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时间:2013-06-17浏览次数:字体:【大中小】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

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乡镇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二)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考核应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填报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第九条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接受考核的项目编制考

核计划,并将考核的时间和安排通知申请考核的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十条计量标准考核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法定

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考评员执行。

考评员须由承担考核的单位报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定

聘任,也可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聘任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考评员。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负责考核的单位认定考核合

格的,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

组织建立该项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证书,方可使用;属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属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由本单位批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

第十四条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停止其使用或吊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书、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Of Measurement Standard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03月02日批准,并自2001年06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邓媛芳房秀娟徐杰 参加起草人 叶德培倪育才席德熊 高朝楷段军阳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引言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复查的考核工作。

2引用文献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在执行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3术语 3.1测量标准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1.一组相似的实物量具或测量仪器,通过它们的组合使用所构成的标准称为集合标准。 2.一组其值经过选择的标准,它们可单个使用或组合使用,从而提供一系列同种量的值,称为标准组。 3.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组成。 3.2参考标准 最高计量标准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3工作标准 用于日常检定/校准或核查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或参考(标准)物质的测量标准。

注:1.工作标准通常用参考标准检定/检准。 2.用于确保日常测量工作正确进行的工作标准称为核查标准。 3.4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恒定的能力。 3.5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 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或复现值)的能力。 3.6[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偏差 对给定的测量仪器,规范、规程等允许的误差极限值。 注:有时也称测量仪器的允许误差限。 3.7比对 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进行的比较。 4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4.1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申请单位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细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细则 一、检查工作步骤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查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召开检查工作会议 参加人员:被检查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检查组成员。 1、检查组宣布检查程序。 2、检查组听取被检查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如下: (1)单位基本情况 (2)能源计量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主要包括: 计量工作总体情况、能源计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根据GB 17167-2006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情况、目前能源计量管理的现状、《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通过强化能源计量管理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对进一步贯彻落实GB 17167-2006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组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内容表》(附表一)逐项检查,查看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资料和现场,对企业所填报的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进行核实,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内容表中填写检查结果并打分。 (三)总结检查工作情况 检查组应根据该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检查结果,作出书面总结,总结可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该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概况、取得的成绩,包括是否按照GB 17167-2006的要求配备了计量器具,所配备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

准情况、是否正常运行,计量器具检测出的数据是否得到有效的应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是否符合GB 17167-2006的要求;指出被检查用能单位在能源的有效利用、能源计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检查结论,包括被检查用能单位是否达到GB 17167-2006强制性条文规定、以及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内容表》评分的结果; 3、今后进一步深入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四)召开检查总结会议 检查组召开检查总结会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通报检查结论。检查组应认真指出被检查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二、报送检查材料 (一)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组的要求将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后报检查组; (二)检查组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考核内容表(附表一)、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检查情况报告表(附表二)电子版及纸质文件二份,连同《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报所属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表格纸质文件一份)。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守则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1、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所有测量过程控制及确认工作都有具备一定素质和相应资格、受过培训、有经验、有能力、取证上岗的人员来实施,并受到监督。为了明确计量人员培训、考核、评比、奖惩的工作程序及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计量人员包括从事计量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技术人员,以及计量检定、测试和维修的人员。 3、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分为取得资格前培训和具有资格后培训。取得资格前的培训是随着计量检测体系的建立而进行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计量人员取得资格后的培训室应测量水平发展的需求,以增强业务能力。 4、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a、对所有计量人员都要求了解和掌握计量的基本知识,计量检测体系所依据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计量发令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制度、文件,本企业制定的计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 b、计量修理、操作人员,要掌握和了解相关的测量设备原理、结构、性能、使用和溯源等方面知识,同时,应根据电力系统或《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的考核内容中对计量理论知识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c、计量技术人员要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要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要具备有相当环境条件、测量不确定度等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有影响时的修正技术知识,有对相关的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间隔确认技能,并掌握或了解其他有关的技术知识,包括测量新技术、溯源新方法等知识; d、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法制计量和科学计量管理的基础知识,测量设备配置和管理

