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内容包括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和居家药学服务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第五条药学服务管理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第六条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药学服务对象包括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及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居家患者。

第八条药学服务工作宜采集患者的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用药信息、需求信息等,同时记录药师对患者进行的服务信息。医疗机构宜建立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相关记录表格参见图1-2。其中药物治疗相关问题(MRP)类别可参考表1设定。

图1 门诊药学服务记录表

第二章药学服务人员资质要求

第九条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条开展处方审核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开展药物重整的药师应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且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开展用药咨询的药师应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三条开展用药教育的药师应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开展药学查房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本医疗机构认定在临床药师岗位上工作的临床药师;

(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药师。

第十五条开展用药监护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本医疗机构认定在临床药师岗位上工作的临床药师;

(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药师。

第十六条开展居家药学服务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2年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经验;

(二)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1-4]。

第三章药学服务项目与内容管理

第十七条药学服务涉及门诊、住院、居家三种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等。

(一)门诊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二)住院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三)居家药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居家药学服务、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

第十八条药学服务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分析评估、制定计划、执行计划、跟踪随访。

第十九条信息收集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住址、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病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师服务)等。

第二十条收集信息包括标准化信息收集和个体化信息收集。

(一)标准化信息收集是指药师与患者见面前应通过查阅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等各种途径获取患者信息,为后续实施规范化药学服务提供基础,提高药学服务的效率。

(二)个体化信息收集是指药师与患者进行面谈时应进行药学问诊,根据患者的个体疾病差异、健康素养差异、沟通能力差异,以及沟通意愿差异等进行个体化信息补充。

第二十一条药学服务分析评估是指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发现患者存在或潜在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药师应从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四个维度展开,评估四个维度涵盖的药物治疗方案不足、药物治疗过度、无效的药物治疗、药物剂量不足、药物不良事件、药物剂量过高和用药依从性差7个方向。

药师应系统、全面地分析评估患者存在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按其紧急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每次选择3~5个药物治疗相关问题进行干预,以利于后续干预计划的实施。

(一)药物治疗过度包括无适应证用药、过度的联合治疗、无需药物治疗、用一种药物治疗其他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

(二)药物治疗方案不足包括需要启动新的药物治疗疾病、需要预防用药来降低新发疾病的风险和需要增加药物以获得协同或附加治疗效应;

(三)无效的药物治疗包括患者对药物产生耐药、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当、药物治疗无效;

(四)药物剂量不足包括药物剂量过低、用药间隔时间过长、药物相互作用减弱了有效药物剂量、药物治疗时间过短;

(五)药物不良事件包括产生了与药物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由于风险因素需要选择更安全的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与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给药方案调整过快、药物相关的过敏反应、患者存在用药禁忌证、用法用量或剂型使用不当;(六)药物剂量过高包括单次剂量过高、用药间隔时间太短、用药持续时间太长、因药物相互作用导致药物相关的毒性反应、给药速度过快;

(七)用药依从性差包括患者没有充分理解用药指导或用药说明、患者主观上不愿意服药、患者忘记服药、患者认为药费过于昂贵、患者不能自行服用或使用药物、患者无法获得药物。

第二十二条药师应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制订清晰明确、可量化、可实现、使患者能够准确理解的干预计划,并且应给出具体的完成时间。

(一)干预计划所含推荐内容应为患者力所能及,符合药师专业范围,同时和患者其他治疗不冲突;

(二)干预计划包括药物治疗建议、疾病指标监测指导、生活方式改善指导等内容;

(三)药师在全面分析患者疾病和用药的基础上,提出药物治疗方案调整建议,如果干预的方案超出其专业范围,药师应及时将患者转诊给相关专业的药师、医师或者其他医疗人员,能够得到医疗团队其他成员的认可;

(四)药师应鼓励患者主动将药物治疗相关方案展示给其他医疗人员;每次就诊时随身携带,以便药师更新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药师可按照干预计划,建议处方医师更改患者的治疗方案(如新增治疗药物、停止治疗药物、增加给药剂量、减少给药剂量等)。

第二十四条药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情况,进行跟踪随访。

(一)跟踪随访应实现以下目的:评估干预方案的实施情况;疾病监测指标的达标情况;必要时进行干预方案的调整;对实施药学服务后的成效进行跟踪;

(二)应根据前期计划制定、计划实施和随访的结果,确定并调整随访周期,可为每天、每周、每两周、每月等;

(三)应根据前期计划制定和计划实施的结果,确定随访内容,包括疾病相关指标控制情况、用药情况、依从性、生活方式改善情况等;

(四)对每次随访的结果,均应记录于固定格式的随访记录表格中,并定期归档[5-7]。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建立药学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风险管理、质量评价、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药学部门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制定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药物治疗方案调整权限、药学服务收费制度、居家患者签约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药学部门应加强过程和结果管理,保证药学服务质量持续改进。(一)随时收集有关不合格信息,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过程或管理进行调整,避免不合格再次发生。

(二)药学部门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工作,促进药学服务工作发展。

第二十八条药学服务评价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药学部门自我评价、患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九条药学服务评价应遵循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本机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等。

第三十条药学服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指标:

