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农商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机构。

第四条通汇机构指拥有支付系统行号,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五条本行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通汇机构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六条本行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总行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第七条为防范支付风险,总行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省联社清算中心应将本行上存的清算资金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

(二)具有开办业务相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九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时,由总行以文件形式报省联社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报备,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

第十条支付系统行号是通汇机构参加支付系统的唯一标识。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变更、撤销由总行按照上述流程报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会计部门处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分为六个阶段: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

小额支付系统分为两个阶段:日间处理、日切处理。

第十二条支付系统的系统状态为日间处理时,方可处理支付系统往、来账业务。

第十三条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时间为:

受理业务时间:8:30-16:30

业务截止时间:16:30-17:00

清算窗口时间:17:00-17:00

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运行,每一个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时间为8:30至17:00。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通汇机构应根据支付业务处理程序的要求,按照岗位制约,

便捷操作的原则设置不同的岗位。

第十五条支付系统操作人员要具备良好职业操守和较强的专业素质。

第十六条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按经办、复核、授权三者分离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十七条支付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岗位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一)经办员职责

1、录入往账数据。严格审核凭证,按照凭证内容及报文格式录入数据,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2、及时接收并处理来账数据。对经审核有问题的记账凭证,及时查询处理;正确的记账凭证回单,及时交给客户。

3、认真处理查询、查复。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对当日收到的查询业务至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9:30前处理完毕。

4、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如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二)复核员职责

1、对经办员录入支付业务信息进行认真复核。

2、对录入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有权拒绝复核。

(三)授权员职责

对账务类、事务类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各岗位人员应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

第十九条各岗位人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日终各通汇机构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实现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总行将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人员变动时,接管人员应具备上岗资格。

第五章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通汇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借贷记业务、实时借贷记业务的要求处理各项业务。操作人员发现核押错

误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总行对各通汇社按月收取汇划费用,起止时间为上月末日至本月末日前一天,于本月末日扣收。通汇机构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实时收取汇划费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通汇机构接收打印支付来账业务、往账冲账凭证、借记回执凭证时,应使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制定印刷的支付结算专用凭证。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通汇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没有及时贷记确定的收款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

(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

(三)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和止付没有使用规定格式报文,查询、查复不及时,或收到止付申请没有及时予以止付,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

(四)未按规定处理业务退回申请和办理退回手续,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业务,未及时向付款行作查询处理,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

(五)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或有疑不查、查而不复。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当事人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

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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