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

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政策,或有庇护、支持亲友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篇二: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

襄阳区畜牧兽医局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健全党组织肌体,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党章》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抵制情绪,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

2、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党组织帮助改正无效的;

3、党性观念差,不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情节严重的;

4、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等尚不构成纪律追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参与宗教、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7、危急时刻不能挺身而出,临阵脱逃,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

律,擅离职守,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

8、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或者偷税抗税等,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党员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占实到会人数60%以上的。

(二)认定不合格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1、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同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念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区别开来;

2、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和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不愿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3、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教育不愿改正错误区别开来;

5、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应负的责任区别开来;

6、把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段时间不起党员作用,同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的原则是:严格政策,实事求是,慎重处理,健康有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从严治党,解决党员队伍先进性问题,努力建设一支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考验的党员队伍,更好地发挥广大党员在新时期的先进模范作用,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程序和处置审批办法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不合格党员主要通过年度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上级审定的形式认定,一般应坚持以下四个程序:

1、学习相关文件。召开支部大会,学习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文件、材料。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上年被评为限期改正的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2、个人自评,党员互评。以支部为单位,在学习的基础上,每个党员按照评议的内容和党员“设岗创星”活动的有关要求,对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时,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局属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以及评学科技、用科技、脱贫致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

3、民主测评。党员自评、互评结束后,以支部为单位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对每位党员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评定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60%的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上级审定。各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和本人意见报送局党组,局党组要指派专人,对不合格党员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看不合格党员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分为限期改正、自行脱党、劝其退党、除名四种。在民主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地进行处置。

1、对虽然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决心和行动的,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对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除名;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按

程序办理。对因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在调查结案之前,暂不作为不合格党员。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7、预备党员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方法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审核把关上,实行分级负责,从严要求。凡是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都必须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认定,本人签字,党支部审核,局党组复核,区委组织部审批。各级党组织在认定、审核、复核后,必须签署核实认定意见,并认真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逐级呈报。局政工科要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全面加快我区小康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局属各党支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切实做好转化帮教工作。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不能使不合格党员滞留党内,篇三: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

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情况汇报

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按照《中国共产党**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组通〔2014〕76号要求,我乡党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通过学习教育、民主评议等环节,对全乡7个党支部161名党员学习、工作、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寻找差距,深刻剖析,现将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宣传发动,加强领导我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卿德顺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支部书记为成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了制定了《**乡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制定了评议的方法,确定了评议的重点。召开了由乡村两级干部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议,加强了对党员的学习教育,提高了党员的思想觉悟,为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供了强有力思想保障。各支部也分别召开了党员大会,对党员进行了专项学习教育,为坚持高标准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通过会议培训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各支部重点清查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组织交给任务的党员情况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设计程序,合理认定为确保工作不走过场,我乡狠抓学习培训环节,除了组织各支部书记培训外,还要求各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对不合格党员考核标准进行集中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掌握政策和工作要求,把握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处置不合格党员采取"拟定方案、学习教

育、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果反馈、会议表决、审批公示、教育帮助、上报预审、大会决议、上报审批、反馈决定"的步骤进行,对党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做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三、坚持原则、慎重开展在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界线,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一时一事的表现与一贯的表现区别开来,认真区分主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我乡党员都能较好的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能够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及时上交党费,不存在越级上访、拉帮结派、带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搞非法组织、搞封建迷信等行为。在此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我乡党委高度重视,上下齐力,达到了管理好党员队伍的目的,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得到了提高。接下来,我乡将认真再总结、再梳理,将实践中得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成制度,推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三类党支部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附1 三类党支部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定为三类党支部: 1、党支部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凝聚力、战斗力不强,难以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或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 2、党的建设工作薄弱,制度不健全,活动不正常的; 3、村级集体经济长期薄弱,且至今无发展规划和目标措施的; 4、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有以权谋私、挪用拖欠公款、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问题的; 5、党员作用发挥较差,党员参赌、信教较严重的; 6、村(厂)务、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干群矛盾比较突出的; 7、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8、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国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9、农村3年以上、企业5年以上没有发展党员,且至今无培养对象的; 10、上年定为三类党支部,经过1年整顿,仍无明显转变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怀疑、抵触,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露不满情绪;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坚持原则,态度暧昧;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3、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

