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1-3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大价发[1999]126号

1999-11-3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大价发[1999]126号
1999-11-3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大价发[1999]126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大价发[1999]126号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专业资格后,须向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由市物价局监制的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行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六、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机构应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服务合同,标明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等。

房地产经纪服务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租赁代理要求服务至租赁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为止。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3%。房屋买卖代理实行全过程服务,要求服务至代委托人办结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或租赁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房屋交换代理收费,每件在500元之内双方协商议定。房屋交换代理要求服务至为委托人牵线搭桥成功,签定换房协议。

房屋居间代理,中介机构可向委托人预收部分中介费(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中介成功后,按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由委托人原因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的,预收费用不退回;由于中介机构原因终止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单纯提供房屋买卖、租赁和交换等房源信息,每条信息收费不得超过30元。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应向委托人出具房源信息单,信息单中应标明所提供房源的座落位置、权属、面积、户型、楼层、朝向、设备设施以及交易价格、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供的房源与信息单标明内容不符的,不得收取信息费。

房屋居间代理服务,不得单独收取信息费。单纯提供房源信息,不得预收中介服务费。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代办各种房地产手续,

收取代办费。

代办产权手续,个人产权每份不超过500元;单位产权由双方协商议定。

代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用途为住宅的每份不超过200元;非住宅由双方协商议定。

代办抵押贷款手续,个人贷款的每份不超过200元,单位贷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专业资格未经确认、未领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或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供虚假信息并收取费用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1月3日

附表: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泉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筑﹝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房人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属人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下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下称“监管机构”),实施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泉州房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作为监管账户的开设主体。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 (五)委托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交易资金监管实行全额监管,交存和使用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属于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申请免予监管,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免予监管,在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时应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自行成交声明中声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六)监管账户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的交易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 (七)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含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

2020年 赣州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赣州市场调研报告

目录 一、城市基本情况 (2) 1、赣州市简介 (2) 2、区位交通 (2) 3、城市总体规划情况 (3) 4、人口情况 (5) 5、赣州经济情况 (6) 二、房地产市场情况 (7) 1、赣州中心城区土地市场 (7) 2、赣州中心城区商品住宅成交情况 (8) 3、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市场政策 (10) 三、产业发展情况 (11) 1、城市产业情况 (11) 2、康养产业重要政策 (11)

一、城市基本情况 1、赣州市简介 ?赣州,简称“虔”,别称“虔城”,也称“赣南”,是江西省的南大门,是江西省面积最大、 人口最多的地级市。总面积39379.64平方千米,下辖3个市辖区、14个县、1个县级市、2个功能区,2018年户籍总人口为981.46万人。是江西省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国百强城市、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国家Ⅱ型大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一带一路” 重要节点城市、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拥有4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个综合保税区。2018年,赣州全年地区生产总值(GDP)2807.24亿元,位居江西第二,仅次于南昌。 2、区位交通 ?铁路:赣瑞龙铁路(动车)、昌赣高铁、赣深铁路(建设中,预计2021年通车)、长 赣铁路(规划)。赣州西站目前正在建设中(初期4台8线),预计2019年底建成投入使用,且距离赣州黄金机场约4km,基本可以实现高铁、飞机无缝对接; 图1-2 赣州市高铁交通示意图 ?高速公路:截至2018年底,赣州市境内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1441公里,全市境内共 有16条高速公路,如昌赣高速、大广高速、赣州绕城高速、瑞赣高速、厦蓉高速等;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正式版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 卖)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

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二、在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转让适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选择内容,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应将选择事项的序号大写(壹、贰………)填入 [ ] ;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

赣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最新)

赣州市2008年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 2008年以来,受“大气候”影响,我市全年商品房成交量急剧下滑,购房者的观望心态日渐突出,市场持续低迷,房地产投资热情锐减,感觉到了房市的冬天。 一、房地产市场主要表现 1、商品房新开工面积正在锐减。 2008年,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62.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22.3%;其中中心城区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2.37亿元,同比+9.52%。全市商品房施工面积887.71万平方米,同比+6.2%,其中中心城区商品房施工面积290.0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24%。但是,新开工面积却明显减少,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为353.61万平方米,与上年相比下降23.2%;其中中心城区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仅为50.91万㎡,与上年同比下降66.52%。表面看房地产开发投资是在增长,但是从新开工商品房面积正在锐减的情况就说明实际上2008年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急剧减少。“一增一减”也说明2008年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大部分源于2007年结转项目,随着项目的不断建设和竣工,投资增幅将逐步减小。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18%,属于偏低的状况。

