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执法程序

安监执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立案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调查取证

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二、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

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在案。

四、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负责案件调查部门送达,送达告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填写《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七、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书》、《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听证程序的要求组织听证,作好《听证笔录》。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十一、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文书,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1、送达必须有《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6、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

十四、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十五、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十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承办人员催缴通知,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2.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单位负责人签发。承办人员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案

一、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二、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案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六)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七)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消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案件办理完毕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归档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编号。案件承办人员应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编目分类,并按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集中管理。归档要求: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二)填写案卷首页

(三)填写案卷卷内目录

(四)各类文书、资料齐全完整;

(五)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二、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1、监督检查: 2、整改复查: 4、立案: 3、受理: 5、调查取证: 6、核审: 7、审批: 9、告知听证权利: 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到期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对仍未落实整改的或仍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 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案件承办人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现场检查,使用《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现场勘验,使用《现场勘验笔录》。 登记保存证据,主要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或扣押相关物品或设备,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询问取证,使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抽样取证,使用《抽样取证凭证》。 检验检测,主要是委托其它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使用《鉴定委托书》; 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 料提交局案审办进行复核。提出案 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意见。 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交案审办成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呈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 8、告知 11、案审会审理: 12、送达: 14、催缴 : 13、执行 : 15、分期缴纳 16、申请强制执行: 17、结案: 18、文书归档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三天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综合法规科组织听证。 召开听证会七天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的人员。 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报告书》。 对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笔录,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听证程序结束后,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罚意见,由局长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批准执行。 当事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的,该案件交由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案件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和《行政 处罚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 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的,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回案审办重新核审,如无采纳意见的,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十五天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结案。 逾期不履行的,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 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发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本局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批准结案。 按一案一档的原则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的,提交案审会讨论

安监执法程序

安监执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立案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 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 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编 版) 安监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发,各级安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言代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本文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干预。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车、后买票”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项目匆匆上马,甚至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仍然生产或营业。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应给予的处罚无法执行,致使许多单位出现安全隐患时直接去寻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利用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特点,在处罚时故意抬高处罚的额度,事后又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处罚畸轻畸重,造成违法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相当。另一种行为是将执法行为与经济指标挂钩,个别安监部门内部制定罚款指标,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分配挂钩,严重损害安监执法部门的形象。 (三)消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 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结案(立卷归档)

听证流程图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检查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 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 查,当事人在场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和执 法人员签字 未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流程图承办机构依法作出其他 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依法解除强 制措施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承办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起止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基层安监行政执法面临的困惑与思考

基层安监行政执法面临的困惑与思考 基层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县级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主体地位的最基层组织,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面临诸多的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效果,也影响了安全生产制度化建设的进程。本人参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在平时工作实践中,总体感觉到我们的执法体制不顺畅,执法机制不完善,执法缺乏权威性,执法工作步履维艰。一言以蔽之,执法“难”。而这种执法“难”几乎贯穿于执法工作的每个步骤和环节中。 一、执法“难”的具体表现 1、调查取证难。查处违法行为需要严谨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且要求调查结果必须要形成规范科学的证据链。但在实际调查取证工作中,一方面部分当事人不配合执法,采集证据困难;另一方面我们安监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取证设备和取证手段,没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取证程序。 2、组织案审难。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都要经过案审委讨论,但实际中由于案审委成员任职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召集开会较难,再加上有些领导觉得讨论过于繁琐,所以案审会大多

流于形式。 3、依法量罚难。我们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罚的额度都很高,而我们处罚的对象是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的还处在起步阶段,我们在查处时还要考虑就业、招商引资以及社会稳定等一些非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因素,因此处理较为棘手。 4、规范执法难。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要统一规范执法程序,统一规范文书档案,统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就执法程序和文书档案而言,安监总局与省法制办的要求不一致,而后者每年都会对我们的案卷进行评查,这让我们无所适从。今年,省法制办要求我们案件法律文书必须要说理性,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基层对于什么是说理性文书都不甚理解,就更谈不上如何进行说理性了。 5、法规宣贯难。涉及安监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纷繁复杂,我们的安全宣传月也搞的轰轰烈烈。但实际的效果尚难评估,另我们很多规范的出台条文较为笼统,且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我们基层执法人员自己都难以理解,导致宣贯工作难以开展,也引起了部分群众对我们的处罚不能理解。 6、检查问题难。安全执法检查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业务涉及面广。但我们很多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导致执法检查方式单一,查隐患找问题的难度大。

