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环境刑法的理念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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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环境和资源保护是21世纪人类关注的焦点问题,破环环境和资源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现实呼吁国家制订相关法律保护环境和资源,对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刑法作为最有力的保障和惩罚法,应当加强其介入环境保护的的深度和强度。现实中,我国的刑罚不但难以起到警戒和惩罚环境破坏和资源犯罪的作用,反过来,其中的一些漏洞间接助长了环境破坏和资源犯罪的行为。

一、基本概念和理论分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关系和利益呈复杂化、多元化趋势,这对许多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体现在法律方面,便是环境法逐渐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各国环境法的日渐健全和完善,一些以前并不存在的法律部门已经形成了具有独立性的法律体系,其中的环境刑法就是代表。当前,环境刑法已经被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被纳入到环境法律体系之中,成为了惩戒环境违法的最后一种、也是最具有威严的一种专门的法律网络。对于防控破环环境和资源犯罪的行为的惩治和预控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对于环境刑法的性质的看法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以环境法学者为代表的观点,此类学者认为,环境刑法的根本性质应当归属于环境法性质,是防范、控制或打击环境违法与环境犯罪的主要法律,他们分析的角度大都是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延伸的。另一种观点是与环境法学者持不同观点的刑法学者的观点,在环境法学者看来,从实质上来看,环境刑法说到底也还是刑法的一部分,它是刑法应用到环境保护的领域从而形成的环境刑法。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不是彼此独立的关系。在刑法的这个大家庭里,环境刑法与其他的专门刑法构成了的刑罚的主要内容。一言以蔽之,环境刑法是环境刑事法而不是刑事环境法。以上的两派学者站在彼此的角度,对环境刑法的性质进行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意见,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就笔者看来,我们更为赞同刑法学着的观点。这是因为,既然环境刑法的目的和初衷是为了防止和惩治保护环境和资源犯罪行为的产生,那么其主要的性质与刑法的内在性质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控制或打击违法与犯罪的法律,环境刑法只是在环境的领域控制、打击和惩治环境破坏

和资源犯罪的行为。

二、环境刑法产生的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都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没有现实需求的法律会妨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制订的,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和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深化而不断完善。从功能角度来看,环境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力来源于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基于此种考虑,环境刑法把国家环境管理的行政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并积极推进经济活动的理性化、合理化和合法化,目的在于有效协调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状况下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刑法既然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那么应该对环境法当中的社会关系进行第二层次的调整,把这个层次当中的严重危害和破坏环境的罪行规定其中,因此不得不采用对国家和犯罪行为人而言成本都非常高的刑罚。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法说明,环境法将危害和破坏环境的罪行纳入到但中的法律条文进行限定,其实是人类应当环境危机的无奈选择,毕竟如此一来,就会导致成本极高,可是人类基于保护生存的环境和生态多样化,防止物种灭绝等等方面的目的,无可奈何的牺牲同胞的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用法律的形式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管制,显示出人类在面对自然和社会两种领域的矛盾。

三、中国现代环境刑法应有的价值理念和立法技术

(一)生态利益中心理念自亚里士多德发展而来的传统的立法理念关注人本主义的思想,强调以人类利益为中心,持有控制、征服和改造自然的理想。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各种立法理论,一系列的部门法由此而被制定出来。毋庸置疑,这样的立法价值理念维护了人类自由、平等和公平的信仰和行为。但是传统的立法理念在环境保护立法领域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在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说”的立法思想就是承接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立法思想,这种犯罪客体理论学说也对中国的法律制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作者简介:李元卿,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发展,社会状况层出不穷,这样的理论显然难以适应新环境的产生,传统立法思想在自然领域出现了缺席。生态利益中心理念立足于环境保护,以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中心,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注重在人类自身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尊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利