(一)临床指标:患者进行药学服务前后的用药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变化。

(二)人文指标:医生、护士、患者等服务对象对药学服务的满意度。

(三)经济指标:药学服务前后患者的治疗费用以及药学服务的成本效益比。

第三十一条药学服务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形式的意见征询,亦可实地察看或检查考核[8-9]。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2.药学门诊: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

3.处方审核: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4.药物重整:比较患者目前正在应用的所有药物方案与药物医嘱是否一致的过程。其详细定义包括在患者药物治疗的每一个不同阶段(入院、转科或出院时),药师通过与患者沟通或复核,了解在医疗交接前后的整体用药情况是否一致,与医疗团队一起对不适当的用药进行调整,并做详细全面的记录,来预防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事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过程。

5.用药咨询:药师利用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患者、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以及公众提供药物信息,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交流与用药相关问题的过程。

6.用药教育: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指导,为患者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目的是增强患者用药知识,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并降低用药错误的发生率。

7.药学查房:以临床药师为主体,在病区内对患者开展以安全、合理、有效用药为目的的查房过程。包括药师独立查房和药师与医师、护士医疗团队的联合查房。

8.用药监护:医疗机构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住院患者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相关的监护,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

9.居家药学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居家药物治疗提供个体化、全程、连续的药学服务和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用药教育,帮助患者提高用药依从性,保障药品贮存和使用安全、合理,进而改进治疗结果。

10.药物治疗管理:是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教育、咨询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从而提高用药依从性、预防患者用药错误、最终培训患者进行自我用药管理,以提高疗效。

11.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12.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13.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

14.用药错误:是指药品在临床使用及管理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疏失,这些疏失可导致患者发生潜在的或直接的损害。

15.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第三十三条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过程中的处方审核服务参照本规范第二部分处方审核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用药监护服务和居家药学服务过程中的药物重整服务参照本规范第三部分药物重整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用药监护服务和居家药学服务过程中的用药咨询服务参照本规范第四部分用药咨询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药学门诊服务、药学查房服务、用药监护服务和居家药学服务过程中的患者教育服务参照本规范第五部分用药教育规范执行。

第三十七条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组、用药教育和药学查房服务规范中所涉及的特殊人群是指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

第一部分药学门诊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管理,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10-14]。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药学门诊,是指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通则中相关要求,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药学门诊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第四条医疗机构从事药学门诊工作的药师应符合本规范通则中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五条药学门诊服务工作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包括日常工作制度、首诊负责制度、团队协作制度等。

(一)日常工作制度:设置有固定的出诊时间表,药师出诊时间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不能按时应诊,须遵循本医疗机构门诊停诊换诊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出诊不得迟到、早退。门诊实行叫号就诊,鼓励预约就诊,做到一室一患。出诊药师应仪表整洁,着装整齐,佩戴胸卡。出诊药师应专心提供药学服务,停止一切可能影响诊疗的活动,手机应调成静音状态,必须接、打电话时,应向患者说明。出诊药师应做到礼貌、热情、大方,说话和气文明,耐心解决患者的问题,展示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首诊负责制度:医疗机构药学门诊应设立首诊药师负责制度。出诊药师对首次就诊的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和用药史,建立完整的药物治疗管理档案。

(三)团队协作制度:医疗机构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成立药学门诊多学科合作团队。药学门诊多学科合作团队以本专业药师为主,其他专业药师协助,共同解决疑难问题,提高药学门诊工作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组织、支持出诊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沟通技巧、行业法规等,并做好记录。鼓励以省级为单位进行统一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与药学门诊工作相适应的服务场所。

(一)药师独立门诊:包含专科门诊和综合门诊,应设置固定的药学门诊诊室,诊室环境有利于保护患者隐私。

(二)药师参与门诊:包括医师-药师联合门诊和多学科合作门诊,可与团队共用诊室或独立诊室,保证患者就诊便利和保护患者隐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学门诊工作相适应的软硬件设备[15]。

(一)药学门诊应配备专业参考书、专业文献数据库、用药教育材料、教具、相关法规及制度汇编等药学工具。

(二)诊室电脑安装有医院信息系统(HIS)等诊疗支持系统,可以查询患者门诊及住院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资料。

(三)鼓励构建信息化药师工作站,将药学门诊相关工作文档电子化。应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章服务过程

第九条药学门诊服务于任何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重点包括如下患者:

(一)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多专科同时治疗的患者,如慢性肾脏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冠心病、脑卒中等疾病的患者;

(二)同时服用5种及以上药物的患者;

(三)正在服用特殊药物的患者:包括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时间药物等;

(四)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五)怀疑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

(六)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报告的患者。

第十条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收集患者信息、药物治疗评价、用药方案调整、制定药物治疗相关行动计划、患者教育和随访六个环节[5,16-17]。

(一)收集患者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个人史、生活习惯、患者关切的问题、特殊需求、病史、既往和当前用药史、药物不良反应史、用药依从性、免疫接种史、辅助检查结果等。

(二)药物治疗评价:出诊药师应具备一定的临床思维能力,可从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依从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用药分析时基于循证证据但不局限于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患者的治疗需求,结合患者个体情况、所患疾病、所用药物提出个体化建议。