作用的。 4、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在群众中影响极坏或以封建迷信骗人钱财,或信奉宗教,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 5、缺乏革命事业心,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长期闹无原则纠纷,严重贻误工作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情节较为严重的。 7、拖欠公款(承包款、借款等)达3个月以上的。 8、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 9、偷盗、赌博、酗酒等,品质恶劣,作风败坏,屡教不改;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后果严重的。 10、作风霸道,经常与群众吵架,甚至殴打群众,造成与群众关系紧张;搬弄是非,参与或支持非法活动,不听劝阻,影响安定团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情节较为严重,或打击报复,严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的。 11、经常向党组织提出个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牢骚,讲怪话的。 12、庇护、支持亲友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治安的。 1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罚,或受过党内组织处理,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1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容不得不同意见,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的。 15、长期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搞内耗,群众反响较大的。 16、在规模调整及后续工作期间,党性观念淡薄,阻碍村规模调整及后续工作,影响较差的。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18、参与赌博,偷税漏税,失职渎职,违法经营,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针对不合格党员的建议、意见

针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建议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1、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2、组织观念淡簿,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3、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4、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5、在大是大非西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害党的形象,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四、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1、清除腐败分子。对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腐化堕落、以权谋私。严重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损害党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内腐

败分子。必须采取坚决清除的方针,发现一个清除一个。对违犯党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不能以组织处置方式代替党纪处分。 2、劝退。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退时要对其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退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置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对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能以劝退来代替。 3、自行脱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应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给予除名处理。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4、限期改正。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

不合格党员处理

关于对不合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 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局建立和完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继续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和完善党员队伍纯洁机制。特制定《关于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完善全局党员队伍纯洁机制,是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行动中,保持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全局党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1、要充分体现“党要管党、从严制党”的方针,严肃党纪,严格组织制度和程序,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2、要结合我局实际,实事求是,纯洁党员队伍,确保党员队伍具有党员应具备的觉悟和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要结合新时期企业发展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暂行规定》,使其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四、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1、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

合格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

合格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 一、“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 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一)理想信念丧失 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不掌握、不清楚或持怀疑态度; 3、思想空虚,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或参与邪教、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政治立场蜕变 1、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赞成,思想消极,公开抵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原则; 2、经常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有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经常散布不满言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三)革命意志消沉 1、只讲索取,不讲奉献,惧怕吃苦,无正常理由拒不承担急难险重工作任务; 2、思想萎靡,不思进取,消极懈怠,自甘落后; 3、思想狭隘,嫉贤妒能,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排挤他人; 4、日常工作中主观上存在行政不做为,不想事,不干事,干不成事。 (四)道德行为扭曲 1、不讲职业道德,利欲熏心,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私分罚没物品、侵占罚没资金,服务意识淡薄。在执法中简单粗暴,或主观故意侵害执法对象的合法利益及对执法对象提出的合理困难、问题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 2、违背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平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3、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讲道德,拒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 4、经常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甚至参与赌博、吸毒或接受色情服务。 (五)宗旨观念弱化 1、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民争利,甚至以权压民,以权欺民; 2、不愿与他人协作共事,工作缺少全局互补意识,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自由主义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六)工作作风浮飘 1、不切合实际,习惯做表面文章,工作应付了事,或因个人主观失误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被动; 2、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报喜藏忧,为赚取表面政绩给工作造成损失; 3、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或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工作标准不高,得过且过,缺乏学习进取精神,个人能力低下,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个人主观自由散漫,工作不尽力、经常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七)党性观念差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

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 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自治县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立足教育转化,使党员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觉悟,积极整改。 2、坚持走群众路线,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评议不合格党员,使处置结果符合群众意愿,体现群众要求。

