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政府全额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镇街投资、区政府财政补助和其他单位或组织和个人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杭州市萧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全额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管线单位进行现场监护。

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单列,不列入竞价范围。其中,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将一定比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25%。

第十条、桩基、深基坑、爆破作业、地下洞室、大跨度、高边坡开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好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分包的规定发包工程业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按有关规定未实施总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总包管理职责,并约定由其对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指定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与指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满足施工安全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关键节点施工条件论证及地基验槽、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

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及报警情况时,设计单位接报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

(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爆破作业、地下洞室、高边坡开挖、有防潮功能的大范围临时围堰施工和高大支模架安装作业,实施现场旁站监理;

(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及其分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六条、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佩戴身份标识,并不得同时承担二个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变更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水利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水利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爆破工程、深基坑工程、有防潮功能的大范围临时施工围堰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对于国家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方案内容需要变更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论证、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应当进行识别、告知,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事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高处作业吊篮等具有一定危险性岗位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其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施工单位可以自行培训,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有书面记录。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安装、拆卸作业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出租、安装、使用的单位不得擅自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对达到规定评估使用年限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施工机械产品合格证。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还应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

第二十五条、遇台风、汛期、短时暴风雨等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

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搭建的活动板房应当在三层以下。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应当按钢结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活动板房。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有火险隐患的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动用明火应当按动火等级进行审批、监护。

施工现场宿舍临时用电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禁止使用煤气灶、大功率电器等用具。在活动板房内设置食堂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程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安全渡汛预案,报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发布开工令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水利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二)经备案认可的施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五)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计划;

(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拨付凭证;

(八)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十)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十一)监理规划;

(十二)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十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材料;(十四)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单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单;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和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情况。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在水利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责令改正、警告、扣分和记录不良行为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和记录不良信用。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对每条处扣1-5分。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扣2分;对同时承担二个以上工程现场安全和其他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扣5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扣1-5分。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扣2-5分。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扣5-10分。

第四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出租、安装、使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扣1-5分。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扣1-5分;造成安全事故的,处扣10-30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要求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扣3-5分;再次督查重复发生该安全事故隐患的处扣6-10分。

第四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凡在单个(标段)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累计扣分满30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建设工程投标1年。

第四十五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暂停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参加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建设工程投标1至3年。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抢险救灾的施工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杭州市萧山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政府全额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镇街投资、区政府财政补助和其他单位或组织和个人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杭州市萧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全额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管线单位进行现场监护。 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单列,不列入竞价范围。其中,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将一定比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25%。

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经开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对经开区市政道路工程或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公司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桥梁、污水管网、绿化等工程。 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公司投资建设的防洪排涝、应急度汛等工程。 第一章建设单位的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公司工程二部负责公司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市政、水利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网络图如下: 市政、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

第六条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和各方履行相应的职责相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与整改、落实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市政、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市政、水利工程安全报监制度、工程建设主体安全责任告知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底制度,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并建立公司市政、水利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司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市政、水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公司工程二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项目管理、监理、施工等负有安全责任的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保障人身及财富安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浙江省安然出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打点,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元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分和其所属的安然出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查抄,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处所交通底子建设方案的公路、水运根底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 本方法所称从业单元,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查验检测、安然评价等工作的单元。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对峙“安然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打点、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那么。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克不及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 -1-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尺度,参与草拟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然出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尺度; 〔二〕成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应急打点机制,制定重大出产安然变乱应急预案; 〔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工作,按期阐发和预测安然出产形势,研究解决安然出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监督查抄;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然出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五〕参与查询拜访、处置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出产安然变乱; 〔六〕参与施工企业安然出产许可证发放前安然出产条件的审查; 〔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工作。市交通局〔委〕可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方法的规定,委托其设立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克不及委托的事项除外〕。 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本地市人民当局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港口工程建设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工作。 -2-

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水利水电施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施工安全管理的角度探讨水利水电施工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导则。 一、水利水电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水利水电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大量的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众多的安全风险,如高空作业、电气设备操作、水下作业等,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高效的施工安全管理对于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二、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施工安全管理的首要原则是安全第一,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预防为主:通过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施工安全管理需要全员参与,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4. 管理与监督并重:施工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三、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施工行为。 2. 人员培训和教育: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 安全技术措施:根据施工工艺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安全工具和设备等。 4. 施工现场管理: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消除安全隐患。 5. 安全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和纠正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事故应急处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施工安全管理的效果评估 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水平。评估的指标可以包括施工事故的发生率、事故处理的效率、安全培训的覆盖率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的优化与改进 在实际施工中,不断优化和改进施工安全管理是必要的。可以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其他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引进新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水平。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2023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3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一、总则 1. 《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建筑、水利、交通、能源、矿山等各个领域。 2.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和预案。 3.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安全生产组织 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和设备。 2.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和预案,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可控。 3. 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安排工人数量和工作时间,严禁超负荷作业和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确保工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三、安全教育和培训

