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中断电价

河北出台政策转移高峰负荷

少用一度电 补你一块钱

本报讯 少用1千瓦时的电量就会得到1元钱的补偿。日前,河北省出台《
河北省实施可中断负荷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参加可中
断负荷企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近年来,河北夏季用电高峰时段出现大面积拉闸限电情况。据预测,今明两
年该省的供电形势更加严峻。为此,河北省出台了《办法》,规定自2003年
开始,在河北省南网夏季用电晚高峰期间,即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根据
电网调峰需要,实施可中断负荷管理及补偿办法,鼓励用电大户结合企业生产实
际,在对企业生产和效益影响不大的情况下,自愿中断用电,对中断负荷企业给
予适当经济补偿。
参加可中断负荷企业的条件是:本着自愿中断的原则,可中断负荷企业用电
容量一般应在2万千瓦及以上,必须在确定的时间段内按照要求中断负荷。河北
省参加可中断负荷企业的名单,将由河北省经贸委会同河北省电力公司最终审定。
可中断负荷补偿标准和办法规定,凡经审定参与可中断负荷,并按要求实施
了负荷中断的企业,可以获得适当补偿:每1万千瓦累计停1小时补贴1万元。
相当于1千瓦时的电量1元的补偿,补偿的额度十分可观。但是,河北省经贸委
认为,这样的补贴比新增1万千瓦的装机至少需要5000万元投资要合算得多
,也是当前最容易见效的方法。补偿资金暂从河北省三电资金中列支。
可中断负荷实施和管理将由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担当。省电力公司调度通信
中心及各市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至少在中断负荷前1小时通知中断负荷企业,并根
据电网负荷情况滚动安排企业中断负荷,并尽可能减少中断负荷企业的中断次数
,把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违反中断负荷规定,不执行电力调度中断命令的企
业,按该企业违约RTU(负荷检测记录值)乘以3至5倍需量电价计算款额进
行处罚。在实施可中断负荷期间,若出现不符合条件的限电和供电情况,不能给
予补偿。设区市经贸委要积极做好中断负荷企业与供电公司的衔接与督导工作,
逐月将实施中断负荷企业中断负荷实际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核准上报。10月
底前将本市年度中断负荷企业补偿资金总额报省经贸委。(本报记者 管永生)


避峰电价,还须顺水行舟

———从江苏实施可中断负荷实际看其市场前景

面对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用电紧张局面,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发
挥价格杠杆作用,提出逐步试行避

峰(可中断负荷)电价,以合理调节电力需求
。那么,可中断负荷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究竟怎样?
去年,可中断负荷已在江苏进行试点,今年除江苏外,河北也加入这个行列
。从记者了解到的两省实际操作来看,基本上还谈不上是避峰电价,实际运作中
,可中断负荷还是经济手段和政策手段的综合利用。
避峰电价是一种可以很好利用的市场资源,但这种资源要得到充分利用,关
键有两点:一是可行性程度究竟有多大?二是它的经济合理性及市场前景究竟如
何?
从可行性角度来看,是可以操作的。从我国历年的电力供需状况看,每到夏
季用电高峰期,用电紧张的省区都有一些共同特点:电网峰谷差大,尖峰负荷高
,持续时间短,一般只有十几个小时。如江苏尖锋负荷只有5%,全年也就11
个小时。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些大用户实施可中断负荷措施,对全社会具有最大
的经济效益。江苏今年有苏州、无锡、南京等6市的12家钢厂参加实施可中断
负荷,如苏州沙钢集团、无锡兴澄钢铁集团、南京钢铁公司,可中断负荷合计8
0万千瓦。记者在采访江苏省有关方面时,他们均表示是可行的,可以操作。
从经济合理性来看,其经济效益明显,有充分的合理性。电力专家朱成章在
论证其经济合理性说,某电力系统因实施避峰电价弥补了100万千瓦的电力负
荷,如果发电厂每千瓦投资6000元,输变电工程投资2000元,合计每千
瓦8000元,考虑厂用电及线损15%,可节省总投资92亿元;如果电厂及
输变电工程每千瓦基本电费为1200元(每千瓦每月100元计),即使不考
虑负荷同时率,每年可节省基本电费12亿元。
以江苏2002年的实践看,全年实施可中断负荷错峰累计共10天、15
次、28小时,错峰负荷约40万千瓦/次,全年合计补偿786万元。可中断
负荷在降低尖锋负荷上作用最大,如果不实施可中断负荷,通过增加容量来平衡
供求,按照避峰的容量计算,建设同样容量的机组需投资约20亿元。要是通过
外购电量来平衡供求,则季节性外购电量按3个月计算约需5亿元。这个账算下
来,可中断负荷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很明显的。
那么为什么避峰电价并未走上前台?可中断负荷的市场前景又如何?
就一些相关问题,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有关方面人士。对为什么只是给参与
可中断负荷用户企业作一些经济补偿,而不实行避峰(可中断负荷)电价,江苏
省经贸委电力处称:主要是在如何定价上有操作难度,不好测算,现在的补偿办

