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doc 28页)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doc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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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发布人:shaoys 最后更新时间:2005-5-26 8:35:41

第一章总则

1.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和生产的物料特性和操作条件制订的。所以,新建、扩建、改建设计都应遵守。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0.1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方法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2.0.2一、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的问题,在第二款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范》等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1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三、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中,或在其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中,或在其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不包括单组分液化烃类。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炎液体和醇、醚、醛、铜、酸、酯类及氮、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称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称为“可燃液体”。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2.生产大多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的,可燃物质可能泄漏的几率多,火灾危险性较大。3.工艺装置和全厂储运设施占地面积较大,可燃气体散发较多,是全厂防火的重点;水、电、蒸气、压缩空气等公用设施,需靠近工艺装置;工厂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是全厂生产指挥中心,人员集中,要求安静、污染少等。

根据上述石化企业的生产特点,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设施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问的影响,在总平面布置时,应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将上述上艺装置、各炎设施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既有利于安全防火,也便于操作和管理。

3.2.3在山丘地区建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为防止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漫流到下一个阶梯,若下一个阶梯布置有工艺装置或有明火、人员集中等场所,则会造成更大事故,因此,储存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应尽量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如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原料罐也可布置在比受油装置较高的阶梯上,但为了确保安全,必须严格执行第3.2.4条“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的规定。

3.3.4“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并不要求所有阶梯间均需这样做,而只是对工艺装置、油罐、装卸油设施等所处在阶梯与下一个阶梯间要求这样做。

3.2.5在山区建厂,若将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紧靠排洪沟布置,储惭一旦泄漏,很难防止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进入排洪沟;而排洪沟顺厂区延伸,难免会因明火或火花落入沟内,引起火灾。因此,规定对储存大量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不能紧靠排洪沟布置,但允许在储罐与排洪沟之间布置其他设施。

3.2.6空分装置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响有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气体,一旦被吸入空分装置,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因此应将空分装置布置在不受上述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亦可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3.2.7全厂性高架火炬有的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且在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噪声和有害气体等。尤其在风的作用下,如吹向生产区,对生产区的安全有很大威胁。为厂安全生产,布置时应选择火炬对生产区影响较小的地段,故规定全厂性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8经常使用汽车运输的液化石油气罐装站、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和全厂性仓库等,出于汽车来往频繁,汽个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若穿行生产区极不安全,而且随车人员大多是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厂区的安全和防火,上述设施应靠厂区边缘布置,设围墙与厂区隔汗,并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对外,或远离厂区独立设置。

3.2.9由厂外引入的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一般在35kV以上,若架空伸入厂区,一是需留有高压走廊占地大,二是一旦发生火灾损坏高压架空电力线,影响全厂生产,若采用埋地敷设,技术比较复杂也不经济。为了既有利于安全防火,又比较经济合理,故规定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但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距负荷中心过远,由总变配电所向各用电设施引线过多过长也不经济。

3.2.10绿化是工厂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绿化设计,既可美化环境,改善小气候,又可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空气污染。但绿化设计必须紧密结合各功能区的生产特点,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以利防火。如某厂在道路一侧的油罐起火,道路另一侧的油罐未加水喷淋冷却保护,只因有行道树隔离,仅树被大火烤黄烤焦但未起火,油罐未受威胁。可见绿化的防火作用。假若行道树是含油脂较多的针叶树等,其效果就会完全相反,不仅不能起隔离保护作用,甚至会引燃树木而扩大火势。因此。选择有利防火的树种是非常重要的。但在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和生活福利设施区,进行绿化设计则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为主。在绿化布置形式上还应注意,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油台等周围地段,不得种植绿篱或茂密的连续式的绿化带,以免可燃气体积聚,且不利于消防。

可燃液体罐组内植草皮是南方某些厂多年实践经验的结果,由于罐组内植草皮,可减少可燃气体挥发损失,有利于防火。但生长高度不得超过15cm,而且应能保持一年四季常绿,否则,冬季枯黄反而对防火不利。

液化烃罐组一般需设喷淋水对储罐降温,其地面应利于排水。另外,因管道、阀门破损或切水时,液化烃可能有少量泄漏,应避免泄漏的气体就地积聚。因此,液化烃罐组内严格禁止任何绿化,否则,泄漏的可燃气体越积越多,一旦遇明火引燃,便危及储罐。