益中心的理念认为,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生态系统及其平衡的破坏,进而危及人类生存与延续,进一步讲,它直接侵犯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从这个层次上来讲,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显地区别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同类客体。所以,我国刑法的第六章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被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独立出来,便是对这种需求的一种回应,体现出法律制定者的与时俱进的眼光。生态利益的价值理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影响现代人的一些思维和行为习惯,同时也影响了我们对一些传统犯罪的认识,例如放火罪、决水罪及它们的过失类型,侵犯的直接客体虽都是公共安全,那么这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但是,如果故意或过失引燃森林或草原或酿成水患对生态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其侵犯的不是社会关系,而是自然关系范畴里生态环境,因此如果以“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罪”论处就更为科学。生态利益中心思想在环境刑法中的确立,还深刻地影响着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技术。虽然生态利益中心思想已经得到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认可,但是在实际法律工作中,以人本主义为基础的立法观念仍然处于主流地位,纵观我国众多法律条文,人本主义思想无不渗透其中。即使是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当中也大多以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情节严重”的结果为标准。此种理念采用结果本位的立法模式,给犯罪量化指标,进而定罪。虽然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出发,确能保证不枉,但这种对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求过严的规定,意味着降低了刑罚的实现性,非常不利于预防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的发生。我国环境刑法偏重于结果的这样一种一结果为本位的思想的立法模式是值得推敲的,尤其是对于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而言,更应该给予关注。中国可以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一些经验,参考他们另一种模式的刑事立法,即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西方很多国家都采取这种模式,比如奥地利和德国。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告诉我们,在对待破坏环境的罪行时,以生态利益中心理论为基础的而形成的立法模式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从他们的立法经验表明,这种模式的立法更有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比以结果为导向的立法理念更加科学。我们知道,环境和自然资源一旦遭到污染和破坏,生态就会失去平衡,要使生态恢复平衡和恢复原状,是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也需要付出很多代价的。因此,笔者认为,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确有借鉴之意义。

(二)中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技术分析基于现代生态利益中心的理念,我国的

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需要在一些方面进行改进。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来看,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新的进展。现行的环境刑法包括刑法典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和散见于环境法律当中的附属环境刑法。从未来的环境刑法立法的角度,我国环境刑法立法有自身的特点,现实的立法,必须考虑到环境刑法立法的特殊性,才能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我们知道,环境犯罪的客观成因相当大的原因是源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必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因而该种犯罪是复杂可变的。一旦发现环境犯罪,必须立即予以遏制,否则任其恣行,必将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由于环境犯罪的危害具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后果的灾难性、方式的隐蔽性、危害的潜伏性等特点,所以,环境破坏造成的牺牲和代价将是极其昂贵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考虑,我们建议中国应当采用集中立法和分散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所谓集中立法,是指把大部分具有稳定形态的犯罪行为规定到一步专门的法律当中去,把在相当时间内还不具有稳定性而又非惩罚不可的犯罪规定到单行法律之中。我们分析了环境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得出环境犯罪具有集中立法的特征,适宜采取集中立法的模式。原因在于环境犯罪是一类特殊犯罪,这类犯罪同样具有稳定性、特殊性等特点。因此,我们建议集中立法,这样可以以一部专门的法律来集中规定环境犯罪的罪行,将这些罪行细分到每一个条款,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所谓分散立法,是指把在相当时间内还不具有稳定性而又非惩罚不可的犯罪规定到单行法律之中。环境犯罪之所以能够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进行立法,是因为当前,环境犯罪的形式不是非常成熟,若依靠一部相对稳定的法典将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环境犯罪全部囊括其中,现实中没有那么必要,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哪部法律能够做到。因此,我们应该把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环境犯罪、形态不稳的环境犯罪和不太典型也不常见的环境犯罪规定到环境行政法律当中去,与此同时规定具体的罪名、罪状以及法定刑。这样既能保证特别环境刑法的稳定,又能发挥环境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罪刑具体化、明确化的要求,便于司法实践适用。另外,制定单行环境刑法也是有必要的。我们知道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单行环境刑法具有众多好处,既能避免在刑法典当中直接嫁接造成的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 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经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

对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 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环境刑法法益

