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薪酬的确定办法:

(一)基本年薪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00%,副职基本年薪为

70%-9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辅助指标为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或责任目标,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

其中: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0-3倍之间进行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0倍到1倍绩效年薪基数(以下简称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调节系数按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倍到1.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调节系数按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5倍到2.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调节系数按2.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 /(满分-A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2.5倍到3倍基数之间。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三)特别奖励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

相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确定薪酬的限制

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

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6-0.9倍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别限制

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年薪兑现超过的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员工薪酬的构成(https://www.360docs.net/doc/8411197180.html,)

第七条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

第八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第十条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

第四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订企业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

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绩效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分别明确本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薪酬构成。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在薪酬总额中各自所占比重和所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账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薪酬方案进行审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在市国资委审批的方案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

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其在市国资委的审批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审批后的薪酬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若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批准。

第五章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薪酬方案,实行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管理。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本规定及其它文件的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在编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时,应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在向市国资委报批的材料上体现。

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应分别设置企业负责人薪酬预算和员工薪酬预算,并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体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薪酬在增幅上的关系和差别限制,以及各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额限制。

企业年度薪酬总额的增长率,不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30日前,将本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

预算未核准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重新编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薪酬中的绩效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7月31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1月31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对少数在实际工作中,因市政府特殊任务下达而增加务工人员需增大薪酬总额的,另行单独报批。市国资委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

第二十条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有正当理由需修改预算的,应该将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在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

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六章薪酬分配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审批和薪酬兑现方式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企业制订的薪酬分配方案与预算之间有偏差的,企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市国资委做出说明。

企业在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和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务消费的审议情况。

市国资委在审批或审核前,应听取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因违规受到扣发绩效年薪处罚的,应当在执行薪酬方案时,根据处罚决定扣发其薪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经批准并实施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向职代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将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对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对超过市国资委批准方案部分,纳入国有产权代表任期满后的特殊贡献奖。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预算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企业可以在核准的薪酬标准内,根据人才市场价位与招聘人员协商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员工基本工资应当按月支付,补贴津贴的支付时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绩效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经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账管理,企业应当

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员工年度效益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不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劳动者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企业负责人不得自我分配,不得下挂薪酬分配关系,不得参与下级企业分配,不得从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外的补贴、津贴等任何性质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但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

责人,市国资委可责令其清退违规收入,并可依照相关规

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的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把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外派监事会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逐步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劳动者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以虚增利润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绩效薪酬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子公司企业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三十九条由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市级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员工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xxx国有企业特别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激励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给予对企业、行业、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员工奖励(以下简称特别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和员工,与《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3页)》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相同。

第五条对企业、行业、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按照本规定评审认定,给予其自主创新、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单项特别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员工,由员工所在的企业按照本规定制定的企业内部奖励规则评审认定,给予其特别奖励。

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按照本规定或者企业内部奖励规则获得的特别奖励是其薪酬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特别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

(二)奖励与责任和贡献相符;

(三)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四)评审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达A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行业或者社会有特殊贡献:

(一)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利润、净资产(财政增资除外)等四项指标的增长幅度均名列本市前列;

(二)企业减亏额名列本市前列;

(三)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

(四)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赢得国际或全国重大奖项。

(五)《xxx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3页)》对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薪超出当年兑现值,以及对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年薪董事会决定值超出市国资委决定值,且任期考核合格的。

第八条下列企业员工,可以认定为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员工:

(一)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

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

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

企业给予特别奖励的员工的具体条件由企业规定。

第九条对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方案,由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评定的企业年度考

核等级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企业员工的特别奖励方案,由企业根据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核算,是企业薪酬总额核算的一部分。其

核算管理,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特别奖励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等形式。

对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并试行了任职资格制度的上市企业,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试行股权奖励,但企业负责人或者员工单独或者累积所持股份不应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比例。试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股权奖励方案,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特别奖励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特别奖

励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40%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且考核

结果在B级及以上时延期兑现。

企业员工特别奖励的提取、兑现方式及扣减情形,由企业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特

别奖励。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市国资委的要求

向市国资委提出特别奖励的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由市国资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日。

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

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在收

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市国资委特别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最终评审结果,经审批后,市国资委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特别奖励,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罚。

