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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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合作社的全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

名称缩写:勒竹股份社

本股份合作社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金华路107号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

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

监督小组。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居)“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股份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宅基地分配、征地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连片50亩以上非农用地出租、建筑面积5000㎡以上厂房物业出租、以及合同期限15年以上的股份社重大土地发包及物业租赁方案。

(五)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六)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即股东户代表)的表决方式,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2/3以上的股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经1/10以上有选

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5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5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动议,经理事会其他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由指定的副理事长负责主持。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股东,年龄一般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

(九)接受、答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4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组长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理事会成员之间、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5日前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动议;

(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四章股东

第二十五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股份社股权,或经股份社遵循民主议事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承认本股份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股份社股东。

第五章股份配置及流转

第二十七条固化股份社股权,股份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个人股部分一次性配置给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包括下列情况者:

(一)户口仍在本村(居)委会的外嫁女及其子女;

(二)本村(居)委会的五保户(其股权证不发至个人,由股份社托管;股份收益归集体,用于供养五保户;股份不能赠与、继承,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划归集体股)

(三)本村(居)委会村民合法收养的子女;

(四)本村(居)委会在读的大、中专学生;

(五)本村(居)委会现役的义务兵(包括士官);

(六)本村(居)委会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婴儿;

(七)本村(居)委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处罚期内不予股红分配,不得办理股份赠与);

(八)本村(居)委会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服刑和劳动教养期内,其股权证由股份社托管,且不予股红分配、不得办理股份赠与)。上述(四)、(五)、(八)类情况者,其原户籍必须是本村(居)

委会农业户口。

第二十八条股份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享有本股份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者不予配置股权。

(一)原在党、政、群机关工作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农业人口;

(二)仍未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的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包括区、镇两级编制)的干部和职工;

(三)在入户时已签订不享受股权合约的迁入农业人口;

(四)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农业人口。

第三十条个人股的股份配置按一人一股的办法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股份社只受理直系亲属的股份继承、赠与手续,其余的变更手续不予受理。股份的继承、赠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股份的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无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则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归集体股。

(二)股份赠与时,赠与人必须向股份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事由、受赠人、赠与股份),经理事会核准并办理赠与手续。

(三)股份的继承或赠与一般应办理公证手续。

(四)继承人或受赠人必须承认和遵守本股份社章程。股权的赠与必须在直系亲属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办理股份继承、赠与后享有的权利及福利:

(一)股份一经继承、赠与,继承人、受赠人则可按其股份份额享有征地补偿、资产量化、股份分红以及土地分包权利;

(二)只有本村原始股东方可按有关规定享有土地投包权、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以及老人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继承人、受赠人为本村户籍的村(居)民,办理股份继承、赠与后,可享有土地投包权、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不享有任何福利待遇(包括老人金、医疗保险等福利)。继承人、受赠人为非本村户籍的村(居)民,办理继承、赠与后,不享有土地投包权、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以及任何的福利待遇(包括老人金、医疗保险等福利)。且无论其股份份额多少,均只能按一人一股的原则享有。原始股东一经办理赠与手续,即时取消股东资格,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和任何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为保障股东的利益,理事会可以拒绝或暂缓办理股东提出的股份赠与申请。

第三十四条股权固化后,股份不再增加和减少。今后如需扩股,具体的扩股办法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原始股东和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股份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股份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股份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

(二)维护本股份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七章换届选举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九条股份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条理事会成员设5名,其中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3名;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设4 名,其中组长1名。

第四十一条成立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由11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两委”会议讨论确定,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

第四十二条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根据镇政府的换届选举实施细则,制定本股份社具体的选举方案。

第四十三条在选举股东代表时,将新一届股东代表名额按股东人数比例分配到各自然村(片)或村(居)民小组,由各自然村(片)或村(居)民小组选举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并由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统一张榜公布。

第四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居)“两委”会议向股东代表会议等额推荐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并交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酝酿通过后张榜公布。

第四十五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选举结果由股份社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统一张榜公布,并报镇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村(居)“两委”召集和主持会议,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成员与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之间、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成员、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和股东代表不得拖欠集体资金和侵占集体土地,以及违章乱搭乱建。

第八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经报镇政府核准,可对其提出罢免建议:(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严重失职;

(三)理事会成员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工作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理财活动等职责。

第四十九条本股份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应该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代为召开。

第五十条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本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应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

(一)死亡的;

(二)赠与其所持的全部股权(份);

(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五十二条由村(居)“两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对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进行补选。具体补选办法参照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章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

