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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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讲导论 (2)

第一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关系 (2)

第二节国际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3)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 (4)

第四节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

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与联系 (5)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6)

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玉强制法 (6)

第二节联合国文件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6)

第三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6)

第三讲国际法的主体 (9)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9)

第二节国家的构成与类型 (10)

第四讲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

第一节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不同观点 (11)

第二节国家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11)

第五讲国家责任 (13)

第一节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 (13)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形式 (13)

第三节国家责任的免除 (14)

第六讲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与继承 (15)

第一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15)

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16)

第七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17)

第一节国籍 (17)

第二节庇护与引渡 (17)

第一讲导论

第一节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概念及其关系

一、国际关系的概念:

国际关系是近代以来以主权国家为主要角色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行为体间由于固定而

长期的联系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集中表现为政治关系。

●国际关系词典:自国家诞生以来,人类社会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总称。包括政

治、经济、民族、文化、宗教、地缘等关系,其中国际政治关系是最主要、最活跃的关系。与政治密切相关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

●国际政治大辞典:国际关系是指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是一个范围比国家间关系广泛的多的

概念,不仅包括国家间,国际体系之间的各种形式关系、联系,也包括国际舞台上一切国际性组织、团体、跨国组织以及国际关系行为体个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方面的关系和联系。

●摩根索:国际关系就是国际政治,国家间为了获取权利、利益而形成的合作、冲突的关系。

●袁明:国际关系是超越国家界线的国际社会关系。

●梁云祥:国际关系史近代以来以主权国家为主要角色,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行为体之间由于固定而长期

的联系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集中表现为政治关系。

二、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条约或习惯共同认定并主要用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即

规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惠顿:国际法可以界说为,包括那些存在于独立国家之间的,从社会本质推论而来的,符合正义的,理性

的行为规则。

●劳特派特:国际社会的法律。

●阿库斯特: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一个美国人:国际社会各成员在其相互关系中通常遵守的不断发展的规范的总和,主要面向国家,并在较

小程度上面向国际组织,个人赋以权利义务

●奥本海国际法:万国公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习

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万国公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

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对国家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周鲠生:国际法是在国际较晚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

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包括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由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制度的总体。

●梁云祥:由主权国家通过协议、条约或者习惯共同认定并主要用来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即规定其权利与

义务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分类:基本理论与原则、国家规则、部门法

普遍国际法;一般国际法(适用于一般国家);特殊国际法(适用于特殊区域、领域的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不同国家公民之间的法律);

四、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产生于国际关系,并随国际关系而发展,同时又制约国际关系

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作用:

是稳定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国际关系更为广泛和谐发展

但是,国际关系仍然主要取决于国家实力,国际法并不能解决所有国际关系中的问题,即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它仅仅是国际关系中一部分。政治创设法律,而不是相反。

●国际法产生于国际关系,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部分;

●国际法律关系是一种进步,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部分;

●国际法可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全球化更需要国际法;国际法不能够解决国际关系中所有问题。

第二节国际法的产生及其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

1618年——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的政治版图,摧毁了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威,出现了主权独立的新型国家及其相互关系。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创了主权国家通过国际会议解决争端的先例,近代国际关系由此开始。同时,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主权等原则以及常驻使节制度,国际法也由此开始产生。

格老秀斯及其《战争与和平法》等国际法著作对国际法的产生做出巨大贡献,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二、国际法的发展

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法国新政府曾通过《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提出了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进一步主张国家主权原则,以及不干涉内政、海洋航行自由、在战争中贯彻人道主义等原则,进一步充实了国际法的内容。

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虽然确立了“正统主义”并建立了“神圣同盟”这一政治反动并违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治下的秩序,但是同时也通过了国际河流自由航行、外交使节等级制度以及国际担保瑞士永久中立国地位等决议,成为其后“欧洲协调”的势力均衡的法律根据,维持了欧洲近百年的和平。

19世纪后期,又陆续通过了一些国际法公约,如《海战宣言》《日内瓦公约》等。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又进一步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一些陆战及海战法规。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为帝国主义和殖民扩张服务的国际法,如被保护国、租借地、势力范围、领事裁判权、领土割让和征服等规则,但是国际法也开始扩展至全球,并确立了一些有价值的规则,如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与国际法的发展

战争既破坏了国际法,但同时又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联盟和国际常设法院的设立,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国际法的编撰以及解决国家之间的冲突又增添了司法解决的可能性。

1928年的《非战公约》,第一次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国际法编撰会议。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与国际法的发展

联合国的建立及〈联合国宪章〉,进一步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及部门法都得到巨大发展,国家之间的各种条约关系也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主要交往方式。

五、中国与国际法

随着近代中国的国门被打开,国际法也开始进入中国,1864年在中国出版了第一本国际法著作,甚至在同西方列强的交往中发挥过一些作用,但是在贫瘠落后的旧中国,基本上被西方国家排斥于所谓文明国家之外,国际法在中国并无深入的研究或应用。

新中国成立后,宣布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同时不承认帝国主义国家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任何特权,并提出了一些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对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本上没有进入国际社会主流,对国际法的参与和研究都比较落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开始有意识地融入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开始更多地参与和深入研究国际法。

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最初出现的地方以及形成法律的途径或方式。其现实意义在于,发生国家间冲突并需要法律裁判时寻找判定是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渊源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或学者著作和学说等。

条约:即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按照“约定必须遵守”的规则,条约具有拘束力。条约的种类和内容虽然有各种各样,有多边的或双边的,也有所谓造法性的或契约性的,但是其实难以截然区分,因此一切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即在国际关系中为大多数国家所共同遵守的那些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其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必备条件是反复前后一致及得到法律确认。是否遵守国际习惯的证据则可

以从各国的具体实践中去寻找。

一般法律原则:是存在与各法律体系中并可以得到一般确认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主要是为了对条约和国际习惯进行补充而提供的一种解决方法。

司法判例或学者著作和学说:同样也是作为一种辅助渊源而存在的。

第四节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概念:

即国际法依据什么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或者说国际法为什么具有拘束力,其根据是什么。对国际法效力根据的不同观点:

围绕国际法效力根据,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争论。

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国际法之所以对国家具有拘束力,是因为国际法同其他所有法律一样都是以自然法为依据,而所谓自然法就是本来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些自然规则,即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都存在于具有普遍和永恒效力的人类正义原则,只不过人类通过理性发现

了这些原则。

而实在法学派却认为,国际法同所有的法律一样主要是一种实在法,即由人们制订并以制裁或惩罚加以实施的强制命令。法律不一定正义,它可以依照立法者的意志加以改变。因此,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同样在于作为立法者的国家的意志,然而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众多国家,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在于国家的共同意志。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又兴起了新自然法学派,其中有社会连带学派和规范法学派。社会连带学派认为一切法律的效力根据都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在于由于国际社会连带关系所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规范法学派虽然不承认自己属于自然法学派,但是它们认为一切法律规则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但其规范可分为不同等级,每一等级法律的效力就在于上一级法律规范,如从下至上有分类法、国内宪法、国际法等,最上一层为“最高规范”或者“原始规范”,即伦理规范。