(三)用药方案调整:药师可通过协议处方权、与相关医师沟通等方式进行治疗方案的调整[15]。

(四)制定药物治疗相关行动计划:包括用药建议、生活方式调整、转诊等范畴。(五)患者教育:对药品的适应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及生活方式调整等进行指导,核实患者对药师建议的理解和接受程度[18]。

(六)随访:根据患者情况制定随访计划,随访内容包括药物治疗目标评价、是否出现新的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是否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用药依从性是否良好、跟踪检查结果等。

第十一条药学门诊应为每位患者建立药物治疗管理档案,包括患者相关信息、患者用药清单、药物治疗评价、药物治疗相关行动计划等。非首次就诊患者应调出档案,进行更新。药物治疗管理档案应在24小时内完成,保存时限同门急诊病历保存要求。鼓励各专业药学门诊构建统一的药物治疗管理档案并进行信息化管理。第十二条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注意沟通技巧,如开放式提问、主动倾听、同理心、动机性面谈等。应注意特殊人群的沟通技巧,如听力障碍患者、视力障碍患者、语言障碍患者、未成年人等。药师应启发患者提出有关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的相关问题,与患者一起制定个体化的行动计划。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学门诊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可根据临床指标、人文指标、经济指标等方面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并有定期考核内容、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总结药学门诊经验,不断持续改进。出诊药师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学习,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探索适宜的药学门诊工作模式,推进药学门诊可持续发展。

第二部分处方审核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处方审核在保障合理用药中的作用,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1-3]。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3]。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通则中相关要求,建立适合本机构的处方审核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第四条医疗机构从事处方审核工作的药师应符合本规范通则中相关“人员资质”以下要求:

(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3];(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1,4]。

第五条开展处方审核的医疗机构,应为处方审核工作的开展提供必备的场所[3]。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为处方审核工作的开展配备相应的审核条件,如:参考书籍、药学信息软件等[3]。

第七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部门原则上审核本机构和医疗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处方,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批准后,方可为其他单位提供处方审核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应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领导下,由药学部门负责[19]。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成立处方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处方审核工作的具体开展[19]。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审核专家组,为处方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19]。

第二章信息化建设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3]。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软件建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配置合理用药软件。

第十三条安装有合理用药软件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医师开具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实时把控,对于不合理用药,应有相应提示,必要时可对超处方权限、药物配伍禁忌、用药超量、禁忌证用药等问题进行拦截[20]。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合理用药软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审核规则由本机构制定或经本机构审核确认,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并能根据药品信息变化、临床用药进展而及时改进[3];

(二)具有一定的统计功能,能对必要的处方信息和处方审核项目进行汇总分析。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相关的安全保密措施,防止患者个人信息和用药信息泄露[3]。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配备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安全与故障应急预案[3]。

第三章服务过程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对象包括本机构或合作单位医师开具的门急诊处方和住院医嘱,处方形式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病区用药医嘱单[3]。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药师应按照《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所规定的审核项目,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逐一审核[3]。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应充分发挥药师的合理用药监督和指导作用,审核形式可包括[3,21]:

(一)人工审核:药师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各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二)信息系统辅助审核: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配置合理用药软件,合理用药软件对处方进行初步审核,对合理用药软件不能审核的部分以及合理用药软件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或复核。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处方审核依据包括:药品说明书、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处方集、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的临床诊疗规范和指南、临床路径等[3]。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在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情况下,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或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目录,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3]。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订的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和指南,或建立的超说明书用药目录,应能根据药品信息变化和临床用药进展,进行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明确、详细的处方审核流程[3,21]:

(一)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处方上进行手写签名、电子签名或签章,处方经药师签名或签章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药师应联系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经处方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的处方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如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应当做好记录,对于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审核通过,并上报医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于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等)处方、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药品、高警示药品等)处方,药师应加强审核,并在明确处方用药合理的情况下通过放行[20,22-24]。第二十五条对于无法准确判断合理性的处方,处方审核药师应与处方医师沟通联系,必要时向上级药师、处方科室上级医师或处方审核专家组寻求技术支持[3]。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对于处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药师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相关记录应可溯源[3]。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支持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参加药品与临床药物治疗相关学术会议、培训班等活动,鼓励参与查房、会诊、疑难危重或死亡病例讨论等医疗活动[3]。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处方审核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3]:

(一)应定期对本机构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

(二)对本机构或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在处方审核质量监测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干预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利用处方点评等方法,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应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还可包括[3]:

(一)审核处方科室覆盖率和医师覆盖率;

(二)处方合理性判断错误率、处方干预正确率和成功率;

(三)单张或单人处方应答时间、干预时间;

(四)各类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数量及占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针对临床用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重点问题,制定阶段性评价指标,评估问题和问题改进情况。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处方审核质量持续改进措施[3]:(一)药学部门或处方审核药师对处方审核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二)药学部门定期对不合理处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医务部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

(三)医务部门定期将不合理处方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具体处方或问题反馈至临床科室和相关医师;

(四)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医务部门针对药学部门反馈的问题,会同临床科室,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执行;

(五)药学部门、医务部门、临床科室定期对处方审核过程中发现或暴露的问题进行再次评价,了解整改状况,针对再次评价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督促相关问题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对于医务部门、临床科室或人员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医疗机构应有相应记录[3]。

