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知识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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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知识

(一)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抗诉

抗诉,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提起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们的其他职能:

1、执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或不当,依法进行监督:

2、支持(督促)起诉:督促受损害的国有集体单位行使诉权;支持弱势群体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拆讼;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犯罪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利益损失,依法提起诉讼;

5、初查、侦查: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职务行为进行初查、侦查;

6、调解监督:对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进行执行监督:

1、法院启动民事、行政执行程序违法,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规定;

2、有证据证明执行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

3、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4、超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5、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

6、鉴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为谋私利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益,指使、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7、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违法;

8、作出的不予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等裁定违法;

9、擅自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

10、执行人员消极执行的;

11、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12、其他需要进行执行监督的案件。

(五)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方式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书等。

(六)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诉状,申诉状内容包括:申诉书名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项、案件事实与申诉理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时间;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据以执行的文书;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4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诉,如委托律师、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自己信任的人;委托申诉的,要有委托书。

(七)审查期限

对于申请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

(八)受理费

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1、监督检查: 2、整改复查: 4、立案: 3、受理: 5、调查取证: 6、核审: 7、审批: 9、告知听证权利: 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到期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对仍未落实整改的或仍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 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案件承办人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现场检查,使用《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现场勘验,使用《现场勘验笔录》。 登记保存证据,主要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或扣押相关物品或设备,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询问取证,使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抽样取证,使用《抽样取证凭证》。 检验检测,主要是委托其它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使用《鉴定委托书》; 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 料提交局案审办进行复核。提出案 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意见。 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交案审办成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呈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 8、告知 11、案审会审理: 12、送达: 14、催缴 : 13、执行 : 15、分期缴纳 16、申请强制执行: 17、结案: 18、文书归档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三天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综合法规科组织听证。 召开听证会七天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的人员。 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报告书》。 对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笔录,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听证程序结束后,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罚意见,由局长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批准执行。 当事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的,该案件交由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案件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和《行政 处罚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 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的,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回案审办重新核审,如无采纳意见的,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十五天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结案。 逾期不履行的,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 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发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本局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批准结案。 按一案一档的原则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的,提交案审会讨论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指南 三折页

板块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放弃、变更、补充申请监督事项和理由的权利;其他当事人有承认、反驳申请监督事项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4、自行和解的权利; 5、认为陈述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义务 1、依照受理条件认真制作监督申请书,并留下联系电话; 2、自觉遵守法律,听从检察官的指导;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4、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在相关法律文书、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6、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板块二申请监督简明指南 一、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二)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的;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供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等信息;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写明委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3、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 一、单位简介: XX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以立足于为人民服务、向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努力为和谐社会多做工作为宗旨。本科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只要申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请求,或者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证据材料后,本科均依法律规定受理并且予以办理。 本科现有科长一人,检察员一人。针对本科工作情况,特别通过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散发大量注明办公电话号码的宣传材料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诉,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意见和问题作出分析,并尽全力以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他们予以帮助。 二、具体工作情况: 本科在受理审查案件的同时,时刻关注建立和谐社会的稳定工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作为衡量民行检