与此同时,被称为新实在法学派的观点也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有权力政治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前者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政治的核心是权力,因此法律效力的根据就在于权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在于各国权力的均衡。后者认为,国家对外政策、尤其大国的对外政策确立权威与控制、即国际社会的法律,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国家、尤其是大国的对外政策。

应该说,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国家本身,即在于国家意志,但既不是个别国家的意志,也难以实现共同意志,所以应该是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

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渊源不同,前者是条约等,后者是立法机构的立法;

●效力根据不同,前者各国意志的协议,后者是统治者的意志;

●制订方式不同,前者由主体自己分散制订,后者由主体之上的机构集中制订;

●主体不同,前者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后者调整个人、法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前者依靠自觉、自助、互助和制裁等方式来实施,后者依靠国家机

器来实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即使人们对国际法是否是法律产生怀疑,但同时其自己制订及主体不可迁移和数量的有限性也使其更具有法律的特征,更容易被遵守。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学说。

前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其中又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后者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二者有密切联系,即相互独立又存在联系,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使国内法符合国际法,而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应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及利益,不能使其干预或破坏国内法。

在实践中二者的关系体现为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或者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国际法一般经过采纳或转化可以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即一般来说各国都通过各种方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国内法也会成为国际裁判中充分考虑和研究的因素,以便弄清争端的法律背景,或从中找出可以引用的证据和原则。

第二讲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玉强制法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强制法的概念:

强制法指国家之间形成的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得违法及仅为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才可以更改的规则。即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联合国文件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在联合国宪章的第2条中,提出若干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且使这些原则第一次作为一个体系而出现在国际法文件中。

其后在联合国主持下,又通过了一系列决议或宣言,其中重申和强调并且提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例如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12月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并且强调在解释和运用这些原则时应相互联系,防止以其中的一项原则来否定或反对另一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在1953年12月第一次提出的,也是将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系统地放在一起来加以考虑,当时主要是用来调整同新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关系的一项原则,并且通过1955年的万隆亚非会议将这五项原则体现在了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中,成为众多民族主义国家多接受的原则,其后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同西方国家改善关系的过程中,五项原则又为更多的国家所接受,80年代中苏关系的改善同样以这五项原则为指导,因此这五项原则不但是中国外交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化做出了贡献。

第三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即每一国家都拥有自我管理的最高权力,并且相互平等,彼此间无管辖权。

主权是国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属性,指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权力,即对内至高无上的最高管辖权和对外的自主独立权和自卫权。

主权的概念最早由法国人让·博丹1577年在其著作《论国家》一书中提出,主要目的在于反对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及增强法国国王的权力,其后被法国宰相黎塞留实际运用,确实增强了法国的王权,因此这一主权学说可以被称为“君主主权”。

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也提出了主权学说,但是其目的不同于君主主权学说,而重点在于以主权原则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即国家应该具有最高的对内统

治权而不受其他权力的限制,不从属于其他任何意志。

格老秀斯的主权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学说,因为其仅仅认为每个国家应该拥有主权,而并不关心这一最高权力在国内属于谁,因此这一主权学说可以被称为“国家主权”。

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再次提出了主权学说,不过这一学说的目的在于改变国家内部的政治体制,强调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而不应该属于君主。

这一学说应该说是属于政治学而非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学说,因此可以称其为“人民主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中被进一步确认与强调,甚至主权曾经被认为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与绝对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但是,随着冷战的结束、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加深和全球化的兴起及全球性问题的增多,主权原则也面临挑战,出现了“主权过时”“新干涉主义”等理论。

诚然,全球性问题增多和国家相互依存程度加深,促进了国际组织的发展和权力增加,但是主权的最基本概念并没有被改变,即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中拥有最高权力的行为体,国家即使出让部分主权大多数情况下也是自愿而非被迫的,其实这正是主权的体现,同时最终也是为了国家利益。

总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然是国际法的最重要原则,但是不应该将主权概念绝对化。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进一步引伸,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所谓干涉内政,并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是一个事态概念。按照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的规定,通过武装或其他威胁手段干预一国内政与外交事务、通过政治或经济压力获取利益、参与一国内部争端并鼓励或资助暴力颠覆别国合法政权、武力剥夺民族文化特性、试图改变别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种族主义和殖民主义,都属于干涉内政。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分辨或者难以避免干涉内政。

干涉的形式有公开使用暴力的武装干涉、通过财政或经济援助控制受援国的经济干涉和通过压力迫使他国听命于自己的外交干涉等。

尽管有时难以把握,但强调这一原则并非没有意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从国家交往方式上加以强调的基本原则,指各国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

按照1970年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主要包括通过外交或司法等和平方式寻求解决争端、避免恶化事态、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加以解决等。

尽管如此,国家间的武力冲突从未停止,但是强调这一原则仍然有其积极意义。

四、国际合作原则

同样也是从国际交往方式上加以强调的基本原则,指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各方面彼此协助。

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各国应该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同联合国的行动中进行合作。

合作可以有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合作等,虽然国际社会在合作方面还存在着各种障碍,但合作是使国家和人类和平与发展所必需的,合作已经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五、民族自决原则

同样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伸与具体体现,即各民族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事务。

民族意识产生于近代,民族即具有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生活方式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共同文化意识的人类群体。民族主义是近代至今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1970年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并且各国均有义务遵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尊重这项权利。

但是,要确定民族自决的范围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虽然国家是建立在民族基础之上的,但是民族与国家毕竟不能等同,不应该机械地理解和滥用民族自决原则,因为这一原则主要是针对殖民地国家而言的,否则势必造成国际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此外,还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反对武力和武力威胁等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三讲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目前的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即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享受承担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关于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即国际法主体究竟具体涵盖哪些行为体,或者说国际法究竟用来调整哪些行为体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按照自然法的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并无根本不同,因此国家与个人无区别地都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在新自然法学派那里,将个人作为唯一主体。

按照实在法的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只是国家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所以国家是国际法唯一的主体。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兴起和国际组织的大量涌现以及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个人权利的增加,国际关系的行为体已不仅仅局限于国家,一些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甚至个人开始进入国际法调整的范围,这些行为体也被认为是国际法主体,当然与主权国家相比,它们只是一些有限的主体,即仅仅承担有限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已经被明确地承认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围绕个人究竟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却仍然存在争论。一般来说,西方国家中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有限主体资格的学者越来越多,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然坚持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理由主要有:

1.国家行为也要通过个人来表现及国家的权利义务也要由个人来承受;

2.国际法中有赋予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如人权法、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则、惩罚战争罪犯或国际私人犯罪的规则、个人可以在国际法庭诉讼的规则等;

3.尤其是欧盟的发展与其法律实践,已明确给予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

但是,个人虽然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但是本质上仍然不同于国家,个人只是代表国家行事而已,国际法赋予个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则实际上是赋予国家的,个人只是一个国际法所涉及的客体而已,而且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个人还不能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主体,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或主要意义上个人还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在实践上,如果广泛承认个人是国际法主体,不但不符合现实,而且还会削弱国家主权,破坏国际法的基础。因此,在整个国际法范围内还不会直接给个人以权利或使其承担义务,否则国际法就会与国内法一起成为世界法。不过,随着区域化的发展和人权观念的增强,在国际法中会给个人以更多的利益。