1.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工人的安全责任感。 2. 施工单位必须向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对于涉及高风险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专项培训和考核。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制度,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测和监控系统,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整和修正。 2. 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清理,对存在隐患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及时整改或替换。 3.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巡查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及时制止和整改。 五、应急管理 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2.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应急通道和疏散指示,保证工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和逃生。 六、安全责任和监督

萧山区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和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萧山区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和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库、山塘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省水利厅《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我区已建在册的水库和万方以上山塘。 第三条水库山塘管理安全运行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组织管理及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责任主体是水库主管单位(指水库山塘所在镇人民政府)。水库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库山塘巡查人员管理制度,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区农水局)备案。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库山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组织考核。

第六条水库主管单位负责所属水库山塘安全管理,明确水库山塘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水库山塘管理配套经费,对所属水库山塘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督促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条水库主管单位应督促管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山塘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水库主管单位应组织对所属小型水库、山塘编制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防汛指挥部备案。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九条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进行设施、绿化、护坡、挡浪墙、标识标牌、界桩及水库、山塘进出道路等进行必要的维修养护。水库进行维修养护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定期除草、清理,坝顶及坝面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无垦植,排水沟(渠)畅通。 (二)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无线杆、房屋等违法构、建筑物。 (三)溢洪道无拦鱼网、堆积物等行水障碍物。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一、引言 水利工程是指为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调控而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文将 从项目准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等方面探讨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办法。 二、项目准备阶段的管理 项目准备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第一步。在此阶段,需要进行项目 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调研,明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也 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工程的施工目标和 施工策略。此外,还需要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 和公正性。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环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明确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工期计划。同时,还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 图纸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此外,还需要 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保证施工进展的顺利进行。 四、施工过程管理的管理 施工过程管理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施工过程中,需 要加强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同

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此外,还需要做好与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施工的顺 利进行。 五、工程验收的管理 工程验收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最后一步。在工程验收中,需要对 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完成相应的验收手续和文件。此外,还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评 估和奖惩,以促进工程施工管理的不断提高。 六、结论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在项目准备 阶段,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调研,明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确 保施工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在施工过程管理中,需要加强对施工 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控。在工程验收中,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科学的施工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的 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和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监督严格”的原则,促进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等各类施工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将危险性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制度和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升监督执法水平,实现全面覆盖、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三)选聘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进行,及时消除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七)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需要。 (八)与相关单位和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承担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安全督导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三)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消除。

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是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创建管理办法是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和规范的重要措施。下面是一个简要的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办法。 一、工地创建前的准备 1. 编制工地创建管理规划,明确工地创建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时间计划。 2. 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工地创建管理,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完善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4. 安排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二、工地创建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1. 工地内的临时设施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安全、可靠、便捷。 2.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资格审查和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3. 建立安全警示标识系统,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区域,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4.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 5. 严格控制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入场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和标准。 6. 制定施工工期安排和进度计划,确保工程的按时、按质、按

量进行。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1.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2. 严格操作规范,禁止违章作业和违规操作。 3. 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 做好临时建筑物和设备的固定和加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提供紧急救助和救援设施。 四、工地创建后的检查和评价 1. 每日、每周和每月进行巡查和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和标准化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和检查。 3. 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会议,交流工地安全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 对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要求的工地进行表彰奖励,激励施工人员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通过对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和规范程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形象和社会声誉,促进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五、施工过程中的文明管理 1. 建立健全施工场地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垃圾、废弃物和排水沟渠,保持工地整洁、无积水。 2. 建立噪声、振动和扬尘控制措施,使用隔音、减振和防尘设

萧山区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萧山区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通过标准化管理验收且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堤防、水文测站等水利工程。 暂未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的水利工程运维补助资金,仍按原补助标准执行。鼓励属地镇街、水管单位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创标,经验收后按本办法管理。 其它小微型水利工程,由各镇街按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办法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运行是指对工程进行操作运行、观测分析、技术鉴定、巡视检查、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及其他与工程运行相关的工作。 水利工程维护是指对工程进行岁修、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区域绿化保洁及其他与工程维护相关的工作,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发挥工程作用和效益。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体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权责统一,