第十八条采取虚增利润、虚报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特别奖励的,一经发现应撤销奖励并全额追回奖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向企业提出特别奖励申请的有关要求及评审程序,由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企业制定的有关员工特别奖励的规则或者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下属子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特别奖励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其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xxx国有企业负责人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考评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根据《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与市国资委签订了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内容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

第二章计分办法

第四条实行基本分基础上的累计加减分制,总分120分。其中,基本分100分、加分20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实得基本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其中,实得基本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基本分之和(各单项指标基本分,即责任书上相应指标权重的值);实得加分为各单项指标实得加分之和;实际扣分为各单项指标实际扣分和重大不良事项扣分之和。

第五条各单项指标计分原则

(一)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定量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其中:年度利润总额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1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1个百分点,加0.1分;净资产收益率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项加分上限:。三项定量指标低于目标值时,分别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但最高扣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的50%。

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很差五个等级。等级为中等的得基本分,等级为良好的得分为:基本分+ ,等级为优秀的得分为:基本分+加分上限,等级为较差的得基本分的一半,等级为很差的得分为0。每项加分上限:。

(二)综合评议指标

综合评议指标每个单项基本分为1分。根据每个单项指标完成情况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很差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得分分别为1分、0.8分、0.5分、0.2分、0分。

在综合评议指标中除第七项(推进技术创新)外某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2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1分(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

综合评议指标中对推进技术创新情况好的可以加分,加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突破的,加0.5~1分(以有关部门颁发的

证书为准);承担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录内的重大科技专项主体研究,虽然尚

未取得突破,但投入较大,加0.2~0.5分。(以承担的项目书和财务支出凭证为准)所有综合评议指标累计加分上限:。

(三)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事项(在每年的《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以上加分因素累计不超过15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其余5分加分因素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的整体情况予以综合平衡。

第六条重大不良事项扣分原则

对被考核企业在考核期间(年度)发生以下重大不良事项,应当予以扣分:

(一)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事项,损失

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的,或者资产损失金额未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扣5分。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根据事故等级,扣3~5分。

(三)存在账外资产,且占集团合并资产总额10%以上的,扣3~5分。

(四)存在逾期债务,逾期负债超过总负债的10%,甚至发生严重的债务危机,扣2~5分。

(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事项(在每年的《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对存在扣分事项的,应当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获得必要的外部证据,并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

第三章考核分级

第七条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级别。

(一)得分达到115分以上(含115分)的级别为优(A)。

(二)得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不足115分的级别为良(B)。

(三)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不足100分的级别为中(C)。

(四)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0分的级别为低(D)。

(五)得分在70分以下的级别为差(E)。

第四章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考核方式

年度业绩考核采取被考核企业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分类集中会审与随机实地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分类集中会审的具体实施方案在《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中明确。

第九条考核程序

根据市国资委同企业签订的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指标体系,年度业绩考核按下列步骤组织实施:

(一)下达《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

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考核企业下达《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通知书告知考核的时间、地点、分类集中会审的具体实施方案、企业应准备的资料、该年度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加分、扣分事项等。

(二)收集、核实考核基础资料

1、收集并调整、核实基础财务数据

年度业绩考核基础财务数据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企业考核期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备案发生变更的,需向市国资委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能调整考核基础数据,以保持数据口径一致。

企业考核期间发生资产经批准无偿划入划出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考核基础数据。原则上划入企业应纳入考核范围,无偿划出、关闭、破产(含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不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市国资委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要求企业纠正、整改,并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能够确认具体影响金额的,应当根据批复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或上一任期资产损失的,承担国家某项特殊任务或落实国家专项政策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国资委认定后,可作为客观因素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对财务决算报表上无法反映的定量指标,由市国资委委派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测算。

2、企业自查并报送考核基础资料

各企业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照记分标准自查打分,同时撰写年度业绩考核自查报告,将报告及考核有关资料报市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收集非财务指标资料

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自查报告,采取听取汇报、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提前充分收集并认真整理非财务指标资料。

(三)召开考核评议会

根据分类集中会审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考核小组主持召开考核评议会,按照下列步骤组织实施:

1、听取企业自查汇报,现场核实考核资料。

2、考核小组对照考核标准现场评分。

3、考核小组汇总考核初步评分结果。

4、考核小组向企业通报初步评分结果。

(四)汇总并审核考核结果

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向企业通报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工作总结

考核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最终考核结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考核结果的薪酬兑现,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成立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业绩考核工作的委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委领导任成员。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评议会并对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计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企业可参照此办法制定企业内部或子公司的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 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350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Model of salary management system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

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

【薪酬管理】国企公司薪酬方案实施办法(完整版全解析)

薪酬方案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增强企业凝聚力,逐步形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机制,建立一个与市场同业竞争机制相适应的薪酬体系,把员工个人业绩同企业的经营业绩有效的结合起来,共同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利益,达到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目的,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现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xxxx有限责任公司薪酬方案实施办法。 一、编制原则 薪酬方案编制的原则是: 1、工资结构的调整与完善企业内部机制相结合,员工的收入与企业的效益相结合,工资分配与绩效考评相结合; 2、强调绩效分配导向,注重激励性和公平性,追求薪酬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实现公司薪酬策略,为公司整体经营战略服务; 3、“建立框架、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分步实施”,实现公司内部分配层次的多样化,激活用人机制。 4、实行“计划管理、规范操作、政策公开、个人保密”制度。 二、指导思想 薪酬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是: 1、强化激励作用,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员工的责任感,促进公司效益的提高;

2、工资水平定位适中,内部分配结构趋向合理,重视生产、技术一线人员,有利于开发和吸引人才,有利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完成。 三、实施范围 薪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从省公司本部借用的人员按省公司规定由人才中心直接管理并执行省公司本部的薪酬体系,并结合公司的考核体系对绩效工资实施考核调整;公司从电力系统借调人员模拟省公司本部借用人员的薪酬体系标准执行。 四、薪酬体系 公司根据管理、软件产品研制和市场营销作业三大职系不同的工作特点,对不同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构成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协议工资等。 五、岗位绩效工资制 根据薪酬体系的划分,薪酬结构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其主体是岗位考核工资;二是生产作业人员的薪酬结构,其主体是项目(营销)绩效考核工资,三是工勤人员的薪酬结构,其主体是劳动力市场价位工资: 1、薪酬元素 (1)、岗位薪点工资: 从岗位价值和员工的经验积累方面体现了员工的贡献。员工的岗位工资主要取决于当前的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在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估的基础上,以评估的结果评定出对应的岗位级别(岗位区间标准详

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摘要】论文针对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了详细的补充完善措施,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的指导说明,以期能够改善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待遇,为企业留住人才。 【关键词】国有企业;知识性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1引言 “知识型员工”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提出的,他赋予知识型员工的内涵是,掌握和运用符号与概念并利用知识与信息的群体。当时只限于运用在某个经理上,现今,这一概念也已推广到大多数白领群体中。知识型员工与其他员工相比,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基础,且综合素质高,价值观念较强,创新创造水平高,比较注重薪酬待遇。知识型员工是国有企业的核心力量、精神支柱、创新创造的源泉,因此,企业要想招揽大量的知识型人才,就需要制定一套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制度。 2我国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2.1国有企业的薪酬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员工薪酬分配时,普遍使用的方式是按岗位分(即根据员工职务高低下发薪酬,越是高层,薪金越多)、按工作效果分(观察员工的工作效果,予以不同的薪酬待遇)、按个人能力分、按市场价值分(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不同员工的应得薪酬)、按工作年限分(资历较高的员工要比新进企业的员工占优势)。上述各种

薪酬管理制度各有所长,但都存有明显的弊端,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待遇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矛盾,形成员工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不利于企业良好团体关系的建立,进而阻碍企业的整体进步。 2.2现存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缺陷 自经济实现全球化发展后,国有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包括与外资企业等的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很多竞争企业利用知识型人员,特别是专家级的知识型员工对工资待遇的看重心理,用高薪酬、高福利的手段诱惑国有企业的知识型员工,从而造成国有企业出现大量知识型人才不断跳槽的现象,这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就现存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分析,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有:忽略了知识型员工的内心活动,没有形成明显的薪酬激励制度。知识型员工经过数十年的研究学习或深造,其专业知识、劳动价值与普通的体力劳动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种类过于单调,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形式,因而对于员工来说没有太大的诱惑力。这些缺陷都将会导致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资源的流失,并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1]。 3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补充完善 国有企业的运转离不开知识型员工的带领和指导,知识型人才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指明道路和方向,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建立起合理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以避免知识型人才的流失。下面将对现有的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提出几条补充完善建议。