2012年第6期总第216期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经济管理】 环境刑法法益探析 易细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环境刑法法益是环境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环境刑事立法上的指导形象,其对于环境刑 法的发展与重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学界对环境刑法法益的认识存在分歧,而解决分歧,统一对环境刑法法益的认识,将有利于促进环境刑法法益理论的完善,最终推动环境刑法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刑法;传统法益;环境法益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95-02环境刑法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法律,环境刑法学则是以研究保护环境刑法法益的理论与立法为主要任 务的法学分支学科。在环境刑法学中,环境刑法法益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是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中心课题。 一、环境刑法法益之争及其评析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它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究犯罪本质的过程中提出的。环境刑法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的而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利益。但对环境刑法法益的具体含义在学界却没有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环境保护制度说 该学说认为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身所固有的特点来看,该类犯罪的客体或者法益应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该学说表明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是为了配合环境法惩罚侵害环境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恰当,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更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 (二)公共安全说 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该学说体现了强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看到了环境犯罪与人身、财产法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环境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妥当的。 (三)双重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和为环境犯罪所间接侵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 系。虽然此种理论遭到了批判, 但是笔者认为此学说看到了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法益,或说 环境生态法益;二是传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四)环境利益说或环境法益说 该学说认为现代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应当确立为“环境利益”,即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以环境为主体的“环境法益”。笔者也赞同环境法益是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或法益,但环境法益应当是以人为主体,并不是以环境为主体。 (五)环境权说 该学说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就是环境权。环境权的内 涵一般是指法律赋予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但直至目前,环境权仅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传统法益。环境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即环境刑法所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至于这种传统法益的种类,又有不同的表述,如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虽然传统 法益是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 但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不应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 产的安全,此种观点将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混同,因为环境犯罪更多地是通过环境对人们所享有的利益的 一种侵害, 而不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另外,将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不恰当 的,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例如,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等,这才是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至少国家的行政管理权而非管理制度是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 第二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环境权或环境法益。环境权的含义还没有统一明确。环境法益则是指环境刑法所保护的环境利益。 笔者认为,环境权虽然被学界普遍认可,但是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故将环境权直接作为环境刑法法益有欠妥当。而环境法益, 应当是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但学者对环境法益没有统一的认 识, 甚至有学者认为环境法益包括了传统法益的内容。环境法益的内涵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第三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是多重的,既包括传统法益,也包括环境法益。笔者认为,此类观点看到了环境刑法法益的两个方面,并且此类观点中的环境法益没有包括传统法益,而是与传统法益共同构成环境刑法法益的新型法益。 二、对环境刑法法益内涵产生争议的原因 5 9

最新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刑事责任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刑事责任 司考经济法之环境保护法:环境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1.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因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而受到侵犯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2.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环境刑事责任的形式同一般的刑事责任的形式没有区别,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

