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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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股份有限公司___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自:___律师事务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股票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布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布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则”)的有关规定,___律师事务所(“本所”)受_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发行人”)托付,作为公司___年度A种股票发行并上市(“此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咨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往常差不多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托付合同》之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定,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公司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置及独立性、发起人、股本结构及其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要紧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及技术、募集资金运用、业务进展目标、诉讼及招股讲明书法律评判等情形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咨询和调查。

发行人保证差不多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奋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此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布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此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讲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有关招股讲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批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奋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此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布发行上市事宜

,上述授权范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此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经____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____改股批[____]__号《关于同意设置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经____省人民政府___政文___号《关于对___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确认函》确认,以发起方式设置的股份有限公司,领有___省工商行政治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具备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显现。

三、此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按照发行人经营范畴以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发行人一辈子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批阅发行人____年第___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发行人《招股讲明书》(送审稿)(“《招股讲明书》”),发行人此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人民币一般股,且同股同权。

3.经核查,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发行人成立时及通过减资后,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为股本总额的100%;若此次公布发行_ ___万股成功,发行人股本总额将达到人民币___万元,且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许多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5%。

4.按照《招股讲明书》第三章的内容,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额为___ 万元,许多于此次发行后股本总额____万元的25%。

5.经核查,未发觉发行人及其主发起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

6.按照____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事务所”)___年___月_ __日出具的事务所会师审字(___)第__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发行前一年末(即截止__年__月__日),发行人总资产为__元人民币,净资产为____元人民币,没有无形资产,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7.按照《审计报告》,发行人____年度、____年度、____年度和__ __年1—6月份,净利润额分不为_____元人民币、____元人民币、____元人民币及________元人民币。发行人过去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8.按照《审计报告》和本所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9.按照事务所___年__月__日出具的H事务所会师审字(___)第__号《盈利推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置

发行人设置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和确认。

1.发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置不成或使设置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2.发行人设置过程中的有关资产评估、验资

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主发起人A公司及其他股东。

2.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3.发行人系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4.发行人人员独立。

5.发行人机构独立。

6.发行人财务独立。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

1.发行人的发起人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2.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宅、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在投入发行人前属于发起人,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或权益的有关权属证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发行人设置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____年,发行人回购公司职工持股会(“持股会”)持有的公司__ _万股股份。本所经核查后认为,该等股份回购行为已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公告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此次回购完成后,持股会不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____年___月___日,经____省财政厅以___财国资函[___]___号《关于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变更有关咨询题的批复》批准,A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___万股国家股变更为国有法人股。

4.按照发行人股东的承诺及本所适当核查,发起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诉讼等引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1.发行人的经营范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按照《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本所未发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3.发行人在成立后,业务未发生变更。

4.按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连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A公司是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A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有操纵关系。A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企业是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亦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2.发行人除与A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B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外,与其他关联交易外,与其他关联企业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3.经核查,本所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是基于市场公平、公平的原则,以协议、合同形式进行,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内容。

4.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的孔股股东,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关联关系股东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制度。

5.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关联交易准则》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6.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7.发行人的控股股东A公司及其他股东已承诺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同时今后也不从事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

8.发行人《招股讲明书》第_______章已对上述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所认为,该等披露与本所查证后的事实相符,表达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要紧财产

1.发行人现拥有的要紧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商标。经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要紧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的房产是A公司在设置发行人时以其部分房产折价入股人发行人的,并在_____房地产治理局办理了____房权证_____字第(公)_____号、_____号共___份房屋所有权证。发行人合法拥有注册号为第____号、第_____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发行人拥有的要紧生产设备是A公司在设置发行人时以其所拥有的部分主营生产设备折股投入发行人及发行人成立后自购取得。

3.发行人对其现有的要紧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未受到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益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以及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2.上述合同不存在须变更合同主体的咨询题,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爱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缘故产生的侵权之债,不存在由于担保、诉讼等事项引起的或有负债。

4.按照《审计报告》和本所适当核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A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存在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的股东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合法、合规。

5.按照《审计报告》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对款差不多上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得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发行人设置至今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2._____年发行人回购职工持股会持有的发行人____万股股份,注册资本变更为___万元人民币。本所认为,该等股份回购行为已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公告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次回购完成后,持股会不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目前无任何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或打算。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度与修改

1.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订及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要求载明的事项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起草和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招股讲明书》第____章,发行人已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夹规定。

3.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及其变化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总经理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的业务,未从事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活动。

2.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变动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发行人设置___名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按照《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及各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本所认为发地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夹要求。发行人享受的优待政策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按照《审计报告》及_____地点税务局_____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拖欠税款或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爱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国家环境爱护的要求。

2.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近三的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爱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3.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来,发行人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按照发行人《招股讲明书》第__________章,发行人此次发行A 股的募集资金用于下列项目:略