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

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 管理暂行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本部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有效吸引和激励公司员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加盟,确保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理念 在薪酬管理理念上,打破论资排辈和摒除单纯以职务定薪酬”的传统薪酬模式,按现代3P付薪理念,坚持以为“岗位”(Position)付薪、为“能力”(Personality)付薪、为“绩效”(Performance)付薪,同时兼顾内、外部公平,科学反映员工的贡献。 第三条薪酬分配原则 按薪酬分配的一般原则和央企的特点,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效益原则:按央企工效挂钩办法,以效益为前提,实施薪酬总额控制,并按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共进退的机制。 竞争原则:现阶段,公司属于战略性投入期,不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有竞争力的薪酬领先策略,薪酬分配以提高关键岗位在人才市场上的薪酬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导向。通过优化薪酬结构,调整薪酬水平,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从而吸引优秀人才,确保企业快速的发展。 激励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工资增加薪酬的激励性,通过年度奖金和利润提成奖励政策,建立起风险与收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不同职系的薪酬晋升通道,激励员工立足本职,通过持续提升能力和绩效实现薪酬的提高。 合法合规性:薪酬分配制度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下来制定,并且按国资委对央企的薪酬绩效管理有关文件为基本依据。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 益;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 (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绩效工资(奖金)要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向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倾斜。 企业应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三)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特殊行业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通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等。 第六条企业支付员工的车改补贴、由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未参与福利分房的员工)、计划生育奖和劳动保护费用单列,暂不纳入工资总额构成范围。 上述各项补贴的发放办法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及绝对控股企业由省国资委按《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5〕54号)规定进行核定; -164-

[浅谈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2020国企薪酬制度改革

[浅谈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2020国企薪酬制度 改革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弊端,传统的薪酬管理体制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针 对这些弊端,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并结合薪酬制度改革的关键点 及主要目的,探讨了国有企业在改善薪酬的构成、充分发挥其激励 作用等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国有企业;薪酬;改革一、 薪酬制度改革的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 趋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薪酬激励的 重要性也就显现出来。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不仅能激发员工高涨 的工作热情,而且从总体上缩减了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有利于企 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最大程度的发 挥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一直是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薪 酬激励在其中自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 有企业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对薪酬制度进行完善, 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弊端,不少企业由于薪酬的改革反而出现了薪酬激励性不明显、员工 积极性降低等现象。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是我国国有 企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二、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改革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1.政企不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大多数国有 企业的所属权由政府掌握,尽管在薪酬管理方面企业可实现内部的 自主分配,但政府部门仍然决定着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这 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自主权难以落实,薪酬管理易受到政 府的行政干预,使得整个薪酬体系的改革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2. 薪酬管理观念滞后市场环境以及企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国有企 业的薪酬管理应当与之结合,才能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然而,目前的国有企业大都缺乏这一观念,导致了薪酬管理缺乏战略性和 动态性。3.薪酬水平与市场脱节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在采取相对封闭 的薪酬管理方法,仅根据自己的效益来确定薪酬水平,导致企业的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员工薪酬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原则: 1.建立明确的分配制度。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与制度,以适应不同部门的需要。同时利于各级管理者有效管理员工,以实现关键目标。 2.建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员工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3.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自身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从机制上激发员工的上进心。同时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按能取酬。在准确传达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表彰绩效突出的优秀员工。

第三条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 第四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调税、社保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兼职员工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员工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区域津贴、特殊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 第七条薪资各部分组成及定义: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职称或学历、结合任职资格体系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基本工资金额对应表 公司任职资格评定的薪等国家承认的职称国家承认的学历基本工资(元) 1、2薪等XX 高级职称博士XX 中级职称硕士1800 初级职称本科1500