第三部分药物重整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物重整管理,保障药物重整工作质量,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药物重整是指比较患者目前正在应用的所有药物方案与药物医嘱是否一致的过程。其详细定义包括在患者药物治疗的每一个不同阶段(入院、转科或出院时),药师通过与患者沟通或复核,了解在医疗交接前后的整体用药情况是否一致,与医疗团队一起对不适当的用药进行调整,并做详细全面的记录,来预防医疗过程中的药物不良事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过程[25]。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通则中相关要求,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药物重整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第四条医疗机构从事药物重整工作的药师应符合本规范通则中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应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且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五条药物重整人员能获取准确和完整的住院或门诊患者用药信息,并规范地记录在医疗机构药物重整记录表中。能将患者正在应用的药品与医嘱开具的药品进行比较,以便及时确定和记录之前未明确的医嘱药疗偏差,包括:药物遗漏、药物重复、用法用量错误、用药禁忌、药物-药物(食物)相互作用等。能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门诊患者用药交待或住院患者出院用药教育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应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供药师进行药物重整工作,配备电脑、办公桌椅等相关办公用品。宜配备相关医药检索数据库供药师进行查阅资料。药物治疗方案调整需得到医师认可。

第二章重整实施

第七条药物重整应贯穿整个医疗过程,尤其是在医疗团队发生改变时(入院、转科或出院)必须进行药物重整。所有用药的调整,均需与医师充分沟通。

第八条通过与患者或患者家属面谈、电话询问负责患者用药的家属或监护人、查阅患者既往病历及处方信息等方式采集既往用药史。既往用药史的内容应包括目前正在使用药物及既往使用过的与疾病密切相关药物(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中草药以及疫苗等)和保健品的名称、剂型和规格、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停药原因、依从性等。还应采集药物及食物过敏史相关信息。

第九条根据既往用药史建立药物重整记录,可参考图3药物重整记录表。由患者或其家属再次确认药物重整记录。

图3 药物重整记录表

第十条根据既往用药史,对比患者正在应用的药物与住院医嘱的差异。若正在应用的药物与住院医嘱出现不一致,需与医师沟通来分析原因,必要时与患者沟通。

第十一条药物重整应重点关注[26]:

(一)核查用药适应证及是否存在重复用药问题;

(二)核查用法用量是否正确;

(三)关注特殊剂型/装置药物,给药途径是否恰当;

(四)关注需要根据肝肾功能调整剂量的药物,必要时进行剂量调整;

(五)关注存在潜在相互作用、可能发生不良反应的药物,必要时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六)关注症状缓解药物,这些药物是药物重整的重点,明确此类药物是否需要长期使用;

(七)关注特殊人群用药,如高龄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精神疾病患者等,综合考虑患者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适宜性及依从性;

(八)核查拟行特殊检查或医疗操作前是否需要临时停用某些药物,检查或操作结束后,需评估是否续用药物;

(九)关注静脉药物及有明确疗程的药物是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转科或转入其他医疗机构的患者药物重整需有相应的记录,药物重整记录表应交接给相应医疗团队。出院回家患者,药物重整记录表应交给患者。患者出院前,根据患者的出院医嘱完成用药教育,重点在于住院期间调整、减少或增加的药物,若有需要患者出院后停用的药物,应告知停用时间。

第十三条针对药学门诊,患者药物重整应于就诊结束前完成,并将药物重整记录表交给患者。

第十四条为居家患者提供药物重整服务,需与签约医师取得联系,药物治疗方案调整需得到签约医师认可并签字。

第十五条所有药物重整的结果(继续用药、停药、加药、恢复用药、换药)均应记录,并注明时间及原因(可参考图3药物重整记录表)。住院患者药物重整记录宜置于病历中。应加强对药物重整档案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其被人为的修改、破坏、删除等,应重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药物重整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对药物重整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记录是否完整;

(二)药物重整内容是否经医师核对允许;

(三)药物重整内容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通报药物重整相关记录检查结果,制定改进举措、督导落实并有记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总结药物重整经验,不断持续改进。宜组织分享学习药物重整经典案例。

第四部分用药咨询

第一章基本要求

人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规范

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药学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满足病人或消费者日益增强的消费需求,拓展药房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参照相应规章制度,制定本医院药学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 第二条“规范”是药学剂科倡导的内部管理自律性规范是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药剂人员和药工的药学服务质量提出指导原则和评价依据。 第三条药房是医疗服务体系中为病人提供服务的窗口。药房人员,特别是药学技术人员其首要责任是确保病人或消费者获得高质量的药学服务。药学服务是以病人或消费者的健康为中心所展开的各项活动和服务,目的是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从而促进病人或消费者健康水 平和生活质量的提 第四条通过规范药学服务行为和明确药剂人员的责任, 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便利,促进实现我国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医院药房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引导医药服务行业正当竞争。

