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盈余管理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真实盈余管理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真实盈余管理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的文献综述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 ------文献综述及研究思路 摘要: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与日趋成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要求的水平与质量越来越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需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原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为了增加市场有效性而进行补充披露。西方的研究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既可完善资本市场的发展,又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揭示上市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提升社会形象和声誉。而目前中国的相关研究却较少涉及此类问题,2003年10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因此,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论述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内容、影响因素和披露的途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价值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maturing of China's capital market, investors increasingly require the listed companies of higher quality and standard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ompared with mandat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ch can not fully meet the investors' needs of diverse information, more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supplement disclosure based on the former—is needed so as to improve market efficiency. According to western studies, the latter can enhance the 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 as well as the perfection of capital market, then reveal the listed companies' core competences and competitive advantages and enhance their social status and reputation. However, current domestic researches are seldom associated with this issue. On 21st, Oct, 2003, the concept of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as first mentioned in Investor Relations 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Listed Companies, promulgated by Shenzhen Securities Exchange. Thus it is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significant to study the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the growth of entire capital market. This paper discusses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rom the aspects of its definition, contents, influence factors and ways of disclosure and analyses its value. It investigates the status quo and open questions of voluntar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and has a conception of future development in this area. Keywords:listed company volunta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value analysis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近年来,世界各国上市公司不断出现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不仅影响了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信誉,而且使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

公司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6期 公司业绩与自愿性 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3 封思贤 (南京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南京210093) 摘 要:在公司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上,西方学者的结论存在较大分歧。本文首先对此进行了文献综述。然后,本文通过建立一个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得出结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程度与公司盈余业绩之间成正相关关系。最后,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业绩;实证分析 一、引言 信息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减少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因此,“信息披露对资本市场而言扮演着关键的角色”(Healy和Palepu,2001)。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按照是否经过管制,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mandat ory discl osure of inf or2 mati on)和自愿性信息披露(voluntary discl osure of inf or mati on)。强制性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强制性披露)是指法律、法规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愿性披露)是指“强制性披露以外的信息披露,代表了(公司管理层)对部分经营管理状况信息的自主选择(披露),其目的是提供被认为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公司财务及公司发展等信息”(M eek,Roberts和Gray,1995)。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具有价值相关性,“它们应对(投资者的)理解及公司的市场价值要产生重要的影响”(Lev,1992),“应能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战略及经营关键因素、竞争环境、制定决策的框架以及公司为确保(经营)可持续性而采取的步骤”(F AS B,2001)。因此,并非强制性披露以外的所有信息披露都属于自愿性披露。同时,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强制性披露有时存在披露方式与披露时间的自愿性选择问题,自愿性披露同样也可能是由强制性披露诱致产生的,或者是对强制性披露的必要补充或深化。但是,无论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信息披露均应做到诚信、及时、准确和完整。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散见于公司的季报、中报、年报、公司网站信息以及一些临时公告和补充公告中。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存在数量不足、流于形式、可靠性较差等问题。在数量不足方面,以2002年的79家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为例,只有4家公司进行了销售额的定性披露,2家公司进行了定性的利润预测。在披露内容上,“套话式”的自愿性披露屡见不鲜,实质性的内容显得很少。在可靠性方面,笔者对2001年和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的68个主营收入预测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只有29个完成了预测指标。 虽然QF II,QD II等制度目前已经在我国开始实施,境内企业在海外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资本市场的封闭性程度仍然相对较高。随着W T O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 98 3本文得到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4BJL027)和南京师范大学“金融现代化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843202510)的资助。