标,加强对本股份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理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建设等,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投标。

第五十六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本股份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股份社的资产。

第五十七条本股份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十章资产量化和收益分配

第五十八条量化股份社资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预备风险、逐步兑现”为原则,对扣除债务后的净资产按20%留归集体、80%分配给股东的办法进行量化分配。

第五十九条本股份社的股东,享有股份社资产量化个人部分的分配权,并按所持股份分配。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资产量化的分配权:

1、1993年6月1日起,超计划生育的子女;

2、应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和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即计划外生育费)而未缴清的夫妇;

3、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六十条上级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对股份社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股份社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和福利性资产不得量化分配,归股份社集体所有。

第六十一条股份社集体历年积累中的公益部分,原则上不量化分配。

第六十二条股份社净资产中的货币资金部分(即现金、存款,但须扣除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不能量化部分)可一次性量化兑现分配。

第六十三条股份社集体投资兴建的经营性物业,原则上不量化,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股东的分配水平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股份社每年的集体经济收入扣除国家税金、偿还债务、管理费用以及提取公益金后,余下的可分配部分,按集体股20%、个人股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五条本股份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股份社按当年盈余收益的5%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股份社所得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有关规定及标准补偿给被征用土地的承包者),按集体占20%、个人占80%的比例进行量化,其中个人部分按股东所持股份兑现分配(第五十九条规定不得享受量化分配者除外);也可提取一定比

例用于为股东购买社会保险。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股份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股份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务核算。股份社只设报帐员,由报帐员办理有关日常的收支及报销事宜,社会中介机构由镇社会工作局统一公开招聘。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以及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

第六十八条本股份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

第六十九条股份社500元(含本数)以下的业务费和非生产性开支以及3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生产性开支为小额开支;500(不含本数)以上至3000元(含本数)的业务费和非生产性开支以及3000(不含本数)以上至至20000元(含本数)的生产性开支为大额开支;3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业务费和非生产性开支以及2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及生产性开支为特大额开支,应在年初纳入预算开支计划,并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股份社日常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理事长负责审批,大额及特大额开支还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村(居)委会主任签名后方可开支。

第七十条本股份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并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七十一条本股份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区、镇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

第七十二条本股份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

(五)公益捐赠情况;

(六)建房用地审批;

(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十一)年度收益分配情况;

(十二)1/10以上股东或1/3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十三条股东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问的,可要求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及理事会作出合理的解释;经解释后

仍有怀疑,要求查阅相关账目的,可由10名或以上股东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就有关账目进行查阅,或提请镇有关部门进行查阅审核。查阅审核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七十四条股份社的工程项目,按照《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顺府办发〔2009〕116号)及《印发顺德区镇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1〕15号)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达到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工程造价达到15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由镇统一组织招标投标;工程造价5万元(含本数)以上、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本股份社可自行组织招标,并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工程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原则上实行议标,不适合议标的,则由村(社区)“两委”会议、股份社理事会议研究确定施工单位。

本股份社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由理事会提出招标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由理事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应有竞投者、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以及部分股东代表参加,竞投结果当场宣布,并应及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七十五条理事会成员及其他主要经济管理人员的报酬,由理事会根据镇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六条股份社集体资产和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和换届离任审

计。审计工作依照镇的统一组织和部署有序推进。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签订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十八条股份社设立合同专管员,负责本股份社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专人专责。

第七十九条股份社签订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专管员入册登记和归档保存。

第八十条合同专管员应对全部合同进行造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逾期应收未收的合同款,要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确保合同款的收缴。

第十三章变更

第八十一条本股份社《组织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镇社会工作局和区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二条本股份社合并、分立、解散,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镇政府审核,报区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股份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股份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章附则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万荣县合作社联合作社 章程 (二O一年九月六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果蔬产业发展,服务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果蔬专业 户为主体,在县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本社住所:。由等8家联合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资格,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本社成员开展果蔬种植、技术培训;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果蔬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 第五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总额

及其他合法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出资总额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由参加本社的成员合作社出资组成。 第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法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各合作社负责人)评估作价。实物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成员出资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合作社出资总额为2000 万元。 社员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三章成员 第十条:凡从事果蔬的种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相关的事业服务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缴纳出资,经联合会(合 作社负责人代表)讨论通过,核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二条:成员的权利:

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知识交流

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 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实行“一村(经济联合社)一章程。各经济合作社共同执行所在经济联合社的股份制章程。 第二章集体资产折股 第六条:村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年月日24时止。

