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书

甲方:中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金昌市安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根据《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中牌村老加工厂土地,面积_亩,土地使用权入股乙方合作社。土地方位如下:(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

东起:,西至:,

北至:,南至:。

二、入股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村集体老加工厂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到乙方,由乙方建设厂房用于经营生产。入股期限30年,自2018年9月1日至2048

年9月1日。

三、股份分红及支付方式

1、甲方将村集体老加工厂土地使用权入股到乙方,由乙方建设厂房用于经营生产,按照10000元/年的固定分红进行分红。

经双方共同协商,固定分红标准每10年调整一次。上调幅度不超过50%。

2、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论乙方经营状况如何,必须按时付清甲方固定分红款。

3、分红收益以现金支付。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下一年的固定分红收益.

四、地上物的处置:

在租用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及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使用、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固定分红金,甲方不得随意提高固定分红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入股期间,如乙方需砍伐入股土地上的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用地的道路。

5.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入股期限内,如因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入股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在入股的土地上依法开展经营。

2.享有入股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新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入股土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类等动物。

4.乙方对入股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入股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入股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将固定分红缴纳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固定分红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租用经营权流转。土地租用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入股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租用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属于甲方所有,应一次性付给甲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种植物的补偿。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使用,乙方有权出让地上建筑等设施,甲方如需购买,按市场评估价值合理作价回购。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利用该土地,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新的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利用该土地,乙方必须将入股土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入股土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入股土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使用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使用期,延长期的固定分红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合同固定分红的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在入股期内,如甲方负责人、经办人变更,此合同继续有效。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解除此合同,以实际造价赔偿乙方。

2.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租用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对于乙方所使用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__三__份,甲、乙双方各__一__份,另报送镇政府存档一份。

附:土地平面图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年月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融资模式研究20121125

集体土地使用权融资模式研究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概述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概念及分类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依据我国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2、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的现行情况及规定 1、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1)现行情况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如果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话,受让方须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只能在农业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另外,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进行抵押。 (2)相关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1)现行情况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国家对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的条件、受让对象等并无限制性的规定。 (2)相关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的现行情况及规定 1、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现行情况

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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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建设合资项目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 1.1名称:双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名称暂定为:______________(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为准)。 1.2住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旗、县/区、路、门牌号码。 1.3经营范围:以商业零售业为主。 1.4注册资本:约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1.5合资公司经营期限:40年,从合资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算起。 1、6双方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持股比例: 1.6.1甲方以其备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交地条件的国有上地使用权(包括配套的能源使用权、相应的设备和其他基础设施,下同)折合人民币____元出资,持有合资公司30%股权。 1.6.2乙方以人民币货币_元(大写:_元)出资,持有合资公司70 % 股权。 1.7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 1.7.1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在持有三分之悦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即可举行,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代多数通过有效。 1.7.2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其他董事由股东推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的税费问题

关于母公司A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至全资子公司B公司名下的税费问题: 一、契税(无) 根据(财税[2018]17号)规定: (一)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很有可能征收) 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缴纳) 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

20160704155911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健全集体土地合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价评估,本指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城乡土地制度及规划管制要求,可进行市场化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4 总则 4.1 地价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在符合规划用途或现状合法用途下,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地市场条件下的正常交易价格。其权利特征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价格形态,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租赁租金、抵押价格、联营入股价格等。估价过程中应根据不同交易方式所发生交易的权利特征、经济关系等确定价格内涵。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入股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探讨 来源:黄付华律师:日期:2010-12-14 对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制的探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入股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营房地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使土地使用权人达到与他人合作开发所拥有的土地之目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与拥有雄厚资金的企业合作也是一直以来许多房地产企业所考虑的融资模式之一。利用此种模式融资,一方出钱,一方出地,不仅解决拥有土地一方的资金问题,也使拥有资金一方避免了资金闲置,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的需求,使之最终获得共赢。然而,当合作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成立了项目公司,万事具备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时,却往往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拒绝! 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什么拒绝为项目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呢?其理由是“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条件”。 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使得许多项目的建设被长期拖延甚至搁置,有时甚至导致土地使用权闲置,引发许多问题。那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理由是否正当?其是否可以援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拒绝为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下面我们就来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