法实际上起到同样的作用。
如上所述,可中断负荷产生的经济效益巨大,那应该是有市场前景的。但从
江苏、河北实施可中断负荷的情况来看,目前还不是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基本上
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辅以经济手段。两省都是由省经贸委牵头进行的,参与的用
户企业基本上是经贸委安排的,离市场化运作还有一定距离。问题的关键仍然在
各方利益的平衡上,既然可中断负荷带来经济效益,就必须兼顾各方利益。
省电力公司营销处的人士看好可中断负荷,认为是花了较小的代价,平衡了
供求,保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从用户来说,适合参与可中断负荷的企业主要是钢厂,今年,钢坯、钢材价
格上扬,钢厂当然愿意扩大生产,赢得更多利润。但钢厂也基本上认同可中断负
荷这种办法,计划经济时代,用户按计划停电了,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现在毕竟
有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一些用户认为补偿的钱还不够他们的经济损失,补偿应
该还多一些。他们是出于服从大局,积极主动调整生产,支持方案执行,为社会
作贡献。
言下之意,他们更愿意选择用电生产,这种考虑也是自然合理的。那么,这
是否是可中断负荷尚不能市场化的原因?
对此,江苏省经贸委的有关人士说,江苏实施可中断负荷效果较好,确实与
用户企业的贡献分不开,是有关各方相互理解、相互协调的结果。钢厂是有损失
,但只要安排好,损失是小的。在12家参与的钢厂中,只有一家反映在安排生
产上有些困难。对1万千瓦中断1小时补偿1万元的标准,她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并进一步解释:炼一炉钢需要45分钟,按1个小时计算,若负荷是12万千
瓦,即补偿12万元。钢厂认为自己少生产了一炉钢,这炉钢值多少钱,就应该
补偿多少钱,但这种算法并不恰当,因为钢厂实际损失只是这炉钢产生的利润,
所以对钢厂的补偿是按其利润考虑的。去年补偿了700多万元,还是相对合理
的。她虽然没有提供具体的数据和计算方式,但记者觉得这个补偿原则是站得住
脚的。
就记者观察,目前可中断负荷还是以政策安排为主的手段,但已经考虑到一
些经济因素,要真正发挥其价格杠杆作用,还需要一定的磨合期。俗话说水到渠
成,只要不背离市场原则,只要各方利益能摆平,避峰电价,早晚会走到那一天。
□本报记者 唐被南



可中断负荷,开始显山露水

马苏龙 (2003.07.22)



可中断负荷,开始显山露水

截至今年7月18日,

江苏省可中断负荷避峰共计103厂次,其中3月1
4日单次避峰最高负荷达51万千瓦———
编者按 又到用电高峰季节,国家电监会6月推广江苏等4省市需求侧管理
经验,其中引人注目的是江苏实施的可中断负荷办法。避峰电价是一种新的市场
资源,应该积极利用。《经济周刊》5月曾经请专家撰文分析实施避峰电价的一
些问题,本期所发是来自江苏实施可中断负荷的报道,并配发本报记者采写的新
闻分析。
针对江苏电网的高峰负荷紧张,电网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在省政府有
关部门的领导下,江苏省电力公司一方面对内做到机组满发多供,对外积极组织
购买电力;另一方面结合江苏电网的负荷特性,充分利用各种电力需求侧管理手
段,对苏锡地区12家钢厂实施可中断负荷试点。

