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思想概说及其现代启示

法家法律思想概说及其现代启示
法家法律思想概说及其现代启示

 

2009年第2期NO 122009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 my

总第73期Sum73

收稿日期:2008-12-24

作者简介:杨荣东(1975—),男,重庆人,云南警官学院学生四大队中队长、讲师,研究方向:警察管理、交通管理、法学。①《后汉书?仲长统传》

法家法律思想概说及其现代启示

杨荣东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内容摘要:法家作为我国先秦时期一大家,其思想对当时乃至后世有深远的影响,是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法家思想包括了政治法律等治国思想,对法家的法律思想尤其是法治思想进行重新梳理和解释对我国现实的法律实践有着可以现代转换的启示价值。法家的法律思想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主要功能、运行机制及价值目标,对待这些传统法律资源我们应认真审视,对其中的合理要素予以继承,消极要素予以摒弃。

关键词:法家;法治;人性;犯罪;重刑

中图分类号:D91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09)02-84-07

作为学术派别意义上的概念,“法家”一词最

早是由西汉初期的史学家、思想家司马谈在其《论六家之要旨》一文中提出的。法家学派的形成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其始于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他们都是些法制改革家,虽然他们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法家学派的真正形成者是李悝,李悝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完成了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至此,法家思想才初步形成体系,法家才成为一个学派。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是战国时期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其主要代表有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末期的韩非、李斯等。随后法家思想在战国时得到发展,到秦朝时达到顶峰。从法家思想的源起到兴盛到衰退的过程来看,法家思想无疑同其他历史遗产一样,常常是精华与糟粕并存,合理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对法家提出的各种具体的法治主张,不能断章取义,抓住只言片语就轻易地进行评价,做出结论。一定要结合时代特征,掌握法家法治思想的总体联系,把具体主张置于思想体系中去分析,置于历史进程中去评价。对法家思想的探讨,尤其是对其法治思想的研究,对我们依法治国的今天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法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社会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时代,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整个社会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经济上,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大大提高了生产力。一些奴隶主开荒拓土,出现了大量的“私田”,随着私田的逐渐增多,土地亦可以交换、甚至可以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当时,不仅许多贵族和文武官吏纷纷侵占和购买土地,而且许多大商人也购买土地。即所谓“井田之变,豪人货殖,

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①

政治上,周天子已失去了昔日驾驭诸侯的权势,王室衰微,各大诸侯争夺霸权,呈现出了所谓的礼崩乐坏的局面。在思想文化上,进入到了“百家异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在此种社会背景下,一时间各种学派接踵而起,各种思潮层出不穷,各学派纷纷对当时社会变革中的重大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从而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思想最活跃的时期之一。在军事外交上,各诸侯国之间展开了以扩张领土、掠夺财富和夺取权力为目的的兼并战争。面对着如此巨变的社会,面对着礼制崩溃之后所造成的人们行为的失范,社会各阶级、阶层都在苦苦探求新的出路以求得生存和发展。作为当时的“知识分子”阶层,更是自觉地承担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特别是儒、墨、道、法四家,都认识到社会产生了巨大变革,并且针对这种巨变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张。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礼坏乐崩”,因此,他们极力主张“为国以礼”,提出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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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即通过“礼治”、“德治”、“人治”来恢复旧的统治秩序。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学派则认为,造成乱世的根本原因在于天下之人互相争夺与仇视。因此,他们主张人与人之间应该坚持互爱互利———“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人与人之间互争互害———“别相恶”、“交相贼”①以期建立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②的理想社会。以老子和庄周为代表的道家学派,以“道”作为其思想的主旨,主张“绝圣弃智”、“清虚自守”的“无为而治”;反对礼义,否定忠孝,抨击法令,排斥兼爱,诅咒战争,向往“小国寡民”的社会。商鞅认为,不同的时代应有不同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已大大不同于以前的社会,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狡伪———“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③因此,“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易也。”④,他进一步指出,在“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上世”,可以靠“亲亲”来维系;在“上(尚)贤而(悦)仁”的“中世”,可以靠仁义来治理;在“贵贵而尊官”的“下世”,则亲亲、仁义都行不通,必需“立禁”、“立官”、“立君”;而在“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今世”,更需要用法律的手段,采用一种“内行刀锯,外用甲兵”⑤的暴力才能解决问题。韩非继承

,讽刺言必称尧、舜,“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今之民”的儒家是“守株待兔”的蠢人,认为人类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上古时期,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以“礼治”、“德治”就能治理好天下;现在是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步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⑥,靠道德与智谋竞争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社会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化,治理社会的方法也要随之变化。“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⑦故儒家因循守旧的保守主张和“礼治”、“德治”那一套是行不通的。“夫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此不知之患也。”明确指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⑧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及时改变治国策略,抛弃“礼治”、“德治”、“人治”那一套,推行变法,实行“法治”。这也正是法家先驱子产在“铸刑书”,公布成文法遭到叔向抨击的理由所在。“吾以救世也”,寥寥五个字,铿锵有力,掷地有声,道出了法家的现实主义情怀和与时俱进、寻求治国良策的济世理想。韩非子“奸劫弑臣”中也表达了法治为“救世”之具的思想:“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总之,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以现实主义的态度看待当时的社会问题,对这种社会大变革反应得最为灵敏、观察得最为细致、认识得最为深刻,因此他们的学说对解决当时的现实问题最为实用。他们对当时社会所患的“急症”作出了基本诊断,所拿出的治国之策也是最为有效用的。因而,实行“法治”以救世也就成为法家法律思想体系的重点。

