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豫人社办〔2020〕 79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7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对《河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

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

目录

总则

分则

附则

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总则

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发【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结合我省市场监督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省内各单位各组织从事特种设备、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医药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

三、市场监督管理专业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持有岗位所需的相应资格证书,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历、任职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3)大学本(专)科毕业或学士学位或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2、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执业药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2年(或执业药师注册满2年)。

(2)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或执业药师)职称并担任工程师满5年(或执业药师注册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l)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

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2、工作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l)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工作经历,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过厅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下达的科研项目。

(2)参加过本行业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制订和编写。

(3)提出过1项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等。

(4)参与完成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检验、试验、校准方法、细则、方案等编制,经批准已实施。

(5)完成重要工农业产品、重要特种设备、重要纤维和纺织品检验检测,并取得显著社会与经济效益。

(6)参加建立计量标准并开展重要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并取得显著社会与经济效益。

(7)参与过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4、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

(l)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或通过备案的学(协)会科技奖励1项。

(2)获得本行业相关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以上2项的主要完成人,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研

究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等)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建议书或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项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2项,并正式发布实施。

(6)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1项,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在筹建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等)建设项目中成绩突出,建设项目通过国家验收或省级验收。

(9)参与完成某类产品检验检测、校准实验室建设项目,或2项产品全部检验检测、校准项目开发工作,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验收)。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行业)产品质量(或计量)监督抽查方案、实验室能力验证方案或2项省级产品质量(或计量)监督抽查方案、实验室能力验证、标准化方案等,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实施。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建立1项省级计量标准或2项省辖市级计量标准。

(1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电站锅炉、成套化工装置、大型球罐、长输管道或重要电梯、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大型索道等检验,发现重大

事故隐患,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3)作为技术专家,完成1项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技术分析,撰写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14)主持完成标准化体系1项,或标准实施效果评价1项或标准监督抽查方案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15)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16)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3篇。

(17)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至少撰写2万字,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18)负责编写完成本技术机构质量手册和重要检验工艺文件,体系运行效果良好,检验工艺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其他需要破格参评的人员,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的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技术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

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3、工作经历,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辖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3)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以下同),完成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工程、国家级或省部级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标准等项目建设项目。

(5)主持编制修订过1项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或规程、规范、管理办法、标准化技术规范等。

(6)完成过1项以上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

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计量标准考核项目或2项市厅级计量校准标准考核

项目,并经过主管部门考核。

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某类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开发工作,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验收)。

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解决行业疑难问题或调研工作,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验收)。

(7)提出过1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重大技术改造及节能工程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经历;或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8)具有1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经历,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检验项目、质量仲裁检验项目,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完成过本行业(专业)或省辖市(厅)级以上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市场分析报告、发展规划、质量分析报告、监督抽查方案、能力验证方案、标准化规划等,被有关方面采纳。

(10)完成过大、中型工程新(扩)建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维修工作。

(11)作为主持人,完成过大中型企业标准化体系表的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12)独立承担过行业2项以上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或作为主持人,完成过4项标准、规程、规范或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规范的宣贯工作,组织编写相应的技术资料(讲义)。

(13)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市场监管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与管理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4、业绩与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须具备(1)至(7)条中的1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必备项限制)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下同)。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1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质检中心(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计量标准等建设项目,通过国家验收,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提出2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质检中心(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计量标准等建设项目,通过省部级验收,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起草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限前7名,其他标准限前5名),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或2项以上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或作为主要起草人(限前5名),完成1项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典注释。

(7)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提出4项省辖市(厅)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厅)批准实施,并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解决复杂产品、大型检验项目、质量仲裁检验项目技术问题,并经有关部门认可、采纳或省部级鉴定(验收)。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1项国家标准物质协作标定。

(10)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或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计量产品或产品检验设备、计量标准器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或主持完成2项某类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开发工

作,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验收)。

或作为技术专家,完成1项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技术分析,撰写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11)主持完成2项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标准,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2)主持完成研究开发2种产品或产品检验设备、标准器,

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3)主持完成1项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或1项省级能源计量节能改造重大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主持建立或完成3项以上省部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非标检验检测方法,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正式应用,取得显著的效益。

(15)主持完成2项国家(行业)级或4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实验室能力验证方案、发展规划方案等,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实施。

(16)主持完成标准化体系2项,或标准实施效果评价2项或标准监督抽查方案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17)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的标准化技术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或在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中提出的结论正确可靠,并有3项可查证的技术性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18)主持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有5项对大中型企业、事

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标准化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被省辖市(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19)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或参与编写2部书籍(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且被较多引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收录字数不少于1000字)。