第二节国家的构成与类型

一、国家的构成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仅指在国际关系中能够完全独立和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而并不关心其阶级性质和国家政体如何。

一般来说,国家由居民(国民)、领土、政府、主权四要素构成,居民与领土是最基本的内容与必要的物质载体,政府与主权则是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必要标志和重要属性。

二、国家的类型

一般来说,按照国家组织结构的形式,可以区分为单一国家和复合国家,前者指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统一宪法的中央集权国家,后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程度主权的实体之间联合而形成的国家。联邦是复合国家中最典型和最主要的形式。

也可以按照行使主权的程度,将国家区分为独立国、附属国和中立国,不过目前主权不完整的国家已经很少存在,或者某些国家自愿让渡自己的主权给其他国家。

第四讲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其不同观点

一、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指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享有的固有权利及与此相对应而对其他国家所承担的义务。

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同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即前者是从国家本身的角度而言,而后者则是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

二、关于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观点:

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即固有和当然享受的权利和依据条约所取得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基本权利如同个人的平等自由一样是一种天赋权利,而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国家基本权利的根据在于国家的主体资格。

国家基本权利难以一一列举,但是通过国际法律文件的多次体现,尤其是战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第二节国家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独立权

独立权指一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政府并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首先具有政治上的意义,但还逐渐增加了经济上的意义。

二、平等权

平等权指国家不论有何差异在国际交往中和在国际法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

平等可以包括有参与、内容和适用上的平等,即平等参与国际关系与平等参与制订国际法,在国际法的内容上体现平等,以及在国际法上的无差别对待。

三、自卫权

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和其他合法权益而有限度地使用武力抵抗外来侵略或武力攻击的权利。

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必要性和相称性。

四、管辖权

管辖权指国家按照一定原则对有关人、财产、行为和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领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领土管辖也称属地管辖或属地优越权,即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财产或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一范围也包括在公海上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飞机等飞行器。

根据不同情况,领土管辖又可以有主观领土管辖、客观领土管辖和犯罪效果管辖原则区

别,即对始于本国而终于别国、始于别国而终于本国或犯罪效果及于本国的犯罪有权行使管辖。

国籍管辖也称属人管辖或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对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行使管辖,而不论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根据不同情况,国籍管辖也可以有主动国籍和被动国籍原则的区别,即主张对具有本国国籍的罪犯或对本国国民造成伤害或损害的罪犯行使管辖。

保护性管辖是一国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土之外所犯的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有权行使管辖。

普遍性管辖是任何一个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反人类的犯罪都有权行使管辖,不论其罪犯的国籍与其身处何地。

以上四项管辖原则都是国际法所规定的管辖原则,但是由于各原则之间的某种重叠与相互限制以及各国适用管辖的冲突,所以每一具体事件需要具体分析,寻找其应该适用的原则。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任何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特权。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基本原则的体现,即国家既然是主权和平等的,那么相互之间就不能够有管辖权,所以任何一个国家不经他国同意都不得对他国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其法院不得对他国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他国愿意放弃这一豁免。

除去自我或相互放弃豁免外,按照某些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对某些国家行为也不给予国家主权豁免,因此围绕这一原则就出现了绝对豁免原则和相对豁免原则的争论。

绝对豁免原则主张所有国家行为和财产都应该享受完全和绝对的豁免,而相对豁免原则则主张对国家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地给予豁免。早期多主张绝对豁免原则,20世纪后开始出现相对豁免原则。

按照相对豁免原则,国家行为可分为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行政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管理权行为\商业性行为),只有前者才能够享受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

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相对豁免原则,发展中国家多采用绝对豁免原则。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兴起中的发展中国家,其主张的主权豁免原则也正在从绝对原则向相对原则转变。

第五讲国家责任

第一节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

国家责任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则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其行为对别国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其构成的要件包括:

⑴国家行为;⑵违反国际法或所承担的国际义务;⑶对别国造成损害。

根据国家行为在责任中的不同表现,可以将国家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根据国家行为的不同主客观原因以及是否需要承担国际责任,出现了两种理论,即过失责任理论和结果责任理论。

过失责任理论认为,国家只有在有过失或故意的主观因素下从事的不法行为才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结果责任理论认为,国家虽非过失或非故意以及从事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活动,但客观结果对他国造成损害,也应该承担国家责任。

在实践中,结果责任理论较为合理,同时也被大多数国家所遵守。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形式

国家责任的形式是指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方式,或以何种方式承担国家责任。

目前的国际法对国家责任的形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则,但是根据国际实践,主要有:1.限制主权;2.道歉;3.恢复原状;4.赔偿;5.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1.限制主权:即对责任国的国家主权在一定时期内不同程度地加以限制,使其在一定时期内

没有或不能够完全地行使主权。

2.道歉:即责任国对受害国造成的损失予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责任形式,可以通过口头、

书面或受害国可以接受的某种方式进行道歉,以解除国家责任。

3.恢复原状:即责任国将被损害的事物恢复到对其造成损害前存在的状态,但一般要按照可

能与公平的原则进行,即在事实上有可能恢复原状,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利

益平衡不应该有严重的不对称。

4.赔偿:即责任国对造成受害国的物质或精神损害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补偿。对赔偿的限

度,则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即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现在一般认为后者比较

合理,既一定程度惩罚了责任国,使受害国得到补偿,同时又不致造成新的仇恨。

5.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即由于责任国的重大国际犯罪而引起的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责任的特殊性,使得某些责任实际上难以由作为一个抽象实体的国家来承担,因此围绕犯罪国家与作为国家政策决策者或实施者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和究竟应该如何让犯罪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存在三种不同主张:

⑴国家和个人都不需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⑵国家应该承担,而个人不需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⑶国家和个人都应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出现追究国家及其责任者国际刑事责任的趋势,但是真正实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德国和日本战犯的审判丰富了国际法在这方面的内容。

第三节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家责任的免除,即一个国家的行为虽然对他国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害,但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或条件而不须承担国家责任。

根据国际关系的实践,可以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形一般有:

⑴同意

同意是指,某国明确表示同意他国进行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该行为对某国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或者已造成损害后,经受害国同意,也可免除加害国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

但是,同意必须具有合法性、自愿性、有效性和明示性。

⑵对抗措施

对抗措施是指,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对抗行为,不须承担或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但是,同自卫权一样,同样需要具备必要性与相称性(有限性)。

⑶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是指,一国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外界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实际上无法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所做出的行为,不须承担或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⑷危难与紧急状态

危难是指,代表国家行事的机关或个人在极端危险情况下为维护其安全或挽救其生命而不得已做出的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可免除国家责任。

紧急状态是指,一国在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消除这一状态而采取的必要行为,可免除国家责任。

但是,同样需要遵守必要性与相称性的原则。

第六讲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与继承

第一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予以接受和确认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关系的一种政治和法律行为。