的知识,以及先进计量管理方法的了解和掌握; 5、计量人员培训方式以自学为主,内培与外培学习相结合为辅,学以致用,提高技能为原则,形式可多种多样,讲授、自学、函授、网络培训等。能源计量部门应根据需要和发展积极考虑培训内容的设置,应制定长期或短期培训计划,尽可能落实到每个计量人员,并将培训结果记录在案。 6、为保证计量工作的有效进行,对于熟悉业务的计量检定、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理由不应任意调动工作。 7、考核办法应对照能源计量部门各级计量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为主进行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初评,年终进行总评。 8、对于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能够为公司节能减排带来效益的、在计量管理及计量技术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计量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资奖励。 9、对违反国家计量发令、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或行业计量规程,以及计量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计量标准考核方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计量器具管理考核细则

计量管理考核细则 1.目的 为规范管理公司计量器具的领用、发放、使用、周期检定、报废及维护保养,提供产品质量保障,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与公司产品质量形成过程有关的外购和自制计量器具: 2.1长度类计量器具:钢卷尺、钢直尺、万能角度尺、直角尺等。 2.2压力类计量器具:氧气压力表、乙炔压力表、耐震压力表、空压机压力表、C02减压器等。 2.3精密检测仪器:游标卡尺、心距游标卡尺、万能角度尺、电子称、地磅、超声波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TT130、TTll0)、覆层测厚仪(TT2 2 0、HCC-24A、TT260)、分析天平、万能试验机、冲击试验机、三元素分析仪、测温仪等。2.4自制计量器具:角度卡板、开合角卡板等。 3.考核对象:计量管理工作所覆盖部门和人员。 4.职责 4.1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单项重大考核处罚报告和月度计量考核报表。 4.2授予质量管理部计量管理考核的工作权限,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计量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 5.考核内容 5.1不按规定要求领用的情况;

5.2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的情况; 5.3不按规定要求送检的情况。 5.4遗失赔偿考核 6.考核处罚办法 6.1对不按规定要求领用、发放计量器具的考核。 未按规定程序领用、发放计量器具的,对领用、发放人员按5O元/次分别处罚考核。 6.2对不按规定要求使用计量器具的考核 6.2.1各部门使用未经校准、检定或报废计量器具的,一经查实,对使用部门执行考核处罚500元/件;如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按《产品质量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6.2.2擅自改变计量器具检定标签内容的,对责任人按50元/件考核处罚。 6.2.3擅自变更、消除计量器具管理编号的,对责任人按50元/件考核处罚。 6.2.4对不按照使用、保养要求正确使用量具造成损坏,按50元/件考核处罚;造成报废的,按100元/件考核处罚,并按6.5.3追加赔偿;造成精密检测仪器失效的,影响使用功能按100元/件考核;造成报废的,按200元/件考核处罚,并按6.5.3追加赔偿。 6.3对不按规定要求送检的考核 6.3.1各部门未按照“计量器具送检通知单”内容送检的,对部门执行考核处罚5 0元/件;如因计量器具未在规定时间内送检导致测量结果发生偏差造成产品不合格的,按件执行处罚100元/件,并按《产品质量考核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6.3.2送检计量器具编号与登记编号不一致的,按50元/次处罚。

JJF《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无论申请新 建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均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各1份(格式按省局规定)。 ●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 A.封面 ● 1 “ [ ] 量标证字第号” 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 2 “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G1022-1991的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 3 “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 4 “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 5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 ● 6 “ 年月日” 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 B.申请书内容 ● 1 “计量标准名称” 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填法一致。 ●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的相关栏目填法一致。 ● 3 “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 4 “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价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一致。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 ● 6 “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

计量管理人员考核试题库资料

计量检定专业题库 (一)计量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填空题(共2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2、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我国《计量法》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5、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6、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7、我国《计量法》规定,处理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8、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9、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县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10、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有关主观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11、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12、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1033-2016表格标准版

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的可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 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全部表格

