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管理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管理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管理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

发布文号: 国资产发[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促使其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特点,我们制订了《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施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经营、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水资源属国家垄断性资源及水利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业国家管理的各类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水利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建立明晰的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水利单位的财产权;理顺水利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水利单位使用或经营的相互关系。

第五条水利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水利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置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其监督管理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企、政事职责分开;

2.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及行业管理职能分开;

3.财产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

4.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5.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6.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7.水利单位独立支配其经营性资产和以经营性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水利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对其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和处置;对其占有、使用的资源性资产,有依法取得、依法使用的权利。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为落实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保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主管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利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

2.负责制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单位特点,制定水利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水利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

4.依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水利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直属单位产权纠纷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和对所属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

6.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7.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所属水利单位资产经营者聘任、解聘和奖惩的建议;

8.协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水利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水利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2.汇总、整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信息,及时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3.对所属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提出初审意见;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基础工作,负责规定权限内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

第十二条水利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统一对本单位占有、经营、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放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水利单位的经营权或使用权。

第三章产权界定、登记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确定水利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十六条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任务,是解决水利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以及水利单位之间的财产关系中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明确水利单位对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

权及权益;划清水利单位对集体及其他经济性质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增值;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净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十七条下列经营性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贷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水利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

2.水利单位运用水利国有资产及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水利单位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收益形成的资产;

3.水利单位用借款或借款性集资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

4.由水利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兴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兴办的水利单位,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5.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6.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形成的资产;

7.水利单位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的财产(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单位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

8.用水利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9.交由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凡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第十八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1.中方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所形成的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等(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5.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6.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第十九条股份制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1.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水利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

2.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第二十条水利单位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办法处理:

1.水利单位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2.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分别按投资或者债权关系处理;

3.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单位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水利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各种形式向水利单位投入或拨款形成的各种形态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水利单位接受的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水利单位由国家认定、依法取得和拥有的水资源、土地、滩地、水域、岸线等资源性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并应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取得法律凭证。

第二十三条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第二十四条水利单位已经用水利国有资产投资兴办的注册为集体或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其原始投资及收益形成的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的财产,可先列作“待界定财产”由现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第二十七条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水利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

管机关,委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审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水利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向经国家、地方政府委托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产权登记,由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单位的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办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产权纠纷的处理依下列程序进行;

1.地方水利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其共同上一级水利部门处理;

2.中央与地方水利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水利部调处;

3.水利单位与其他全民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

4.水利单位与非全民单位之间的纠纷,由水利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水利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水利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向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水利单位报送的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变动、经营、使用、结存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二条建立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反馈系统,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水利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对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变化、效益增减、产权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

性资产的增减、调拨、转让、变卖、报废、产权转移以及资源性资产出让、转出和出租等变幅较大的(指限额以上的)均应在30天内向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行定期报批制度。

第四章水利单位财产权利

第一节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对水利单位以谋求盈利和实现资本增值作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水利、水电及其他社会公益目标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各种形态的资产。一般指企业占有、使用的资产和非企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经批准转化用于经营行为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水利单位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水利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以及任何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水利单位的经营性资本,不得调取水利单位经营性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水利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水利单位经营行为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水利单位的经营性资产额为限。

水利单位以其全部经营性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利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对水利单位全部经营性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水利单位运用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水利单位,应将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纳入承包指标体系;

2.实行租赁经营的水利单位,承租方应当依照有关租赁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租金,并保证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水利单位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指应分配利润)及水利单位依法转让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上缴比例,及时足额上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水利单位上缴的经营性收益和依法转让的产权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对经营性水利单位再投资、抵顶国家拨款的水利事业费支出、公益性水利工程耗费的补偿和兴建水利工程的投入。

关联法规:

第二节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为了抵御洪、涝、旱、凌等灾害以及为其管理服务,国家对水利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基建、专项等拨款,以及水利单位为了完成防汛、抗旱等事业任务按国家规定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形成各种形态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水利单位有权依法依规在规定用途的范围内使用、支配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

水利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承担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水利单位对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优化配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节减国家财政支出;

2.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正常、严格的管理秩序;