十九、发行人业务进展目标

1.发行人的业务进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业务进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经本所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治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A公司存在如下正在进行当中的重大诉讼案件:略

按照发行人及A公司作出的讲明及本所的适当核查,由于_____(理由),上述诉讼对发行人此次发行上市可不能产生不利阻碍或重大不利阻碍。

除此之外,A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讲明书法律风险的评判

本所参与了招股讲明书的部分章节编制和讨论,并已批阅了招股讲明书,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的部分进行了核验。经核查,未发觉发行人招股讲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有虚假、严峻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所认为需要讲明的其他咨询题

咨询题:略

本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对上述咨询题的处理符合______(法律、法规的名称)的规定(或者____(咨询题及其处理)对发行人此次发行上市无重大不利阻碍。)

二十三、此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

1.发行人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未发觉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的招股讲明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正本三份,副本二份。

(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 一、发展历程 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

世纪游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下称“《编报规则十二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或“本所”)受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新世纪股份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下称“A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包括: 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 5.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起人和股东 7.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8.发行人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此外,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说明、确认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

香港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B信头纸】 B律师事务所 关于【甲有限公司】 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 中国法律意见书 致:【甲有限公司(Cayman)】 B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称“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甲有限公司(Cayman)】(以下称“拟上市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就该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担任贵公司之中国法律顾问,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在中国境内间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的成立和存续以及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及本所认为所需的其它文件和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贵公司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了所需的查问和咨询。贵公司已保证,其提供的文件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名和印章是真实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误导或偏差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贵公司、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声明或其它证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以前发生的事实、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成立、其在中国境内所进行的业务及相关中国政府及监管机构的批准以及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依赖有关会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的有关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现行有效的有关中国法律、法规,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2021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306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2021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2015-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 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

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 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设立备案 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融资要出具哪些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融资要出具哪些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担任发行人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含A股、B股)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最为典型也最重要的律师证券业务;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增发法律意见书: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增发)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终止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基金发行法律意见书: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及老基金的规范、改造、扩募和续期出具法律意见书; 海外上市法律意见书: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即在境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如发行H股、N股、S股或者发行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红筹上市法律意见书: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券承销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 证券发行人法律意见书: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任职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见证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及此行为的实施结果并出具意见;为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93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Model legal opinion on company establishment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篇一:私募法律意见书指引 重磅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致:X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致:XXX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 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参考。 一、贵司提交我所律师审查的法律文件 1、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 2、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 3、XXX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法律分析 1、关于“资金使用费” 《合作协议书》第三条项目公司融资中约定:“1、项目公司需要甲方(即贵司)融资时,甲方同意承担融资义务,项目公司按年利率12%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季度收取。” 该项条款所约定的利率如超过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超过部分属于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由于以上原因,XXX有限公司的税前利润可能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我们特提醒贵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缴应纳所得税款。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XXX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 XXX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各占50%,存在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意见相左而出现股东僵局,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风险。 (2)董事会 X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中

专项债政策汇总分析

专项债政策要点汇总 1、专项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 2、分配额度。坚持项目优先、质量优先、进度优先,严格按照国家反馈的项目清单及资金需求确定债券额度,不搞“平均分配”,重点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国家核准项目多的地区倾斜,项目多、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项目少、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确保债券即发即用,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 3、各地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新增债券资金后,原则上要在30日内拨付至在建项目实施单位。(鲁财债〔2019〕50 号) 4省级财政部门要在专项债券发行前 5个工作日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等资料。(鲁财债〔2019〕50 号) 5、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予以倾斜。(鲁财债〔2019〕50 号,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11.4) 6、《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⑴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⑵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⑶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

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7、《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2)新增限额分配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 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 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各客观因素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 预决算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境外IPO:香港上市-承销商)模板

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编号[ ] 合同编号[ ]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住所:x 电话:x 传真:+x 负责律师: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鉴于: 【】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 1.1经双方协商,为【】(简称“发行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事项,甲方 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境内法律顾问,提供境内事务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 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如 下: 1.3.1协助对发行人公司架构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并提供法律意见; 1.3.2协助对发行人境内权益重组进行法律分析和咨询; 1.3.3参加对发行人境内关联企业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1.3.4审阅发行人境内律师法律意见书、文件、报告及回复; 1.3.5对发行人的招股章程境内法律部分进行审核和查验; 1.3.6解释甲方提出的有关本次上市境内法律问题。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基于本合同项下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收费标准及付 款方式如下: 2.1.1律师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1.2律师费支付方式: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大 写人民币元整); (2)发行人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A1表)后一个月内,向 乙方支付律师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发行人完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律 师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费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3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xx律师事务所 账号:x 开户行:x 2.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之日起十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应按 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写)、法定

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编号:FS-DY-20668 上市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委托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电挂: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电挂: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等相关事宜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

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甲方股票发行及公司上市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上市专项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2)为甲方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3)参与股票、债券、基金发行、上市的方案设计; (4)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 (5)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6)审查招股(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基

