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简答

1.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的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3.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4.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5.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8. 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 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
9.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由自有的表决股份数额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也可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医的部分或者一个候选人。
10. 公司的决议是指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处分公司财产、增减股东权益、调整管理人员权责、确定对外关系和明示公司承诺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两种形式。
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面临公司权益受损,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名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债务人偿债或者要求加害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一种诉讼行为。
12. 公司僵局是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分红和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等行权事项发生争议,并且不能达成妥协时,非控股股东有权请求控股股东收购其股份,或者要求解散公司的一种解决股东争议的方法。
13.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14. 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15.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券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16.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
17.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一直依照法律的程序,保护企业继

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18.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19.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20.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上的概念,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1.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 票据权利计时票据是行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3.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24.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
25.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26. 回头背书又称为还原背书或逆背书,系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所为的背书。
27.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28.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29. 证券是依照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代表一定交换价值、持券人可以凭券享有受益和其他非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件。
30.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调整证券业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1.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对发行人而言公司债券是融资的工具对购买人而言是投资的工具。
32.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照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市场收购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占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协商,通过协议的方式收购其股份,在达到控股的股份数量时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收购目的。
3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4. 保险是转移和抵销风险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严格依约定的条件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活动。
35.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因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履行、解除及承担法律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保险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业主体内外组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 保险欺诈是指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监管信息不对称,严重超额投保、虚报损失、谎报损失、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欺诈行为。
37. 财产保险是保险法规定的以各种物质财产和特定的权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遭受各种自然灾难、意外事故和违法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38. 代位请求权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9. 分业保险是指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互不交叉,以保障保险资金运营安全的一种行业防火墙制度。
40. 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
41.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普通合伙的区别?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合伙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什么?答: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也普通合伙的区别有三:A有限合伙的成员中不仅包括普通合伙人而且包括有限合伙人,而普通合伙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中的部分成员不执行合伙事务,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有权参与执行事务。C有限合伙的部分成员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合伙人责任方面的区别主要有三:A有限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人的区分”,即以是否具备有限合伙人身份为依据,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责任的区分”,即不论身份,只问对引起债务的发生是否有过错。B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受一定范围的有限责任保护。C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所有合伙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

,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对某些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 重整制度的法律性质和理论依据?答: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理论依据分为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和社会政策论。
43. 重整计划的特征:(1)重整计划以企业拯救和债务清理为目的;(2)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者自行营业的债务人负责制备;(3)重整计划包括债务清偿方案和经营方案,以及融资方案、资产重组方案和有助于企业复兴的其他方案;(4)重整计划原则上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5)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生效;(6)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44. 票据保证的效力如何?答:1)对保证人的效力,A保证人的责任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保证人为两人以上,应就被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C保证人的权利,票据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其保证的债务消灭,其被保证人的主债务也消灭,保证人同时取得持票人的资格,有权向票据上的有关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可向保证人以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2)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履行了持票人的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即可免责,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来讲仍负有对保证人的清偿的责任。
45. 证券法上的禁止交易行为有那些?答: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消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消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46. 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有那些?答: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4)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有权解除合同。5)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47. 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是什么?答:1)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2)资本条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其资本为实收货币资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从业人员条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设立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3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8. 商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为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率、维护交易平等、保障交易安全。
49. 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50. 债券和股票的区别?答:(1)债券是持券人向发行人请求返还本息的权利凭证,债务人在债券期满时负有偿还债券本息的义务,而股票是持票人向股份公司请求分配股息和红利的凭证,股票没有期限,非因公司清算或者依法回购,不偿还持票人股票价值;(2)债券的利息固定不变,收益一般低于通货膨胀,而股票的收益则随着公司盈利状况而定,生产经营正常的公司其股票票面价值收益一般要高于通货膨胀;(3)债券的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小,投资风险也小,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投资方式,而股票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所以利润可能大,但风险也可能大,因此人们进入股市应当谨慎。(4)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只拥有对公司主张还本付息的权利,而不具有表决权和监督权,不能参与公司管理,而股票的持有人拥有的是股权,可以凭持股数额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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