3.2.11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的确定。

一、制定防火间距的原则和依据:

1.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标准或规定,将可燃液体敝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对密闭设备定为15m。

2.辐射热影响范围。根据天津消防科研所有关油罐灭火试验资料:5000M2油罐火灾,距罐壁D (22.86m)、距地面H(13.63m),测点的辐射热最大值为17710kJ/M2·h,平均值为11556kJ /m2·h; 100m3油罐火灾,距罐壁D(5.42M)、距地面H(5.51M),测点的辐射热最大值为46055kJ/m2·h,平均值为29810kJ/M2·h。

3.重要设施重点保护。凡是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全厂停产或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均应重点保护,即使本设施火灾危险性较小,也需远离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以确保其安全。如全厂性锅炉房、空压站、总变配电所、消防站、厂部办公楼、哺乳站、急救站等均需制定较大的防火间距。

4.火灾几率及其影响范围。根据对1954~1984年炼油厂较大火灾事例的统计分析,各类设施的火灾比例:上艺装置为69%,储罐为10%,铁路装卸栈台为5%,隔油池为3%,其他为13%。其中火灾比例较大的装置火灾一般影响范围约10m,而火灾比例较小的油罐,油池火灾影响范围较大,但邻罐被引燃者只有一例,且是在极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详见表3.2.11—l工艺装置火灾实例和表3.2. 11—1油罐火灾实例。

5.消防能力及水平。石化企业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小,总结了丰富的与火灾斗争的经验,尤其对灭油罐火灾比较成熟,扑救工艺装置火灾也有得力措施。在设计上也提高了消防的能力和水平;因此,防火间距的制定可根据消防能力的提高而适当减小。

6.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油罐、油池、油码头对火灾扑救较困难,其他设施(除工艺装置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外)的火灾比较容易扑救。

7.尽量节约用地。我国农业用地日趋减少,是当前极为突出的矛盾,因此,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减少工厂占地是今后工厂建设的基本因素。

8.尽量靠近国外有关标准的水平,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吸取先进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基础上,使本标准尽量靠近国外有关标准的水平。

二、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组成石化企业的设施很多,并各有其特点,若对表中所列的设施逐一分析制定防火间距,问题复杂工作量大。因此,采用了根据上述原则和参考有关资料,首先对主要设施(如工艺装置、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然后,以此为基础对其他设施进行对照,再上下左右综合分析比较,逐一制定防火间距。其中.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建规》执行。

三、与国外有关标准的对比(见表3.2.1l一3)

本规范的防人间距与国外有关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大致相同或相近。其中,略小者占40%,相同者占47%,大者占13%(主要是高架火距)。

四、本规范的防火间距使用本规范表3.2. 11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1.表内防火间距只适用于工厂内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设施内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2.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均以两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构)筑物确定。对有围墙的设施,也不按围墙确定防火距离,其防火间距起止点按本规范附录六规定执行。

3.石油化工工艺装置无全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而装置内各生产单元均有火灾危险性类别。因此,在确定石油化工工艺装置防火距离时,应按与其他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五、与液化烃、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最大单罐容积确定。因罐组内火灾的影响范围取决于单罐容积的大小,大者影响范围大,小者影响范围小。国外标准亦以单罐为准。

六、与码头装卸设施(即水域部分)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油臂或油轮停靠的泊位确定。

七、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铁路装卸线、泵房或零位罐等确定。

八、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鹤管、泵房或计量罐等确定,若有围墙者亦不考虑至围墙。

九、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均以火炬筒中心确定、即使火炬筒附近设有分液罐等,仍以火炬筒中心为准。

第三节厂内道路

3.3.2最长列车长度,是根据走行线在该区间的牵引定数和调车线或装卸线上允许的最大装卸车的数量确定的。

3.3.3工厂主干道是通过人流、车流最多的道路,因此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尤其不应与工厂主要出人口附近的铁路平交。如某厂主干道在工厂主要出人口前与四股通往油品装卸栈台的铁路相平交,经常被铁路调车作业隔绝;又如某厂渣油、柴油铁路装车线与工厂主干道在厂内平交,多次发生撞车事故。