国有企业最新薪酬管理制度(汇编)

本部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有效吸引和激励公司员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加盟,确保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理念 在薪酬管理理念上,打破论资排辈和摒除单纯以职务定薪酬”的传统薪酬模式,按现代3P付薪理念,坚持以为“岗位”(Position)付薪、为“能力”(Personality)付薪、为“绩效”(Performance)付薪,同时兼顾内、外部公平,科学反映员工的贡献。 第三条薪酬分配原则 按薪酬分配的一般原则和央企的特点,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效益原则:按央企工效挂钩办法,以效益为前提,实施薪酬总额控制,并按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共进退的机制。 竞争原则:现阶段,公司属于战略性投入期,不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有竞争力的薪酬领先策略,薪酬分配以提高关键岗位在人才市场上的薪酬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导向。通过优化薪酬结构,调整薪酬水平,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从而吸引优秀人才,确保企业快速的发展。 激励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工资增加薪酬的激励性,通过年度奖金和利润提成奖励政策,建立起风险与收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不同职系的薪酬晋升通道,激励员工立足本职,通过持续提升能力和绩效实现薪酬的提高。 合法合规性:薪酬分配制度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下来制定,并且按国资委对央企的薪酬绩效管理有关文件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资关系在公司的本部员工,但不包含由集团每年核定薪酬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职级及薪酬模式 第五条职级设置 结合集团及公司的实际,本部设置十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董事长(含党委书记)、总经理(含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含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级(含副总师)、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及主任工程师、处长、主管、主办业务员、业务员。 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班子成员为高管层级,部门的正、副主任以及主任工程师为中层层级,其他职级的员工为一般员工层级。 第六条薪酬模式 公司本部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其中,本部中层及高管实行年薪制,员工层级实行岗效工资制。 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七条薪酬结构 (一)我公司班子成员 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个薪酬单元组成。基薪是高管年度基本收入,绩效薪金是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后的绩效薪金倍数乘以基薪。 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集团负责管理。我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助层级由我公司参考班子成员的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我公司中层员工 中层员工年薪制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年终效益奖励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岗位标准年薪。年薪制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比例,视管理需要可以调整。 (三)我公司本部一般员工

国企薪酬制度

国企薪酬现状综述 人力资源管理孙露洋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企薪酬一直是被大众议论的话题,尤其是向部分国企高管所支付的天价薪酬,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注意;近几年,针对这些方面所展开的治理虽有成效,但是国企高管的薪酬并没有如人们所愿的大幅下降,甚至屡创新高,国企中不合理的支付制度依旧广泛存在。 关键词:国企;薪酬现状;问题弊端 引言 本文结合事实分析国企的薪酬制度,提出国企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结合情况分析未来国企薪酬的发展趋势。 一、国企的薪酬特征 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体系仍以员工的行政等级为导向,将员工的主要收入与其行政等级密切相关,,而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的工资浮动空间较小,如果不能晋升到高一层行政等级,工资就无法上涨,这就导致以专业技术为主,具备高知识、高能力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收到较大的影响。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负责人基薪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企业经济规模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及考核分数确定,平均为基薪的1.5倍,最低为O,最高3倍封顶。年度绩效薪金的6%,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逐步向市场化发展,国家对企业薪酬管理也从原来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宏观指导,国企高管高薪的原因也就显而易见了。 而针对普通员工来严,员工工资主要是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构成。大多数国有企业对于员工的基本工资、补贴管理都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而对绩效工资和奖金的计算与发放方式比较粗放。常常表现为,员工绩效考核随意性较大,普遍采用平均主义发放奖金,起不到激励员工提升业绩的作用,更体现不出超额劳动或超额价值贡献。 二、薪酬问题产生的原因 首先,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弊端依然存在。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犹存,毕竟原来企业作为整个社会计划生产和分配的一部分, 一切按照计划进行,所有的设备生产和工程施工大部分是由计划实现的,在思想认识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不重

2020年最新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docx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力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中由区委任命的负责人。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三条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贵规模小、效益差、职工与负责人收入水平低,且未实施年薪制或任期考核制度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少负责人薪酬结构。 第四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1、我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2、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0.6—0.8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五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新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企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倍。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威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的30%以内确定。