执法风险规避

如何规避执法责任风险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对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产生风险。如何认识和规避这些风险,已经成为执法主体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如何规避执法责任风险?为此,笔者谈点个人看法。 一、安监执法风险的涵义和基本特征 所谓安监执法风险的涵义是指在安监执法领域,安监部门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因执法不当、执法错误、不作为、作为不当、执法不到位等损害了国家或服务对象利益,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安监执法风险的基本特征:风险客观存在,不以安监人员的意志为转移;执法活动中自始至终存在着风险;风险具有潜在性;需控制的执法风险是安监人员的非故意行为;执法风险可以控制。执法责任风险可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这种风险的产生使得安监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及不良影响。而风险规避是应对风险的一种方法,是指通过计划的变更,工作方法的改进,人员素质的提高等来消除风险或风险发生的条件,保护目标免受风险的影响。风险规避并不意味着完全消除风险,我们所要做的是尽量

将执法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安监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职能范围较广,监管任务繁重。然而,监管职能越宽,行政职权越大,承担责任越重,执法风险一定存在,切不可忽视。 二、安监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风险来自多方面,最根本的是职能分工风险。安全监管职责的存在决定了监管风险的先天存在,风险与职责是共生共存的,也就是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必然要承担有关责任和风险。再是不作为风险,作为不当风险,执法不到位风险。安监执法风险形成的原因,概括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安监执法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 1、发展与安全的矛盾,给安监执法带来不作为风险。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刀阔斧上项目,一心一意谋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 外来投资。在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明显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怕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怕减少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查;二是一味追求速度,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造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四是给执法部门领导加压,要求采取各种变通

2019最新范文-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4〕9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8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 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 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

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 工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 及专(兼)职人员。设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配备不少 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二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 (三)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 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 (五)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是否正确使用执法 文书,项目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文书中事实描述 是否客观、清楚,表达是否准确、清晰,是否使用专业术语,适用的 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 正的情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

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

安监执法心得体会

安监执法心得体会 【篇一:做一名合格的安全监管工作者心得体会】 【篇二:在市安监局学习心得】 在学习中锻炼,在锻炼中提升 ——在市安监局学习体会 真诚感谢局党组为我搭建的这个学习、锻炼平台。在安监局八个月 的学习经历,对我触动很大,收获很大。通过学习,熟悉了“大安全”监管模式,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通过学习,了解了安监部门 的工作方式、人员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更新了观念、启迪了 思维;通过学习,跳出质监看质监,认识到了我们的差距和不足, 增强了补课、赶路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学习,提升了思想、工作、学习能力。 现将学习锻炼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学习。为了做好工作,不至于在工作上说外行话、做外 行事,我自加压力,加强学习,特别注重学习安监部门的监管理念 和管理方法。坚持多听、多看、多学、多记、多想,在做业务工作时,注意将工作中遇到问题的处理方式对照自己以往的工作思路和 工作方法,结合特监工作实际,做到在“做”中学、在看中思,边看 边做,边学边思,取其所长,补己之短,借鉴安监部门优良的管理 经验,力求兼收并蓄,以便以后工作。 (二)勤勉工作。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踏实的工作态 度和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负责起 草安监工作文件。先后执笔起草了《关于印发xx市2013年安全社 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关 于整合安全社区相关部门参与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 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县(区)长提示函》、《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关于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督查情况通报》 等36份文件。二是负责编写安全工作标准。先后执笔编写了《xx市安全社区评定标准(试行)》、《xx市安全社区评定细则(试行)》 标准细则。三是认真撰写工作调研。撰写了写了《安全社区创建的 思考与实践》、《加快xx市安全社区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调研论文,受到领导和同志们肯定。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安监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发,各级安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言代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一)行政干预。 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车、后买票”导致一些不合格的项目匆匆上马,甚至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仍然生产或营业。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应给予的处罚无法执行,致使许多单位出现安全隐患时直接去寻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利用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特点,在处罚时故意抬高处罚的额度,事后又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处罚畸轻畸重,造成违法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相当。另一种行为是将执法行为与经济指标挂钩,个别安监部门内部制定罚款指标,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分配挂钩,严重损害安监执法部门的形象。 (三)消极执法。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四)以罚代改。 一些安监部门对于查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管其性质有多恶劣,后果会多严重,都不予考虑,似乎只要罚了款,走完处罚程序,就万事大吉了,结果是隐患并未整改,危险依然存在。 (五)程序违法。 如一些安监部门让无执法资格的人参加执法活动;部分执法人员未对相对人充分告知权利义务,未赋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力;一些处罚案件未充分收集证据,便轻率作出违法事实的认定……。 (一)政府主导地位意识不强。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无意识的放弃”法律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仅停留在口头上、表面文章上,考虑更多的是财政税收、人员就业、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环境等因素,使用行政手段干扰安监行政执法工作,导致安监执法“权法错位”。 (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组建时间大多不长,多为原从事管理工作或是刚招录的人员,大部分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相对欠缺;当前体制下进人机制上的制约,安监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也都亟待提高。 (三)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