二、法起源与变法思想

法家关于法的起源及法的变化发展的理论是他们进行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他们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类有过没有国家和法的时代,国家和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上世尊尊而爱私,中世上(尚)贤而说(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在上世这个阶段,“民知其母不知其父,起到亲亲而爱私”,显然这是指原始社会母系氏族阶段。中世时“上贤而说仁”。即以道德观念的“仁”来维持社会秩序,还没有强制手段,这是指父系氏族阶段。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制订出各种制度“定分”、“止乱”。首先是“定分”,“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这其实就是确定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及规定夫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土地的占有就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根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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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墨子?天志上》《墨子?天志上》《商君书?开塞》《商君书?开塞》《商君书?开塞》《韩非子?五蠧》《韩非子?五蠧》《韩非子?心度》

益所在,所以这种“定分”就成为保护地主阶级私有制的法律规范的核心。其次是“立禁”即制订惩罚侵犯私有财产行为的法律、禁令。最后是“立官”和“立君”。私有权确定了,法令建立了,没有人去掌管不行,所以就需要设置官吏以及统辖官吏的国君。商鞅所讲的“定分”、“立禁”、“立官”、“立君”,说明国家与法律产生了。韩非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他把以往的历史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个时期。“上古之世”是人口稀少,鸟兽众多,构木为巢和钻木取火的时代;“中古之世”是洪水泛滥,禹决渎,排洪治水的时代;“近古之世”是桀、纣暴乱,汤、武征伐的时代;当今是指春秋战国时代。他认为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历史任务,“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所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要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同时,韩非认为人类社会最初也经历了一个没有争夺的时代,因为当时人口少,天然的生活资料多,人们用不着争夺,因而不需要国家和法律。后来社会发展了,“人民众而货财寡,于是你争我夺,社会秩序混乱,因而需要有国家和法律来禁暴止乱,于是产生了国家和法律。

三、主要法治思想

(一)人性恶论与预防犯罪论

法家对人性认识的基本点是人的需要和欲望,认识到人的欲望是人行为的基本驱动力,由于人对自己的欲望缺乏自我抑制,就可能会产生淫欲无度,为所欲为,从而造成社会的混乱,所以法家认为人“性本恶”需要加以控制和制约。商鞅说:“民之性,饱而求实,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利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悉以论自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之所禁,而不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在商鞅看来,人们追求名利,在任何情况下是改变不了的。人之趋利,就像水之趋下一样是必然的。只要有名有利,人们就会不顾一切,即使违法犯罪也在所不惜。因此,统治者应根据人的这种本性制定出奖赏和惩罚的办法来统治人民。商鞅主张通过赏罚的方法把人民纳入法治的轨道,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相反,如果不设法防治人的这种“趋利避害”的本性,那必然“犯君之所禁”,产生各种犯罪。商鞅以其人性“恶”的观点为依据,把人们都看成“好利恶害”、追逐名利之徒,绝没有所谓“自善之民”。因此,要富国强兵,维护社会安宁,防治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唯一的方法是“塞民以法,”,以重刑止奸。所以他主张“定分”,防止人们互相争夺:实行“治民以法”的方法把人民制裁得服服帖帖,不敢为非作恶;特别是用重型来禁奸止过,防止犯罪;并用法律手段驱使人民从事农战,惩治那些危害农战的人们,从而达到护国强兵,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封建统治的目的。

(二)“以法治国”论

法家生活时代的战国,奴隶主贵族过去所赖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礼”已经崩溃,“以礼治国”被视为迂腐之论。在这种情况下,法家极力主张以“法”代礼,“以法治国”,建立起封建社会新秩序。法家的“法治”的口号,即所谓“以法治国”,最早是由管子提出的,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在他看来,法是治国的根本,只要“以法治国”,不需要经过什么考虑研究,只需举手之劳,就能把一切事情办好,———“以法治国,则举措(措)而已”。因此,管仲认为,凡是治理人民的都要求人民服从驱使,而要人民服从驱使,就不可不重视法的作用。就连重“势”的慎到也很重视法,他认为,治国之道在实行法治,“唯法所在”,“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商鞅认为,法家的法治是一种划时代的治国之道,他把法看做是治国的根本,富国强兵的法宝。韩非则进一步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他说:“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因此,只有“以法为本”,才能治理好国家。“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

在“以法治国”的基础上,法家又提出实行法治首先应将法律明确公布,即“明法而固守之”。即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认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如果太“微妙”,连聪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因此他说:“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韩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做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贯彻。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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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其次法家主张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即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一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须学习法律。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学习法律,由司法官员宣讲、解释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这种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