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使民行检察工作的业绩最终体现到服务法律、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上来。如在受理一企业申诉案时,迅速开展工作,多次前往该企业,现场查看地形,经多方协调,及时地向法院发出了《民事行政检察意见函》。 自XX区开展执法评议活动以来,本科更是积极响应,我带领全科干警开展了一系列贯彻执行活动。我们不定时地深入到乡村、社区、公司等地,给辖区内的群众进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方式向他们讲解我们的法律,让法制服务进入寻常百姓家,切实听到他们的心声。特别是张贴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诸如“有理的官司打不赢,快到XX检察院找民行”、“不服判决怎么办,请找XX检察院”等等,以此让老百姓了解我们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通过宣传,人民群众对我们民行工作的认知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常识得到了明显提高。此外我们利用宣传栏,在单位的大门外的宣传栏内张贴宣传材料,就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性质、任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感到身边有“检察”、处处有法制。 近期,我带领全科的干警到了所辖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宣讲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倾听了群众呼声,及时答复、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应、满足群众提出的要求。在辖区内的办事处,当我们把宣传材料交给办事处的负责人时,负责人说:“这太好了,老百姓通常都是冤死不报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2001]高检民发第4号2001年8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为统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和抗诉标准,保证办案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在办理提请我院抗诉的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案件;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申诉案件; 4.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眉头关系的案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请抗诉: 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5.原审人民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正确裁判的案件; 6.对原裁判中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内容提出申诉的案件; 7.涉案标的额及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案件。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与审判卷宗或其复印件、检察卷宗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提请抗诉的检察卷宗不分正副卷,卷内的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提请抗诉报告书; 2.申诉书; 3.原审判决、裁定书; 4.证据材料; 5.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6.立案审批表;

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doc

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 检民行提抗[ ] 号 XXX(写明接受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XXX(申诉人)因与XXX(对方当事人)XXX(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判决(或裁),向我院提出申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XXX 人民法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由案外人申诉的案件写为:我院受理XXX(申诉人)的申诉后,对XXX人民法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 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审查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查终结。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一审_______告、二审______人)XXX。法定代表人XXX。 对方当事人(一审_______告、二审______人)XXX。法定代表人XXX。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及居住地等情况。其他案件当事人也要写明。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可直接写明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诉讼身份。) 二、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写提请抗诉的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三、诉讼过程 (该部分中要写明一审、二审判决、裁定的理由及判决、裁

定结果。如果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应简要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 四、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 (摘要写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对方当事人如提出了反驳意见,亦要写明。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取消本部分。) 五、提请抗诉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或裁定) (指出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经本院第X届检察委员会第X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X项的规定(写明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或问题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何种抗诉条件)及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写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你院向XXX人民法院(接受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立案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为全面了解我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安排,6月23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傅克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以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后,就如何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和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如何加强宣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如何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检察工作主题,以“严格规范司法、强化诉讼监督、加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全面依法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两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98件,从“监督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拓宽渠道广辟案源”四个方面入手,以“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为主要手段行使法律职权,化解社会矛盾,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成效显著,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量化考评中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同时,县检察院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和水平。着力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个方面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注重办案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转型速度加快,民事行政诉讼出现很多新问题、新情况,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当前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依申请监督的案源相对较少,多数案件没有找到有效法律途径而是直接进入信访环节,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检察监督形式和手段有限。目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检察手段主要是“提起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两种,“提起抗诉要求再审”的案件占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比重较小,而“发出的检察建议”往往对人民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监督难度较大,效果不佳,客观上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 (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检察队伍力量薄弱。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广、涉及法律法规多,我县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只有两人,且仅一人有办案资格,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二是履行新增职能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执行、审判程序监督案件相对增多,加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汇报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汇报 一、办案情况 我院19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9件,其中反映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5件,申请生效裁判监督2件,申请执行监督2件,息诉1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5件,正在审查3件。 今年来我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优先,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帮助申请监督人分析判决确认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详尽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宣传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条件,并注重联合律师、社区、村委会等各种社会力量,把法律解释准确,把政策讲清楚,把道理说明白,使申请人由“对立”转向“对话”,引导其自觉接受正确裁判和检察机关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今年以来,我们特别是对案件有瑕疵,监督条件不充分的;案件有轻微错误,监督效果不好的;案件涉家庭邻里,监督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重点启动息诉机制。例如,有个案件,承办法官的书记员是原告的公公,虽然该书记员未担任该案书记员,引起被告强烈不满,反映承办法官程序违法,我们通过审查,案件虽然有瑕疵,但不符合监督条件。另外有*起案件文书送达案件,1件是送达人去村里送达开庭文书,没有在家找到被告,于是给村委会主任记了被告长期不在家、联系不上的笔录,就公告送达了,而被告父母兄弟都常年在村里居住,另外1件案件,因为法官改变开庭日期通过邮局重新送达开通文