国家和政府承认的一些特征:

⑴单方面行为;

⑵既是对事实的接受和确认,也表明与被承认者进行交往的愿望;

⑶政治色彩浓厚;

⑷引起法律效果。

国家和政府承认的作用:对于国家和政府的承认所发挥的作用,有两种学说存在:

⑴构成说;⑵宣告说。

前者认为承认是构成新国家或新政府的要素之一,即只有被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或取得国际法上的合法地位;后者认为承认仅仅是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确认和宣告,被承认者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或有效政府的事实。

进行国家或政府承认的方式:如果按照不同的表达方式,可以有明示和默示的区别,如通过声明、照会、函电等,或者通过签订条约和建立外交关系、派遣特使等表示承认;如果按照承认所产生的不同效果,可以有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的区别,前者意味着完全、正式的承认,后者则意味着不完全、非正式和临时性的承认。

引起国家承认的情形:

⑴独立,即殖民地摆脱殖民统治成立新国家;

⑵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一个新国家;

⑶分离,即某国的一部分脱离该国而形成一个新国家;

⑷分立,即一国分裂为数国;

⑸新建,即完全建立一个新的国家。

引起政府承认的情形:

⑴社会革命,即通过非法律程序的暴力手段推翻一个旧政府后建立的新政府;

⑵政变,即通过宫廷或政府内的非法律程序的暴力手段推翻旧政府后建立的新政府。

按照传统的国际法,在进行承认时,应该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而不应该考虑被承认国或其政府的政权性质与法律依据,但是实际上各国在承认问题上一直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政治倾向,在进行承认时往往按照自己的政治利益来判定是否承认,通过是否承认来反映自己的政治价值取向。因此会或者“过急承认”或者“拒绝承认”。

有效统治原则是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承认时所遵循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即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承认,一般根据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在全国绝大部分范围内建立起了确实有效的统治来决定,而不必考虑其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

所谓确实有效的统治,一般指

⑴新国家或新政府已经掌握国家权力并建立起了行使权力的国家统治机关;

⑵对全国绝大部分领土和居民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

⑶反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政治势力已经失去大规模活动的主要社会基础;

⑷国内政治局势趋于稳定。

国际法上的不承认主义:1815年神圣同盟提出的“君主正统主义”,不承认经革命产生的政府;1907年厄瓜多尔外长托巴提出的“托巴主义”和1913年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威尔逊主义”,即“立宪正统主义,”不承认以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1930年墨西哥外长艾斯特拉达提出的“艾斯特拉达主义”,则避免提出承认问题,而只是从是否交换使节来处理问题。1932年1月,美国国务卿史汀生针对日本对中国东北发动的“九·一八事变”而提出“史汀生主义”,即“不承认主义”,对日本违反《非战公约》和《九国公约》而造成的任何形势不予承认。后得到国际联盟的支持与强调,成为重要的国际法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也多次使用“不承认主义”对一些违反国际法而建立的新国家或新政府不予承认。

因此,实际上国际法在承认问题上一直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政治倾向,反映了国际社会或某些国家的政治价值取向。

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继承

国家和政府继承的概念:国家和政府的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或政府变更而引起的国家或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从一个承受者向另一个承受者的转移。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而导致的,政府继承则是由于政府变更而导致的,引起领土变更的情况有:⑴独立;⑵合并;⑶分离;⑷分立;⑸转让。对于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继承规则。

一般来说,可以将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条约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条约的继承:一般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所谓“人身条约”不需继承,而附着在被转移领土之上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应该继承,但是对于脱离殖民地而独立的国家,则没有义务一定要继承,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承,同时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尼雷尔主义”,即在一定期间根据相互性原则决定其是否需要继承。

财产的继承:一般按照⑴随领土转移原则;⑵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这两项原则进行继承,但是对于脱离殖民地而独立的国家,则除去按照两项原则之外,还可以对该领土曾经为其创造做出过贡献者要求继承。

债务的继承: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属于国债,同时“恶债不予偿还”也是国际法的规则之一,对于脱离殖民地而独立的国家同样具有自由决定是否继承权利。

档案的继承:一般按照协议与被转移领土是否有关的原则进继承。

政府的继承同样有条约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由于政府的继承一般都是由于社会革命而造成的,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更为复杂,其中苏联和中国在这一问题上创立了新的规则,即完全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决定是否继承旧政府的条约,主张继承旧政府的所有国家财产,同时有选择地决定是否继承旧政府的债务,但是由于其社会性质的新颖,实际上完全废除了旧政府所欠债务。

第七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国籍

国籍指一个人对某一个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间固定的法律关系。

国籍是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国籍问题涉及国际主权与国家利益,是一国国内管辖事务,但是国际法可以在解决各国在国籍问题上的冲突以及确认一国依照国籍行使外交保护的效力等问题上发挥作用。

国籍的取得,主要通过两种方式:⑴出生;⑵加入。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采取的原则主要有: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混合原则。

根据加入取得国籍,可以有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主观上的加入一般由接受国国内法律做出规定,按照一定条件赋予某些人该国国籍,客观上的加入也一般需要履行一些法律上的手续,以重新确定国籍。

由于各国国籍法的不同,所以有可能造成国籍的冲突,或者出现积极的冲突,即造成双重或多重国籍,或者出现消极的冲突,即造成无国籍。

这两种情况都是不正常的现象,因此国际法千方百计地在敦促各国尽可能消除这些现象,但是实际上无国籍的情况虽然在减少,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情况却在增加。

外交保护,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合法权利所进行的保护。其形式可以采取抗议、要求赔偿、向国际法院起诉等。

行使外交保护需要具备两个条件:⑴被保护人必须具有保护国国籍;⑵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不过,外交保护有时会被用来干涉别国内政,因此应该正确认识。

第二节庇护与引渡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罪犯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庇护概念最早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后得到大部分国家承认,成为国际法的一项规则。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是受到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制法的约束,同时国际法也不承认域外庇护,即在驻在国的使领馆、军舰和商船内给避难者以保护,这一保护也称外交庇护。

引渡同庇护一样,也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除非通过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

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形成了引渡的一些规则:

⑴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只要由被请求国认定某人是因为政治原因受到追诉即可不将其引渡;

⑵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即基于维护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可以不将本国公民引渡给他国;

⑶双重犯罪原则:即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犯罪并可

起诉的行为;

⑷罪行特定原则:即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和处罚;

⑸请求优先原则:即如果遇有多个国家都要求引渡某一特定罪犯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

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家,不过一般会按照犯罪地国、受害国以及罪犯所属国

等原则考虑引渡的优先顺序。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人作为人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

人权的历史发展: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即提出了“人道主义”的思想;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提出了人权的思想,被马克思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制订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最早使用“人权”这一表达方式;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又提出“四大自由”,也是关于人权思想的体现。

国际法意义上的人权:传统国际法虽然主要是调整国与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其中也体现了一些人权的内容。真正将人权系统地引入国际法,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1945年,《联合国宪章》首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多边国际文件中;1946年,联合国设立人权委员会(现已经由2006年3月成立的人权理事会所取代);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这是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法文件。

