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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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文件
的规律,为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产品质量。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在研新药的小试、中试,首次商业生产的新产品;经批准进行的有关工艺改进;重要原辅料变更;以及产品包装材料的变更等情况下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责任:本文件由化验室负责起草,化验室主任审核,生产负责人批准,化验室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正文:
1稳定性考察原则
研发阶段:应进行全面的稳定性实验,以得到注册所需所有数据。此数据用于证明环境因素对产品特性的影响,以确定包装、储存条件、复验周期和有效期。
已上市阶段:产品上市后,应进行适当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监测已上市产品的稳定性。
2稳定性考察分类
a.影响因素实验
b.加速稳定性实验
c.长期稳定性实验
d.持续稳定性实验:公司根据法规的要求,同时开展中间产品放置时间稳定性实验。批量放大及
上市后变更(如生产设备变更,原辅料变更,工艺调整等)稳定性实验、以及特殊目的稳定性实验,例如对偏差调查等的支持性实验。
3. 影响因素实验
影响因素实验目的是考察制剂处方的合理性与生产工艺及包装条件,供试品用1批进行,将供试品脱去外包装,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进行高温实验、高湿度实验、强光照射实验。
3.1. 高温实验
供试品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工程进行检测。如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实验。如60℃无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40℃实验。
3.2.高湿实验
供试品置恒温密闭容器中,于25℃,相对湿度为90%±5%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
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工程应包括吸湿增重项。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应在25℃,RH75%±5%下同法进行实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察工程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实验。液体可不进行高湿实验。恒湿条件可在密闭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根据不同湿度要求可以选择NaCl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75±1)%,15.5℃~60℃]、K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92.5%,25℃]、Na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61.5%~64%,25℃~40℃]、CH3COOK·1.5H2O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20±2)%,(40±2)℃]、Na2CrO4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
64.8%,30℃]。
3.3. 光照实验
供试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容器内,于照度不低于4500±500Lx 的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稳定性重点考察工程进行检测。特别注意供试品的外观变化。4. 加速稳定性实验
4.1. 加速实验目的是通过加速药物制剂的化学或物理变化,探讨药物制剂的稳定性,为处方设计、
工艺改进、质量研究、包装改进、运输、贮存提供必要的资料。
4.2. 加速稳定性实验供试品要求3批,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RH:75±5%;取样时间
为:0个月,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检测工程:按稳定性重点考察工程进行检测;
如在6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或发生显著变化,则应在中间条件30±2℃,RH:65±5% 同法进行6个月实验。
5. 长期稳定性实验
5.1.长期稳定性实验以接近药品的实际贮存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为制定药品的有效期提供依据。
5.2.长期稳定性实验的条件一般为:温度25±2℃,RH:60±5%;取样时间为:0个月,3个月,6
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可继续延长至产品质量发生变化为止,检测工程:按稳定性重点考察工程进行检测;据实测数据的的分散性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有效期;如3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限;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如数据稳定,则不作统计分析。
6. 持续稳定性实验
6.1.持续稳定性考察定义
药品的稳定性是指原料药及其制剂保持其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性质的能力。
稳定性实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中间产品或制剂的性质在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产品质量。并且通过持续稳定性考察可以监测在有效期内产品的质量,并确定产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规范的各项要求。
6.2.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
是在有效期内监控产品质量,并确定产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规范的
各项要求。
6.3.持续稳定性考察范围
中间产品:确定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中间产品的贮存方式、贮存条件对其质量稳定性的影响,确定其贮存期限。
6.4.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制订
6.4.1.方案和报告
持续稳定性考察前需要制订考察方案,考察结束应有报告。考察方案应涵盖产品有效期。
6.4.2考察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6.4.2.1每种规格、每种生产批量产品的考察批次
一般情况下,每种规格产品,至少每年应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如有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产品应列入稳定性考察。
6.4.2.2相关的物理、化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6.4.2.3检验方法依据按照相关产品的质量规范进行检验。
6.4.2.4合格规范应符合产品的质量规范和本公司的内控规范。
6.4.2.5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产品的容器应密封,无明显的泄漏和包装破损。
6.4.2.6实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见附表。
6.4.2.7贮存条件
应采用与产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长期稳定性实验的规范条件。
6.4.2.8检验工程
稳定性研究的考察工程应按照质量规范全工程检查。如果不能进行全项检查的要说明原因。
6.4.2.9 取样时间为: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一般
涵盖药品的有效期。
7. 实验前的准备与注意事项
7.1.计划
由化验室起草制订持续稳定性实验计划表,包括:品名、规格、实验批次、批号、考察条件、考察方式、考察工程及方法、实施部门等。稳定性实验计划表须经化验室主任审核并批准。生产部拟进行产品工艺规程变更前,或产品包装变更、原料厂商及辅料产地变更前,需向化验室提交书面请验报告,内容包括:变更内容、参数、理由以及注意的事项。化验室在二个工作日内制定稳定性实验方案。
7.2.稳定性考察的样品的包装
稳定性实验样品的包装应与拟上市产品的包装一致,应密封, 避光(如需要)。成品包装应与销售包装一致,贮藏条件按产品注册批件上面规定的[贮藏]相符。
7.3.取样
稳定性样品取样应按照规定和需求进行,取样时,应填写产品留样通知单交生产车间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