实施可中断负荷的可行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江苏省电网负荷特性呈现为尖
峰负荷高,持续时间短,电网峰谷差逐年增大,电网年平均日负荷率逐年下降。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这样的电网负荷特性下,对用电容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大
工业用户实施可中断负荷措施最具有成本效益。江苏省2002年电网最大峰谷
差762.4万千瓦,系统运行在95%最高负荷(即超过1860万千瓦)的
时间只有11个小时。如果在电网高峰负荷期间能够短时间“买断”这部分负荷
,让其避峰,就能转移电网高峰,保证电网供需平衡。其经济性在于可以避免或
推迟扩大调峰机组装机的容量,减少国家电源建设的不合理投入。从综合资源规
划的角度看,可中断负荷实际上也可看作一种电力资源,资源必须充分利用。钢
铁企业单项生产设备的容量较大,整体负荷跟随设备的起停波动较大。根据江苏
几大钢厂的调研情况,其炼钢炉容量都在3万千瓦以上,个别100吨的炼钢炉
容量达12万千瓦左右。如果钢厂在前一天接到第二天高峰时段暂停该炼钢炉的
指令,就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错开这部分炼钢负荷。如果在下一炉装料之前
,接到限荷指令(约提前1至2小时),也可停用此部分炼钢负荷,紧急避峰,
但代价相对较大。在电网企业和用电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只要电网调度保证
可中断负荷指令的严肃性,用电企业就能依据指令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执行的效
果。江苏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加大了对负荷预测准确度的考核
,建立了负荷预测技术支撑系统,能够保证预测的准确性。这样可中断负荷方案
便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既能保证方案执行后取得最佳

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
时又能使企业的损失降到最小。

实施可中断负荷的基本做法

可中断负荷是指根据供用电双方事先的合同约定,在电网高峰负荷期间,客
户能够响应电网调度的移峰指令,实行指定时间、指定负荷(设备)的短时避峰
让电,根据主动让电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得到适当补偿的用电负荷。可中断负
荷是需求侧管理技术手段、经济手段和政策手段的综合利用。具体的做法和流程
如下:
●参与可中断负荷方案的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一是该企业的可中断负
荷必须在3万千瓦以上,这样实施起来反应迅速,效果明显。二是该企业的生产
特性必须能满足可中断用电要求,不能因中断用电造成安全问题或利益损失巨大
,正常生产恢复困难。三是参与企业必须服从电网调度的错峰要求,事先做好生
产安排,以保证其他电力用户的正常用电。
●电网企业在实施可中断负荷方案时,为了使企业受到的损失最小,应尽量
提前通知参与企业,同时滚动安排,轮流执行,并尽可能减少企业的中断次数。
在实施期间,电力公司将限负荷的情况和执行企业及时通报。
●地市经贸委及时了解本地区供用电平衡情况,积极做好参与可中断负荷方
案企业和电力公司的协调及衔接工作,省经贸委及时了解中断负荷实施情况和出
现问题。
●补偿办法为:每个中断负荷企业补偿额按照1万元/万千瓦时×累计中断
负荷量(累计中断负荷量=∑中断负荷×中断时间),每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算。

实施效果及潜力

2002年实施可中断负荷错峰累计共10天、15次、28小时(其中夏
季高峰期间为8天、13次、25小时),错峰负荷约40万千瓦/次,全年合
计补偿786万元。按照避峰的容量计算,建设同样容量的机组需投资约20亿
元,季节性外购电量按3个月计算约需5亿元。从电力公司角度看,花了较小的
代价,损失了较少的电量,保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全年电网先后发生了12次
限电,限电任务主要由钢厂可中断负荷避峰让电承担,操作简洁,压限负荷迅速
。如果此部分负荷采用拉限10千伏配电线路,按照每条线路1万千瓦负荷计算
,共需拉线路约600条次。如果限电发生在大中城市,按照每条10千伏线路
1000个营业户计算,将影响60万电力客户正常用电。因此在采用可中断负
荷后,政府部门对执行效果非常满意,社会基本没有感到缺电的影响,居民生活
用电正常,政府机关、商务活动、重要负荷没有停电限电,为江苏省建立

良好投
资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参与可中断方案的5家钢厂,一方面根据事先的约定,服从大局,积极主动
调整生产,支持方案执行;另一方面,在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之后,经济损失得到
了合理的补偿。2003年不少企业主动要求参加到可中断负荷方案中来。
2003年,江苏省经济增长势头很猛,预计统调用电最高负荷将达234
0万千瓦,综合江苏电网的供电能力与省外购电,尚有200万千瓦的电力缺口
。可中断负荷作为实时响应错峰要求的重要手段被列入今年的迎峰度夏错峰方案
,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执行。
2003年被列入方案的共有12家钢厂,可中断负荷总计达80万千瓦。
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可中断负荷避峰共计103厂次,其中3月14日单次避
峰最高负荷达51万千瓦,“可中断负荷”企业为保障全省供用电秩序的正常作
出了积极的贡献。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处 马苏龙