此后,联合国共制订和通过了60多个有关人权的决议、宣言或公约,其中最著名的是1966年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并且与《世界人权宣言》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成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基础。

关于人权的争论:人权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围绕人权引起了一系列争论,这一争论主要体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争论的焦点在于人权究竟主要是个人的权利还是集体的权利,是孤立的政治权利还是同其他权利相联系的权利。由此就引出了人权与主权之争,强调人权既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也对主权提出了挑战,因此二者的平衡是未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

第八讲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一节领土的构成以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在某一主权支配和管辖之下的地球的某一特定部分,包括国家领土与国际社会共有领土。不过,我们常说的领土一般仅指国家领土,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某一特定部分。

领土的构成:领土一般由领陆、领水和领空构成,领陆指国家疆界之内的全部陆地,领土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部分,领水和领空均以领陆为依存。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关于领海的宽度,长期以来有各种不同的主张,目前的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

确定领海基线可以根据低潮线所显示的正常基线,或者根据海岸走势选定一系列点并连接这些点所形成的直线基线。

除去领海之外,与领土有关的概念还有毗连区、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规定从基线算起不得超过24海里,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特殊利益而设置的区域;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向海洋直至大陆边外缘的全部自然延伸,宽度一般为从基线算起的200海里,最多不能超过350海里,或不能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须通过主张和声明才能够获得,并在这一区域享有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

大陆架剖面图

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垂直空间,一般指空气空间,以区别于外层空间,但对这一高度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在领土范围内,国家具有最高或排他的权力,但是这一权力也受到国际法上一定的限制,如无害通过权、防止任何人从事有害于他国的行为等。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是指既存国家取得或丧失领土的方式。一般而言,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主要有五种方式:⑴占领;⑵添附;⑶时效;⑷割让;⑸征服。

占领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并实行了有效占领。

添附指由于自然或人为作用使一国的领陆部分增加而使其领土扩大。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领土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受干扰地持续行使主权,即可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或全部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国。

征服是指一国使用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对该领土加以兼并。

第三节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与边境的区别: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即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一国领海与公海、一国领空与他国领空以及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因此边界可以有陆地、海上和空中边界;边境是指边界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确定边界的原则和程序:

一般来说,确定边界可以按照以下原则:⑴传统实际控制线,即实际管辖状况;⑵自然地理线,即山脉、河流、湖泊、海域等自然分界线;⑶经纬度或选定点的连线。

确定边界,一般经历以下程序:⑴划界,即经过谈判及签订条约以确定边界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其标绘在已有地图上;⑵勘界,即根据条约设立由双方人员组成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察以确定实际边界并树立界标;⑶制订边界文件,即拟订边界议定书,绘制新的地图,并与条约共同构成该边界的法律文件。

边境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止跨国犯罪及保护边境地区居民的正常生活而制订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如海关条例、出入境管理条例等。

边境制度的职能主要体现在:⑴维护边界标志及边境环境;⑵进行边境检查;⑶管理边界河流等;⑷方便居民来往;⑸处理边境纠纷。

中国的边界:中国有陆地边界2万多公里,分别与15个国家接壤,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与8个国家隔海相望。

中国已经同周边十几个国家签订了边界条约,但是仍然同印度、日本及越南等一些东南亚国家之间存在边界纠纷。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人民大学法理学(法哲学)学习推荐书目

目前,在法学理论学习领域,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江平主编《外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季卫东主编《当代法学名著译丛》,苏力主持的《波斯纳文库》,皆精选域外名作,有利于拓宽同学们的知识视野,培养同学们的法学思维,提升同学们的人文素养。此外,出版谢晖教授主编并由山东出版社的《法理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中青年法学家文库》等等,均具很高水准,对大家学习法理学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不揣浅陋,列一些参考书如下: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美)罗斯科.庞德著:《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3、(英)约翰.奥斯丁著,刘星译:《法理学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 4、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5、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6、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7、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2、《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3、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9、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0、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1、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5年版。 2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2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4、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睦茂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5、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6、费希特:《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载梁志学主编:《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27、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8、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29、尼布尔:《道德的人与非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0、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1、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经校勘的重印版。

北大政治学概论难吗,考研复习范围和复习重点是什么

政治学概论 孙关宏主编 第二节政治文化的成分和类型 一、政治文化的成分 作为人们主观心理世界所反映的政治取向模式,政治文化主要由政治心理、政治思想、政治意识形态三个层次构成。政治心理是政治文化的表层和感性部分,包括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动机、政治态度;政治思想是政治文化的深层和理性部分,包括政治理想、政治信仰、政治价值观、政治理论;政治意识形态则是特定政治系统试图获取其社会成员认同和支持的权威阐述系统,它构成了一个政治系统政治社会化的核心内容。 (一)政治心理 所谓政治心理就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对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一种心理反映,表现为人们对政治生活的某一特定方面的认知、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愿望和信念等,构成了人们政治性格的基本特征。就政治心理的形成过程而言,它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心理投射,它实际上反映的是现实的政治关系、政治体系、政治行为、政治现象。而就政治心理本身所呈现形式外观而言,它常常是一种直观的心理反映,以一种潜在的形式出现,是对政治生活的一种不系统的、未定型的感性认识。 就政治心理的内在过程来看,其主要包括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动机和政治态度。 1、政治认知。政治认知是政治主体对政治事件、政治人物、政治活动及其规律等的认识、判断和评价,即对各种政治现象的认识和理解。政治认知过程就是认知者、认知客体以及认知情境等因素之间交互作用的心理过程。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人们的政治认知所能达到的程度与认知主体自身的智识水平和认知结构,以及他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密切相关。政治认知过程常常包括政治知觉、政治印象和政治认知判断三个阶