第二章药学服务 第五条药学服务是提供与药品使用相关的各种服务的一种现代化药房工作模式,为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药剂部(科)应创造条件以符合以下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六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盐城市诚信药房实施细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指导合理用药,进行免费用药咨询,保证病人或消费者咨询内容隐私权,同时提供其他优良服务。 第八条根据需要对病人或消费者进行售药纪录和用药跟踪,建立药历制度。药历是指为病人建立的用药档案。药历内容包括病人的一般资料,家族史,嗜好,过敏史,历次用药的药品名称、齐q量、疗程,不良反应记录等。药历制度的建立能够保障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性,还可以增进医患关系,推进药学服务进程。 第九条为病人或消费者提供多种多样的特色服务,其中必须包含对特殊人群(残疾人、孕妇、老年人、儿童等)的优良服务、公益性健康讲座(宣传橱窗)和其他形式的服务。 第十条发放由药学会或者医院临床药学组编写的药物使用基本常

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

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 一、导诊台 1、仪表端庄,佩戴胸牌,准时上岗。 2、热情主动接待病人,礼貌待人,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有问必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3、经常巡视大厅,引导病人挂号、候诊、检查。 4、主动为老人、农民、残疾人等患者服务,为行动不便者提供推车、轮椅服务或搀扶到诊室就诊,合理安排,优先检查。 二、挂号室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2、了解医学常识,指导病人挂号,耐心解答病人询问。对初诊病人,指导或代为填写病历封面。 3、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唱收唱付。 4、遵守财务纪律,收款及时上缴财务。 5、挂号服务窗口病人等候时间≤10分钟。 三、门诊、住院收费处 1、合并划价、交费、取药环节,提供一个窗口服务模式。 2、准时开窗,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释、答复病人询问。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常用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明码标价。及时解答病人对收费的疑问,主动出具费用清单。 4、唱收唱付,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 5、遵守财务纪律,收款及时上交财务。 6、划价、收费、取药窗口病人等候时间≤10分钟。 四、门、急诊、住院药房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交待清楚服法和剂量,耐心解答病人的咨询或疑问。 3、严格按规定调剂配方,自觉抵制“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 4、划价、收费、取药窗口病人等候时间≤10分钟。 五、影像科(放射科) 1、准时开机,挂牌上岗。接诊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答病人咨询,解说清楚检查要求。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拍片“四对”(对姓名、对性别、对片名、对部位),注意申请检查医师的要求,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对异性病人进行检查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4、及时告诉病人取报告的时间及地点。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清晰。 5、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6小时,影像常规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1小时。 六、检验科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礼貌,服务主动热情。 2、严格履行职责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三对”(对姓名、对项目、对编号),避免差错。 3、严格执行消毒要求,采血做到一人一针、一筒、一带、一纸。 4、及时告诉病人取报告的时间和地点。报告单字迹端正,印章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度

一站式服务首问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XX会精神,全面提升管理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增强责任感,进一步推行首问责任制,为全矿职工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结合我X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综合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2、所有工作员工均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负责制是指:由首问人负责或督促相关部门处理来我站咨询或申请办理与工会、三休、医政、房改事项有关事宜的人员(本矿职工)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责任。 三、首问责任人责任 1、不论服务对象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需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2、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如何办理等。 3、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范围之内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引承办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办理。 4、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5、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

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告承办部门办理,并告知来电人。 6、承办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四、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 2、接待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举止端正、行为规范。 3、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办理时间。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四、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追究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承办人员的。 2、承办人员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研究解决或没在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或应告知而没有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6、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五、违反首问责任制投诉电话:2852245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

XX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 目录 一、导诊台 (2) 二、挂号室 (2) 三、门诊、住院收费处 (2) 四、门、急诊、住院药房 (3) 五、影像科(放射科) (3) 六、检验科 (4) 七、注射室、输液室 (4) 八、急诊室 (5) 九、食堂 (6) 十、门卫 (6)

一、导诊台 1.仪表端庄,佩戴胸牌,准时上岗。 2.热情主动接待病人,礼貌待人,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有问必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3.经常巡视大厅,引导病人挂号、候诊、检查。 4.主动为老人、农民、残疾人等患者服务,为行动不便者提供推车、轮椅服务或搀扶到诊室就诊,合理安排,优先检查。 二、挂号室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2.了解医学常识,指导病人挂号,耐心解答病人询问。对初诊病人,指导或代为填写病历封面。 3.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唱收唱付。 4.遵守财务纪律,收款及时上缴财务。 5.挂号服务窗口病人等候时间≤10分钟。 三、门诊、住院收费处 1.合并划价、交费、取药环节,提供一个窗口服务模式。 2.准时开窗,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释、答复病人询问。

3.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常用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明码标价。及时解答病人对收费的疑问,主动出具费用清单。 4.唱收唱付,备足零钱,不拒收大票或分币。 5.遵守财务纪律,收款及时上交财务。 6.划价、收费、取药窗口病人等候时间≤10分钟。 四、门、急诊、住院药房 1.准时开窗,挂牌上岗。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交待清楚服法和剂量,耐心解答病人的咨询或疑问。 3.严格按规定调剂配方,自觉抵制“以物代药”等不正之风。 4.划价、收费、取药窗口病人等候时间≤10分钟。 五、影像科(放射科) 1.准时开机,挂牌上岗。接诊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耐心解答病人咨询,解说清楚检查要求。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拍片“四对”(对姓名、对性别、对片名、对部位),注意申请检查医师的要求,细心检查可疑部位,避免差错。

