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2020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2020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2020

附件2: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矿井灾害等级升级或发生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事故的煤矿,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85,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

露天煤矿主要核定钻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

力。防尘、防灭火、供电、疏干排水、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五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三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批准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六条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中改扩建矿井(露天煤矿)规定保持一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100人的

煤矿核定后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0年,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章 井工煤矿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七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不小于4h 。

第八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每日提升时间16h 计算。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筒直径在2m 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 计算。

第九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412360010M btP k A k k T

式中 A —主井提升能力,万t/a ;

b —年工作日,330d ;

t —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

P M —每次提升量,t/次;

k —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1.0,当为斜井串车或箕斗

提升时,倾角20°及以下取0.95、20°~25°取0.9、25°以上取0.8;

k 1—提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取1.1,无井底煤

仓时取1.2;

k 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1.15;

T —提升1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3次实

测的平均值)。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241

33010kB v Ct k A γ= 式中 A —年运输量,万t/a ;

k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B —输送机带宽,m ;

v —输送机带速,m/s ;

C —输送机倾角系数,按下表取值:

注:表中取值与《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2008)规定一致。

k 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γ—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 3,取0.85~0.9;

t —日提升时间,按第十一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应

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241

()33010k k B v A Ct k γ+'''= 式中 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下表取值: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

3.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

71

360033010wvt

A k =?

式中 w —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 。该参数实测

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电流

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找出

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公式相同。

第十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h 计算。

第十一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4 33035360010()R Q G C G C

T D T R M T T P P A ?--?+=? 式中 A —副井提升能力,万t/a ;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 G —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 —吨煤用材料比重,% ;

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 —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

设备、长材等);

T Q —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T R —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工人每班下井时

间,取实测最大值。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井时

间的1.5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1.6~1.8倍(全

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人员时间为升降

工人时间的20%。

第十二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 、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6h 计算。

第十三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41163600-- 10( ) 3303R Q M G C M G C

T D T k k R M T T T P P P A ??++=? 式中 A —混合井提升能力,万t/a ;

R —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P G —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 M —每次提煤循环时间,s/次;

P M —每次提煤重量,t/次;

T G —每次提矸循环时间, s/次;

M —吨煤用材料比重,%;

P C —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 C —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 s/次;

D —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5~10次计(指下炸药、

设备、长材等);

T 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T R—每班上下人总时间,s/班,与副井提升能力核定相关规定相同;

k1—提煤和提矸不均衡系数,取1.25。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四条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按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依规审批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近5年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三)排水设施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雨季前的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第十五条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

确定矿井排水能力。分区建设独立排水系统的矿井,排水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计算;

(二)取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近5年正常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要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1000m 3/h 以下时:

V ≥8Q s

2.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 3/h 时:

V ≥2(Q s +3000)

式中 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3;

Qs —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 3/h 。

采(盘)区水仓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 的采(盘)区正常涌水量。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420

33010n n

n B A P 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

420

33010m m

m B A P 式中 A n —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t/a ;

B n —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 3;

P n —按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近5年矿井正常生产年份实际正常涌水量的最大值,计算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影响)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 3/t ;

A m —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t/a ;

B m —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实际小时排水能力,m 3; P m —按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最大涌水量和近5年矿井正常生产年份实际最大涌水量的最大值,计算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影响)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 3/t ;

以上2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

第五章 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六条 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三)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两回路应均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四)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的备用电源。

第十七条 供电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二)电源线路的供电能力,需符合允许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满足线路电压降不超过5%的规定;

(三)电源线路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43301160X P

w

A =? 式中 A X —电源线路的折算能力,万t/a ;

P —线路合理、允许的供电容量,kW 。按线路允

许的载流量和线路电压降不超过5%取最小值计算;

w —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 ,取上一生产年度

(扣除主动停产、限产等因素)的实际吨煤综合电耗。

(四)主变压器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43301106b w

A S ψ

=? 式中 A b —变压器的折算能力,万t/a ;

S —工作变压器容量,kV A ;