充分发挥管理职能,逐步实现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不断提高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水平。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实行区、镇街、水管单位分级管理。 各管理单位要落实责任主体,理顺管理事权,明确运行管护内容,确保辖区内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人员到位。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管理镇街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长效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组织对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考核。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与落实,对管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镇街职责:对属地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负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实施、日常检查工作;负责编报水利工程管护年度计划;负责设立专项专账核算管护经费开支,筹措与安排工程管护经费;负责记录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信息档案,并建立、整理、汇总台账资料。 第八条水管单位职责:负责指导相关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明确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人员、责任和内容,负责其直管水利工程的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工作,并积极探索推行物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等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新模式,逐步落实“管养分离”。 第三章长效运行管护标准与内容 第九条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运行管护标准为:依据国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AA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水利工程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1.高边坡作业: (1)土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地质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 (2)石方边坡高度大于50m或者滑坡地段的开挖作业。 2.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含)的深基坑作业;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深基坑作业。 3.洞挖工程: (1)断面大于20m2或单洞长度大于50m以及地质缺陷部位开挖; (2)不能及时支护的部位;地应力大于20Mpa或大于岩石强度的1/5或埋深大于500m部位的作业; (3)洞室临近相互贯通时的作业;当某一工作面爆破作业时,相邻洞室的施工作业。 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5.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作业。 6.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2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三章运行安全 第四章工程保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完整版)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字体: 大中小〗〖收藏〗〖打印〗〖关闭〗 1、总则 1.1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 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保、 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 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发生,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 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 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制规定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3、安监机构的监管制度及方式 3.1 安监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 3.1.1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和听取受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关于安全生产状 况汇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并视情况轻重可 发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见附一) 3.1.2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水利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制度见附二) 3.1.3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检查各责任主体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度 见附三)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培训

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水利水电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申请受理、考核审查、公示公告、证书信息和岗位登记、信息查询等。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地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直接向水利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施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SL721-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3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1目标制定 3.1.1 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2 参见各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3.1.3 安全生产目标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2 安全生产投入目标;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目标;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目标; 5 重大危险源监控目标; 6 应急管理目标; 7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8 人员、机械、设备、交通、消防、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控制指标等。 3.1.4 安全生产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便于考核。目标制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 2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里部门的要求; 3 实力行业的技术水平和项目特点; 4、采用的工艺和设施设备状况等。 3.15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3.2 目标实施

3.2.1 各参见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值、保证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安全生产目标应逐级分解到各个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保证措施应力求量化,便于实施与考核。 3.2.2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3.2.3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硬景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并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2.4 勘察、设计等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法人同意,并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2.5 各参见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管控。 3.2.6 个参见单位安全目标实行自主管理。工程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目标管理难以按计划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管理计划,并重新备案或报批。 3.3 目标考核 3.3.1 项目法人应制订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各参见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各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制订。 3.3.2 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施工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备案,项目法人自查报告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勘察、设计等参见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项目法人备案。 3.3.3 项目法人每半年应组织对有关参见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参见单位每季度应对内部各部门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全套表格(SL-2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721-2015

目录1总则4 2术语5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7 3.1 目标制订7 3.2 目标实施8 3.3 目标考核8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9 4.1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9 4.2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10 4.3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1 4.4 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2 4.5 安全生产责任制13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7 5.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17 5.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检查落实19 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20 6.1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20 6.2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20 7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22 7.1 施工安全技术管理22 7.2 安全技术措施22 7.3 专项施工方案24 7.4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26 7.5 度汛安全管理28 7.6 安全技术交底28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0 8.1 一般规定30 8.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30 8.3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1 8.4 组织管理32 9设施设备安全管理34 9.1 基础管理34 9.2 运行管理35

10作业安全管理37 10.1 施工现场管理37 10.2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39 10.3 作业行为管理40 1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危险源管理44 11.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44 11.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45 11.3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46 11.4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50 12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52 12.1 职业卫生52 12.2 环境保护53 13应急管理55 13.1 应急救援预案55 1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56 13.3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58 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5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 721-2015) 1 总则 1.0.1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行为,指导施工安全管理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指项目法人或其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其现场机构(以下统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及其他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合称各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施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1.0.4 各参建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1.0.5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L 28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范 SL 39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9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 400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 4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 425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DL/T 5274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 1.0.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目录 总则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行为,指导施工安全管理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指项目法人或其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其现场机构(以下统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及其他参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合称各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各参建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AQ/T9006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L28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39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9 水利水电工程xx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SL400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SL4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425 水利水电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DL/T5274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各参建单位以及内部各部门,围绕项目安全生产的总目标,层层确立各自的目标,有效组织措施,并严格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参建单位的职能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单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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