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全)

薪酬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责 第三章薪资结构及相关规定 第四章试用期工资 第五章转正定级 第六章有薪假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薪资核算流程 第八章员工福利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通过有效的薪酬体系设计,激励员工提高工效,稳定员工队伍。 第二条本规定的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所有岗位的薪资结构合理化、规范化,通过有效的晋升通道,使薪资真正成为激励员工成长,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岗位之员工试用期、岗位工资、晋升、调动和工资核算等相关程序,使薪酬体系的各环节都有章可循。 第二章权责 第一条各部门部长有对本部门员工录用、薪资调整的建议权。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按此规定执行各岗员工的试用期工资、岗位工资、薪资调整、工资核算等工作的建议权限和审核权限。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依此规定对特别调薪案例的申请、审批、上报。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根据社会和公司发展需要,及时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第三章薪资结构及相关规定 第一条行政人员的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其它; 第二条行政办公人员(加工厂一线员工及驻外业务员除外)每月26天为全勤,全勤天数以外,加班工资以每天10元计算。

第三条基本工资部分,依据岗位和级别的不同而定。具体标准见(岗位工资级别表): 第四条绩效工资按基本工资的30%为基数,根据各系统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标准,核算不同人员的月绩效工资。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季度组织一次晋升评定。晋升评定,每季度由人力资源部、企管部、统一组织。每季度绩效考核总成绩在270分以上者,均有资格填写晋升表,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批复。 第五条通过评定者,即可按相应级别在下个月的工资中统一调整。成绩不合格者,根据成绩或不能晋升,或降级,若降级工资同样在个月的工资中调整。 岗位工资级别表 第六条每到晋升月份的薪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报行政总监、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七条管理层人员的晋升,可根据公司的发展和工作业绩考评及时调整,不要求必须统一评定。 第八条补贴部分,有工龄补贴、学历补贴、职称补贴等。 标准如下:1、职称,职称补贴分中级、高级,必须是由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认可的,主管以下人员享受,每月分别给与补助40、60元;2、学历,学历补贴分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每月分别补助5元、10元、15元;3、工龄,自一豆建厂算起,员工进本公司满一年后从第十三个月开始,可享受每年每月20元的年功薪资补贴,但月年功薪资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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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84631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模板Templat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salar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国有企业在对于员工进行薪酬管理方面跟私有企业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有哪些原则呢以下是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范本,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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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呢word版本(6页)4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呢 不同性质的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 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 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 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 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

股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试行

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试行) □总则 第一条,按照集团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规章>,为规范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原则 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要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三条,薪酬增长机制 1,薪酬总额增长与人工成本控制 工资增长要坚持国家规定的“两低于原则”,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市场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的确定要与人工成本的控制紧密相联,加强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率和劳动分配率为主要监控指标的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建立人工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 2,员工个体增长机制 对员工个人工资增长幅度的确定在根据市场价位和员工个人劳动贡献、个人能力的以展来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急需的高级紧缺人才,市场价位又较高的,增薪幅度要大;对本企业工资水平高于市场价位的简单劳动的岗位,增薪幅度要小,甚至不增资。对贡献大的员工,增薪幅度要大;对贡献小的员工,不增薪或减薪。 第四条,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集团公司总部各类人员、各事业部的经理、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由集团公司直接聘请的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绩效等级工资制度。 第五条,各控股子公司、事业部聘任的员工的薪酬分配办法由聘任单位在集团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导下,根据本制度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自行制定,但需报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六条,薪酬总额管理与控制