3.对占有、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要定期检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4.对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第四十四条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一、水利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防汛抗旱等行政事业任务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的要积极努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化为经营性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由于工程情况和原界定的公益性服务范围、对象的变化,公益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2.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

4.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5.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

6.其它。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用,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由于工程情况和公益服务范围、对象变化,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价值量,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有关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所计算的比例,核定计算转化价值量,作为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四、水利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除由于工程情况和公益服务范围、对象发生非实体性转化外,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出申请,经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五、水利单位利用占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上交的纯收入,以及对外投资、联营、租出国有资产等所取得的收益、租金等,都应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与核算。

六、水利单位对开展经营活动和所办经济实体、经营项目所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如有变动转移,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办理变动转移手续。

七、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水利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关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收益应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执行本办法对经营性资产的有关监督管理条款。

关联法规:

第四十五条水利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或调拨其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

1.国家财经政策调整,追减已拨入的款项时;

2.按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追缴的赃款赃物;

3.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专项拨款结余、事业经费包干结余,增收分成以及基建投资结余分成;

4.单位撤并、分设、改制,需重新调配其资产;

5.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决定调出的国有资产。

第四十六条水利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

1.水利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废等)实行审批制度。水利部直属单位中流域机构凡超过20万元以上及其他水利单位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经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及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制定。

2.单位有偿调出、出让和变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确认的结果作价处理,防止低价调出、出让和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单位撤并、分立、应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国有资产的变更、移交、转移、解缴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水利单位闲置的以及超过编制定额的非经营性固有资产,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处置或调剂。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主管部门通过制定闲置资产调剂管理办法,开拓闲置资产调剂渠道,推动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节资源性资产

第四十八条资源性资产是指水利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获得,或经法定程序批准取得和拥有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滩地、土地、水工程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料。

关联法规:

第四十九条水利单位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必须注意合理开发、有偿利用,保护资源环境、提高资源质量,确保资源形成、持续、再生、增量、开发的良性状态。

第五十条水利单位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可以出让、转出和出租。

水利单位资源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经水利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水利单位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的净收益和依法出让、转出和出租的净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缴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五十二条水利单位取得的资源性资产,要加强实物量的管理和控制。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对所属水利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节约、有效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其考核与评价以单位会计决算资料及相关资料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第五十四条水利国有资产考核与评价指标

一、经营性资产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指标:

1.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水利国有资产总额-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

国家资本)÷考核期初水利国有资产总值×100%

说明:(1)单位水利国有资产总值,根据单位水利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核定,包括水利国家资本金,国家已收取投资收益和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

水利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水利国家资本金+国家水利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

+国家已收取的水利投资收益

国家水利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资本公积-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水利

国家资本÷实收资本)+水利专项拨款和各种水

利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2)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国家资本=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实收资本+考核期内水利专项拨款和各种水利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3)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00%时为保值,大于100%时为增值。

2.政策性亏损单位考核指标

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说明:(1)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方法同指标1

(2)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核定,一

般以上年实现数或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3)政策性亏损单位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数达到100%

时为保值、大于100%时为增值。

(二)评价指标

利润总额

1.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单位社会贡献总额

2.社会贡献率=----------×100%

经营性资产平均总额

说明:(1)水利单位社会贡献率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

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

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收、净利

润。承担社会公益任务的水利单位未补偿的公益性实际支出。

期初经营性资产总额+期末经营性资产总额

(2)经营性资产平均总额=--------------------

2

承担社会公益任务的水利单位平均资产总额,按水利枢纽工程设计时经济计算规程计算的防洪(抗旱、排涝、防凌等)与兴利效益比例分摊计算,只将分摊的兴利资产计入平均资产总额(即经营性平均资产总额)

上交国家税收总额

3.社会积累率=-----------×100%

水利单位社会贡献总额

说明:上交国家税收总额:是指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

所得税、其他税收。

经营性资产总额

4.经营性资产比率=-------------×100%

单位资产总额

生产经营净利润

5.经营性资产收益率=------------×100%

经营性资产总额

二、非经营性资产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指标:

1.进行完全成本核算的单位,同政策性亏损单位考核指标。

2.不进行成本核算的单位。

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完整率=[1一(本期非经营水利国有资产毁损率)÷(期初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总额+本期非经

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增加额)]×100%

注:本期国有资产毁损额:是指在考核期内因非自然客观因素造成的单位各类资产丢失、浪费、损坏报废,而无法补偿,使国有资产价值量的减少数额

中国的水库管理-水利部建管司

中国的水库管理 徐永田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库是我国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养殖、旅游、生态等多种功能,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臵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之一,是拦、排、滞、分相结合的江河防洪工程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各领域对水库的依赖愈显突出。水库大坝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历来为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所重视,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库管理制度体系,在水库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下面,就中国的水库管理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水库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水库的基本状况 中国有着2500多年的筑坝史,是人类筑坝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拥有水库数量最多的国家。 根据2007年年初水利部开展的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状况普查统计,截止2006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085座(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其中,大型水库(库容≥1亿m3)510座、中型水库(1000万m3≤库容<1亿m3)3260座、小(1)型水

库(100万m3≤库容<1000万m3)16672座、小(2)型水库(10万m3≤库容<100万m3)66643座。 我国水库总库容达5900多亿立方米,相当于全国河川年径流总量的五分之一。水库控制的灌溉总面积达2.9亿多亩,占全国有效灌溉面积的三分之一。全国水电装机容量已达1.28亿千瓦,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五分之一,其中农村水电装机容量累计达0.53亿千瓦,约占全国水电装机容量的41.4%。这些水电站为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证。据统计,水库工程供水能力为2400亿立方米,占全国水利工程实际供水能力的36.5%,每年约向城市供水200亿立方米,有效地缓解了城市水资源的短缺。我国的许多重要城市,如北京、天津、大连、青岛、沈阳、长春、石家庄、西安、乌鲁木齐、深圳、香港等的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来自水库,水库已成为这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水库拥有养殖面积约3000万亩,占淡水养殖面积的40%,年水产总量约120万吨。 (二)水库的管理体制 中国的水库管理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大致可分为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和运行管理三部分,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业主和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指挥与监督。科研、勘测、设计等单位,根据需要为水库管理提供技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精编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不壹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壹)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壹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壹公顷之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壹万立方米之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

迎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检查汇报材料

长江水利委XX铁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XXX建设指挥部 2016年X月XX日

XX铁路工程水土保持情况汇报 XX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6年X月XX日) 尊敬的xxx副巡视员并检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XX铁路建设指挥部,热忱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对长江委、省水利厅长期以来对铁路建设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XX铁路水土保持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基本概况 连云港至镇江铁路是国家快速铁路网的组成部分,是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快速铁路的主骨架之一。 连镇铁路位于江苏省南北纵向中轴线上,跨越省内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四市的20个区、县及县级市。线路北起连云港市,沿宁连高速公路引入淮安市,与京杭运河、京沪高速公路并行,向南经扬州市,跨越长江后止于镇江市,正线里程约305公里,沿线共设车站11座(其中新建9座),客运专线,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设计建设工期4年半,批复总投资为464亿元。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江苏省合资建设,项目法人为苏北铁路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受托并派出宁启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2016年1月,上海铁路局建设体制改革调整,

宁启铁路指挥部并入南京铁路枢纽指挥部。 项目除灌云、灌南、涟水、淮安东车站等少数地段为路基工程外,其余地段均为桥梁工程,桥梁占线路总长的比例约为95%,其中跨越长江的五峰山公路铁路两用特大桥为主跨1092米的悬索桥,为世界同类桥梁第一,是项目的控制性工程。项目设计12个制梁场,31个搅拌站,2个铺轨基地,18个取土场,临时用地6150亩。永久用地13700亩。 连镇铁路纵贯苏北、苏中、苏南,东濒里下河湖荡洼地,西依高邮湖及京杭大运河,北靠海州湾,南越长江。沿线地形多平坦开阔,地势呈南北高,中间低,由西向东微倾之态。区内多为农田,河渠纵横,水利设施密集,线路所经河流属淮河流域下游、长江流域下游,自北向南划为五个工程地质区:滨海平原区、黄淮冲积平原区、里下河冲湖积平原区、长江漫滩平原区和长江阶地平原间夹丘陵区。 2013年8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基础[2013]1636号))。 2014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2227号))。 2015年5月10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初步设计(《中国铁路总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5]445号))。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5号)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2018年3月8日国家水利部面试真题解析