(20)主持编制3篇行业技术状况分析报告、发展规划、标准资料综合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发布。

(21)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22)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技术比武先进个人”、“技术能手”等业务技术类称号(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其中须具备(1)至(7)条中的一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必备项限制)。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1999年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科学技术奖励是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评审、颁发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三、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四、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省级能源计量节能改造重大项目”需提供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五、“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六、本条件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同时提供专利社会效

益及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

七、本条件中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大型企业、行业或国家学协会企业标准及团体标准。

八、本条件中技术规范文件,是指标准、计量规程、安全规范等技术规范文件。

九、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十、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十一、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二、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十三、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十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9号)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为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基本原则 (一)单位自主。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在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晋升申报评审工作。 (二)公开透明。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在单位进行公开,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五公开”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分级管理。省直事业单位的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以下事业单位评审计划备案公示部门,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统筹

确定。 (四)强化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实行上网一次性备案公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工作。 三、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程序和政策 (一)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及未来2年拟晋升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上网公示,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的依据。 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限制,在相应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号】豫人社办〔2020〕84号 •【施行日期】202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8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有关问题 (一)关于职称评审计划问题。按照国家和我省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规定,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

的事业单位,除经济系列和审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外,其它系列均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推荐评审职称。各单位要按照已备案并网上公示的年度评审计划,推荐职称申报评审人选,严禁超计划申报评审。 (二)关于职称申报学历与申报年限问题。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调整部分职称申报年限规定。一是中小学教师、技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年限调整。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二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职称年限调整。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仍按原规定执行。三是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职称。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四是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和任职年限。民营企业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申报评审条件问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农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系列、经济系列、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等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新修订的评价标准。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问题 1.正高级职称推荐数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实行总量控制。为促进优秀中小学教师脱颖而出,决定在以往两部核准数量的基础上,上浮30%左右进行推荐。参考各地教师队伍规模、整体教育教学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地推荐数量(见附件5)。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豫人社办〔2020〕 79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7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对《河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

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 目录 总则 分则 附则 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总则 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发【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结合我省市场监督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省内各单位各组织从事特种设备、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医药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 三、市场监督管理专业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分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

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 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全省各省辖市成立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区域内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职称申报流程按照全省统一的职称申报流程执行,可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申报评审,也可提交纸质材料进行评审。参评人员的职称申报账号由各县区业务部门统一设置。初级职称的认定由各县(市、区)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认定并报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河南省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3〕85号)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职称。 3.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申报评审条件 2023年度自主评审的省属高校备案完成的申报评审条件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豫人社办〔2021〕87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正高级、中高级、机械专业中高级、建筑专业中高级、电力电子电气专业中高级、矿山专业中高级、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安全专业高级、环境保护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按2021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对应中初级职称拓展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除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系列未修订条件的,申报条件按照上述已修订工程系列条件执行,评审条件仍按原条件执行,评审标准不变。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 (https://www.360docs.net/doc/8019195504.html,/viewCmsCac.do?cacId=ff808081718ef30a0171 956e545e02ad)专栏查询下载。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能力水平达到要求,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二)拓展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范围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进一步扩大贯通范围,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三)畅通绿色通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 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 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主管单位单位正高副高中级省交通厅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 8 25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0 1 2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0 0 3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0 0 2 河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2 5 10 省发改委河南省节能监察局0 0 2 河南省宏观经济研究院0 1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研究所0 0 2 河南省信息中心 1 4 6 河南省工

程咨询中心 1 1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0 0 2 省工信厅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2 8 8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0 3 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 2 5 4 河南省煤炭总医院 2 2 5 郑州工业技师学院1 2 5 郑州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0 3 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0 0 0 河南省煤炭行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0 0 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 1 2 0 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0 0 0 河南省义马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2 5 9 河南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 1 0 2 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 1 1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2 5 8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1 2 5 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总院0 5 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4 7 12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2 8 10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3 5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2 10 1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2 9 7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5 7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5 20 10 机关服务中心0 0 2 省粮食局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 0 2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1 8 15 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 1 8 10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2 7 5 省科技厅河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1 0 0 河南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0 0 1 河南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所0 1 0 河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 2 3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1 0 1 河南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0 0 1 省水利厅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0 2 2 河南省水利宣传中心0 0 1 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0 0 2 河南省水利厅幼儿园0 0 0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6 19 7 河南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推广站 1 2 2 河南省水利信息中心0 0 3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站0 1 3 河南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0 0 1 河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0 1 1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0 0 1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0 0 1 省水利厅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5 10 10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13 25 15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15 30 43 河南省水下救助抢险队0 0 1 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 4 8 2 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0 1 3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 3 6 10 河南省沙颍河流域管理局 2 4 3 河南省白沙水库管理局 4 5 4 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1 4 5 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7 10 5 河南省石漫滩水库管理局0 2 1 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 1 2 5 河南省水利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豫人社办〔2020〕 81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和经济社会建设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对《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2014]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五章附则 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支撑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相分离。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 第六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执)业资格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五章监督服务 第六章责任规定 第七章附则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 【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9.26 •【字号】豫人社办〔2019〕75号 •【施行日期】2019.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从2019年起,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 委托评审人员,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我省不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

