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指引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存在认罪的行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供述他人的罪行,则应当考虑立功。此外,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出现在坦白、自首等制度中,应当注意制度间的差异和区别,避免重复评价。

其次,认罪必须是“自愿”的。“自愿”是一种“主动认罪”态度,其对立面是被迫认罪。因此,如果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掌握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被迫认罪的,不得从宽。但是,即使公安机关掌握其全部案件事实,也可能是“自愿”供述的。因此,必须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客观情形来查明其是否“自愿”。

笔者认为,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时间、程度、供述的态度来进行综合衡量。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在第一次询问时就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一般可以认为其是“自愿”的。

再次,认罪必须是“如实”的。“如实”是一种客观情况,将犯罪嫌疑的供述与案件真实进行对比,如果相符,则为如实;如其不符,则为“失实”。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事实不符,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复次,当事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可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是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案件事实提出异议的。

最后,认罪以及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是不是在整个刑诉程序过程中均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笔者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允许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一点应该争议不大。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直到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如何处理呢?《2018刑诉法》第1条使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述,而只有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才会改称被告人。因此,审判阶段也应当允许认罪认罚的。

延伸思考:检察院自侦案件、监察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吗?

2.认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认罪还不行,必须认罚,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根据《2018年刑诉法》规定,“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能否对“定罪”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例如,快递分拣员窃取快递,应当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提出异议?笔者认为,《2018年刑诉法》只规定了“愿意接受处罚”,但并未禁止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换言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刑罚的制裁,至于按照盗窃罪还是按照职务侵占罪并不影响其愿意接受

处罚的主观态度。

其次,能否对“量刑”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这里涉及到对“愿意接受处罚”中“处罚”的理解,如果把“处罚”理解为抽象的处罚,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提出异议;如果将“处罚”理解为具体的处罚,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愿意接受本案具体的处罚,则当然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异议。

结合《2018年刑诉法》第21条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可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量提出异议的。并且,如果异议成立,检察院还会调整量刑建议。

从历史解释来看,《办法》第1条明确使用“同意量刑建议”,意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则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因此,根据《办法》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是排斥犯罪嫌疑人对量刑提出异议的。但是,《2018刑诉法》则表述为“愿意接受处罚的”。从表述的先后变化来看,立法者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至于愿意接受处罚的“量”则在所不问。因此,立法者是允许犯罪嫌疑人对量刑提出异议的。

根据上述两个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异议的,但是必须在“认罪”而且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前提下。所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只与“无罪辩护”、“事实辩护”相冲突,其依然允许“量刑辩护”。

二侦查阶段操作指引

《2018刑诉法》第11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可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自侦查阶段就应当介入。主要可以做如下工作:

1.诉讼权利保障

《2018刑诉法》第9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值得讨论的是,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告知,导致犯罪嫌疑人不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而没有认罪认罚,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律师介入后,可以有效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

2.认罪认罚的建议

认罪认罚案件是以“认罪”和“认罚”来换取“从宽”的,意即犯罪嫌疑人是以让渡对指控事实提出抗辩以及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等程序权利,换取从宽处理的实体结果。这有点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可以称之为“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

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认罪认罚、如何认罪认罚、对哪些行为认罪认罚等问题,则需要辩护律师通过了解案情、综合各方面证据,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维护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3.取保候审

《2018刑诉法》第7条明文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可见,认罪认罚情况是决定是否逮捕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37天的黄金救援期内,认罪认罚成为刑辩律师争取取保候审的一个关键因素。

4.固定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成果

《2018刑诉法》第11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并且未在起诉意见书写明相关情况,辩护律师如何操作?例如,犯罪嫌疑人(快递分拣员)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实施的是职务侵占行为,而不是盗窃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没有将相关案件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也没有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认罪认罚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介入

固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成果:

首先,辩护律师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情况记入办案机关的诉讼案卷中。辩护律师应当在侦查终结前向办案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因此,辩护律师有关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并应当记录在案。

其次,辩护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书面意见。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并以此事实为依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相关法律意见书,并提交给办案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规定,该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随案移送。

三审查起诉阶段操作指引

审查起诉阶段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关键阶段,因此审查起诉阶段也应当成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工作的核心环节。

根据《2018刑诉法》规定,在该阶段中,律师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向人民检察院就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程序等表达意见。但为了保证辩护意见的体系性、严谨性和完整性,辩护律师应尽可能地以书面形式表达辩护意见,辅之以口头表达辩护意见。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认可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不能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否则,不能享受认罪认罚的从宽待遇。

然而,辩护律师不予认可案件事实或者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则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因此,辩护律师承担更重的案件事实审查责任,应当尽可能地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会见,以辩护律师的身份表达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针对案件事实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所以,辩护律师要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以明确案件的辩护策略,即又能将意见顺畅地表达,又能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的待遇。

2.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刑辩律师对此罪彼罪、轻罪重罪、量刑情节等发表建议,与一般刑事案件无异,不赘述。

3.对量刑发表意见

认罪认罚案件的关键是量刑,这也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工作。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从宽,但从宽的幅度和比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律师提出强有力的量刑辩护意见则显得特别重要。一定程度上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辩护本质应当是“量刑辩护”。