ψ—为全矿井的功率因数,取0.9~0.98;

w —矿井吨煤综合电耗,kWh/t ,同电源线路能力核

定计算式采用数。

取(三)、(四)项计算结果较小值为矿井供电系统能力。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八条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井下运输系统完善,保护齐全,运转正常;

(二)倾斜井巷内按规定装备有完善、有效的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

(三)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四)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所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五)井下轨道运输仅承担辅助运输时,不核定其能力。

第十九条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一)井下运输系统能力主要包括工作面顺槽、上(下)山、集中巷、暗斜井、大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三)井下运输系统中最小的环节(或设备)能力为井

下运输系统的核定能力;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五)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核定能力按主井提升带式输送机核定方法和计算公式计算,其中k 1不均匀系数取

1.1,大巷为平巷运输时,倾角系数C 取1.0;

(六)当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大巷运输及井底车场通过能力按下式计算:

4110(60163301)NG k A R T

??+=(万t/a ) 式中 N —每列车矿车数,辆/列;

G —每辆车载煤量,t/辆;

R —通过大巷运输矸石、材料、设备、人员等占原煤

运量比重,%;

k 1—不均衡系数,取1.15;

T —大巷中相邻两列车间隔时间,min/列。按下式计算:

122L t t v n

T ++= 式中 L —大巷运输距离,m ;

v —列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

t 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

t 2—卸载调车时间,min ;

n —运煤列车的列数,列。

(七)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井下主要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413306100

ntG A Tk =? 式中 A —运输能力,万t/a ;

t —每天工作时间,取16h ;

G —胶轮车载重量,t/台;

k 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1.2;

n —胶轮车平均日工作台数,台;

T —运输1次循环时间,min/次。按下式计算:

122L t v

T t ++= 式中 L —加权平均运输距离,m ;

v —胶轮车平均运行速度,m/min ;

t 1—装车调车时间(含中途停车时间),min ;

t 2—卸载调车时间,min ;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式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4160161(13300)x k G k T A R =+??'

' 式中 A ′—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万t/a ;

G —胶轮车载重量,t/次;

k x —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1;

R —运输矸石占原煤比重,%;

k 1—不均匀系数,取1.2;

T ′—大巷中相邻两车间隔时间,min ,取1。

(八)当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时,其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45360010 33(03)C R Q G G C

x t D t R A k M t t P P ?--?+=? 式中 A —辅助运输核定能力,万t/a ;

M —吨煤用材料比重,%;

P C —每次运材料重量,t/次;

t C —运材料车间隔时间,s ;

D —每班运其他材料次数,次/班,按5~10次计(指

运炸药、设备、长材料等);

t Q —运其他材料车间隔时间,s;

t R —每班人员进出井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总和,s ;

R —矸石占原煤产量的比重,%;

P G —每次运矸石重量,t/次;

t G —运矸石车间隔时间,s ;

k X —运输线路系数,单线时为0.5,完全形成环线时为

1,平硐以下形成环线时为0.8。

按上式计算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出井运人车辆间和与其他车辆间隔时间按60s 计算;

2.每车乘人数量,加长车不超过18人,双排座车不超过16人;

3.运送其他人员车辆间隔时间为60s ;

4.材料车相互间隔时间按60s计算。

(九)所有使用内燃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十)暗立(斜)井运输能力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公式计算。

第七章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采掘工作面个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和要求;

(二)严格按批准的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为正规开采,采煤方法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范围;

(四)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后退式采煤方法(充填开采的除外);

(五)冲击地压矿井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没有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小于350m,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小于500m;

(六)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压风、供电、运输等生产、安全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七)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量”符合有关规定。开拓煤量: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小于5年;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小于4年;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准备煤量: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小于12个月。回采煤量: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小于5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小于4个月;

(八)工作面回采率应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核查内容: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煤层结构、煤层倾角、层间距、期末可采储量,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生产水平、采(盘)区等情况;

(二)核查生产采(盘)区和准备采(盘)区地质勘探情况及构造、煤层赋存情况,核查煤层顶底板、采(盘)区巷道布置以及采掘工作面数量、位置、工艺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的核定:

根据当年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抽)接续安排、采煤工艺、采掘机械化程度等情况,分别计算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煤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各参数的取值可参考前几年的实际情况,不得以增加工作面个数提高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计算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时,生产采(盘)

区最多按2个计算,回采工作面最多按3个计算。

实行瓦斯抽采的矿井须满足抽掘采平衡要求,冲击地压矿井须确保安全推进速度。

(一)采煤工作面能力计算公式:

410C l h r A b n N c a -???????=

式中 A C —采煤工作面年生产能力,万t/a ;

l —采煤工作面后三年平均长度,m ;

h —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 ,放顶煤开采时为采

放总厚度;

r —原煤视密度,t/m 3;

b —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

n —年工作日数,d ,取330d ;

N —正规循环作业系数,%,应根据采煤设备技术性

能、生产组织和职工素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取

0.8-0.9;

c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实际选取;

a —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二)掘进煤量按掘进巷道分类长度、断面计算:

-4

110n

i i i J r S L A ==?∑ 式中 A J —掘进煤量,万t/a ;

r —原煤视密度,t/m 3;

S i —第i 个巷道平均纯煤面积,m 2;

L i —第i 个巷道年总进尺,m 。

(三)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为:

A=A C+A J(万t/a)。

第二十三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时,应根据矿井开拓和准备情况,按采(盘)区设计和工作面布置,采用表格形式按采掘队和年份排出采煤工作面后3年的接续表,并按不同图例(或不同颜色)绘制出后3年采掘工程计划(规划)图,并保证工作面正常接续、采掘(抽)平衡、灾害治理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冲击地压矿井、高温热害矿井采掘工作面核定能力要求:

(一)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核增矿井生产能力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二)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第八章井工煤矿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五条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

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主要通风机和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性能可靠;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五)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矿井通风系统的完整性、独立性,核查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核查采掘工作面、硐室的独立用风状况;

(二)核查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三)实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四)有多个回风井通风的,应分别核定通风能力,矿井通风能力为各通风能力之和;

(五)矿井采用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通风方式的,应核查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风速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

(一)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 ra≥(∑Q cti+∑Q hti+∑Q uri+∑Q sci+∑Q rli)×k aq

最新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编制大纲讲解

附件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编写大纲 一、报告格式 (一)报告编写的方法及要求 1.报告采用叙述式表达形式。报告内容包含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矿井概况; 第二部分矿井需风量计算; 第三部分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第四部分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第五部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 第六部分结论、问题与建议。 2.报告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句通顺、标点使用正确、无错别字。 3.报告中各公式、插图、附表按章节分类编号,参数、数据要引用有据,报告内容中插图、附表、公式的编写应按统一规定。 4.报告内容中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各术语名称及符号要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统一规范,术语名称、符号及参数选择前后要一致。 (二)报告编写的结构 1.标题层次 报告正文采用如下层次标题: (1)一级标题为报告中六大部分的标题,方正仿宋简体,三号,居中,加粗,并另起一页。示例格式如下:

第二部分矿井需风量计算 (2)二级标题,方正仿宋简体,小三号,加粗,无缩进,留出上下行间距为:段前0.5行,段后0.5行。示例格式如下: 一、通风系统能力核定依据 二、矿井需要风量核算 (3)三级标题,方正仿宋简体,四号,不加粗,无缩进。示例格式如下: 1、×××××××××××××× 2、×××××××××××××× 2.正文排版 (1)报告使用WPS或Word软件排版。正文字体为方正仿宋简体,字母、数字采用Times New Roman,四号,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行间距为28磅。上下页边距2.54厘米,左右页边距为3.17厘米,A4纸。 (2)正文中各符号的上标、下标必须标注清楚,用Times New Roman表示。 (3)正文中范围线应用“~”波浪线,如:工作面供风系数1.0~1.5等。 (4)一字线用于图、表及公式符号的连接短线,占一格,如:图3-1、表5-2、式1-2。 二字线用于公式后的式中符号解释,编写时占两格,如: 式中Qcf——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Kcg——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 万t/a……);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xxx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500WT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书 xxx煤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矿井生产现状-------------------------------2 第二章资源储量核查-------------------------------3 第三章采掘工作面能力核定-------------------------4 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能力核定-----------------------7 第五章供电系统能力核定---------------------------12 第六章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核定-----------------------20 第七章通风系统能力核定---------------------------28 第八章压风系统核查情况---------------------------42 第九章洗煤厂洗煤生产系统能力核定-----------------45 第十章地面生产系统能力核定-----------------------48 第十一章各系统能力核定结果-------------------------49 第一章矿井生产现状 一、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工艺、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水平、采区划分。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斜井和平硐混合式开拓方式。矿井现有一个开采水平(xxxx水平),一个准备水平(xxxx水平)。xxx水平现分南北两大区,其中南区又分四个采区,一、二、四采区已采完,现三采区正在回撤,预计2011年年底结束;北区分为五采区、六采区,现五采区为生产采区,六采区为准备采区。

矿井采用走向长壁式综合机械化采煤法,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采掘全部实现了综合机械化作业。 二、矿井队组在册情况 回采队:两个 开掘头:十个(掘进头6个,开拓头4个) 三、近几年生产完成情况 矿井2008年完成产量300万t;2009年完成产量268.9万t;2010年完成产量300万t;2011年截止目前完成283万吨,预计完成产量330万t 。 第二章资源储量核查 本次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底。工业指标采用一般工业指标: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为0.70m,原煤最高灰分为40%,原煤最高硫分为3%;参与本次资源储量估算的煤层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一致,即矿井批准开采的山西组2#煤层和太原组10、11号煤层。估算边界与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 围边界一致。 井田内批采2#、10#、11#煤层保有资源储量23831万吨(其中气煤455万吨,1/3焦煤9339万吨,肥煤14037万吨),累计开采动用资源储量3248万吨,累计探明资源储量27079万吨。 二、各煤层基本情况 1、本井田构造属简单类,主要可采煤层属稳定型。 2、2010年8月,对xxx井田内各可采煤层资源储量进行核查,编制了《山西省xx煤田xxx煤矿资源储量复核报告》。该报告通过国土资源部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国土资储备字(2010)361号文预以备案。报告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井田保有煤炭资源储量总量23831万吨{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111b)为11549万吨,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为10365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为83万吨,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为812万吨,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为1022万吨}。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

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 (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

(新标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一、矿井通风概况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新、老副井两个井筒进风,老副井净直径4.5米,新副井净直径6.0米;上、下组煤两座风井回风,上组煤风井直径3米,垂深87.54米,下组煤风井直径4米,垂深83米。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矿井采用两个进风井(老、新副井)进风,两个回风井(上、下组煤风井)回风;老副井主要服务于上组煤-120m水平的六采区、-400m水平的八采区,新副井主要服务于下组煤-280m水平的西三、西四、东三采区及-480m水平延深的西五采区,上、下组煤分别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故矿井上、下组煤通风系统相对独立;矿井各采区内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无角联通风线路,进回风线路干、支清晰,通风网络合理、稳定。 2009年8月矿井总进风量7983m3/min,总排风量8376m3/min,计算需要风量7573m3/min,矿井有效风量7335m3/min,有效风量率87.6%;其中:上组煤总进风2440m3/min,总排风量2558m3/min,有效风量2233m3/min,计算需要风量2342m3/min;下组煤总进风量5543m3/min,总排风量5818m3/min,有效风量5102m3/min,计算需要风量5231m3/min。 矿井分三个水平开采,第一水平为-120m水平(现生产水平),第二水平为-280m水平(现生产水平);为提高矿井提升及抗灾能力,矿井于1997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矿内施工一座新副井(立井),井底标高为-280m,第三水平为-480m水平,即矿井下组煤主要延深水平,现正在开拓施工。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说明