员会代为评审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 二、按照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会计系列从2019年起不再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申报年度评审计划,按程序备案并上网公示,严格按照已备案公示的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三、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 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或者隐瞒,责任自负并愿接受处罚。”用人单位承诺:“在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保证推荐工作客观公正。推荐的人选为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和申报评审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申报推荐工作符合程序和要求。如有不实或者隐瞒,愿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申报人不通过工作单位申报而是跨地区、跨单位申报职称,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备案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职称或者超评审计划申报职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推荐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有不实或者隐瞒,以及其他违反职称政策规定等情形,均属违反诚信承诺制。对上述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四、加强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 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在今年7月2日正式上线运行了基于互联网的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平台。从2019年起,我省通过职称工作信息平台申报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9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制 度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企业家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试行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和扩大企业家直接申报评审职称层级范围 将企业家申报职称层级从原来的副高级提高到正高级,申报职称范围从原来的经济系列扩大到研究和工程(机电、电子、大数据专业)系列。 (一)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1.企业基本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营业收入在20亿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2)全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及省百家创新龙头企业。 (3)在科创板上市的河南企业。 (4)设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人员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同级别人员,连续任同级职务2年以上。

(二)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1.企业基本条件: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科创板上市的河南企业。 2.申报人员范围: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连续在本企业任职2年以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负责科研、技术),连续在本企业任职3年以上;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连续在本企业任职3年以上。 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经济师仍按《河南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认定高级经济师暂行办法》(豫人社职称〔2016〕19号)执行。 央企或央企控股的企业参评须提供委托评审函。 二、优化评审条件 企业家直接申报评审职称,对学历、资历、相关层级职称、论文论著、职称外语和继续教育等不作要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度。作风端正、履职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能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现代先进专业技术及手段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并能研究和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在关键技术突破、业态模式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积极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 4.不存在“一票否决”现象(诚信、欠税、欠薪、环保、安全等)。 (二)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的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所在企业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公司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引领企业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技术或管理创新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3.引领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三)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所在企业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引领企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了行业发展。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层级设置。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建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关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我省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高级职称专业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调整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负责提出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豫人社办〔2020〕 80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8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职称改革和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人员建设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四章附则 河南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四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具体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 第五条具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可直接通过考核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核认定采取答辩与评审

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6]1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增加了答辩考核环节,并制订了《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现将《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7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全面地了解申报评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工作业绩、专业理论知识、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工程系列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在现有评审工作环节的基础上,加强答辩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答辩考核的对象 凡申报评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考核。 二、答辩考核方式 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专业组)对申报对象进行面对面的答辩考核。通过答辩考核对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作具体的评价,为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答辩考核程序和内容 (一)答辩考核对象简要介绍基本情况 1.本人学历(含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及工作经历; 2.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业绩、贡献(包括完成项目、成果获奖、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 3.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已公开发表的项目、成果技术报告等作品的主要内容和学术价值; 4.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情况; 5.本专业学科发展现状、本人今后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思路、设想和计划; 6.其它需要介绍的情况。 (二)专业组提问 专业组在听取答辩人介绍基本情况后,可针对以下内容进行提问。 1.对答辩人学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发表论文、取得成果情况等,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核查、质疑; 2.对答辩人论文(专著、技术报告)论点、论据的正确性、科学性、学术价值及学术水平进行质询; 3.对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发明创造、优秀勘察设计等奖的答辩对象,重点考核本人在该成果中所起的作用,掌握完成该成果的技术水平情况等。 (三)答辩考核对象回答问题 答辩人针对专业组所提问题进行答辩,答辩时严肃认真,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表述清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 评审标准 总则 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岗的工程技术、技能人员的职称申报与评审。 三、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⑸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6)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

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共1772人阅读 总则 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分发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观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岗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已制定申报评审条件的工程专业除外;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l、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二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四年以上; 3理二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五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辖市或厅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对中型以上企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产品的研究、设计工作; ③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中某一部分的研究、设计工作; ④参与完成过一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产品的某一过程的研究、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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