3、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参考,以定性分析为依据,集中大多数党员的正确意见,保证处置结果客观公正。 4、坚持严格执行政策程序,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经得起检验。 三、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2、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3、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 4、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的。 5、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6、拉帮结派,搞小集团和宗派性活动,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的。 7、不履行公民义务,不服从组织领导的。

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村(社区)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思想迷惘,淡漠、动摇甚至丧失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对党在农村的各项惠民政策不了解、不领情,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有的在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面前摇摆不定、畏葸不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不亮剑、不报告。 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身边群众的错误言论,态度含混、立场模糊,不敢公然反对和批驳,听之任之,习惯当“老好人”;对党支部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故意使绊子、添乱子,不维护党的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讲原则,喜欢编造、传播对党、对社会的不满言论、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按组织程序和《信访条例》办事,带头、煽动、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执行或纵容、包庇他人违反国家土地、计划生育等政策;不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不能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思想严重,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表率和先锋模范作用,思想和行动落后于普通群众;宗族观念较重,在村(社区)“两委”选举、发展党员、讨论决定村(社区)重大事项时,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主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够,对党的事业表现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应有的主人意识。 五是组织纪律散漫,党性观念淡化,缺乏党员意识,把自己混同普通群众,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热衷于追名逐利,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追求奢华生活;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侵吞国家资产、侵害群众利益。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臵,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臵”,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 3、宗旨观念淡薄。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臵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失去党的先进性的党员。 一、理想信念动摇。对共产主义理想心存疑虑,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信仰并参与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甚至参与邪教组织;编造、传播政治谣言,热忠小道消息,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不履行党员义务。 二、政治思想消极。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正气;对党和政府不信任,劳骚满腹,思想落后,不肯与时俱进。 三、宗旨观念淡薄。官僚主义严重,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私心严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四、革命意志衰退。工作不思进取,观念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精神萎靡,消极懈怠,不能发挥先锋作用;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敢挺身而出,袖手旁观或临危逃脱。 五、组织纪律涣散。不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不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

闹不团结,拉帮结派,调拨漓间,拨弄是非,表里不一,自由主义严重。 六、法制观念淡薄。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怂恿自己的亲属煸动、组织支持或参与群体性上访;随意侵占或破坏公共设施;参与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七、工作作风漂浮。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对工作不负责任,拈轻怕重,敷衍了事,工作效率低,经常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甚至失职、渎职。 八、廉洁自律松懈。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吃拿卡要报,态度冷横硬;追求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生活腐化。 九、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见利忘义,损人利已;不孝敬父母,不培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作风霸道,争强好胜,邻里关系不和睦。 十、组织生活散漫。没有组织观念,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十一、其它不符合党员标准的行为。

不合格党员处置登记表

不合格党员信息登记表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预备/正 式党员 入党时间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住址 档案或其它证明 材料保存处 E-mail 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主要问 题线索 排查人签字: 年月日 支部调 查核实 情况 支部书记签字: 党支部(盖章) 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两份,分别交由茫丁乡党委和皇宫南村党支部留存。

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摸查表 党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已经查找到的党员情况未查找到的党员情况 党员姓名是否 预备 党员 党员 身份 不实 的 失去联系时间失去联系原因第二批教 育实践活 动民主评 议党员评 定为“差 ”的 确认 情况 未予确认的 下步处置意 见 党员姓名 是否 预备 党员 党员 身份 不实 的 失去联系时间第二批教 育实践活 动民主评 议党员评 定为“差 ”的半年 至一 年 一年 至两 年 两年 至三 年 三年 及以 上 因党员自 身原因造 成的 因党组织 原因造成 的 半年 至一 年 一年 至两 年 两年 至三 年 三年 及以 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计—— 补充资料:1、支部党员总数名,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名,其中,已经查找到的党员名,未查找到的党员名。 2、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定为“差”的党员名。 注:1、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分别在第2至10列、第14至20列对应位置打“√”。补充资料2等于10列、20列相加之和。 2、11列“确认情况”填写“予以确认”、“暂不予确认”、“不予确认”。 3、12列是预备党员的填写“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身份不实的填写“不予承认”;其他填写“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2

