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前言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基本规定;3、动力与电气装置;

4、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5、土石方机械;

6、运输机械;

7、桩工机械;

8、混凝土机械;

9、钢筋加工机械;10、木工机械;11、地下施工机械;12、焊接机械;13、其它中小型机械;附录A 建筑机械磨合期的使用;附录B 建筑机械寒冷季节的使用;附录C 液压装置的使用。

目录

总则 (3)

基本规定 (3)

一、动力与电气装置 (4)

1、电动机 (5)

2、空气压缩机 (5)

3、10kV以下配电装置 (6)

二、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6)

1、履带式起重机 (9)

2、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10)

3、塔式起重机 (11)

4、电动葫芦 (15)

5、卷扬机 (15)

三、土石方机械 (16)

2、挖掘装载机 (18)

3、轮胎式装载机 (18)

4、蛙式夯实机 (19)

5、振动冲击夯 (20)

四、运输机械 (20)

1、载重汽车 (22)

2、平板拖车 (22)

五、混凝土机械 (22)

1、混凝土搅拌机 (23)

2、插入式振捣器 (23)

3、附着式、平板式振捣器 (24)

六、钢筋加工机械 (24)

1、钢筋调直切断机 (24)

2、钢筋切断机 (25)

3、钢筋弯曲机 (25)

七、木工机械 (26)

1、带锯机 (26)

2、圆盘锯 (27)

3、平面刨(手压刨) (27)

4、压刨床( 单面和多面) (27)

5、锉锯机 (27)

6、磨光机 (28)

八、焊接机械 (28)

1、交直流焊机 (29)

2、氩弧焊机 (29)

3、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 (30)

4、气焊(割)设备 (30)

九、其它中小型机械 (31)

1、咬口机 (31)

2、剪板机 (31)

3、折板机 (31)

4、卷板机 (31)

5、小型台钻 (32)

6、水磨石机 (32)

7、切割机 (32)

8、通风机 (33)

9、离心水泵 (34)

10、潜水泵 (34)

十、手持电动工具 (34)

建筑机械磨合期的使用 (36)

建筑机械寒冷季节的使用 (37)

液压装置的使用 (38)

总则

1.0.1 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

1.0.3 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2.0.1 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 ,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

2.0.2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保险装置和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4 机械使用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2.0.5 机械作业前 , 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6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 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2.0.7 操作人员在每班作业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机械使用前,应先试运转。

2.0.8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9 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 ,认真及时做好机械的例行保养,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机械不得带病运转。

2.0.10 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2.0.11 应为机械提供道路、水电、机棚及停机场地等必备的作业条件 , 并应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2.0.12 机械设备的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机械安装后,必须经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3 排除故障或更换部件过程中,要切断电源和锁上开关箱,并专人监护。

2.0.14 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 , 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 (JGJ34) 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规定。2.0.15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6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0.17 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 , 设置围栅和警示标志 , 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 , 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

2.0.18 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 , 应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监测设备(仪器)、废品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管道基础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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