2018年3月8日国家水利部面试真题解析 题目: 对于中国传统文化大家都有认同感,但认识不深,你怎么看? (2018年3月8日水利部面试真题) 解析: 中华上下五千年,在这段历史长河之中,经过时间的不断冲刷、洗涤,孕育出了一个又一个传统文化瑰宝。茶艺、中医、瓷器、戏曲、中国功夫等等等等物质的、非物质的传统文化都是散落在历史长河中一颗颗璀璨的明珠。 中华文明是历史上唯一一个没有断代的文明,传统文化是国家文化的一种承载,也是是我们国家的精粹,文化认同也是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源。大家对于传统文化都还是比较有认同感的,习总书记也强调“文化自信”,其中传统文化是文化自信里面重要的组成部分。真题解析来自微信公众号:☆一鸣公考资讯☆但是因各种原因,虽有认同,但是大多数人对于传统文化的认识还是不深刻,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 对于出现对传统文化认识不深的情况,我想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一是对传统文化的宣传不够。民众对传统文化的认识不深,很大程度上就是有关部门对传统文化的宣传不到位,没

有让民众对传统文化的产生发展等进行全面了解,或者仅仅停留在听过这个层面,对传统文化深层次的内涵和文化认同不够。 二是对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不够。虽然我们国家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种类繁多,但是在传统文化的发掘和保护上面却不尽人意,诸如剪纸、皮影戏等等许多著名的传统文化已经基本绝,都没有做好保护就更难谈深入人心了。 三是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和现代文化的有机结合不足。目前传统文化大多停留在书本上,停留在电视里,现实生活中很难有实际的体验,传统文化与现实生活的脱节也难以让民众对传统文化有直观的深刻认识。真题解析来自微信公众号:☆一鸣公考资讯☆ 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赋予传统文化时代活力,增强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深刻认识,保障文化传承发展的人文基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加强对传统文化宣传。充分利于电视、广播、网络尤其是新媒体进行传统文化的宣传。鼓励视听节目开展传统文化专题节目,提升对传统文化的深度宣传,不仅提升民众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更要系统全面的提高对传统文化的认知程度。 二、加大对传统文化发掘、保护力度。制定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保护行动计划,制定专项保护清单。政府层面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九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2018〕44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 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观音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境内桐梓河左岸一级支流观音寺河上,坝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与仁怀市界河河段,蔡家坝河汇口上游约2.0km处。工程任务以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水库正常蓄水位633.00m(85国家高程),兴利库容0.80亿m3、总库容1.21亿m3,具有多年调节性能。本工程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对象为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开发区及灌区农村,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灌溉对象为仁怀市山

盆灌区和桐梓县高桥灌区,设计灌溉面积3万亩,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0%;坝后电站装机容量7500kW(1×1500 kW+2×3000 kW),设计保证出力0.827MW,设计保证率90%。 二、根据审定的《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工程从观音寺河取水。2030规划水平年,本工程河道外用水多年平均取水量为0.907亿m3,其中城乡生活0.495亿m3,工业0.348亿m3,灌溉0.064亿m3。本工程设置取水口共3处。库区设置取水口2处,其中观音寺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8.8km处楠木河左岸,向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和山盆灌区局部供水,取水量为0.442亿m3;深基塘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9.7km处喜头河右岸,向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供水,取水量为0.395亿m3。灌溉发电引水系统取水口位于大坝右坝段,多年平均灌溉和灌区农村生活取水0.070亿m3。电站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1.036亿m3。本工程多年平均总取水量1.943亿m3。 三、观音水库坝址处多年平均来水量为2.466亿m3,2030规划水平年,扣除上游新增耗水及本工程水库蒸发渗漏水量损失,来水经本工程调节,可满足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灌溉及发电取水水量及保证率要求。取水河段现状水质为Ⅲ类,可满足本工程取水水质要求。 四、同意本工程最小下泄流量10月~次年3月为1.25m3/s、4月~9月为2.35m3/s。施工期、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措施。施工期通过导流洞,初期蓄水期通过临时生态放水管、生态放水管、电站,运行期通