(三)严刑重罚,以刑去刑论

法家主张以严刑峻法治国。这与儒家“道之以礼”、“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法经》中就体现了浓厚的重刑思想。法家主张治国必须赏刑并用以保证法的实施,但他们对待赏和刑并不是平分,而是实质在于严刑重罚,实行重刑。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法家认为重刑是禁奸、止奸的根本,现实国家不是没有刑罚,可是盗贼不止,违法犯罪不断出现,其原因在于刑罚太轻。如果实行重刑,人民就不敢以身试法,自然也用不着刑罚了。在法家的重刑理论中他们特别强调“重轻罪”,即加重对轻罪的处罚。他们认为,“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既然对轻罪都要处于重刑,那么对重罪施与的刑罚就更重了。法家力主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并进而提出“以刑去刑”的理论,是因为在法家看来对轻罪施以重刑,轻罪就不会发生,重罪也就没有了,这样就是以刑罚来废止刑罚,从而实现治国大业。商鞅云:“行罚,重其轻者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则从另一角度讲轻罪重刑:“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必止者也。法家不但主张轻罪重刑,反对重罪轻刑,便是刑之轻重与罪之大小相当,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也是反对,认为这仍无益于治,不能止奸。商鞅说:“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法家这种轻罪重刑、以刑去刑的理论是与儒家的“以德去刑”针锋相对的。他们认为如果像儒家一样主张轻刑,实行“德治”势必助长奸邪而“以刑致刑”,要想制止犯罪只能靠加重刑罚,特别是加重轻罪的刑罚,使人感到利少害多而不敢不愿去犯罪。法家甚至认为“德生于刑”,“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刑。”韩非还曾针对儒家重刑伤民的批评为重刑辩驳道:“轻刑不能止奸,只有重刑方能止奸,重刑伤民而是轻刑伤民;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哉?”轻罪重刑、严刑峻法既有以刑去刑之功能,所以法家认为法虽惨而不可不行,忍一之痛,便可收长远之利。由此可知,法家的想通过重刑达到“无刑”,那不过是一种主观幻想。因为在阶级社会里,由于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存在,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和打击犯罪的“刑”是不可能去掉的。

法家强调信赏必罚,根据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必罚,实际的赏罚一定要和法定的赏罚一致,符合赏罚的标准和刑罚的等级,赏罚公平,不论亲疏贵贱,一视同仁,做到“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唯有如此才能取信于民。法家同时强调厚赏重罚。商鞅认为,只有厚赏才能取信于民。虽然从规格上而言,法家主张厚赏重罚,但在地位上,则是以刑为主,以赏为辅;在数量上则表现为“刑多赏少”,主张“刑九赏一”轻罪重刑。韩非子认为唯有如此,才能杀一儆百,扩大影响力。并且只有采取“轻罪重罚,刑九赏一。”才能达到“以刑去刑”之目的。重刑只是手段,目的在于建立不使用刑罚的理想法治国家。在适用刑罚上强调:“有过不赦,从“必罚”出发,法家反对任何形式的赦罪和减免刑,一再强调“不宥过,不赦刑,不赦死,不宥刑,认为“赦死宥刑,社稷将危”。商鞅主张“刑重而必”,任何犯法者都逃脱不了严刑。“不赦不宥,刑人必得”的主张本有其合理性,且并非重刑之体现,但法家尤其是商鞅将其绝对化,结合法家其他重刑主张,“不赦不宥,刑人必得”,实有重刑色彩。

(四)法不阿贵,刑无等级论

春秋以前,“刑不上大夫”曾经是一项普遍的法律原则。后来这项原则受到法家的严厉抨击。商鞅主张“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俗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根据这种主张,君主是例外,其余都得依据法律定罪处罚。“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原则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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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范围也不包括君主,至多是“刑过不避大臣”。但从当时的背景来看,商鞅和韩非的主张都是对“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巨大冲击。管子关于守法的观点更为彻底,主张君主也应服从法律的约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当时实行法治的各国尽管在具体的做法上存在差异,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的特征。以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来衡量,法家所主张的“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思想所包括的平等意旨,虽然有某种局限性,但与古代西方关于平等的思想毫不逊色。倘若我们对法家关于平等的理念及其实践予以重新阐释,一定能够提炼出一种既富有现代精神又根系于中华传统的平等观。

四、法家思想的现代启示

重温法家的法治思想,可以发现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如主张以法为本,强调“以法治国”,强调法的公开性、公平性和稳定性。但探其本质,法家所提倡的法,只是君主意志的体现,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工具,是君主实现富国强兵的工具,是君治“民”的工具。“法治”程度越高,“专制”程度也就越高,最终也没跳出人治的窠臼。当然,我们不能全盘否定传统法家的法治思想,其合理成分同样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可为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启示。

(一)“以法治国”论的启示

首先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君权至上,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或限制君权的制度。制定法律、支配法律的是君主,受法律统治的是臣民。正如管子在《任法》中所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子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法家的“君主至上”思想是把法律当作最高统治者个人统治的工具,他们认为法能保障和加强君主至尊地位与专制权力。其次,法家的法治理论具有浓厚的功利色彩,即法家推行法治的目的是护国强兵,增强实力的工具。这种功利主义的法治理论及实践,在当时确曾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是这种法治理论是以功利为基础的,所讲的是有用,故其所制定的法律难免逐渐脱离社会生活。在法家当时,法家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的功利追求,一味主张“农战”,反而禁绝“商贾”,“技艺”;法家信奉法律万能主义,主张禁绝儒家的道德教化,忽视了社会治理应依靠综合手段,包括法律、道德等手段。这样法家所主张的法治理论使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生活的对立物,只讲法的“有用”,而不论法的“善恶”,所以后世的衰亡埋下了伏笔。如商鞅的法治就是实现富国强兵的一种治法,一种以富国强民为选择根据的治法。法治对于富强的手段地位,决定了法律只不过是治理的一种工具,法治从而也就是运用法这种工具来实现国家的功利目标。法律自有其内在精神,那就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家以功利主义、工具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法治理论稍加引申,就是恶法亦法的悖论———只要能达到治理国家、维护统治的目的,不惜采用一切手段和方法,从而使法律沦为维护国家统治的纯粹的暴力手段。而一旦统治者产生其他的功利追求,便会抛弃法律这一工具,导致用废由人、背法而治的恶果忽视法律的内在正义价值,倡导功利主义、工具主义法律观,是导致法家思想衰亡的内在原因。②因此,尽管在法治的一般原则上,法家的法治理论有与现代法治理论相通或相同的地方,但在法治的最高原则上,法家君权至上的法治理论与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理论存在着根本的差别。法家的法治是王权底下的法治,是君主实现富国强兵的工具,而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人民主权下的法治,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为价值追求的法治。如今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法家思想中得予启示———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是以实现每个人全面自由发展为目的法治,是用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对异化倾向的权力的制裁。