药学服务模式对门诊药房综合指标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d768255.html, 药学服务模式对门诊药房综合指标的影响 作者:陶丽君姚瑛陈雯 来源:《健康必读(上旬刊)》2019年第12期 【摘 ;要】目的:探讨药学服务模式转变对药房综合指标的影响。方法:比较某医院药房工作模式调整后对处方、患者满意度等各项指标的影響。结果:2018年门诊患者较2017年同期明显增加,试行组处方量较对照组显著增长(P0.05)。门诊处方合格率由90.3%提高到97.2%(P 【关键词】药师;药学服务模式 【中图分类号】R952 ; ;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672-3783(2019)12-0014-01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指出药学部门要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药师工作不是单纯的药品供应,更多承载合理用药宣教、节约医药资源、保障用药安全的职责。如何更好的满足临床与患者需求,拓展药学服务内涵,是当前药学工作发展的必然方向。基于此,某医院对门诊药房工作模式进行调整与优化,并将试行3个月后的各项指标与2017年同期进行对比,探讨药学服务模式转变对门诊药房综合指标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资料来源于某院门诊药房实际工作与指标监测记录数据,两组数据来源一致,最大程度降低院区不同导致的地域差别和科室分布差别,以及时期、季节对疾病发生比率变化的影响,降低药学服务对象的文化层次、医药科学素养、对药学服务的理解、需求、期望值和满意度差别,使两组数据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药房调整工作模式后,在保障原有药品请领、调配、发放等基础上:①增加每日晨交班:当班药师简要汇报值班情况:药品储备、发放量、药品供应等。通报新进药品信息并简要介绍药品信息,使药师尽快熟悉药品。传达临床科室反馈,专科用药情况,协调临床需求。对药师工作中发生的差错查找原因,督促整改。②明确咨询药师工作职责:安排咨询药师解答患者用药疑问、协助窗口药师做好用药交代、解答临床医护对药品种类、库存、规格、用法的询问;库存药品与临床需求不一致时的同类药品推荐;出现不适宜、不规范处方及时向责任医师反馈,协调清楚后,由药师处理的当场解决,药师无权修正的问题,与接诊医师协商一致后交由患者,同样可在接诊医师处及时更正后尽快解决。药师向医师直接反馈,具有沟通便利、问题

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的管理,深入推进满意工程,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一站式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统一集中办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三条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热情为学生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水平,接受监督。 第四条一站式服务中心主要服务事项:学籍管理、考试认证、奖学金、助学金、助学实习、助学贷款、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水电费查询、户籍、保险、网络服务、费用结算、心理咨询、问题投诉、意见建议等。 第五条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学校公布的正常上班时间。 第二章窗口管理 第六条一站式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同一个服务事项涉及三个及以上职能部门的,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由一站式服务中心对各项流程进行整合后打包办理。 第八条有关职能部门对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申办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应进行最终解释。 第三章窗口人员管理 第九条在一站式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选派素质较高,办事能力强的人员到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窗口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派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的人员,人事关系和所任职务不变。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由一站式服务中心和所属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原部门指导,工作考核由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或者临时换人顶岗,事前应经一站式服务中心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办件制度 第十三条一站式服务中心办事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反馈、承诺责任制,整合审批制和费用收缴分离制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申请事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办事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 第十六条按相关规定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有关办事窗口应当承诺办结时限。承诺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需要呈报学校研究办理的事项,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需要报学校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申请事项不属于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和地点。如无明确承办部门,应当做好记载(并向学生承诺回复时间),向有关校领导汇报后再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由办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学生。 第十八条窗口办件需加盖部门公章的,由原部门负责。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周考核和期考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诊疗服务规范、文明服务规范

医疗机构服务规范、诊疗服务规范、文明服务规范 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各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推进以病人为中心、创优质服务工作,特制定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导中心各医院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行为和服务工作的准则。 第二章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以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已任,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为解除病人疾苦而尽心尽责。 第四条患者至上,热情服务。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第五条文明行医,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对病人有爱心,对工作有责任心。 第六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加强修养,严于律己,在医疗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收费,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病人的利益。 第七条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工作制度。 第八条同行同事之间,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集体荣誉,维护行业形象。 第九条开拓进取,钻研技术,博采众长,精益求精。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不断汲取新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条按规定着装,佩戴工牌,衣着整洁。 第十一条恪尽职守,遵时守责,准时到岗服务。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操作周密细致。爱护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 第十三条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兑现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为病人排忧解难。 第三章医师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五条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及医疗工作制度,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严格执行“三合理”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十九条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

收费管理制度

收费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收费和管理,保障物业公司资金的安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 (一). 物业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流程标准如下: 1.押金费用:钥匙押金10元/把、一卡通押金30元/张、遥控器押金20元/个、水电卡押金50元/张,学生退寝时只要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可以凭收据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客服人员核实身份后,检查所交物品是否齐全完好,检查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收回票据,押金会如数退还; 2.水电费充值:按居民用水用电的标准给学生充值,电费单价0.6元/kwh,热水单价3.6元/m3,冷水单价2.6元/m3,学生凭水电卡至一站式服务中心 登记充值,并打印相应的费用收据,作为存档,以便核实; 3.开水费:按学期收取,每月5元/人,开出物业专用收据,客户联交给学生,存根联跟记账联由客服人员存档; 4.自行车租赁费:学生可以凭借一卡通,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自行车租赁登记,并以本人的一卡通作抵押,身份核实后,发放自行车车牌号,并对讲自行车库管理员,准予该租赁人提取自行车,并把车牌号交给自行车管理员。归还时,租用人至停车房把自行车交给管理员查验合格后,领取该自行车停车牌,到一站式服务中心交费。自行车租赁的收费标准是:5小时内收费1元,5-24小时收费5元。租用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超过24小时每增加1天按10元/天计费,并记违规使用1次; 5.投币式洗衣机费用:公寓一楼有洗衣房,洗一次至少投三元硬币,