3.3.4生产区发生火灾时,动用消防车数量较多,为了便于调度、避免交通堵塞,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采用单车道,应选用路基宽度大于6m的公路型单车道;若采用城市型单车道,应设错车道或改变道牙铺设方式满足错车要求。在可燃液体储罐区周围宜采用公路型道路,既可减小路面宽度,又可起到第二道防火堤作用。

3.3.5环形道路便于消防车从不同方向迅速接近火场,并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但当受地形条件限制,全部做到环行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时,也可设带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3.3.6当扑救油罐火灾时,利用水带对着火罐和邻罐进行喷水冷却保护,水带连接的最大长度一般为180m,水枪需有10m机动水带,水带铺设系数为0.9,故消火栓至灭火地点不宜超过(180-10)×0.9=153M。据工厂消防等有关人员建议,以不超过120M为宜。故规定,从任何储罐中心至不同方向道路的距离不应超过120m;只有一侧有道路时,为了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有较多消火栓,因此规定任何储罐中心至道路不应大于80M。

第四节厂内铁路

3.4.1铁路机车或列车在启动、走行或刹车时,均可能从排气筒、钢轨与车轮摩擦或闸瓦处散发明火或火花,若厂内铁路线穿行于散发可燃气体较多的地段,有可能被上述明火或火花引燃,因此.铁路线应尽量靠厂区边缘集中布置。这样布置也利于减少与道路的平交。缩短铁路,减少占地。

3.4.2下列铁路装卸线可以靠近有关装置的边缘布置,其原因是:

一、生产过程要求装卸线必须靠近。

二、装卸的固体物料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多年来从未发生过由于机车靠近而引起的火灾事故。3.4.3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都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但性质不尽相同,液化烃火灾危险性较大,但如均采用密闭装车,亦较安全,因此,可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同区布置。但由于液化烃一旦泄漏被引燃,比可燃液体对周围影响更大,故应将液化烃装卸栈台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3.4.5对尽头式线路规定停车车位至车档应有20M是因为:

一、当某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将其他车辆与着火车辆分离,

二、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的缓冲段,有利于安全。

3.4.6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装卸过程中,经常散发出可燃气体,在装卸作业完成后,可能仍有可燃气体积聚在装卸栈台附近或装卸鹤管内,若机车利用装卸线走行,机车一旦散发火花、是很危险的。

3.4.7液化烃、可燃液体和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为平直段时,其优点为:l有利于调车时司机的了望、引导列车进出栈台和调对鹤位,不易发生事故。2在平直段对罐车内油品的计量较准确,缺油较净。3不致发生溜车事故。

某公司工业站,有一货车停在2.5%纵坡的站线上.由于风大和制动器失灵而发生溜车。

在在地形复杂地区建厂时,若满足上述要求,可能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亦可将装卸线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但若设在半径小于300M的线路上,则列车无法自动挂构、脱钩。

第五节厂内管线综合

3.5.1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带,对消防有较大影响,因此规定此类管带不应四周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尤其在老厂改扩建时,应予足够重视。

3.5.2采用有关铁路建筑限界和《工业企业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5.4外部管道通过工艺装置或罐组,操作、检修相互影响,管理不便,因此,凡与工艺装置或罐组无关的管道均不得穿越装置或罐组。

3.5.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一般扩散的范围在30M以内,这类气体少量泄漏扩散被稀释后无大危险,一旦积聚与空气混合易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明火即可引起燃烧或爆炸,增加火灾危险性。所以,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窜入积聚的措施。一般采用填砂,在电缆沟进入配电室前设沉砂井,井内黄砂下沉后再补充新沙,效果较好。

3.5.6各种工艺街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内输送的大多是可燃物料,检修更换较多,为此而开挖道路必然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尤其发生火灾时,影响消防车通行,危害更大。公路型道路路肩也是可行车部分,因此,也不允许敷设上述管道。

第四章工艺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4.1.1设备、管道的保冷层材料,目前尚无合适的非燃烧材料可选用,故允许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但其氧指数不应低于30。

4.1.2本条是为保证设备和管道的工艺安全,根据实际情况而提出的几项原则要求。

第二节装置内布置

4.2.1本条规定了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节其他条款有规定外,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确定规范表4. 2. 1的项目和防火间距的主要原则和依据如下:

一、与本规范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相协调。

二、与我国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规范的下列规定相协调:

1.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2.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15m。

三、吸取国外有关标准的适用部分。在规范表4.2.1的项目和防火间距方面,与大部分国外工程公司的有关防火和布置规定基本一致。

四、充分考虑通过调查或有关实验确定的装置内火灾的影响距离和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

注:可燃气体的扩散范围指可能形成爆炸气体混合物的范围。

1.装置内火灾的影响距离约10M。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计(4)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尺寸设 计(4)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防火堤的尺寸设计,就是要确定防火堤的长(L)、宽 (W)、高(H)的实际数值。总的要求是符合有效容积要 求即可,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实际上很多问题值得推敲。 1.防火堤的高度(H): 《建规》的规定是1.0m≤H≤1.6m;《石规》的规定 是1.0m≤H≤2.2m;两者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应该采用 《建规》的规定。我国消防队员的平均身高在1.7m左右, 1.6m已是消防队员平视的极限高度,为使灭火人员易于观 察防火堤内的情况,应当控制防火堤的高度在1.6m左右, 这时计算高度Hj=1.6-0.2=1.4m。 有时候,由于受用地面积限制,不得不收缩防火堤长

(L)、宽(W)尺寸,迫使防火堤高度(H)超过1.6m 时,如何处置?笔者建议在设计时降低防火堤内的地坪标高,这样既提高了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又无需扩大防火堤面积。这种做法不但加强了防火堤的结构稳定,而且还使防火堤外的消防车道也构成第二道防火堤,提高储罐区的安全系数。 对于储存量在数十万立方米的大型储罐区,这种方法尤其值得推荐,其积极意义十分显著。 2.防火堤的长(L)、宽(W): 据上所述,防火堤的高度在1.0m-1.6m之间选择一个合适数据后,就可以根据防火堤的有效容积经计算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尺寸。同时,在确定防火堤的长与宽以及防火堤本身的截面尺寸时,还应综合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①防火堤内坡基脚线至立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至卧式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②防火堤外坡基脚线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 (2018年版)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术语 (2)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区域规划 (6)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3厂内道路 (12) 4.4厂内铁路 (13) 4.5厂际管道规划 (14)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 5.1一般规定 (16) 5.2装置内布置 (16) 5.3泵和压缩机 (21)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 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 5.7其他要求 (25) 第6章储运设施 (27) 6.1一般规定 (27)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 6.5灌装站 (33) 6.6厂内仓库 (33) 第7章管道布置 (35) 7.1厂内管线综合 (35)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 7.4厂际管道敷设 (37) 第8章消防 (38)

8.1一般规定 (38) 8.2消防站 (38) 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 8.4消防用水量 (39)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 8.8蒸汽灭火系统 (43) 8.9灭火器设置 (44)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 8.11建筑物内消防 (46) 8.12火灾报警系统 (48) 第9章电气 (49)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 9.2防雷 (49) 9.3静电接地 (49)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 本规范用词说明 (5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Installations[ 液化石油气( LPG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 第 5.1.2.5 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 火间距为 15m ( 50ft )。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甲 A 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 2 距甲 B 、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甲 B 、乙类固定顶 储罐不应小于 10m

;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内 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8m 。 [ 条文说明 ]

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 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 除甲 A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 条文说明 ]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 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

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甲 A 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 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 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 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范》( GB50016 )规定 “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951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前言(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储罐爆炸起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由于防火堤貌似简单,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设计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防火堤的设计浅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防火堤的设置条件(2) 不是所有可燃液体储罐都需要设防火堤。据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1.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近