(二)重刑治国论的启示

重刑治国的主张是法家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秦朝推行重刑主义失败之后,法家重刑治国的思想受到许多政治家、法律家的严厉批判。今天我们重新审视法家重刑治国的主张,既要看到其中的消极因素,又要看到其中含有的某些合理因素。“刑法苛酷,轻罪重刑”等消极因素是应当继续批判并否定的。法家反对“同功殊赏,同罪殊罚”,要求“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信赏必罚”和“以刑去刑”等主张,含有一定的合理的因素,应当加以认真地分析并继承发展。不能因重刑主义总体特征的概括和否定,而抛弃了法家重刑治国思想中含有的某些合理因素。法家所主张并实践的重刑主义不仅指重罪重罚,还包括轻罪重罚和小过严惩。法家所主张的重刑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借助重刑的威慑,预防犯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法家把刑罚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过分夸大,就陷入了刑罚万能论的泥沼之中,在法治实践中不可能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法家所主张的重刑含有平等意蕴,“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的原则包含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平等观,即除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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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外,在重刑面前人人平等。尽管这种平等有明显的局限性,但是与“刑不上大夫”原则相比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法家主张将刑法事先公布,使民知之。这以不教而诛地滥施刑罚有区别。虽然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但重刑主义与现代所主张的人道主义的刑罚思想是大相径庭的,“乱世用重典”也已被历史证明未必真实有效。法家的重刑思想和实践在中国历史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汉代以后实行德治的历代王朝也没有彻底摆脱重刑的思想,不仅给违反行政和民事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而且采用乱世用重典的刑事政策,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甚至今日,“乱世用重典”的传统也有体现,当代我国的“严打”政策就是其体现。法家重刑思想的提出虽然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果,但一统天下的秦王朝却在其杀一儆百的治世道路上上演了二世而亡的悲剧。我们不得不作出反思。在许多情况下刑罚的威慑作用是有限的。正如老子所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取?常有司杀者杀。夫代有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稀有不伤其手者矣。”从法家中的重刑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家的重刑主义过于夸大暴力强制的作用,以高压的手段来管理社会控制民众,使其法律过分地倚靠于暴力,背离了法的公平与正义的要求,缺乏对法的正当性的关注,与法律是对任意暴力的否定和合理安排人际交往的旨意相悖,从而也失去了法律自身存在的真正价值和法律得到民众认同和接受的伦理基础。这从根本上是对法律的败坏。法家重刑理论背后隐含着的是缺乏对他人的尊重。缺乏对他人合法权益的肯定和保护,不视别人为平等的人,缺乏仁爱之心和对人的关怀。尤其是不把违法犯罪的人看作为人,为了达到统治目的或一己私利,可以对违法犯罪者施加任何重刑。法家轻罪重刑的主张既与罪刑相适应的现代法治原则不合,使违法犯罪者受到了不应有的重罚,有失法律的正义性;同时“轻罪重刑“与“重罪重刑”并存,而刑罚的“重”是有限度的即到剥夺人的生命为止,一味地强调重刑,实际结果是将轻罪重罪等而视之,其结果非但不一定达到减少违法犯罪的“去刑”的目的,相反可能增加恶性犯罪严重的反社会行为,也会造成刑罚资源的浪费。

(三)预防犯罪论的启示

1.法家提出“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预防犯罪论。首先,“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揭开了儒家给人性蒙上的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直截了当地揭示了人在自然属性方面存在的趋利避害的现象,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可使我们今天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和预防犯罪中更有针对性,丰富犯罪预防和刑罚理论;同时在此基础上赏刑并用的预防犯罪论,并从人的自然属性方面论证了法治的可行性,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法家的人性论过多地研究了人的自然属性,而忽视人们的社会属性。使其人性理论陷入了只见自然“人”,而不见“社会人”的泥沼。其次,以这种人性论为基础的预防犯罪论虽然顺应了人之“好利恶害”的自然属性,但却忽视了人与社会的联系。若依法家理论,去掉人伦关系中的道德规范,否认人可以通过道德教化作用向善的可能,否认一国的政权需要道德的支撑等等,其结果必定造成民风败坏,人们对法治的抵触,最终导致国家灭亡。

2.法家代表之一商鞅认为,预防犯罪就要对犯罪过程中产生犯罪动机这一环节进行有力的法律干预以阻断后面几个环节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现象减少,最终归于无犯罪。要消灭犯罪动机关键就是消灭畏忌感,畏忌感是消除犯罪动机的心理基础。因此,建立和强化人民对犯罪的畏忌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人们内心惧怕犯罪所招致的刑罚,会因此而打消犯罪的念头。强化畏惧感最有效的方法是重刑,对轻罪重罚。商鞅认为,重刑不是伤残人目的,死刑也不是以杀人为目的的,而是通过这种手段使百姓心存畏惧,不敢犯罪,在此基础上,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商鞅的这些预防犯罪思想,只是强调了目的的合理性,甚至把目的的合理性作为判断事物是否合理性的标准。他这种预防思想,对社会是有害无益的,根本不可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种严刑峻法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人民动荡,引发社会动乱,加速国家的灭亡。法家另一代表韩非在此问题明确指出预防犯罪“禁奸于未萌”