段:政治知觉是政治主体对政治认知客体形成的整体概念;政治印象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知觉的基础上对政治认知客体形成的较为固定的记忆;而政治认知判断则是政治主体在前两个过程基础上对认知客体的评价和推论,从而形成对认知对象的综合分析。政治认知过程要求认知主体获得相应的政治知识,并形成一定的政治认同意识,所以,它是整个认知心理过程的基础,对于政治心理的发展和政治态度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政治情感。政治情感是政治主体对政治体系、政治活动、政治事件和政治人物等形成的自发的内心体验和感觉,是政治主体在认知过程中形成的对政治事件、人物、活动等的好恶、亲疏等心理反应。政治心理包括较低层次的政治情绪和较高层次的政治感情:前者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生活中根据切身的政治实践而产生的暂时的主观心理体验,这种体验可能是积极的、肯定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否定的;如果说政治情绪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本能的心理反应,缺乏稳定性和可控性,那么政治感情则是一种相对持续、稳定的精神活动。政治情感是在政治认知的基础上形成的,作为政治心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构成的政治生活的感情纽带,也是政治动机形成的内在动力和基础。 3、政治动机。政治动机即激励并维持政治主体的政治活动以达到一定政治目标的内在动力。政治主体的政治动机取决于主体的政治目标以及主体为达到这一目标而对自身政治能力所做的评估。 4、政治态度。政治态度是在以上三个心理过程基础上形成的综合性心理过程,它是政治行为的准备阶段,是政治认知的重要环节。主体政治态度的肯定与否、积极还是消极,会直接反映在主体最终的行为选择上。作为政治心理发生、发展的重要环节,以上政治心理的构成要素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政治心理的整个过程。 【政治心理的特性:(1)政治心理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生活中自发产生的。(2)政治心理因社会成员个体差异、社会地位和所处环境不同而不同。(3)政治心理是一种潜在的社会意识。(4)政治心理积淀相对稳定。】【政治心理的基础:(1)客观基础。指外在于政治主体的,促成其政治心理形成和发展的因系和条件。这些要素可以用“社会环境”来概括。政治心理的社会环境包括物质环境、社会关系环境、政治制度环境、思想文化环境四个层面。(2)主观基础。主要指政治主体自身的条件,其中主要指政治主体已经形成的心态或心理背景。其构成包括政治主体的生物特性结构、心理结构、社会经验结构和个性倾向结构等。】 【政治心理的作用:(1)政治心理是产生政治行为的中介环节。(2)政治心理是社会政治形势的晴雨表。(3)政治心理是政治变革的制约力量。】 (二)政治思想 所谓政治思想,就是特定历史时期人们在对政治生活系统化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政治观点、政治理论和政治学说。政治思想是人类对政治现象进行理性思辨的结果,它仰赖于人们丰富而深刻的政治经验和体验、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法理学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北京大学党课笔记·伟人也要有人懂

北京大学党课笔记·伟人也要有人懂

北京大学党课笔记·伟人也要有人懂 一起读马克思、毛泽东 韩毓海 一、毛泽东生于1893年12月26日,马克思生于1818年5月5日。 二、马克思出生时,甚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世界主要以帝国形式的政治体制存在:奥匈帝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波斯帝国、莫卧儿帝国、清帝国。帝国主权在于皇帝或国王,依靠继承或传袭。而国家的主权,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讲,来源自民族和人民的集体意志,简称主权在民。 三、马克思的家乡特里尔开始是西罗马帝国西部国君的马克西米安驻跸的首府,后来变成神圣罗马帝国的组成部分,其天主教的大主教是七个选帝侯之一,只有臣民,没有国民。 四、1648年,欧洲诸国混战,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承认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各部分可以自治,组织非常松散。伏尔泰调侃到:神圣罗马帝国既不神圣、也不罗马、也不帝国。

五、1789年,发生法国大革命,推翻的国王和王后玛丽,是神圣罗马帝国的妹妹和妹夫。因妹妹被砍头,组织反法同盟进行战斗,并很快失败。法国军队开到马克思家乡特里尔,特里尔变成法兰西共和国的一个省。马克思一家从臣民变成国民,马克思父亲首先成为了法国人。 离散的犹太人此前在欧洲没有固定的落脚点,居住需要被特许,一年一度要向居住区诸侯交新年献捐,主教需要钱的时候还要随时表示。当兵、公务员、律师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拿破仑来以后,当地犹太人处境得到极大改善,苛捐杂税都免除了,也可以当兵从政了。 六、马克思祖上是犹太拉比,犹太人过去姓氏是不固定的,父亲的名字加前缀作为儿子的姓,在马克思父亲时才确定下来。 七、马克思出生在富裕的资产阶级家庭。马克思姨妈和姨夫创办了飞利浦公司,家族实力雄厚。母亲带来8100荷兰盾的现金,当时公务员一年薪水40荷兰盾,伦敦白领一年收入是45英镑。马克思写资本论得益于两笔资助:一,母亲给了1000英镑。二是好朋友威廉·沃尔夫,740多英磅遗产(后用于投资美英海底电缆股票(摩根家族),半年盈利400多英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015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法理学是法律硕士考研的重点科目,只有掌握了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今天大家分享法理学简答题,并附有答案,希望考生能够利用自己的所复习的知识点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2015法硕考研法理学简答题:法律关系构成要素(附答案) 1.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①主体:自然人、法人。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 ②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条件:1)一种资源2)有稀缺性3)有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种类:1)物(主要地位)2)行为3)精神产品4)人身利益。 ③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取得或付出的状态。 权利义务是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本质上,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行为方式上,权利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必须怎样为、不得怎样为,是意志与行为的限制。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特有,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法律与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2007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原理专业考研真题及答题思路解析(官方版)

育明教育 专注于北京大学考研专业课辅导 始于2006,八年辅导经验 北京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政治学理论) 北京大学政管学院政治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 考试科目一:政治学原理 1、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莱斯利·里普森著:《政治学的重大问题》,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

3、李景鹏著:《权力政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俞可平著:《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5、燕继荣著:《现代政治分析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考试科目二:综合一 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第二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用胡绳版本的就可以) 2. G.萨托利著:《政党与政党体制》,商务印书馆,2006年。 3.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著:《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视野》,杨红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4.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著:《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 5.唐晓、王为、王春英著:《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 5年。 6.梁琴、钟德涛著:《中外政党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 7.谢庆奎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8.杨凤春著:《中国政府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9.江荣海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九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第二版。 10.陈哲夫、江荣海等主编:《现代中国政治思想流派》(上、中、下)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年。 11.陈哲夫著:《20世纪中国思想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 育明教育考研咨询QQ1559022430 徐老师 2007年政治学原理 (一)名词解释 1.宪政 在狭义上就是有限政府通过宪法的存在而进行的实践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政府机关和政治过程受到宪法规章的有效约束,就存在宪政。在宽泛意义上,宪政指的是一系列的政治价值和期望,反映着人们希望通过建立制约政府权力的内外机制来保护自由的愿望。

政治学概论 北京大学 1 第1讲政治的概念 (1.3.1) 课程讲义

1.3西方政治概念的起源 “政治”这个词和“政治学”这个词,尽管中国原来有非常多的使用,但是今天我们理解这个词的时候,这个词是从19世纪中后期受西方的影响引进过来的,所以为了理解这个词,下面,我开始进入我们这个第二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西方的政治概念。 “政治”这个词起源于古希腊,许多西方的重要的词汇都起源于古希腊。我是讲不少西方的语言,不管是什么语言今天,不管是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它用的这个政治这个词,法语的politique、德语Politik、英语politics,都来自希腊语polis,这个词从希腊来讲可以考证出的最早文字记载是在《荷马史诗》中,最初的含义是城邦、城堡或卫城。古希腊的雅典人将建在山顶的卫城叫做“阿克罗波里”,这个大家要知道的,这个非常简单用不着很高的学问,我去希腊做过一次旅游,到雅典,你到雅典以后你要到卫城,就那个原来在古希腊时候最著名的那个城,它就是这个词,就是叫这个阿克罗波里是吧,就四周有那个墙能够围起来保卫这个城,这个城叫阿克罗波里,简称就叫polis。雅典那个卫城今天还保留的非常的好,那下面它有城墙,卫城里面那山坡上面有我们今天读的时候想象的那个时候,希腊的著名的演悲剧的地方,演喜剧的地方,有苏格拉底做演讲的地方,有伯利克里站在那个地方做著名的葬礼上的演说那个小土山堆,一个小小绵延的山坡,你可以感觉到那个地方有非常发达的market,交换的地方。苏格拉底在market旁边有一个辩论的地方,穿梭其中和别人讨论哲学。翻过那个小山,那个背面有几个剧场,包括一个是经常演悲剧的,一个是经常演喜剧的。这个地方叫

