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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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

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

(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第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价格结算、业务接待、质量检验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汽车维修经营。

第十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拟聘用技术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技术技能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四)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设备、设施清单及设备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制度文本;

(七)国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类别和许可经营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六年;三类汽车维修经营的许可有效期为三年。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延续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延续的决定书;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汽车维修经营者逾期未申请许可延续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汽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等无效的汽车维

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

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倒卖、非法转让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取得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具体许可事项从事汽车维修经营。

第十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窗口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时定额名录、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常用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受理投诉电话。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公示的工时定额名录、维修工时单价标准、配件加价率、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在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对送修的车辆应当进行修前故障诊断,告知托修方所诊断的结果、需要维修的项目、维修方案、维修工时费用预算及所需配件品名、型号、生产厂家和价格,并与托修方依法订立维修合同。

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或者二级维护的,应当与托修方订立书面维修合同。书面维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汽车维修经营者名称和托修方名称、托修车辆车型、牌照号码或者发动机号码;

(二)汽车故障现象和维修项目;

(三)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标准;

(四)维修需用配件的品名、型号、生产厂家、价格、加价率;

(五)维修费用预算;

(六)维修质量保证期;

(七)维修期限、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汽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中变更维修项目、增加维修费用,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事先未征得托修方同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参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

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二十一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配件、燃润料对汽车进行维修。因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配件或者燃润料造成托修方车辆损坏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先行无偿修复,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者使用托修方自备配件维修车辆的,应当在维修合同中载明自备配件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第二十三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出具维修结算清单。工时、配件、材料等费用应当在维修结算清单中分项列出。

第二十四条汽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或者二级维护后,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所修车辆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的汽车维修合格证,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汽车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承修人员签字的维修单及质量检验人员签字的维修质量检验单、汽车维修合格证副本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者公示执行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下列标准:

(一)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

(二)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

(三)一级维护、小修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期限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十六条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所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第二十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于从所修车辆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在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中不得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维修;不得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第二十九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汽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汽车维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互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汽车维修经营者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的,应当告知公安部门;发现在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仍继续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告知工商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汽车维修经营者名录及其经营地址、许可事项和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在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汽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汽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得要求汽车维修经营者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汽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汽车维修经营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等无效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倒卖、非法转让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

(二)承修已报废的车辆的;

(三)擅自改装车辆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修的车辆未达到合格标准而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的;

(二)未对车辆进行维护而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的;

(三)应当签发而不签发汽车维修合格证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收费窗口、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时定额名录、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常用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维修质量保证期的;

(四)只收费不维修、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订立维修合同、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泄露汽车维修经营商业秘密的。

汽车维修合同协议书范本 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汽车维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及维修预算费用为车辆原购置价8%以上维修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格式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三、危险废物参照《国家维修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托修方(甲方): 住所地: 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 承修方(乙方): 住所地: 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汽车交接 1、交车日期:□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2、送修方式:□开进□拖进□装进□事故 3、交车地点: 二、汽车基本信息

三、维修类别与项目 1、乙方应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相应的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类别。 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甲方应认可。 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认可。 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四、维修配件与材料 1、乙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 2、经甲方选择认可的维修配件材料,乙方应提供维修材料清单,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购买日期。 3、换下配件处理方式: □甲方自行处理 □委托乙方处理 □属污染环境或系危险废物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1、检验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厂维修要求 检验方式为 检验合格,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后接收车辆。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向甲方签发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乙方应建立维修档案。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业务接待、车辆维修、价格结算、质量管理、安 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活动,能用于汽车维修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评定汽车维修企业满足客户、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要求的能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移改单(部包括助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合本标准,然而,激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7号令)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DB33/T608.1-3《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5624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维修企业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2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汽车维修企业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 4、业务接待 4.1服务公示 4.1.1企业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1 / 9 4.1.2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4.1.3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a)业务受理程序; b)服务质量承诺; c)客户抱怨受理制度; d)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 e)质量保证期; f)企业负责人及业务接待、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检验、价格结算人员照片、工号。

汽车维修合同范本(最新版)

汽车维修合同范本(最新版)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色 4.车型代码/车架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客户: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与客户双方就车辆维修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及维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客户所属车辆单车维修: 二、维修类别及项目: 三、增加的维修项目:

四、配件提供方式: 1、□经营者提供。(享受行业规定的质量保证期) 2、□客户提供。(不享受行业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客户签字确认_________ 五、质量保证期(经营者提供配件情况下): 1、□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 2、□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 3、□一级维护、小修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期限以先达到者为准。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______转账____________银行汇款_____________期限__________ 八、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配件明细表,按随车驾驶员签字确认的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九、违约责任及金额: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款日千分之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维修合同

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 承修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有限公司 承修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承修方承担托修方营运客车维修,签订维修合同如下: 一、维修的范围 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二级维护作业。 二、承修方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具备与维修项目相匹配的车辆维修资质和设施设备及维修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原厂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 (二)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三)承修方对维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该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按托修方要求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五)当托修方车辆行驶中出现故障需急救时,应及时出现场