必须使用重刑。他从“不踬于山而踬于垤”的道理推导出“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即实行轻刑,民众必定忽视而容易犯罪,有罪不处罚,便等于驱使他们去犯罪;加以处罚,便等于设下陷阱伤害百姓。”因此他主张重刑轻罪,这样会“夫小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这样“重刑”就禁绝了包括“小过”、“大罪”在内的一切犯罪,这样重刑不仅起到了特殊预防的作用,而且“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综上所述:“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并不能成为论证法家主张重刑合理的理由,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并不意味着只要对违法犯罪行为设置严苛的惩罚即可防止和阻却一切违法犯罪;更不意味着为了防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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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对违法者施加任何惩罚都是正义的合理的。目的的正确,并不意味着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以牺牲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代价。同样结果的正确也不意味着为追求这一结果而经历的过程和采取的方式手段的正确合法。当然法家是极端功利主义者在这点上是不会加以考虑的。此外,法家的“好利恶害”人性论只是用来分析评价人民,至于君主,统治者的性恶方面则被刻意回避了。这种人性论非但无法唤起对权力的控制和警惕,相反赋予君主等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为君主采用重刑治民找到人性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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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verv i ew on lega l thought of L ega lists and its m odern i n sp i ra ti on

Y ANG Rongdong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my,Kun m ing,Yunnan650223)

Abstract:The thought of Legalists which is a part of our p re-Q in peri od has far-reaching i m pact on the s ociety at that ti m e and even future generati ons.It is i m portant hist 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of our country.Legalists thought includes such ruling thoughts as political and legal thoughts,t o res ort out and exp lain the legal thought es pecially the legal ruling thought of the Legalists can have an enlighten ment value of modern conversi on f or the legal p ractice of our country.The legal thought Legalists syste matically expounds the basic theory,the basic p rinci p les,the main functi on,the operati on mechanis m and the value goals of legal ruling,we should seri ously treat these traditi onal legal res ources,inherit rati onal ele ments and abandon negative fact ors.

Key words:Legalists;legal ruling;hu manity;cri m e;heavy sentence

(责任编辑 李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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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影响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的一个重要学派。 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人。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 到了战国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 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是一种进步势力。 他们要求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为地主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 在思想上,以加强君权,实行法治为其基本主张。 法家思想又叫黄老法家。 黄指黄帝,老指的是道家学说。 有人说“道法不分”,这实际是说法家后世继承了道家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即因顺天时,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不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主张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 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同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与发展相联系,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 在奴隶社会中,“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体系和道德规范。 春秋以来,周礼逐步失去了原有的威力,法家旧有的典章制度随之衰落。

为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 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管仲和子产既强调法制,又重视道德教化。 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迷信观念。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 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韩非认为,法令应该"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齐国早期的法家代表管仲也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他们积极主张通过变法来打破贵族统治,用官僚政治代替贵族政治,将最高权力集中于封建君主手中。 因此,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公布法令,统一制度,奖励耕战,富国强民。 法家在理论上提出了进化论和性恶论两个重要观点。 他们认为"古今不一度",社会是不断演变向前发展的。 固守先王之道是行不通的。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要想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法治。

儒道法三家对现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儒、道、法三家对社会的积极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天下大乱,群雄并起,各诸侯都纷纷兼并周边的小国,掠夺其财富和人民。因此,一些为统治阶级服务和具有反战爱民等思想的学派纷纷建立起来,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儒、道、法三家。其中儒、道、法三家分别在历史上发挥了自身不同的作用。因此,以下将分别对三家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做简单地分析: 一、儒家思想对社会的积极意义。 1、儒家思想对古代的积极意义。 春秋时期,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为打破当时旧贵族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随着该思想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最终使传统文化教育波及到整个民族。 在孔子以后,随着儒家学派的日益壮大和进步,由孔子提出的“仁、义、礼”逐步发展为西汉时的“仁、义、礼、智、信”成为了古代人们的行为准则,成为中国价值体系中的最核心因素,也为巩固当时的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起到了重要帮助。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反对统治阶级用武力统治人民,反对苛捐杂税和沉重的徭役,主张君王以德行来治理天下。这种思想使得大一统时的君王大都实行休战养民方针政策来巩固和发展国家。 儒家还主张世人积极入仕,取得功名利禄,用自己的品德和能力帮助君王治理国家,使人民温饱且懂“礼”。给当时的下层