2、商品房销售面积大幅下降。 2008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为225.45万平方米,与2007年同期相比下降29.3%;其中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面积52.18万平方米,住宅47.58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50.86%和51.11%,销售面积下降幅度较大。由此也说明在经济活动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区,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比县市更大、更为明显。在二手房市场,成交量也有所回落,从中心城区二手房交易办证的情况看,2008年二手住房交易2484宗共27.67万平方米,较2007年宗数下降17.58%,面积下降10.13%。全市商品房销售额为36.84亿元,与2007年同比下降37.14%,全市商品房销售额占全社会零售商品消费额的13.85%,比2007年下降了13.28个百分点。 3、房价已呈下跌趋势。2008年,全市商品住房成交均价为1836元/㎡;中心城区商品住房1-6月成交均价为3428元/平方米,而全年成交均价为3058元/平方米(不含经济适用住房)。

关于关于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3 年7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市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市直各单位。 2、本意见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房产出租方,将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 3、各单位拟出租房产,应事先制订拟出租房产的招租方案(包括房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已出租的房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已经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管理运营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市财政投资中心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房屋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房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房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房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 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房产,统一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9、各单位与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委托招租协议后,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房产招租信息在泉州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开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0、对符合招租条件且已交纳保证金的承租意向人,招租单位应安排不少于2日的招租场所勘察时间。 11、进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房产招租活动,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竞价,以最高报价者为房产承租竞得人。 四、加强运作管理 12、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市场化运行的原则,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3、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法制办制定房产租赁合同通用文本,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发生争议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解决等相关条款。 14、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要完善交易场所软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为各方主体提供良好的交易平台,并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上报房产租赁情况。

泉州房地产2009

2009年1-4季度泉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0年元月15日) 2009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支持居民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加强市场监测监督,房地产市场回升回好。全年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46.7亿元,比增8.8%;商品房销售面积548.19万平方米,比增116.7%,存量房交易面积159.8万平方米,比增20.4%。 一、市场运行基本情况 (一)市场销售逆市上扬,房屋交易量大幅度增加 1、商品房销售成倍增长。全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548.19万平方米,比增116.7%,增长幅度为历史最高水平,销量相比2007年高峰期高出一倍多,增长106.3%;其中商品住房销售44020套,销售面积493.27万平方米,分别比增115.9%和126.2%。泉州市区商品房销售面积195.8万平方米,比增145.8%;其中商品住房销售15845套,销售面积176.9万平方米,分别比增87.9%和169.1%。 从全年销售运行情况看(图1),今年房地产市场销售逆市上扬,增势强劲。自3月份起,泉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保持良好增长势头,单月销量均高于往年历史销售的最高水平(2007年单月最高销售面积9.31万平方米),全年月均销售14.7万平方米,7月份达到26.2万平方米,再创历史新高。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回升回好不仅得益于全市经济的回升向好,更重要的还再在于今年的一系列房地产扶持政策的落实到位,包括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税费,宽松信贷,简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手续,优化预售资金拨付流程,提高预告登记服务效率及改进优化审批服务提高产权登记和房地产交易效率等,这些创新企业服务措施在助推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同时,也为市场发展创造优化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0.00 5.00 10.00 15.0020.0025.00 30.00 (万㎡) 图1 2009年泉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 2、存量房市场交易活跃。全年全市存量房交易面积159.8万平方米,比增20.4%,其中存量住房交易10712套,交易面积132.3万平方米,分别比增90.0%和25.9%。泉州市区全年存量房交易面积67.3万平方米,比增110.8%;其中存量住房交易5504套,交易面积56.2万平方米,分别比增150.9%和154.1%。 存量房市场与商品房市场均衡发展,形成一二手市场的联动。从走势看(图2),今年存量房市场形势回好更多得益于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主要是住房转让过程中税费方面的减免)。据我们观察和了解,存量住房交易对税收优惠政策高度敏感,直接关系着市场交易成本, 12月份期间泉州市区交易窗口单日交易量高达100件,跨入2010年后,交易窗口的交易量立即明显下滑,近段时间日均成交量仅为10件左右。12月份,购房者为了赶上“优惠末班车”,来得及享受2009年底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此影响,产生了成交量大幅上升。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第47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符合相应规定,享受了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成套直管公房逐步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税务、工商、金融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分配计划。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依照城市总体规划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须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拆迁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合法所有权(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第五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制订拆迁安置政策和实施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对实施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四)对拆迁安置进行检查监督,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凡建设单位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拆迁方案、产权审查证明等。第八条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产权变更和户口迁入、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来用途;不得再行改建、扩建、拆卸、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借用、交换、赠与。第九条法律法规对拆除文物古迹、名木古树、教堂、寺庙和军事设施等另有规定的,拆迁人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实施拆迁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无拆迁资格证书的,必须委托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工作证件,方可从事拆迁工作。对未持有拆迁工作证件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商议拆迁安置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拆迁人为实施拆迁而成立的拆迁组织,不得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市政建设工程外,拆迁组织不得使用具有行政性质的名称。第十二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以前,必须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将拆迁安置有关事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拆迁区域内的房屋状况、居住情况的丈量评估、调查登记工作。第十三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拆迁协议应当规定安置房面积、地点、补偿形式、金额、安置、过渡形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不得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第十五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的注销、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拆迁人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拆迁安置补偿资料档案工作,填报拆迁安置补偿报表。在安置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应将拆迁安置资料档案报送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第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十七条拆除被拆迁人的住房,应当以原居住面积为基础,安排配套住房,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就地、就近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积安置;(二)由土地高等级地段向低等级地段迁移安置(以下简称易地安置),应根据不同土地等级在40%幅度以内增加居住面积,或给予经济补偿。向边缘新开发区安置的,安置房人均居住面积未达六点五平方米的按六点五平方米安置。(三)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居住的公房,不予安置。 若被拆迁人要求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应当允许。第十八条拆除被拆迁人的住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主要性质,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就地、就近或者易地安置:(一)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生产性建设等非住宅建设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用房建设项目,实行易地安置;(二)商品房开发、职工住宅建设、旧房改造等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一般实行就地、就近安置;(三)含有住宅建设的综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住宅与非住宅比例,就地、就近和易地安置;(四)经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易地或就近安置。第十九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借用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因拆迁而引起变动的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所有权人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安置,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出租、出借的房屋用作个体工商经营的,以及未经批准将非营业用房改作营业用房的,均不予安置营业用房。第二十条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拆除。第二十一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当事人重新签订抵押或典当协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范 本)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范本)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二、在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转让适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选择内容,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应将选择事项的序号大写(壹、贰………)填入 [ ] ;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予约定,但应用横线将该条款划除。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各方当事人可另订补充协议。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卖方代理人:买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中介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 工商注册号:

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同一幢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个或多个功能区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测算。 3.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0以下为地下层,按负层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层高不低于2.20米的架空层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系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泉州房产新政细则出台 具备三种条件可享优惠政策

泉州房产新政细则出台具备三种条件可享优惠政策 -------------------------------------------------------------------------------- https://www.360docs.net/doc/8316978198.html, 2008-12-11 15:59 东南早报 □执行日期:今年11月28日至明年12月31日 □普通商品房面积标准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 □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转让免营业税□购买保障性住房可提取公积金冲抵首付款 -提要 《意见》指出,要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落实促进房地产市稳定、健康发展。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关于研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正式出炉,并发送相关部门执行。 《纪要》调整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降低了首付比例及降低交易税费,给予契税退还,并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允许提取公积金冲抵首付款。 据悉,《纪要》执行日期为:今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而今年11月1日至11月27日发生的业务参照执行。 -新政看点 □早报记者何惠娟文/图 普通商品房面积标准: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 《纪要》将原有的普通商品住房套型面积140平方米的标准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对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要求,由各县(市、区)根据辖区一定时段的建设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总量控制,统筹平衡。 原则上单个项目的开发建设,由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进行时段总量平衡控制。 需要具备三种条件才可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鲤城区、丰泽区地段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成交价格为8500元/平方米以下;泉州开发区、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号

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 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 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 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 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九)法定税金; (十)合理利润。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修订版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修订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734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修订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出租方代理人:承租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中介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 工商注册号: 备案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有关规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宗租赁房产状况: 1、房屋位置:甲方房产座落于福州市区

2、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单元面积为:、附属间面积为)(详见权属证明),租赁用途: 3、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租金为(币种)(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转帐支付] 开户行:户名:账号 付款时间为:公历每个月日前支付 4、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个月时间 5、配套及附属: 1)、配套: 2)、家电: 3)、家具: 4)、其他: 5)、固定装修:甲方明确固定装修指构成该房屋装修之固定部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附1)