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标准.doc

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标准 1.总体要求 1.1为切实加强全省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水平,提升执法队伍形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全省安监系统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先争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服务热情、能打胜仗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 1.3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安监系统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 1.4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安监系统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100%。 2.组织建设 2.1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机构健全,名称规范。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选好配齐队伍领导班子和执法内设机构。 2.2执法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按照核定的编制,到岗到位人员应达到总人数的95%以上。 2.3合理调整专业结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选配与监管执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结构合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达到总人数的70%以上。 3.管理机制

3.1执法人员职责明确,建立涵盖各类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支队长(大队长)、副支队长(副大队长)、执法内设机构负责人、执法监察员以及执法案件审理员等各类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3.2执法规章制度齐全,应涵盖全部执法监察工作。主要包括立案、取证、审理、执行、备案程序以及执法监察、学习培训、宣传、例会、物资器材管理、案件办理时限、执法档案管理、错案追究、行政执法回避、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信息化工作管理等各项执法监察规章制度。 3.3执法工作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根据职能不同,建立继续教育培训、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审、执法监察激励约束、执法动态监管、安全监管与执法内部工作协调、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核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各项执法工作机制。 3.4重视执法培训教育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继续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年度执法培训教育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本级执法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且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4学时。 3.5队伍着装整洁、规范、统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行公务的时间、场合必须穿戴安全防护服装,佩戴胸牌;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执行检查任务时,还应穿戴防护鞋和安全帽。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安全防护服装出入经营性娱乐场所。 3.6政风行风建设成效明显。遵守廉政勤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向被检查企业发放《廉政监督卡》,企业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行政执法 4.1按规定编制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计划并报请批准及备案,按照经过批准的执法 2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编号:SY-AQ-0503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safety supervision

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安监行政执法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发,各级安监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有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监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言代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本文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干预。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效益、轻生产安全”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车、后买票”导致一些不合格的

项目匆匆上马,甚至个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仍然生产或营业。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或应给予的处罚无法执行,致使许多单位出现安全隐患时直接去寻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视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安监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执法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利用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特点,在处罚时故意抬高处罚的额度,事后又无原则的降低处罚标准,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处罚畸轻畸重,造成违法情节轻重与行政处罚力度不相当。另一种行为是将执法行为与经济指标挂钩,个别安监部门内部制定罚款指标,将罚款收入与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福利分配挂钩,严重损害安监执法部门的形象。 (三)消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安监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市、县、乡镇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规范运行。 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发展与安全的矛盾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刀阔斧上项目,一心一意谋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明显存在,主要表现为:一是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查;二是一味追求速度,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造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四是给执法部门领导加压,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