书,快递人员打电话无人接听注明无人接听,然后就公告送达了。这*起案件,通过审查,我们认为都没有穷尽送达方式,但是案件已经到了执行阶段且判决已生效两三年,判决结果也没有大的出入,如果监督效果不会太好,最后都通过给申请人做工作,他们接受了我们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今年我们作出的*起不支持监督决定案件,全部从源头上解决了当事人涉检、涉法上访问题,充分履行了民事检察工作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下一步工作: (一)针对民事工作现状,完善机构配置。 民事检察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规定庞杂,且监督的内涵和外沿不断拓展,对民事检察干警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今年一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案件,该案外人在银信担保公司顶账一套楼,未在房管局网签,该房产仍在开发商名下,因开发商涉及其他案件,房产被*县法院执行局查封拍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最后被法院以物权登记为由驳回。这个案件我们给申请人做工作撤回申请了,到现在该案件是不是应该监督也不太清楚。另外现在手里还有*件借款合同案件,1件是离婚前分居期间被告借了10万元钱,被告开庭说赌博用了,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女方也说没用于家庭,原告也没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最后以婚前借款为由,判决女方承担赔偿责任;还有1件500元借款合同案件,男女双方已离婚,男方需要借款,以借款需要有妻子在夫妻共有人处签

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花都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 (2011年修订稿) 一、行政执法主体: 组织名称: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1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8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11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22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3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4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 第7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 10.“三定规定”文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花编字[2010]35号) 二、行政执法事项梳理 (一)行政许可(5项) 1、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学前教育)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现行有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法院各庭室工作流程图

人民法院立案流程总图 登 记 审查条件 核算诉讼费 起 诉 受 理 不予受理 驳 回 移 卷 刑庭 其它 民庭 审理裁判 上 诉 提 审 重 审 质 检 考 评 起 诉 抗 诉 申 诉 归 档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流程图 立案庭移送案件 庭长分案到人 审 理 回 避 庭前准备 当事人3日内申请 普通程序6个月审结(我院3个月审结) 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我院40日审结) 案件评查 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 归 档 整 改 程序终结 未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 5日内合议 缺席判决 诉讼调解 诉讼终结 撤 诉 判决裁定 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 文书制作5日内 庭长审核2日内 文书送达 院长审批3日内 不合格案件 合格案件

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流程图 一审 案件 人民检察院起诉 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符合 立案 条件 不符 合立 案条 件 确定合议 庭组成人 员 将起诉书 副本送达 被告人,并 保障其辩 护权的行 驶 将开庭时 间、地点, 在开庭3 日以前通 知人民检 察院 传唤当事 人,通知辩 护人、证 人、鉴定 人、翻译人 员,传票和 通知书在 开庭前3 日送达 公开审判 的案件,在 开庭3日 以前公布 案由、被告 人姓名、开 庭时间和 地点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 人身份,宣布合议庭 成员,告知当事人权 利义务,询问是否申 请回避 法庭调解:宣读起诉 书,被告人、被害人 就指控事实发表意 见,讯问被告人,审 查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公诉人发 言,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发言,被告人 自行辩护、辩护人辩 护、控辩双方进行辩 论 被告人就指控的罪 行进行最后辩护和 最后陈述的活动 合议庭全体成员 共同对案件事实 的认定和法律的 适用进行全面的 分析评定,并作出 处理决定的诉讼 活动 进入 二审 程序退回 检察 院补 充材 料 判决发 生法律 效力,被 告人交 执行机 关受理后 排期开 庭 符合立案条件开 庭 审 理 合议庭 合议 作出裁决 (宣判) 被 告 人 上 诉 检 察 机 关 抗 诉 被告人 不上诉 检察 机关 不抗 诉