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的可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2011年计量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计量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一、目的 为夯实计量基础管理、提高计量服务和计量保障能力,为集团公司转方式、调结构的全新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计量支撑,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引用文件 1、MSP/CL12《计量管理处罚办法》 2、MA020/WZ04《外销产品计量异议管理办法》 三、考核范围 1、测量管理体系内单位 炼钢厂、炼铁厂、中厚板厂、中型轧钢厂、热轧厂、冷轧厂、第一小型厂、能源动力厂、鲍德气体公司、运输部、自动化部、质量管理部、安全部、能源环保部、技术中心、装备部、计量管理处等单位。 2、主要子分公司 铸管公司、鲍德炉料公司、鲍德翼板公司、复合板公司、冶金设备制造公司、冶建公司、标准件厂、新事业公司、耐火材料厂、济钢国际工程技术公司等单位。 3、计量业务所涉及的其他单位 国贸公司、原料处、物流管理中心、生产部、销售公司、工程管理部等单位。

四、2011年计量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2011年计量工作思路 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降低成本、提高质量、转变方式、调整结构,构建以计量设施为企业生产经营和运作保障的基础,以计量资源配置为手段,以数据管理为中心,以满足集团公司管理需求、生产需求、经营需求为目的的精准、高效、匹配、适用、完备、可靠的计量、测量、监控评估体系,全面提高计量工作对公司发展的适应性,打造坚实的计量基础。 (二)2011年计量工作目标 1、能源仪表配备满足GB17167要求; 2、提高溯源能力,解决关键质量控制点测量设备无量值溯源手段的难题; 3、测量设备周检率99%、周检合格率98%、抽检合格率97%; 4、关键测量过程测量设备配备率100%; 5、计量异议赔付率低于百万分之6; 6、计量人员按期培训率100%。 五、计量专业绩效评价与考核内容 2011年计量专业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为部门绩效、单项绩效和综合绩效。 (一)测量管理体系内单位绩效评价与考核 体系内单位按月实施百分制考核。体系内单位计量专业

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考核奖惩制度1(2).doc

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及考核奖惩制度1 宜宾B F化工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中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办法提高计量监督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相关生产部门及各生产辅助部门开展计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由自控仪表中心负责,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直接领导。自控仪表中心负责公司主要计量检定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分厂)开展计量周检工作,对各部门(分厂)的计量管理以监督、指导为主。各相关部门设立兼职计量员,对本部门计量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各级计量管理机构职责 一、自控仪表中心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宣传、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二)制定公司计量工作管理办法、制度、文件。 (三)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统一管理公司计量工作,并接受公司、省、市地方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根据公 司规定负责公司计量标准的建立及正常运行,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负责公司计量体系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四)依据公司生产需求编制公司年度检定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立公司两级计量管理台帐,并进行相关汇总管理工作。 (五)在计量管理工作中,对公司各部门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六)统一管理公司计量器具,包括: 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计量器具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对新采购回来的计量器具开展入库前的检定工作;负责对各单位计量器具的领用进行审核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修理直至报废各环节的工作。 (七)组织公司计量人员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监督考核计量工作实施情况及组织推广应用计量新技术。 二、各部门兼职计量管理员职责: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说明 1.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即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一套。 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人事行政部 管理类 10111701号文件 生鲜计量员考核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编制:人事行政部 日期:2010年11月18日 发:生鲜部、前台部、防损部 为规范生鲜部蔬果课工作秩序,确保生鲜蔬果各岗位职责充分落实到位,重新定岗定编,确保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制定本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背景:蔬果课人力资源现状: 1、人员编制20人(实际17人),其中,主管编制1人,领班编制2人,员工编制为17人;按照员工岗位编制可计算出编制内蔬果课需求岗位数X : =17,X ≈7,依照该配置,目前生鲜楼面蔬菜5座货架,水果:4 座货架,3个4连堆,7个岗位配置可实行如下岗位配置方案: a 、排面理货岗位(含拉货、上货)三名,打秤员 b 、排面理货岗位(含拉货、上货)四名,打秤员 可以看出,20人的岗位编制可完全满足生鲜蔬果部门的工作需要,出现缺岗、空岗、没人打秤的问题可考虑调整人员的班次。 按照打秤员最大机台需求四台,可计算出打秤员最大需求数: ≈10 ,故生鲜蔬果课可设置10名生鲜计量员,但要求所有人员 均会计量。 二、蔬果计量员考核方案: 1、风险金:30元/月。非“计量员编制”人员无风险金,月计量错误≤3次的不予扣罚,超过3次的,超过次数扣罚5元/次。 2、错误计量扣款方式:5元/次,风险金不足扣除的,工资继续扣除。