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会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而依照会计准则规定将其财务状况、经营等会计信息资料及其他非财务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对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规范,但仍很不全面,在实务操作中难于正确把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为了提高企业财务报告与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完整性,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必须进一步明确会计信息的披露与监管。 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五大问题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夯实财务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但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信息不准确 上市公司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外界投资者不能准确地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使得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真实。如有的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粉饰公司不利的财务现状,明明是亏损,但到投资者手中的财务报告却显示此公司连年赢利,以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来套取投资者的资金。 2.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当发生可能对公司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不按法定时间正式披露会计信息。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一方面无异于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良机,从而使投资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特别是发生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问题更为突出。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 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全面,存在与准则要求相违背的事项,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产负债表项目中的长期待摊费用等虚资产占有较大的金额,存货中有许多滞销、报废的物资,固定资产有很多不能使用或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大等,而这些资产在财务报告中没有进行全面揭示;第二,有的公司对持续亏损的经营状况,借保护商业秘密的理由不予披露;第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管机制不完善,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未全面展示;第四、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如商业票据转让或贴现、未决仲裁或诉讼、债务担保、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

摘要: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增强与外部投资者信息沟通的有效途径,对缓解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有着较为积极的现实意义。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形成问题的原因,并从市场监管者、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角度提出了应对策略,以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披露指数内部治理外部治理 一、引言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在强制性披露以外,主动公开披露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公司财务及非财务信息的自利性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企业价值提升。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数量增加和素质的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成为更多的上市公司展示自身优势的一种途径。同时,我国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日益重视。深圳证券交易所2003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在我国最早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都在有关条款中注明“可以”、“也可以”、“不限于此”及“但不限于”等,也是给自愿性信息披露留有的余地。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政策法规不尽完善,目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存在着种种问题。因此,认真总结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亦成为当务之急,这对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市场信息透明度,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良好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披露总体水平低上市公司管理层缺乏自愿披露意愿,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偏低是当前存在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研究者多采用内容分析法自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衡量,指标的选取上一般借鉴较为成熟的botosan(1997)或chau&gray(2002)体系。近期的研究中,研究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样本均值大多在0.2—0.4之间。如史建梁(2010)计算得出的指数样本均值为0.342;郭玮等(2010)计算得出的指数样本均值为0.23;陈德艳等(2011)研究结果为0.356;耿闪清等(2011)研究结果为0.408。这些数值表明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普遍只披露了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的20%-40%。换言之,即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60%以上没有被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以上数据并非来自权威机构,不同研究者构建披露指数时在指标选取和评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主客观差异,但普遍结果在较低的数值范围内波动足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总体水平较低的客观事实。 (二)披露缺乏完善性一是不同类型信息的披露水平不均衡。按照botosan(1997)研究方法,公司信息被分为背景信息、公司历史信息、关键性非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五类。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对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水平较高,而对投资者极为关心的预测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郭玮等,2010;耿闪清等,2011)。这一选择性披露说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并不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为首要目的的,因此对投资者决策的有利作用受到了限制。二是只披露好消息,不披露坏消息。自愿性披露几乎不受法规的限制和监管,披露哪些信息不披露哪些信息是由公司管理层主观决定的。根据“经济人”假设,上市公司管理层只会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披露好消息能够凸显管理者的经营业绩,也有利于公司股价的上涨,是管理层的必然选择;而披露坏消息效果正好相反,被管理层刻意回避。我们认为,第二层含义上的选择性披露后果更为严重,往往会误导投资者决策。 (三)披露缺乏规范性美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证券监督委员会(sec)都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发布了专门的披露政策或指引,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则出台,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大部分公司仅进行简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互联网时代下的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互联网时代下的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X□X□X 重庆三峡学院财经学院XX专业XX级□□重庆万州□404100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活动的日益增多,由于人们对于会计信息了解监督的需求不断增大,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显得不可缺少。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从八十年代开始产生并一直沿用,而发展到了今日,由于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企业管理方式不断合理,传统披露模式信息量少、传输慢,已无法满足决策者对信息的需求。同时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时代,不断兴起的新技术:网络的发展日益成熟,在会计领域广泛运用,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及时,方法多样。但在网络环境的影响下,会计信息披露在其展露优势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缺陷,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以及由于网络安全性问题导致的会计信息泄露等问题都成为了巨大的挑战,需要不断地完善解决。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以及在实际运用中产生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不断完善网络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使其更加适应未来社会。