百姓一个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也为宋朝时用文官治理国家这种正确的政治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儒家思想对当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儒家思想对现当社会也有着重大的作用。比如它所包含的仁爱诚信,爱国进取,"以和为贵"、"以诚为本"、"天人合一、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优秀成分和合理因素,蕴藏着丰富的思想资源与精神财富。这对于全球化时代正在崛起的中国而言,从儒学中发掘传统文化的精髓,不管是对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和文化形象塑造,还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对中国和谐社会治国理念的确立和整个民族人文素养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道家思想对社会的积极意义。 1、道家思想对古代社会的积极意义。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无为而治并不是什么也不做,而是要顺应自然的规律,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反对君王通过武力来争夺土地和人民,要求各国之间和谐相处,在和谐稳定的条件下发展各自的国家。 道家是古代哲学重要流派之一。老子提出的“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就是古代辩证法思想的重要成果。并且道家哲学影响到整个中国古代哲学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道家哲学分别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内容摘要:法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而且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民族精神的内涵,影响着我国现实社会。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明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虽然其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有所不同,但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法家法家思想当代法律的影响 一.法家的产生与代表人物 1法家的产生 春秋时期,诸侯势力渐盛,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是名义上天下君王,但诸侯各自为政,欲成为当代霸主,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也为法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颇具影响的学派,如果说儒家和墨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是思想学术的“显学”,那么,法家当时则是在政治上独步天下。 而在现代也有学者在描述传统政治特点时,用几种说法:儒表法里,儒法互补,儒道互补。这可见法家对历代王朝的巨大影响。 在这“百家争鸣”的时代,法家的产生为当时统治者统治天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建立有秩序的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法家代表人物 法家的代表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而这些人当中主要代表是:法家理论的真正开创者李悝,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和著名的商鞅变法的商鞅。他们为法家思想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 在法家学派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主张和派别,有齐国一派的法家,有秦国一派的法家;有慎到的“势”,有申不害的“术”,有商鞅的“法”。各种派别甚至互相矛盾。 商鞅认为,不同时代应该有不同的治国手段,他指出,当时的社会已大不同于以前的社会,当时的世道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狡伪—“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民愚,则知可以王;世知,则力可以王”。(1) 因此,他认为在“贵贵而尊官”的“下世”,则亲

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一、引论 法家是先秦诸学派中最重视法律的一派,因此学界也流行着一股到法家思想中寻找现代法治要素的思潮。然而,在进行这种尝试之前,首先应当回答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即在法家法律思想体系中“法”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或者说“法”与法家的另外两个重要范畴“势”与“术”之间是什么关系。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理解法家的理论,更关键的是为法家在现代的复活提供目标指向。事实上,在法家的思想体系中,尊君一直处于核心地位,所谓“法”与“术”只是君主维持“势”的两种工具,韩非就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这种倾向掩盖了法家在谈论法律时闪现出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秦国的实践正是法家溃败的力证,也表明对法家思想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在研究上述问题之前,有两个前提必须明确。第一,笔者所指称的法家主要包括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四人,并希望从这四个法家巨子中发现法家思想的合理性与缺陷。第二,笔者所理解的法家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孤立的思想家不足以构成一个学派,因此对法家思想的认识应当将上述四人的思想视为一个整体,并于其中探索思想的内涵及流变。以往的研究多为单独分析慎到、申不害、商鞅,最后再论述集大成者韩非,这种研究方法不易于真正指明法家诸子思想的前后承继关系,似乎给人一种各自为战的感觉。韩非对慎、商、申三人的继承决不可能是简单相加,只有将四人放在一起并置于各自的主题之下,才能真正认识到韩非与其他三者的联系。 二、法家之势论与君主专制 法家思想有三个重要范畴,即“法”、“势”、“术”。关于三者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术”中心说(如熊十力)、“法”中心说(如杜国庠)、“势”中心说(如谷方)。[2]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这可以从商鞅、慎到以及韩非的论述中获得明证。 《尹文子·大道上》云:“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非常明显,“势”就是君主统有天下的权位。商鞅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势”这一概念,但也提出一个近乎类似的名词——权。“权者,君之所独制也”。[3]尽管商鞅推崇君权,但是以他又是一个法治主义者,这就使他必须处理君权与法权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商鞅是一个君权胜法权的典型。商鞅认为国家的治乱寄于君主一身,法律只不过是维护君权的手段,“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者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1]同时,商鞅否认君主的圣人化,他指出君主的德行、智力并不是最出众的,君主必须依赖法维持至高无上的权位。“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急,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2]基于此,商鞅将君主的地位完全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之上,“国之所以重,君之所以尊者,力也”。[3]这种一味推崇实力的政治观点将法权完全置于君权的控制之下,商鞅设想的“君臣共操”之理想绝无实现的可能,相反却转变卡里克利斯、斯拉雪麦格所说的“强权即公理”的霸术。事实上,造就一实力强劲、上下一心、君主独尊的帝国本就是商鞅的心愿,在此过程中君主已成为可怕的权力利维坦,在君主之上没有任何客观的价值准则足以形成制约。在这一点上,韩非传承了商君的事业,并将法、术理论异化,使君主成为恐怖的、深不可测的独丵裁者。恰如萧公权先生所说:“其势治之论,不问君主之行为如何,而责臣民以无条件之服从。于是君主本身遂成为政治之最后目的,唯一之标准,而势治成为君主专制最合逻辑之理论。”[4] 与商鞅的极端尊君不同,慎到虽然直接提出了“势”这一范畴,但是慎到是比较坚定的黄老思想的拥护者,他在君主之上设置了“道”这个永恒的宇宙运行法则作为权力的制约。他基于黄老学的立场,明确主张君主的行为应受到“道”的限制,如“以道变法,君长也”,“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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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

中国法家思想简介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今天就四个方面对法家思想进行阐述:法家思想概论、历史局限性、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和法家与儒家比较。 首先是关于法家思想概论。 一.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 1)“定分止争”,即明确物的所有权。有比喻为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2)“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鱼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鱼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法势术”结合的思想。其中,“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第二是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涉及人们思想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人是理性的动物,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 二.法自君出,实行“独断”。“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三.“强国弱民”。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 四.“刑用于将过”。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

