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近年来历史学科无论是在高考还是在各种模拟考试中,文化常识类试题屡见不鲜,这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推行素质教育功不可没。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虽然在各个版本的高中教材中均未涉及,但其却和历史上的很多重大事件、制度密切相关;学习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有助于我们提升人文素养,适应新课改高考要求。

回避制度:

1.产生的原因

夏、商、周三代,血缘关系是权力分配的根本原则,国家政权掌握在宗族势力手中。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政治上的血缘关系受到极大冲击。世袭贵族中有的腐败无能,一些诸侯国有作为的君主,大胆任用无血缘关系的贤能志士担任国家要职,对宗族王室人员则加以限制。如秦孝公任用商鞅实施变法,明文规定宗室人员如果没有军功,就要从宗室中除名,任职受到限制,这就是回避制度的萌芽。两汉时期,回避制度正式产生。可见回避制度的产生与宗法制是密切相关的。

2.内容

(1)亲属回避,就是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供职。

(2)籍贯回避,也叫地区回避,即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所以古人云:“千里去做官。”

(3)职务回避,始自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内均需实行职务回避。如宰相的儿子不能为谏官。

(4)考试回避,即在科举考试中,主考官与考生有师生关系或亲属关系的,都要回避。

3.评价

在中国封建社会,尽管回避制度不能完全制止营私舞弊行为,也杜绝不了腐败,但对于防止和克服亲属关系对国家政权管理的干预,对防范朋党、澄清吏治起了重要作用,对于当前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原创试题训练:

1.西汉初年,高祖刘邦错误地吸取秦国灭亡的教训,恢复分封制,不久发生了“七国之乱”,刘氏诸王谋叛。对此西汉政府明文规定:河东、河内、河南三郡文武长官不得由王室成员担任。这项规定主要打击了

A.地方官员结党营私 B.中央王室专权

C.河东、河内、河南三郡文武长官 D.官场中的宗法血缘关系

2.如果为中国古代史上的清官做一个排行榜,那么包拯包大人无疑名列前茅。特别是他大义灭亲痛斩自己的亲侄儿包勉的故事更是家喻户晓。但大多数历史学者多认为包公斩侄应为传说,不是历史史实。下列宋朝实行的制度或规定中,最能支持上面历史学者观点的是

A.回避制度 B.死刑需报请中央复审核准

C.知州“三岁一易” D.科举制度

3.(北宋时)有一次,宰相让自己的儿子负责鼓院工作,鼓院就是掌管受理臣民奏章的部门。当时有一个叫滕元发的谏官对宋神宗说:“不能这样。”宋神宗说:“鼓院不过是上传下达的部门而已,与政事有什么相干?”滕元发说:“鼓院是个关键部门,在用人上应该注意回避。假如有人控告宰相,他的儿

子要是作弊怎么办?”宋神宗醒悟过来,最终没有让宰相的儿子掌管鼓院。这个故事所讲的主要是回避制度当中的

A.亲属回避 B.籍贯回避

C.职务回避 D.考试回避

4.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该规定和中国古代实行的制度中类似的是

A.刺史制度 B.回避制度

C.三省六部制 D.科举制度

参考答案:

1.D

2.A。

3.C。此题A项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只要弄清楚亲属回避和职务回避的不同概念,然后由材料“鼓院不过是上传下达的部门而已,与政事有什么相干?”“鼓院是个关键部门,在用人上应该注意回避。假如有人控告宰相,他的儿子要是作弊怎么办?”便可做出判断。

4.B。

参考文献:

1.《谈我国古代官史回避制度》,刘宝河、刘七妮,《学习论坛》,1999年第2期

2.《回避制度:中国古代任官的重大举措》,宋超,《南通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1月3.《中国古代的任官回避制度》,赵慧峰,《中国行政管理》,1995年12期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我国就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历史上,任官回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预防权力腐败方面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就是随着对以血缘关系为基本准则的人事制度的否定逐步产生的,也就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历史上,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在这种权力运行的方式下,家族内部为权力而争斗,成为当时众多战乱的根源,且影响皇权的稳定。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对其进行限制,于就是产生了回避制度。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到了东汉后期,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就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与“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

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如甲州刺史就是乙州人,则乙州刺史就不能用甲州人),以防她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东汉选任地方官员过程中,“三护法”得到了实际的执行。如东汉官员史弼,她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就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与发展,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细化,明代,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其内容终至完备。综而言之,中国古代任官回避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它就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三护法”中即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历代各有不同,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宋代范围扩大,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与各种姻亲。亲属回避要求有直接血缘关系与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 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注:“大功”“缌麻”就是五服中所列的两种孝服,表明不同的亲疏关系) 明清时,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与姻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 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 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 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 三敕 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 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 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 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 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 2 统 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 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知识点汇编.