避峰电价,需要重视的市场资源———关于实施避峰电价的几个问题

朱成章 (2003.05.27)



避峰电价,需要重视的市场资源———关于实施避峰电价的几个问题

编者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在推行一揽子电价改革中,提出逐步试
行避峰电价,以合理调节电力需求。此前,避峰电价只是在经济专家们的探讨范
围内,现在是由国家发改委在政策层面上正式提出来,为今后的实际操作提供了
政策依据。避峰电价是一种可以很好利用的市场资源,但这种资源要得到充分利
用,关键有两点:一是可行性程度究竟有多大;二是它的经济合理性及市场前景
究竟如何。《经济周刊》约请专家对此问题作一些分析,以帮助读者对此问题有
更深入的了解。
对于低可靠性用户,实行避峰电价(有的称为可中断负荷电价)是负荷管理
最有效的办法之一。现在国内不少经济工作者呼吁在我国实施避峰电价,但很少
讨论避峰电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本文拟具体讨论这个问题。

避峰电价的可行性

我国自1970年到1997年的20多年里,长期处于缺电局面之下,所
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计划用电和调荷发电。一般情况下通过计划用电和调荷发电
后,可以缓和电力供求关系,但当缺电严重的情况下,还是辅之以拉路限电。拉
路限电对用户的影响很大,在单一线路的供电地区,拉路之后,不管重要用户和
不重要的用户,不管是超计划用电的用户还是没超计划的用户,统统都停止供电
。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电力工业部要求,供电企业普

遍安装电
力负荷控制装置,将拉路限电改为负荷控制,做到限电不拉路,谁超限谁。这是
很大的进步。可以这样说,计划用电、调荷发电为实施避峰电价积累了很好的经
验,而负荷控制装置为实行避峰电价创造了技术和物质条件。避峰电价与计划用
电的负荷控制办法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要求大用户采取高峰负荷时的避峰措施
。不同点在于,避峰电价给用户以电价上的补偿,而原来的计划用电是没有补偿
的;避峰电价是用户自愿采取的行动,而原来的计划用电是政府强制采取的行动
。应当说在我国实行避峰电价具备很好的基础,是完全可行的,具有现实的可操
作性。

避峰电价与分时峰谷电价的关系

有人认为避峰电价和分时峰谷电价都是为了降低高峰负荷,调整电力系统负
荷曲线形状,有了分时峰谷电价就不必再搞避峰电价了。其实它们两者有相当大
的差别,差别在于:
———执行时机上不同:分时峰谷电价的目的是改善每天的负荷曲线形状;
而避峰电价是在电力系统高峰负荷不能满足供电需求时才起作用,有时一年中只
有几次,有时一年中一次也不用。
———对负荷曲线形状的作用不同:分时峰谷电价的作用包括降低高峰负荷
,提高低谷负荷或移峰填谷,对电力系统的负荷曲线形状起全面调整作用;而避
峰电价只在高峰负荷时起降低高峰负荷的作用,对于不同的用户都是降低高峰负
荷时段的用电负荷。
———用户所采取的措施不同:分时峰谷电价用户要安装峰谷电表,为了转
移负荷、节省电费,用户要采取相应用电措施,如为节约用电,使用节能灯具、
家用电器、变压器、电动机等;为了移峰填谷,可能要建蓄冰空调或蓄热式电采
暖装置。而避峰电价只要选择可以停止一部分用电负荷的用户,在高峰负荷不能
满足供电要求时停电数小时,既不用安装峰谷电表,也不用采取特别的用电措施。
———推行的对象不同:分时峰谷电价推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工业、商业及
居民生活用电,大中小电力用户都可以采用;而避峰电价主要推行对象则是大工
业用户。所以前者参与的用户多,而后者参与的用户少;前者见效慢,而后者见
效快。可停电力用于救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分时峰谷电价和避峰电价都是必要的,前者用于电力
系统负荷曲线的长期调整,后者重点在缺电时应用。

避峰电价模式

避峰电价有三种模式,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条件选用。
模式一:由电力企业提供一个固定的“菜单”。如用户能在约定的某一时段