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Disclosure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under the Internet era X□X□X XX专业2005,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Lanzhou,Chongqing,404000 [Abstract]Along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accounting activities increasing, due to the increasing demand for people to understand accounting information for the oversight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ecome more and more indispensable. Traditional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odel began to be generated from the eighties and has been in use, and the development to today, due to the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capital markets, enterprise management and constantly reasonable, the traditional mode disclose less information, the transmission is slow, policy-makers have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information It needs.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21st century is an information age, the rising powers of the new technology: the development of a network of increasingly mature, widely used in the field of accounting, so that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ore timely and diverse methods. Bu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its expose advantage but also exposed some flaws, the existence of fal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s well as accounting information leaks and other problems due to network security issues have become a cause of great challenges, need to continue to improve resolv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under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the problems arising in practice, to propose a solution for the problem,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ode network environment, making it more responsive to the future society. [Keywords]Internet Ag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eveal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业贷款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贷款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贷款文件约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九条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22?财会月刊(综合)2007.10 【摘要】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从市场建设、公司治理、政策监管以及质量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背景 政策建议 王惠芳(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武汉430074)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政策建议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背景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有的基本态度是: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在公司处于困境或逆境的时候,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这一态度主要是通过《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内容体现出来的。如上市公司须遵循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等。 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也是在强制披露的框架下,允许或鼓励公司对某些信息进行自愿披露,即实行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披露制度。如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有关条款中包含的“不限于此”、“如有”、“至少”、“可以”等字眼的内容,就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另外,证监会于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规定,公司可以在强制披露规则之外,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并规定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目前,我国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仅是通过混杂于强制披露规则之内的某些条款来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难以引起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注意,从而使得制度规定的执行效果不明显。其二,仅是规定公司可以自愿披露哪些信息项目,但是对披露后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界定并未涉及,这也使得公司在制度面前对是否披露犹豫不决。其三,由于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缺乏一个明确的认可态度,所以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经常是朝令夕改,或是在不同的披露准则中存在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展水平较低,与国外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披露的信息数量上看,对国外有些上市公司而言已 经很成熟的信息披露项目,我国没有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如新 年度的盈利预测,虽然年报准则中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而且在年报格式中给盈利预测专门留出一节,但很少有上市公司对下一年度的盈利预测进行披露。 2.从披露的内容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 为的随意性较大,披露格式和水平不统一。 如对“新年度的经营计划”信息,只披露一些经营目标方面的定性说明,而不披露成本费用计划、研发计划、销售计划等详细的定量信息。再如对“董事会讨论与分析”信息,虽然大多数上市公司都进行了披露,但有的公司披露得很详细,除了定性说明,还进行了定量说明;而有的公司对这些信息的披露只用了短短一句话述之,毫无信息含量。 3.从披露的质量上看,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可靠性较差。以盈利预测信息为例,很少有上市公司对该信息进行自愿披露,即便有上市公司进行盈利预测,大部分也只是进行盈利预增的说明,很少有上市公司进行盈利预减信息的自愿披露。因此,盈利预测信息的预测数与实际数往往存在很大偏差(预测数高出实际数很多),其原因除了预测技术问题,不能排除上市公司有意“高估”的可能。再以“盈利变动及其原因”信息为例,大部分上市公司在解释公司当期盈利下降的原因时避重就轻,把原因都归结为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对自身因素却分析较少。 三、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 总的来讲,在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供给方面,笔者认为主要应集中于促进自愿性信息披露市场机制的完善,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潜在收益,降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各种潜在成本,使自愿披露的效益大于成本,从而加大公司自愿披露的动力。而在保障质量方面,应引入中介机构、法律赔偿、政府干预等第三方干预和强化机制。 1.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要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应尽快实现从投机市场向投资市场的转变,提高自愿披露的信息含量和市场认可度。 (1)增加市场容量,允许优质大公司上市,改变资金供给与需求格局,从而形成资金竞争机制,最终刺激自愿披露供给。这方面的措施包括:一是降低上市门槛,建立退市机制,使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不真实性、不充分性、不及时性、不规范性等等,但是所有问题的根源还是因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虚假性。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需要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相结合,但是你关键还是得通过采取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对中介机构外部的监管,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继而加大对这些不合理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式来解决与治理不真实虚假的会计信息,从而达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与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会计信息、虚假性、合理监管、内外治理相结合。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Abstract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many problems, for example: authenticity, not sufficient, not timely, not normative and so on, but the root of all problems or because of the fal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In order to solve the existing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I think, need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and the combination of external governance, but you still have to take the key to strengthen the governance of listed companies, intermediaries of external supervision, the regulation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then increase the unreasonable behavior of the punishment and other ways to solve and control false fal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o as to protect the card The order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protect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investors.