运行时间为四十分钟; 6.施工保证金:凡是进入校区内施工人员,都要携带有效证件到一站式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办理人员出入证,并交纳不低于2000元的施工保证金,用于现场施工,清理担保及相关设备损坏担保,施工完毕,物业现场查验合格后,确定所有设施设备完好无缺,卫生已清理干净后,保证金如数退还给施工方,本表一式两份,以便查阅; 7.移动充值、宽带办理:需要办理移动宽带或移动业务的同学,携带有效证件及学生证,到一站式服务中心,由客服人员核对身份后,填写相关资料,办理业务; 8.水电费余额:将退寝学生的水电卡交由物业工作人员核查一下剩余的水电余额,记录下来,把余额退还给学生,再有新生入住时,所领取的水电卡如果有余额,要把费用交齐,以便合账。 9.乒乓球室:乒乓球室仅对研究生开放,研究生凭有效证件到保安室进行登记,并以一卡通抵押领取球拍,按每小时一元收取,不足一小时也按一小时收取。 (二). 收费管理办法: 1.物业人员所收的押金,包括水电卡、钥匙、一卡通、遥控器和施工保证金,不计入收入类,学生退寝时押金全额退还,施工人完工后,保证金全额退还。以上有损坏公私财物的需按价赔偿。 2.学生的水电充值,物业人员只是代为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全部交给学校财务入账。 3.人才公寓一楼开水房的设施设备由紫宇公司提供,所收费用是物业

临床药学实例分析实践报告

临床药学实例分析实践报告 首先,我们要明确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的基本概念。临床药 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患者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 学科。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 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 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临床药学于2O世纪6年代首先在美国建立,把过去传统的 药学教育重点在药”转向重点在“人”。医院药学工作者除 完成传统的药品供应分发等工作外,还要到临床去,参与临 床医师用药,协助临床选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的发 生率。由于美国药学界的成功实践,许多国家也相继开展了 不同形式的临床药学工作。xx年国家卫生部在《医疗机构药 事管理暂行规定》Ⅲ中明确了医院药学的发展方向即要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学是医院药学发展的必然趋势。紧跟着时代的步伐,吉林省白城中心医院于xx年3月正式成立~'15床药学室,下面就我院临床药学服务工作实践,和大家做共同探讨。 1临床药学初级阶段 xx年3月白城中心医院正式成立了临床药学室,当时配备

了2名临床药学工作人员,结合现有条件,做了如下工作。 1.1整理、规范了药剂科应具备的各项相关药事法律法规文本及具体实施方案。 1.2完善了全院医师处方权,麻醉药品医师处方权及药学技术人员药品调剂权的签章备案,使我院处方权及调剂权更加明确、规范并做到有据可查。 1.3规范了药剂科库房及药房相应的药品分类存放、常温药品储藏温湿度记录、低温药品储藏温度记录、高危药品单独存放并有醒目标识等,使药剂科的药品储存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1.4制定了我院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并对院内用药目录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将新药及时地通知相关临床科室,确保了药品信息的及时更新。 1.5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拓宽和更新知识,制定了药学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对药学人员进行药事法规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培训及考核。即提高了全科的业务素质,也充实了我们对相应法律法规的了解。 1.6进一步完善了药剂科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使各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做到有章可循。 1.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医院全面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临床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并将国家下发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及时通报到临床科室,使临床医

深圳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深圳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深圳市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各医疗机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推进以病人为中心、创优质服务工作,特制定医疗机构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导中心各医院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行为和服务工作的准则。 第二章各类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第三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以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已任,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为解除病人疾苦而尽心尽责。 第四条患者至上,热情服务。对待病人一视同仁。 第五条文明行医,礼貌用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对病人有爱心,对工作有责任心。 第六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不谋私利。加强修养,严于律己,在医疗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收费,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病人的利益。 第七条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工作制度。 第八条同行同事之间,互尊互学,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维护集体荣誉,维护行业形象。 第九条开拓进取,钻研技术,博采众长,精益求精。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不断汲取新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条按规定着装,佩戴工牌,衣着整洁。 第十一条恪尽职守,遵时守责,准时到岗服务。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认真,检查及时准确,操作周密细致。爱护仪器设备及一切公共财物。 第十三条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兑现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为病人排忧解难。 第三章医师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五条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不泄露病人的隐私,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严格依法执业,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及医疗工作制度,积极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及时抢救急、危重病人。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各负其责,把好医疗服务质量关,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病历等医疗文件。严格执行“三合理”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使用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十九条在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