浅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修改部分 1.增加的内容 一是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冲击地压矿井安全保障修正系数Kc按照冲击强度、频次和产量取0.70-0.95。 二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增加了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章节(第九章)。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另 三是增加了对冲击地压煤矿的核定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并组织实施。 2.调整的内容: 一是修改完善了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第八章),使其与《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等规定一致。 如:增加了扣除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几种情形。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区域的采掘面应扣除产

量; (2)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超限区域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3)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独立完整通风系统的采区的产量,应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中扣除 (4)矿井供风量不足时,应减少采煤或掘进工作面个数,计算矿井通风能力时,扣除该采掘工作面的产量。 二是拉大了划分档次(第五条)。提出两种档次划分方案。30万t/a以下矿井按标准设计档次划分;30万t/a至120万t/a矿井以5万t为档次;120万t/a至600万t/a矿井以10万t为档次;600万t/a至1000万t/a矿井以50万t为一档次;1000万t/a以上矿井以100万t为一档次;露天煤矿以100万t为一档次。 三是除对“三个煤量”提出要求外,对抽采达标煤量也提出要求。按规定需要抽采的,抽采必须达标并实现抽、掘、采平衡。 四是对采掘机电运输等系统部分做了适当修改完善。井下运输间隔时间增大了一倍。 五是排水能力核定中,年度吨煤涌水量取值,由“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改为“近五年最大的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以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3.删除的内容: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一、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 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 4 10 350 ???= K q Q P (万t/a ) 式中: P ——通风能力,万t/a ; Q ——矿井总进风量,m 3/min ; q ——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 m 3/t ; K ——矿井通风系数。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 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进行q 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 计算应考虑

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 P =∑????10k q 0.09263504 相入Q 式中: P ——通风能力,万t/a ; Q 入——矿井总进风量,m 3/min; 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核算为单位分钟 的常数; q 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 3 /t ;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 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 相 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 抽的瓦斯量。q 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 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 ③扣除部分的瓦斯抽放量取当年平均值; ④如本年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本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本年未进行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取上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K ——综合系数; ∑K =k 产 ·k 瓦·k 备·k 漏 表1 ∑K 取值表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 证 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 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 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

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 (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 ??…); (二)30 万t/a 至90 万t/a 煤矿以 3 万t 为档次(即33、36 万t/a .. ); (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 ); (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 t/a .. )。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 风 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 现场验证而确定。 第二章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八条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三)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责。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05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印发前已按《若干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依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取已核定结果与复核结果两者中的低者作为最终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八、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2018年最新通风能力核定

山西右玉教场坪煤业有限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2018年1月6日

2018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会审意见表 矿长生产矿长 年月日年月日总工程师通风矿长 年月日年月日安全矿长机电矿长 年月日年月日通风副总技术科 年月日年月日安检科通风科 年月日年月日机电科调度主任 年月日年月日会审意见:

目录 第一章概述 (1)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1)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1) 第三节最终确定的煤矿核定通风能力 (2) 第二章矿井基本概况 (2) 第一节矿井概况 (2) 第二节矿井生产现状 (2) 第三节通风系统情况 (3) 第三章煤矿需要风量计算 (5) 第一节矿井需要风量的计算原则 (5) 第二节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方法 (6) 第三节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6) 第四节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11) 第五节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15) 第六节其它用风巷道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16) 第七节矿井总需风量的确定 (17)

第四章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18) 第一节计算公式 (18) 第二节参数选取 (18) 第三节能力计算 (19) 第五章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20) 第一节矿井通风动力验证 (20) 第二节矿井通风网络能力验证 (21) 第三节矿井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22) 第四节矿井稀释瓦斯能力验证 (22) 第六章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结果 (22) 第七章问题及建议 (23)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139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要求,落实“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煤矿通风管理,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规范煤矿生产行为,有效促进煤矿提高通风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我矿于2018年1月6日对通风能力进行了核定。 第二节核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1、《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5、矿井有关监测检验报告; 6、《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7、MT/T440-200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8、《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

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报告 一、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的必备条件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必备条件见表1。 表1 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由上表可知,矿井具备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必备条件,可对矿井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二、通风概况 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具备同等能力,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局部通风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井下不存在串联