2013高考历史抢分专项突破: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知识点汇编 一、备考导航 政治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密切相关, 相互作用。学习和了解古代历史上重要的政治制度、政治事件, 探讨其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 从而为现代社会的政治活动提供经验与教训, 是历史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封建社会专制统治有利有弊, 展望今后命题, 很有可能出现一些与当今干部人事制度、机构改革、民主化进程、反腐倡廉等热点相关联的古代政治制度的新题型。早期政治制度对社会伦理道德影响深远, 可联系全球华人祭拜黄帝陵和认祖归宗现象, 认识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的意义。 二、专题知识归纳 1、基本制度——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萌芽于战国 内容:①理论上,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②实践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 度。 (2建立于秦朝 内容: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内容: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 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 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 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特点: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 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 与通判互相牵制。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 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 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3卷第3期 J OURNAL O F Q I NGHA I NAT I ONAL IT I ES I NST ITUTE VOL.33 NO.3 2007年7月 (soci a l sci ences) July .2007 收稿日期:2006-09-26 作者简介:吕建中(1952-),男,土族,青海民和人,青海民族学院经管学院教授。 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及其意义 吕建中 (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摘 要: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创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其基本内容包括: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研究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吸取其中合理有用的因素,古为今用,对完善当代公务员回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回避制度;积极意义 中图分类号:D 6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47(2007)03-0066-03 人事回避,是指国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任职的官员及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所作的特定限制。中国历史上的人事回避制度,源远流长。据史料考证,它最早创立于汉武帝时期,经唐宋明清,不断完善发展,成为中国古代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防止官吏结党营私,澄清吏治,减少腐败方面,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国古代人事回避制度的内容有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等。 (一)亲族回避。指嫡系亲属 与祖父、父亲、儿孙有关的亲属,外姻亲属 与母亲、妻子、女儿有关的亲属以及整个宗族间的回避。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大封刘姓宗室为诸侯王,其初衷是想通过这些诸侯王作为屏障,维护中央权威,巩固刘氏政权长治久安。但这种任人唯亲的政策,不仅难以保证统治人员的质量,而且还会招致宗室结党,外戚专权之祸患,遂导致七国之乱。血的教训使统治者认识到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任人唯亲的做法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汉武帝时明文规定: 汉制,王国人不得在京师!任职。[1] 限制诸侯国人员到首都任官,以防其觊觎帝位,首开亲族回避之先河。东汉灵帝时规定 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2] 的 三互 法!。所谓 三互!,即指 甲州人士有监临乙州,同时乙州人士有监临丙州者,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监 临乙州,且不能监临甲州;又若有为甲州刺史而婚于乙州之女,则甲州人士亦不能任刺史于乙州;皆所以防止相互庇护也。! [3] 三互法!是我国颁行的第一 部官吏任用回避法。 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三代以内的亲族都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当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中央机关)任职。宋代规定,亲属不得在同一系统和职责相关的部门任职。官员被任命时,不但自己要填一份 射阙状!(表格),声明自己在所任部门的上下级关系中,或与本部门行政业务联系密切的相关机构中,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同时还要有两名官员作保,为其写出 保官状!证明。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真情,一旦发现查实,要受惩处。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又规定内外官避亲法,划分亲属等级为:(1)本族同居五服以上亲;(2)本族异居袒免以上亲;(3)亲姑、姐妹、侄女、孙女之夫;(4)女婿、媳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之亲姐妹之夫,姨之子,亲外孙,外甥女之夫;(5)母在世时,母之本服大功亲。以上亲属均需回避。而避亲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与他人对换差遣;二是调换出京;三是解职罢官。通常是职位低者回避高者,改换的新职原则上与旧职相应。宋代路、州、县的地方官员也禁止相互接任,如子替父位,侄承叔职都在禁止之类。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枉法裁判,宋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审理案件的成员不 66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概述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根据确切史料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从那个最早的法官皋陶到清正廉明包公,几千年的社会光阴,给我们留下了一笔丰富的遗产,那就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的特殊设置,使得司法的内涵异常广泛,主要包括官置、诉讼、审判、监狱和监察,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司法制度。同时,他们之间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然,其中的各部分也是不同的,各司其职,共同保证封建司法制度的运行。但是,由于涉及方面过于宽泛,我们最主要是针对古代司法中的审判行为进行阐述。 二、关于古代司法审判行为的评价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矛盾论的观点,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应该一分为二看问题。当然,评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是一样的,也应该看到它的两面性,也就是它的和进步性与落后性。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性 1、取得证据的灵活性 可能一提起古代的司法制度,我们大部分人心中的画面都是血淋淋的考讯,但是我们应该去分清楚影视剧的情节与现实的考证,大量的文献资料告诉我们,在古代也是讲求证据的,甚至于今天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是必要的考讯,那也是有限度的。如:《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怕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 古代的法官不想今天的法官一样,可以不出庭而对案件做出判决。古代法官必须积极主动的寻找证据,在证据基础上做出严密的逻辑推理,判断哪些证据为真哪些为假,从而对案件真相形成一个命题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古代法官与现代法官的一个主要差别就是走出法庭的主动性差异。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中,历来把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的口供证据就不需要司法官吏在庭外进行收集。” 总而言之,在古代社会,证据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证据的种类以及通过证据获得案件真相的技术,还有证据的作用出现一种缓慢发展的趋势,到宋代则发展到了一个高峰,之后则又是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从历代法官判案时证据的获得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检验获得证据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来看,秦代的司法鉴定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秦朝的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非常重视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各种记录都要将案情的经过、所牵涉的痕迹记录在案,由法官来做出认定和裁定。到了宋代以后,无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检验技术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中的代表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这样的文献和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其实这都表明了中国古代法官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仔细观察,认真学习当地风情物理,善于思考,明辨事物之本质,从而在自己所做的司法判决中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错楼坏人的良好效果。 (2)以诈谲支书获得证据 关于诈字,在现在汉语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欺骗,二是假货,三是用假话试探以使对方吐露真情。此处所讲的诈与第三种含义最为接近。而谲则有欺诈之意。古代法官的善意欺骗在现代可能被看作诱供,而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然而在古代,法官运用诈谲之术取得证据,掌握案件真相,恰恰是法官智慧的一种体现、是其深思熟虑、尽心尽职的结果。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不同,证据作为定案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如果过分的对其取证的方式