年沿海地区的新建港区大量出现棕榈油成品油罐区,该油品为食用油,闪点远大于120℃,属于比较安全的可燃液体。出于运输成本考虑油罐区紧靠码头,用地十分紧张,因此,该类罐区往往不设防火堤,只设置了简易围堤,以保障基本安全。 2.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例如桶装润滑油等,为便于运输中转,往往不设防火堤。 3.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这类半露天堆场常常是一些有盖无墙的棚房,例如液化石油气实瓶间,一般不设防火堤。 除了上述几类情形,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防火堤的基本要求(3) 防火堤的根本目的是临时存放围堤内储罐的事故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化工类] HG20571-95 颁布日期﹕1995-05-31 1995-10-01实施 1 总则 1.0.1 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 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 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 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 一般规定 2. 1 厂址选择 2.1.1 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社会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 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 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风、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2.1.9 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铁路、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铁路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 2 厂区总平面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苯胺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XX公司XXX 防火堤是用以阻止地上储罐一旦发生爆炸破罐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出罐区外,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了阻止储罐区外的水或可燃液体流入储罐区内。设与不设防火堤,其作用是大不一样的。在某项目设计阶段,现有两个形状相同的苯胺储罐,要求对它们进行防火堤设计。其中,单个苯胺储罐大小为:直径6.9m,高6.8m,装料系数按0.8考虑。 一、苯胺储罐间防火间距 为了节约工业占地面积,我们应尽可能将储罐成组布置。苯胺属丙类液体,查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5条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1-1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表1-1 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由前述知,苯胺实际单个储罐最大盛装容量为:V=(π/4)×D2×H=(3.14/4) ×6.92×6.8×0.8=203.28(m3)。苯胺最大储量不超过500m3,且一级最大储量也符合要求。显然,苯胺储罐能够成组布置。 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4条规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分组布置,且丙类固定顶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两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采用上表最大值; 在本设计中,苯胺储罐采用地上储罐,防火间距取0.4D。故苯胺罐与苯胺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是0.4×6.9=2.76m。

二、防火堤设计 1.防火堤设计要求 (1)防火堤的容量 常压低温储罐宜设防护堤,堤内有效容积至少应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75%。为了安全起见,堤内有效容积设计为所围储罐总容积的100%。 (2)防火堤的高度 防火堤越高越好,但太高会烦碍消防活动,以及不便于平时检查。 (3)储罐与防火堤间的距离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最近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宜小于该储罐高度之半,且不小于3 m.。该距离就按储罐高度一半计算,则苯胺储罐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苯胺储罐外壁的距离是6.8/2=3.4m。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4)防火堤的构造 一般用钢筋混凝土或土等非燃烧材料建造,能够承受自重、土压、液压、地震、以及负荷,温度变化的影响。 (5)管道设置的限制 防火堤内不要设置与储罐无关的管道(不包括该罐消防设备管道)。管线穿越防火堤,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6)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 防火堤采用土筑防火堤,面较大,管线穿越防火堤时,在中部,管线与套管之间设置支撑,一般支撑可预焊在管外线壁。此处取堤上。在堤角交叉处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一般地,堤顶宽度厚度不应小于50mm顶宽0.5m,两侧按1:3.2放宽,则堤底宽度为1.6m。 (7)阶梯与排水口 防火堤上应在不同方向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台阶或坡道。如果雨水等积存堤内,就会减少防火堤内容纳油的容积,因此需设排水口,排水口的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且要安装易辨认开、关状态的装置。 (8)在堤角交叉处一定要咬茬砌筑,不得留直缝。假如留有直缝,则当苯胺或是硝基苯发生泄漏时,就会产生危险。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 表4.2.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第11 页共48 页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重点解析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重点解析 近日,《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息,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该标准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哪些区别?精细化工企业应当关注哪些重点? 出台背景 精细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偏低、事故多发和我国在精细化工领域安全管理方面没有专门适用的法规标准有关。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大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以下简称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以下简称GB 50160)来设计。长期以来,精细化工项目是采用GB 50016还是GB 50160,社会上一直存有含糊不清的现象,设计采标比较混乱,从而造成很多建设项目防火间距不足,给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以下简称GB 51283)的颁布,使精细化工企业工程防火设计过程中的采标有了可依据的标准。它将进一步规范精细化工企业的工程设计,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标准关注的重点 01 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设定原则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大多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厂房或框架式装置进行生产,而原料的储存又大多以储罐形式采用露天方式储存,产品也大多为桶装或袋装在仓库内储存。因此,GB 51283在防火间距的设定上,本着既要遵从GB 50016的要求,又要考虑GB 50160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标准要求。 02