公司企业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公司企业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 (引言)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 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务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木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H—、结论意见:

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 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文书制作要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 (1)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法律意见书要载明其设立方式,并就该设立方式是否合法发表法律意见. (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方式.法律意见书要具体写明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各种无形资产)及出资比例,并就此发起方式的合法与否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法律意见书 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股份有限公司___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 自:___律师事务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股票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公布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布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则”)的有关规定,___律师事务所(“本所”)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或“发行人” )托付,作为公司___年度A 种股票发行并上市(“此次发行”)的特聘法律顾咨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往常差不多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业务托付合同》之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定,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授权与批准、公司主体资格、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置及独立性、发起人、股本结构及其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要紧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法人治理结构、税务、环保和产品质量及技术、募集资金运用、业务进展目标、诉讼及招股讲明书法律评判等情形的文件、记录、资料,以及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的必要的询咨询和调查。 发行人保证差不多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之委托,就“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源”)是否为无锡金正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正源”)的控股股东,无锡金源是否具有对金正源的控制权”之事项进行 法律分析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次发表的律师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听取了 华闻传媒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2、本所律师发表意见以“华闻传媒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陈述的事实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之处;所有文件均有效 且具有执行力;所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为前提。 3、本法律意见书仅是本所律师基于华闻传媒所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及文件 资料,以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情况的说明介绍,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华闻传媒所委托之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发表律师 个人意见。 4、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华闻传媒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之目的使用,亦可随华闻传媒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被华闻传 媒以及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有关事实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已获知之事实情况 1、2011 年12 月,无锡金源、汇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汇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博”)以及上海奇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奇赛”)共同投资设立金正源,金正源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 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无锡金源持有金正源55% 的股权,天津汇博持有金正源20%的股权,上海奇赛持有金正源25%的股权;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利部分) 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 水利部 2010年10月

目录 一、总体思路 (1) 二、工作原则 (2) 三、工作内容 (3) (一)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 (3) (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5) (三)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 (6) 四、组织分工 (7) (一)组织体系 (7) (二)各专项规划组织分工 (7) 五、进度安排 (9) 六、工作要求 (9) 附件: (11)

今年10月10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未来5年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要求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发改委提出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职能分工,我部需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全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水利部分)》、《全国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水利部分)》的编制工作。为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精神,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对防洪的要求,针对近年来特别是今年洪涝灾害暴露出的防洪重点薄弱环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防洪薄弱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为重点,以中小河流、江河主要支流、洞庭湖鄱阳湖重点圩垸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山洪灾害防治、易灾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为主要内容,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力争用5年时间,使防洪减灾体系薄弱环节的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防御洪涝和山洪

香港上市要求及流程

香港H股上市要求及流程 一、H股的发行流程: 1、实施企业重组,包括对业务、组织结构、资产负债结构等进行调整,目的是保证企业在 上市方面具有吸引力; 2、尽职调查:会计师、律师及券商核查; 3、企业在券商帮助下制作招股说明书文件和相关文件;包括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招股 说明书,认购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盈利及现金预测等文件; 4、向地方及中央政府申请发行H股及审批; 5、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在香港上市; 6、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7、召开首次股东大会批准有关上市事宜,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公司秘书; 8、经香港联交所批准,进行预路演; 9、确定发行价格范围; 10、召开招股推介会,进行路演; 11、公开招股和定价; 12、正式挂牌上市。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 1、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一般不是禁止的行业均可) 2、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RMB,过去1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RMB,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3、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4、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香港联交所关于H股的发行与上市条件: 1、盈利和市值要求(满足下列之一即可) (1)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最近一年股东扣非盈利不少于2000万港元,前两年累计盈利不少于3000万港元。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2)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上市时市值至少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1年收益5亿港元,前3个会计年度经营净现金流1亿港元; (3)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上市时市值至少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1年收益5亿港元。 2、最低市值要求: 5000万港元。按上述第(2)(3)第分别不低于20亿港元及40亿港元的要求。 3、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数量 (1)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2)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证券,总证券数由公众人士持有不少于25%;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敬业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三)说明发行人章程的内容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配股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二)说明本次配股已经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逐项说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关于公司配股的具体规定。 (二)如股东以实物资产或者其他非现金资产作价抵作股款,说明此类资产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此种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各股东在配售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 四、说明本次配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天津**事务所关于**有限公司拟向**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文号 致:**有限公司 天津**事务所依据本所与**(下称:**)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下称:本律师)就**拟向**(下称:**)现金增资之事宜(下称:本次增资),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执业许可证及本律师执业证书附后)。 一、本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5、《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津国资法规〔2014〕82 号)及修改。 二、本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产权登记表》; 3、**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的《变动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 16、文件真实性承诺。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依据前述有关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及**的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增资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的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4、**已向本律师保证,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资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增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明示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增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故,本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渤海国资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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