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样式一)

编号:HT-20217587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样式一) The parties may dissolve the contract upon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标签:titlecontent]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_____省_____市签署 甲方:_____集团公司 住所: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乙方:_____股份有限公司(筹) 住所: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鉴于: 1.甲方是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乙方是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甲方作为独家发起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甲方已以出让方式取得本协议所列的各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年; 3.乙方在正式设立后将使用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各宗土地和有关房屋,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上述的各宗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该等土地使用权。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

原则,订阅本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1.租赁范围 2.租赁期限 3.租金标准 4.甲方的权利、义务 5.乙方的权利、义务 6.租赁物的交验 7.续租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 10.附则 甲方:_____集团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_____股份公司(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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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至,总面积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元人民

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xx年xx月xx日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股权收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风险与防范

股权收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风险与防范 一、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支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上述法律规定为“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充分有力的法律政策支持。 二、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方式。主要分为收购和兼并两种方式,即股权的并购。 (1)通过股权兼并方式实现的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兼并,指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公司的资产(包括其享有的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权利义务均转移给受让公司,由接受全部股权的公司以吸收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继续运行。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公司以股权变动和产权流通来实现房地产公司的重新组合,可以避免被兼并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有利于通过有实力的股东重新控制公司运作而实现其市场发展和顺利运作,并同时取得被兼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在公司兼并中,由于受让公司吸收转让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开发,受让公司本身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的相应资质;兼并公司吸收了被兼并公司的全部股权,其所有的债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依法均由兼并公司承担;兼并后原被兼并公司被吸收,项目运作以兼并公司的名义进行,因此,公司开发的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等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2)股权收购,指经由接收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而达到对原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转让公司无需消失仍可以自己的名义运作。这种操作方式由于转让公司没有被吸收,只是公司股东和股权发生变动,具有比公司股权兼并更灵活、更简便的操作性。 在股权收购中,因项目开发与运营仍以原公司的名义经营,收购公司本身未必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对外债务仍由项目公司承担,仅是公司内部股东和股权比例发生变动,股东之间可以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方式在股本金限额内承担责任;收购股东以分配股利的方式实现利益,因而对于原公司的资产,如开发项目审批文件和土地使用权等均不需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三: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利与弊 (一)此种转让方式的优点 1、转让程序操作简单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交什么税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交什么税 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话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关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文件当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并且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这种行为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可见,土地使用权入股不需要交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交什么税?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 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总则 甲方愿意将其所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自愿承包经营上述土地经营开发。甲乙双方均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承诺业已将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告知各自家人或共 有权人。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应及时履行协议的各自义务,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等原因为由 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土地 第一条甲方发包的土地位于…荒山开荒地。 第二条土地面积为亩,其中不含荒坡、沟、路、渠、地坡、内外平台、坝塘等附属设施。土地具体 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四至草图定界,并于实地以界桩、界标标明。 第三条甲方承诺拥有该土地排他的使用权,拥有…证书,编号为■,使用期限为一(见附件)。如他方主 张该土地的使用权或对甲方排他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 第四条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土地发包给他方经营,未于发包土地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再将发包土地承包给他方经营,不 对发包土地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如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对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陕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股权持有等问题的请示》(陕土传真〔1997〕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4〕国土〔法〕字第153号)第十条的规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可不办理出让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持股单位和股本额后,与国有股权 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二、中央、省属企业的国有土地股权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相应一级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持有 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浅析 一、土地使用权出资概述 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该土地使用权除了自用、出租、