儒家、法家和道家管理思想在当代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儒家、法家和道家管理思想在当代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摘要】儒、法、道三家管理思想在现实管理中既有其合理性,并为现实中的管理提供了思想上的指导,但是也存在一些过时的东西,并不能真正的为现代的管理工作服务,我们要深刻的理解三家的管理思想,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家思想、道家思想、积极性、局限性。 【内容】 (一)开篇简介 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中,沉淀了很多优秀的思想文化,它们就像一条连绵不断的河流一样一直伴随着时间的流逝,并且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壮大,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在这其中,就有着我国伟大的古代管理思想体系,他们不断的发展完善,并在当代我国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不断的得以应用,极大的丰富了我国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提高长期以来一直制约着企事业单位效率的提高,今天,当我们在不断的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思想的同时,来进一步的研究我国古代的管理思想是很有必要的。任何事物都有它积极的一面和它消极的一面,作为我国古代优秀的管理思想也不例外,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环境的不同,它们在当代表现除了一些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它们的一些局限性。我们只有深刻的分析出它们的这些积极性和局限性,不断的挖掘它们的深刻涵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真正的为我们所用! (二)儒、法、道三家的主要管理思想 在我国丰富的古代管理思想中,儒、法、道三家的思想毫无疑问的占据着主要的地位,无论是影响上还是实际的应用中,我们历史上无不是主要围绕着这三大家管理思想来进行的,可以说,我国的历史也是这三家思想相互竞争和应用的过程。 一:儒家管理思想: 儒家思想是我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思想,它深深的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它指的是儒家学派的思想,由春秋末期思想家孔子所创立。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司马迁在《史记·孔子世家》中说:“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据鲁,亲周,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 法家是产生于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战国初期至战国中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第二阶段是战国末期,这一时期的法家可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和李斯等。在学术上,前期法家代表人物各自主张的重心不同,分为“重势”派(如慎到)、“重术”派(如申不害)、“变法”派(如商鞅)等。后期法家则以韩非为代表,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对后世影响较大。 法家是我国古代先秦诸子中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主张“法治”,反对礼治,与儒家学派是根本对立的。现代法治有着特定的内涵,与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本文就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进行比较,以便批判继承我国古代法家的有益的法律文化和思想,从而深化对现代法治及其“依法治国”战略的认识。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如何产生的?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产生的,其目的在于巩固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都纷纷通过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来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把社会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都通过法律规定加以明确。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离和相互制衡,以天赋人权为基础,宣称“主权在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美国宪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宪法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可见,现代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在我国政治思想中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就是王法。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 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家认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

韩非子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王颖:《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08-12-05 12:39:37| 分类:本科论文|字号大中小订阅 王颖 【内容提要】战国末年韩非提出了以法来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法治思想,其思想中的“法”、“术”、“势”相结合是突出的特色,于此之外韩非法治思想还具有很多不同于其它学派的特点,同时韩非子思想源远流长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值得我们不断探索法治本源推荐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法术势 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有重要思想意义和政治意义,到了战国末年,法家思想占了优势,法家中的杰出代表人物则应首推韩非,他的言论突出代表了法家的进步思想。韩非是战国时期最后的一位哲学和政治思想家,他综合了前期的法家思想,在当时的乱世中,融汇并发展了道家、荀况以及商鞅、管仲等人的思想,缔造出一套独树一帜的法家理论,建立了“法”、“术”、“势”想结合的法治理论。论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首先要辨明的就是“法”、“势”、“术”三者的内容及关系。 在韩非子看来,“法”是君主的制民工具,是为了君主造威严之势,“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906是说,法是官方公布的法令,有赏有罚,让老百姓遵守。对于“法”,正如“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1]1058所说,法一经制定,就不容易改变,法不能含糊其辞,要让老百姓容易理解,便于记忆,这就是要防止朝令夕改。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

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1]512 “守自然之道”、[1]508 “因道全法” [1]513,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韩非子主张实行以法为准绳的信赏必罚原则,以法稳定君位,确立国家秩序,最后使国富兵强,完成统一天下的霸业。所谓“术”,就是君主根据臣下的才能授以官职,依其言论衡量其功绩,紧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才能,在韩非子看来,“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906 “法”、“术”在维护君主的“势”方面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术”有利于君主更好地统治臣民,如何施术?用人授职乃是国家存亡的关键,衡量臣下应该以实际功绩和所提的建议为依据,考核其建议和功绩是否相符,言行是否一致,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罚。韩非子主张“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1]868君主要牢牢把握住术,将术藏在心中不让他人知晓,暗中控制臣下,将臣下的功绩归为己有。 “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1]105韩非子对于势的定义:“势者,胜众之资也。”[1]996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他尖锐地指出:“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四,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沈,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 [1]508。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韩非子再三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1]111。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所以说,当君主要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这就是从外部驾驭人臣的力量,君主掌握权威,则依靠势来改邪禁暴,稳定国家。 “法”、“术”、“势”三者相结合,有机地促进了君主地位的确立,以及国家的稳定,“法”与“术”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法”的实施是以“势”为基础的,君主对官吏说明法律,让其依其法律治理老百姓,而君主则依靠术来管理官吏。而“术”和“势”的关系也可以认为是以“术”巩固“势”,君主只有通过加强对“术”的管理,挑选贤臣才能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因此可看出韩

