富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行政指导这种灵活的管理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管理中,收到明显的成效。 一、日本行政指导的概况 (一)日本行政指导的特点 1993年,日本国会通过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指导的意义、原则、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日本的行政指导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日本,行政指导已正式成为一种社会影响巨大的行政现象,几乎覆盖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其表现形式众多,不仅有诱导型计划、产业政策不协调恳谈会,还有各种审议会,发布技工贸方面官方的信息,以及具体的指示、告诫、劝告和建议等等。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作为。”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注意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任务或者所管辖事务范围和行政指导内容只有在相对方的协助下才得以实现。” 在日本,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对之实施行政指导。 2、实施行政指导的宗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对行政管理的需要。 3、行政指导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在日本各种行政指导不仅适用于产业政策等经济管理领域,其运用范围几乎覆盖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其方法多种多样,有指导、引导、辅导;劝告、劝导、规劝;告诫、劝诫、提醒;建议、意见、主张;商讨、协商、沟通;赞成(或反对)、表彰、提倡;示范、推广、宣传;鼓励、勉励、奖励;调解、协调、斡旋;指导性计划、规则;导向性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等。 4、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5、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行政指导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相对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 (二)日本的行政指导的性质 日本的行政指导的性质与其特点是密切相关的。 1、行政目的性。日本的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某种行政目的而为的行为,目的性是其

公司办公室行政管理规定,保密制度

公司办公室行政管理规 定,保密制度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保密制度 ? □ 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 □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 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 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 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 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X X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人事管理 一、公司人力资源规划 二、招聘与录用 三、培训 四、考勤 五、假期 (一)请休假 (二)假期规划 六、奖惩 七、考核 八、核薪 九、保险 (一)社会统筹 (二)商业 十、人员流动 (一)调动 (二)辞职、辞退 十一、关联企业

第二章行政管理 一、礼仪纪律 二、工作计划 三、会议管理 四、办公设备 五、文书作业 (一)打印 (二)复印 六、收发文 七、用印 八、文档 (一)图书 (二)专业资料 (三)客户档案 (四)办公文档 九、访客接待 十、办公用品 十一、采购 十二、固定资产 十三、物业 十四、公司福利 十五、午餐

第三章业务支持 一、Internet主页 二、文件档案管理 三、商业秘密保护 四、公共关系 (一)司外 (二)司内 (三)投诉 五、广告宣传 ****公司 行政管理制度 总纲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的重要文件,其管理依据是《****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员工守则》。 本制度由总经理、公司管理中心、行政部及各部门主管直线执行。司职机构为公司行政部。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总经理核准;重大事项的更改须报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核准。

第一章人事管理 总则 1.人事管理是公司“人才为本”价值的直接体现; 2.人事管理以合法、平等为基准,以实绩导向、取优汰劣、赏罚分明为宗旨; 3.人事管理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为核心目标。 一人力资源规划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 2.建立明确的人才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3.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总经理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董事会核准;4.经核准后由总经理领导制定征用计划; 5.行政部依据招聘计划执行招聘流程; 6.建立公司人才库(全部应征人才简历),作为公司业务发展的储备。人力资源规划流程

浅谈如何加强我们的行政指导工作

加强行政指导助推转型升级 行政指导的概念其实我们并不陌生,从行政指导工作开展的情况看,行政指导工作得到了各级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因为它在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方面有着其他行政行为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行政指导是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其具有突出的制度价值和鲜明的时代特色。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监管与执法领域引进行政指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要义 (一)有利于拓宽监管领域,弥补现行法律手段的不足。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基金、物流、证券、彩票等。法律由于受立法成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程度,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等限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可能及时对所有新出现的业态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的行政法原理,机关对这些新兴的业态就无能为力了。行政指导因其简便性、灵活性的特点最适合用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干预,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弥补了法律手段

的不足,拓宽了监管领域,并可为以后的立法与监管创立良好的基础。 (二)有利于完善职能,改善形象。现代行政管理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与时俱进,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而行政指导正迎合了这种需要,如行政指导中的信息发布制度有利于为相对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合同示范制度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双方合理分配权义,从而完善了职能。另外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行政行为,与传统强制性行政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亲和力,其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置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多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因此有利于改善和重塑形象。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导致行政权利的急剧强化。国家通过扩大行政权利,加强行政干预以推进社会公益。但行政强制并不是万能的,常常会因为相对人有形或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功效。一些权利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等,会促使相对人主动参与实现行政目的或自觉服从于行政机关意志,有利于将行政目的内化为被管理者的自主意识,从而提高监管效能。另外行政指导中的警示制度通过对处于违法萌芽状态或轻微违法尚未对他人或社会公益造成危害的行为的及时警示,督促相对人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进入立案调查等行政处罚程序,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行政指导适用的领域和范围

行政管理制度总则.doc

行政管理制度总则1 行政管理制度总则 一、目的 1.1 行政管理是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动作、控制、授权、反馈等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总和,是区别于业务管理的企业基础管理。 1.2 行政管理有责任对公司上下、各部门之间管理活动进行协调。 1.3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各级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建立统一、科学、严格的行政管理体制,为进一步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范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公司整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和所有员工,在行政作业事项中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制度办理。 三、内容 3.1 本制度涵盖行政管理、文书管理、办公管理、会议管理等内容。 3.2 行政管理原则: 3.2.1服从指挥:对上级合乎法律和制度的指令都要服从,不得无故拖延上级布置的任务。 3.2.2逐级管理:上级对下级指挥和下级对上级的请示都要逐级进行,不得越级。上级可越级检查不可以越级指挥,下级可以越级申诉不可以越级请示。

申诉用书面形式表达。 3.2.3一人负责:不论什么工作,上级应使最终负责任的人只有一个。 3.2.4连续工作:任何人任何形式的离岗,都要做好工作交接,不得使工作间断。 3.2.5及时复命:任何指令不管能否完成,必须在限定的短时间内向下达指令者回复。 3.2.6一致性: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制度规则,制度的改变必须按程序进行 3.2.7指挥:在管理结构图或岗位设置图上有指挥线直接连接的上下级岗位之间有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 3.2.8授权:包括常规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授权时要把要求下级做什么,达到什么效果,赋予下级什么权力,必须清楚,同时应当把这种授权通知相关人员。授权应避免权力的交叉和重叠。临时性授权是指,任何管理者由于个人原因使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能够亲自完成时,可通过授权的方式让下属完成。 3.2.9检查监督:任何管理者都有检查监督的职责,主要是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检查监督。 3.3 行政效能管理的五项行为规定“五定模式”: 3.3.1定位……“人”的功能及角色的扮演,必须设定,才能实施权责与职责的机能。 3.3.2定点……内部实施与运用的各式表格、资料、文件等,必须设定固定的“责任区”和“置放区”,以确保操作的流程化,做有条不紊。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分类列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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