1 水利部令第5号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2005-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

全国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个人名单

全国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个人名单 北京市 李洪滨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主任 李柱北京市东水西调管理处主任 王万鹏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高级工程师张世清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主任 丁凯北京海天恒信土木工程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市 宁云龙天津市水利基建管理处管理科科长 赵明显天津市津南区水利局副局长 邱文治天津市静海县水利局河道管理所所长 杨秀富天津市河道闸站管理所主任 河北省 王尊先河北省沧州市水务局基建工程管理站站长 张惠林河北省岗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副局长 贾占国河北省邯郸市水利局水利管理处处长 李清录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处长 赵卯生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利局副局长 山西省 侯保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局长 穆天亮山西省吕梁市横泉水库建设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任永发山西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副调研员 许建中山西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主任科员 赵建华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于铁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处长 巴利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局局长 李建国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管理科科长 刘致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水利局副局长 马金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水务局局长 辽宁省 曹阳(回族)辽宁省铁岭市南城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刘大军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主任 李广波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局长 卢正刚辽宁省大连市水务局建设与管理处副处长 马岚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熊守纯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水利局局长 吉林省 韩士贵吉林省吉林市河道管理处处长 金恒吉林省公主岭市水利局副局长 孙廷东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胜孝吉林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副处长 张兴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黑顶子水库管理处处长

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公开招聘公告

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公开招聘公告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位于三国古战场赤壁市,赤壁市位于湖北省最南部,交通十分便捷,距武汉135公里,距长沙224公里,京广铁路、武广高速铁路、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贯穿全境,气候宜人,物价廉美,是一个环境优美、适合人工作、生活的宜居城市。 我局主要从事陆水试验枢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水库防洪抗旱调度、水库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承担有关水电工程科学试验任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等。50多年来,为防洪减灾、农业灌溉、城镇工业及居民供水、科学试验等水利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水利部、长江委有关文件规定,依据岗位设置、编制额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10人,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敬业精神; (三)身体健康; (四)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本科阶段要求为全日制教育)。 (五)爱岗敬业,具备岗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六)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岗位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9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2017年12月22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

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令第25号 2005.7.8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5 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 (一)第十六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水文资料。 “审定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负责。 “对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有争议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流域机构或水利部指定的单位负责裁决。”修改为:“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编制各类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二)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水文水资源预报方案和用水计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四)开展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五)对重要的取用水工程发放取水许可证或者核定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六)处理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七)其他应当审定的水文资料。” (二)第十六条后增加三条,分别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资料审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水文资料审定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使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文资料的,由使用单位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土木及水利学部院士名单及单位

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资深院士名单 (33人,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 建筑学(4人): 戴复东关肇邺李道增钟训正 城乡规划与风景园林(3人): 李圭白吴良镛周干峙 土木工程(15人): 陈肇元方秦汉冯叔瑜黄熙龄李玶刘建航 龙驭球卢耀如容柏生沙庆林王光远曾庆元 赵国藩郑哲敏周镜 水利工程(11人): 曹楚生陈吉余陈志恺梁应辰潘家铮钱正英 谭靖夷文伏波张蔚榛周君亮朱伯芳 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已故院士名单 (15人,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 陈明致陈新胡海涛李鄂鼎李国豪刘济舟 莫伯治佘畯南汪菊渊王三一谢鉴衡徐乾清 严恺张维张在明 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名单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曹楚生男天津大学 陈厚群男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陈吉余男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研究所 陈明致男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陈新男铁道部大桥工程局 陈肇元男清华大学 陈志恺男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程泰宁男程泰宁建筑设计研究院 崔俊芝男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戴复东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董石麟男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范立础男土木工程防灾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方秦汉男中铁大桥工程局、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 冯叔瑜男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傅熹年男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葛修润男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关肇邺男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何华武男铁道部 何镜堂男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黄卫男建设部副部长、建设部科技委副主任 黄熙龄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江亿男清华大学 江欢成男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雷志栋男清华大学