国有企业薪酬问题

国有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的常见问题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的主流,担负着国计民生的重任。经营好国有企业,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近几年,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薪酬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的重点。但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改革仍处在探索阶段,而且由于受到经营体制、旧有制度、人员观念、管理水平落后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依然存在,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发挥不强,离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基于多年的咨询实践和专业研究经验,华恒智信分析员总结,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薪酬认识的不足 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仅仅是将薪酬看作是企业的成本,对薪酬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处理好薪酬管理中控制经营成本与改善经营绩效的关系。基于这样的理解,企业的领导人所想的是怎样控制好成本就行。当企业效益滑坡或有生存危机时,为了减少工资支出,企业立即采取大规模裁员措施,结果导致人才流失、知识流失、士气下降,企业在业内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薪酬制度与战略错位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经营战略不同,薪酬制度也应不一样。从目前人力资源管理的现实看,目前我国企业大多实行统一的薪酬策略,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经营战略脱钩。企业薪酬策略也应不同,但对于处在不同阶段的企业,其经营战略与成长阶段不同,因而薪酬制度也应有相应变动,但管理者往往却并没有将员工薪资予以适当调整。 第三,薪酬设计缺乏科学性 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薪酬设计并不合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薪酬设计缺乏相应的依据;二是薪酬体系不合理。 1、国有企业缺乏规范化、定量化的员工绩效考核体系,或没有建立工作分析岗位鉴定制度,薪酬设计缺乏相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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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管理4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 新世纪人类社会带入数字化和网络化 的信息时代,各国的国际地位与作用,取决 于以科技为先导,以经济为中心的综合国力。经济实力是综合国力的主要体现,只有经济发达才有一席之地。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导力量,是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政权的物质 基础;国有企业能否拥有较强的竞争力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持续 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竞争力成为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 环节和迫切任务。 一、加强薪酬管理是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之一 薪酬是驱动员工敬业和提升企业竞争 力的最重要因素;薪酬管理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工作。薪酬管理对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1.增值功能。薪酬本身不直接带来效益,

但可以通过有效的薪酬战略及其实践,将薪酬交换劳动者的活劳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创造出企业财富和经济效益。这样,薪酬就对企业具有增值功能。 2.激励功能。管理者可以通过有效的薪酬战略及其实践,促进员工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保护和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 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3.配置和协调功能。企业可以发挥薪酬战略的导向功能,合理配置和协调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并将企业目标传递给员工,促使员工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相融合。 4.帮助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功能。通过有效的薪酬战略及其实践,体现薪酬不再仅仅是一定数目的金钱,它还反映员工在企业中的能力、品行和发展前景等,从而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和能力,实现其自身价值。 5.对优秀人才的吸纳和保留功能。合理的薪酬体系不仅能使企业具有外部竞争力;而且能保留住原有的优秀人才。在留住人才的手段中,薪酬体系被证明是效果最好、见 效最快的方法之一。 二、我国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1.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的薪酬管理干预过多 目前,国有企业的分配主体地位还没有根本确立起来。主要表现是:虽然国有企业已经拥有较大的内部分配自主权,但在我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思考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原有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 九十年代,国有企业建立了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薪酬制度,形成了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为主的工资模式,它是根据国家要求在废除等级工资制后,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建立起的工资制度。由于此种工资制度是建立在岗位测评(岗位测评是以劳动者在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为评价内容,综合运用劳动管理、劳动生理、劳动卫生、环境监测、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技术方面的知识和技术,通过劳动者的劳动状况诸因素的定量测定和评定,把劳动者在生产岗位上所付出的智力、体力及劳动环境的影响抽象化、定量化,来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负荷量和不同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的基础之上,突出了工资中岗位与技能这两个结构单元的特点,反映了按岗位、按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一定时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实际运行中己产生和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缺陷越来越明显,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到了亟待改革的时候。 1、薪资结构复杂,工资单元划分过细,工资结构中“活”的部分比重小,与工作业绩脱节,难以发挥激励作用。岗位技能工资由10多个工资单元组成,各工资单元相对独立,且平均分配的部分占相当大的比例(占20%左右的各类津贴),在缺乏严密考核的情况下,失去了工资分配应有的弹性,难以与工作的绩效直接挂钩;由于岗位工资仅占工资构成的15%左右,而技能工资占了40%以上,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色彩仍然浓厚。 2、技能工资未能与职工实际技术等级挂钩,效益工资变成了补贴性工资。现行技能工资不能反映技能的差异,更多的与年资挂钩,其高低主要体现在工龄的长短和职工劳动贡献的积累上,实际是一种未和职工技能、职务、职称和贡献挂钩的等级工资,反映不了技能工资的职能作用,导致职工学技术、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效益工资是我单位在九十年代初效益好的情况下建立的工资单元,由于管理上的原因,使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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