刑法毕业论文题目选择参考

2018年刑法毕业论文题目选择参考 当前刑事犯罪的多样性,以及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宽广。这里精心整理了比较优秀的刑法毕业论文题目,帮助对这方面有需求的人。 1、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保障 2、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法理分析 3、科学立法视野下中国刑法条款的设置研究 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建议 5、关于酒驾肇事的刑法责任探析 6、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 7、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整体诠释 8、刑法立法的正当性根据--一种历史维度上的观照 9、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10、对刑法第383条贪污罪刑罚配置的思考 11、试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12、浅谈经济思维下的刑法 13、论社会舆论对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影响 14、“网络诽谤解释”之刑法解释论剖析 15、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16、浅析从刑法角度看网络谣言 17、法治背景下刑法的社会定位及其回归路径 18、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及对策 19、我国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20、环境犯罪的刑法现状及其改进策略探讨 21、学术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22、关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若干研究论述 23、有节制地推行风险刑法以完善犯罪的防卫机制 24、论我国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规制 25、网络社会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挑战与回应 26、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研究 27、盗窃欠条的刑法问题分析 28、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 29、实质的刑法解释之探讨 30、论环境犯罪的刑法完善 31、现代刑法自由精神下风险刑法之警惕 32、论中国区极刑法视野下的环境刑法 33、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问题论述 34、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 35、论我国刑法中财产刑规定的缺陷 36、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政策及原则--金融抑制视角 37、基于刑法修正角度的危险犯辨别与应对 38、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 39、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 40、从刑法解释泛化现象反思刑法解释的底线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省思 张曙光* 【摘要】刑法中人权保障理念首先意味着对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以保护社会公众的人权,其次,涉及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刑罚目的的价值选择可看作是对这二者之间寻求均衡。刑罚目的选择及其实现路径以人权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为目标。以正义报应为基础的死刑有助于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人权。一般预防应通过正义报应为途径实现,特殊预防可以在不过于偏离等价报应水平的情况上实现。应当全面地对刑罚的基本理念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罚的基本理念刑罚本质刑罚价值刑罚目的 “刑法现代化的核心是刑罚现代化”,而刑罚现代化的核心是刑罚理念的现代化。刑罚基本理念是否符合时代,是评价刑罚制度是文明还是滞后的重要表现。刑罚理念决定了刑罚制度的建构模式,对刑种、量刑、减刑、执刑制度等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在我国传统以犯罪为中心范畴建构的刑法理论中,刑罚范畴的基本理论研究受到很大的局限和抑制,对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问题探讨还相当含混模糊。目前,我国刑罚制度处于急剧变革之中,梳理和省思我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应当是优先考虑的工作,它将为我们刑罚制度的变革确定方向。 一、刑罚基本理念的内涵 对于什么是理念,人们并无确切定义,但一般而言,许多人将其理解为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及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和哲学信仰的抽象概括。笔者肯定这一通俗理解。根据这一理解,理念应包含着对某些价值的确认、对一定目标的追求等内容,甚至包含了对实现目标选择的方法论和哲学基础的承认等,是内涵高度抽象的范畴;根据这一理解,理念的核心应当是对事物自身性质、功能的自我确认、一定的价值确认和价值目标。 由此,刑罚的基本理念可理解为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所形成的关于刑罚的基本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乃至哲学信仰。它应主要包括对刑罚本质的认识、刑罚的价值追求和刑罚的目的等核心问题认识。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种类与体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等,都是刑罚基本理念的现实展现。 刑罚的基本理念规定了刑罚制度的建构。因此,梳理、辨析和重建我国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对于刑罚制度改革确定价值标准和定向具有重要意义。这里主要讨论我国目前刑罚制度的本质、价值追求和目的。 二、我国刑罚的本质 1.刑罚不仅是刑种之刑 2.刑罚本质是中性的,不是恶,也不是善, 本质是事物内在的、固有的根本属性,本质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发展。①传统刑法理论较少专门提出刑罚的本质问题,有时错位的将刑罚本质问题等同于刑罚的目的或刑罚的价值问题,认为三者之间只是名义上的混用,因而将问题集中在刑罚的目的(实际是价值追 *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博士学位,主要从事刑法基础理论、刑事政策研究。

环境刑法案例分析

环境刑法若干问题研究 ——浅谈“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典型案件简介: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第一案”: 1999年3月,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局长办公会决定由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具体负责。1999年3月,王华楚在得知该中心主任朱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处理时,向朱某提出对上述化工废弃物应进行化验。嗣后,该中心工作人员徐某提供了一份未加盖印章的虚假检验报告单,王华楚提出化验单需要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尔后,王华楚既未督促朱某、徐某提供化验单,也未制止朱某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方国强、何利华处理。1999年4月11日,90桶废料被何、方等人运上了锅顶山。他们在山上找了个洼地,把其中82桶装的“渣子”倒掉,因时间紧,匆忙中留下8桶在锅顶山,准备有空时再来处理。1999年4月13日,洪山区环保局局长指派王华楚到现场监督处理情况,但王在方国强等人的劝阻下,未到现场实地查看而返回,返回后也未将情况如实向局领导汇报。4月17日,天降大雨,灾难发生。当月21日,汉阳区龙阳湖1800亩的水面上泛起死鱼,湖对岸的仙山村土地变黑,蔬菜枯萎,空气中弥漫着令人作呕的化学气味。 武汉市环保局在当天就调查清楚污染的由来。经查,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当时武汉市环保部门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20万元左右,随后就予以赔偿。而构成犯罪必须是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由于对损失认识不统一,检察、公安机关撤销此案。2003年4月,汉阳区检察院渎职侵权科接到了仙山村的举报信:污染依然存在,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污染在继续,就表明损失也在继续,汉阳区检察院决定再次展开调查,湖北最大的一起环境污染事故案就此立案。后汉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华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方国强、何利华另案被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中国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污染环境案件: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该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经过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故意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期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遇到民商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8418895760.html, 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一)构成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由此可见,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 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类别。环境保护法规定了(1)警告、(2)罚款、(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4)责令重新安装使用、(5)责令停业、关闭5种。环境污染的防治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