细化了工艺过程的安全要求 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多样,风险特点不一,控制方式不同,简单地沿用GB 50160的通用要求是无法满足工艺安全个性化要求的。因此,GB 51283在工艺设施的本质安全方面,从泄压、防爆、阻火、紧急冷却等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设计要求。 03 强调了非电气设备带来的风险 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车间大多空间比较狭窄,物料泄漏后不易扩散,可燃蒸气遇到火花极易引发爆炸事故。引发爆炸的火花除了来自电气设施外,还有可能来自泵、风机、管道的机械摩擦或晃动接触产生的火花。非电气设备产生火花的风险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04 引入了不同危险度等级的管理要求 对精细化工工艺危险度等级进行确定是《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指出的“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进行反应风险评估”的要求,通过反应风险评估确定生产工艺的危险度等级,并根据工艺危险度等级确定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要求。 05 融合了安全仪表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内容 化工企业对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及安全性评定,主要在《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 21109)中进行规定,在GB 51283中融合了相关规定,明确了设计阶段必须对配备的安全仪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级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判定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适用范围 GB 51283规定了标准的适用条件,仅适用于不超过规定储存设施规模的精细化工企业。超过规定储存规模的则不能适用本标准。这样既能满足精细化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又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事故波及的范围扩大。

液氨储罐区火灾消防设计

氨库装置 消防专篇编制: 校核: 审核:

1 设计原则、依据及规范 1.1 设计原则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防火规范及规定,搞好本项目的防火设计。充分利用装置所在地域现有的消防设施,尽量节约投资。 1.2 设计依据 1.2.1 设计合同。 1.2.2 **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1.3 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3.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1.3.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1.3.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3号) 1.3.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发【2004】2号)1.3.8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安委办字【2005】48号) 1.4 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 6)《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9)参考文本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9)参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防火堤的选材 (9)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建规》和《石规》规定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常见的有泥土、块石、钢筋砼、粘土砖这几种材料,符合 规范要求,各有优缺点: 1.泥土堤多见于上世纪五六十代,其截面为梯形, 按规范要求,堤顶宽不应小于0.5米,以确保其稳定性。土 堤的优点十分明显:经济;缺点是土方量大、占地面积 大,并且需要在土堤表面种植草皮防止土壤流失。海上运 输成本低。大型油库区多靠码头设置,港区寸土寸金,用 地紧张;另外,在海边种植草皮难成活。因此,采用土堤 并不理想。 2.块石堤多在靠山油库区采用,外观厚实,其优点

是就地取材、经济可靠,常温下强度与密封性都比较好。其缺点是在油口着火后的高温作用下由于热膨胀和热分散作用,块石容易开裂塌落,甚至完全破坏;另外在扑救火灾时,灭火剂喷射在炽热的石材上,引起表层急剧冷却,在高温作用下岩石的CaCO?分解产物在生石灰CaO再和水化合成Ca(OH)?,加剧岩石破坏,失去防火堤作用。这个不利因素往往被设计人员忽视。 3.钢筋砼堤比较普通,多见于中小型油罐区,其优点是强度高,密封性好,且占地面积少;其缺点是不经济,施工较复杂,且耐高温性能差。在高温作用下,混凝土会脱水龟裂,强度和密封性都会受到影响。另外,混凝土在高温下受水枪喷射突然冷却时,其抗压强度比热态时还要低;钢筋在500℃的高温下,强度基本上丧失。根据四川消防科研所试验,在500℃的温度下,混凝土强度下降一半。常见的解决方法是在混凝土堤的内侧喷涂一种合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 4.2.5A、4.2.6A、4.2.8A、4.2.8B、4.3.4A、4.4.9、 5.2.10A、5.2.11A、 5.5.17A、5.7.1A、 6.2.4A、6.3.1A、6.6.7、 7.2.17、7.2.18、 8.2.3A、8.3.1A、8.4.8、8.7.6、8.11.9、 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 4.1.10、4.2.3、4.2.12、4.3.4、4.4.2、4.4.3、 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 7.1.3、7.2.15、 8.3.8、8.5.6、8.6.5、8.6.6、8.7.2、8.8.4、8. 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标准号:SY0075-93 替代标准号:$False$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设计院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总则 1.0.1为了统一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厂、站、库油罐区防火堤的设计要求,确保油罐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天然气行业地上油罐区的新建和扩建工程中的防火堤设计。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罐区的防火墙设计。油罐区的防火堤改造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防火堤的建筑,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