通风;矿井瓦斯管理符合规程规定。通风系统具备能力核定必备条件。 ㈠、通风方式、方法 矿井通风方式采用分列式,主要通风机工作方式采用抽出式。 ㈡、进、回风井筒数量及风量 主、副斜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总进风量为6350m3/min,其中,主斜井进风2048m3/min,副斜井进风4302m3/min,总回风量6455m3/min。 ㈢、矿井需要风量、实际风量、有效风量 矿井需风量6280m3/min,实际风量6350m3/min,有效风量6300m3/min,有效风量率99%。 ㈣、矿井瓦斯等级 矿井2011年联合试运转期间的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批复为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1.98m3/min,瓦斯相对涌出量1.10m3/t,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3.17m3/min,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1.67m3/t,属低瓦斯矿井。2012年生产期间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为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3.28m3/min,相对涌出量1.91m3/t,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4.15m3/min,相对涌出量2.42m3/t,鉴定为低瓦斯矿井,故此次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按2012年瓦斯等级及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㈤、主通风设备及运行参数 主通风机为两台FBCDZ-№25型对旋式轴流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电机型号为YBFH450M1-8,功率为2×280kW。据山西公信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2月提供的通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报告,1#通风机:风量112.81m3/s,静压1810.1Pa,静压效率54.2%,2#通风机:风量111.85m3/s,静压1791.9Pa,静压效率53.2%,1、2#通风机检测项目符合AQ1011-2005标准要求,满足核定条件。 二、计算过程及结果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AQ1028-2006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 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Q/JM J 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 Q/JM J 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 术语和定义 通风能力核定 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煤量。 有效风量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之总和。 通风需风系数 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 1.1 通风能力系数 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通防安全的系数。 核定要求 1.2 矿井每年应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1.3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及时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4 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参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5 采掘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6 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7 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1.8 矿井有多个独立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核定条件 1.9 矿井应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及抽采系统。 1.10 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1.11 矿井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1.12 矿井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1.13 矿井瓦斯管理符合规定。 1.14 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串联通风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和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安监总煤行〔2014〕61号修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 (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 (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 (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发改运行[2006]8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 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 (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 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变更登记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登记的生产能力(以下统称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 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实施监管。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并直接负责中央煤炭企业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 第二章 设计生产能力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

云南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实施办法

云南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26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3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煤矿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建立全省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以及《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煤矿矿井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二章核定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可以委托经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核定机构进行。

(16)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生产矿井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5、各生产系统及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运转正常; 6、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7、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8、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井(露天)服务年限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 1、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具备核定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4、煤矿“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能满足核定生产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受理相关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到省煤炭工业厅政务大厅,大厅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和资料移送省煤炭厅行业管理处办理。 2、审查行业管理处接收申请文件和资料后于当日委托评审单位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评审结束后,评审单位将审查意见书报行业管理处,符合核定条件的,起草文件上报处领导;不符合核定条件的,将资料退回政务大厅并书面说明理由。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计算方法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6]819 号文规定,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有两种计算方法, 即总体核算法和由里处外核算法,依据矿井具体条件选用其中一种算未能。 1)方法一 总体核算法(适用于产量在 30 万 t/a 以下的矿井)。 (1)公式一(适应于低瓦斯矿井): A = Q ? 330 q ? k ?104 式中 A ——矿井生产能力,万 t/a ; Q ——矿井总进风量,m 3/min ,矿井实际进风量必须满足矿井的总需 要风量,按核定时矿井总进风量计算; q ——平均日产吨煤需要的风量,m 3/min·t,用下式计算: q = Q 1 A 1 式中 Q 1——矿井上年度实际需要风量(m 3/min ),矿井实际需要风量为矿 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巷道需要风量之和; A 1——矿井上年度平均日产煤量,t 。 参数选取和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矿井供风量的安全、合理、经济性运 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 联一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并考虑近三年矿井 生产情况和通风系统的变化,限其合理值。 K ——矿井通风能力系统,取 1.30~1.50,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 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当矿 井等积孔小于 1㎡时,k 取 1.50;矿井等积孔大于 1㎡而小于 2㎡时,k 取 1.40;矿井等积孔大于 2㎡时,k 取 1.30。 (2)公式二(适用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有冲击地压矿井): A = Q 进 ? 330 0.0926 ? q 相 ? ∑ k ?104 式中 Q 进——矿井总进风量,m 3/min ; 0.0926——总进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过 0.75%核算为单位分钟的 常数; q 相——矿井平均相对瓦斯涌出量,m 3/t ;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 井有瓦斯抽放时,q 相取值不小于 10,小于 10 时按 10 计算。 扣减瓦斯抽放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确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 已开采结束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 ②未计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范围的瓦斯抽放量不得扣除;