专题一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知识整理

专题一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知识梳理】 一、西周时期的政治制度 (一)分封制 1、目的:巩固周朝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2、基本内容:①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先代的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②被封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③有为天子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④受封的诸侯在他们的领地,有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的独立性;⑤受封的诸侯在自己的封疆内,对卿大夫实行再分封,封其后代为士;⑥士以下不再分封。 3、作用:积极作用:加强了周朝的统治,开发了边远地区,扩展了统治区域,形成了全国的交通网络,形成对周王室众星捧月般的政治格局,使周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强国。 局限性:容易形成割据势力。 (①受封诸侯有一定的独立性;②生产力发展,一些诸侯国势力壮大;③西周后期受破坏; ④春秋时期,楚王问鼎,是诸侯对分封制的公开挑战;⑤春秋战国诸侯争战,天子管不了; ⑥战国末期,大部分王室土地被秦国吞并,周王室全失分封大权。分封制逐渐被郡县制取代,慢慢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二)宗法制 1、基本内容:是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用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来确立和巩固父系家长在本宗族中的地位,保证王权的稳定。 2、特点:①最大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嫡长孙为大宗,其余诸子为小宗;大宗和小宗是相对而言,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上下级关系;只适用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姓贵族间的关系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 3、与分封制的关系:和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 4、作用:①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②有利于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③与王位世袭制、分封制一起,构成了夏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的主体,成为我国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享受特权的凭借,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①神权与王权结合;②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③以世袭制、宗法制和分封制一起构成政治制度的主体,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④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形成权力的高度集中。

浅谈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 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 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 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 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 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 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 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 “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明清的司法制度_0

明清的司法制度 篇一: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 丰富。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 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 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 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其制度的确立有自 身原因和特点。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 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 及文化。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

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 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 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 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 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 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 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在 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清朝在中央设有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 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大理寺的职责 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维护旗人的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教案)