内(如每年夏季7、8、9三个月每天尖峰时段),停用一个固定数量的负荷,
则电力企业可以在电费上给予某一固定折扣的优惠,以便用户选择是否参与这一
方案。合理的优惠电价,以电力企业实施可停电力所“避免的成本”作为计算的
基准,包括因实施“可停电力”而推迟兴建电厂的固定成本,以及节省的运行与
燃料成本等。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不论是暂停时间、可停负荷数量或优惠折扣等都缺少弹
性,而且停止用电的时间较长,方案的选择有限,因此效果不太明显。最大的缺
点是:电力企业无法精确控制可停负荷的数量以及时应付临时供电不足的困扰。
模式二:将可停电力负荷的数量和电价优惠折扣不固定,由工业用户与电力
企业个别协商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负荷数量与电力价格设计具有弹性,
因此可以接纳更多的用户来提供可停负荷,以达到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目的。但是
,这一模式虽然增加了用户的一些选择性,但电力企业仍然无法精确控制可停负
荷的数量以及适应临时负荷不足的困扰。同时,用户暂停负荷的时间仍相当长。
模式三:电力企业预先预测电力系统尖峰负荷的变化情况,当预期尖峰负荷
即将超过系统供电能力时,电力企业依据实际需要,临时通知可停电力用户降低
电力负荷。这样,电力企业除了可以做到电力需求侧管理以降低尖峰负荷外,也
不会发生前两种模式出现的因设备闲置而减少应有的电费收入。在工业用户方面
可以保证电力使用上有较大的弹性,并缩短降低负荷的时间。
在这种模式执行时,可停电力用户不必固定停止负荷,因此可以吸收更多的
用户参与。在这种模式下,可停负荷的数量、优惠折扣、通知时间都是可以变动
的,在三种因素的互相影响下,可以组成多种方案。我国20世纪90年代为了
做到限电不拉路,各供电部门普遍安装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可以用来作为实施
避峰电价的技术手段。

避峰电价的经济合理性

实施避峰电价可以减少电力行业高峰时段的电力需求,延缓电厂及输变电工
程建设,提高电力行业整体经济效益。同时由于避峰电价是用户自愿参加的,可
以减少因停电、限电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效益是十分明显的。举例来说,如果
电力行业因实施避峰电价弥补了100万千瓦的电力负荷,如果发电厂每千瓦投
资6000元,输变电工程投资2000元,合计每千瓦8000元,考虑厂用
电及线损率15%,可节省总投资92亿元。由于这些电厂和输变电工程没有建
设,所以发电公司和电网公司

并没有从少建电厂和输变电工程中获得任何收益;
而由于电力行业少建工程的投资和成本节约降低了电力成本,从而降低了电价,
所以电力用户获得了实施避峰电价所取得的效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计划经
济年代实施计划用电、调荷节电,不予补偿,即相当于用户得了好处,同时由用
户来承担停电损失;但是计划用电和调荷节电不一定能做得那么公平合理,而且
不同的用户由停电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因此最好的办法是让停电损失的用户来
承担停电的义务,从电费中出钱来补偿停电用户的损失。
举例来说,在6月至9月电力高峰负荷期间,某用户有一部分用电负荷停止
用电,按每千瓦停用8天(每天10时至17时),当月基本电费按6折收取。
假如这个用户停用负荷为1万千瓦,每千瓦每月基本电费为100元,每月可节
省基本电费40万元,一年4个月计,共可节省电费160万元。但电力行业少
供1万千瓦负荷所节省的基本电费是1200万元(每千瓦每月100元,12
个月每千瓦1200元,按1万千瓦计)。这就是说给用户补贴160万元,可
以为电力行业节省1200万元,经济效益是很好的。而对于用户来讲,每个月
停用8天,每天7小时,共56小时,只需节假日开工几天就可以弥补过来,对
用户也是合算的。同样如果采用避峰电价作为电力行业的备用容量,只要给用户
的电费优惠低于电力行业供电的基本电费,同样是经济合理的。
总之,避峰电价是一种很好的资源,有些国家就是采取这种办法弥补缺电问
题,有些国家采取这种办法作为电力行业的备用。但在应用避峰电价时,有两点
要特别注意:一是这种用户不能无限制地吸收,因超出电力行业所需要的容量是
没有用的,所以当避峰电价用户能满足需要时,就要停止受理申请,以免造成不
必要的损失。二是实施避峰电价时,对用户的电价补贴,应该设立专用资金来支
付,不应当由供电企业来负担。专用资金的来源,最好采取在电价中征收电力需
求侧管理附加费的办法来解决。朱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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