基层医院临床药学服务模式和学科建设

基层医院临床药学服务模式和学科建设 目的探寻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药学建设模式和临床药师的服务方式。方法分析基层医院临床药学服务和学科建设现状,结合我院临床药学发展的经验,探讨临床药学服务模式和学科建设的对策。结果基层医疗机构临床药学建设比较落后,应采取多种化临床药学建设模式和服务方式。结论基层医疗机构要重视临床药学建设工作,可从完善临床药学发展制度,重视药师的培养和继续教育,加强专科临床药师发展等方面着手。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onstruction model of clinical pharmacy and the service method of clinical pharmacists in primary medical organization. Methods The countermeasure of service mode and the discipline construction in clinical pharmacy was studied through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in our hospital. Results Because of the relatively poor clinical pharmacy in primary medical institutions, a variety of the construction models of clinical pharmacy and service methods should be adopted. Conclusion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development of clinical pharmacy in primary medical institutions. Primary hospitals should embark on the following respects:perfecting clinical pharmacy development system,emphasizing clinical pharmacist cultivation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strengthening the development of specialist pharmacists and so on. [Key words] Primary hospital;Pharmacy services;Clinical pharmacy;Clinical pharmacist;Pharmacy management 临床药学是以促进临床医生对药物的合理使用为目的,集医疗、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综合发展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提高临床药物的治疗水平,实现合理用药和科学用药[1]。药师参与临床查房和治疗,与临床医生、护士、营养师等一起组成治疗团队,共同制定个体化临床治疗方案,以提高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能够很好的降低药害事件的发生率,其在临床中的作用日益显得突出。同时开展药学服务能够与患者进行适当的交流,解答患者的疑虑,从而确保医患关系得以缓和[2]。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药学的建设。我们医院临床药学经过院领导重视和发展,于2014年被医院评为“医院重点培育专科”。本文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学科建设经验,探讨了临床药学服务与学科建设模式,以供参考。 1 基层医院临床药学学科建设和临床药师队伍现状 1.1 医院管理者对临床药学不重视[3] 受传统医学模式的困扰及医院发展的压力,基层医院存在严重的重医轻药现象[4]。认为药师只是照方拿药,无技术含量。为药剂科配的人员多为护理专业或高中毕业等非药学专业人员,其没有系统的接收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药学知识匮乏,在工作中则无法体现药师的价值。也造成了医院领导对药师在治疗中的

临床药师三级药学查房教学工作模式的建立与探讨

临床药师三级药学查房教学工作模式的建立与探讨目的探索临床药师进行三级药学查房教学工作的新模式,以培养和提高临 床药师学员和实习同学药学实践能力,提高临床药师教学水平。方法根据三级药学查房教学经验,规范了三级药学查房人员结构、查房要求、查房流程及查房具体内容。结果临床药师三级药学查房教学工作模式可以培养学员和实习同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和药学服务基本技能,同时提高临床药师教学水平。结论三级药学查房教学工作模式有助于提高临床药师药学实践教学质量,值得借鉴和推广。 标签:临床药师;三级药学查房;教学;工作模式 Establishment and Discussion on Tertiary Pharmacy Ward-round Teaching Work Pattern of Clinical Pharmacists YANG Huan-zhi,SONG Cang-sang,LI Xing-de,TIAN Jing,QIAN Yan-hua Department of Pharmacy,Kunming First People’s Hospital,Kunming,Yunnan Province,650034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new model of tertiary pharmacy ward-round teaching work in order to culture and improve the pharmacy practice capabilities of clinical pharmacists and interns and improve the teaching level of clinical pharmacists. Methods The tertiary pharmacy ward-round staff structure,ward-round requirement,ward-round course and ward-round specific contents were standardized according to the tertiary pharmacy ward-round teaching experience. Results The teaching mode of three -level pharmaceutical ward rounds could cultivate the ability of combining theory and practice ,basic skills of pharmaceutical care for students and improve the level of teaching of clinical pharmacists at the same time. Conclusion The teaching mode of three -level pharmaceutical ward rounds can help improve the teaching quality of pharmaceutical practice for clinical pharmacists,which is worth learning and promoting [Key words] Clinical pharmacists;Tertiary pharmacy ward-round;Teaching;Work pattern 药学查房工作是临床药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对患者药物治疗过程的追踪和监护的过程[1]。目前临床药师参与查房主要有3 种模式:跟随医师进行医学查房,跨科室对重点病例进行药学查房及专科药师单独进行药学查房[2]。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该院”)作为综合性“三甲”医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临床药师培训基地,承担着临床药师学员、临床药学进修生和临床药学本科实习生的带教任务,该院临床药师通过在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

广州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广州医疗机构管理 规定

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配制(含委托配制)以及调剂使用制剂的质量管理,按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与制度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并明确职责,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其它医疗机构能够设置药事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药品质量的管理负总责。 分管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一)三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专业

或者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而且具有副主任药师(含本级,包括副主任中药师,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二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药学管理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一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药学管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农村卫生站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担任。 (五)其它医疗机构的药房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士以上(含药士和中药士)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第六条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医疗机构,审核或者调配处方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核医学科必须配备医学院校核医学专业毕业或经核医学专业培训的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使用放射性药品。 农村卫生站审核或者调配处方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担任。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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