会考复习一: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教案) 三维目标: 知识与能力:理解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基本内容;分析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了解秦的统一;了解郡县制和皇帝制度的建立;知道汉朝州刺史的设置;知道唐朝三省六部制;了解元朝的行省制度;概括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知道明朝内阁制度的确立;分析清朝设立军机处的影响;分析明清君主专制制度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过程与方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做到史由证来,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根据已学的历史知识和提取出来的有效信息,对某些观点的立场、态度、倾向作出判断。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对秦朝统一的意义分析令学生明白祖国统一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明清专制主义的危害。 重点: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史实。 难点:史论结合分析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概括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分析明清君主专制制度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导入:(投影标题及会考条目,解释标题) 师:“古代中国”是指:夏商周至1840年。“政治制度”有哪些? 生:分封制、宗法制、皇帝制度…… 这些制度可分为两类: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 一、中央政治制度 1.皇帝制度 师:秦朝确立了哪些中央政治制度? 生: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 师:皇帝制度是由谁首先创立的? 生:秦始皇嬴政。 师: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第12页学习思考第一段,说出皇帝制度的特点。 生(阅读后作答):皇权至高无上。 师:皇帝确立起天下独尊的地位,并集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指挥权于一身,从而确立起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政体。这一政体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一直到辛亥革命才被推翻。 皇帝集中各种权力于一身以后,每日要处理的政事繁多,于是设丞相制度帮助皇帝处理政事。秦朝的丞相权力极大,威胁皇权,那怎么办? 生:削弱相权。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拔与任用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拔与任用 《册府元龟·宪官部》里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之事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从两汉时候起,担“风宪”之职的监察官员的任命即受到特别的重视,监察官员足够的学识、才干,凛然的风骨、人格,丰富的从政经验、政绩等,都是获得这项任命的必须条件。 一、重气节、修养 疾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身处“权力场”的察人之官,“先正其身,始可行事”,若自身污浊,便无法纠察他人之非法,若是非不辨、贪恋权财、畏首畏尾,也难以胜任纠弹之职,甚至可能与奸佞小人沆瀣一气,败坏官场。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清官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实践中,历代在监察官选任上,都首重德行。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唐时“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明代朱元璋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清顺治年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清代,虽然通过捐纳获得官职之风甚盛,但对于科道官职的授与却一向把守甚严,康熙时就明确规定:“凡捐纳岁贡,不准作正途考选科道。”康熙年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 历史上,耿直刚毅的监察官大有人在。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 有声”。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之贿财于门外,尝以“酒、色、财”“三不惑”自许。唐代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以处事明断得到皇帝称许。清代御史曹锡宝在和珅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珅。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般的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 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 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 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 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 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 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 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 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 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 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 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 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 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 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古代官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以亲属回避为核心,旨在限制亲属干扰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回避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消亡,同亲属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关,并由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所决定。

我国古代的回避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 ?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历史上,任官回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预防权力腐败方面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回避制度的发展阶段 ?从历史上看,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春秋战国到秦汉时期,这是回避制度的萌芽和确立阶段。 ?二:魏晋南北朝到宋元,这是回避制度的发展和成熟时期。 ?三:明清,是回避制度的完善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回避制度的萌芽。 ?随着人类生产实践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到来,私有经济和商品经济都产生了并得到快速的发展,但这同时也是群雄并起,诸侯争霸的社会大变革大一统时期。各诸侯国要想站住脚跟并取得霸权,就必须“招贤纳士”,吸引大量的人才来为自己服务,这样的话就必须对本宗族成员的任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便保证国家生有力量的强大,不断输入新鲜血液,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实力。这遂成为自两汉开始形成的任官回避的先河,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回避制度的萌芽。

汉代 ?在汉代,许多的布衣也得以出将入相,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大的进步。 ?伴随宗族势力日益膨胀,统治阶级为避免血缘宗亲的危害,规定了“宗室不宜典三河”、“王舅不宜备九卿”、“王国人不得宿卫”等,这是回避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必背知识点

第一单元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知识点 第一课 1、分封制 ①概念: 封邦建国 ②目的:巩固西周统治. ③分封的对象:王族、功臣、先代贵族; ④内容:诸侯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对周天子定期朝贡、服役 ⑤影响:扩大疆域,巩固统治,后期出现了诸侯的争霸战争 2、宗法制 ①概念:按照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力、维护政治联系的方式。 ②特点:嫡长子继承制 ③作用: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 第二课 1、皇帝制度的创立:①皇帝独尊②皇权至上(核心,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重要特征)③皇位世袭 2、较为完备的中央官制: 中央: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御史大夫(下达诏令、监察事务)、太尉(全国军务) 3、地方推行郡县制:郡守和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 4、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影响: ①有利于封建经济文化的发展;②巩固国家的统一③它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第三课 1、汉朝:中央:内外朝制度, 地方:郡国并行,汉武帝颁布“推恩令”解决王国问题,设刺史监察郡国 2、隋唐:

三省六部制。三省:中书省掌决策门下省掌审议尚书省执行政令 3、宋朝:设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增设参知政事(行政)、枢密使(军权)、 三司使(财权)分割相权。 4、元朝:中央:中书省——最高行政机构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 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 地方:行省制——中国省制的开端 5、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 权力高度集中,地方权力不断消弱、中央权力不断加强; 君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分散削弱。 第四课 1、明朝内阁: ①明太祖废丞相后,设置殿阁大学士,作为侍从顾问。 ②明成祖时,内阁制度正式确立。 ③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或决策机构,而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內侍机构。 ④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能对皇权起制约作用。 2、清朝军机处——标志封建社会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①时间:雍正年间 ②原因:处理西北紧急军务 ③职权:跪奏笔录 ④特点:机构简单、人员精干、办事效率高、保密性强。 ⑤影响:提高了行政效率;军国大事皆由皇帝裁决,专制皇权高度发展。 3、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1)积极作用: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为康乾盛世的出现提供政治保障。 (2)消极作用:绝对专制的君主权利和日益腐败的官僚系统,严重地扼杀了社会的创造力,减缓了社会发展的步伐,阻碍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是造成中国落后于西方的主要原因之一。

浅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一)

浅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一)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今天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国祚长久,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由于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这实际上是一种发展了的察举制,它规定在地方州郡分别设立大小中正,负责以九个等级品评本地区的士人,作为授官的依据,并对已评定的品级定期予以升降。九品中正制初行时虽有选贤用意,但不久即被门阀势力左右,成为世族把持政权的工具,以至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 隋唐之间发生了祸及天下的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战争,在战争中士族主度和门阀势力衰落,中小地主逐渐兴起,九品中正制遂为新兴的科举制所取代。科举制在中国古代实行了1300多年,其形式和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隋文帝于开皇十八年(598年)“诏京官五品以上,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通过学习历朝历代的司法机关的设置、监狱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古代司法的演变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发展程度。使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

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趋势,在中央表现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在地方表现为中央集团的不断强化。此间虽偶有反腐,然其总体趋势不变。 1、奴隶社会 (1)奴隶制度的基础: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统治基础是奴隶主,而非奴隶)(2)发展过程:夏建立,商发展,西周强盛,春秋瓦解 (3)主要体现 王位世袭取代禅让制:禹建夏,死后传位于启,私有制发展→权力上“天下为家(私)”分封制 目的:巩固统治(各种政策的共性,只需记住针对性“性质”、“朝代”即可) 内容:分封王族+功臣+先代贵族(册封“井田”)主要封国有鲁、齐、燕、卫、宋、晋受封诸侯服从、纳贡、作战(严守封地地域,烽火救主) 基础:井田制 影响:固统拓疆统治阶级内部等级秩序 (4)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 特征:大变革,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根本原因:铁器、牛耕→私田增多→井田制瓦解 (生产力发展)→ (生产关系变革) 争霸战争(生产力发展引起实力变化)→分封制崩溃(“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途径:变法运动实现(非革命),但是渐变——商鞅变法,商鞅亡,法立 2、封建社会 (1)战国时期——变法运动确立封建制度 背景:生产力发展→新兴地主壮大(奴隶主贵族+军功+商人)→保住利益 结果:百余年各国变法,最终确立封建制度 突出表现:秦商鞅变法 内容——第一次——民为什伍,行连坐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军功受爵,贵族同样;“燔诗书明法令”。 第二次——统一度量衡;废分封,行县制;开阡陌,废井田,土地私有。

影响——废奴隶主贵族特权;促封建经济发展;加强新兴地主阶级中央集权; 商鞅死后,法家思想在秦国仍占统治地位;秦国强盛,统一六国奠基; (2)秦朝——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 目的:巩固统一局面,强化统治 主要内容:皇帝(总揽政经军大权,任免百官); 中央三公——丞相(辅帝)、御史大夫(监察)、太尉(军事); 地方——废分封,行郡县,县下设乡、里 法律制度——参照六国律令制订颁布秦律,通行全国,影响后世,体现地主 阶级意志 核心特征:地方权力集中中央,所有权力集中皇帝一人 影响:两千年沿袭;利封建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利祖国疆域奠定和巩固统一,促成华夏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形成;加强统治力量,使人民处境日趋恶劣。 (3)两汉——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初步发展 ①监察制度:刺史制度 目的:进一步强化集权,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内容:(汉武帝后期)分13州为监察区,级别不高但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 东汉时监察权进一步加强,逐步增加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改“州牧”,为州最高长官 影响:利皇帝控制地方官僚,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②地方建制——郡县制与封国制的并存 “郡国并行”危害:王国如割据,势力膨胀影响中央集权 汉武帝解决措施: “推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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