二、法制建设滞后,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一是目前的安全生产的立法和细则滞后于实际工作。二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及时修改。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如何监管缺乏具体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有法难依”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三同时”如何具体实施没有配套规定。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许多法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困难。 三、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列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而各级安监执法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而且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使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难免出现疏漏。

安监执法系统功能介绍

《安监执法系统》功能介绍 安监执法系统是在中文编程易语言平台上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在Windows XP、Win7和Win8操作系统上进行过测试,都能够顺利运行。由于易语言编程编译的软件,即使经过了加壳处理(如本软件),也被大多数杀毒软件报毒,这是本软件产品的不足之处。 安监执法系统是一款功能强大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业软件,涵盖了安全监管大部分业务;显著的特点是贴近基层安全监管实际,解决了基层安全监管业务人员所遇到的各类问题;软件本着实用、好用的原则,操作力求简洁、易懂、易用,不仅仅是一款现场执法软件,更是一款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好帮手! 一、企业档案模块 1、具备实时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档案信息功。 2、可以按属地、分类型和类别(预设了8大企业类型,49个企业类别)建立企业档案;企业状态可自定义(如:正常、基建、试生产等)。 3、企业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三同时、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尾矿处理、证照信息、安全机构、安管人员、特种作业、附件等信息。 4、企业证照可以按企业类别自行设定,最多可以设置4种证照。 5、具备自动生成企业台帐功能。可以选择企业属地、类型(别)、企业状态等条件,自动生成符合选择条件的企业台帐,且企业台帐内容(列内容)可以

自由选择排列。 6、具备按选定的条件自动生成企业统计表和企业统计图功能。 7、企业台帐和统计表可以导出为Excel电子表格,方便交流使用。 8、企业分布图子模块可以方便、简捷、快速制作各类型企业分布图。 二、培训档案模块 1、具备实时动态管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从业人员(工作性质,以下统称:培训人员)培训教育档案信息功能。 2、培训人员档案在企业档案基础上建立,与企业档案联动;如果未建立企业档案,也可以先建立培训人员档案,以后再与企业档案挂钩联动。 3、具备智能对培训人员发《非煤矿山资格证》或《安全管理资格》或《班组长资格证》或《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功能,并可对证书或培训记录进行实时打印。 4、具备自动生成培训台帐功能。可以按企业属地、工作性质、类型(类别)、培训日期等自动生成符合选定条件的多样化培训台帐,且培训台帐内容(列内容)可以自由选择排列。 5、具备自动生成资格证书台帐功能。可以按属地、证书类型、类型(别)、证书性质(新发证、已复审、未复审)等自动生成符合选定条件的资格证书台帐功能,且资格证书台帐内容(列内容)可以自由选择排列。 6、具备年度汇总或分类统计符合选定条件的培训数据功能。

安监局执法工作机制

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培训、资格管理对象是指具有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及行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所有参与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县法制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后获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三条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学习培训分为监督检查学习培训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和我单位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三种。 县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是指县法制办组织的全县行政执法培训。每年视县法制办的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和本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参加。 第五条法制学习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管理知识学习培训班。

第七条定期研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执法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交流学习心得,研究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对执法的认识。 第八条法制学习培训考核应与持证上岗和执法证件年审相结合; 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学习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能参与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核查制度 为了更好的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执法大队,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后,调查核实举报投诉真实性。确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建立案案卷,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结案后及时将调查原始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归档。 2、举报投诉内容较复杂并违法事实清楚的,执法大队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利用相关设备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3、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4、调查时限: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管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告局办公会讨论,经局办公会同意后由执法大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执法大队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我们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安监部门的形象。作为安监局就是一个执法单位,这些年来,我们不断充实加强执法队伍,成立了三个监察队,可以说我想在全市来讲执法这一块是数一属二的,这几年吧,虽然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们做了一些工作,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来说:一是我们的执法人员缺乏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在执法工作中凭经验、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够规范,比如文书的填写、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结案等程序不到位,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往往是考虑能处罚多少,怎么能罚到款想的多一些,重结果。 具体来讲:针对我从调阅的档案来看,有这么几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都是一些细节问题。1、案卷归档问题,我们的部分文书归档材料归档顺序错误(案卷材料归档时,刚才我们已经学习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规范,没有按照这个《规范》第46条规定执行)。一些案卷顺序错误。 2、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不整洁,如时间(2009年写成09)、检查单位名称(写不全,比如道口镇写成道口,检查单位不用全称)、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填写不全;在一个就是错字、漏子、在文