从刑法角度论环境保护 本文从刑法角度出发,提出了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建议。要扩大立法范围,增加新罪名;完善刑法理论;从严惩处,确保罪责刑相一致;完善补救措施,实现刑法保障价值。 标签:环境保护;刑法;完善措施 在十八大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描绘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美好蓝图,是“五位一体”的完美呈现。但近几年来,人类对地球资源的不适度开发已经对地球环境造成了相当巨大的破坏,甚至危及到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于是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采取了许多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法律措施等。但是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在此种环境下,我国如何更好地让刑法在环境保护领域内适用,如何更好地彰显刑法在环境保护体系的价值,已经成为需要广泛开展研究的现实问题。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环境资源进行刑法保护是因为刑法是法律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它的严格性与惩治力最能体现国家意志,从而能够最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我国早在1997年刑法中就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罪”,然而,环境资源涉及到的对象实在太多了,仅仅惩治现有的几种关于破坏环境资源方面的犯罪远不足以制裁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虽然我国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程度已有所提高,但相关法律部门在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上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针对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关完善优化环境保护的刑法建议。 一、扩大立法范围,增加新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现有的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仅涉及到四大类,分别是关于污染环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资源方面的犯罪。四大类罪行显然不够宽泛,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得不到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为了在环境保护工作当中更好地发挥刑法作用,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应扩大立法范围,根据犯罪的客体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面设立若干“节”,并且相应地增加一些新罪名,这样不仅有利于细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完善其分类,而且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大大提高刑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力度。同时,环境保护在国家当中的重要地位就凸显出来,对于我们整个国家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观念又提升了一步。同时还应增设相关新罪名,虽然我国97刑法增加了一些环境犯罪条款,但总体看来,所设罪名还不能与我国环境现状相适应。从我国现状出发并结合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还应增设类似噪音类,海洋类等最近新出现的环境罪名。 二、完善刑法理论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法律对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过于软弱,我们在实际当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 (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 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 (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 (一)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 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 (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 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者庭长参与时由他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组成情况:合议庭人数必须为单数 一审:1,基层或者中院:3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2,高级或者最高:3到7人,审判员加人民陪审员 二审或者再审: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死刑复核或者死缓复核: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 (七)审判委员会 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事项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其他审判问题。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同级人民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五、当事人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发生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一)