李道增男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李圭白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李玶男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 李猷嘉男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梁文灏男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梁应辰男交通部 廖振鹏男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林俊德男西北核技术研究所 林元培男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刘济舟男交通部 刘建航男上海市地铁专家委员会 刘经南男武汉大学 刘先林男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龙驭球男清华大学 卢耀如男中国地质科学院 吕志涛男东南大学 罗绍基男广东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马国馨男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马洪琪男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马克俭男中国钢协预应力结构分会理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空间结构委员会资深委员 茆智男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孟兆祯男北京林业大学 宁津生男武汉大学 欧进萍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潘家铮男国家电网公司 钱七虎男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工程学院、总参谋部军事科学技术委员会 钱正英女全国政协 秦顺全男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任南琪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容柏生男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沙庆林男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沈世钊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沈祖炎男同济大学土木工程防灾研究中心 施仲衡男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孙伟女东南大学纤维与纤维混凝土技术研究所 谭靖夷男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王光远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浩男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 王家耀男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王景全男解放军理工大学 王梦恕男北方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王瑞珠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王小东男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资深总建筑师和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 魏敦山男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基本情况

山东黄河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臵 山东黄河河务局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山东省的 派出机构,负责黄河山东段的治理开发与管理工作,是山东黄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沿黄菏泽、济宁、泰安、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东营设有8个市河务(管理)局、30个县(市、区)河务(管理)局,12个直属单位。至2008年底,全局共有职工12035人,其中在职职工8108人人离退休人员3927人。在职职工中,省、市、县河务局三级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1142人,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360人,其中教授级高工52人,副教授级高工515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397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1396人。 二、河道情况 山东黄河现行河道是1855年(清咸丰五年)黄河在河南兰阳(今兰考县境内)铜瓦厢决口,夺大清河入渤海后形成的。改道之初两岸并无堤防,清同治末年,河道堤防逐渐兴建,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基本形成规模。1938年6月,国民政府企图阻止日军进攻,在郑州花园口掘开黄河大堤,致使黄河改道南行经徐州淮河一线入黄海。1946年,国民政府企图以水带兵,阴谋水淹解放区,为此,国共两党进行了

多次谈判,解放区军民与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粉碎了国民政府的阴谋。1947年3月,花园口决口堵复,黄河回归山东故道,即现行河道。 黄河发源于青藏高原巴颜喀拉山北麓的约古列宗盆地,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九省区,全长5464公里,流域面积79.5万平方公里,在河南兰考从我省东明县入境,呈北偏东流向,经我省9市25个县(市、区),在垦利县注入渤海,河道长628公里。河道特点上宽下窄,纵比降上陡下缓,排洪能力上大下小。自东明上界到高村长56公里,属游荡型河段,两岸堤距5-20公里,排洪能力20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6000;高村至陶城铺长156公里,属过渡型河段,堤距2-8公里,排洪能力20000-11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8000;陶城铺至利津长307公里,属弯曲型窄河段,堤距0.5-4公里(其中艾山卡口宽275米),排洪能力11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10000;利津以下为摆动频繁的尾闾段,泥沙不断堆积,平均年造陆面积为25-30公里。 三、来水来沙 黄河是世界上著名的多泥沙河流,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580亿立方米,多年平均输沙量16亿吨。 1951年至2005年,进入山东黄河(高村水文站)年均水量为363亿立方米,

水利部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2008第36号令) 加入时间:2009年8月2日阅读:558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

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水利部及直属单位网址大全

水利部及直属单位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中国水利科技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中国水文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中国水利报社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小浪底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长江科学院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山西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北戴河疗养院 水利工程教育科研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南京自动化研究所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河海大学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辽宁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学报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中国给排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中国水利月刊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CWR_Journal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https://www.360docs.net/doc/7d6752541.html,

水利部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

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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