polis。为什么叫politics,到城邦制形成以后,这个polis就成为了具有政治意义的城邦的代名词,他这个polis,每一个城邦,一个group一群人,都组成一个polis。所以它polis就和土地、人民以及他们的各种生活——我这里边已经把这个“政治”使用了——结合在一起,因此这个polis就具有这个邦和国的含义。希腊,我曾经那年写过一篇非常好玩的一个小文章,大家以后有兴趣的话可以读一读,我最后收到《群己论识》里面的第一篇,叫“西方历史的政治解读”,用政治的方式来解读希腊,我当时觉得西方历史,我说是如果用政治的角度解读历史,和用其他角度解读历史,结论是不一样的。我说,譬如,希腊被公认为西方文明滥觞之地,在哲学家眼中,希腊文明美不胜收,哲学艺术悲剧史诗群星璀璨,构成西方文明的坚实基础,写下整个人类文化史上至为灿烂辉煌的一页,这是希腊。但是如果从政治的角度来观察,当然了我这个讲得稍微刻薄了一些,希腊文明的价值恐怕会大打折扣。当时在爱琴海与爱奥尼亚海之间这块今天看来并不广袤的土地上,存在着上百个城邦polis,尽管这些城邦,出现了像雅典民主这样伟大的制度,为后人的政治理论探讨提供了很多启迪——我只是说政治理论探讨,并没说政治实践——提供了很多启迪,但从政治的视角来看,希腊的政治实在难以令人崇敬。城邦的规模较小,少则几万人多则二三十万人,城邦之间战争频仍,最终以雅典和斯巴达为代表的两大军事同盟爆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使整个希腊文明元气大伤。著名的史学家修昔底德的不朽著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详细记载了这场战争,可谓第一部伟大的西方政治名著。然后我讲,希腊衰落之后,罗马就取而代之。在有希腊文明、希腊非常辉煌的时候罗马就存在,罗马是在另一个地方,亚平宁半岛,在意大利,翻过山、翻过那片地方就在那。由于希腊人,我刚才讲了,就那么一片巴掌大地方,二三百个城邦,互相之间的

站着上北大读书笔记

站着上北大读书笔记 本书作者甘相伟,来北大当保安之前只是个来自鄂北山区的农村孩子,在没有资源、毫无背景的情况下,凭借自己的奋斗精神,以北大保安的身份考上北大中文系。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的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站着上北大读书笔记很多人经常都为自己考不好成绩找到许多借口,环境不好,压力太大等等,不过,当《站着上北大》这本书出来后,大家是否还会有这样的借口呢? 《站着上北大》主要讲述了北大保安甘相伟,来北大当保安之前,他只是个小人物,自称“草根”,“蚁族”,“青年农民”“普通保安”,但他不屈服命运安排,在没有资源,毫无背景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奋斗,从苦境里逆生“精英意识”,凭借自己的奋斗精神,以北大保安身份,考上北大中文系,拼命获得与北大学子并肩的机会。他在北大这几年,读书写作,写尽自己的心路历程和奋斗痕迹,成为底层人物的励志典型,从“北大励志哥”身上,让我们看知道什么才是真正的“知识改变命运”,因为他演绎了小人物不可能成才的另一种可能模式,他就是一个鲜活的草根传奇。这个世界上,有太多平凡的人一生默默努力,却不被大众所知,但

有这样一个人,却在信息开放的今天走进我们的视线,他将“北大”“保安”“中文系”这样的标签贴在身上,用一股不服输的劲儿对艰难的过去做出了完美的诠释。 这个世界上,有太多平凡的人一生默默努力,却不被大众所知,但有这样一个人,却在信息开放的今天走进我们的视线,他将“北大”“保安”“中文系”这样的标签贴在身上,用一股不服输的劲儿对艰难的过去做出了完美的诠释。 看着《站着上北大》,我举得们,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上北大,只是我们没有那种吃苦,努力的精神。 站着上北大读书笔记一口气把这本书读完,虽然书中的故事很简单,但却引发了我内心一种强大的共鸣。 在追求精神还是追求物质这个问题上,这本书给出了一个清晰明确的回答:精神远高于物质。 当人的精神丰满时,整个人也会呈现出强大的能量和气场,吸引和影响周围的人,书中的主人翁就是最好的示范。 感恩这本书,引发了我究竟每天该如何生活的思考。 我要让自己的精神每天都处于丰满状态,让自己每天都将大块的时间用于之前想做,却没有做的事情上,比如要学习中医养生,要每天祷告读经,要每天写读书笔记,要养成好的生活习惯,要和朋友建立好的关系,要树立自己明确的目标和计划,还有要参加宋老师的课程,来清理累世的负面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主要导师介绍

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主要导师介绍 朱景文教授:人大法学考试参考书目的作者,法理学宇宙超级至尊无敌牛人! 1948年生,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社会哲学和法律哲学学会中国分会副会长,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讲授课程: 1.法理学 2.法社会学 3.比较法总论 4.Introduction to Chinese Law, 5.Introduction to Constitutional Law in the PRC 研究方向: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2.比较法总论3.法社会学 4.法律与全球化研究5.现代西方法哲学 张志铭教授 1962年2月出生,浙江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83)、法学硕士(1986),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1998)。自1986年以来先后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副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法学理论研究室主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副院长、党委委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2005年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任教授。《法学家》杂志常务主编。 讲授课程 硕士生:1.法理学2.法学方法论 博士生:1.法理学专题2.法律方法3.司法理论和司法改革专题 主要研究方向 1.法治与公共政策2.司法理论和司法改革3.法律解释 4.法律方法5.法律职业

政治学概论 北京大学 1 第1讲政治的概念 (1.1.1) 课程讲义

1.1中国古代“政-治”意涵考辨 我们可以举出来很多关于政治的一些概念,实际上从我们这个学问的角度来理解,对政治的概念的不同解释可以说涵盖了政治学里面和整个人类社会科学里面最核心的内容。我讲这个话以后你们就会知道,等到你们到后来研究各种不同的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共和主义、极权主义,所有这些主义的最核心的,就是它对政治的不同理解。所以政治的概念这个是非常非常不容易界定的。 下面,我今天讲的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讲一下中国的“政”和“治”这个词,“政-治”这个词的意涵。我今天一个是讲中国,一个是讲西方。我采取什么讲法?我经常在讲课的时候经常和同学们讲,我自己受的学术训练的背景是受很强的分析哲学的影响。因此,我在讨论一些重要的概念的时候,做的第一个事情,就是要对这个概念的缘起,进行一种考释、考察。今天这个方法,大家如果以后念历史学、念观念史、念哲学、念社会学、念观念史的时候,国外有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派。这个受德国一个叫Kosseleck的影响,最后在英国有一个叫“剑桥学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功夫,就是做观念史的研究。好比说,人们说我喜欢自由,我喜欢民主,我喜欢平等,我喜欢公正,它要用观念的分析哲学、语义哲学的方法,要让你分析分析,你要民主是个什么东西?分析出来以后你再决定要不要。最后很多人做了观念的分析之后,你知道你要的是什么东西,这个东西会带来什么样的可能的好处,什么样可能的负面的东西。这样,人就容易对你的社会政治的东西有个理性的决定。如果你以为上政治哲学的目的就是知道,“自由好民主好,人家有我也要,你不给我就闹”,这个不是一种政治学培养出来的。你应该具有理性思维的能力,要想理性思维能力,就要有一个非常扎实认真的学术方法,当