党员不合格表现负面清单

乌牧场学校党员不合格表现负面清单 乌额格其牧场党支部就做好建立党员不合格表现负面清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党员不合格表现负面清单的重大意义 建立党员不合格表现负面清单,为党员划出“底线”、亮明“红线”,是中央和省委、市委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强化党员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的有效举措,是引导践行“四讲四有”标准、争当“四个合格”党员的有力抓手,是准确评价和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市直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组织所辖党支部认真细化负面清单内容、制定具体措施,督促党员主动对照、时时检视,切实发挥好警示提醒作用,推动自身查找问题、改进提升,不断保持和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为加快实现我市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明确党员不合格表现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乌额格其牧场学校党组织要在对党员“四个合格”作出细化规定、划出行为标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不在组织、不像党员、不起作用、不守规矩”等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列出党员不合格表现负面清单,并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共性问题 1.不在组织 (1)政治立场动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态度、唱反调,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组织观念淡薄。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没有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党组织开展的活动,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公开扬言退党。 (3)游离组织之外。流动前不向党组织报告,流动期间不与党组织联系,具备接转条件时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也不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甚至长期失联。 2.不像党员

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

一、先进性标准要求 (一)政治坚定 1、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用心执法,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带头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 3、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 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党忠诚,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坚决贯彻执行建管工委、执法局党委的决策、决定,坚定地站在改革开放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在践行执法局“用心执法每一天”的服务品牌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党员干部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观察和分析政治经济形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之间相互关系,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执法能力。 (二)思想过硬 1、自觉运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和执法局倡导的“用心执法每一天”执法品牌意识,不断完善提高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拒腐防变能力强,具有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思想意识,经得起权利、金钱、美色等各种不良诱惑的考验,做到思想端正,洁身自好; 3、党员先进意识树得牢,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甘愿奉献,在群众中能发挥模范作用,对周围群众产生良好导向作用; 4、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廉洁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价值观、权力观和科学的发展观。 (三)学习刻苦 1、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思想和理论素质; 2、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城管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知识层次,优化知识结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及城管行政执法效率;促进整体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和拓展。 (四)爱岗敬业 1、热爱本职,恪尽职守,不怕苦不怕累,坚持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精益求精,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2、工作积极主动,锐意进取,加压奋进,高效超前,不推诿扯皮,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3、注重工作创新,善于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思路,研究新办法,工作成绩显著; 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于工作需要,对工作具有精益求精、持续改进、开拓进取的精神,殚精竭虑,履行职责成效突出。 (五)作风优良 1、工作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自觉克服享乐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乐于奉献,顾全大局,不计个人得失,讲究效率,工作作风切合实际,扎实有效; 2、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注重团结,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作风踏实; 3、清正廉洁,行为端庄,党员表率作用好,“八小时外”自觉做到严格要求,生活作风严谨; 4、党员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群众基础扎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具有较强的把握全局能力,处处发挥好模范及导向作用。 (六)纪律严明 1、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遵

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违反镇村环境建设要求,出现乱堆乱占、乱倒垃圾等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出现违章建设的; (三)参与或支持、组织越级、群体、无理访的; (四)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以任何理由阻挠镇村重点工程建设的;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进行。工作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慎重处理,强化管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要征求镇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事实形成综合性核实材料,并听取其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党支部按照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支部谈话教育。党支部对被处理党员进行谈话教

育,帮助其认清错误,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包村干部约谈。通过支部谈话教育仍不整改的,由包村干部再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劝其整改。 (四)镇党委审核。经两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党支部初步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镇党委。 (五)通报情况。党委审核无异议后,党支部劝其退党,如被告退党员坚持不退,则党支部提出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建议,并向党员大会通报情况,听取党员意见。 (六)组织处理。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后,将处理结果上报镇党委批准后,要及时找被处理的党员谈话,做好组织处理后的思想工作。之后,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委批复。 (七)材料归档。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书面材料,应按归档要求整理存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村党支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教育为主,转化为先。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