三、管理规定 1、实行计量员上岗登记制度: 附:计量员上、下机登记表 计量员上机月汇总表: ※上岗前填写上岗机号(电子秤编号),并填写上机时间,请领班及以上人员确认,无领班以上人员确认的上机时间为无效时间; ※非特殊情况(机台故障)不得随便更换秤台,如有更换秤台的,低峰期(不忙的时候)须及时向领班或以上人员说明,并在登记表上做好备注。 2、已确定时段机台责任人计量错误拒签的,一经查实,辞退处理; 3、因更换机台而不承认新机台计量错误的,一经查实,辞退处理; 4、连续三个月“上机时长”、“计量错误”综合排名最后两名的,予以调整岗位,无法胜任调整后岗位的予以辞退处理; 人事行政部2010年11月18日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量标证字第 计量标准名称计量标准代码申请考核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的有关规定, 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 企、 事业单位 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 A4 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 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 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 3.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4)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4.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 有效的检定或校 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 书复印件两套;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E2等级砝码标准装置)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 ] 量标证字第号 考评计划编号 计量标准名称E2等级克组、毫克组砝码标准装置计量标准代码12113202 / 12113203 建标单位名称米易县计量测试所 考评单位名称四川省攀枝花质量技术监督局 考核类型?新建?复查 考评方式?书面审查?现场考核考评日期 2017年 11月 24 日

计量标准名称E 2 等级砝码标准装置计量标准 考核证书号 保存地点检定室 计量标准原值(万元) 计量标准类别 社会公用 □计量授权 □部门最高 □计量授权 □企事业最高 □计量授权 测量范围1mg~500g 不确定度 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E2等级 计量标准器 名称型号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 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 差 制造厂及 出厂编号 检定周 期或复 校间隔 末次检 定或校 准日期 检定或 校准机构 及证书号E2级砝码 圆柱 带 顶、 片型 1mg~500g E2级 邛崃工具 厂 1年 2016.11 .29 中测院 检定证字 第 201611114 204 主要配套设备数显温湿 度表 WSB- 1型 (-20~60 )℃ / 郑州博洋 仪表有限 公司 01 1年 2017.4. 5 攀枝花市 计量测试 研究所 F20170326

计量标准考评表 序号考核内容及考核要点 考评结果考评记事 符 合 有 缺 陷 不 符 合 不 适 合 1 4.1计量标准 器及配套设备 的配置*△4.1.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配置科学合理,完整齐全,并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 *△4.1.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特性符合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3 *△4.1.3计量标准的溯源性符合要求,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 4.2计量标准 的主要计量特 性△4.2.1 测量范围表述正确 5 △4.2.2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表述正确 6 *△○4.2.3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合格 7 △4.2.4 计量标准的其他计量特性符合要求 8 4.3环境条件 及设施*4.3.1温度、湿度、照明、供电等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9 4.3.2设施的配置符合要求;互不相容的区域进行了有效隔离 10 4.3.3环境条件进行了有效的监控 11 4.4人员4.4.1有能够履行职责的计量标准负责人 12 *△4.4.2配备了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13 4.5 文 件 集 4.5.1 文件集的 管理 4.5.1文件集的管理符合要求 14 4.5.2 计量检定 规程或计 量技术规 范 *4.5.2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 计量技术规范 15 4.5.3 计量标准 技术报告△4.5.3.1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更新及时,有关内容填写齐全、表述清晰 16 △4.5.3.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信息填写正确