实施急救所发生的费用由托修方自行承担。 (六)承修方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所产生的检测费由托修方承担,经检验合格的,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进行返修至质量签发并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返修产生的全部损失(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和维修费用及检测费用全部由承修方承担。。 (七)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的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八)承修方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在托修方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凭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承修方负责包修,免返修工料费和工时费,在原维修类别期限内修竣交托修方。 (九)按双方约定收取维修费,并向托修方提供相关部门制定的维修工时、维修费。 (十)承修方应当爱护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在承修期间造成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托修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停运损失和因停运导致的其它损失。 (十一)承修方在承修期间给托修方的人员或/和第三人或/和承修方的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修方自行承担。 (十二)承修方应当保守托修方的商业秘密。 (十三)承修方特别承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讲课教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法治,追究事故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 5、“五落实五到位”即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明确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6、HSE(健康、安全、环保)对应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 7、HSE管理的核心是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 8、HSE管理的目的是事前预防,过程控制,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HSE目标。 9、实施HSE管理:责任在领导,重点在基层,关键在岗位。

汽车维修售后服务合作协议范文

汽车维修售后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甲方现有汽车销售、汽车精品装潢及汽车维修服务等三大类业务;乙方拥有品牌售后服务的丰富客户资源积累以及维修服务经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共同合作开办维修售后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标的:维修售后服务。 二、合作时间及地址:年月日至年月日。地址:(详见附图),其中车间(平方米),钣金、喷漆(平方米),接待室(平方米)。 三、合作方式及双方投入:甲方以原有设备、场地改造实物折价人民币万元及现金人民币万共万元作为投资;乙方以设备折价万及现金万共出资万元作为投资。双方约定: ① 双方实物投入和现金投入均由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合作项目的共有财产。 ② 设备添置及场地再改造均由双方共同确认后购置,作为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今后设备- 1 -

折旧、摊销的依据。 四、合作的经营管理模式:双方约定共同管理和经营汽车的汽车维修售后服务项目。原则上甲方委派财务部经理和维修服务部副经理,乙方委派财务部副经理和维修服务部经理。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个月内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作盈亏及分配方式:公司合作项目的资金往来设置双方共同确认的资金帐户(含转帐帐户及现金帐户),合作项目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场租分摊项目、工资、税金及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后盈亏按甲方 %、乙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合作项目经营场地费用分摊:鉴于甲方目前每年场地费为万元,合作项目专用帐户须分摊甲方场地费每年万元整,由甲方提供正规房屋租赁发票于每年月日前入帐。从 年度开始,合作项目按每年万元分摊场地费,于每年月日前入帐。 七、设备折旧及摊销:从合作之日起,从合作项目中提取设备折旧。具体折旧率以双方确认为准。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① 继续开发和扩大现有维修业务,并在合作期内承担维修行业管理及保险、定损、交警支队的公共关系处理。 ② 将所销售汽车客户引入双方共同拥有的维修业务中。 (二)、乙方: ① 将原有的奔驰、宝马客户纳入双方合作项目中。 ② 为奔驰、宝马车辆维修做好技术保障及技术特训工作。 - 2 -

汽车修理合同范本

汽车修理合同范本 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 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架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 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 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 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结算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并由承租人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份,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 在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时,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通知甲方或未按甲方的要求办理报警等相关事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首先从乙方交纳保证金多余的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____________□。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维修规定合同

汽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车辆维修定点单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 一、协议服务车辆:甲方所属所有车辆 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车辆大修、二保、小修以及平时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等。 三、双方义务 1、乙方义务 (1)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2)对甲方所有的车辆每月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向甲方指出发现的故障隐患。甲方应将车辆自行开到乙方修理厂进行安全检查。 (3)根据“车辆维修申报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及维修。如修理过程中要更改、增加维修项目及修理材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对新增项目进行维修。 (4)乙方所使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特殊情况,经送

修人同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修复件,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修复件。 (5)建立甲方车辆的维修档案,并向甲方提供有关车辆的档案信息。 (6)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甲方提供维修工时及材料明细表。 2、甲方义务 (1)及时送修车辆和验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车辆维修申报单)。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四、双方权利 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费用结算及结算方式 1、乙方以经甲方负责人审签的车辆维修申报单及车辆维修结算单为结算依据,向甲方开据普通增值税发票。 2、甲方车辆在乙方的维修费用应以季结方式结算,即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结清上季度的全部维修费用。 六、质量保证 1、维修质保期根据国家《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实施:

汽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最新版

汽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甲方确定乙方为汽车定点维修单位。为保证车辆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维修车辆为甲方审核批准的车辆;送修车辆均应具有加盖甲 方公章的送修单,乙方方能承修。特殊情况不能开送修单,有甲方委代理人电话通知乙方方能生效。 二、收费标准: 乙方必须对甲方车辆维修实行价格上的优惠。 具体优惠办法如下: 乙方应按本协议的承诺,在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价格优惠,其中工时费优惠率为____%、材料费优惠率为____%。加价率:按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三、优质服务保证: 1.设置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甲方车辆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服务,保障车辆单位用车需要。 2.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24小时救援服务以及免费接送维修服务等。乙方应以最快速度响应并提供服务,并保证对甲方所有车辆提供相同优质的服务。 3.根据“送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和计价,未征得送修方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更改维修项目。报价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送修单位提出合理的报价及维修方案,由送修单位确定。 四、结算方式: 1.汽车在结算收费时,乙方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标明维修项目