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实行“独断”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 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强国弱民”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民,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韩非甚至认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

法家及主要思想

法家及主要思想 一、法家及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韩非子》: 法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初期的齐国管仲和郑国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据说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谈,但善于著述,其文章气势逼人,当时堪称大手笔。他与李斯曾同是荀子的学生,但由于博学多能,才智过人,思维敏捷,让李斯很是嫉妒。其虽师从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最终成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著作不受韩王重视。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后来秦王攻打韩国。鉴于形势紧迫韩王安便派遣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极为高兴,却未予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诋毁,说其“终为韩不为秦”,“不如以过法诛之。”于是秦王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伺机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王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后秦王后悔,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二、法家的主要思想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4、“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5、“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之具”。他所说的帝王就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君主,具就是

浅谈法家思想在当代管理学中的应用

浅谈法家思想在当代管理学中的应用 摘要:法家管理思想是我国古代众多管理思想中重要的一支。它是先秦的一个重要学派。其先驱可以追溯到管仲,李斯。它形成于战国,衰落于西汉时期。经过2500多年的荣辱兴衰,法家思想依然一起持久的生命力影响着后人,它在国家管理,公司经营,企业管理等方面依然有着巨大的应用价值。并和我国古代其它学派的管理思想一起相互交融,取长补短。时至今日,它依然对我们的管理学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其思想的优缺点也被我们所认识,所改进。本文就将从一个初学者的角度浅谈一下对法家思想与当代管理学关系的认识。 关键词:法家思想,管理思想,应用价值,优缺点 正文: 1、法家管理思想的具体内容; 先秦法家管理思想体系以价值论,历史论,人性论,知识论这四大支点为基石。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强国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他们主张使用客观的,具体的,强制的法律,通过铁面无私的奖罚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的威严和检查的力量。它以提倡愚民政策,强调雷厉风行的作风和严肃无情,激烈强制的手段,在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法家的管理核心是:以奖惩的强制性来求得公平并以此来实现其社会理想。法家治道的管理内涵是:具备把握管理对象客观化基础和执掌事物规则,来实施组织目标。 法家管理注重“法”、“势”、“术”,即管理制度、管理权威与管理技巧的完美结合。法家明确赞同“法治”而反对“人治”,主张时时事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法令、规则,而绝对不能只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或个人好恶。他们认为,如果坚守法制,哪怕是平庸普通的人也能成功地进行管理;但若抛开法制,才能超卓的人也必然会面临失败。法家还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管理制度,没有强力、灵活的推行措施,也不行。所以,管理权威和管理技巧也是必须的。法家将管理权威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前者指管理者在既成条件下(如受委任)所获得的权威,后者指管理者利用各种资源自行创造的权威。法家尤其注重充分利用和强化“自然之势”,主动创设“人为之势”,并以此为后盾,保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法家通常较少理会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伦理准则,往往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嫌,但其管理技巧却比其他各家都要丰富。在组织机构的建立、职位的设置、人员的选拔、授权、监督、考查等方面,法家提供了中国古代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极佳范例。 2、以担保公司中为例,看法家管理思想的积极意义 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是以法家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知识论为基石,这四论构成了法家管理思想的哲学观;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即:道---管理本质观,治强---管理目标观,法---管理行为观,势---管理组织观,术---管理控制观,以此构建了管理型法家治道模式。

法律思想

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2.竹刑: 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3.道法自然: 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4.任法而治: 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5.重轻罪 指加重轻罪的刑罚。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2.《唐律疏议》:是指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它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 3.除收孥相坐律令:指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西汉文帝时明令废止。 4.天人感应: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董仲舒把天视为最高的主宰者,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以鼓励。 2.存天理,灭人欲 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3.熙宁新法 指1069年—1072年,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等,统称熙宁新法。 4.便宜一十八事 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

儒家与法家的法律思想异同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分析比较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法制 论文题目:学生姓名 张璐璐 专 业 土木工程 层 次 专升本 批 次 131 学 号 w330401131043 学习中心 嘉兴职业技术中心 2014年3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 评价项目 满分 得分 总分 教师签字 选题正确 15 论点、论据 40 材料、数据 20 写作规范性 15 字数要求 10 论文编号:

摘要:1.儒家思想 2.法家思想 3.儒家与法家的异同 关键词:礼制仁政法制 1.儒家思想 所谓儒家思想,是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作为传统中国正统思想统治中国两千多年,儒家的法律思想融合了先秦诸子各家中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因素,而逐渐取代了法家法律思想。儒家讲究出于礼则入于刑,认为人应该通过对自身道德境界的追求而达到圣人状态,所以从儒家的观点来看受到刑罚就是耻辱。简而言之,儒家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同时不否认刑罚的辅助作用。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儒家的法律思想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西周统治者灭商后,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思想继承和修补了商的神权天神观。周公“治礼作乐”将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基础上并维护并维护这一基础的“礼”系统化,实行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礼治,而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孔子在继承周立的同时,认为可以对周立可以损益,提出了“仁”的思想体系,并纳“仁”入礼。“仁”的思想把周礼局限于贵族内部的亲亲之爱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范围,要泛爱众,但仁的法律思想有明确的等级意义。孟子则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荀子的思想主要包括礼法论、德刑论、人治论。 “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 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2.所谓法家思想 所谓法家思想是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往往讲究乱世要重典,着重强调法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恶,请罪重罚,重罪死刑,但往往过于重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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