某公司工程量计量管理与考核规定(12页)

国电大渡河大岗山公司 工程量计量管理及考核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大岗山水电站工程计量工作质量,规范计量程序及资料要求,搞好工程量过程管理,切实控制工程造价,特做如下规定。 一、控制及申报程序 1. 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施工确定变更工程量,将结果报监理审查。 2. 监理根据承包商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将复核结果报大岗山公司工程建设处。 3. 工程建设处组织测量中心审核资料,必要时由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现场核实确认。

4. 确认工程量与合同或图纸工程量差异,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不再审批;属于一般变化的由设计单位确认后,公司审核审批;属于重大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确认,公司审核,上报总公司审批。 二、工程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招标设计工程量的审核 在工程项目招标期间,需由业主的技术人员对招标设计工程量对照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审核结果(包括工程量及计算方法)。 1.审核设计工程量与图纸不符合时,误差在±5%以内的不予以纠正,误差在±5%以上的业主应书面提请设计院进行答复。经确认修正后发售招标文件。 2.招标设计文件中应确定工程量计算方法必须予以明确,不允许存在二义性。已存在二义性的合同业主将及时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以补充函件形式予以明确。 (二)施工图与招标量复核 1.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算复核工程量,上报详细书面复核报告,由监理单位审核,按误差范围分级处理。 2.若施工图量与招标图量存在误差: 2.1误差在±5以内的,在中间支付按实结算; 2.2误差在±5~10%的,应在收到施工图七个工作日内填写工程量变更申请表报监理单位,按公司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技术规范标准)原油化验室计量技术考核规范

原油化验室计量技术考核规范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原油化验室的管理,提高原油化验室岗位操作人员的计量意识,规范原油化验室的计量技术管理,提高检测能力及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在长庆油田公司实施原油化验室计量技术考核制度。为确保考核制度的实施,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考核要进行的准备及考核内容和判定能否通过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 (二)制订本规范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中国石油长庆油田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长庆油田各采油生产单位为原油对外贸易计量交接、单位间计量交接、各采油单位中心化验室及其它重要站点(如汽车罐车原油拉运卸油点)出具数据的原油化验室。 二、化验室计量考核的程序 (四)考核的申请 由各单位计量主管部门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一。 (五)考核的准备 被考核化验室在提交申请表前,应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

1、计量化验器具的检定及仪器设备检验 通用计量器具必须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出具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对于某些无检定规程或无检定、校准部门的计量器具及化验仪器,应制定校验方法或使用标准物质进行自校。 2、化(检)验方法 化验室已开展的检测项目,逐项必须具有合法的规程、标准或方法。 3、人员考核 被考核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司计量交接化验员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岗位证书。 4、环境条件 被考核的化验室应根据其工作性质整顿环境条件,使其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六)考核评审 在接到各单位申请后,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聘请专家和计量管理人员组成考核组,对上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然后按照评审内容进行现场考核。 三、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七)几点说明 1、评审内容共分六个方面28项。详见第8条,这是对被考核化验室通过考核的一般要求,考核人员可根据被考核化验室的实际情况,临时增加少量考核内容,但不影响考核结果。 2、每小项的评审,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通过记“Y”,不通过记“N”。通过、不通过的标准见表格右边的评定方法栏内容。 3、带“*”的项为重点项,共8项,任一带“*”的项不通过时为评审不通过。 4、不带“*”的项,当四项以下(含四项)不通过时,可不再组织全面评审,而规定一个整改期(一般为一个月),在整改期内,由考核组派人检查,确认改正后可算通过。 5、超过整改期仍未改正者,按评审不通过处理。 6、评审通过后,颁发《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原油化验室计量考核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1987-7-10 法规类别:规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乡镇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二)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任何单位建立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均需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考核应按照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填报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第九条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接受考核的项目编制考核计划,并将考核的时间和安排通知申请考核的单位,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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