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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导则规定,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1.0.3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2 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

2.1 规划设计

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2.1.2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

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2.1.5公共租赁住房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赏

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2.2建筑设计

2.2.1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

3.2.1-1

表3.2.1-1(平方米厨房使用面

(平方米卫生间使面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

单居套(厅室合一3左应具备使用单电加热和烟厨具的条34小套4左434 中套型50左右≥4 ≥3 ≤4 大套型60以下≥4

≥3

≤4

注1:上表所称“左右”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结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过5%。

注2: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

注3:单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标准进行设计。

2.2.2层高应为2.7m。

2.2.3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0.9米。

2.2.4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施设备。

2.2.5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

2.2.6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7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装条件。

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0w/ m2·k时,不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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