2019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https://www.360docs.net/doc/848268194.html,专业的论文在线写作平台 2019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2019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 8件,立案审查16件,提请抗诉6 件,建议提请抗诉6 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审查1 件,抗诉后经法院再审得以调解3 件,再审得以改判2 件,不立案2件。现将一年来的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转变执法观念,扎实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民行检察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针对新一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民事纠纷也不断增长,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院党组对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创新民行工作思路,分管领导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多次深入民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要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高检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院民行办案程序,制定完善工作计划,为全面完成目标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二、加强学习,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影响。我们结合今年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中政委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做好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息诉疏导工作,防止和减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越级访、重复访及缠诉现象的发生,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存有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裁定并无不当,对申诉人请求不予支持,向申诉人告知审查处理意见,充分阐明检察机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理由和依据,通过疏导解释工作使申诉人服判息诉的民事行政检察活动。

第二条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的原则是:在依法认真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公开、及时、面对面答复解释;依法据理,耐心疏导;便民利民,注重效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谁受理谁负责,上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配合、协助下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做好息诉工作。 第三条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到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 (二)申诉案件经受理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三)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经立案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 (四)下级院提请上级院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抗诉、不提请抗诉的案件; (五)上级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发现抗诉不当,撤回抗诉的案件; (六)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答复处理意见不服,重复访、越级访的案件; (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建议,已复函告知检察机关的; (八)由上级有关部门、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申诉案件或群众来信来访,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 (九)其他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案件。 第四条实行息诉工作责任制。

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流程图示范文本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承办机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承办机构)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日内完成) ×××(承办机构)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审 查 ×××(承办机构)审查(×日内完成) 不申请听证 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 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1.招标与拍卖(×日内完成) 2.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日内完成) 3.专家评审(×日内完成) 4.技术审查(×日内完成) 5.征求×××部门意见(×日内完成) …… 备注:依法选择一种或数种审查方式,并通过数字标示其流程顺序。 下级(市级或县级)初审 (×日内完成)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子系统流程以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当线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局长分流线索到侦查一处或二处,侦查处长负责登记线索,并确定此线索承办人,承办人对线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不予初查案件存档即可;缓查或存查案件存档并能随时开启初查功能;移送案件则移动到相关部门;交办案件则交办到下级院,并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提请初查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 时间约束:初查期限为2个月。 2.1初查流程图

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一般不接触当事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需上图虚框中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3.2立案流程描述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一、抗诉 (一)现行抗诉制度的优势 抗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唯一的检察监督方式。这种检察监督方式在50年代的检察实践中就有适用,不过在那个时候将抗诉称作抗议。1在90年代制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抗议统一称作抗诉。 抗诉制度原始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在该法典中,对苏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程序中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权,都作了完整的规定。其中第282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长,不管他是否参加过该案件审理,都可以对不合法或无根据的法院判决提出抗诉。”按照该法典第319条和第320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副检察长、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州的检察长,都有权按照监督审程序提出抗诉。建国初期,中国司法制度借鉴了这些抗诉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年制订《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年制订《行政诉讼法》,正式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抗诉制度;*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制度,构成了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制度体系。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制度以后,检察机关正式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自*年办理第一件行政抗诉案件之后,每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逐步增多。至*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4821件。人民法院再审审结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12482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等改变原判决的为10246件,占总数的%,发挥了审判监督的作用。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 (二)现行抗诉制度的局限性 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重局限性的。这些局限性表现在: 一是没有规定上诉程序的抗诉程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知识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知识 (一)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抗诉 抗诉,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法提起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们的其他职能: 1、执行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或不当,依法进行监督: 2、支持(督促)起诉:督促受损害的国有集体单位行使诉权;支持弱势群体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拆讼;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犯罪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利益损失,依法提起诉讼; 5、初查、侦查: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职务行为进行初查、侦查; 6、调解监督:对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进行执行监督: 1、法院启动民事、行政执行程序违法,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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