第七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 第三章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以下人员虽与本村有关联,但不具备经济联合社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 (1)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去世的人员。 (2)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 (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已迁出本社区的人员。 (4)挂靠户人员。 (5)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 (6)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 (7)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官等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的非农人员。 (8)已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社区)及其没有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子女。 (9)折股截止日期前没有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配偶和子女。 (10)已移(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 (11)原迁入户口时已承诺不参与配股的人员。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 年月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是由原村经济合作社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五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七条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截止年月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元~负债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可以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元。 ,不确值的村不需要写,

第八条本社设人口股。股权总数为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每股金额元。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 第九条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本社颁发。 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股东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人口股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社员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五,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六,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这的合法权益, ,五,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年9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XXX**村***组***号 邮政编码: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合作联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名称: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本社性质:涉县辽城乡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农民主体”原则,由本辖区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业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 本社在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社宗旨: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化发展为目标,着力改善、优化、提升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环境,引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整合成员社之间的资金、技术、信息、营销、融资互保等资源优势,搭建联合发展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第四条本社地址:涉县辽城乡石门村 第五条本社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组成。各成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成员社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六条本社接受涉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成员社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引领成员社健康发展。协助做好行业管理,搞好综合协调、监督与指导; (二)探索区域内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成员社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成员社争取政策支持,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以主导、特色产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成员社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成员社进行现代化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成员社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成员社驾驭市场的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社 第八条本社成员社为团体社员。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doc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经济合作社。 名称缩写: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村办公楼。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本社清产核资至2011 年11月30日止,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 第三章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1.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本社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doc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以下称本联社 )、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 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 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 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 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 (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 (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 (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本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工作(简称产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 本社名称:xx县xx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三条本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净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总资产xxxx元,负债xxxx 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xxxxx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xxx元,非经营性资产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Word版

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绍兴市上虞区XXXXXX。 第四条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 3、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联合社名称:博力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理事长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伍大利。 第三条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组建的经济联合体。以种植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核心,助农增收为目标,谋求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联合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联合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联合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六条联合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出资 第七条联合社出资以货币出资为主,由三类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成员出资额度为300万。 第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两个月内交情,并由联合社向成员颁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条联合社增加或减少出资成员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成员 第十一条从事种植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联合社成员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作社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完整版

村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二章社员 ? 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倾斜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样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公社—大队,从1980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联合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广东省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名称缩写:博罗县 _镇_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本社住所:博罗县______镇____ 村。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以下职责: (1)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2)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 其他资产; (3)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的资产和资金; (4)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5)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社在 _镇_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_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 第八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约160亩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产权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生产经营者缴交本社的承包款物、租金,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渔业、畜牧 业、工业、服务业等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大队××大队××生产队,从19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名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以上条款可根据各社实际细化和增减) 第八条本社清产核资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资产总额为____ 元,负债总额为____ 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 元。 第三章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本社成员分为自然成员、保留成员和表决成员三种类别进行界定:(一)自然成员。下列人员自然属于本社成员: 1.原××大队××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2.本社下列成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的: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合作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五条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捌万元(¥180,000元),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种苗、种植

技术以及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农村股份合作社章程

xx市xx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xx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市xx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经过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xx 村各分合作社,特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企业名称: xx市xx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 xx村村委会院内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制(合作)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本企业设立的宗旨是整合全村资源,加强企业规范化、民主化管理,充分调动全体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经营范围:综合经营与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农业旅游综合开发;专业承包;土地整理;土壤改良等。 第四章企业的设立方式 第六条企业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企业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 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九条企业注册资金:元 第十条股份的种类:集体股 %、个人股 % 第十一条各类股金的总额:集体股元;个人股元 第十二条每股的金额:元 第七章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武隆县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5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武隆县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重庆市武隆县,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畜禽养殖购买、销售、运输以及与畜禽的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畜禽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畜禽养殖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畜禽养殖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畜禽养殖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

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XX县XXXX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章程 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联合社由XXXXX有限公司、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 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 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XX县XXXX 专业合作社、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共1个企业、9个XXXX专业合作社发起,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四条本联合社名称:XX县XXXX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条本联合社住所:湖南省XX县 第六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秸秆综合利用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主服务;引进新技主、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其他农业。 第二章联合社成员 第七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之间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转让;向联合社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额时,需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XXXXX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所占比例XX%,以实物方式出资XX万元;出资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县XXXX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所占比例XX‰,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XXXXX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0万元;出资时间:XX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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