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监管 协议书 甲方: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乙方: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仑苍支行(监控银行) 丙方:泉州市南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售人)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位于泉州市南安市(市、区)仑苍镇联盟村,项目名称为联盟商业广场楼盘的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丙方在乙方开设预售商品房售房款专用帐户,其帐号为。乙、丙方同意由甲方按照《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乙方应按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取业务。 三、丙方应要求预购人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资金直接缴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四、丙方应将该项目全部的预售资金(含定金)及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存入专用帐户,不得另设非专用帐户。 五、乙方收到预售资金时,应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丙方凭乙方出具的缴款凭证,换发不动产售房发票。 六、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应为预购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丙方应同时附送监控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存入监控专户的凭证(即送票回执复印件,原件核对)。

七、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时,应凭丙方出具的甲方核准意见办理拨付手续。拨付金额以甲方核准同意支付数额为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 八、丙方使用预售资金,只能按甲方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若工程总造价变更,丙方须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甲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十、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丙方应将经银行盖章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的对帐单于下一个月10日前提供给甲方。 十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备案后并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且相关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或无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丙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监控。经甲方同意后,向银行办理结算手续,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十三、其他约定:无约定。 十四、甲方应当结合房地产市场日常巡查,对商品房预售情况与资金入账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十五、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出现违反协议行为,甲方有权终止该项目的监管协议,直至将乙方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诚信单位,停止其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作单位。丙方出现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依据《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处理。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丙方两份。 十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021年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样本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乙种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如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出租方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承租方(如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承租方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中介服务方(如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_________ 备案证号码: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交易关于法律法规及福州市关于规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宗租赁房产状况: 1.房屋位置:甲方房产座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 2.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单元面积为:_________㎡、附属间面积为_________㎡)(详见权属证明),租赁用途:_________。 3.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租金为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钞票支付]、[转帐支付] 开户行: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付款时间为:公历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4.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 _________个月时间。 5.配套及附属: (1)配套:_________。 (2)家电:_________。 (3)家具:_________。 (4)其她:_________。

泉州市房地产市场项目定位分析

湖景花园企划提案 第一篇市场及项目分析 一、泉州市房地产市场概况 1、宏观经济运行及产业结构的变化 1)据相关部门统计报道,2002年全国商品房空置率继续加大,同比去年,今年1-5 月份,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增长幅度达8.2%,高于去年2.3%的水平。 2)全国商品房销售速度放慢,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全国销售面积回落8%, - 1 -

价格下跌3.3%。 3)2002年上半年,泉州GDP值同比去年增长10.8%,居民收入增长7.8%,消费指数下降0.9%。 4)泉州同期商品房交易量下降,上半年泉州住宅成交2153起,成交面积26.63万㎡,金额6.0894亿元,比去年分别下降9%、8%和0.7%。 5)2002年7月末泉州空置房面积达55.82万㎡,同比去年增长35.2%。 6)2002年第二季度,泉州房地产企业景气指数为93.3,同比去年下降13.3%。 2、政策法规及城市发展规划对泉州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1)2002年7月份起,国家全力整顿房地产业,泉州市政府亦大力治理“六项” 不法行为,给产业运作并不规范的泉州房地产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 2)2002上半年泉州成为省级园林城市,并将在2005年晋升为国家园林城市,以及围绕“四山二江”和“半小时城市群”的城市发展远景,进行规划方案 - 2 -

国际咨询征集活动,都将有力的促进泉州城市形象及品位的提升,以及对园 林景观、城市绿化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3)2002年6月底,市区太平洋花园爆发的物业管理风波预示着泉州部分市民对物业管理需求与服务意识的觉醒;同时,也提醒我们,物业管理将是泉州 未来住宅市场中主要的竞争或卖点之一。 4)房地产“两书”再次受到重视,下半年起,未能提供“五证”、“两书”的房产开发企业,将受到政府的严惩。 3、泉州房地产住宅市场的发展趋势 1)大泉州城市架构与“东拓南进”战略的实施,刺桐路以东区域成为近几年泉州房地产开发的重点区域,城市重心东移已然显现。 2)随着沿海大通道、后渚港及坪山隧道的建设与投入使用,洛江必将成为泉州未来的发展热土。 3)2002年下半年始,“冠亚城市花园”、“世纪巨星”及“中远名城”等楼盘的 - 3 -

(房地产管理)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

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管理,适应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量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计算。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面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房屋面积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产权面积。 第五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产权面积系业主依法拥有房屋产权面积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第八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夹层,技术层,附属层及其梯间,电梯间,阁楼(包括人字形式斜面结构屋内的永久性建筑物)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外围最小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斜坡道,按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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