转让外,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处置方式还有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列为法定的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但实践中,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也他人成立企业,是否属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政府是否须对这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必要的限制性规范?如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的企业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土地使用权用作建设厂房、场地等,对其出资条件又该如何确定?如果土地使用权是以行政划拨或租赁方式取得,该类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作为出资?对于这些问题,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做法和认识。而这使得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往往成为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的一种方式。比如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一家公司,换作股权,然后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土地受让人,从而使得土地受让人控制公司股权,进而实际控制了土地使用权。 本文将依据我国及上海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主要探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与土地使用权转让 2.1、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直接作价出资,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需经一定程序方可。而且,土地使用权上不应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 1、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2、其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之后,才有可能确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接着,要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而且要注意非货币财产的比例问题。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土地、厂房作价入股也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的行为包括:(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由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一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 当前,抓大放小、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旋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科学地处置土地资产是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否有效盘活土地资产成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其目的是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搞活国有企业。制定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方案,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活化企业生产经营机制为自接目的,但要同时兼顾企业的自身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授权经营管理等五种方式予以处置、本文着重对其中的作价入股处置方式进行分析、讨论。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53号文)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十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一、国家股 土地作价入股是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一种特殊途径,经过这种处置方式后,一般应由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有偿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股形式。欲真正地理解作价入股这种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首先必须弄清“国家股”的内涵。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全民所有制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一)概念 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广义的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二)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 (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 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

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办理。 3、申报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 4、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5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委立项批复

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书范本

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书范本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加农户土地入股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水田、旱地、荒地等以入股的方式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土地使用权入股,是一种常见的入股的方式,我们在进行入股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签订入股合作协议书的,来进行约双方的行为。那么,我们在进行撰写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的时候,都是有哪些格式要求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一个范本,供大家进行参考。 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加农户土地入股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水田、旱地、荒地等以入股的方式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面积 入股面积以《土地承包证》所记载的面积为准,甲方将红旗村委会六组分配承包的土地全部入股乙方,其中:水田亩,旱地亩,从事生态农业开发项目。 二、入股方式。股份按确定的土地扭转价格折算(1元1股),并由乙方发给农业合作社股份登记证。 三、入股期限 以甲方土地承包期为限。 四、甲乙双方义务 甲方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甲方经乙方允许后,可在原土地上进行耕种,但需符合乙方规划。 乙方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甲方人员。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六、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入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1、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要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红旗村委会存一份。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

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模板

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模板 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1 甲方:村民小组村民 乙方:村民小组村民 因自建房需要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置换原属于对方的土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互换标的: 甲方同意将该处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甲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乙方同意将该处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甲方永久使用,四址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对于交换前土地甲乙双方应确保各自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交换后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交换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纠纷,乙方应全权负责;交换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交换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属)纠纷,甲方应全权负责。 四、双方互换土地后,甲乙双方各自不再享有各自换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所换土地到西面路边的土地使用权,各自享有换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所换土地到西面路边的`土地使用权。互换以后,如果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

五、甲乙双方保证交换土地后所建建筑物地面及空中部分在各自交换后的区域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含补充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以后均互不干涉土地使用情况,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八、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年月日前甲乙双方应将各自原土地上属于自己的所有物品(房屋、树木等)清除,超过规定截止日期15天未清除的物品视为主动放弃物品的所有权,对方有全权处理,原物品所有方不得干涉。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本协议于订立。 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在场人 本协议于订立。 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因自住建房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类与取得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类与取得 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唯一现行法律规定,体现在《土地管理法》 的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个条文在解读上就已经让人异常困扰:首先,“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到底能以什么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呢?既然你已经限制了集体土地无论如何不得以交易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那么企业那还能如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呢?《土地管理法》第60条设计了一个比较天真的做法:村集体可以自己举办乡镇企业,要么就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他人联营。前者就不说它了,现在中国以村的名义举办的乡镇企业基本上都死翘了,要么就转型了。后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他人合作成立一个企业,这是什么行为?这在法律上,就是一个买卖行为:新成立的企业向村集体购买了一块地,所支付的不是现金而是股权,如此而已。也就是说,这块集体土地,存在着一个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决定了它所能换取的股份份额。而这个市场价格如何才能出现呢?在交易中才能出现。但是同时,这个法律又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这个近乎于玩笑的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就是: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上,国土部门根本无所适从。因此,要么就以相当于变态的精神铲除农村土地市场,要么就对农村土地市场听之任之。这就是我们目前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类 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 农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 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二)不同用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按不同方式原始取得,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农地使用权一般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取得农地使用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执行等法律政策汇总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第43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或建房以及农村居民建房未通过土地征用或补偿而使用的 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受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国家政策 中共中央[1997] 第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因与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或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中共中央[2003]第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政策,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 国务院[2004]第28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土资源部[2006]第52号文件《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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