名称、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 2.维修费用每______结算一次,或维修金额达到______元结算一次,以上时间金额以先达到为准,乙方在下______初将甲方在本______的发生业务清单和汇总表报送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开具付款通知单,并予以付款。 3.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车,办理提车手续,提车人(指定的代理人)验收无异议后,在“结算单(送修单)上签字。 五、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 2.保证经修车辆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六、协议的修改: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条款做适当变更。 七、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八、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至二○○年月日止,自二○○年月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汽车维修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维修经营行为,保障汽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维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专业化和连锁经营,推进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促进汽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第六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分类标准实施。 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包括: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其具体许可事项是: (一)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和二类汽

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三)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业务和小型车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个别零配件的更换业务。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是指可以从事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货物的汽车维修和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业务。 第九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价格结算、业务接待、质量检验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汽车维修经营。 第十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汽车维修合同(最新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5930 汽车维修合同(最新版) Automobile maintenance contract (model text GF -- 92 -- 0304)

汽车维修合同(最新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托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车辆型号 车种 牌照号 发 动 机 型号 车型 底盘号 编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 接车 日期 方式

日期 方式 地点 地点 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_______) 四、材料提供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_______天或行驶_______________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______________ 转帐银行汇款: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精编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法规培训教案(doc 1页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科: 安全科 课程名称安全生产法规 学 时 分 配总学时: 4 讲授: 2 课程类别必修课( ) 选修课( ) 公选课( √) 实验: 授课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授课班级课堂讨论: 任课教师艾金连职称习题课: 1 选用教材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 材机动: 1 教学目的要求 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教学 重点难点重点: 1.法律基础知识 2.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难点: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参考 书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 审阅 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 授课章节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学习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水平。 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 1.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2.犯罪的构成 教学难点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教学方法讲述、案例相结合、引导式提问 教学手段板书、多媒体

教学过程时间分配 教学内容学时数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0.5学时第三节犯罪构成 教学过程设计 首先对常考知识点作出解析,指导学员将教材的重点难点作好记录,结合考试题库的习题巩固知识点,而后引用事例加强理解。 实验 思考题及作业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教后感 学员积极性较高,学习兴趣较浓,接受能力很强,对此次 学习机会较重视,较珍惜。 安全生产法规教案 教学内容教提示法及备注第一节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注:只有立法机关 一、法律的概念经过立法程序制定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认可的法,才有实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施保证,而群众组 织,社会团体的文二、法律的基本特征件,不具有国家强(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制力的保证,不属(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不能成(3)法以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法律。

汽车维修合同范本

汽车维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4.1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广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 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

开办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所需要的条件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的要求。 一、设备条件: 1清洁作业设备 a)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 零件清洗设备; 2 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a) 举升设备或地沟; b) 机油加注器; c) 齿轮油加注器; d) 润滑脂注器; e) 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 f)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g) 悬架弹簧螺检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3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 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b) 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c) 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d) 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e) 润滑油分析仪; f) 工业纤维内窥镜; g) 电器试验台; h) 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i) 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j) 声级计; k) 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l) 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m) 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n) 无损探伤设备; o) 转向盘转动量检测仪; p) 车轮动平衡机; q) 转向轮定位仪; r) 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s) 制动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t) 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4专用设备 a) 磨气门机; b)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c) 充电机;

d)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e) 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f) 制动蹄擦片和制动块磨擦块修理设备; g)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5 通用设备 a) 钻床; b) 电焊设备; c) 氧、乙炔焊设备; d) 钎焊设备; e) 液压或机械设备; f) 空气缩机; g) 砂轮机; h)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6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1)量具 a) 外径千分尺; b) 游标卡尺; c) 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d) 百分表; e) 平尺; f) 平板; g) 前束尺; h) 厚薄规; i) 量杯; 2)计量仪器(仪表); a) 万用电表; b) 电解液比重计; c) 高频放电叉; d) 转速表; e) 轮胎气压表; f) 气缸压力表; g) 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h) 温度计; 7 主要手工具 a) 千斤顶; b) 扭力扳手; c) 各种扳手; d) 手电钻; e) 各种拉压器;

车辆维修协议书完整版

送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车辆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维修程序: 1、甲方填写"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牌号码。 2、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 3、"送修单"需经甲、乙双方责任人签字确认。 4、"送修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条、质量保证: 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为: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__________公里。 2、二级维护:__________公里。 3、一级维护、小修:__________公里。 第三条、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 2、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当期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鉴于甲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维修甲方送修的车辆。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乙方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3、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乙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 5、乙方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迟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完成维护义务,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总维修费用的______%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用中扣减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3、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维修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维修,乙方应向甲方每日支付该车辆总维修费用的______%作为违约金,直至质量合格为止。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的损失。

汽车维修合同范本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材料提供方式: 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 现金转账银行汇款期 限。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说明: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 (五)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六)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七)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八)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 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

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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