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研修评估考核标准(教师)

校本研修评估考核标准(教师)

附件2:

1、教师每学年度分值不得低于100分,否则视为校(园)本研修不合格,不予发放“校(园)本研修结业证书”;

2、每项加分不得超过分值上限;

3、所有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学校公章。

2016—2017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本研修”评估考核标准(教师)

备注:

本研修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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