矿井年度通风设计及标准

宣威市志祥矿业有限公司炉房沟煤矿2018年度 矿 井 供 风 标 准 编制单位:宣威市志祥矿业有限公司炉房沟煤矿编制日期:2018年3月14日 修改日期:2018年4月16日

宣威市志祥矿业有限公司 炉房沟煤矿2018年度供风标准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开拓开采情况 宣威市志祥矿业有限公司炉房沟煤矿属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1万吨/年,矿区面积为1.8153km2 ,煤矿采用斜井开拓,共有三个井筒,一个主斜井、一个副斜井、一个回风斜井,主斜井担负运煤、进风,副斜井担负材料下放、人员运送、进风,回风斜井担负回风。井下采用单水平开采布置,水平标高为+1745m水平,倾斜长壁布置工作面,年度采掘计划我矿井按照“一采两掘”进行组织生产,煤层倾角4—8度,煤层平均厚度为1.5米,我矿井现有1个回采工作面1503,有两个掘进工作面分别是1504准备工作面回风巷巷掘进工作面、1504准备工作面开切眼掘进工作面。 (二)、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情况 宣威市志祥矿业有限公司炉房沟煤矿于2017年9月进行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经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认定: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为4.25m3/t,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为

1.52m3/min;最大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 2.87m3/t,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为1.02 m3/min,属于低瓦斯矿井。 煤矿对目前开采的k5煤层于2015年经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结果为:煤层有煤尘爆炸性属、Ⅲ类不易自燃煤层。 (三)、矿井通风概况 宣威市志祥矿业有限公司炉房沟煤矿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回风斜井安装了两台型号为 FBCDZ№16 对旋式轴流通风机,电机功率为2×75kw,额定风量为1698—3768m3/min,风压为702-2650pa。 二、拟定矿井总进风风量 矿井的总进风有两种确定方式,一种按照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另一种是按照采煤、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用风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累加法计算而来的。 (一)、按照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需要风量计算: Q矿=4 N K =4×90×1.25 =450 m3/min 式中:Q矿——指矿井的总进风量,单位:m3/min N——指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劳动定员标准

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七章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 第二十三条核定采掘工作面能力必备条件: (一)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严格按定编定员标准组织生产; (三)条件允许的煤矿应采用长壁式开采;使用连续采煤机的可以采用房柱式或短壁式采煤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进行复采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煤或瓦斯突出的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开采的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有按规定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采区生产必须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等系统,严禁非正规下山开采; (六)必须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核查矿井各可采煤层厚度、间距、倾角、生产能力、期末可采储量和煤层结构,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煤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队个数、准备采区及掘进队个数等情况; (二)核查分析现生产采区和准备采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煤层顶底板情况、采区巷道布置、采区设计生产能力、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位置等情况; (三)采煤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煤层厚度(厚、中、薄煤层)、不同采煤工艺(综采、综放、高档普采、普采、炮采、水采),按下列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A C=10-4L·T·P·N(万t/a) A C=598.67(万t/a) 式中:A C—采煤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万t/a; L—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T—采煤工作面平均年推进度,m; P—平均煤层生产能力,t/m2; N—采煤工作面平均个数,个; (四)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煤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煤量; C==1654737/11973397=0.138 式中:C—掘进煤占回采煤量的比例; G J—前3年掘进煤量总和,万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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