并且,根据《2018刑诉法》第2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可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量刑辩护已经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将辩方的量刑意见,融入到检方的量刑意见,则为成功的量刑辩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根据《2018刑诉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可见,辩护律师的量刑意见也应当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发表辩护意见。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幅度应该介入坦白与自首之间。因为,坦白只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认罪”,而自首则多了“主动投案”的要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文件,自首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坦白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之间,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律师可以以坦白、自愿认罪、自首等既有的量刑情节作为参考,来进一步考量认罪认罚从宽的从宽幅度。

4.对程序发表建议

从历史文件来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也包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因此,针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设置了“速裁程序”。但必须注意,速裁程序由于过度简化了法院审判的工作内容,并且在庭审阶段省去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导致速裁案件不再是以“审判中心”,而是以“审查起诉”为中心构建起来的程序模型。

所以,法律对速裁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主选择权。意即,只要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向被告人充分释明速裁程序的利弊,并提供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此外,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检察院发表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意见。

5. 在场协助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根据《2018刑诉法》第15条规定,除了特殊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外,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都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即使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仍然需要签署具结书。因此,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认罪认罚的异议并不影响当事人享有认罪认罚从宽的待遇。因此,认罪认罚案件虽然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异议权,但并没有封堵辩护律师的异议权。所以,犯罪嫌疑人的异议依然可以通过辩护律师来传达。

在签署具结书前,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向犯罪嫌疑人释明签订具结书的法律后果,明确其利弊,以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选择。

四审判阶段操作指引

如上文所述,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重点在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只对认罪认罚的情况进行审查。主要表现在:

首先,主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2018新刑诉》第20条明文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其次,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2018新刑诉》第21条明文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再次,庭审形式化。《2018新刑诉》第22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只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且,应当当庭宣判。

从上述分析来看,刑辩律师应当根据庭审的此种转变,将庭审的核心主要放在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上。并且,还可以在量刑上争取更大的从宽处理。但是,如果没有十分的必要,辩护策略上应当放弃在犯罪事实方面的辩护工作。

五总结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不仅对人民法院繁简分流的案件改革起到了重要影响,而且对法院和检察院的权力配置产生了深层次影响。本质来看,认罪认罚是将人民法院享有的裁判权部分让与了检察院,以“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换取案件审理的便捷和高效。此种权力转移方便了公安、检察院以“从宽”处罚换取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而减少刑事办案的难度和阻力。这样的制度设计总体上有利于我国刑事司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

刑辩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根据该类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有效辩护。将辩护的重点放在审查起诉阶段,尽量避免在犯罪事实方面与控方进行正面交锋,而尽量在认罪认罚与从宽方面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尽可能少地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提出异议,与案件有关的意见应当通过刑辩律师之口向公、检、法等办案部门提出,以防止不享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待遇。

附:发展历程与历史文件

1.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指明了方向。

2.2016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8个试点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并赋权给最高院、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作出具体规定。试点期限为2年。

3.2016年11月11日,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分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适用范围、原则、性质、法律后果、操作流程进行了具体规定。

4.2016年12月8日,公安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安部通知》”),要求公安部机关贯彻落实《决定》和《办法》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5.2017年12月23日,两高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肯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所取得的喜人成效,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6.2018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最高院通知》”),全面认可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效,要求继续全面推荐该项制度。

7.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18刑诉法》”),全面认可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成果,将《办法》的核心条文予以法律化。初步统计,《2018刑诉法》总共26个条文中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款达13处之多。

以上文件均是现行有效的文件,均应当学习消化。司法实践中,《2018刑诉法》具有最高效力,《办法》、《通知》中与其相冲突的规定,应当以《2018刑诉法》为准。但是,如果《2018刑诉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以《办法》的规定作为参考。

格式一:《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二、权利知悉

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且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内容,本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

2、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学历,可以阅读和理解汉语(如不能阅读和理解汉语,已获得翻译服务,且通过翻译可以完全清楚理解本文内容)。

本人就上述第三项的内容已经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并听取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除了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载

明的内容,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内容,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愿签署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格式供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时使用。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由具结人阅读后亲笔签署,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向其宣读后,由其签名。签署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并在具结书上签字并写明其律师执业证号。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使用。

格式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XXX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上签名,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的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四、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就从宽处罚的具体幅度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定罪准确的,一般应予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影响公正审判的除外。

六、《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将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但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并申请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经人民检察院同意,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应基于新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九、经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侦查阶段用】

样式一

××××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你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下:

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并可以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

你在接受传唤或者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你自愿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权利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如果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你提供辩护,由值班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公安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侦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公安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没有错误,你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如果公安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向你告知。

如果你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侦查人员应当准许。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向你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

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你的认罪认罚情况,会作为社会危险性因素予以考虑。

如果你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8.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

你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9.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拒绝,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你应当接受侦查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本样式供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时使用。

【审查起诉阶段用】

样式二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并可以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权利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如果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你提供辩护,由值班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你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检察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没有错误,你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告知。

如果你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简易程序的权利

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的,可以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在征得你

的同意后,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8.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你的认罪认罚情况,会作为社会危险性因素予以考虑。

如果你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9.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拒绝,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你应当接受检察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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