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 VOLUNTARY DISCLOSUREOFLISTED COMPANIES 课题研究员何卫东 内容提要 1、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满、证券市场面临整体“诚信”危 机时,资质优良、业绩不俗的“好”公司有动力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突出自身竞 争优势,以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成长的信心。 2、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细化和深化, 以提高强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二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补充和扩展,以 突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为目标全方位、系统化披露信息,展示公司 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 3、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经历了自愿披露、强制披露、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发展阶段。当前主要成熟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部 门普遍修订政策和规章,鼓励上市公司增加对核心竞争能力、前瞻性财务和非财务业绩指标、公司治理效果、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等信息的自愿披露。 4、一些国际知名的公司已经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以核心竞争能力信息为主、公司治理信息和环境保护信息为辅的自愿信息披露制度,这一制度在沟 通公司经理人员与公司利害相关者,降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程度,提高信质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5、对于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对缓解“诚信”危机,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具意义。在充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自愿信息披露监管经 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当前中国新兴证券市场的公司实践特征,证券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章程指引,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 6、上市公司应加强与机构投资者、券商、证券分析机构等市场中介的沟通,解答他们对定期报告信息的咨询,了解公司外部人的信息需求,通过自愿信息披露降低公司内外部人的信息非对称,并采用恰当的沟通形式以便利自愿披露信息的广泛传播。 7、上市公司应采取适当形式主动增加有关公司“核心能力”信息的披露,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对公司的未来更具信心。 8、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报)等定期报告披露中,对具有较高不确定性和容易产生理解偏差的信息,如管理人员目标和评价、盈利预测、公司治理效果等,增加自愿信息披露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9、市场中介机构可考虑定期推出独立的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评级结果,为投资者提供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意见,使投资者能够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谨慎投资,科学决策。 10、由于市场中介机构的特殊行业性质,证券监管部门在培育市场中介机构方面应该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一方面是开放市场,允许境外的市场中介机构直接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执业。另一方面,促进国内已有的市场中介机构重新整合以达到一定规模与国外市场中介机构竞争。 Abstract Prior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results show that listed

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终极版

目录 1问题描述 (2) 1.1 设计任务及要求 (2) 1.2 问题理解和分析 (2) 1.3开发环境 (5) 1.4系统可行性分析 (7) 2题目设计及实现 (9) 2.1 总体设计 (9) 2.2数据库设计 (10) 2.3详细设计 (13) 7系统测试 (20) 7.1用户登录测试 (20) 7.2用户注册测试 (21) 7.3用户操作界面测试 (22) 8结论 (23) 9参考文献 (25)

1问题描述 1.1 设计任务及要求 本系统主要是在对个人基本信息的分析上进行设计的,根据需要,本系统主要具备了以下特点和功能:(1)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2)具有较好的权限管理;(3)方便查询和修改数据;(4)数据稳定性;(5)实用性;要具有管理中心,如好友基本信息管理、事务备忘对各种事情的管理、密码备忘对各种密码辅助记忆等相关个人的多种常用功能。 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管理方法:在管理中心里面,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常联系的好友的基本信息进行操作,具体的操作有:添加好友及好友基本信息、删除好友基本信息、修改基本信息、还可以查询好友的信息;在事务帮手中,我们可以对平常要做的事情做一个备忘,例如要做事情的时间、地点等等,还可以对这些事务进行查询、添加、删除、修改等等一系列的操作,对已完成的事情自动转入历史记录;最后是在密码备忘中,可以对个人常用的密码进行备忘,例如对所设置的手机密码,银行卡密码,邮箱密码等进行备忘,具体的操作还是有查询、添加、删除、修改等等。 课程设计的主要目的如下: (1)运用已学过的知识进行应用系统的开发,掌握软件设计流程。 (2)通过课程设计,学会Java高级语言、SQL语言等开发应用系 统,掌握基本的编程方法。 (3)通过课程设计掌握数据库的连接方法,及对数据的查询、修改、插入、删除等操作 1.2 问题理解和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人们的生活压力,要做的事情太多,在这种环境下有些事情顾及不到是在所难免的。信息化的发展帮助人们解决了这个难题,信息管理使生活有条不紊的进行着。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管理的信息化,它记录着个人每日的重要信息,能记录、提示用户有关信息。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为用户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手段。但一直以来人们使用传统人工的方式管理文件信息,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许多缺点,如:效率低、保密性差,另外时间一长,将产生大量的文件和数据,这对于查找、更新和维护都带来了不少的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将呈增长趋势,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研究,有利于推动和引导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文章对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监管 一、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及特征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1年发表的《改进企业报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将自愿性信息披露定义为: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未被公认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基本的财务信息之外的信息。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3年4月推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该报告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征: (一)自主决策性 这一特征是相对强制性信息而言的,强制性信息是企业不得考虑成本效益而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国家对其内容和形式都做了统一规范,企业只能遵照执行。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一种自主性决策行为,它是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披露的信息。对这些与信息使用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是选择披露还是不披露,以及选择何种披露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重要性的判断和成本效益的比较。换而言之,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拥有自由裁量权和决策权。 (二)内容多样性 自愿性信息一般包括公司的背景及战略信息,关键性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及分析预测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内容。这些重要内容从空间范围来看,既有内部环境信息,又有外部环境信息;从时间范围来看,既有既定的历史信息,又有对未来的预测信息;从披露形式来看,既有定量信息,又有定性信息;从计量方式来看,既有货币计量信息,又有非货币计量信息。自愿性信息的多元化特征,决定了它在内容上具有相对广泛性和多样化。 (三)形式灵活性 自愿性信息从国内外实践来看,最常见的披露方式是运用文字和表格;有时为了说明有关项目的发展趋势,还常常使用坐标图、圆形图和柱状图等各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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