书上改动,文号写错了一圈,一旦形成复议,我们就败诉。 3、被检查经营单位地址写成被检查的场所(混摇)(单位的地址应为该单位营业执照所列地址);检查场所描述不准确,如应为**小区4#楼施工现场; 4、检查出来的问题,比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描述不准确(应什么工种,列出准确名单)。 5、裁量权问题。《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一些条款,处罚数额的跨度较大,如《安全生产法》第80、81条都有“处罚二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处罚数额的跨度都较大,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怎样去裁量,我想首先执法要公平公正,二是要准确查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凭主观臆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三是严格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找好判断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佳结合点。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下达处罚决定书时,一般情况下告知书数额较大,最后处罚较小,与告知书中处罚不一样,不一样就必须要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我们只是当事人有一个保证书,上面写了保证消除隐患,要求从轻处罚非常简单。应该召开相应级别的讨论会,在讨论记录中,写明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原因(结合当事人陈述意见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来说明)。 6、先调查后立案。也是我们存在的问题。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

安监执法系统简介

《安监执法系统》简介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系统是一款针对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人员编写的实用软件,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现场办公提供了一个高效实用电子平台。它集企业档案、培训档案、许可备案、行政执法、资料收集等一身,囊括了县级安监部门业务人员大部分业务,方便、实用、灵活、高效是本软件的宗旨,它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您的劳动强度,减少安监执法工作中的差错率,减少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程序违法。 ·主要功能和特点 1、具备实时动态管理企业档案功能。按企业类型、类别和属地分门别类的建立安全监管对象档案,智能生成多样化企业台帐,解决了安全监管对象台帐更新问题,并提供了多种查询、统计功能。 2、具备实时动态管理企业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功能。按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从业人员和属地、单位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自动生成多样化培训教育台帐和资格证书台帐,并提供了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资格证书实时打印功能,解决了企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和发证问题。 3、具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许可证申请、变更、延期受理发证功能。自动生成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和各类统计表,提供了所见所得的安全许可证打印功能,解决了安全生产许可发证规范化、程序化问题。 4、具备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功能。自动生成各类备案文书和统计表,解决了备案规范化、程序化问题。 5、具备安全检查现场制作执法检查文书功能。自动检测被检查单位企业证

照、安全培训、责任保险、应急预案备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提供了检查表格规范性检查和常见隐患快速录入执法文书功能,解决了怎样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问题。 6、具备行政执法和煤矿执法案件文书制作即时帮助功能。提供了2010版全套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和2005版全套煤矿安全执法文书,具备快速制作行政执法案件各类文书和执法程序自动检测提示功能。 7、收录了常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供了便捷快速全面搜索功能,解决现场执法查阅工具书问题;提供了危险化学品、剧毒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查询功能。 8、具备各种数据统计查询功能。可以按要求生成安全监管各种数据,解决了全面、准确、快速统计查询问题。 9、数据可交流,所有的表格都可导出为通用的电子表格格式,便于交流。 10、操作界面简洁、美观,操作简单易于上手。整合了两款自编软件:文档收藏柜、万能证照打印,以及两款网络软件:资源管理器、笔画输入法(为不会打字的人提供了输入方法),打造了独特的现场安监执法办公平台。 ·配置和支持平台 1、手提电脑和便携式打印机各一台; 2、Windows XP、 WIN7、WIN8操作系统,且安装有Microsoft Word 2007; 3、其他平台未测试过,不保证正确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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