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一) 【摘要】环境刑法的创设起步于本世纪70年代,至今世界各国的环境刑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且各具特色。我国环境刑法的制定相对较晚,截止刑法典修订以前,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刑法编纂。对环境犯罪行为主要依赖单行刑法和环境行政法中的附属刑事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呈零散支离状态。修订后的刑法典架构了环境刑法的雏形,将14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植入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些作为环境刑事制裁集中表现形式的刑罚内容不仅圃于传统刑法理念的僵化模式,而且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事条款规定的汇总,缺乏一种突破性的理念追求,传统思维定式的固有缺陷没有得到订正。在刑法中中加大付环境犯罪的刑罚比重和惩治力度是现代社会演进的必然需求,也是保护人类环境必然产物。而环境犯罪,尤其是污染环境的犯罪较传统犯罪类型大相径庭,因此,环境刑法研究的视点带给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种迥异于传统的思辨方式,正是这种理性思辨使传统刑法理论受到多方位的冲击。本文就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以及环境刑法的保护客体三个方面析解环境刑法对传统刑法理念的冲击,这些命题的未来定位与走势关乎环境刑法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传统刑法理论的拓展与鼎新。 【关键词】环境刑法刑法理念犯罪客体立法建议 一、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在系统的环境刑法制定之后,环境刑法的适用仍与环境行政法之间始终保持一种依存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使环境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蕴含了“行政违法性”的内容。因此,环境刑法的刑罚条款与环境行政法规定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关联性可称之为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所谓行政从属性,系指依据环境刑法条文规定,其可罚性的依赖性,取决于环境行政法或基于该法所发布的行政处分而言。1]这种理论观点主要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刑法理论,特别是德国学界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学界很少涉猎这一问题的研究。行政从属性是环境刑法研究上的重要课题,也是实务中确认环境犯罪无法回避的问题。现行环境刑法的法条内容尽皆涉及违反环境行政法的问题,如“违反国家规定,……”(第338条、第339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第340条)等等。这种规定形式表明环境刑法具有依赖行政法的属性,那么,环境行政法的规定究竟对环境犯罪的构成起到何种作用,是否属于环境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将是我们的讨论重点环节。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之间存有一种从属关系,因为环境刑法并未规定环境犯罪客观特征的具体内容,这些认定环境犯罪的决定因素大都规定在环境行政法中。行为人构成环境犯罪以违反行政法为前提,行政违法性的程度往往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志。这一点从现有的环境行政法规定可以得到印证,如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规定表明超出行政处罚范围的污染大气行为应由环境刑法调整。换言之,环境刑法条款中的“违反……法律或法规”与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体现出一种关联性的层次衔接,并非一种完全的依赖性从属。目前,我国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概念上的行政从属性。环境刑法条款涉及的专业性概念应以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为依据,如固体废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有关术语的解释。二是违法性要件的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及程度应依照行政法的标准界定,如“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物”(第338条)所指的具体方式,“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第339条第2款)等。由此可见,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犯罪客观行为的认定上,而且是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由于现行环境刑法涉及的环境犯罪多系结果犯或情节犯,2]犯罪的成立还应以某种法定要件的出现为已足,故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属于一种相对的行政依赖性,而不是绝对行政依赖性的环境刑法,我国环境刑法条款的行政从属性多属于这种情形。国外学界比较注重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研究,一些研究成果常常为环境刑事立法所采纳,有些成果值得借鉴和尝试。德国在环境刑法方面

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作者

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同时环境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1997刑法典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但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仍存在环境犯罪种类偏少、刑罚力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以适应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将成为必然趋势。 关键词:环境环境犯罪环境刑法完善 一、1997刑法典的进步方面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同时我国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于是打击环境犯罪,加强环境刑法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原有的《刑法》。1997刑法典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制,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明确了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处罚,标志着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迈出了一大步。 通过比较,总结出97刑法典以下几点显著的进步: 1.1 体系更科学97刑法典设专章专节集中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作了系统而科学的规定。这一修订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这使得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更科学更完善。

1.2 拓展了环境犯罪的外延97刑法典将环境犯罪分为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罪两类。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一变化扩大了环境犯罪的范围,更为全面和科学。 1.3 改变对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加强了打击力度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时对原属行政制裁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行为做了修改,将其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1.4 提高了罚金刑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地位97刑法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各罪名均规定有罚金刑,而且在对环境犯罪设定罚金刑时并没有对罚金的具体数额做限制性规定,而是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5 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97年刑法改变了1979年刑法中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的规定,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对增加了单位刑事责任,给予单位一定形式的惩罚。这样有利于督促单位生产、经营合法化、减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可能。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1997年新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将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在惩治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从刑法修订到目前,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规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第33~34页。)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

义理念”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也不例外。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因为,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理念认定犯罪,必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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