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1.0.4在防火堤的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与规定。 2术语、代号2.1术语 2.1.1有效容积——一个油罐组由防火堤所围成的容积。计算时应扣除其内各油罐(最大一个罐除外)防火堤计算高度以下的体积和全部建、构筑物及各种基础、配管等的体积之后的容积。 2.1.2防火堤高——在总图布置中由防火堤外侧地面至防火堤顶面的垂直距离。2.1.3防火堤基脚线——系指防火堤边坡与其内、外设计地面的交线。2.2代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PL,PE,Pd——各种荷载水平分布值;PA,PB,P——各点土压力水平分布值; Pt,PE,PL,Pd,PtE——各种荷载计算截面以上水平合力;Mt,ME,ML,Md,MtE——各种荷载对计算截面的弯距;G1——每米堤长计算截面以上堤身自重荷载标准值;G——总垂直荷重设计值;P——总水平荷载设计值; M——总的作用于基底的倾复力矩设计值。2.2.2抗力及材料特性RH基底磨擦阻力;PP——被动土压

版《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表

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

《精细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GJ08-2133-2013)强制性条文 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表4.1.6 精细化工企业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m ) 注: 1. 2.防火间距起止点除括号内注明者外,储罐以罐外壁计,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以建筑物最外侧轴线或最外侧设备外缘计。 3. 4.至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与至国家铁路、高速铁路防火间距同;至厂外铁路线、公路、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的防火间距除应满足本

规定外,尚应经交通部门审核确定。 5.对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专门规定和要求的相邻工厂、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江、河、海岸边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规定减少25% 。 7. 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厂房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8.危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按有关规定执行。 4.2.6 精细化工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的规定。

注: 1.与高层厂房、办公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厂房与附设的室外化学易燃品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但散发火花的设备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2.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3.按罐区总容积确定。浮顶储罐或丙B类储罐、或用氮气保护的固定顶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埋地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4.按罐区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埋地储罐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应储量液化烃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5.按罐区总容积确定。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的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全厂重要设施及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表中规定增加25%。 6.汽车装卸鹤管指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本栏中用分数表示的数据中,分子为液化烃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厂房(设施)的防火间距,分母表示甲、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至生产厂房(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液体汽车装卸鹤管不小于10m)。 7.厂内建筑设施至围墙的防火间距,同时应满足相邻工厂围墙两侧建筑设施之间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8.厂房(设施)及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按其建筑构件耐火等级一、二级执行。 9.危险品库房与厂内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0.防火间距起止点除注明者外,厂房(设施)、全厂重要设施、明火地点以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或最外侧设备外缘计,储罐以最外侧罐外壁计。 11.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定。 7.1.3 厂房(仓库)柱间支撑、次梁、水平支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7.1.3的规定,厂房(仓库)的其他构件的燃烧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前言(1)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止储罐爆炸起火时液体到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由于防火堤貌似简单,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设计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防火堤的设计浅谈几点认识与看法。 防火堤的设置条件(2) 不是所有可燃液体储罐都需要设防火堤。据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1.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近年沿海地区的新建港区大量出现棕榈油成品油罐区,该油品为食用油,闪点远大于120℃,属于比较安全的可燃液体。出于运输成本考虑油罐区紧靠码头,用地十分紧张,因此,该类罐区往往不设防火堤,只设置了简易围堤,以保障基本安全。 2.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例如桶装润滑油等,为便于运输中转,往往不设防火堤。

3.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这类半露天堆场常常是一些有盖无墙的棚房,例如液化石油气实瓶间,一般不设防火堤。 除了上述几类情形,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 防火堤的基本要求(3) 防火堤的根本目的是临时存放围堤内储罐的事故漏油,防止漏油到处流淌,因此,它的基本要求有两个:其一是防火堤有效容积应能容纳事故漏油;其二是防火堤的设计强度应能承受所纳油品的静压力。简单地说,就是要满足“装得下”和“装得稳”的要求。 防火堤的有效容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以下简称《石规》都有明确规定:1.对于固定顶罐,不应小于最大罐容量;2.对于内、外浮顶罐,不应小于最大罐容量的一半;3.当固定顶罐与内、外浮顶罐布置在同一组时,取上述两款最大值;4.对于半地下油罐,规定同上,但油罐容量按其高出地面那部分与容量计算。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臵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臵。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臵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臵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臵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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