盐城市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党员“评定升”(评格、定格、升格)工作正常化、制度化,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党员队伍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弘扬党内正气,对“评定升”工作中整改转化不力的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切实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在我市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对象界定 第三条党员不能按照创先争优“五带头”标准要求自己,且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持怀疑态度和抵触情绪;对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丧失信心;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在公开场合扬言退党或以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退党。 2、政治立场蜕变。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思想落后,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 3、组织纪律涣散。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非组织活动;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非法信访,或煽动、策划、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4、党性原则缺失。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袖手旁观,或临阵逃脱。 5、宗旨观念弱化。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造成不良影响;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6、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等非法活动。 7、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8、工作作风飘浮。工作拈轻怕重,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工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形式主义,骗取名利,劳民伤财;在工作、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反响强烈。 9、自律要求不严。对廉洁自律规定不能做到令行禁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膨胀,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10、道德行为扭曲。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思想意识不健康,言行举止不文明,生活作风不检点,社会形象较差,群众反响强烈。 11、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条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要紧密结合党员“评定升”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每年底党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哪些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1)限期改正。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意,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在确定是否劝退某个党员出党时,党组织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其表现要进行全面的历史

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没有转变的可能和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不伤感情。劝告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劝其退党。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将他除名。不能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期限。 (3)党内除名。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形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对要求退党者除名,是指对那些改变了共产主义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弄清楚情况以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那些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应当劝其退党,但经党组织耐心劝说本人坚持不退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可以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7、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愿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还包括一些违纪折党员,如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大搞迷信、赌博活动,拒不执行党的政策,无视党的纪律的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一是把要清除出党的腐败分子同要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二是把一贯抵制和反刘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同受极“左”、极“右”思潮影响较深,认识跟不上,说了一些错话的区别开来;三是把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同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段时间没有起作用的区别开来;四是把由于家庭有突出困难、体弱病残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五是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和党规党法约束的区别开来;六是把由于党组织的原因造成的党员不能正常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区别开来;七是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

所限导致工作上发生某些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八是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加商品生产竞争,同钻改革的空子,不顾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处置不合格党员包括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形式,一是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二是对党员作用发挥得不好,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行处置,纪律处分主要由纪检部门负责,处置不合格党员由组织部门负责。各级组织部㈠门应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基层党组织认真搞好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工作。第一,制定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依据,帮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正确掌握评定标准。第二,指导基层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认真对照标准,实事求是认定不合格党员。第三,制定办理不合格党员材料的工作程序,编写案例,培训骨干,保证办案工作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要求。第四,及时检查基层办理的不合格党员的材料,纠正办理材料过程中和组织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受处置对象的跟踪管理,及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党的组织处理包括劝退、除名、限期改正、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延长预备期等。这里只介绍对正式党员中不合格者进行组织处理的三种形式的工作程序。 附程序之一:

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 表现 篇一: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1.政治品德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把讲政治的要求植根于灵魂深处,自觉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2.党性观念足。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积极参加各级党组织举行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运用到政府服务工作的实践中,将理想信念体现到政务服务工作的动力中,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3.纪律意识牢。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政策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执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无违法违纪行为,工作中无“庸懒散浮拖”等不良风气。 4.品行修养好。能把“德行”贯穿做人做事始终,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坚持“两个务必”,自觉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准则,自觉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在窗口发生,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5.服务意识高。坚持“三视三问”群众工作法,时刻掌握办事企业和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以服务人民作为工作的落脚点,真正在思想

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要清正廉 洁,一心为民,不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服务群众,主动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手续、缩减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高效细致,真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6. 业务技能精。坚守岗位,熟练掌握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窗口办事流程,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刻苦钻研业务,带头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加业务练兵等技术培训活动,事事做表率、争先锋,工作效率高、质量好、作风实、成效佳,办事零差错、零投诉,企业、群众评价好。 7.责任意识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各项行政审批改革取得实效,对定下来的事情,紧盯不放、善始善终,遇到困难不退宿、遇到矛盾不回避,主动作为,积极创新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1. 政治立场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拥护党的纲领,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重大国内工作部署态度消极,妄议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在媒体、网络等平台肆意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 理想信念动摇。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怀疑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纲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推崇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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