2017年北京大学翻硕考研好的学习笔记的整理

2017年北京大学翻硕考研好的学习笔记 的整理 人生最高的享受是学佛。人生最大的快乐是念佛。凯程2017年北京大学翻译硕士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专业课五大问题。凯程就是王牌的2017年北京大学翻译硕士考研机构! 一、2017年北京大学翻译硕士考研的复习方法解读 (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二)、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第一遍学习教材的时候,做笔记主要是归纳主要内容,最好可以整理出知识框架记到笔记本上,同时记下重要知识点,如假设条件,公式,结论,缺陷等。记笔记的过程可以强迫自己对所学内容进行整理,并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有效地加深印象。第一遍学习记笔记的工作量较大可能影响复习进度,但是切记第一遍学习要夯实基础,不能一味地追求速度。第一遍要以稳、细为主,而记笔记能够帮助考生有效地达到以上两个要求。并且在后期逐步脱离教材以后,笔记是一个很方便携带的知识宝典,可以方便随时查阅相关的知识点。 (2)第一遍的学习笔记和书本知识比较相近,且以基本知识点为主。第二遍学习的时候可以结合第一遍的笔记查漏补缺,记下自己生疏的或者是任何觉得重要的知识点。再到后期做题的时候注意记下典型题目和错题。 (3)做笔记要注意分类和编排,便于查询。可以在不同的阶段使用大小合适的不同的笔记本。也可以使用统一的笔记本但是要注意各项内容不要混杂在以前,不利于以后的查阅。同时注意编好页码等序号。另外注意每隔一定时间对于在此期间自己所做的笔记进行相应的复印备份,以防原件丢失。统一的参考书书店可以买到,但是笔记是独一无二的,笔记是整个复习过程的心血所得,一定要好好保管。 二、2017年北京大学翻译硕士复试分数线是多少? 2015年2017年北京大学翻译硕士英语笔译(语言服务管理)方向复试分数线是325,日语口译方向, 日语笔译方向复试分数线是340。 考生总成绩包括三部分,即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外语听力成绩。总成绩计算方式:总成绩=[初试权重×初试各门总成绩/5+复试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复试权重+外语听力成绩(换算成3分制)]。初试成绩所占权重为60%,复试成绩所占权重为40%。复试形式和考核内容以口试为主。复试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包括综合分析能力、专业素质及语言应用能力等。外语听力考试在复试中进行,计入考生总成绩。 考研复试面试不用担心,凯程老师有系统的专业课内容培训,日常问题培训,还要进行三次以上的模拟面试,确保你能够在面试上游刃有余,很多老师问题都是我们在模拟面试准备过的。 三、2017年北京大学翻译硕士考研初试参考书是什么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考研真题

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育明考研推荐)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 宪法: 1.肖蔚云《宪法》(2008版);《宪法学概论》北大出版社 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二版);《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3.魏定仁、甘超英《宪法》 4.周叶中《宪法》第二版北大、高教出版社 5.胡锦光《宪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 6.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中国政法出版社 7.魏定仁《宪法学》自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行政法: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 刑法: 1.陈兴良《规范刑法学》 2.双杨《中国刑法论》(第四版) 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 4.陈兴良《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5.杨春洗,杨敦先郭自力《中国刑法论》(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刑事诉讼法:1.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概论》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2版) 4.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人大出版社 民法: 1.魏振瀛《民法》(第三版) 2.陈华彬《物权法》 3.崔建远《合同法》 4.刘凯湘《民法总论》北大出版社 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6.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梁慧星《民法总论》《物权法》 民事诉讼法: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2008版);《民事诉讼原理》北大出版社 2.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3.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第二版)北大出版社08 国际法:《国际法》人大版远程教育系列,白桂梅,朱丽江主编。 法理:《法理学》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周旺生著。 《法理探索》周旺生著 经济法 《经济法学》北大版,张守文主编(必看) 《经济法》杨紫煊,北大高教版第2版,反垄断部分这本书稍好 《企业与公司法》北大版,甘培忠著,第四版 《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刘剑文主编,第三版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张守文著

北大《政治学原理》课件

北大《政治学原理》课件 第一章政治与政治学 教学目标 了解:政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政治学的定位; 理解:中国传统政治观、西方诸种政治观、政治学的学科性质、政治学的知识体系、政治研究的途径、政治研究的方法; 掌握:政治的含义、马克思主义政治观。 第一节政治的含义 一、政治观的历史演变 1、道德政治观或伦理政治观:认为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是一种规范性的道德。 (1)中国的例子:中国儒家学说对政治的阐释,直接寄托了他们对于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追求,如孔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里的“正”,就是儒家的道德规范,治者的思想行为符合这些规范,则天下当治。 (2)西方的例子:古希腊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明确指出,政治的本质在于“公正”,一个“理想国”就是一个“公正”国,它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而亚里士多德则把国家等同于“最高的善”,认为它是人相互间的一种道德性结合,这些都是道德政治观或者伦理政治观的体现。这种政治观体现了人们对于政治的期望和价值要求,体现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生活和活动的衡量标准,体现了人们对“政治”应然状态的追求。 (3)不足之处:这种观念仅仅从社会价值的层次上把握政治,重哲学思辨和抽象的伦理价值而轻社会现实,无法现实地反映社会政治生活,也不能深刻揭示社会政治的本质。 2.权力政治观:政治是对权力的追求和运用 (1)中国的例子:在中国历史上,权力政治观的代表当属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他们主张,政治之道在于法、术、势,即政治权力的获取、保持和运用。 (2)西方的例子:在西方,16世纪意大利政治学家马基雅弗利在西方思想史上率先把道德与政治权力分离开来,认为政治本质上就是获取并保持权力,政治的手段则是玩弄权术。 (3)不足之处:这种政治观主张从政治的现实状况出发把握政治,触及了政治的现实内容。但是,它忽视了政治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特定的价值和道德,也没有指明权力背后的实际动因,因此,对于政治本质的把握是不深刻和不全面的。3.管理论解释:政治是公众事务的管理活动 (1)中国的例子:在中国,革命先驱孙中山曾从这一角度来简明地界定政治,他说:“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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